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文资[201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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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海口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海口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海口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重新修订印发<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文资…2012‟4号)、《海南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琼财教…2012‟1893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提高海口市文化产业整体实力,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战略性调整,推动文化产业跨越式发展。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体现国家和省、市文化发展战略和规划,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文化产业发展政策、区域发展政策和公共财政基本要求,坚持“诚实申报、科学管理、公开透明、绩效优先”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海口市文化体制改革专项小组(以下简称“文改专项小组”)是专项资金管理的领导机构,市文改专项小组下设的市文化体制改革专项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文改办”)和市财政局根据各自职能分工进行管理。

市文改办主要职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编制文化产业项目年度申报指南;汇总、审核、提报支持项目及资金,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提出意见上报文改专项小组审议;向市财政局提出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编制项目预算;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验收,督促年度项目的执行。

市财政局主要职责: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对市文改办提出的专项资金分配方案进行审核,汇总项目支出预算并报市政府审批,办理预算批复、资金拨付,做好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章支持范围与方式第五条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一)推进文化体制改革。

对市级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改革过程中有关费用予以补助,并对其重点文化产业项目予以支持。

(二)推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

支持数据服务平台、数字内容发布平台、内容资源版权服务平台等重点平台;支持优质出版内容数字资源库、传统新闻出版企业技术装备改造和技术研发应用;推动广播电视与新兴媒体融合,支持云采编、云分发、云安全管理、云运营支撑系统,促进媒体业态和服务创新融合,形成“内容+平台+终端”的现代传播体系。

成都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成都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成都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目的:为了进一步促进成都市文化产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和条件,同时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特制定此办法。

1.成都市财政专门划拨资金;2.中央、省级、市级政府扶持资金;3.其他社会资金或捐赠资金。

二、资金范围1.文化创意产业;2.影视传媒产业;3.文化旅游产业;4.文化教育产业;5.文化艺术产业;6.文化体育产业;7.数字文化产业;8.其他与文化产业相关的产业。

三、资金管理机构1.成都市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的划拨和监督;2.成都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资金的申报和审核;3.成都市审计局负责资金的监督和审计。

四、资金申报1.申请资金的单位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法规的要求,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2.资金申报应填写《成都市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并提供相关利用计划和财务预算;3.申请资金应在年度开始前提交,经成都市文化和旅游局审核通过后,报成都市财政部门备案。

五、资金使用1.资金使用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法规的要求,并严格按照资金申报表执行;2.资金使用应经过成都市文化和旅游局的监督,相关单位应按规定及时提供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3.资金使用应公开透明,相关单位应定期向社会公布资金的使用情况。

六、绩效评估1.資金使用单位应及时提供项目的进展情况和成果,成都市文化和旅游局将按照既定的评估指标和方法对项目进行评估;2.绩效评估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资金申报的重要参考。

七、监督和处罚1.中央、省级和市级审计机关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和审计;2.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成都市文化和旅游局有权采取罚款、停止资金拨付、取消资金使用资格等处理措施。

八、附则1.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2.对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成都市文化和旅游局。

以上就是成都市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内容,该办法的制定将进一步规范成都市级文化产业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促进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

海南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海南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海南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推动海南省文化产业的发展,做好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提高资金利用效率,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海南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海南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文化产业项目的建设、推广、培训,文化产业创新产品的研发与推广,文化品牌的打造与推广,文化市场的监管及文化产业企业的扶持等相关业务。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申请和审批应符合规定的资金用途、目标和要求,申请单位应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并接受资金使用效果的监督和评估。

第五条专项资金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加强对资金申请和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加强对相关申请单位的资格和合规性审查,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效果。

第六条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和额度由专项资金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包括资金的申请条件、申请程序和评审标准等内容。

第七条申请单位应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如实填写相关申请表格,并承诺自愿接受监督和评估。

第八条专项资金的审批和发放应当及时,并在资金使用后进行监督和效果评估,及时进行调整和改进,确保资金的有效利用。

第九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并严禁任何形式的贪污、挪用、滥用等不正当行为。

第十条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的问题和争议,可以通过上级文化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仲裁,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十一条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海南省文化产业发展实际情况办理。

第十二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根据需要可以进行修订和续展。

海南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旨在推动海南省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保障专项资金的有效利用和合理管理,提高文化产业的质量和水平,为文化产业的创新发展提供坚实的资金支持和保障。

希望通过本暂行办法的实施,为海南省文化产业的繁荣和大众文化的普及做出积极贡献。

文化产业政策法规汇编(2009-2014)

文化产业政策法规汇编(2009-2014)

文化产业政策文件汇编(2009-2014)目录1、国务院文化产业振兴规划(2009年9月26日发布) (3)2、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银发〔2010〕94号) (7)3、文化部关于加强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管理促进文化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文产函〔2010〕1169号) (10)4、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 (12)5、文化部关于推进文化企业境内上市有关工作的通知 (14)6、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加强文化产权交易和艺术品交易管理的意见(中宣发〔 2011〕49号) (16)7、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2012年第3号) (18)8、文化部十二五时期文化产业倍增计划(文产发〔2012〕7号) (25)9、关于重新修订印发《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文资〔2012〕]4号) (42)10、文化部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2012年5月7日) (46)11、文化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文化领域的实施意见(文产发〔2012〕17号) (60)12、国务院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0号) (63)13、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对外文化贸易的意见(国发〔2014〕13号) (68)14、文化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深入推进文化金融合作的意见(文产发〔2014〕14号) (71)15、文化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2014年3月20日) (74)16、河南省商务厅、河南省文化厅关于加快我省文化出口基地建设的通知(豫商服贸〔2014〕3号) (78)1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4〕15号) (79)18、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新型文化业态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教〔2014〕63号) (85)19、文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关于大力支持小微文化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文产发〔2014〕27号) (88)20、文化部、财政部关于推动特色文化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文产发〔2014〕28号) (91)21、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豫政办〔2014〕152号) (94)22、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动漫产业发展的意见(豫政办〔2011〕47号) (103)23、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河南省文化产业发展战略重点方案的通知(豫政〔2013〕24号) (106)24、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高成长服务业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贸〔2014〕86号) (113)国务院文化产业振兴规划(2009年9月26日发布)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要积极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大力发展文化产业,激发全民族文化创造活力,更加自觉、更加主动地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

东莞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东莞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着力打造现代文化产业名城,推动文化产业成为东莞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性产业,根据《东莞市建设文化名城规划纲要(2011-2020年)》和《东莞市建设全国现代文化产业名城实施意见(2011-2020年)》精神,设立东莞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并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十二五”期间,从每年10亿元的“文化东莞工程”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16亿元设立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式主要分为补助、贴息两个类别,主要用于扶持市级及市级以上文化产业园区(基地)、重点文化企业和重点文化产业项目。

第三条专项资金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透明使用、科学评审、择优扶持”的原则。

第四条市文化名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名城办”)负责专项资金的统筹协调和宏观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绩效评估。

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局负责组织专项资金的申报评审和日常监管。

第二章扶持的对象和范围第五条专项资金扶持的对象必须符合如下条件:(一)在我市辖区内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拥有自主商标权的文化企事业单位;(二)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经营状况良好,资信等级较高,资产负债率低于60%,两年内无违法违规违纪记录;(三)符合东莞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具有较好的市场潜力和发展前景,相关资金落实到位,对本行业发展有引导推动作用,能够产生显著示范效应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第六条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市级及市级以上文化产业园区(基地)、重点文化企业和重点文化产业项目。

具体包括:(一)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包括经批准设立并组织认定的市级文化产业园区(基地),以及我市的国家、省级文化产业园区(基地);(二)重点文化企业,包括动漫游戏、创意设计(含广告设计)、现代传媒、网络服务等新兴文化产业企业,演艺娱乐、影视制作、文化会展、印刷出版、文体旅游等传统或特色文化产业技术改造升级企业;(三)重点文化产业项目,包括开展技术服务、交易推广、展览展示、投资融资等文化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市场开发前景和市场竞争力的文化产品及生产项目,文化产业重大高新科技进步项目;(四)被列入市“三重”项目和市委、市政府一事一议确定的其他重大文化产业项目。

云南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云南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云南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云南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委宣传部(云南省文化体制改革和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文产办”)共同管理,纳入省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文产部门要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切实做好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级文产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对省属文化企业项目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审核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实地核实申报单位的基本情况和项目情况(附件3);审核申报资料的合规性;核对原件和复印件,由审核人签字确认,并标注“经核对与原件一致”。

省级文产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对全省申报项目进行审核。

省级文产部门负责审查全省申报项目产业政策合规性和项目实施条件情况,并牵头组织项目的评审、推荐工作;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审核项目申报单位财务状况、项目资金预算情况和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并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资金拨付。

省级财政部门和文产部门共同负责对获得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必要时可以委托中介机构开展绩效评价。

第六条省级各主管部门,州(市)文产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本级项目申报单位资料进行初审,审核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实地核实申报单位基本情况和项目情况(附件3);审核申报资料的合规性;核对原件和复印件,由审核人签字确认,并标注“经核对与原件一致”;对所辖单位、县(区)推荐上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对本部门、州(市)范围内申报项目进行择优汇总推荐上报(附件4)。

第七条县(区)文产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项目申报单位资料进行初审,审核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实地核实申报单位基本情况和项目情况(附件3);审核申报资料的合规性;核对原件和复印件,由审核人签字确认,并标注“经核对与原件一致”;择优推荐汇总上报(附件4)。

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重新修订印发《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文资[2012]4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近几年文化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我部对原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附件:《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附件: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安排,专项用于提高文化产业整体实力,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战略性调整,推动文化产业跨越式发展。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体现国家文化发展战略和规划,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文化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及公共财政基本要求,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四条财政部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资金分配和拨付,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支持方向与方式第五条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一)推进文化体制改革。

对中央级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改革过程中有关费用予以补助,并对其重点文化产业项目予以支持。

(二)培育骨干文化企业。

对中央确定组建的大型文化企业集团公司重点发展项目予以支持,对文化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联合兼并重组和股改等经济活动予以支持。

(三)构建现代文化产业体系.对国家文化改革发展规划所确定的重点工程和项目、国家级文化产业园区和示范基地建设、文化内容创意生产、人才培养等予以支持,并向中西部地区、特色文化产业和新兴文化业态倾斜。

(四)促进金融资本和文化资源对接。

文化产业资金管理办法

文化产业资金管理办法

文化产业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1. 为加强文化产业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2.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文化产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

3. 文化产业资金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确保资金安全、合规使用。

二、资金来源及用途1. 文化产业资金来源包括:(1)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的文化产业专项资金;(2)国内外捐赠、赞助等社会资金;(3)其他合法来源。

2. 文化产业资金主要用于:(1)支持文化产业核心领域和关键环节的发展;(2)扶持具有示范性、带动性的文化产业项目;(3)促进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4)支持文化产业创新能力建设和人才培养;(5)其他符合文化产业资金使用范围的支出。

三、资金申请与审批1. 申请文化产业资金的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应具备以下条件:(1)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用良好;(3)具有明确的文化产业项目和发展目标;(4)具备一定的文化产业基础和实施能力。

2. 申请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提交资金申请材料。

3. 文化产业资金管理部门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项目评审结果,确定资金支持额度。

四、资金使用与管理1. 获得文化产业资金支持的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应按照以下要求使用资金:(1)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挤占、截留;(2)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安全、合规使用;(3)按照规定用途和进度使用资金,确保项目实施效果。

2. 资金使用单位应定期向文化产业资金管理部门报告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监督检查。

五、绩效评价与监管1. 文化产业资金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绩效评价制度,对资金使用效果进行评估。

2. 对绩效评价结果较差的资金使用单位,文化产业资金管理部门可采取以下措施:(1)调整资金支持额度;(2)要求整改;(3)取消资金支持资格。

3. 文化产业资金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资金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资金安全、合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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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新修订印发《文化产业发展专项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文资[2012]4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近几年文化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我部对原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
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安排,专项用于提高文化产业整体实力,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战略性调整,推动文化产业跨越式发展。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体现国家文化发展战略和规划,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文化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及公共财政基本要求,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四条财政部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资金分配和拨付,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支持方向与方式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
(一)推进文化体制改革。

对中央级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改革过程中有关费用予以补助,并对其重点文化产业项目予以支持。

(二)培育骨干文化企业。

对中央确定组建的大型文化企业集团公司重点发展项目予以支持,对文化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联合兼并重组和股改等经济活动予以支持。

(三)构建现代文化产业体系。

对国家文化改革发展规划所确定的重点工程和项目、国家级文化产业园区和示范基地建设、文化内容创意生产、人才培养等予以支持,并向中西部地区、特色文化产业和新兴文化业态倾斜。

(四)促进金融资本和文化资源对接。

对文化企业利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等渠道融资发展予以支持;对文化企业上市融资、发行企业债等活动予以支持。

(五)推进文化科技创新和文化传播体系建设。

对文化企业开展高新技术研发与应用、技术装备升级改造、数字化建设、传播渠道建设、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等予以支持。

(六)推动文化企业“走出去”。

对文化企业扩大出口、开拓国际市场、境外投资等予以支持。

(七)财政部确定的其他文化产业发展领域。

第六条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分为重大项目和一般项目,支持方式包括:
(一)项目补助。

对符合支持条件的重点发展项目所需资金
给予补助。

(二)贷款贴息。

对符合支持条件的申报单位通过银行贷款实施重点发展项目所实际发生的利息给予补贴。

(三)保费补贴。

对符合支持条件的申报单位通过保险公司实施重点发展项目所实际发生的保费给予补贴。

(四)绩效奖励。

对符合支持条件的申报单位按照规定标准给予奖励。

(五)财政部确定的其他方式。

第三章重大项目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重大项目,是指财政部按照国家文化改革发展规划要求,组织实施的文化产业重点工程和项目。

第八条财政部根据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文化产业发展需要印发年度专项资金重大项目申报通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按要求进行申报。

第九条重大项目申请人应当是符合申报通知要求的部门或企事业单位。

第十条重大项目申请人应按要求提交项目申请书及其他相关材料。

申请书包括以下内容:申请人基本情况、项目背景材料、项目目标及主要内容、项目执行进度安排、申请资金额及预算安排、地方财政资金支持情况和其他相关内容。

第十一条重大项目申请人应按以下程序进行申报:
(一)中央各部门、资产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的中央企业,直接向财政部申报;
(二)中央各部门归口管理的申报单位,由主管部门报财政部;
(三)地方申报单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报财政部。

第十二条财政部负责对重大项目的组织、立项、评审等工作,并根据评审结果研究确定具体支持项目和金额。

第十三条财政部负责对重大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追踪问效。

第四章一般项目
第十四条本办法所称一般项目,是指申请人按照本办法所确定的支持方向自行申报的文化产业项目。

第十五条财政部根据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文化产业发展需要印发年度专项资金一般项目申报通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按要求进行申报。

第十六条一般项目申请人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以及从事文化产业相关工作的部门或事业单位。

第十七条一般项目申请人除需按要求提交资质证明和专项
资金申请文件外,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项目补助的,需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相关合同等复印件。

(二)申请贷款贴息的,需提供银行贷款合同、贷款承诺书、付息凭证等复印件。

(三)申请保费补贴的,需提供保险合同、保险费发票等复印件。

(四)申请绩效奖励的,需提供相关证明、合同、原始凭证等复印件。

(五)财政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八条一般项目申请人应按以下程序进行申报:
(一)中央各部门、资产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的中央企业,直接向财政部申报;
(二)中央各部门归口管理的申报单位,由主管部门报财政部;
(三)地方申报单位向地方财政部门申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汇总后报财政部。

(四)企业集团下属单位,通过企业集团统一进行申报。

第十九条中央各部门负责组织本部门及归口管理单位的一般项目申报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一般项目申报工作。

第二十条中央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财政部门要建立规范的项目审核机制,重点是审核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资格;申报程序是否符合要求;申请项目数量是否超出有关限制条件;有关申报文件材料是否真实有效等。

第二十一条中央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在对申报项目初步审核、遴选的基础上,按规定向财政部汇总报送本部门或本地区申报项目。

第二十二条财政部组织成立专项资金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审核有关申请材料,重点是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文化产业政策;项目可行性、实施计划及准备情况;项目投资概算、自筹资金情况、地方财政投入情况等,在此基础上提出扶持项目预算安排建议。

第二十三条财政部根据专项资金专家评审委员会建议,结合预算管理要求及专项资金规模研究确定具体支持项目和金额。

第五章资金使用
第二十四条财政部确定资金分配方案后,按照预算和国库管理规定,及时下达并拨付资金。

第二十五条专项资金预算一经批复,应严格执行。

资金使用单位应按规定报告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六条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的原则,及时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财政部建立重点文化产业项目库,对获得补助资金的项目实施跟踪管理。

第二十八条专项资金结转和结余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中央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应当建立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制度,督促资金使用单位及时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并于每年3月31日前将有关材料汇总后报财政部备案。

资产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的中央企业,按上述要求直接报财政部备案。

第三十条资金使用单位应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及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财政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根据需要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检查和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项目申请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支持:(一)申报项目存在重大法律纠纷的;
(二)未按规定报告以往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
(三)受补助项目经绩效评价不合格未按要求整改的;
(四)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处罚未满2年的;
(五)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财政部将收回专项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关于印发<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0]8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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