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合同管理、造价咨询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建设工程、工程造价定义]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项目从建设前期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费用。
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预备费、建设期贷款利息,以及按国家规定应当计入工程造价的其他费用。
全寿命周期工程造价还包括工程交付使用后的运营、维护费用等。
第四条[工程造价的原则]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职责分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
省及设区的市(州)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与工程造价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六条[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职责]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省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其职责是:(一)编制全省建设工程定额,拟定全省统一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办法;(二)建立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社会服务平台,采集市场信息,测算和发布工程造价信息;(三)建立工程造价数据库,定期发布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造价指标、指数;(四)监督指导各类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在本省的实施,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纠纷的行政调解;(五)负责建设工程合同监督管理;(六)负责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并对其执(从)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等;(七)省建设主管部门赋予的其他职责。
四川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标准

2.服务成果文件:
《投资估算编制书》
1。投资估算的编制方法、编制深度等应符合《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审规程》(CECA/GC 1)的有关规定;
2。成果文件应符合《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CECA/GC7,成果文件的组成和要求的相关规定;
3。在相同口径下,项目建议书阶段建设项目的投资估算的综合误差率应小于15%;在相同口径下,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项目的投资估算的综合误差率应小于10%;
3.相同口径下,在同一招标项目中,工程量清单中项目特征描述错误的子目数量占工程量清单全部子目数量的比例应小于3%;
4.相同口径下,在同一招标项目中,因工程量清单错误造成该招标项目招标控制价的综合误差率应小于5%;
5.工程量清单成果文件质量应满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CECAGC7)及《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相关要求。
3.满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相关要求。
15
审核工程量清单
(施工图)
1.基本内容:
(1)检查资料的完整、合规性;
(2)审核编制依据的合法性、时效性及适用范围;
(3)负责组织或参加委托人组织的现场踏勘;
(4)依据设计文件、工程技术文件、类似工程的施工方案、现场踏勘情况及相关配套文件审核工程量清单;
(4)根据项目建设进度计划,编制年度招采计划;
(5)拟定主要合同条款。
2.服务成果文件:
(1)《项目合约规划报告》;
(2)《招采实施方案》;
(3)《合同文件》。
1.符合《建筑法》、《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2。合约体系完整,合同界面划分清晰;
3.投资估算费用(或概算费用)与合约体系形成合理对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办法》的通知-建标[2015]230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办法》的通知-建标[2015]230号](https://img.taocdn.com/s3/m/0a5ccbc36e1aff00bed5b9f3f90f76c661374c37.png)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办法》的通知建标[2015]230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为提高建设工程定额科学性,规范定额编制和日常管理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我部制定了《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5年12月25日附件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定额(以下简称定额)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更好地为工程建设服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主管部门)发布的各类定额,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定额是指在正常施工条件下完成规定计量单位的合格建筑安装工程所消耗的人工、材料、施工机具台班、工期天数及相关费率等的数量基准。
定额是国有资金投资工程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和最高投标限价的依据,对其他工程仅供参考。
第四条定额管理包括定额的体系与计划、制定与修订、发布与日常管理。
第五条定额管理应遵循统一规划、分工负责、科学编制、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统一定额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国各类定额的实施;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的定额管理工作;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定额管理工作。
定额管理具体工作由各主管部门所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二章体系与计划第七条各主管部门应编制和完善相应的定额体系表,并适时调整。
四川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自律规则

四川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自律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执业行为,维护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秩序,提高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水平和成果质量,建立完善的自我约束和相互监督机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健康发展,依据《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9号令)、《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0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四川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自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活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包括省外入川企业),均应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中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严格执行国家工程造价的相关计价、计量规范,合法经营,公正执业,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行业、企业和客户的合法正当利益。
第四条四川省造价工程师协会对本规则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协会自律委员会负责行业自律行为的监督检查;受理违反本规则事件的投诉、举报并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章自律规定第五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咨询活动中,应执行建设工程造价相关的国家规范、行业规程和《四川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标准》(川建价师协[2017]11号)、《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标准》()。
按照以上规范、规程、标准规定的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要求做好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出具规范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对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承担责任。
第六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按《四川省造价工程师协会关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服务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的通知》(川价协【20】1172号)的要求,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用价目表》,并告知四川省造价工程师协会。
第七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按照国家现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F-2015-0212)签订合同,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
第八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承接咨询业务时,应按业主选取文件约定的报价方式,依照本企业公示的价目进行洽谈和签约。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开征求《四川省省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开征求《四川省省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
见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3.08.30
•【字号】
•【施行日期】2023.08.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
正文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开征求《四川省省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2023年3月印发《关于修订投资管理有关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号公布)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委牵头对《四川省省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订,形成了《四川省省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工作安排,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3年9月1日至9月7日,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通过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意见建议。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联系人:固定资产投资处樊瑾
地址:成都市锦江区滨江东路156号
邮编:610021
邮箱:******************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8月30日。
四川造价预算重要文件汇总

四川造价预算重要文件汇总一、《工程量清单计价细则》《工程量清单计价细则》是工程预算编制过程中的重要文件之一、它规定了工程量计价的方法和标准,明确了各种工程项目的计算方式和计费要求,保证了工程造价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二、《造价工程师监理工作规范》《造价工程师监理工作规范》是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编制的,是指导造价工程师在项目监理工作中履行职责的依据。
该规范对造价预算编制和审核、工程分析和评估、成本控制和风险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确保了工程造价的合理性和可控性。
四、《工程建设项目用地及规划许可证》《工程建设项目用地及规划许可证》是工程建设项目必备的法律文件之一、该证书是指在项目规划和建设过程中,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和规划许可的证明。
它对于工程造价的编制和审核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五、《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是建设部门制定的一项重要的法律法规文件,规范了工程造价的管理活动。
该办法明确了工程造价预算编制的程序和要求,规定了工程造价管理的职责和权限,对于保持工程造价的合理性和透明度具有重要意义。
六、《工程造价审核标准》《工程造价审核标准》是在工程造价预算编制完成后,由审计机关进行审核的一项标准。
该标准对工程造价预算编制过程中涉及的各个方面进行了细致的分析和规定,保证了工程造价预算的经济合理性和法律合规性。
七、《工程造价投标文件》《工程造价投标文件》是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过程中,由业主向投标人提供的一份文件。
该文件包括工程预算、投标报价和相关的技术要求等内容。
通过该文件,投标人能够了解工程预算编制的基本要求和标准,确保投标报价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6.01.21•【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为促进工程造价行业发展,我部拟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进行修改。
现起草了《关于修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登陆中国法制信息网,进入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网址:2、登陆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进入“调查征集”点击“《关于修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提出意见。
网址:电子邮件:**************通信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法规司,邮编:100835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6年2月21日住房城乡建设部2016年1月21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一、将本办法中的“建设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二、将第九条修改为:“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一)已取得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满3年;(二)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出资额不低于认缴出资总额的60%;(三)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四)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20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五)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六)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七)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禁止的行为。
关于征求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意见的函

关于征求《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建标造函[2007]8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管理机构: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造竹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受我司委托.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组织制订了《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将《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送你们征求意见,请于2007年3月5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附件:《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建设部标准定额司二OO七年一月二十九日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是指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工程量清单、工程预的编制、工程结算审查、竣工决算的编制;工程实施各阶段造价控制,工程造价纠纷鉴证;工程造价信息、技术经济咨询以及与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咨询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等业务活动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凡依法设立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单位,方可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工作,并依据本办法向委托方收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
第五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具体收费标准由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与委托方根据工程具体情况依据本办法规定的指导性收费标准协商确定,上下浮动幅度在20%范围内。
第六条工程造价咨询收费根据不同咨询项目的性质、内容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法计算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附件一)。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合同管理、造价咨询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建设工程、工程造价定义]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项目从建设前期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费用。
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预备费、建设期贷款利息,以及按国家规定应当计入工程造价的其他费用。
(四)监督指导各类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在本省的实施,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纠纷的行政调解;(五)负责建设工程合同监督管理;(六)负责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并对其执(从)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等;(七)省建设主管部门赋予的其他职责。
各市、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其职责是:(一)监督指导各类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在本地的实施,负责本地建设工程造价投诉处理和计价纠纷的行政调解;(二)负责组织采集建筑市场价格信息,测算和上报工程造价信息;(三)负责组织收集、整理、上报工程造价数据和发布工程造价指标;(四)负责建设工程合同监督管理;(五)负责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并对其执(从)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等;(六)市、州建设主管等上级部门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行业协会作用]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实行自律管理,规范会员执业行为,发挥行业服务和协调作用。
第二章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第八条[计价依据制定原则]我省制定的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工程技术水平相适应,符合国家节能、环保、建筑现代化等产业发展方向,满足全寿命周期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和管理需要,倡导优质优价,并根据国家规定和市场变化情况适时进行补充和调整。
第九条[计价依据内容]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包括:(一)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程量计算规范、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等;(二)国家和我省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估算指标、计价定额、工期定额和计价办法;(三)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设备)及施工机械台班价格等信息;(四)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其他依据。
第十条[造价信息化建设]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发展规划,制定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管理制度,发布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管理相关数据标准,建立信息化管理体系。
第十一条[造价软件的开发和应用]鼓励开发和应用与工程造价相关的计算机应用软件。
对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程量计算规范和我省计价定额开发的建设工程造价计算机应用软件,应符合国家和我省相关标准。
第十二条[企业定额]鼓励工程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参照国家和我省制定的计价依据等,编制能反映本企业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的企业内部定额。
企业内部定额中的商业秘密受法律保护。
第三章工程造价的编制和确定第十三条[造价文件编制]建设工程造价按照工程实施的不同阶段分为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以及工程全寿命周期的运营、维护费用等。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其不同阶段的工程造价应当按照相应的计价依据编制。
第十四条[清单计价方式]使用国有资金的建设工程,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鼓励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
第十五条[清单和招标控制价]使用国有资金的建设工程招标,招标人必须编制招标控制价并应在发布招标文件同时一并公布其详细内容。
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招标控制价不应上调或下浮,招标控制价公布前,招标人应按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将招标控制价备案。
第十六条[特殊工程]在抢险救灾、灾后重建等工程中使用计价依据计价时,对超出正常施工条件和市场情况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在相关规定基础上予以调整。
第十七条[特殊工期要求]建设工程工期应当参照工期定额并根据工程实际合理确定,不得随意压缩。
确需压缩工期且压缩工期幅度(天数)超过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和质量安全论证,因压缩工期增加的技术措施等相关费用,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和约定合同价款时,应增加相应的措施项目和费用。
第十八条[特殊质量要求]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有特殊要求的,在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和约定合同价款时,应增加相应的项目和费用。
第十九条[否决投标]投标报价低于工程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控制价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投标人的投标。
对是否低于工程成本报价的评审,评标委员会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发承包合同签订]建设工程项目发承包双方应当签订工程合同。
依法招标的项目,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按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不实行招标的项目,由发承包双方协商合理确定合同价。
在合同条款中应对下列事项进行约定:(一)计价依据和计价方式;(二)合同价格类型及合同总价,采用单价合同的各项目单价;(三)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间及起扣时间、抵扣方式;(四)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支付计划,使用要求;(五)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间;(六)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时间;(七)施工索赔与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八)承担计价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出约定内容、范围的调整办法;(九)工程实施过程结算及竣工价款结算编制与核对、支付及时间;(十)工程质量奖励办法及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数额、预留方式及时间;(十一)工期延误违约责任和提前竣工奖励办法;(十二)违约责任以及发生工程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及时间;(十三)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有关的其他事项等。
第二十一条[工程担保]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交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在签订工程建设合同的同时,向承包人提交对等的工程款支付担保。
第二十二条[合同备案]建设工程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合同当事人应当将订立的合同按规定报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经备案的合同是处理工程合同争议的依据。
第四章工程造价控制第二十三条[造价控制的要求]建设工程应按照建设程序,实行全过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制度,推行全寿命周期工程造价服务。
以投资估算控制设计概算,以设计概算控制施工图预算或招标控制价,以施工图预算或合同价控制竣工结算。
第二十四条[投资估算、设计概算调整]使用国有资金的建设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后,建设单位不得擅自调整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
确需调整的,应当在调整前由建设单位调查分析变更原因,报经原审批部门同意后,由原编制单位核实编制调整估算、概算,并按有关审批程序报批。
(一)设计概算超过投资估算的,应报原项目审批部门批准。
(二)工程实施过程中,因设计变更或其他原因造成工程造价超过设计概算的,发包人应将设计变更方案或其他具体原因引起的造价变化资料报原项目审批部门批准。
超过设计概算10%以上的,报批前发包人还应按造价影响程度大小书面说明原因并按规定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合同约定价款调整情形]有下列情形(但不限于)发生,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一)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技术规范变化;(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价格调整信息;(三)工程量偏差;(四)工程量清单缺项、项目特征不符;(五)发包人更改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六)发包人要求提前竣工(赶工);(七)工程变更;(八)不可抗力;(九)索赔;(十)现场签证;(十一)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第二十六条[价格风险分担]招标文件、施工合同中必须明确发承包双方承担风险的内容及其范围,发包人不得使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合同没有约定且合同履行期间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材料、设备涨(跌)幅度超过5%时,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当按照风险共担的原则承担超过5%部分的风险费用,并调整合同价款。
第二十七条[结算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按照建设工程发承包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能够实行工程实施过程结算的,发包人应当按照工程进度实行分段即时结算。
发包人应当在收到工程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提出结算审核意见,逾期未答复的,视为认可结算文件;审核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28个工作日确定。
结算价超过合同价幅度较大的,发包人还应按造价影响程度大小书面说明原因并按规定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存在质量争议工程结算办理]已竣工验收或者虽未经竣工验收但发包方擅自使用的工程,发包人不得以存在质量争议为由不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第二十九条[未及时支付到期工程价款的处理]发包人违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拒绝、逃避或者拖延支付到期工程价款的,承包人可以暂停施工,并可以相应顺延工期。
第三十条[计价争议处理]承包人与发包人发生造价争议,无法协商解决的,可以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行政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结算生效]结算文件经发包人与承包人确认后生效,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就已生效的结算文件重复审核。
第三十二条[价款支付]发包人应当按照承包双方确认的结算文件及时支付结算价款。
工程发承包双方因对结算存在争议暂时无法按合同约定办理完结算时,可以先对无争议部分的价款予以确认并先行支付;有争议部分按照合同约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结算备案]竣工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发包人应于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按照规定报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经备案的竣工结算文件应当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的必备文件。
第五章工程造价执(从)业管理第三十四条[企业从业条件]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经营服务活动应接受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到省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未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到省建设主管部门办理验证登记手续。
第三十五条[人员执(从)业条件]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建设工程造价执(从)业人员资格,注册或登记后,方可在其资格范围内遵循相关执业准则和规范,从事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