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公务员登记实施办法
太原市统计局公务员登记实施方案

太原市统计局公务员登记实施方案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并统办字[2006]53号
【发布部门】太原市统计局
【发布日期】2006.10.25
【实施日期】2006.10.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太原市统计局公务员登记实施方案
(并统办字[2006]53号太原市统计局)
为做好我局公务员登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太原市公务员登记实施办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全市实施公务员法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太原市贯彻公务员法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坚持先易后难、依法办事、稳慎处理的原则,严格标准条件,严肃工作纪律,按照规定的范围、对象、条件和程序,积极稳妥、规范有序地开展公务员登记,确保我局公务员登记工作圆满完成,实现公务员队伍的科学、统一、规范管理。
二、组织领导
为了贯彻落实《太原市贯彻公务员法实施方案》的精神,切实加强对实施公务员法的领导,在局党组的统一领导下,成立太原市统计局实施。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晋政办发〔2020〕44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晋政办发〔2020〕44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5月22日山西省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政务公开考核制度,建立科学健全的奖惩机制,深入推进全省政务公开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20〕38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派出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
各级人民政府政务公开主管部门在确定考核对象时,应列出具体被考核单位名单。
第三条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
第五条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实行分级负责制度。
省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全省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的组织领导,对各市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考核;各市、县(市、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的组织领导,对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考核。
第二章考核标准及内容第六条考核标准: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内部流程完善,运转高效顺畅;公开内容全面,范围不断扩大;公开形式多样,政策知晓度高;回应关切及时,政府公信力强;平台建设监督保障有力,责任落细落实;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53号——山西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53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53号——山西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53号《山西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业经2017年11月17日省人民政府第16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楼阳生2017年11月17日山西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事务管理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行,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以下简称政府及各部门)的机关事务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机关事务,是指保障机关正常运行的经费管理、资产管理和服务管理等相关事项。
政府及各部门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按照《山西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机关事务工作应当遵循保障公务、厉行节约、务实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机关事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本级政府机关事务集中统一管理体制,制定机关事务工作发展规划,健全节约型机关考核评价体系,统筹配置和节约利用资源。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推进机关后勤服务、公务用车和公务接待服务等工作的社会化改革,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降低运行成本,提高保障水平。
第六条政府及各部门应当加强机关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逐步建立和完善经费、资产和服务管理等信息平台,推进机关事务管理信息共享。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拟定有关机关事务管理的规章制度,主管本级政府机关事务工作,指导下级政府有关机关事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规划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机关事务管理工作。
公务员登记实施办法全文

公务员登记实施办法全文公务员登记实施办法全文第一条为做好公务员登记工作,确保公务员法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务员登记采取各机关统一组织的形式,由各机关按照规定的程序确定登记对象、填写《公务员登记表》,报审核、审批及备案机关。
第三条公务员登记应当在国家行政编制限额内,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对象、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登记的对象和条件:(一) 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且在编在职的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二) 具备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
试用期内的新录用公务员暂缓登记,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登记。
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暂缓登记,结案后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
第五条不予登记的对象:(一) 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以来,违反《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有关规定进入机关的人员;(二)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有关规定担任法官、检察官以及违反国家有关选拔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司法行政人员和书记员的规定进入机关的人员;(三) 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或者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员。
第六条登记工作的程序:(一) 所在机关确定登记对象,填写《公务员登记表》,报审核机关;(二) 审核机关签署意见,报审批机关;(三) 审批机关签署意见,需要备案的报备案机关。
第七条登记工作的管理权限:(一)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作为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公务员登记的审核、审批、备案工作。
领导成员的公务员登记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二) 县级以下机关公务员登记,由所在机关确定登记对象、填写《公务员登记表》,县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市(地)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后,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市(地)级机关公务员登记,由所在机关干部人事部门确定登记对象、填写《公务员登记表》,所在机关审核,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后,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0.04.24•【字号】晋人社厅发[2010]62号•【施行日期】2010.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实施办法》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0]62号)各处室,公务员局、外专局、劳动监察局,各直属单位:为规范我厅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山西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暂行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90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实施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四日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厅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山西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暂行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90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在法定权限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和特定事项,涉及或者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规范行政管理事务,公开发布并反复适用的在其管理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厅机关制定的内部管理制度,人事任免决定,对具体事项的通报、通知以及行政处理决定等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决定和公布,适用本办法。
厅直属单位不得以厅名义制定并公布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科学规范行政行为,促进政府职能转变。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合法、适当、协调的原则,厅规范性文件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公务员登记实施方案

公务员登记实施方案为了规范公务员的登记工作,提高公务员队伍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制定了以下公务员登记实施方案。
一、登记范围公务员登记范围包括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和机关的在职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
二、登记方式1. 网上登记:公务员可以通过指定的网站进行个人信息登记,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工作经历、学历学位、考核情况等。
2. 纸质登记:对于部分无法进行网上登记的公务员,可以选择通过填写指定表格进行登记。
三、登记内容1. 个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籍贯等。
2. 工作经历:详细列出公务员的工作单位、职务、任职时间等。
3. 学历学位:列出公务员的学历、学位、毕业院校等信息。
4. 考核情况:包括公务员的年度考核结果、奖惩情况等。
四、登记流程1. 登记前准备:公务员需准备好相关材料,包括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任职证明等。
2. 网上登记:登录指定网站,按照系统提示填写个人信息,上传相关材料。
3. 纸质登记:填写指定表格,携带相关材料到指定地点进行登记。
五、登记时限公务员登记的时间为每年的固定时段,一般为年度末。
超过规定时限未进行登记的公务员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六、登记目的1. 建立公务员档案:通过登记,建立公务员的档案,便于管理和查询。
2. 了解公务员队伍情况:通过登记信息,了解公务员队伍的结构、素质和分布情况,为人事管理提供依据。
3. 提高管理水平:通过登记,加强对公务员的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七、登记后续1. 审核核实:对公务员的登记信息进行核实和审核,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 档案管理:建立完善的公务员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存公务员的登记信息和相关材料。
3. 统计分析:对登记信息进行统计分析,为公务员队伍建设和管理提供数据支持。
八、总结公务员登记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对于规范公务员队伍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全体公务员能够积极配合,按照规定时限进行登记,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为公务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做出积极贡献。
公务员登记管理制度规定

公务员登记管理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务员登记管理工作,提高公务员管理水平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务员登记管理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公务员登记管理工作。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公务员登记管理工作必须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务员登记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保证公务员的登记管理工作严格依法进行。
第五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员登记管理信息系统,确保信息的准确、完整、及时和可追溯。
第六条公务员登记管理工作应当与人才库建设相衔接,实现公务员的统一登记、统一管理和统一调配。
第七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务员登记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其素质和能力,保证公务员登记管理工作的专业化和提高效率。
第八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务员登记信息的保密工作,确保公务员个人信息的安全和合法性。
第九条对于违反公务员登记管理制度的行为,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将其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章公务员登记管理的适用范围第十条公务员登记管理制度适用于以下范围内的公务员:(一)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报考人员;(二)公务员录用考试的录用人员;(三)公务员转岗调配的公务员;(四)公务员辞退的公务员;(五)其他需要进行登记管理的公务员。
第十一条公务员登记管理工作应当依法纳入公务员档案管理的范围,与公务员档案管理相衔接,相互协调,实现公务员个人信息的全面、统一管理。
第三章公务员登记管理的程序和要求第十二条公务员登记管理工作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一)登记资料的准确性、完整性和真实性;(二)公务员个人信息的及时更新和维护;(三)公务员报考、考核、录用、培训、调配、辞退等各个环节的登记管理;(四)对公务员档案的报送、审核、审批和归档等环节的登记管理;(五)对公务员个人信息的纳入人才库和公务员登记信息系统,实现信息的全面、统一、共享和利用。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0.02.02•【字号】晋人社厅发[2010]13号•【施行日期】2010.0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0]13号)厅机关各处室,公务员局、外专局、劳动监察局,各直属单位:为加强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管理,确保网站高效、安全运行,及时、准确、规范地发布各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充分发挥网络宣传作用,根据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中国山西”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们编制了《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管理办法二〇一〇年二月二日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管理,确保网站高效、安全运行,及时、准确、规范地发布各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充分发挥网络宣传作用,切实把网站建设成为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政务公开的渠道、对外宣传的窗口和服务公众的桥梁,根据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中国山西”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包括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和各处室,公务员局、外专局、劳动监察局,各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处室、局、单位)举办的业务网站。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网址: ,以下简称“门户网站”)是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信息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厅政府信息发布的重要平台,是我厅政民互动的重要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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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公务员登记实施办法
按照中国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下文是山西省公务员登记实施办法,欢迎阅读!
山西省公务员登记实施办法最新全文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公务员队伍的动态管理,切实提高公务员管理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公务员登记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日常登记应当在国家行政编制和职数限额内进行。
登记工作的管理权限、程序等,按照《公务员登记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公务员日常登记采取各机关统一组织的形式, 由
各机关按照规定的程序确定登记对象,填写《公务员登记表》、《公务员日常登记〈备案〉花名表》和《公务员登记变更备案表》。
第四条《公务员登记表》是确认公务员身份的依据。
公务员登记审批和备案应在公务员任职后1 个月内进行。
登记备案
完成后,所在机关方可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工资审批等手续, 并在1 个月内将《公务员登记表》送交干部档案管理部门归档。
第五条日常登记的对象:
( 一)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新录用公务员;
( 二)按规定安置到公务员职位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
( 三) 通过调任、聘任、公开选拔等方式到机关任职的人员;
( 四) 原不具有公务员身份,依照法律或有关章程经选举担任领导职务、符合登记条件的人员;
( 五) 其他符合登记条件的人员。
第六条日常登记的工作程序:所在机关确定登记对象, 按规定填写《公务员登记表》(其中,对聘任制公务员应在《公务员登记表》备注栏注明" 聘任制公务员";选任制公务员应在备注栏注明" 选任制公务员" ),按登记工作管理权限, 报审核、审批、备案机关。
第七条日常登记审批内容包括:公务员日常登记审批报告、公务员登记表、公务员登记备案表、公务员登记(备案)花名表。
日常登记备案内容包括:公务员日常登记备案报告、公务员登记备案表、公务员登记(备案)花名表。
第八条公务员日常登记审批除提交第七条规定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审核机关印章):
(一)属调任的,需提交履行调任程序的相关材料;属选任的,需提交选举结果公告和有关部门审批确认的相关文件;需军转安置的,需提交军转干部录用审批表(有专项编制的,需提供编办增编文件);属招考录用的,需提交录用审批表和转正定级表;属公选的,需提交组织人事部门发布的公选公告和公选任用结果文件;
(二)任职定级文件;
(三)党委(党组)任免文件和职数审批表;
(四)涉及编制、职数变动的,需提交有关编制文件。
第九条公务员日常登记备案除提交第七条规定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复印件需加盖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印章):
(一)属调任的,需提交履行调任程序的相关材料;属选任的,需提交选举结果公告和有关部门审批确认的相关文件;属公选的,需提交组织人事部门发布的公选公告和公选任用结果文件;
(二)党委(党组)任免文件和职数审批表;
(三)涉及编制、职数变动的,需提交有关编制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