重庆市商务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电子商务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0.12.07•【字号】渝财规〔2020〕12号•【施行日期】2020.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财政局,市级各部门(单位):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要求,市财政局对2020年9月23日前制发的部门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认真清理。
经研究决定,对《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指导局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18〕6号)等6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重庆市财政局2020年12月7日附件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指导局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18〕6号)2.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18〕2号)3.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18〕1号)4.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17〕5号)5.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渝财税〔2016〕81号)6.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有关问题的通知(渝财税〔2015〕24号)。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废止部分财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财法〔2015〕18号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废止部分财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废止部分财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财法〔2015〕18号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有关单位:根据《重庆市行政立法基本规范(试行)》(市政府令第217号)等规定,我局对现行财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认真清理,决定将部分财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不再施行。
附件:重庆市财政局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重庆市财政局2015年5月27日附件重庆市财政局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序号文件名发文文号1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监察局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渝财采购〔2004〕20号2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操作规程(暂行)》的通知渝财采购〔2006〕20号3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和延续的通知渝财采购〔2011〕29号4关于市级政府采购代理业务实行统一监管的通知渝财采购〔2011〕32号5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跨越数字鸿沟:‘重庆造’电脑全国行动”财政专项资金补贴办法》的通知渝财采购〔2011〕31号6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对市级部门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意外伤害保险实行定点采购的通知渝财采购〔2012〕1号7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政府采购甲级代理机构备案的暂行规定渝财采购〔2012〕24号8关于落实品牌电脑采购比例的通知渝财采购〔2012〕28号9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2012年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和延续的通知渝财采购〔2012〕30号10关于扩大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范围的通知渝财采购〔2012〕33号11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2013—2014年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渝财采购〔2013〕6号12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单一来源采购申报及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渝财采购〔2013〕21号13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2014年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通知渝财采购〔2014〕6号14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赔偿费用申请的通知渝财法〔2008〕18号15关于印发《注册会计师法》和《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办法》行政处罚执行标准的通知渝财法〔2010〕21号16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基〔2009〕8号17关于印发《重庆市村级社会公共服务中心专项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农〔2006〕151号18关于同意重庆市民政局收取证件工本费、殡葬事业发展费的通知渝财预外字〔1997〕46号19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土地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预外〔2000〕43号20关于排污费征收有关事宜的补充的通知渝财库〔2003〕66号21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对部分群体实行工商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渝财综〔2009〕77号22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农〔2007〕474号23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农〔2007〕476号24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整顿和规范会计从业资格培训市场秩序、提高培训考试质量的通知渝财会〔2002〕26号25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加强重庆市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IC卡)费、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费、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管理的通知渝财会〔2003〕56号26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财会〔2007〕25号27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细则》的通知渝财会〔2007〕49号28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总工会关于对低收入省部级劳模实行生活补助的通知渝财行〔2004〕1号29重庆市财政局、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法律援助办案补助专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行〔2005〕113号30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专用收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综〔2012〕109号31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的通知》的通知渝财税〔2007〕36号32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支持重庆市大学城建设有关政策执行的通知渝财预〔2004〕102号33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继续减半征收重庆公共交通企业车船税的通知渝财税〔2011〕1号34关于给予律师事务所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渝财税〔2012〕34号35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教育非税收入收缴相关事宜的通知渝财库〔2010〕34号36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经费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社〔2004〕79号37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和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初次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补助)办法》的通知渝财社〔2006〕46号38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重庆市农村劳务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初次职业技能鉴定补助办法》的通知渝财社〔2006〕50号39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民工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鉴定补贴办法》的通知渝财社〔2008〕184号40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小额担保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渝财社〔2009〕34号41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和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渝财社〔2009〕64号42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就业创业培训补贴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渝财社〔2009〕92号43关于印发《重庆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社〔2011〕276号44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重庆市“两社两化”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农〔2005〕39号45关于印发《重庆市农业产业化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农〔2012〕245号46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林业局关于重新印发《重庆市森林工程市级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农〔2009〕343号47<!--[if !vml]--><!--[endif]-->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开展清洁发展委托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财外〔2012〕45号48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性债务偿债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预〔2008〕403号49关于贯彻执行《重庆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渝财预外字〔1999〕67号50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土和房屋管理局关于主城区居住区综合整治工程资金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渝财建〔2009〕278号51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主城区居住区综合整治市级补助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渝财建〔2010〕236号52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车辆购置税用一般公路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建〔2010〕356号53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对主城区生活垃圾运输费用实行财政扣收的通知渝财建〔2010〕97号54重庆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环境连片整治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建〔2011〕310号55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企〔2008〕465号56关于印发《重庆市外贸稳定增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企〔2009〕623号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企〔2011〕376号58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和完善微型企业资本金补助市与区县分担比例等有关政策的通知渝财企〔2013〕240号59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指导局关于《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企〔2004〕24号60关于印发《重庆市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地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企〔2011〕263号61关于印发《重庆市电力电煤补贴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企〔2011〕316号62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学布局调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渝财教〔2003〕61号63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今年秋季中央免费提供教科书工作的紧急通知渝财教〔2004〕126号64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两免一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财教〔2005〕36号65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高等学校“三重”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教〔2008〕177号66关于印发《重庆市农家书屋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教〔2009〕65号——结束——。
重庆市财政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重庆市警备区动员局•【公布日期】2022.08.22•【字号】渝财规〔2022〕6号•【施行日期】2022.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专项资金管理正文重庆市财政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教委(教育局、公共服务局)、人力社保局(社会保障局、政务服务和公共事务中心)、退役军人事务局、武装部,有关市级预算单位:为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开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21〕310号),我们结合重庆市实际,对《重庆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重庆警备区动员局2022年8月22日重庆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助范围和标准第三章资金分担和预算安排第四章资金管理和监督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按照国家《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以及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资助资金是指中央和市财政安排的用于落实高等教育(含本专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教育等国家和地方资助政策的资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免学(杂)费补助资金、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资金、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中等职业学校免住宿费补助资金、高中阶段学校免教科书费补助资金等。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投诉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投诉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1.10.23•【字号】渝财采购〔2011〕34号•【施行日期】2011.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投诉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渝财采购〔2011〕34号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市级部门、采购代理机构:为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投诉处理工作,建立公正、透明、高效的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处理机制,保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财库[2007]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我们制定了《重庆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投诉处理暂行规定》,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市财政局反馈。
二O一一年十月二十三日重庆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投诉处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投诉处理工作,建立公正、透明、高效的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处理机制,保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财库〔2007〕1号)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与重庆市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依法提起质疑或投诉,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答复质疑、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并做出处理决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指定机构或专人负责供应商质疑答复工作,并在采购文件中载明质疑经办人姓名、联系电话等。
质疑经办人应与采购项目经办人分离。
各级财政部门应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公告投诉受理电话,方便供应商投诉。
重庆市电子商务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重庆市电子商务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我市电子商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支持我市电子商务发展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国发〔2015〕2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5﹞71号)文件精神和财政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资金定义)本细则所称电子商务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纳入市商务委发展专项资金统筹管理,用于支持电子商务创新发展等方面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使用原则)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本着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统筹规范、突出重点、加强监管、注重绩效的原则,支持的项目应当符合市、区县电子商务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重点方向。
第四条(部门职责)市商务委负责编制专项资金需求预算,确定年度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负责项目申报、评审、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社会公示和执行过程的跟踪监督等。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办理专项资金拨付下达,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和财政监督检查等。
各区县(自治县)商务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申报指南负责组织开展当地项目申报、初审、上报、验收工作,并根据市商务委工作安排,组织辖区项目监督、实施和绩效自评等相关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根据项目批准文件,负责及时拨付专项资金,开展辖区内专项资金的财政监督工作。
第五条(支持方式)专项资金采用项目法,优先以事后补助、以奖代补方式安排使用,优先支持公益性、基础性和民生类项目,项目注重有实绩评估、有资质评定、有吸纳就业等的项目。
第六条(支持对象)(一)支持对象为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电子商务企业或单位,具有承担项目建设、管理的相应能力。
(二)按照“择优不重复”原则,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原则上不重复享受财政补助。
近三年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不纳入支持范围;已获得中央、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再纳入支持范围。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级部门支出预算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级部门支出预算管理试行办法》的
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2(000)016
【摘要】市级各部门:为了进一步深化预算改革,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基本运转的资金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我局制定了《市级部门支出预算管理试行办法》。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行政经费和事业经费支出的预算管理,适用本办法。
《市级部门支出预算管理试行办法》分为《市级部门基本支出预算管理试行办法》和《市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试行办法》。
基本支出预算是行政事业单位基【总页数】3页(P34-3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21
【相关文献】
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J], ;
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预算管理办法和重庆市市级重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J],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3.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高等学校市级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和北京高等学校图书资源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J],
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市级引导教学公用经费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J],
5.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级引导科研公用经费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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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商务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重庆市商务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万盛经开区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有关单位:现将修订后的《重庆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重庆市商务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2020年1月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支持范围和补助对象第四章资金分配和管理第五章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第六章附则重庆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9〕50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预算管理办法和重庆市市级重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15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纳入市商务委部门预算管理,专项用于促进全市商务事业发展的资金。
中央财政切块下达我市统筹用于商务发展的专项转移支付,除财政部、商务部另有规定外,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统筹规范、突出重点、加强监管、讲求绩效的原则,由市商务委、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市商务委负责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和年度预算的编制、申报和执行,参加预算公开评审,牵头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具体实施细则和申报指南,负责确定专项资金支持方向、绩效目标、补助标准、补助金额,组织项目申报、评审、批准、验收等工作,负责建立和管理专项资金项目库,组织开展项目绩效管理、信息公示和执行过程的跟踪监管等。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政协重庆市委员会五届五次会议第1137号提案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政协重庆市委员会五届五次会议第1137号提案办理情况的答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5.06•【字号】渝商务函〔2022〕201 号•【施行日期】2022.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服务贸易正文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政协重庆市委员会五届五次会议第1137号提案办理情况的答复函王济光委员:您提出的《关于推动我市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同高水平对外开放之间形成高效联动的建议》(第1137号)收悉。
感谢您对我市开放型经济发展以及服务贸易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经与市发展改革委、重庆海关、市科技局、市政府口岸物流办共同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顺应当代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新趋势,积极培育服务贸易发展新动能”(一)关于“加快推进实施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争取批准国家服务贸易创新示范区”。
今年,国家将出台全国版自由贸易试验区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探索建设国家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示范区。
下一步,我市将加强相关政策学习宣传、贯彻落实,积极申报国家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示范区。
(二)关于“积极发展研发、跨境租赁等新兴服务贸易”。
2020年8月,国务院批复同意重庆开展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
《重庆市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实施方案》提出,大力发展研发、检验检测、维修等生产性服务业,助推制造业转型升级。
2021年5月,我委印发《重庆市服务贸易重点发展领域指导目录(2021年版)》,明确发展金融、文化、数字贸易、“保税+”、服务外包等新兴服务贸易。
今年1月,我委会同市财政局印发《2022年服务贸易项目申报指南》,从公共平台建设、国际认证、示范创建、人才培训、文化制作、贴息等方面支持企业发展新兴服务贸易。
下一步,我委将会同市级相关部门,以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为契机,进一步拓展新兴服务贸易领域,扩大政策支持范围,降低政策支持门槛,力争全市服务贸易从传统“跟跑者”变为现代“并跑者”以及未来“领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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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商务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电子商务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商务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18.11.22
•【字号】渝商务发〔2018〕66号
•【施行日期】2018.11.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电子信息,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电子商务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渝商务发〔2018〕66号
各区县(自治县)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电子商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制定了《重庆市电子商务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
2018年11月22日
重庆市电子商务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我市电子商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支持我市电子商务发展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国发〔2015〕2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5﹞71号)文件精神和财政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资金定义)本细则所称电子商务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纳入市商务委发展专项资金统筹管理,用于支持电子商务创新发展等方面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使用原则)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本着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统筹规范、突出重点、加强监管、注重绩效的原则,支持的项目应当符合市、区县电子商务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重点方向。
第四条(部门职责)市商务委负责编制专项资金需求预算,确定年度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负责项目申报、评审、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社会公示和执行过程的
跟踪监督等。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办理专项资金拨付下达,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和财政监督检查等。
各区县(自治县)商务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申报指南负责组织开展当地项目申报、初审、上报、验收工作,并根据市商务委工作安排,组织辖区项目监督、实施和绩效自评等相关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根据项目批准文件,负责及时拨付专项资金,开展辖区内专项资金的财政监督工作。
第五条(支持方式)专项资金采用项目法,优先以事后补助、以奖代补方式安排使用,优先支持公益性、基础性和民生类项目,项目注重有实绩评估、有资质评定、有吸纳就业等的项目。
第六条(支持对象)
(一)支持对象为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电子商务企业或单位,具有承担项目建设、管理的相应能力。
(二)按照“择优不重复”原则,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原则上不重复享受财政补助。
近三年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不纳入支持范围;已获得中央、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再纳入支持范围。
第七条(支持方向)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以下方向:支持市级电子商务示范项目创建,培育打造一批重点电子商务园区、企业;支持电子商务发展创新升级项目建设,改进、优化电子商务各个业务环节;支持乡村振兴电商特色小镇项目建设,通过“互联网+”实现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第八条(支持内容及标准)
(一)市级电子商务示范项目建设。
重点支持电子商务园区、众创空间(楼宇)对现有的电子商务资源进行整合,优化电子商务园区公共服务、产业服务与生活服务功能;重点支持网上零售企业、网上批发企业、网络化服务企业、电子商务服务企业、综合型电子商务企业、其他电子商务企业开展示范创建。
对经认定的市级示范园区、企业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支持电子商务发展创新升级项目建设。
重点支持电商模式自主创新、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与实体商业深度融合、电商品牌培育与孵化、助推重庆造重庆产市场开拓、商务服务业线上线下融合互动、电子商务产业链关键环节示范应用推广等。
对经认定的创新发展项目的系统设计、系统开发、系统维护、设备购置等费用,给予最高不超过项目核定投资40%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支持乡村振兴电商特色小镇项目建设。
重点支持有利于电子商务集聚发展和示范带动效应、再造乡村网销产业、提升小城镇电商公共服务水平和提高承载
能力为目的的乡村振兴电商特色小镇项目建设。
对经认定的乡村振兴电商特色小镇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项目申报)
实施单位按照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的相关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注册所在区县(自治县)商务主管部门申报项目,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区县(自治县)商务主管部门认真做好审核筛选,择优推荐基础工作扎实、运作规范、预期效果好、示范性强的企业或单位。
第十条(项目审核)
市商务委着重围绕支持方向、实施重点、示范影响、达到效果、绩效评价等方面,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提交市商务委主任办公会审定。
对列入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在市商务委公众信息网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市商务委负责调查核实。
第十一条(项目验收)
采取事后(直接)补助的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建设完工后一个月内备齐验收申请材料,支持金额在50万以上的,需提供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向区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区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形成验收意见报市商务委,市商务委视情况对建设项目开展抽查复核,对创建项目组织评审认定。
采取以奖代补的项目,区县(自治县)商务主管部门初审上报,市商务委组织专家评审并审定、项目公示后,一次性拨付奖励资金。
第十二条(资金拨付)
市商务委根据当年项目资金预算和项目实际投资、项目预期效果等情况,按照相关程序报批审定,由市商务委提出资金安排建议,商市财政局同意后,由市商务委下达项目资助明细,市财政局将专项资金拨付至相关区县(自治县)财政局。
区
县(自治县)商务主管部门商财政局将资金拨付至项目单位。
第十三条(项目管理)
区县商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的日常督导和检查。
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定期向所在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反馈项目进展情况,市商务委视情况可对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及项目承担单位进行抽查。
原则上项目不予调整,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需书面说明理由,报市商务委审核同意,并在区县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和市商务委公众信息网公开。
第十四条(账务处理)
获得专项资金的企业、单位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绩效评价)
市商务委根据有关办法适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对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效果进行评估。
第十六条(信用管理)
市商务委对项目承担单位开展信用管理。
在项目申报阶段实行守信承诺和信用审查制,记录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申报、立项、实施、验收、评估等阶段的失信行为信息,并按规定将有关信息提供给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对于情节严重的失信行为,取消相关单位三年内申报市商务委各类专项资金的资格。
第十七条(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专款专用,支持对象必须是具体项目,不得用于征地拆迁、提取机关工作经费和人员经费等支出。
对骗取、套取、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将按规定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责任追究)各级商务、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审核、分配、审批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
规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应用解释)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由市商务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