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企业所得税中利息支出的税前扣除处理
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

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利息支出是指企业或个人为了融资或借款而支付的利息费用。
在税收政策中,利息支出可以作为税前扣除项目,降低纳税基数,减少税负。
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是指在一定范围内,可以将利息支出列入可扣除项目,以减少纳税额的规定标准。
在我国,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是税收政策中的重要内容,对于企业和个人的经济活动有着重要的影响。
首先,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的设定是为了鼓励企业和个人进行投资和融资活动。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和个人需要进行融资活动来支持生产经营和个人消费。
而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的设定,可以降低融资成本,提高投资和融资的积极性。
通过将利息支出纳入税前扣除项目,可以减少纳税额,增加企业和个人的实际收入,从而促进经济的发展。
其次,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的设定是为了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金融市场是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经济的运行和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而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的设定,可以降低企业和个人的融资成本,提高资金利用效率,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同时,通过税前扣除的方式,可以引导资金流向,促进金融资源的配置,降低金融风险,增强金融市场的稳定性。
再次,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的设定是为了促进税收的公平和合理。
税收是国家的重要财政收入来源,对于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起着重要作用。
而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的设定,可以减少企业和个人的纳税额,降低税负压力,提高纳税人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同时,通过税前扣除的方式,可以促进税收的公平和合理,避免因利息支出而产生的税负过重的现象,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的设定是为了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在当前经济形势下,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和结构调整的关键时期,需要不断推动经济的转型升级,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而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的设定,可以降低企业和个人的融资成本,提高资金利用效率,促进经济的发展。
通过税前扣除的方式,可以引导资金流向实体经济,促进产业升级和技术创新,推动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会计经验:利息支出所得税税前扣除全面解读

利息支出所得税税前扣除全面解读利息支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片面理解纳税人在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在对借款利息支出进行汇算时,往往只关注利息支出是否符合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即利率的规定。
但这样的理解计较片面。
影响企业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的金额,不仅仅是利率,还有其他因素。
影响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首要因素:注册资本《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规定:关于企业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扣除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此规定,如果企业的认缴资本未能按约定及时到位,一旦存在企业有借款融资行为,那么实收资本和认缴资本之间的差额对应的借款数的利息,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需要进行应税所得的调增。
举例:A企业2015年1月份注册,认缴资本为200万元,2015年实际到位100万元,其余100万注册资金承诺2015年12月底投资到位,但直到2016年12月底,该投资款依然没有到位。
2015年7月,该企业因为经营需要,从银行贷款300万元,目前一直在使用该笔贷款。
该企业2015年度、2016年度该企业实际支付的贷款利息如何进行纳税调整?1、A企业承诺在2015年12月底投资到位,在此之前借得的资金300万元的利息支出符合税前扣除的标准,在2015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该予以足额扣除;2、A企业2016年度按照承诺应该足额的注册资金到位,但该企业未能投资到位,因此实收资本和认缴资本之间的差额100万元对应的借款数的利息,在2016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不得税前扣除,应该做应税所得调增处理;3、A企业认缴的注册资本为200万元,其借入的资金300万元,其中除了实收资本和认缴资本之间的差额100万元对应的借款数的利息不能税前扣除外,其余200万元的借款利息可以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税前扣除。
解读企业所得税中利息支出的税前扣除处理

解读企业所得税中利息支出的税前扣除处理企业利息支出是企业财务费用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反映向金融机构借款、向个人借款、向非金融机构借款、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利息支出等几种形式。
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在《企业所得税法》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国税函[2009]777号文、财税…2008‟121号文、国税函[2009]3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进行明确规定,在利息的税前扣除时,应注意借款对象和利率比例两个重点。
一、借款用途(区分资本化与费用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进行判断:一是企业的利息支出是否是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如果不是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则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二是企业的利息支出是否需要资本化,如果属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本的成本,按相关规定进行计提折旧、摊销或扣除。
如果属于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包括: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其它借款利息支出必须都符合上述条件,方可准予税前扣除。
例某企业2011年“财务费用”账户列支350万元,其中:4月1日向银行借款500万元用于厂房扩建,借款期限1年,当年向银行支付了3个季度的借款利息22.5万元,该厂房8月31日竣工结算并交付使用。
6月1日为弥补流动资金不足,经批准向其他企业融资100万元,借款期限1年,年利率12%,按月付息,本年实际支付利息7万元。
计算该企业所得税允许扣除的财务费用。
解析:1年期银行利率=(22.5÷3×4)÷500×100%=6%允许税前扣除的财务费用:[350-(22.5+7)]+22.5÷9×4+100×6%÷12×7=334(万元)二、资金来源(一)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利息支出的处理(非关联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进行判断:一是企业的利息支出是否是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如果不是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则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二是企业的利息支出是否需要资本化,如果属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本的成本,按相关规定进行计提折旧、摊销或扣除。
解析企业向关联方借款的利息支出所得税前扣除方法_百度文库

解析企业向关联方借款的利息支出所得税前扣除方法作者: 赵国庆日期:2009-03-19 来源: 中国税网企业对于关联方借款的利息支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如何扣除的问题是一个大家非常关注的问题。
目前,对于企业向关联方借款的利息支出在计算所得税前如何扣除的政策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1、《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4、《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规程国税发[2009]2号第九章一、涉及的相关税收术语的定义解释为更好的理解好企业向关联方借款利息支出如何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各项政策规定,我们首先需要对以下重要的税收术语给予明确的解释。
(一利息支出在《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第三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财税[2008]121号文以及《规程》的第九章中都涉及到“利息支出”这一术语。
①《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是对资本弱化税收管理的最高的原则性规定,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财税[2008]121号文以及《规程》的第九章都是对《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提出的原则的具体规定。
因此,我们认为,《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财税[2008]121号文以及《规程》中涉及的“利息支出”的术语定义应是一致的。
对于这几条中涉及的“利息支出”的定义,《规程》第八十七条有明确规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利息支出包括直接或间接关联债权投资实际支付的利息、担保费、抵押费和其他具有利息性质的费用。
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也涉及到了“利息支出”这一术语,并将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利息支出分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和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分别规定了扣除的原则。
我们认为,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提到了“利息支出”应仅指企业借款后根据借款合同应支付的纯粹的利息,不包含应借款而向他方支付的担保费、抵押费等。
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

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利息支出是指借款人在借贷过程中所支付的利息费用。
在税收政策中,利息支出可以作为一项可以享受税前扣除的费用,从而减少纳税人的税负。
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是指在一定的条件下,纳税人可以享受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的额度。
下面我们将详细介绍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的适用范围是有限的。
根据我国税收政策规定,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按照国家税法规定的标准扣除利息支出。
这些利息支出必须是用于生产经营或者取得税前收入的,且必须有相关的凭证和合同作为证明。
如果纳税人的利息支出超出了规定的范围,超出部分是不能享受税前扣除的。
其次,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的计算方法是固定的。
根据国家税法规定,纳税人在计算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的时候,可以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的标准进行计算。
一般来说,可以按照实际发生的利息支出额度进行扣除,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扣除的利息支出额度是有上限的,不能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
而且,对于不同类型的利息支出,其税前扣除标准也是不同的,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计算。
再次,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的申报和认定是需要相关部门进行审核的。
纳税人在申报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的时候,需要向税务部门提交相关的申报材料和证明文件,经过税务部门的审核认定后,才能享受税前扣除的优惠政策。
在申报过程中,纳税人需要如实提供相关的资料和信息,不能虚报或者隐瞒真实情况,否则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最后,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的政策是会不断调整和完善的。
随着国家税收政策的变化和经济形势的发展,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的政策也会相应进行调整和完善。
因此,纳税人在享受税前扣除优惠政策的时候,需要及时关注国家税法的最新规定,确保自己的申报行为符合最新的政策要求。
综上所述,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是一项可以减少纳税人税负的重要政策。
纳税人在享受这项政策的时候,需要了解其适用范围、计算方法、申报认定和政策变化等相关内容,确保自己能够合法合规地享受税前扣除的优惠政策,减少纳税负担,促进经济发展。
解析企业向关联方借款的利息支出所得税前扣除方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财税【2008】121号文以及《规程》的第九章都是对《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原则的具体落实。
因此,他们涉及的“利息支出”的术语定义是一致的。
即根据《规程》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利息支出包括直接或间接关联债权投资实际支付的利息、担保费、抵押费和其他具有利息性质的费用。
”②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提到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利息支出主要指的是企业因债务而孳生的利息,不包含因借款发生的担保费、抵押费等利息性质的费用。
(二)实际支付利息对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第一百一十九条、财税【2008】121号文以及《规程》的第九章提到是“实际支付利息”是指企业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利息。
(三)实际税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14中的《对外投资情况表》(表八),“实际税负”的计算方法如下:实际税负比率=实际缴纳的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四)关联债资比例关联债资比例=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权益投资之和因此,关联债资比例的计算关键在与如何计算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与年度各月平均权益投资之和。
(五)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关联债权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我们以简单的例子分析一下如何计算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
某企业1-3月份关联债权投资期初和月末数如下(4-12月份与3月份相同略):1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2000+3000)/2=25002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3000+1500)/2=22503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1500+1500)/2=1500其他月份的平均关联债权投资同样按此方法计算,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就是将12个月计算出来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相加。
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为2500+2250+1500*10=17500(六)年度各月平均权益投资之和各月平均权益投资=(权益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权益投资为企业资产负债表所列示的所有者权益金额。
解读财税[2008]121号:关联企业利息支出如何税前扣除
![解读财税[2008]121号:关联企业利息支出如何税前扣除](https://img.taocdn.com/s3/m/06439af55122aaea998fcc22bcd126fff6055d4c.png)
解读财税[2008]121号:关联企业利息支出如何税前扣除关联企业之间借款的利息支出如何税前扣除,一直是纳税人普遍关注的问题。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
一、税前列支的借款金额比例是否提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规定,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假如A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则A 公司从所有关联方借款累计金额超过500万元部分的利息支出,无论借款利息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利率标准,都不得在税前扣除。
而财税[2008]121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第二条规定在下文解释),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
也就是说,非金融企业接受的需要支付利息的关联方债权性投资,只要不超过企业本身的权益性投资的2倍,其支付给关联企业的利息支出可以按规定税前扣除。
假设A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无其他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则A公司可以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为2000万元,比原来的50%增加了4倍,其符合规定的利息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二、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关联方借款是否受比例限制。
财税[2008]121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了金融企业和非金融企业从关联方借款的比例,但第二条规定,企业如果能够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对于第二条规定,有人认为也应该受第一条规定的比例限制,原因是为了防止支付利息的企业无限制地支付利息,从而抵消企业利润,造成少缴纳所得税的现象,也就是防止资本弱化。
企业利息支出的所得税前扣除解析

企业利息支出的所得税前扣除解析
刘娟
【期刊名称】《冶金财会》
【年(卷),期】2024(43)3
【摘要】企业在日常运营中,除股东资本和利润积累外,常需通过外部融资应对资金短缺。
不同融资方式及渠道影响利息支出的税前扣除。
为确保合规经营并防范税收风险,企业应深入理解并掌握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政策。
通过重点分析利息支出税前列支的比例,探讨企业合规列支利息费用的策略,旨在帮助企业在当前利润下行的环境下,合理列支利息费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总页数】3页(P61-63)
【作者】刘娟
【作者单位】江苏沙钢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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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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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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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企业所得税中利息支出的税前扣除处理解读企业所得税中利息支出的税前扣除处理企业利息支出是企业财务费用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反映向金融机构借款、向个人借款、向非金融机构借款、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利息支出等几种形式。
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在《企业所得税法》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国税函[2009]777号文、财税…2008?121号文、国税函[2009]3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进行明确规定,在利息的税前扣除时,应注意借款对象和利率比例两个重点。
一、借款用途(区分资本化与费用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进行判断:一是企业的利息支出是否是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如果不是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则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二是企业的利息支出是否需要资本化,如果属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本的成本,按相关规定进行计提折旧、摊销或扣除。
如果属于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包括: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其它借款利息支出必须都符合上述条件,方可准予税前扣除。
例某企业2011年“财务费用”账户列支350万元,其中:4月1日向银行借款500万元用于厂房扩建,借款期限1年,当年向银行支付了3个季度的借款利息22.5万元,该厂房8月31日竣工结算并交付使用。
6月1日为弥补流动资金不足,经批准向其他企业融资100万元,借款期限1年,年利率12%,按月付息,本年实际支付利息7万元。
计算该企业所得税允许扣除的财务费用。
解析:1年期银行利率=(22.5÷3×4)÷500×100%=6%允许税前扣除的财务费用:[350-(22.5+7)]+22.5÷9×4+100×6%÷12×7=334(万元)二、资金来源(一)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利息支出的处理(非关联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进行判断:一是企业的利息支出是否是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如果不是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则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二是企业的利息支出是否需要资本化,如果属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本的成本,按相关规定进行计提折旧、摊销或扣除。
如果属于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包括: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其它借款利息支出必须都符合上述条件,方可准予税前扣除。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利息支出的处理1、企业向非关联企业企业借款利息支出的处理在计算税前扣除限额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贷款支付利息税前扣除标准的批复》(国税函[2003]第1114号)将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界定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包括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因此,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包括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定,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
也就是说只要能提供相关证据,利息支出可以是不超过本省最高的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首次支付利息的后续利息支出也以此为上限。
而作为金融企业,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上限为基准利率四倍,那么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利息支出扣除上限最高可达基准利率四倍。
2、企业向关联企业借款利息支出的处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规定比例指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1)金融企业,为5:1;(2)其他企业,为2:1。
上述企业权益性投资应按《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第八十六条规定进行确认:“权益投资为企业资产负债表所列示的所有者权益金额。
如果所有者权益小于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如果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小于实收资本(股本)金额,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金额。
”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有关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例A、B、C公司投资注册D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
占比分别为20%,20%和60%。
已知A、B、C、D公司均为非金融企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8%;D有分别来源于A的借款500万元,10%年利率;来源于B的借款600万,9%年利率;来源于C的借款600万,7%年利率;D公司实际税负高于A公司,且D无法证明其借款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B公司可以提供税法规定的相关资料以证明其符合独立交易原则;D公司实际税负不高于C公司。
解析:A的借款:允许税前扣除:200×2×8%=32(万元)。
实际支付利息500×10%=50(万元),超过的18万元作纳税调整。
B的借款: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只受利率制约。
允许税前扣除:600×8%=48(万元)。
实际支付利息600×9%=54(万元),超过的6万元作纳税调整。
C的借款:D公司实际税负不高于C公司,约定年利率7%低于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
允许税前扣除利息:600×7%=42(万元)。
三、企业向自然人借款利息支出的处理在计算税前扣除限额时,按是否具有关联关系分别处理:1、企业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规定:应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财税[2008]121号文件规定的条件执行,即按向关联企业借款利息支出的处理。
2、企业向除股东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
国税函[2009]777号文有两个限制条件:(1)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2)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在符合以上两个条件的前提下,企业支付的利息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向非关联自然人借款与向关联自然人借款的区别是:只有利率的限定,没有借款比例的限定。
四、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利息支出的处理。
根据《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规定,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出资“规定期限”应该以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出资时间”为准。
具体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每一计算期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该期间借款利息发生额乘以该期间企业未缴足的注册资本占借款总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企业一个年度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为该年度内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额之和。
假设A有限责任公司2011年1月1日成立,注册资本200万元,注册时一次性到位120万元,7月1日又到位40万元,其余投资截至2011年底尚未到位。
2011年3月1日该银行取得贷款100万元,利率7%,贷款期限一年。
解析:2011年1月1日~6月30日不得扣除的利息为:(100×7%÷12×4)×80÷100=1.87(万元)2011年7月1日~12月31日不得扣除的利息为:(100×7%÷12×6)×40÷100=1.4(万元)2012年合计不得扣除的利息费用为1.87+1.4=3.2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