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新材料首批次软件首版次认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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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评价标准

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评价标准

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评价标准
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的评价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创新性:产品需具备创新性,其品种、规格或技术参数等有重大突破,具有知识产权但尚未取得市场业绩。

2. 技术先进性:产品应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其技术指标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国际领先水平。

3. 质量和性能:产品的质量和性能应符合相关标准,能够满足用户需求,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

4. 认定程序: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的认定程序一般包括企业申报、地方审核、专家评审、发布公告和颁发认定证书等步骤。

5. 基本条件:申请认定的企业和产品应具备基本条件,如企业依法注册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等。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评价标准可能会因不同的地区、行业和政策而有所不同。

因此,在申请认定前,建议企业仔细了解相关政策和标准,并咨询专业机构或专家进行评估和指导。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绵阳市开展科技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绵阳市开展科技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绵阳市开展科技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5.14•【字号】绵府办发〔2021〕11号•【施行日期】2021.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绵阳市开展科技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绵府办发〔2021〕11号科技城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有关部门:为促进我市科技和金融深度融合,分担和转移科技型企业风险,开展科技保险,实施保费补贴,激发科技型企业创新创业积极性和热情,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对《绵阳市开展科技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绵府办发〔2016〕28号)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并经市政府第1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5月14日附件绵阳市开展科技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中国人民银行科技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知识产权局关于大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扎实做好科技金融服务的意见》(银发〔2014〕9号)、《中国银保监会关于推动银行业和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银保监发〔2019〕52号)以及《中共四川省委关于全面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决定》(川委发〔2018〕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科技保险的重要意义科技保险是为科技型企业提供风险保障,支持科技创新活力的保险险种。

科技保险能够帮助科技型企业分散和转移在基础研发、生产经营、高管团队、内部管理、产品责任等方面的风险,促进企业加强风险管理、提高核心竞争力;能够支持科技型企业在缺少抵押、担保等情况下获得银行贷款,促进科技型企业持续较快健康发展;能够为科技型企业的业务骨干、关键研发人员提供强大的健康医疗和养老保障,增加人文关怀,留住人才,为高技术产品的成功研发提供基础保障。

甘肃省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 新材料首批次软件首版次保险补偿机制管理办法

甘肃省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 新材料首批次软件首版次保险补偿机制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对已投保的首台套产品,在产品投标后,鼓励用户单位不再收取质量保证金。
(六)每年9月底为申请报告截止期限。省工信厅可根据全省产业发展规划,研究发布重点申报指南,引导和鼓励企业研发、生产和销售本省创新的新产品。
第三章保险扶持政策和申报程序
第八条《公告》是首台套推广应用和享受政策扶持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经《公告》的首台套技术装备,在有效期内可向有关保险公司投保“综合险”,省级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按比例给予保险费补助。
(六)针对关联企业交易的情况,需要根据具体不同情况,进行明确界定。
第四章其他事项
第十条省级财政补贴资金下达后,市(州)工信局会同财政局要及时开展联合督查,对工作实效进行跟踪和监督检查;省工信厅、省财政厅和甘肃银保监局不定期组织第三方机构开展抽查,对审核把关不严、工作组织不力、发现问题未及时处理的市(州),由省工信厅视情况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首台套是指经过创新,其品种、规格、架构或技术参数等有重大突破,具有知识产权但尚未取得市场业绩的甘肃省重大技术装备获得用户首次使用的前三台(套)产品(系统和核心部件)或首次使用的同品种、同技术规格参数、同批签订合同、同批生产的产品(系统和核心部件)的简称,首批次是甘肃省重点新材料首批次产品的简称,首版次是甘肃省工业集成应用或控制软件首版次产品的简称。
(六)产品知识产权明晰。申请单位通过其主导的技术创新活动,拥有核心技术,或自主知识产权,或依法通过受让取得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拥有产品注册商标所有权。
(七)产品生产企业应制定企业产品标准,并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向社会公开执行产品标准的主要技术指标和对应试验方法,也可以公开企业产品标准全文。公开的企业产品标准信息应能全面准确反映和判定产品质量状况。

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保险条款

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制造销售符合国家或省级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标准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企事业单位,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是指经过自主创新,其品种、规格或技术参数等有重大突破,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但尚未取得市场业绩的首台〔套〕或首批次的装备、系统和核心部件。

其中首台〔套〕装备是指在第一台〔套〕尚未验收情况下的前三台〔套〕装备产品;首批次装备是指首次同品种、同技术规格参数、同批签订合同、同批生产的装备产品。

具体承保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名称及型号在保险单中载明,以下简称为“保险装备”。

保险责任第四条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单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制造销售的保险装备因存在质量缺陷,导致用户单位在操作、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装备自身损坏或人身伤亡、其他财产损失,由用户单位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修理、更换、退货等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六条以下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故意行为;〔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六〕自然灾害;〔七〕用户单位的安装、操作或使用错误;〔八〕用户单位对保险装备进行拆装、改装、修理;〔九〕保险装备召回;〔十〕关联企业之间就保险装备本身损失提出的索赔。

市首台(套)重大装备认定办法【模板】

市首台(套)重大装备认定办法【模板】

附件1:XX市首台(套)重大装备认定办法(2019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南通实施纲要》,鼓励和引导XX市首台(套)重大装备(以下简称“首台套”)的研制应用,增强我市装备产业核心竞争力,促进装备制造企业自主创XX市场开拓能力提升,推动全市装备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认定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首台套是指我市装备制造企业首次研制并经试用达到设计要求的重大创新产品,产品至少在基本原理、技术路线、结构设计、制造工艺等某一方面有创新,并在产品功能和性能指标上实现突破,具有相关自主知识产权,包括单机装备、成套装备、关键核心部件等。

第三条XX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全市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重大装备及关键零部件的认定,旨在鼓励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端装备领域自主研制的高新技术装备、大型成套设备及关键零部件。

申请单位根据本办法及年度《申报通知》自愿申报。

第二章认定范围第四条聚焦《中国制造2025江苏省行动纲要》和《中国制造2025南通实施纲要》重点产业领域,重点支持补齐做强产业链的短板装备;能够形成产业发展优势的新兴装备;自主可控,支撑和服务智能制造的重大智能装备、系统、成套生产线。

第三章认定条件第五条申请单位申请认定首台套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申请单位在XX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申请单位正常生产运营,具有较好的资金筹措和持续发展能力。

三、申请单位具有产品设计制造技术基础和相应的人才团队。

第六条申请认定首台套的产品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产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三、产品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查新单位对主要创新点、关键功能和核心指标等进行专业查新,并出具明确的查新结论(查新报告须在1年内)。

四、产品应按照相应标准进行研制且通过有资质的专业机构的检验检测或认证,并出具完整的报告(检测报告须在1年内)。

五、申报认定的首台套装备及关键零部件,原则上成套设备价值每套50万元以上,单机价值每台20万元以上,对于新兴产业领域的创新性产品及关键核心部件可适当放宽单台套售价金额限制。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评定和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评定和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评定和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19.12.30•【文号】国能发科技〔2019〕89号•【施行日期】2019.12.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科技正文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评定和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国能发科技〔2019〕89号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加快推进能源技术革命,有效推动能源领域短板技术装备突破,做好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工作,特制定《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评定和评价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评定和评价办法(试行)国家能源局2019年12月30日附件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评定和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关于促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的意见》(发改产业〔2018〕558号)和《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的通知》(国能发科技〔2018〕49号)等文件要求,规范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评定和评价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是指国内率先实现重大技术突破、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尚未批量取得市场业绩的能源领域关键技术装备,包括前三台(套)或前三批(次)成套设备、整机设备及核心部件、控制系统、基础材料、软件系统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评定是指对申报的能源技术装备进行审查,确定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清单。

本办法所称评价是指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结束后,对示范效果进行评价,提出评价意见。

第四条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评定和评价工作由国家能源局牵头组织实施,主要包括申报、评定、示范及效果评价。

第二章申报要求第五条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由研制单位或研制单位联合用户企业根据技术装备突破情况申报。

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认定申请报告

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认定申请报告

百度文库- 让每个人平等地提升自我附:四川省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认定申请报告首台(套)名称:申报单位:(公章)联系人及电话:申报日期:年月日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2013年制- 1 -填报说明一、格式要求:1.统一用A4复印纸;2.按照给定格式编写,除封面外,文字叙述部分用小四号仿宋GB2312字体;3.内容双面印刷;4.封面用白色厚纸,勿用塑料封皮。

二、本申请报告由申报单位按表内各项要求详细、如实填写。

三、本申请报告由所在市(州)或扩权试点县(市)经信委(局)、财政局形式审查,提出具体意见并盖章后,一式2份报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大装备与机械处和财政厅经济建设处。

四、企业上报申请报告时,须填报“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申报单位近三年主要经济指标和创新能力一览表”(附后)同时应附由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盖章的T-1年度(申请认定前一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法定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查新报告、鉴定意见、产品照片。

五、本申请报告未尽事宜,可另附文字材料说明。

一、产品基本情况表产品申报产品名称及型号、规格申报单位主要协作单位研制方式(“√”选)□自主开发□产学研联合开发□引进技术消化吸收□集成创新□其它技术权益(“√”选)□本单位独立开发,拥有技术全部所有权□本单位与外单位合作开发,联合拥有技术所有权□本单位与外单位合作开发,本单位拥有技术全部所有权□由外单位技术转让,本单位拥有技术全部所有权□由外单位技术许可,本单位拥有技术使用权,但无所有权□本单位与技术所有者或持有者协议合作生产□其它主要性能创新性(“√”选)□首创□重大改进□替代进口先进性(“√”选)□国际领先□国际先进□国内领先□国内先进□其他成熟度(“√”选)□产品样机(样品)□小批量生产□批量(规模)生产产品首台(套)类型(“√”选)□国内首台(套)□省内首台(套)依托工程或目标市场产品研制起止年月年月至年月资金产品研制总投资(万元)其中贷款自筹固定资产投资自筹资金来源说明考核指标技术指标(产品年产量和主要技术性能标准等)经济指标联系人姓名部门和职务固定电话移动电话传真E-mail二、产品研制意义1.申请认定产品的国内外发展现状和趋势;2.申请认定产品对我省重大技术装备产业发展的影响(主要从企业:产品升级、产能扩大;行业:技术水平提升;产业:完善产业链配套、提高国产化率等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省级首台套认定办法

省级首台套认定办法

浙江省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对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首台(套)产品扶持政策,鼓励我省企业积极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装备工业产品,提升我省装备制造业的整体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8号)、《浙江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浙委〔2007〕76号)和国家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创新指导目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首台(套)产品是指本省企业首次自主研发生产并经用户单位使用且符合省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及年度扶持重点的单台产品或成套设备,包括国内首台(套)和省内首台(套)两种基本类型。

第三条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加快发展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管理工作,并依据国家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创新指导目录,研究确定省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及年度扶持重点,组织开展全省首台(套)产品的申报、认定和监督管理,原则上每年组织申报。

第二章认定范围、条件第四条凡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管理规范,依法纳税,并在浙江省境内的研发、生产企事业单位,其产品符合本办法第三条所规定的领域,均可申请认定。

第五条申请认定首台(套)产品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产品具有明确的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

即申请单位经过其投资主导的技术创新活动,在国内外依法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者通过依法受让取得知识产权的使用权。

申请单位拥有该产品注册商标的所有权。

(二)申请单位具备产品设计及主要关键部件的制造、组装能力,产品市场前景好,且能够实现批量生产和销售,满足售后服务需要。

(三)产品创新程度高。

掌握产品生产的核心技术和关键工艺,或应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方面对原有产品率先进行根本性改进,产品的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取得标志性突破。

(四)产品技术先进,对于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省内首台(套)产品在同类产品中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对于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国内首台(套)产品在同类产品中应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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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四川行动计划》,鼓励和引导企业在我省重点产业领域积极开展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新材料首批次、软件首版次研制,推动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产品尽快进入市场,促进我省重点产业产品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特制定《四川省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新材料首批次软件首版次认定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
2016年11月29日
四川省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新材料首批次软件首版次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四川行动计划》,鼓励和引导企业在我省重点产业领域积极开展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新材料首批次、软件首版次研制,推动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产品尽快进入市场,促进我省重点产业产品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点产业领域包括:装备制造、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等领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首台套是四川省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产品的简称,首批次是四川省重点新材料首批次产品的简称,首版次是四川省工业集成应用或控制软件首版次产品的简称。

第四条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是指在我省重点产业领域,经过创新,其品种、规格、架构或技术参数等有重大突破,具有知识产权但尚未取得市场业绩的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重大技术创新产品,包括重大技术装备成套设备和单台设备、首批次重点新材料产品、首版次软件产品。

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分为国内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和省内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两种类型。

第五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按各自职能负责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认定工作。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工作。

第二章认定
第六条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认定工作每年开展一次,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财政厅编制《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认定年度申报指南》,企业根据申报指南自愿申请认定。

第七条申请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认定的企业和产品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注册和纳税关系在四川省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管理规范、依法纳税、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环保事故、具备产品设计及主要关键部件的制造、集成能力。

(二)产品属于国内首次研制、开发成功,市场前景较好。

(三)产品技术先进。

国内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在同类产品中应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省内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在同类产品中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产品技术先进性须通过省级以上有关部门组织的专家鉴定。

(四)产品知识产权明晰。

申请单位通过其主导的技术创新活动,拥有核心技术,或自主知识产权,或依法通过受让取得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拥有产品注册商标所有权。

(五)产品性能可靠。

通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的性能参数检测(经核实,无相应检验检测机构的,以产品合格证和用户使用报告为准;首版次产品通过第三方有资质的机构测试)。

属于国家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需具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需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六)产品生产企业应制定企业产品标准,并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向社会公开执行产品标准的主要技术指标和对应试验方法,也可以公开企业产品标准全文。

公开的企业产品标准信息应能全面准确反映和判定产品质量状况。

(七)首台套成套设备价值在100万元/套以上,单台设备价值在10万元/台以上;首批次材料价值在1万元/吨以上;首版次软件价值在50万元/版以上。

(八)产品研制、开发完成时间距申请认定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

第八条下列产品不属于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认定范围:
(一)企业研制开发的仅限于自用的设备、材料、软件。

(二)用户单位定制的无重大技术创新突破的非标设备、材料、软件。

第九条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认定程序:
(一)企业按属地管理原则向市(州)、扩权县(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四川省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认定申请报告》(以下简称申请报告)(详见附件),经审查合格后,由市(州)、扩权县(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转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

中央和省属企业(单位)直接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申请。

(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对企业申请报告进行初审。

(三)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联合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并邀请省直有关部门参加,对初审合格的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进行评审认定;根据需要可组织专家现场考察。

(四)对通过专家评审认定的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网站()上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

(五)对通过公示的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联合颁发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认定证书,并列入当年《四川省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予以发布。

第三章管理与扶持政策第十条《公告》和认定证书是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推广应用和享受政策扶持的重要依据,有效期均为4年。

第十一条列入《公告》的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在有效期内实现销售收入的,从省工业发展资金中安排资金给予奖励。

(一)根据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的单价和申请年度实际销售总额按一定比例给予研制单位和用户单位奖励。

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研制单位和用户单位均在省内的,奖励资金的30%奖励给研制单位,70%奖励给用户单位;研制单位在省内,用户单位在省(国)外的,只对研制单位进行奖励。

(三)对研制单位和用户单位的奖励,研制单位和用户单位均在省内的,由研制单位牵头,联合第一个购买的用户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逐级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申请。

研制单位在省内,用户单位在省(国)外的,由研制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逐级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申请。

中央和省属企业(单位)参照上述情况直接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列入《公告》的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在有效期内可向有关保险公司投保“综合险”,省级财政按比例给予保费补助。

(一)“综合险”承保质量风险和责任风险。

承保的质量风险,主要保障因产品质量缺陷导致用户要求修理、更换或退货的风险;承保的责任风险,主要保障因产品质量缺陷造成用户财产损失或发生人身伤亡风险。

(二)补助标准:对企业投保的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保险费用支出给予补助,按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80%且实际投保费率不超过3%的费率上限计算,补助时间按保险期限据实核算,原则上不超过3年。

(三)补助范围:对企业投保的首台套成套设备不超过3套、单台设备不超过30台,首批次不超过100吨,首版次不超过3版的保险费用支出给予补助。

第十三条列入《公告》的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纳入政府采购目录,同质同价下优先采购。

第十四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与省级金融机构建立密切的沟通协调机制,定期举行对接活动,优先支持列入《公告》的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生产企业和用户单位的融资项目。

第十五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建立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认定专家库。

第十六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单位和参与认定评审工作的专家进行信用记录和监督管理。

对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套取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认定的单位,将撤销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认定,追回财政奖励资金和保险补助资金,并在2年内取消申请认定资格。

参与认定评审工作的专家如泄漏认定产品的技术秘密、非法占有申请单位的科技成果、出现重大失误且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有效期5年。

《四川省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认定管理办法》(川经信重装〔2013〕430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负责解释。

青年人首先要树雄心,立大志,其次就要决心作一个有用的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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