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以电子方式提交原产地单证操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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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要素申报系统 使用手册说明书

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要素申报系统 使用手册说明书

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要素申报系统使用手册企业录入端一、原产地证明备案1、输入密码后的进入界面2、点击原产地证明录入,进入录入界面3、根据公告填写各表头信息初次录入原产地证明信息无法更改状态,只能为新增。

进口标志无法更改,只能为进口原产地证明编号、优惠贸易协定代码、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签发国、原产地证明类型、是否流动证明/背对背证明为必填项目,否则无法暂存、申报,系统报错签证日期为必填项,否则无法暂存、申报,系统报错签证日期不能晚于申报时间,若点选签证日期晚于申报日期,无法暂存、申报,并报错不能使用同一优惠贸易协定同一原产国同一原产地证明编号的原产地证明重复录入,否则无法暂存、申报,系统报错。

当协定选择16中冰、17中瑞、21中毛且原产地证明类型选择原产地声明时,经核准出口商授权码和经核准出口商英文名称为必填项,否则无法暂存、申报,系统报错。

由企业填入经核准出口商授权码,系统会自动比对,反填经核准出口商英文名称如果经核准出口商授权码填错或备案库里没有对应的数据,则系统会报错,无法进行暂存、申报如果不填经核准出口商授权码,则系统会报错,无法进行申报。

例:中瑞经核准出口商的编码获取方式从印有声明的有效文件里找到Registration NO,用Registration NO来填报。

当协定选择10中新西兰、13最不发达、18中澳且原产地证明类型选择原产地声明时,经核准出口商授权码和经核准出口商英文名称栏为灰不需要填写。

4、填写直接运输规则承诺事项第一项根据是否经过协定成员国点选,只能单一选择。

直接运输承诺事项的第一项为必选项,否则无法暂存、申报,系统报错直接承诺事项的第二项为必选项,否则无法暂存、申报,系统报错第二项根据是否有单份全程运输单证点选。

选择“是”有全程运输单证,则提示需要填写第三项全程运输单证编号填写第三项全程运输单证编号后,第四项和第五项变灰,无法填写若不填写,则无法正常暂存、申报,系统报错选择“否”,没有单份全程运输单证,则提示需要填写第四项内容若不填写第四项内容,无法暂存、申报,系统报错第四项选择是,获得中转确认书等未再加工证明文件,需要在第五项填写中转确认书编号若不填写中转确认书编号,则无法正常申报,系统报错第四项选择否,则第五项变灰,不需要填写,同时提示在报关单申报时需要上传涵盖货物运输全程的运输单证5、按照公告要求填写商品信息2-4逐项填写完后点击暂存,才能填写商品信息。

海关总署关于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有关原产地栏目填制规范和申报事宜的公告

海关总署关于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有关原产地栏目填制规范和申报事宜的公告

海关总署关于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有关原产地栏目填制规范和申报事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21.04.25•【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34号•【施行日期】2021.05.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货物监管正文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34号关于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有关原产地栏目填制规范和申报事宜的公告为进一步优化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申报,海关总署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以下简称《报关单》)有关原产地栏目的填制和申报要求调整如下:一、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办理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货物海关申报手续时,应当如实填报《报关单》商品项“优惠贸易协定享惠”类栏目(填报要求见附件1),同时在商品项对应的“原产国(地区)”栏填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和海关总署令第122号确定的货物原产地,不再需要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8号附件中有关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填制要求填报“随附单证及编号”栏目。

二、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统称进口人)可以自行选择“通关无纸化”方式或者“有纸报关”方式申报:(一)选择“通关无纸化”方式申报的,进口人应当以电子方式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明、商业发票、运输单证和未再加工证明文件等单证正本(以下简称原产地单证),具体要求见附件2。

进口人以电子方式提交的原产地单证内容应当与其持有的纸质文件一致。

进口人应当按照海关有关规定保存原产地单证纸质文件。

海关认为有必要时,进口人应当补充提交原产地单证纸质文件。

(二)选择“有纸报关”方式申报的,进口人在申报进口时提交原产地单证纸质文件。

三、对于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以下统称区域(场所)]申请适用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的货物,进口人应在内销时按照本公告第一条的要求填报《报关单》;在货物从境外入区域(场所)时,无需比照本公告第一条要求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以下简称《备案清单》)商品项“优惠贸易协定享惠”类栏目。

海关对保税加工企业规范管理指引

海关对保税加工企业规范管理指引

海关对保税加工企业规范管理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目的)为加强海关对保税加工企业的监督管理,增强企业诚信守法意识,引导企业完善内部管理,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特制定本规范指引。

规范指引含义)本规范指引是指保税加工企业在进出口及生产经营过程中基础性、原则性、合法性行为,包括应具备的行为、应鼓励的行为、应禁止的行为。

该行为贯通企业办理海关手续及强化内部管理的全过程。

合用范围)本规范指引合用于海关对所有与进出口活动直接相关的保税加工企业的规范管理,包括:在海关注册登记的从事来料加工或者进料加工的经营企业和加工企业,以及有关法律规定的其他从事与进出口活动直接有关的保税加工企业。

法律原则)保税加工企业从事进出口业务,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各项规定;依法具备相关从业资格或者特许经营资格,按规定进行海关登记 (备案)和许可;依法经营,合法进出。

规范指引目标)通过对企业行为的具体规范指引,明确海关监管需求。

催促企业建立符合监管要求的采购、物流、生产、销售监管机制、帐簿单证管理机制、保税仓储机制、核查配合机制及内控提升机制;达到既利于企业进出,又便于海关监管的“双赢”局面。

第二章进出口行为规范指引报关管理)保税加工企业应当通过本单位所属报关员办理报关业务,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报关企业代为办理报关业务。

企业应催促所属报关员及受托报关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报关企业的行业规范要求开展报关业务。

除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报关员及其所属企业应对报关员的申报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报资格)保税加工企业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时,保税加工企业、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预先在海关依法办理登记注册。

办理申报手续的报关人员需具有报关员资格并在海关依法办理登记注册。

未取得报关员资格或者未在海关注册的报关员不得办理进出口货物申报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正文:----------------------------------------------------------------------------------------------------------------------------------------------------海关总署令第25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2022年1月1日海关总署令第256号公布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对综合保税区的管理,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关依照本办法对进出综合保税区的交通运输工具、货物及其外包装、集装箱、物品以及综合保税区内(以下简称区内)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综合保税区实行封闭式管理。

除安全保卫人员外,区内不得居住人员。

第四条综合保税区的基础和监管设施应当符合综合保税区基础和监管设施设置规范,并经海关会同有关部门验收合格。

第五条区内企业可以依法开展以下业务:(一)研发、加工、制造、再制造;(二)检测、维修;(三)货物存储;(四)物流分拨;(五)融资租赁;(六)跨境电商;(七)商品展示;(八)国际转口贸易;(九)国际中转;(十)港口作业;(十一)期货保税交割;(十二)国家规定可以在区内开展的其他业务。

第六条海关对区内企业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提升综合保税区信息化、智能化管理水平。

第二章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管理第七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国家禁止进口、出口的货物、物品不得在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

第八条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不实行关税配额、许可证件管理,但法律法规、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贸促会原产地证操作手册

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贸促会原产地证操作手册

目录第一篇前言 (5)第二篇使用须知 (6)门户网站 (6)系统环境 (6)第三篇贸促会原产地证介绍 (7)功能简介 (7)重要提醒 (7)第四篇进入或退出系统 (9)第五篇通用功能 (9)第六篇操作说明 (10)第一章原产地证 (10)1.1 创建原产地证 (12)1.1.1一般原产地证 (13)1.1.2亚太贸易协定 (19)1.1.3中国-新西兰自贸协定 (21)1.1.4中国-新加坡自贸协定 (23)1.1.5中国-秘鲁自贸协定 (24)1.1.6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25)1.1.7中国-哥斯达黎加自贸协定 (26)1.1.8内地与香港、澳门紧密贸易关系安排 (27)1.1.9中国-冰岛自贸协定 (28)1.1.10中国-瑞士自贸协定 (29)1.1.11中国-澳大利亚自贸协定 (30)1.1.12中国-韩国自贸协定 (31)1.1.13中国-东盟自贸协定 (32)1.1.14中国-格鲁吉亚自贸协定 (33)1.2 优惠原产地证查询 (34)1.3 一般原产地证查询 (36)1.4 作废原产地证查询 (36)第二章商品备案 (37)第三章基础资料 (40)出口商管理 (41)进口商管理 (42)生产商管理 (43)特殊条款管理 (43)第四章数据同步 (44)第一篇前言目前,国际贸易通关过程中所涉及的大多数部门都开发了业务信息化系统,实现了各自部门业务申请、办理、回复的电子化和网络化。

但是在各部门系统间缺乏协同互动、未实现充分的数据共享,因此企业在口岸通关过程中需要登录不同的系统填报数据,严重影响了口岸通关效率。

近年来部分发达地区的口岸管理部门已经尝试在地方层面建立”单一窗口”,实现企业一次录入数据后向多个管理部门的系统进行申报,并取得了良好的应用效果。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我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简称“单一窗口”)建设的一系列决策部署,统筹推进“单一窗口”建设,在总结沿海地区“单一窗口”建设试点成果基础上,结合我国口岸管理实际,并充分借鉴国际上单一窗口成熟经验,建设“单一窗口”标准版。

2023年报关员-报关员资格考试备考题库附带答案4

2023年报关员-报关员资格考试备考题库附带答案4

2023年报关员-报关员资格考试备考题库附带答案第1卷一.全考点押密题库(共50题)1.(多项选择题)(每题 3.00 分) 我国《海关法》、《进出口关税条例》将减免税分为:A. 法定减免B. 特定减免C. 零税率D. 临时减免正确答案:A,B,D,2.(单项选择题)(每题 2.00 分) 2007年8月北京某出口加工区某进出口企业从美国进口一批货物。

货物于2007年8月20日从纽约启运,9月18日货物抵达天津港,次日通过铁路运抵北京,本批货物进口具有全程提运单。

海关发现该企业所运货物中有一批禁止进出境货物。

根据以上所述,在下列选项中选出正确答案。

下列()是该批货物运输可采用的方式。

A. 中转转关B. 直转转关C. 提前报关转关D. 其他转关正确答案:A,3.(填空题)(每题 2.00 分) 非优惠原产地的实质性改变标准以()改变为基本标准。

正确答案:税则归类,4.(多项选择题)(每题 2.00 分) 下列关于进出境旅客申报制度表述正确的是()。

A. 进出境旅客携带的物品在价值超过免税限额,应选择“红色通道”向海关进行申报B. 进出境旅客携带物品在数量上超出过免税限额,应选择“红色通道”,向海关进行申报C. 进出境旅客携带物品在数量和价值上均不超过免税限额,但属于国家限制进出境物品,应向海关申报D. 进出境旅客没有携带应向海关申报物品的,无需填写《申报单》,应选择“绿色通道“通关正确答案:A,B,C,D,5.(多项选择题)(每题 2.00 分)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进口货物可采用的报关方式是()。

A. 自理报关B. 委托报关以委托人的名义代理报关C. 委托已在海关办理报关注册的货代公司以委托人的名义代理报关D. 委托报关公司以报关公司的名义代理报关正确答案:A,B,C,6.(判断题)(每题 1.00 分) 保税货物和减免税货物均属于海关监管货物,但海关对前者实行时效管理,对后者实行核销管理。

()正确答案:B,7.(多项选择题)(每题 3.00 分) 航空运费的计费方式有:A. 按体积计算B. 按重量计算C. 按总毛重或总体积重量中较低的计算D. 按总毛重或总体积重量中较髙的计算正确答案:A,B,D,8.(单项选择题)(每题 1.00 分) 经海关确认的溢卸、误卸货物从()3个月内,可由原装载船舶负责人或货物所有人向海关办理退运或进口手续。

《亚洲—太平洋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

《亚洲—太平洋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

《亚洲—太平洋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按照《亚洲—太平洋贸易协定》(以下简称《协定》)第八条规定享受关税减让优惠的货物,其原产地应遵循下列条款确定:第一条原产货物。

按照下述第五条的要求,从一参加国直接运输进口到另一参加国的《协定》项下优惠贸易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享受关税减让优惠:(一)符合第二条规定,在出口参加国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二)符合第三条或者第四条,在出口参加国非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

第二条完全获得或者生产。

第一条第(一)项所称的“在出口参加国完全获得或者生产”是指:(一)在该国的领土、领水或者海床中开采或者提取的原材料或者矿产品(见注释1);(二)在该国收获的农产品(见注释2);(三)在该国出生并饲养的动物;(四)在该国从上述第(三)项所指的动物获得的产品;(五)在该国狩猎或者捕捞所获得的产品;(六)由该国船只(见注释3、4)在公海捕捞获得的渔产品和其他海产品;(七)在该国的加工船(见注释4、5)上仅由上述第(六)项的产品加工和(或者)制造所得的产品;(八)在该国从既不具有原用途也不能再使用的旧物品回收的零件或者原材料;(九)在该国收集的既不能用于原用途,也不能修复或修理,仅适用于弃置或者回收零件或者原材料的旧物品;(十)在该国生产制造过程中产生的废碎料;(十一)在该国仅由上述第(一)至第(十)项所列产品加工获得的产品。

第三条非完全获得或者生产。

(一)第一条第(二)项所指应当享受关税减让优惠的非完全获得或者生产货物是指,在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非参加国原产的或者不明原产地的材料、零件或产物(以下简称材料)的总价值不超过该货物船上交货价格的55%,且最后生产工序在该出口参加国境内完成,同时符合本条第(三)、(四)、(五)项规定的;(二)部门协议(见注释6);(三)用于计算非原产材料成分,符合第三条第(一)项要求的原产资格的公式如下:进口非原产材料价值+ 不明原产地材料价值---------------------------------------------------------------------×100%≤55 %船上交货价格(FOB)(四)非原产材料价值应为:1..能够证实的原材料、零件或产物进口时的成本、运费和保险费(CIF价格);2..最早可以确定的在生产或加工的参加国境内为不明原产地材料支付的价格。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7号——关于实施贸易救济措施货物进口报关单自动计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7号——关于实施贸易救济措施货物进口报关单自动计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7号——关于实施贸易救济措施货物进口报关单自动计税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8.01.15•【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7号•【施行日期】2018.01.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关税征收正文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7号关于实施贸易救济措施货物进口报关单自动计税有关事项的公告为进一步深化全国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降低放行前因贸易救济措施实施设置的海关核查率,海关总署对H2010通关系统和海关预录入系统进行了优化,对实施贸易救济措施(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进口报关单实行自动计税。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进口货物收货人申报进口属于实施反倾销反补贴措施货物且货物原产地为涉案国(地区)的,除按照现行规定规范填报外,应据实在报关单规格型号栏目中填报“原厂商中文名称”、“原厂商英文名称”、“反倾销税率”、“反补贴税率”和“是否符合价格承诺”等计税必要信息(填报要求见附件)。

凡信息填报完整准确的,H2010通关系统自动计税;信息填报不准确、系统无法实现自动计税的,转为人工核查处置。

申报进口实施保障措施货物的报关单,仍按照现行规定申报。

二、进口货物收货人申报进口属于实施贸易救济措施的货物,无论进口货物原产地是否为涉案国(地区)的,均应如实申报原产地并提交相关原产地证据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原产地证书、原产地声明等);无法提交原产地证据文件的,应做出情况说明;不能确定进口货物原产地是否为涉案国(地区)的,可选择将规格型号栏目中“反倾销税率”和“反补贴税率”项目留空,系统转人工处置。

对于申报进口货物原产地为涉案国(地区)的,进口货物收货人需向海关提交原厂商发票(实施保障措施货物除外),包括通过境外贸易商间接进口。

仅能提交由境外贸易商制发的商业发票时,发票应包含原厂商名称和原厂商发票编号。

对于涉案国(地区)企业已经与商务部签署价格承诺协议的,进口货物收货人还应提交签署价格承诺协议企业出具的出口证明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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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以电子方式
提交原产地单证操作规范
对选择“通关无纸化”方式申报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进口人应当按以下要求以电子方式提交原产地单证:
一、对尚未实现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通过“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要素申报系统”填报原产地证据文件电子数据和直接运输规则承诺事项(内容和填制要求见附表1),在申报进口时以电子方式上传原产地证据文件。

进口货物具备优惠贸易协定有关原产资格、但进口人未按上述规定以电子方式上传原产地证据文件的,应当在货物放行前,就进口货物具备优惠贸易协定有关原产资格事宜补充申报并提供税款担保。

对已实现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无需填报原产地证据文件电子数据和直接运输规则承诺事项,也无需以电子方式上传原产地证据文件。

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情况见附表2。

二、凭《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瑞士联邦自由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声明申报进口时,无需以电子方式上传原产地声明。

三、以电子方式上传商业发票、运输单证和未再加工证明文件。

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中转确认书》无需上传。

四、以电子方式上传的文件格式标准,参照《通关作业无纸
化报关单证电子扫描或转换文件格式标准》(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69号)。

五、进口人填报的原产地证据文件电子数据、直接运输规则承诺事项和以电子方式上传的单证内容应当与其持有的单证正本一致。

六、本规范中原产地单证是指原产地证据文件正本、商业发票正本、运输单证和未再加工证明文件等单证。

1
附表1
原产地证据文件电子数据和直接运输
规则承诺事项填报要求
一、原产地证据文件电子数据
(一)原产地证据文件编号。

填写原产地证书编号或者原产地声明序列号。

(二)优惠贸易协定代码。

从下拉菜单中选择优惠贸易协定代码。

(三)货物原产国(地区)。

从下拉菜单中选择货物原产国(地区)。

(四)签证日期。

按照原产地证书或者原产地声明的签发日期填写(例如:2018年1月1日填写20180101)。

(五)HS编码。

按照原产地证书或者原产地声明所列商品HS编码填写。

原产地证书或者原产地声明未列明HS编码的,填写内容应与报关单对应商品HS编码一致。

(六)数量。

按照原产地证书或者原产地声明所列商品数量填写。

(七)计量单位。

从下拉菜单中选择对应的计量单位。

(八)原产地标准。

原产地证书或者原产地声明列明原产地标准的,根据所列原产地标准填写;未列明原产地标准的,填写“无”。

2
二、直接运输规则承诺事项
如实填写货物运输中转情况、单份全程运输单证持有情况和未再加工证明文件持有情况等直接运输承诺事项。

其中单份全程运输单证是指符合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57号和2016年第52号规定的单份全程运输单证。

3
附表2
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情况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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