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注销清算过程中的税收风险及应对策略
公司注销过程中存在的税务问题处理

公司注销过程中存在的税务问题处理摘要:当前的企业在经营中由于经济周期、环保、自身管理等多个方面的问题不得不停止经营活动,或者存在搬离其他地区经营的情况,这就需要进行税务注销与工商注销,而税务注销是先进行的工作,所以该项工作尤为关键。
企业进行注销、清算有着较高的风险和难度,所以在具体的操作实践中,不管是从企业角度来说,还是从税务部门来说,都是非常困难的。
因此,要充分的掌握企业注销、清算环节中的涉税问题,就可以提升工作效率和质量。
本文基于笔者工作中负责的十几起海南地区十几家分公司的注销工作的实践,重点分析企业清算的实际情况,然后了解具体的涉税事项以及清算环节的涉税项目,然后总结出完善涉税问题的方式,希望可以有序的促进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关键词:企业;注销清算;涉税;问题一、企业清算的情形企业注销清算就是企业由于各种原因宣布破产或者倒闭而进行营业执照的吊销,终止一切经营活动。
在进行注销工作前,应该进行当前的资产清理,并且明确具体的法律关系,根据相关部门的管理来实现资产与债务问题的处理,能够合理的进行清理与充分,避免存在任何法律纠纷。
二、税务注销前需要完成的工作1.做好A公司以及下属公司资产与负债的全面清理,尤其是关系到企业资金的情况,比如应收账款、固定资产、职工薪酬等多个方面。
2.重点进行企业内部当前银行账户的清理,并且逐步进行销户。
3.结合税务部门的管理要求,组织相关中介机构人员做好税务清算,形成报告。
4.缴销公司声誉发票以及出口退税手续等。
5.要合理的确定公司的注销方式,选择是合并注销、直接注销等。
6.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来进行剩余资产分配处理。
公司注销前工作量是巨大的,公司财务机构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工作,要做好筹划工作,尽量在注销时有比较多的资产剩余,从这个方面出发,进行必要的资产处置,应该积极的落实各项税务筹划工作,积极总结经验教训,能够针对税务筹划工作作出必要的指导。
三、要明确清算日前的涉税事项,合理确定清算阶段的涉税事项根据当前的企业清算实际需要,了解注销流程,根据《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相关的规定,企业在确定不会继续经营时,就要开始进行清算,要逐步的办理注销手续,同时根据法律要求成立清算工作小组,合理处置剩余资产。
公司注销清算的流程及税务方面应注意哪些事项(2)

公司注销清算的流程及税务方面应注意哪些事项?5049人阅读一直正常故我们认为肝癌患者血2-参照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方法确定,但报酬比例不得超出该条规定限制范围的10%。
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通过聘请本专业的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人员协助履行管理人职责的,所需费用从其报酬中支付。
破产清算事务所通过聘请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人员协助履行管理人职责的,所需费用从其报酬中支付。
第十五条清算组中有关政府部门派出的工作人员参与工作的不收取报酬。
其他机构或人员的报酬根据其履行职责的情况确定。
第十六条管理人发生更换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确定更换前后的管理人报酬。
其报酬比例总和不得超出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限制范围。
第十七条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报酬有异议的,应当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具体的请求和理由。
异议书应当附有相应的债权人会议决议。
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债权人会议异议书之日起三日内通知管理人。
管理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作出书面说明。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当事人意见。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债权人会议异议书之日起十日内,就是否调整管理人报酬问题书面通知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2007年4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2次会议通过)法释〔2007〕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已于2007年4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二○○七年四月十二日为公平、公正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保证破产审判工作依法顺利进行,促进管理人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管理人名册的编制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应当指定管理人。
除企业破产法和本规定另有规定外,管理人应当从管理人名册中指定。
第二条高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本辖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及专职从业人员数量和企业破产案件数量,确定由本院或者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编制管理人名册。
守好注销关口防范涉税风险

守好注销关口防范涉税风险守好注销关口防范涉税风险林刚盛华郑勇辰注销税务登记,宣告纳税人主体的消亡,是纳税人从成立经营日起至停业清算的一个结点性事件,也是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的最后一道关卡。
因此,严格注销管理,无论是对规范纳税人行为、提升税法遵从度,还是提高税务机关的管理水平,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全面营改增后,营业税退出历史舞台,地税机关行之有效的“以票控税”手段随之失去功效。
部分企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有意无意地避开申报地方税费这一环节,相关的所得税、城建税等地税收入难以得到保证,漏征漏管的风险增加。
地税机关面临着征管方式转型和升级。
近几年,异军突起的互联网经济,对实体经济的冲击很大,淘汰了一大批市场竞争者。
申请注销的纳税人不断增加,基层税务所注销清算的工作量也越来越大。
新公司法第 189 条规定:“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但在实际中,公司解散不予清算和不依法清算的情况大量存在。
申请注销的纳税人往往并未提前做好清算,或清算数据仅停留于账面,实际的债权、债务并未完全了结。
此外,对大部分企业清算工作的检查,还依赖相关检查机关。
当前,虽然有部分基层税务局已经实现了管户制到管事制的转变,但办理注销业务还得依靠税收管理员。
税收管理员进行纳税人注销清结算检查时,虽然通过日常管理,比较熟悉企业实际情况,但是也存在较高的执法风险,且由于税收管理员的业务水平参差不齐,办税效率存在明显差异。
因此,为了守好注销税务登记这个关卡,避免税收流失,提高办税效率,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采取的措施和建议落实政策宣传,健全信用体系。
通过多种途径搭建税企沟通平台,普及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做好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和落实,提升企业信心,从源头上减少不必要的企业注销量,保持正常的企业新增和注销登记工作的良性运转,使税收杠杆的导向性更强,更好地发挥税法的调控作用;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的纳税人,惩罚违法犯罪行为,增强税法权威性,维护人们在税收活动中的正当权利。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收风险及防控措施探析

财务管理◎肖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收风险及防控措施探析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依法纳税是最为核心的工作,企业只有依法依规纳税,国家才会有稳定的经济基础,才能够为国家基本建设提供全面有力保障。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每个年度的重点工作,企业需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期限,全面做好本年度企业应缴纳所得税额计算,根据企业全年实际经营情况,按照企业所得税明细项目,全面认真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然后至税务部门办理相关纳税业务,全面完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我国在长期发展过程中,已经形成了依法管理、依法行政的基本工作模式,当前,国家正处于“两个百年”重要历史时期,国内外经济变化较大,在国际国内双轨道经济政策前提下,全面做好企业依法纳税工作至关重要。
当前,受国内外影响因素较多,经济发展具有较多不稳定性;从国内经济发展看,为了更好稳定经济建设,国家制定了大量经济改革及调控政策,很多政策都涉及到了企业所得税工作,为了更好地服务企业、让利企业,相关税务部门需要跟上时代思路,明确新时期的新任务,积极采取有效政策,全面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收风险防范,全面提升为企业服务的能力,更好地推动企业健康快速发展。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简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一项重要的工作,主要是指纳税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后,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一定时间段内,全面细致做好企业所得税计算,并根据要求正确计算出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与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结合各月、各季已经预缴的所得税款情况,算出应补缴或应退税的金额,根据该企业所得税汇缴年度税务部门填报要求,及时正确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税务主管部门提交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所需要的资料、按时缴纳结清整年企业所得税税款,收集归档相关财税资料,全面做好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常见风险及成因(一)财税处理的差异致使工作繁杂各企业财务人员从事的职业相同,但是,在针对某些经济行为的时候,各自存在不同的理解处理方式,特别是对税收的理解,还有着各自不同的理解方向,应用相关法律规定的范畴也不一样,所以说,在企业税务处理方面,往往存在巨大的差异性,影响到了税收的科学性与统一性,在实际汇算清缴的时候,也是依据会计利润为主进行计算的,难免会在计算过程中产生不同的结论,完成纳税调整计算后获取的应纳税金额不同,也给纳税工作带来影响。
会计经验:注销清算流程及税务方面应注意事项

注销清算流程及税务方面应注意事项1、清算公司财产、制订清算方案(1)调查和清理公司财产。
清算组在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的同时,应当调查和清理公司的财产。
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和调查清理的情况编制公司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和债权、债务目录。
应当指出的是,清算组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不得将公司财产价值低估。
(2)制订清算方案。
编制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之后,清算组应当制订清算方案,提出收取债权和清偿债务的具体安排。
(3)提交股东会通过或者报主管机关确认。
清算方案是公司清算的总方案。
因此,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应将清算方案提交股东大会通过。
但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成员是由股东组成的,所以,无须提交股东会另行通过。
将清算方案提交有关主管机关确认的规定,适用于因违法而解散的清算公司。
(4)另外,如果公司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时,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清算组有责任立即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人民法院。
2、了结公司债权、债务(1)处理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
但是,公司清算组为了清算的目的,有权处理公司尚未了结的业务。
(2)收取公司债权。
清算组应当及时向公司债务人要求清偿已经到期的公司债权。
对于未到期的公司债权,应当尽可能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如果债务人不同意提前清偿的,清算组可以通过转让债权等方法变相清偿。
(3)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清算组通过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之后,确认公司现有的财产和债权大于所欠债务,并且足以偿还公司全部债务时,应当按照法定的顺序向债权人清偿债务。
首先,应当支付公司清算费用,包括公司财产的评估、保管、变卖和分配等所需的费用,公告费用,清算组成员的报酬,委托注册会计师、律师的费用,以及诉讼费用等;其次,支付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再次,缴纳所欠税款;最后是偿还其他公司债务。
在清偿公司债务时,应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偿还公司债务,一向没有严格先后、顺序之分,但是,公司财产必须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第二,在催告债术人申报的期限届满前,公司一般不得先行清偿债务;第三,在公司清偿全部公司债务前,不得向公司股东分配公司财产。
当前税务登记注销企业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对策

当前税务登记注销企业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对策第一篇:当前税务登记注销企业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对策当前税务登记注销企业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对策注销税务登记是税收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税务机关保证纳税人按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堵塞征管漏洞,防止偷逃税款的最后一个环节。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多方面的原因,由注销税务登记工作引发的不交税款、未结票证、跨区套购发票、偷逃税款等问题时有发生,而且因为没有一个比较明确的税款清算管理程序和清算管理要求,清算人员对清算理解也不统一,有时只能从账面上核查注销企业有无欠缴税款和清缴发票,导致注销企业税款清算简单化,造成税款一定程度的流失,并逐渐形成征管薄弱环节,难以满足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内在要求,现结合实际工作,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一、当前税务登记注销企业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政府部门缺少信息传递、综合制约乏力。
在征管工作中经常发现一些企业工商营业执照被吊销税务登记仍未注销,或税务登记已注销而工商营业执照仍在使用的,或总支机构办理注销而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等情况。
日常征管中出现大量的非正常户和税务登记失效户,说明有相当数量的企业解散后没有按正常手续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在系统中形成大量的垃圾数据,影 1响着征管质量和效率。
主要原因,一是缺乏数据资源的共享。
目前企业是由国税、地税、工商分别管理,在办理纳税清算过程中,国、地税部门缺乏足够的信息协调与沟通,在实际工作中存在部分企业申请注销税务登记时已经办理完工商营业执照注销,工商部门存在未按规定严格审核情况。
目前综合治税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的逐步确立,青岛保税区内三个职能部门已经实现了基本信息的定期交换,解决了管理中三方数据不一致、漏征漏管户等部分问题。
但就注销登记环节而言,缺少三方在企业办理注销手续中协调统一的操作程序和相互制约机制,为部分企业不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偷逃税款以有机可乘。
二是缺乏足够的注销环节宣传,目前有关部门往往注重对税收政策、投资引资等方面的宣传,淡化了注销环节宣传,使企业在解散后便一走了之,致使税收管理人员因企业未按期申报实地核查时才发现人去楼空,只能转作非正常户处理。
关于注销企业相关涉税问题及对策探析
关于注销企业相关涉税问题及对策探析在实际税收工作中,不少企业在办理注销时,存在不少涉税问题,这是基层一线征管人员不可回避且必须加以解决的重要问题。
现联系本人日常工作,归纳以下几点:1.不少企业未履行申请注销手续便“不辞而别”。
根据征管法第十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十五条和征管操作规程有关规定,纳税人需要注销时,应向管理分局提出注销申请,结清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和有关税务证件,由管理人员对纳税人实施注销税收清算,然后才予以注销。
而日常工作中,由于大多数企业皆属改制而成的私人性质企业,面临关停并转时,主动打申请注销的寥寥无几。
每当征收期最后一天催缴申报时才发现不少企业在未办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即从我们的管理视线中失踪,有的企业停业已久,而聘请的代帐会计却照旧按月进行零申报,税收征管人员对此却浑然不知。
2.税务机关强行注销给不少有问题的纳税企业提供了可乘之机。
根据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连续三个月以上未申报的纳税人可纳入非正常管理,非正常户超过一年的,税务机关可强行注销。
这就无意之中给不少确实存在税收问题的纳税企业提供了从税务管理范围内迅速消失的“合法外衣”,这与税收管理现行法规不完善息息相关的。
3.不少企业存货的税务处理是我们当前工作中的一大弱项。
实际工作中,不少注销企业往往先以存货抵债,抵应付工资等有关费用,既不开具发票,又不视作销售,更不主动申报纳税。
有的企业帐面存货价值很大,如某轮胎厂在办理注销时,我们发现帐面存货300多万元,企业产成品、原材料品种、型号成百上千,仅凭我们一两个工作人员根本不可能在短期内盘点清楚,遇到此类问题如何进行处理是我们当前工作中的弱项之一。
针对上述问题,应如何堵住注销漏洞,进一步强化管理呢?建议采取如下应对措施:1、首先要关注注销企业存货与留抵,收入与费用二者之间配比状况。
/1402771418/blog/1294812317要核实企业存货,尤其是一般纳税人留抵与存货的逻辑对应关系,对明显不对应的,要细心核查,对收入与费用明显不配比的,需进一步审查此类企业有无帐外经营不作收入等违规情况。
企业清算所得课税:问题与对策
问题 与 对 策
郭莉 莉
【 文章 摘 要 】 随 着 社 会 主 义市 场 经 济 的 发展 ,尤 其是 在 0 年 全球 金 融 危 机 的 背 景 下 , 8 企 业 的解 散 、 产 、 组现 象逐 渐增 多 , 破 重 而 对应 的 企业 清 算 所得 的 税 收 管理 问题 也 越 来越 突 出。 中 的 监 督 作 用 ,要 求 主 管 税 务 部 门 必 须 覆盖 范 围 以 及逾 期 申报 债 权 的 补 救 措 施 , 参 与企 业 的 清 算 过 程 。 对 注 销 企 业 的 清 许 多 企 业 在 债 权 人 不 知 情 的 情 况 下 已清 算 过 程 进 行 监 督 , 并 对 以 往 涉 税 情 况 进 算 完毕 。 行 稽 查 。 同 时 强 调 纳 税 人在 向工 商 部 门 3、 企 业 未 清 算 或 清 算 失 实 而 已注 申请 办 理 营 业 执 照 注 销 登 记 之 前 , 必 须 销 。 企 业 法 人 注 销 登 记 时 必 须 经 过 清 算 先 办 理 税 务 注 销 登 记 。
论 坛 ,2 0 ( )5 一31 0 85 : O .
3
、
顾 向 东 . 浅谈 法人 企业 在 注销 过程
中常 见的三个税务问题 [ . J 财会 学习, ]
2 0 5 5, 5 . 0 8( 4 一 5
张 晓琛 .论 公 司清 算 障碍 的原 因及 预 防[ .法制 与社 会 ,2 0 7 : 12 J ] 0 9() 5
并 出 具 清 算 报 告 。 但 是 没 有 经 过 清 算 就 被 注 销登 记 的 情 况在 现 实 中大量 存 在 , 清 算 时 逃 漏 税 款 , 出 具 虚 假 清 算 报 告 的 现 象 也 不 少 。 多 数 企 业 能 够 在 注 销 这 一 环 节 偷 逃 税 款 的 一 个 主 要 原 闭就 是 , 税 务 机 关 不 参 加 清 算 , 无 法 对 申 请 注 销 税 务登 记纳税 人的清 算实施有 效监督 。 找到病 源就 需 要对 症 下药 ,笔 者针 对上 文讨论 的问题提 出解决对 策 。 1 明 确 企 业 不履 行 清 算 义 务 的 法 律 、 责任 。笔者认 为可 以从行政 、民事 、刑事 三 个 层 次 规 定 其 清 算 责 任 , 以 此 来 督 促 清 算 义 务 的 履 行 。在 行 政 责 任 方 面 ,对 于 不 履行 清算 义务 的企业 ,公司 法可 以规 定 由 企 业 工 商 登 记 机 关 对 其 进 行 警 告 并 责 令 其 白警 告 之 日起 1 日内 组 织 清 算 , 5 如 果 限 期 内仍 未 清 算 可 对 股 东 处 以一 定 数 额 罚 款 , 相 关 税 务 机 关 直 接 对 其 进 行 清 算 。 民 事 责 任 方 面 ,股 东 未 履 行 义 务 在 对 于 债 权 人 利 益 造 成 严 重 损 害 时 , 可 以 比照 侵 权 责 任 ,要 求 股 东 对 债 权 人 承 担 损害赔偿责任 。在 刑事 责任方面 , 东不 股 履 行 清 算 义 务 情 节 特 别 严 重 , 已造 成 重 大 社 会 影 响 时 ,可 以规 定 相 应 的 刑 事 责 任 , 对 义 务 主 体 产 生 更 大 的 威 慑 力 。 此 外 , 需 规 定 在 清 算 结 束 后 ,企 业 股 东 须 还 对 清 算 期 间 的 事 项 负 责 ,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责任 。 2 、加 强 债 权 人 的 监 督 。 债 权 人 也 是 企 业 清算 时最 好的 监督者 。 在企 业清算 开 始 时 , 当设 立 债 权 人 会 议 ,由债 权 人 应 会 议 选 举 产 生 的 债 权 人 会 议 代 表 对 企 业 行 使 监 督 权 。同 时 , 律 赋 予 每 一 位 债 权 法 人都有 了解 企业 清算 情 况 ,就资产 处理 方案和 债务 清偿 情 况向 清算组 提 出 自己 意 见 的 权 利 。假 使 企 业 清 算 期 间 持 续 时 间较 长 ,清算组 应 定期 向各 债权人 或债 权人 会议汇 报企 业 清算 的进展 情况 。 最 后 清 算 结 束 时 , 企 业 清 算 报 告 必 须 经 全 体 债 权 人 书 面 认 可 , 并 将 其 作 为 企 业 注 销 登 记 的必 备 法 律 文 件 。 3 、强 化 企 业 清 算 的最 后 一 道 防 线 …
企业注销清算财税处理及风险分析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 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
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该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 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项清偿。
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
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 以申请人民法院规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 清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
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 人。
第二十四条 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
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 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 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 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
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二)企业破产及清算
破产,是指债务人因不能偿债或者资不抵债时,由债权人
或债务人诉请法院宣告破产并依破产程序偿还债务的一种
法律制度。狭义的破产制度仅指破产清算制度,广义的破 产制度还包括重整与和解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 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 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 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 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 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企业税务登记注销的法律风险及应对措施有哪些
企业税务登记注销的法律风险及应对措施有哪些典型案例商贸公司A,2016年3月公司注册成立。
公司成立后正常缴纳了几个月纳税申报后,公司负责人认为缴纳的税负太多,就指示财务人员公司以减少入账收入,增加成本的方式进行偷逃税款。
后主管税务机关在例行稽查时发现了该企业的纳税问题,并对其成立后的所有账务进行了审查,结果发现该企业存在偷逃税行为,主管机关给该企业下发补缴税款通知书,并限期缴纳。
该企业在未补缴完税款的情况下,通过非法手段进行了税务登记注销,擅自关门,不再进行经营,并且撤销了原来登记的办公地点。
律师解析企业的税务登记注销指企业产生以下三种情况: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律师支招1. 企业注销税务登记后,未进行工商登记注销的情况下,会出现风险。
比如,这时企业要进行产权转让的情况,产权转让必然会需要企业进行各项税金的缴纳后,才能进行产权转让过户。
但由于企业税务登记已经注销,无法正常申报,只能先到主管税务机关把注销的税务登记恢复为正常户,才能进行税款缴纳,否则就无法完成正常的产权交易。
因此在作出要进行注销公司的决定后,就必须把相应的事项考虑周全,以免出现风险隐患。
2. 企业在税务登记注销后,需要在30日内及时进行工商注销。
企业的注销流程为清算后的30日内进行税务登记注销,税务注销后的30日内进行工商登记注销,顺序不可倒置,否则不但注销手续无法办理,还浪费了人力财力。
3. 企业进行税务注销,必须要履行相应法律手续,不能擅自停业关门。
若不履行相应手续,企业仍然在税务机关的记录中,那么企业的税款及滞纳金会一直进行累加记录。
这种情况下,企业一旦受到法律追诉,则需承担巨额的税款及滞纳金。
4. 企业未进行税务登记就停业关门,会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股东及其高层造成严重的信誉失信的结果,会列入法院的黑名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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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销清算过程中的税收风险及应对策略企业注销清算过程的主要风险来源:一是企业在注销过程中未清算,或未按税法规定处理涉税事项可能导致的税款流失。
二是从税务机关内部看,注销核查流于形式,不注重实质性核查,普遍存在重程序、轻内容的现象,也导致了税款流失风险和税收执法风险。
部分企业利用税务注销程序,终结纳税主体资格,注销后新办,重新“洗牌”,达到掩盖原企业存在的偷逃税款或其他涉税问题。
这类风险在注销清算中往往会被暴露出来,但这类风险更主要的是要通过加强日常风险管理来化解,我们这里的税收风险主要是指注销清算过程中的税收风险。
一、注销过程中程序方面的税收风险及应对策略
1、企业利用假注销而继续经营,以逃避纳税义务。
风险应对策略:注销时应分析注销原因的合理性,注销后应加强巡查,注意企业是否仍在经营。
防止部分企业,特别是经营时不需要开具发票的企业,利用假注销逃避纳税义务。
2、税务机关介入企业清算的时间滞后。
从企业看,往往未按规定自成立清算组之日起十日内通知税务机关,致使清算过程和内容税务机关无法掌握。
一些想逃避国家税收的企业,恶意逃避清算,
有的甚至在一夜之间把公司资产全部转移;从税务机关看,清算时点比较难掌握,往往错过清算有利时机造成税款无法追缴。
风险应对策略:
(1)加强日常注销清算政策的宣传和日常巡查,多渠道及时获取企业的注销意图。
(2)主动积极介入企业的清算,不能坐等企业清算结束申报清算所得,重点关注涉税事项的处理,时刻关注企业资产处置、转移。
发现有恶意转移资产逃避纳税义务苗头的,积极采取税收保全措施,要求企业及时提供纳税保证或扣押企业财产,防止税款流失。
(3)对恶意逃避清算企业股东采取追查措施,通过金融企业等相关部门对股东的资产进行监控,继续追征税款。
(4)在日常事务(如企业缴销空白发票、缴销税控设备等)处理中掌握企业即将注销的意图,税收管理员应及时进行后续跟踪监管。
二、注销企业资产处理的税收风险及应对策略
企业注销清算,纳税主体资格将随之消亡,税务机关对其资产所隐含的增值或者损失行使课税权属于最后一道环节,资产权属已发生改变,因此资产无论是否实际处置,一律视同转让,需确认资
产的增值或者损失,并入清算所得。
注销企业以货抵债、将资产分配或赠送给股东或者债权人,都属于税法销售的范畴。
1、企业注销清算时的各类资产不按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相应的所得或损失。
风险应对策略:注销企业各类资产处理方式一般为以货抵债、将资产分配或赠送给股东或者债权人。
税务机关对各类资产可按照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相应的所得或损失。
资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可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中的规定:以资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将要发生的成本、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
2、纳税人清算资产变现价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
不将资产以公允价格转让给关联企业,无偿转让资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放弃债权。
风险应对策略:
(1)要求其提供中介机构的资产评估报告,并按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评估价值作为清算财产的价值。
(2)存货资产按下列顺序确定财产变现价值:①按纳税人清算开始日前三个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②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③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3)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财产按其同类或类似资产公允价值计价。
3、隐瞒或少计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收入。
土地使用权的处置因涉及的金额大、程序复杂、时间跨度长、方式多样,往往是纳税人想方设法偷逃税款的重要内容,土地使用权处置所得的关键是确定企业取得的各类收益,特别是各类隐形收益,理清企业土地处置过程中与各方的关系,再根据土地净值确定土地处置净收益。
风险应对策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交流,掌握土地市场行情。
三、延期分摊收益处理的税收风险及应对策略
按照税法规定的过渡性政策,企业按原税法规定已作递延所得确认的项目,包括股权投资所得、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和捐赠所得,其余额可在原规定的递延期间的剩余期间内继续均匀计入各纳税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注销清算时,往往会忽略该项递延所得的处理,未将尚未计入所得的余额计入清算所得。
需要特别关注,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按当时的有关规定未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清算过程中处置该资产时,若处置价格低于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应以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
计入清算所得;若处置价格高于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应以出售收入扣除清理费用后的余额计入清算所得。
风险应对策略:结合所得税时间性差异台账内容,审核递延所得余额与计入清算所得的金额,确保企业涉及的各种递延所得余额足额计入清算所得。
四、已计提但未实际发生费用处理的税收风险及应对策略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支出才能在税前扣除,而企业在会计处理时却采取计提的方法,或按原税法规定计提产生的余额,而这类支出实际并未发生,如应付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等。
企业注销时,应将已计提但未实际发生的费用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风险应对策略:注销审核时,核对、分析报表、账簿、台账等资料及注销清算申报内容,企业是否将已计提但未实际发生的费用调增了应纳税所得额。
规定限制期限的税收优惠方面的风险:未达到税法规定期限,应补征减免的税款而未补征
部分税收优惠规定了生产经营的限制期限,企业注销时对未达期限享受的减免税款应补征入库。
1、原外资企业所得税规定: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
惠。
如果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2、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原外资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企业将已经享受投资抵免的国产设备,在购置之日起5年内出租、转让的,应在出租、转让时补缴设备已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3、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
企业购置该类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风险应对策略:企业注销时,如已享受上述税收优惠的,应详细核对开始生产经营日期至注销时是否满10年或设备购置日期至注销时是否满5年,未满足税法规定限制期限的补征已减免的税款。
五、清算企业剩余资产分配的税收风险及应对策略
按照规定,投资方企业从被投资方分得的剩余资产超出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者低于投资成本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转让所得或者损失。
企业性质的股东从投资方清算中分配取得的剩余资产信息比较隐蔽,特别是非货币性资产,往往会造成资产分配所得不申报风险。
风险应对策略:注销清算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通过适当途径将清算企业的剩余资产分配信息传递给对方税务部门,形成风险联动管理合力,共同防范税收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