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股东的十大权利
公司法股东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公司法股东权利和义务有哪些公司的股东权利: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查阅权;优先受让和认购新股权;转让出资或股份的权利;红利的分配权;公司的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
股东的义务:股东遵守公司章程的义务。
缴纳认购的出资额。
资本的充实责任。
中国三十多年的改革成果给中国带来了数以万计的公司,这些公司有大有小,在发展中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和法律上的问题。
其中法律上的问题肯定少不了公司法股东权利和义务,这是公司法中一个很重要的内容,公司法股东权利和义务有哪些?大家请随小编一起来看。
▲一、公司享有的权利主要有:解散公司请求权《公司法》第182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股东代表诉讼权“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而公司又怠于行使起诉权时,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的诉讼。
(1)机理:既具有代表性,又具有代理性,具有公益性目的。
有别于共同诉讼(代表人诉讼)以及集团诉讼。
(2)原告资格:有限公司的任何一名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代表公司提起诉讼。
(3)被告范围:一类是《公司法》第151条规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另一类是第151条第三款规定的“他人”,即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符合条件的股东也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这里的“他人”应当包括任何侵犯公司利益的自然人和企业,例如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或不法侵占公司资产的债务人等。
(4)责任事由: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该行为导致了公司损害结果的发生。
(5)举证责任:在归责原则上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告方举证。
(6)前置程序:股东在一般情况下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而应先征求公司的意思,即以书面形式请求监事会(监事)或董事会(执行董事)作为公司代表起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他人。
企业股东权利和义务的内容

企业股东权利和义务的内容
1,经营参与权。
股东有权参加股东会议,行使表决权,对公司的经营活动推出建议。
还包括审议董事会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出卖部分或全部财产的建议和财务报告时的投票权。
2,利润分配权。
股东有权按其股份参加公司的利润分配,分得股息和红利。
3,处置股份权。
股东有权依法处置自己持有股份的权力,如转让、买卖与赠与等。
4,剩余财产分配权。
在公司因故倒闭和解散时,在公司债务清偿之后,如果还有剩余财产,股东有权按股参加分配。
5,股东有权维护自身的权益,当股东权益受到侵犯时,股东有权依法申诉。
6,股东有对公司经营活动的知情权与监督权。
7、股东负有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出资额的义务;
8、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查阅、复制权等权利。
公司股东职务说明书

公司股东职务说明书公司股东职务说明书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全球化的加速推进,公司股东的地位和作用逐渐凸显。
作为公司产权的所有者,股东在公司决策、监督和收益分配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以下是针对公司股东职务的说明。
一、股东的权利和义务1.权利:(1)参与公司决策:股东有权参加公司的股东大会,并在大会上就公司的决策事项表决,包括董事会成员的选举、资本与利润分配等。
(2)收取股息:作为公司的股东,有权享受公司分配的股息。
股东可以通过持有股份来获得公司的利润。
(3)分享公司增值:公司经过发展,股东的股份可能会升值,股东可以通过转让股份或者股票市场买卖获得增值收益。
2.义务:(1)注意公司利益:作为公司的股东,应当始终为公司的发展和利益着想,不得有损公司利益的行为。
(2)履行监督职责:股东应积极参与公司的监督工作,对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进行监督,确保公司依法运作、合规经营。
(3)不得干涉经营:股东应尊重公司董事会的决策权,不得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干涉和指示。
二、股东的职责和义务1.职责:(1)选举公司董事:股东需要参与董事的选举工作,确保公司的董事会能够代表股东的利益和决策权。
(2)审议公司财务报告:股东需要对公司的财务报告进行审议,确保其真实性和合规性。
(3)参与重大决策:股东需要在公司的重大决策事项上发表意见和表决,确保股东利益得到充分保障。
2.义务:(1)维护公司声誉:股东应当关注公司的声誉和形象,不得进行有损公司形象和利益的行为。
(2)保护中小股东权益:作为大股东,应当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避免剥夺他们的权益,保证公司治理的公正性。
(3)合理行使股东权力:股东应当合理行使自己的权力,不得滥用股东权力对公司造成损害。
(4)分享公司发展成果:股东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情况,合理分享公司的发展成果,确保股东利益得到充分回报。
三、股东的责任和风险1.责任:(1)对公司经营状况负责:作为公司的股东,需要对公司的经营状况负有责任,要对公司的发展和运营情况进行了解和监督。
法律规定公司法股东权利有哪些

Time is just passing by, and you are the master. The road of life does not need to be exacting. As long as you take a step, the road will extend under your feet. As long as you set sail, there will be wind from all directions. Onceyou set off, your life will truly begin.(页眉可删)法律规定公司法股东权利有哪些《公司法》中就公司股东可以享有的权利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主要就包括以下几种,1、股东身份权;2、参与决策权;3、选择、监督管理者权;4、资产收益权;5、退股权;6、知情权;7、提议、召集、主持股东会临时会议权;8、优先受让和认购新股权。
一、公司法股东权利有哪些1、股东身份权《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
2、参与决策权《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选择、监督管理者权《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4、资产收益权《公司法》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年公司股东十大权利解读

年公司股东十大权利最新解读20XX年公司股东十大权利最新解读1、股东身份权出资者将自己的资产投入公司后,资产脱离自己,变成了公司资产,股东换取的是首先是股东资格。
股东资格表达在:(1)公司向股东签发的文件,如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等;(2)公司向国家备案的文件,如公司章程等。
股东应当重视股东名册的登记和工商登记,这些是主张股东权利的直接证据,否那么,如果未经工商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尽管可以取得股东地位(如隐名股东),但却不能对抗第三人。
2、参与重大决策权中小投资者可以作为股东参与公司经营管理重大事项的决策。
股东重大事项决策权的主要内容包括表决权、提案权、召集权和质询权。
(1)如何才能有效地参与公司重大事项决策呢?作为股东,您有权查阅上市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等文件,并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质询,以进一步了解公司运营状况及相关业务活动。
这有助于您更有效地参与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决策。
(2)股东是否只有到股东大会现场才能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呢?不是。
上市公司股东可通过网络投票的方式参与股东大会决议事项的表决。
以投资者购置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为例,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并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都可以通过上交所系统或上交所认可的其他股东大会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3、选择、监视管理者权(1)股东通过参加股东会,有权选择股东代表董事;(2)通过选择的董事组成的董事会,再去选择经理层;(3)股东通过股东会可以选择监事;(4)通过选定的监事、董事来监视经理层。
4、资产收益权:核心是分红权投资者购置上市公司股票,成为该公司股东的重要目的之一,就在于获得收益。
股东获得资产收益的方式主要包括公司分配股利、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票以获得差价收益(即资本利得,也就是在二级市场买卖股票的收益)和参与公司解散结算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分配等。
上市公司分配股利主要有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两种形式。
公司股东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公司股东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股东是股份制公司的出资⼈或叫投资⼈。
股东亦是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中持有股份的⼈,有权出席股东⼤会并有表决权,也指其他合资经营的⼯商企业的投资者。
那到底作为公司的股东有哪些权利和义务呢?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这⽅⾯的知识,欢迎⼤家阅读!
公司股东享有的权利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参加股东会议;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使表决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为进⾏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依照法律、⾏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缴付成本费⽤后得到公司章程;缴付合理费⽤后有权查阅和复印:
1、本⼈持股资料;
2、股东⼤会会议记录;
3、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4、公司股本总额、股本结构。
(七)公司终⽌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法律、⾏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公司股东承担的义务
(⼀)遵守公司章程;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股⽅式缴纳股⾦;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法律、⾏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章程范本的股东权力与义务

公司章程范本的股东权力与义务本文为公司章程范本的股东权力与义务。
公司章程是一份重要的法律文件,规定了公司内部的组织架构、经营方式和股东的权力与义务。
本文将从股东的权力和义务两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股东权力1. 出席股东大会权力:股东有权出席公司召开的股东大会,并在会议上行使发言权、提案权和投票权。
2. 行使选举权:股东可以行使选举权,参与公司董事和监事的选举,并对其提出质询和投票表决。
3. 分红权:股东有权按照公司利润分配方案获得相应的股息或红利。
4. 转让与处分权:股东有权将其持有的股份转让给他人,或者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参与公司决策,并对重大事项行使否决权。
5. 知情权:股东有权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报告和内部管理情况。
二、股东义务1. 保守商业秘密:股东有义务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保护公司的商誉和竞争优势。
2. 遵守章程规定:股东应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得擅自变动公司的经营方向和决策方式。
3. 不损害公司利益:股东应在公司利益至上的原则下行使权利,不得损害公司的财产和声誉。
4. 不得违法违规:股东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违法、违规的活动,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公司的利益。
5. 不得侵害其他股东权益:股东应尊重其他股东的权益,不得损害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股东权力与义务的平衡公司章程的制定应在充分保障股东权力的基础上,合理规定股东的义务。
股东的权力与义务是相互制约的,旨在维护公司的稳定运营和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公司章程还可以通过设立投票权不对等的不同股权类别,以平衡股东之间的利益与权力。
对于股东行使权力超出法定限度的情况,公司章程应规定必要的约束措施,以防止权力滥用和损害公司整体利益。
总之,公司章程是股东权力与义务的重要法律依据,旨在规范股东行为和维护公司的正常运营。
股东应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力与义务,并在行使权力时注重平衡,维护公司的长期利益和可持续发展。
公司法中的股东权力行使

公司法中的股东权力行使在公司治理结构中,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拥有特定的权力和责任。
公司法是对公司治理进行规范的法律框架,其中明确了股东的权力和行使方式。
本文将探讨公司法中股东权力的行使,包括股东权利的种类、行使限制以及对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影响等方面。
一、股东权力的分类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权力可以分为核心权力和附属权力。
1. 核心权力核心权力是指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者所享有的最基本和最重要的权力。
其中包括:(1)表决权:股东在公司重大决策上享有表决权,可以通过股东大会的形式行使。
股东大会是公司内部的最高决策机构,股东通过表决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如选举董事、修改章程等。
(2)收益权:股东享有公司的收益权,包括分红权和享受公司资产增值的权益。
分红是公司向股东分配利润的一种方式,股东根据所持股份的比例获取相应的分红。
2. 附属权力附属权力是指股东在公司管理和监督中的权力。
其中包括:(1)监督权:股东有权对公司董事会的决策和公司经营状况进行监督。
股东可以提出质询、要求新增议案或行使少数股东权利等,以确保公司管理和运作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2)诉讼权:股东有权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己的权益。
如果股东认为公司的决策或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损害了股东的利益,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追求合法权益。
二、股东权力的行使限制虽然股东权力在公司法中得到了保障,但其行使是受到一定限制的。
1. 表决权比例限制为了保护公司的整体利益和稳定经营,公司法对股东的表决权进行了限制。
例如,某些重大事项可能要求股东以超过一定比例的表决权才能通过。
这种限制可以防止少数股东通过表决权操控公司决策,保障公司的正常运营。
2. 董事会制约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它对股东权力的行使起到重要的监督和制约作用。
董事会可以限制股东权力的行使,例如拒绝股东提出的不符合公司利益的议案,或者通过合理的决策来保障公司的长期利益。
3. 股东契约股东之间可以通过签订股东契约来约束彼此的行为,并对股东权力的行使进行进一步规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有限公司股东的十大权利《公司法》第4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这是我国《公司法》关于股东权利的基本规定,不管是有限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倡导“股权文化”思想的新《公司法》都是围绕这一规定而展开。
新《公司法》力图通过各项具体的制度安排,让公司股东的权利落到实处。
因此,在公司的设立、经营、变更、解散、清算、注销等过程中,股东行使权利的方式各有不同。
具体来说,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主要权利包括:一、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章程被称为“公司自己的宪法,是公司内部的自治法。
”设立公司须向工商登记机关提交公司章程公司才能得以成立。
公司成立以后,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有权制定公司章程的主体仅限于股东。
公司成立以后,股东可以通过形成股东会表决修改章程。
因此,股东拥有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权。
二、显示股东身份一个自然人或法人如果履行了对公司的出资义务,当然就是公司的股东。
公司也有义务在相关资料(比如公司的股东名册)上显示该出资人的股东身份。
若出资人的股东资格没有得到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登记机关的书面确认,该出资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股权确认诉讼。
在司法实践中,证明股东身份的凭证有许多:除了股东名册以外,还有公司章程、股东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这几项法律文书均需要有股东签名);公司向股东签发的出资证明书;以及工商登记机关的登记资料等。
需要指出的是,这几项证明股东身份的文件如果发生冲突的话,该以哪种证据确认定公司的股东资格?工商登记资料属于对抗证据,它具有对外宣示效力,也就是说,工商登记具有向善意第三人宣示股东资格的证权功能,第三人有理由依赖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即使登记内容存在瑕疵,第三人仍可基于对该登记内容的信赖,要求工商登记的股东按登记的内容对外承担责任。
股东名册属于效力证据,它具有推定效力,即在没有相反证据时,股东名册就是股东资格的证明。
实质上的权利人在尚未完成股东名册登记或者名义变更前,不能对抗公司主张股东权利。
因为新《公司法》第33条第2款、第3款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股东会决议、股东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等术语基础证据,它们可以在公司内部股东之间产生约束力,但对第三人以及公司都不产生效力。
实际出资人如果向公司主张股东权利的话,只能根据这些证据首先向法院提起确权诉讼。
三、出席股东会,行使表决权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公司法》第38条对股东会及其职权作了明确规定,公司最重大的事项均由股东会决定。
而股东作为公司老板或真正的主人翁,其行使参与公司决策、选择管理者、决定资产分配方案等股东基本权利的主要途径就是参加股东会。
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这些需由股东按资本比例或约定比例集体通过股东会决定的事项包括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董事会成员,选举监事会成员,审批公司利润分配和亏损弥补方案,增减公司注册资本,决定发行公司债券,公司分立、合并、解散、变更形式等11项职能。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特定情况下可以召集并主持股东会虽然每一个股东不管出资数额、股权比例多少,都有权参加股东会行使表决权。
但由于公司的控制权往往牢牢掌握在大股东手里,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会及董事长的话语权同样掌握在大股东手中。
为了防止大股东将股东会流于形式,长期不按期召开股东会,或者发生了临时重大事项故意不召开股东会,致使小股东的知情权和参与决策权不能实现,《公司法》从保护小股东利益出发,赋予代表十分之一表决权的股东在特定情况下有权提议召开股东会,并且如果董事会或监事会不召集、不主持股东会会议,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见《公司法》第41条)。
这个规定是新公司法修订的一个亮点,对于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权益维护非常重要。
五、请求撤销或确认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无效对于股东会或董事会的不当决议,股东有权向法院提起撤销或无效之诉。
撤销之诉与无效之诉的区别在于:如果会议决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则可申请确认无效。
如果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或者决议的内容违反章程则可申请撤销。
见《公司法》第22条之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六、知悉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为了确证股东的知情权,防止控股股东或者优势股东利用信息不对称而损害中小股东和公司利益的情况发生,2005年前实施的旧《公司法》就规定有限公司的股东享有股东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查阅权。
而新《公司法》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还增加了股东对公司章程、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的查阅权,除此之外,股东对上述各文件还享有复制权。
更为关键的是,新《公司法》允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会计帐簿,使得股东的知情权无论从广度和深度均有了很大变化。
如果股东的上述知情权得不到满足,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股东行使知情权时需要注意几点:一是股东可以查阅、复制董事会会议决议和监事会会议决议,对于这两会的会议记录是不允许查阅的;二是股东查阅公司会计帐簿的权利受到一定限制,即若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帐簿有不正当目的的,可拒绝提供查阅,但必须说明理由,股东可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可见,新《公司法》将查阅公司帐簿的最终决定权归于法院所有,由法院来判决股东查阅帐簿的合理性;三是根据《公司法》的立法精神,公司帐册的原始凭证不能被查阅。
七、转让股权,优先购买公司股权股东的转股权是说股东不愿持有股份时怎样退出公司。
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股东转股的途径有三种:一是向公司的其他股东转让;二是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三是特定情况下,可以要求公司收购股东所持股权。
由于有限公司具有人合性和封闭性的特征,以及《公司法》对公司资本不可随意改变的资本规则,上述三种途径中,法律限制最少的是第一种--内部股东转让,只要股东之间达成转让协议,公司、其他股东以及登记机构都不得干涉。
完全遵从契约自由的规则。
第二种途径受到一定限制: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其他股东在同等情况下具有优先购买权。
第三种途径则是限制最严的,因为让公司收购股东的股权实际会导致公司的注册资本减少,有违资本法定原则,所以,《公司法》第75条规定只有在三种情形下,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向公司主张出资回购请求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告诉我们当股东希望增加他在公司的出资额或出资比例时,除了购买其他股东的股权以外,还可以采取什么办法。
具体来说,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公司新增资本时,除非公司章程有不同规定,则公司股东均享有按照实缴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权利。
二是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公司内部股东有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
八、以自己名义向侵犯公司或股东利益的人提起诉讼这就是《公司法》第152条规定的股东代表诉讼和第153条规定的股东直接诉讼。
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前者侵犯的是公司的利益,后者侵犯的是股东的利益。
相对而言,股东派生诉讼比较复杂,它指的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人侵犯公司利益给公司造成损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公司、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怠于行使权利诉权或者情况紧急,股东可以依法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为了防止股东滥用诉权,公司法对原告资格设定了一定限制,即必须是连续180天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才具有主体资格,同时公司法要求原告应当先竭尽公司的内部救济措施,股东的书面请求只有遭到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拒绝或收到请求后30天董事会、监事会不起诉的,股东才能以自己名义代表公司起诉。
九、分配公司利润,取得公司剩余财产获得分红是股东出资设立公司的原动力,因此当公司在弥补亏损、提起法定公积金后,股东可以依法分配取得相应的营业利润。
股东分多少、公司留多少,股东按什么分配比例,以及什么时间进行利润分配等问题公司法均不加干涉,由股东通过公司章程自行约定。
当公司因各种原因决定解散或者被主管部门撤销需要解散的,公司完成清算程序后就可以注销从而终止其民事主体资格,而股东就有权在公司注销前有权依照出资比例,分配公司的剩余财产。
十、出现公司僵局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所谓“公司僵局”,是指公司股东、董事之间矛盾激化,公司运行陷入僵局,导致股东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不能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决策,从而使公司陷入无法正常运转甚至瘫痪的状况。
新《公司法》第183条针对公司僵局作出了股东可以请求强制解散公司的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法》并没有直接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以及“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认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5月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规定了股东可以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四种情况:“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这一条既是法院受理这类案件的形式审查依据,也是法院判决是否解散公司时的实体审查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