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合同的效力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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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效力的案例分析

合同的效力的案例分析

合同的效力的案例分析案例分析:合同的效力双方基本信息:甲方:王先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乙方:李女士,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

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甲方:作为买方,享有以下权利:1. 根据合同金额支付买卖款项;2. 在约定期限内享有商品的所有权;3. 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享有维修和售后服务;4. 合法合理地索赔和维权。

甲方的义务:1. 完成合同规定的支付义务;2. 接受商品的交付,并进行必要的检验和验收;3. 妥善保管商品;4. 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要求乙方提供的维修和售后服务;5. 不得转让、抵押或出租商品。

乙方:作为卖方,享有以下权利:1. 收取买卖款项;2. 在约定期限内向甲方交付商品;3. 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提供维修和售后服务;4. 引用法律条款来保护自己的利益。

乙方的义务:1. 完成合同规定的商品交付义务;2. 确保商品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3. 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提供维修和售后服务;4. 不得虚假宣传商品的质量和效果。

履行方式:甲方和乙方双方均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合同义务,且履行中应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期限:双方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合同的相关义务。

违约责任:如果一方违反合同条款,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支付违约金、承担法律责任等。

需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合同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遵守中国相关的法律法规,以保证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合同中应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以保证双方在合同履行中的权益平等。

明确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合同中应明确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其他: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其他重要的条款,如争议解决的方式、买卖物品的质量要求、承诺等内容,以确保合同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法律案例故事并分析(3篇)

法律案例故事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伟(以下简称张)和李强(以下简称李)系邻居,两家住宅相邻。

2019年,李因工作调动,欲出售其名下位于某市某小区的房屋。

张得知此消息后,有意购买该房屋。

双方经过多次协商,于2019年6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李将其房屋出售给张,总价款为100万元,张于签订合同之日起支付50万元定金,剩余50万元于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支付。

合同签订后,张如约支付了定金。

然而,在办理过户手续的过程中,张发现该房屋存在产权纠纷,李并非该房屋的合法产权人。

原来,该房屋的产权属于李的岳父王老先生。

王老先生生前与李签订了一份赠与合同,将房屋赠与李。

但王老先生去世后,其子女对赠与合同的真实性提出质疑,认为王老先生在签订赠与合同时处于精神错乱状态,赠与行为无效。

因此,王老先生的子女将李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赠与合同无效,并返还房屋。

二、案情分析1. 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张与李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以及张是否可以要求李承担违约责任。

2. 法律依据(1)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在本案中,李并非该房屋的合法产权人,其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存在欺诈行为,损害了张的合法权益。

因此,张与李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属无效。

(2)关于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李明知自己并非该房屋的合法产权人,却仍然与张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存在欺诈行为。

根据法律规定,李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张的损失。

三、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张与李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存在欺诈行为,损害了张的合法权益,应属无效。

《合同法学》章后案例及答案3

《合同法学》章后案例及答案3

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概述二、案例分析[案例一]某甲年已六十,膝下无子女,有路边平房2间。

某乙为本村青年,常帮助甲打理日常生活。

为从长计议,现甲、乙经村委会主持达成书面协议如下:(1)乙对甲负责生前扶养、医疗及死后埋葬;(2)甲百年之后,路边平房2间归乙所有。

现甲将平房借给邻居丙使用,乙因与丙不和,不同意丙使用,甲坚持借给丙,乙为此不再扶养甲达1个月。

甲现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履行协议。

问:法院在审理本案中可否适用合同法的规定?依据是什么?答题要点:本合同为遗赠扶养协议,虽然规定在继承法中,应首先适用继承法的规定,但其实质主要为财产关系的合同,因此笔者认为,在继承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合同法完全有补充适用的余地,不受合同法第2条第2款关于身份合同不适用合同法的限制。

[案例二]私企老总甲因其妻无法怀孕,与乙自愿达成借腹生子(租借)协议如下:甲支付乙定金2万元;乙在租期两年内一直居住在甲的高级别墅里,并自愿与甲进行性生活,直到为甲生下孩子才能离开高级别墅;两年后,如果乙为甲生男孩可获得报酬20万元,生女孩可获得报酬10万元;乙生完孩子,拿到钱后,双方以及乙与孩子之间不存在任何关系。

问: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答题要点:该协议无效,因为其违反了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

[案例三] 2004年6月,甲经朋友乙介绍,与丙达成房屋租赁合同。

合同约定:丙将其面积为60平方米的临街房屋一间租给甲开办游戏厅,月租金为2000元;开办游戏厅的一切责任由甲承担,与丙无关;甲应先支付两个月的租金,以后按月付租。

合同签订后,李某按约支付了7月、8月的租金,但以后并未按月支付租金。

同年12月,李某开办的游戏厅因涉嫌赌博活动而被公安机关查封。

后丙多次催要9月至12月的租金,甲皆置之不理,2005年3月,丙遂向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中查明,丙在签订合同前,曾向介绍人乙询问过甲的情况,丙亦亲自问过甲租房的目的。

甲告诉他:麻将大家都玩厌了,游戏机还较新奇,这个游戏厅就是给大家一个寻刺激的地方。

合同生效法律案例(3篇)

合同生效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公司(以下简称甲)与被告乙公司(以下简称乙)于2010年5月1日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约定甲公司将某项目的技术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支付甲公司技术转让费人民币100万元。

协议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将技术资料交付给乙公司。

乙公司于2010年6月1日支付了50万元技术转让费,剩余50万元未支付。

甲公司多次催收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支付剩余50万元技术转让费及违约金。

二、争议焦点1. 本案中《合作协议》是否有效?2. 乙公司是否应支付剩余50万元技术转让费及违约金?三、法院判决(一)关于《合作协议》的效力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存在无效的情形。

因此,《合作协议》合法有效。

(二)关于乙公司支付剩余50万元技术转让费及违约金的问题1. 乙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剩余50万元技术转让费。

法院认为,甲乙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了乙公司应支付的技术转让费金额及支付时间,乙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剩余50万元技术转让费,已构成违约。

2. 乙公司应支付违约金。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法院判决乙公司支付甲公司剩余50万元技术转让费及违约金。

四、案例分析(一)合同生效的条件1. 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2. 意思表示真实;3.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本案中,甲乙双方均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且《合作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因此《合作协议》合法有效。

(二)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美国合同法 第4章 合同的效力4-3(违反公共政策)

美国合同法 第4章 合同的效力4-3(违反公共政策)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 “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
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明确规定违 反该类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的规范,或者虽未明确规定 违反之后将导致合同无效,但若使合同继续有效将损害 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规范。此类规范不仅旨在处 罚违反之行为,而且意在否定其在民商法上的效力。
因而是不能得到强制执行的。 在决定是否应当以违反公共政策为由拒绝强制执行合同时,美
国法院通常要对下列两者利益加以权衡: (1)当事人通过订立或履行合同而违反的公共政策是一种重大 的具有根本性质的公共政策,还是一种一般性的非根本性的政策; (2)通过强制执行合同,保护当事人的正当期望而实现的社会 利益是否重要。
公共运输合同
思考与启示:
【例】联邦移民和国籍法禁止外国人在美国订立雇佣合同。因从雇主得到酬劳。
然而,一些更为明智的法院认为,立法的目的旨在为美国 的劳工阶层提供保护,防止外国人夺去他们的就业机会;如果 雇主在雇用了外国人之后可以不受任何惩罚地拒绝向他们支付 报酬,这种立法的目的不仅不能实现,反而会出现相反的结果, 因为因此而占了便宜的雇主反而更乐于雇佣外国人。
国内学界一般认为,政策与法律虽然存在密切联系, 但在意志属性与制定程序、规范形式、实施方式、稳 定程度、公开程度、文件形式、调整范围等存在不同。
法律政策:“每个人都不得随便做伤害公共利益的事情” 这一原则。
以“泸州遗赠案”为例
黄某与蒋某是夫妻,两人于1963年5月结婚。 1994年6月,黄某认识了女青年张某,两人租了房子, 以夫妻名义生活。2001年初,黄某因患肝癌病住院治 疗,张某一直在旁照料。黄某于2001年4月18日立下 书面遗嘱,并经过了公证,要求将夫妻共同财产中属 于自己的总额为6万元的财产遗赠给张某。同年4月22 日,黄某因病去世,张某要求蒋某按照遗嘱履行,被 拒绝,张某遂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执行黄某的遗嘱。

合同法案例分析

合同法案例分析

第一章合同法概述案例一:这个承包合同能这样修改吗?案情介绍:在*乡村,村长将一荒芜的果园承包给村民黄*,双方签订了果园承包合同。

合同规定:由黄*承包果园,每年上交村里承包费5000元,承包期10年。

黄*承包果园后,动员全家起早贪黑,在果园里辛勤劳作,精心栽培,很快果园就起死回生,果树上挂满了果实。

村长一见果园经营得如此好,今年的收成一定很好,就眼红了,决定重新订立果园承包合同。

村长未与黄*协商,单方面将承包合同中的承包费提高至每年上交10000元,并将承包期缩短至2年。

还通知黄*,如果不按此合同履行,将解除合同,收回果园。

村长将新订立的果园承包合同交与黄*签字,黄*拒绝。

村长就派人将黄*强制押到村委会,强迫黄*在新合同上签字。

后来,黄*拒绝履行合同,村长派人将果园的果子全部摘走,黄*无奈之下,向法院提起诉讼。

试分析:1.村长单方面重新订立果园承包合同,有法律依据吗?2.村长的行为法律效力如何?为什么?3.请适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分析村长的行为是否,若是,违反了哪条原则?☆案情分析1、村长单方面重新订立果园承包合同没有法律依据。

2、村长强行订立新的果园承包合同的行为没有法律效力。

依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从合同的订立到合同的生效都要具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基本条件,村长的做法不仅违背了合同订立的基本要求,而且还因以胁迫手段订立合同,导致该新果园承包合同变为可撤销合同。

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54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3.村长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合同法》第3条平等原则和第4条自愿原则的规定。

平等原则是我国合同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这一原则意味着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相对方。

合同法案例——精选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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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合同效力1.原告王某家中饲养了三头耕牛,在农忙季节因有一头牛闲置不用,遂出租给同村村李某,合同约定租期为两年,每年租金为180元。

在被告租用数月后,耕牛突然逃亡,由于寻找数日未果,原被告双方遂协商决定,如果被告不能找回耕牛,就由被告赔偿原告1500元,并支付尚未支付的租金90元。

在协议达成后,被告继续寻找耕牛,几天后终于找到了该耕牛。

被告在将耕牛牵回家的途中,得知市场上耕牛的价格已上涨,遂将牛牵到集市上出售给邻村的村民张某,获得价款2000元。

被告回家后,谎称耕牛没有找到,向原告交付了先前约定的1590元。

几天后,原告在邻村发现其耕牛,在向张某索要未果后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返还耕牛,并赔偿损失。

2.李某(15岁)为买运动服,欲将自己的MP3出卖。

后找到王某,两人商定转让价格为1000元。

李某告知了王某其年龄,并称要等其父母不在家时把MP3交给王某,王某表示同意。

后李某父母得知这一情形,便亲自将MP3送到王某处。

但王某认为1000元太贵,又表示不买了。

双方为此发生纠纷。

3.小刚现年10岁,某日逛商场时看到某品牌彩电正举行优惠展销,想起父母曾提起要买彩电的事,就赶回家告诉父母,但家中无人,父母都没联系上。

但优惠的彩电数量有限,他便拿出自己的积蓄,以3900元的价格买了一台,因购彩电还附赠奖券,小刚随便就抽了一张,其父母得知此事后夸奖了他。

三天后,奖券中奖结果揭晓,小刚获一等奖。

商场遂主张小刚中奖无效,则()A.小刚中奖合法有效;B.小刚中奖无效;C.商场有权撤销小刚购买彩电的行为,从而收回奖券;D.商场有权催告小刚父母追认,若小刚父母未作表示的,则小刚购买彩电的行为无效,商场有权收回奖券4.甲委托乙前往丙厂采购男装,乙觉得丙生产的女装市场看好,便自作主张以甲的名义向丙订购。

丙未问乙的代理权限,便与之订立了买卖合同。

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甲有追认权;B.丙有催告权;C.丙有撤销权;D.构成表见代理。

法律法条及释义案例(3篇)

法律法条及释义案例(3篇)

第1篇一、法条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4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二、法条释义本条是关于合同可变更、可撤销的情形的规定。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自愿、等价、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可能会出现一些不符合上述原则的合同,此时,法律规定了合同可变更、可撤销的情形。

1.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重大误解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因对合同标的、性质、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等重大事项存在错误认识,导致其意思表示不真实。

这种误解必须是重大的,即足以影响合同的效力。

例如,甲误将乙的物品当作自己的物品出售,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就属于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 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由于一方利用自己的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使对方在订立合同时处于不利地位,导致合同明显对自己有利,而对方处于不利地位的合同。

例如,甲与乙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甲以极低的价格购买了乙的房产,而乙并不知道自己的房产实际价值。

3.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虚构事实,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胁迫是指一方当事人以即将发生的危害或者以危害相威胁,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乘人之危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对方处于危难境地,迫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三、案例分析案例一:甲误将乙的物品当作自己的物品出售,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分析:甲误将乙的物品当作自己的物品出售,甲对合同标的的认定存在重大误解,其意思表示不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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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合同的效力【例题】1〔法人的行为能力〕装修公司甲在完成一项工程后,将剩余的木地板、厨卫用具等卖给了物业治理公司乙。

但甲营业执照上的核准经营范围并无销售木地板、厨卫用具等业务。

甲乙的买卖行为法律效力如何?AA.属于有效法律行为B.属于无效民事行为C.属于可撤销民事行为D.属于效力待定民事行为【例题】2〔附条件的合同〕D.乙应当履行该合同解析:此题公布的答案是C,然而本校认为该题的答案为B。

首先,此题属于附条件的合同,尽管甲有主瞧阻止条件成就的成心,然而,甲还没有实施行为的时候,他的不知情的亲孩子把喜鹊打跑了,因此,促使条件没有成就,因此,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成立了,然而因为条件没有成就而未生效。

另外,?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纳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纳书面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都市房地产治理法?第四十条规定,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依据此规定可知,不管从生效条件未生效或是从违反法律关于房屋买卖合同订立形式的规定而无效来瞧,甲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都没有生效,因此B项是正确选项。

【例题】3〔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的效力〕小刚现年10岁,某日逛商场时瞧到某品牌彩电正进行优惠展销,想起父母曾提起过要买彩电的事,就赶回家告诉父母,但家中无人,父母都没联系上。

但优惠的彩电数量有限,他便拿出自己的积蓄,以3900元的价格买了一台,因购彩电还附赠奖券,小刚随便就抽了一张,其父母得知此事后夸奖了他。

三天后,奖券中奖结果揭晓,小刚获一等奖。

商场遂主张小刚中奖无效,那么〔A〕A.小刚中奖合法有效;B.小刚中奖无效;C.商场有权撤销小刚购置彩电的行为,从而收回奖券;D.商场有权催告小刚父母追认,假设小刚父母未作表示的,那么小刚购置彩电的行为无效,商场有权收回奖券。

分析:本案涉及两层法律关系:〔1〕在买卖彩电的合同中,小刚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他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小刚的父母夸奖了他的行为,实际上也确实是基本对他的行为的追认。

〔2〕小刚中奖是否有效?首先要确定某人对奖券是否有所有权,即可确定其中奖是否有效。

附奖券的物资买卖,奖券随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奖券实际上是标的物的从物,既然买卖主物的合同有效,主物所有权转移,从物之所有权自然也随之转移,因此奖券应回小刚所有。

中奖属纯获利益的行为,他人不得以行为人的行为能力为由主张无效。

另外,与10周岁的小孩订立合同,该相对人非常难认为是善意,不享有撤销权。

【例题】4〔无权代理〕甲托付乙前往丙厂采购男装,乙觉得丙生产的女装市场瞧好,便自作主张以甲的名义向丙订购。

丙未咨询乙的代理权限,便与之订立了买卖合同。

对此,以下哪些讲法是正确的?ABC A.甲有追认权;B.丙有催告权;C.丙有撤销权;D.构成表见代理。

解析:此题中,乙并没有使丙信其有代为购置女装的权利的表象,因此,此题应属于无权代理。

丙无法明白乙的具体权限,不明白也不可能明白乙无权采购女装,属于善意相对人。

但丙未询咨询即订立合同,尚未到达合理信赖的程度,因此也不构成表见代理。

【例题】5〔表见代理〕甲公司业务经理乙长期在丙餐厅签单招待客户,餐费由公司按月结清。

后乙因故辞职,月底餐厅前往结帐时,甲公司认为,乙当月的几次用餐基本上招待私人朋友,因而拒付乙所签单的餐费。

以下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A.甲公司应当付款;B.甲公司应当付款,乙担当连带责任;C.甲公司有权拒尽付款;D.甲公司应当担当补充责任。

解析:此题中,乙曾经是甲公司的业务经理,尽管乙差不多辞职,但丙并不知情,丙有理由相信作为“业务经理〞的乙是有代理权的,换言之,乙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甲公司应对乙的行为负责。

【例题】6A公司经销健身器材,规定每台售价为2000元,业务员按合同价5%提取奖金。

业务员王某在与B 公司洽谈时提出,合同定价按公司规定办,但自己按每台50元补贴B公司。

B公司表示同意,遂与王某签订了订货合同,并将获得的补贴款进账。

对王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DA.属于无权代理;B.属于滥用代理权;C.属于不正当竞争;D.属于合法行为;解析:公司成员一般包括两大类,一类是能够代表法人的人,如法定代表人、董事会成员等,通常他们所从事的行为被称为代表行为,其性质被认为是公司法人的行为,后果直截了当回属于法人。

还有一类是不能代表法人的一般雇员,他们在从事民事活动的过程中,与公司之间的关系通常被认为是一种职务上的代理关系。

在此题中,A公司经销健身器材,王某作为A公司的一名业务员,在参加民事活动的过程中,与公司之间具有职务上的代理关系,有权与B公司签订购置健身器材的合同。

王某的行为属于有权代理。

同时,A公司规定的每台健身器材售价为2000元,王某与B公司签订的合同,定价也是按A公司的2000元,如此王某的行为并没有损害到被代理人A公司的利益。

唯一的不同是,王某从A公司给的每销售一台100元的奖金中拿出50元补贴B公司,这种行为能够认定为是王某的一种个人赠与行为,假如有损害的话,也是损害到王某自己的利益,与A公司没有任何关系。

王某的行为不属于滥用代理权。

所谓滥用代理权是指违反代理权的设定宗旨和代理行为的全然准那么,有损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

在此题中,王某与B公司签订的合同,定价是按A公司的2000元,王某的行为并没有损害到被代理人A公司的利益,因此不是滥用代理权的行为。

【例题】7〔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甲因出国留学,将自家一幅名人字画托付好友乙保管。

在此期间,乙一直将该字画挂在自己家中瞧赏,来他家的人也以为这幅字画是乙的,后来乙因做生意破产急需钞票,便将该幅字画以3万元价格卖给丙。

甲回国后,发觉自己的字画在丙家中,询咨询情况后,向法院起诉。

以下有关该纠纷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BD【例题】8〔无权处分〕黄某将其结婚礼服借给乔某使用,乔某却以自己的名义将该礼服卖给摄影楼。

摄影楼老总明白该礼服是黄某的,就寻到黄某要求其成认,黄某大怒,屡次向乔某索要,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以下关于摄影楼与乔某之间买卖礼服的合同效力的表述哪一是正确的?A;;;【例题】9〔无权处分〕农民甲往外地经商,将自家的打谷机留给自己的兄弟乙使用。

乙后来也决定到外地打工,觉得打谷机没有什么用处,假如长期闲置,轻易贬值,遂将打谷机以公正价格卖给丙。

关于此买卖合同,以下讲法正确的选项是:〔BD〕A.由于乙没有处分权,因此买卖合同无效。

B.如合同签订后,甲将机器赠与乙,那么合同确定有效。

C.如丙订立合同之后明白乙没有处分权,那么合同无效。

D.假如机器差不多交付给丙,那么丙取得机器的所有权。

【例题】10〔合同的无效〕甲被乙打成重伤,支付医药费 5 万元。

甲与乙达成如下协议:“乙向甲赔偿医药费 5 万元,甲不得揭发乙〞。

甲获得 5 万元赔偿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后乙被判刑。

以下哪一选项是正确的?D A.甲、乙之间的协议有效;B.因甲乘人之危,乙有权撤销该协议;C.甲、乙之间的协议无效;D.乙无权要求甲返还该 5 万元赔偿费。

解析:甲被乙打成重伤,该案件并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刑事案件,甲乙双方就乙的刑事责任不得“私了〞,甲乙关于“甲不得揭发乙〞的约定因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回于无效;乙将甲打成重伤,乙的行为在构成犯罪行为的同时,也是一种侵权行为,乙应担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甲乙关于双方之间赔偿咨询题的约定是民事主体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并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存在乘人之危的咨询题,应认定为有效。

因此,甲乙之间的协议局部有效〔“乙向甲赔偿医疗费 5 万元〞〕,局部无效〔“甲不得揭发乙〞〕。

【例题】11〔重大误解〕某酒店客房内备有零食、酒水供房客选用,价格明显高于市场同类商品。

房客关某缺乏住店经验,又未留意标价单,误认为系酒店免费提供而饮用了一瓶洋酒。

结帐时酒店欲按标价收费,关某拒付。

以下哪一选项是正确的?BA.关某应按标价付款;B.关某应按市价付款;C.关某不应付款;D.关某应按标价的一半付款。

解析:此题中关某误将有偿提供的洋酒〔买卖〕当作免费提供的洋酒〔赠与〕,属于对行为性质的误解,差不多构成了重大误解,关某有权予以撤销。

此题中由于关某差不多饮用了洋酒,事实上差不多无法返还财产,而只能折价补偿。

【例题】12〔重大误解〕甲企业因基建需要竹签,与乙厂签订了一供货合同,合同约定,乙需求甲竹签100捆,每根竹签单价1元,未约定总价。

乙如约按惯例需求竹签100捆,每捆100根,甲企业以自己认为每捆竹签为10根,现每捆竹签为100根为由,主张变更合同,遭乙企业反对,双方发生纠纷。

对此纠纷应如何处理?〔 B 〕;;C.或按无效合同处理,或按合同解释处理;。

解析:〔1〕当事人发生纠纷是因为数量约定不明确。

题干中差不多揭示出有交易惯例的存在,因此,依据?合同法?第61条,应当依照惯例解释。

〔2〕重大误解的规那么与合同解释规那么相冲突时,优先适用解释规那么。

〔3〕按无效处理与解释,依照法理是能够并存的,即能够将合同解释为无效,假如有无效事由的话〔此题没有无效事由〕。

但有一点要注重,按无效处理与按合同解释处理不是选择关系,当合同能够有有效与无效两种解释时,应当将合同解释为有效。

【案例】1〔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案情一:某储户到某银行存款10000元人民币,储户填好存款凭条后,连同10000元人民币递给记帐员李某,李某经初点认定金额无误,当即填写了存款凭条,并在存款凭条上加盖了私章,李某向复核员张某移交清点后的存款,由于张某忙于清点其他款项,该放存款在张某桌角10分钟左右,在张某复核时金额少400元,遂将款退还给李某,李某又将款退给储户,引起纠纷。

储户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最后法院判决银行赔偿储户400元。

案情二:储户到某银行存款10000元人民币,储户填写好存款凭条后,连同10000元人民币递给记帐员马某,马某清点后,发觉少现钞票400元,那么将款退回储户,储户认为自己的钞票没少,产生争吵,储户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结果法院驳回了储户的起诉。

分析:该两案例全然相同,为何法院的判决却尽然不同,这要从合同的要约与承诺进行分析。

在以上案例中储户在银行存款,将现金和填写的存款凭条交于银行的行为是一种要求订立存款合同的要约,而银行收下现金,并在存款凭条上加盖印章,这是一种银行同意要约,使存款合同成立的承诺。

在第一个案例中,存款合同成立在于李某在存款凭条上加盖印章之时,即合同成立之时,双方对合同的标的金额并没有异议,尽管银行的抗辩的理由是“二人临柜,以复核为准〞,但这究竟是银行内部规章,并不能约束客户,记帐员李某同意客户现金并清点之后就成立了存款合同关系,因此,银行应当负有赔偿义务。

在第二个案例中,由于马某即时发觉了少了款,对储户的存款要约没有发出承诺,存款合同不成立,如今储户的起诉就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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