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卫生部科技教育司关于开展医学类专业高等专科教育评估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规范医学类专业办学的通知

教育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规范医学类专业办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14.12.22•【文号】教高[2014]7号•【施行日期】2014.12.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教育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规范医学类专业办学的通知教高[201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卫生局,中央部门所属有关高等学校:近年来,教育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局先后印发了若干规范性文件(文件清单见附件1),对规范医学类专业(指毕业生可以按照规定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专业,见附件2)办学做出了明确规定。
但是,少数学校在医学类专业办学过程中仍存在擅自更改专业修业年限和学位授予类别等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以培养医师为目标的医学类专业教育管理,现就规范医学类专业办学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规范医学类专业办学医学类专业属国家控制布点专业,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未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不得以任何形式举办任何层次医学类专业教育。
(一)本科、高职(专科)教育高等学校增设本科、高职(专科)医学类专业,须征求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意见(含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下同)后报教育部,教育部征求国家卫生计生委(含国家中医药局,下同)意见后审批。
2010年起,未经教育部批准不得在本科、高职(专科)医学类专业名称前、后加注专业方向。
2015年起,高职(专科)升本科的,所学医学类专业应保持相同(专科中医骨伤专业除外,升本时对应本科中医学专业)。
(二)初中起点五年制高职(专科)教育2014年停止初中起点五年制高职(专科)医学类专业招生。
2014年及以后,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得再审批初中起点五年制高职(专科)医学类专业点。
(三)中职(中专)教育2010年起,中等职业学校开设中职(中专)医学类专业,只允许开设《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2010年修订)》内专业,且须经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并报教育部备案后方可招生。
卫生部关于高等院校和中等院校医学类专业设置情况进行核查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高等院校和中等院校医学类专业设置情况进行核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12.15•【文号】卫医疗便函[2005]163号•【施行日期】2005.12.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中等教育正文卫生部关于高等院校和中等院校医学类专业设置情况进行核查的通知(卫医疗便函[2005]1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医政处、教育厅(教委)高教处、职教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医政处、教育局高教处: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严格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审查工作,同时进一步规范医学教育管理,卫生部、教育部有关司局联合决定对举办医学类专业的高等院校和中等院校专业设置情况进行核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辖区内的学校,对照2004年教育部基层报表医学类专业统计信息(附件1、附件2)认真核对,对不全面、不准确的予以补充、更正;专业名称能够明确到专业方向的,要填写到专业方向;对于新开设的医学类专业要提供教育部批准专业设置文件;对于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的专业和专业方向进行清理。
要组织辖区内的学校认真填写高等学校本科医学类专业设置情况调查表(附件3)和高等学校专科医学类专业设置情况调查表(附件4)。
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辖区内符合《卫生部关于对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卫医发[2002]111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自2001年9月1日以后继续开设医学类专业,并招收学生的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情况进行汇总,认真填写2001年9月1日后继续开设医学类专业的中等专业学校情况调查表(附件5),并附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置文件。
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辖区内开设卫生保健专业、中医学专业,并招收学生的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情况进行汇总,认真填写开设卫生保健、中医学专业的中等专业学校情况调查表(附件6),并附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置文件。
浅析医药卫生类专业评估指标体系

浅析医药卫生类专业评估指标体系摘要:专业评估对推动高职专业规范建设、提高专业建设水平、保障专业人才培养质量、完善高职院校专业建设质量保障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系统阐述了专业评估的由来、发展现状、对高职专业建设的意义,结合医药卫生类专业的特点,重点探讨了医药卫生类专业评估指标体系。
关键词:专业评估;高职教育;评估指标体系;医药卫生类专业1专业评估的由来评估作为高等教育管理的组成部分,是教育主管部门管理、调节、监督高等教育活动的形式。
国外学者将其定义为“对教育目标及其价值判断的系统调查”,其目的是为改进教育工作和改善教育管理提供依据。
专业评估以学校开设的所有专业为对象,依据评估标准,利用可行的评估手段,通过定性与定量分析,对专业进行价值判断,是教育主管部门对高校专业教育质量的评判。
当然,早在20世纪初,首先出现的是专业认证。
为保障医疗质量和公众健康,美国率先在医学院校开展专业认证。
专业认证通常被认为是学术和专业教育界内部的一种自我管理性质的活动。
由取得认证资格的专业性机构负责,由非政府性质的行业或职业团体对学校专业进行评价。
由此可见,专业认证是高校为获得专业教育实力的证明,是自发自愿的行为,与评估相比,两者的实施主体、目的、性质、对象皆有差别,但两者又皆具有提高专业教育质量的作用,皆可向政府、社会提供专业教育价值判断信息,向院校提供专业建设努力方向,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信息。
此外,专业评估与认证程序大致相同,皆包含申请、自评、审阅视察、申诉与复议和质量保持等阶段。
2我国高等教育专业认证与评估现状我国专业认证起步较晚,20世纪90年代初,首先在建筑学、土木工程等工程类专业开展专业认证试点,2016年,我国正式加入国际工程教育《华盛顿协议》组织,这标志着中国工程教育质量认证体系实现了国际实质等效。
2019年教育部工作要点提出将健全覆盖所有学科门类的专业质量认证机制,开展国际实质等效的专业认证,建立和完善相关专业认证标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8.07.10•【文号】国办发[2008]81号•【施行日期】2008.07.10•【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卫生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二〇〇八年七月十日卫生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卫生部,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卫生行业科技成果鉴定工作交给市场中介组织。
(三)将进口涉水产品、国产水质处理器和防护材料、与饮用水接触的新材料和化学物质的技术评估交给事业单位。
(四)将化学品毒性鉴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甲级)、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效果评价、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技术评估交给事业单位。
(五)将食品卫生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划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六)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入卫生部。
(七)增加组织制定食品安全标准、药品法典,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职责。
(八)加强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职责。
加强对医疗服务、公立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九)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
二、主要职责(一)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拟订卫生改革与发展战略目标、规划和方针政策,起草卫生、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卫生、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规章,依法制定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关于进一步做好今年本科和高职高专院校教学水平评估考察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关于进一步做好今年本科和高职高专院校教学水平评估考察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03.10.29•【文号】教高司函[2003]202号•【施行日期】2003.10.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关于进一步做好今年本科和高职高专院校教学水平评估考察工作的通知(教高司函[2003]202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有关高等学校: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对安徽医科大学等48所高等学校进行教学工作水平评估的通知》(教高厅函[2003]6号)和《关于确定2003年度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试点院校的通知》(教高司函[2003]53号)要求,今年的本科和高职高专院校教学水平评估工作已按计划进行。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方针,做好参评学校的自评工作和专家组的进校考察工作,防止评估工作出现不良倾向,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1、参评学校要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和评估方案要求,切实做好自评工作。
自评工作要与学校的日常教学工作有机结合,不应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
自评工作重点要放在加强学校的教学基本建设、深化教学改革、严格教学管理、努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上。
自评材料和数据的准备应本着实事求是、少而精的原则,充分体现针对性、原始性、真实性,不允许临时突击补充和修改原始材料和数据,对于修改原始材料和数据的,一经发现并核实,将严肃处理。
2、专家组要严格按照评估方案和教育部有关专家组进校考察的规定进行考察。
考察工作要抓住本科和高职高专院校教学工作的主要特点和主要环节,有重点地进行。
评估考察意见要客观、准确、公正、针对性强,语言精练,重点突出,要真正反映参评学校的教学实际情况和特点。
3、进一步严肃评估考察纪律,树立良好的评估考察风气,不准聘请评估组专家到被评估学校作关于如何进行评估准备的讲座,要杜绝请客、送礼、借机旅游等影响评估工作正常进行的不良现象发生。
教育部、科技部印发《关于规范高等学校SCI论文相关指标使用树立正确评价导向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教育部、科技部印发《关于规范高等学校SCI论文相关指标使用树立正确评价导向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2020.02.18•【文号】教科技〔2020〕2号•【施行日期】2020.02.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教育部科技部印发《关于规范高等学校SCI论文相关指标使用树立正确评价导向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教科技〔202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科技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教育部有关司局、有关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教育大会和2018年两院院士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破除唯分数、唯升学、唯文凭、唯论文、唯帽子的顽瘴痼疾,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和《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破除论文“SCI至上”,探索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营造高校良好创新环境,加快提升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教育部、科技部研究制定了《关于规范高等学校SCI论文相关指标使用树立正确评价导向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
各“双一流”建设高校,特别是教育部直属高校要根据若干意见,检查修改相关制度文件及“双一流”建设方案,将相关落实情况、经验做法梳理形成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后,于2020年7月31日前送教育部科技司。
教育部有关司局和直属单位要根据意见提出具体落实举措,于7月31日前送教育部科技司。
其他高校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结合自身实际,参照执行。
落实过程中有关意见建议,请及时报教育部。
教育部科技部2020年2月18日关于规范高等学校SCI论文相关指标使用树立正确评价导向的若干意见为扭转当前科研评价中存在的SCI论文相关指标片面、过度、扭曲使用等现象,规范各类评价工作中SCI论文相关指标的使用,鼓励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式,探索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引导评价工作突出科学精神、创新质量、服务贡献,推动高等学校回归学术初心,净化学术风气,优化学术生态,现提出以下意见。
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确定职业院校开展护理专业领域技

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确定职业院校开展护理专业领域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职业与职工教育【发文字号】教职成厅[2003]3 号【发布部门】教育部卫生部(已撤销)【发布日期】2003.12.03【实施日期】2003.12.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确定职业院校开展护理专业领域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厅[2003]3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委、卫生局,计划单列市教育局、卫生局,有关单位:为实现党的十六大提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形成比较完善的医疗卫生体系,提高医疗卫生服务的质量和全民健康水平,根据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防科工委、信息产业部、交通部、卫生部联合印发的《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实施职业院校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工程的通知》(教职成〔2003〕5 号)的要求,我们组织制定了《中等职业学校和五年制高职护理专业领域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指导方案》(附件1)、《三年制高等职业教育护理专业领域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指导方案》(附件2),并在各地推荐的基础上,共同确定北京护士学校等65 所中等卫生学校、天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等47所高等职业院校与北京积水潭医院等219 个医疗卫生机构(附件3)合作开展护理专业领域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工作,现予印发和公布,请认真组织实施。
请将当地职业院校和医疗卫生机构合作开展护理专业领域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工作的情况及时报送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和卫生部科技教育司。
附件:1.中等职业学校和五年制高职护理专业领域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指导方案(略)2.三年制高等职业教育护理专业领域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指导方案3.承担护理专业领域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任务的院校与合作医疗卫生机构名单4. 关于我国护理人力资源状况和加强护理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工作的建议二○○三年十二月三日附件2:三年制高等职业教育护理专业领域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指导方案一、指导思想为适应卫生事业改革和发展的需要,满足经济和社会发展对护理人才日益增长的需求,从根本上改变我国护士总量不足、护理队伍学历层次偏低、专业方向单一的状况,尽快实现护理队伍学历从中专为主向大专为主的转变,迫切需要大力发展高等护理教育,加快技能型紧缺护理人才的培养步伐。
关于开展七年制高等医学教育教学工作评估的通知

七年制诊断学的教学改革七年制高等医学教育,是在“八五”期间我国高等教育改革进程中,经过三年调查研究,专家反复论证,于1988年付诸实施的长学制医学教育的模式。
我校自1988年起开始招收七年制临床专业医学生,实施教育的目的是培养适应21世纪需要的基础理论深厚、专业知识扎实、素质高、潜力大、有能力提高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的高层次医学人才。
学校全面贯彻“面向世界,面向未来,面向现代化”的办学思想,力争培养的七年制毕业生不仅在德、智、体各方面的质量达到国家教委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规定的要求,而且在文理科科学基础、科学素质和外语水平等综合方面均具有强大的优势,使培养的七年制学生富有创造精神和远大的发展潜力,符合21世纪医学科学技术发展对高层次医学人才的需要。
一、培养计划改革:遵循“面向世界,面向未来,面向现代化”的办学思想和“七年一贯,本硕融通,加强基础,注重素质,整体优化,面向临床”的培养原则,我校在参与了山东大学的文、理、工、医多学科合并后,针对七年制医学教育实行了改革,达到了办学规模的扩大、办学思想的改进、管理体制的完善和教育资源的共享的目的。
1、七年制学生诊断学教学目标:七年制高等医学教育是适应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而设置的长学制医学教育新模式,承担着21世纪医疗卫生骨干人才培养的重要任务,是医学教育中教学改革最活跃的部分。
七年制教学是为了培养适应二十一世纪医药卫生事业发展需要的德、智、体全面发展、医学理论知识和实际工作能力达到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水平,并具有较大发展潜力和创新能力的高层次临床医学专门人才。
这种办学体制、办学思路和教育规模的改变,对学校教育的管理及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总之,七年制毕业生应具有基础理论深厚、专业知识扎实、综合素质高,掌握在生命科学领域从事实际工作的能力。
诊断学作为一门连接基础与临床科学的桥梁学科,在医学教育中占据不可或缺的地位。
它在人文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等方面涉及的基础知识面广博,所应用的自然科学技术先进,紧随世界医学发展的步伐,而我国的诊断学发展也出现日新月异的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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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卫生部科技教育司关于开展医学类专业高等专科教育评估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教育部,卫生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3.10.27
•【文号】教高司函[2003]225号
•【施行日期】2003.10.2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高等教育
正文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卫生部科技教育司关于开展医学类专业
高等专科教育评估工作的通知
(教高司函[2003]2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卫生厅(局):
为了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强高职高专教育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教高[2002]2号)、《教育部、卫生部关于医药卫生类高职高专教育的若干意见》(教高[2002]4号)等文件精神,规范高等医学专科教育,提高医学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教育部、卫生部决定自2003年开始,开展医学类专业高等专科教育评估工作。
经组织专家研究论证、学校试评,我们制定了《医学类专业高等专科教育评估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方案》),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评估工作事宜通知如下:
1.评估范围:已开办和拟开办医学类专业教育的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和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2.评估时间:从2004年开始,每年的5-6月和9-11月均对上述类型的学校分批进行评估。
2003年12月对部分申办医学类专科专业的学校进行评估。
3.评估方式: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按《方案》进行自评,并申请、接受专家组实地考察评估;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按《方案》进行自评,于2004年6月底前上报自评报告,教育部、卫生部组织专家进行抽查。
4.评估程序:①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将自评报告及专业设置有关资料报省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省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对本地区医学教育结构、举办单位布局进行研究,提出意见,按专业设置申报时间,联合上报教育部高教司、卫生部科教司;两司接到申报后,适时安排组织专家进校评估;实地考察评价后,专家组将评估意见报教育部高教司、卫生部科教司;两司经研究审核专家组评估意见,确定专业是否设置,并将评估结论通知省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被评学校如对评估结论有不同意见,可在接到评估结论后一个月内,向教育部高教司提出申述,高教司可委托专家组织对评估结论进行复查,并将结果报教育部、卫生部复审,教育部将复审结果通过省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通知学校。
未经评估认可的学校,不得举办医学类专业。
本评估不涉及高职高专院校的学校设置。
②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完成自评后,将自评报告上报省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省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研究意见报教育部高教司、卫生部科教司;两司接到自评报告和省级行政部门研究意见后,组织专家组对学校进行抽样考察评估,不合格者,停止医学类专业招生。
各有关学校应根据《医学类专业高等专科教育评估方案(试行)》积极进行评建工作。
请你们接此通知后,及时向有关学校转发《方案》,并部署本地区评估工作安排。
附件:医学类专业高等专科教育评估方案(试行)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
卫生部科技教育司
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附件:
医学类专业高等专科教育评估方案
(试行)
一、评估方案有关说明
1.本评估方案依据《教育部关于加强高职高专教育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教高[2002]2号)、《教育部、卫生部关于医药卫生类高职高专教育的若干意见》(教高[2002]4号)文件精神,参照《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方案(试行)》制订。
2.按《教育部、卫生部关于举办高等医学教育的若干意见》(教高[2002]10号)文件划分,高等医学教育分为医学类专业[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蒙医学、藏医学、维吾尔医学、针灸推拿学(及预防医学)等专业],相关医学类专业[指法医学类、护理学类、医学技术类(含医学检验技术、医学影像技术、医学档案等)、辅助医疗类等专业],药学类专业三种,其中医学类本、专科专业设置报教育部审批。
本评估方案主要针对医学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所举办的医学类专业教育,其中高等职业技术学院设置医学类专业须经过本评估方可举办。
3.鉴于医学类专业高等专科教育评估工作带有医学类专业设置认证性质,在指标体系的设计上,力求简洁明晰、突出重点,既反映高等教育的共同规律,又体现高等医学教育的特色。
本方案的评估指标体系有6个评估项目,14个评估指标,36个观测点,评估指标的等级标准设合格标准,各指标评估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级。
4.本评估不涉及高职高专院校的学校设置。
相关医学类、药学类专业建设发展应体现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特点,培养适应区域卫生服务需要的技术应用型人才。
三、评估结论标准
评估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级。
合格标准应同时满足:1.全部14条二级指标中,达到合格标准的≥11条;
2.6条核心指标中(打“*”者),达到合格标准的≥5条;
3.学校设有二级甲等以上附属医院。
(表内各个不同指标之间用空行分开,每一指标不同观测点的合格标准之间用分号隔开)
五、评估实施办法
(一)评估范围和时间
1.评估范围为我国已开办和拟开办医学类专业教育的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和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2.评估时间从2004年开始,每年的5-6月和9-11月均对上述类型的学校分批进行评估。
(二)评估方法和步骤
1.此项评估由教育部、卫生部领导。
2.评估以申报、审核、组织专家组分批实地考察的方式进行。
3.接省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后,经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卫生部科技教育司审核研究,由高等教育司于评估前1个月通知有关省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
学校接到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向教育部提交自评材料(书面和电子版)。
自评材料包括:自评报告、学校发展规划、教学状态数据表(各10份)及最新教学一览(3份)。
自评报告内容应包括:学校基本情况,近期教学改革与建设的措施、成效,目前主要问题及对策,自评结果和依据。
4.评估专家组进校考察、评估,时间为5个工作日;在此期间,专家组首先要认真听取学校的自评报告,然后,通过现场考察、抽样测试、召开座谈会、复核学校提供的背景材料等活动形式,收集评估所需客观信息,据此对学校进行全面评估。
5.评估结束时,专家组应向学校反馈意见,同时向高等教育司、科技教育司呈交评估报告,提出评估结论的建议。
(三)评估结论的处理
1.高等教育司、科技教育司接专家组评估报告后,进行研究审议,将评估结论意见报教育部、卫生部审定。
经审定后的评估结论,将及时向有关省教育、卫生
行政部门及学校通报。
2.被评学校如对评估结论有不同意见,可在接到评估结论后一个月内,向高等教育司提出申述,高等教育司可委托专家组织对评估结论进行复查,并将结果报教育部、卫生部复审,教育部将复审结果通过省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通知学校。
未经评估认可的学校,不得举办医学类专业。
评估结论实行有效期制,有效期一般为5年。
六、具体说明
1.教学经费包括学校财务会计科目中的本专科业务费、教学差旅费、体育维持费、教学仪器设备维修费;经费来源包括教育事业费拨款、学费收入、主管部门专项投入;计算生均值时,学生数按自然人数计算。
(举办高职高专教育的本科学校,在接受本评估时,应按本专科学生总数计算。
)
2.国家关于教室、实验室、图书馆、运动场等建筑面积的要求,可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的要求执行。
按医学院校设置要求,具体标准如下:
上述表中的“学校规模(学生数)”是指学校各类全日制学生的自然人数(不含夜大学和函授部学生)。
3.在考核“教学条件”指标时,计算生均建筑面积和生均教学仪器值中的学生数,是指学校各类学生的当量数。
其折算办法为:
本专科生为1,研究生为2,留学生为3,进修生(一年以上)为1,成人脱产生为1,函授生为0.2,夜大生为0.5。
4.教学仪器设备是指校本部单价高于800元的仪器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