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案例分析第1到4章(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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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桉例分析(5篇)

民法桉例分析(5篇)

民法桉例分析(5篇)第一篇:民法桉例分析第一部分民事主体典型案例分析(一)对胎儿`民事权利能力的认定案例:2004年初的一个早上,胡某驾驶出租车,为抢客源,胡某看周围无交警,便闯红灯飞速行使。

车到一个菜市场的时候由于速度较快、刹车不及,撞倒了已有五个月身孕的王某。

交警部门认定,该交通事故的发生应有胡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胡某无驾驶资格。

经过法医鉴定,王某构成十级伤残。

王某分娩后,发现孩子(甲)残疾,经鉴定,甲伤残是因为王某受伤后服用的恢复药物(为治疗而必须服用)所致。

于是在检察院对胡某以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的时候,王某也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的诉讼,要求胡某赔偿其医疗费、伤残补助费及对胎儿的伤害费等。

问:甲是否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评析:此案例是根据实践中发生的真实案例改编的,法院在审理时,也存在很大的分歧意见:一种观点是甲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一种观点是甲不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其实,存在分歧的最根本的原因就在于对胎儿民事权利能力的认定不同。

(一)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在我国,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我国《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能力,承担民事义务。

”这就是说,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对于出生的认定,我国采取的是“独立呼吸说”,该说认为应以胎儿能够独立呼吸之时为出生时间。

所以,自然人在独立呼吸之时才能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二)《继承法》对胎儿民事权利能力的规定我国的《继承法》28条规定:“在遗产分割时,要为胎儿保留其份额;若是死胎的,为其保留的份额要按法定继承顺序来进行。

”可见,在我国继承法对胎儿的父亲——被继承人死亡时,规定应当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

除此以外,我国民法上没有对胎儿规定任何的民事权利能力。

(三)王某的孩子不能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理论根据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这就意味着只有已出生的人才享有民事权利。

民事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民事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与被告乙于2019年3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被告乙租赁原告甲位于某市某小区的房屋一套,租赁期限为一年,自2019年3月1日至2020年2月28日。

租金为每月3000元,押金为一个月租金,即3000元。

合同中约定,被告乙应按时缴纳租金,如有违约,应向原告甲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一个月租金的两倍。

2019年9月,被告乙因个人原因需提前终止租赁合同,并向原告甲提出解除合同。

原告甲表示同意,但要求被告乙支付违约金。

被告乙认为,其提前终止租赁合同并无违约行为,不应支付违约金。

双方协商未果,原告甲遂将被告乙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乙提前终止租赁合同是否构成违约,以及是否应支付违约金。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被告乙在租赁期间提出提前终止租赁合同,未提前一个月通知原告甲,也未支付违约金,其行为已构成违约。

关于违约金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被告乙提前终止租赁合同,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乙提前终止租赁合同的行为构成违约;2. 被告乙应向原告甲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一个月租金的两倍,即6000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主要涉及以下法律问题:1. 违约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被告乙未按照合同约定提前一个月通知原告甲终止租赁合同,也未支付违约金,其行为已构成违约。

民法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民法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李某(原告)与王某(被告)于2018年5月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李某承租王某的房屋一套,租赁期限为一年,租金为每月5000元。

合同中还约定,若李某在租赁期间违反合同规定,王某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李某支付违约金。

2019年3月,李某在未经王某同意的情况下,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张某,并收取了张某的租金。

王某得知此事后,认为李某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遂要求李某解除合同,并支付违约金。

李某则辩称,其转租行为是为了解决家庭住房困难,且已提前告知了王某,王某不应追究其违约责任。

二、争议焦点1. 李某是否构成违约?2. 王某是否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李某支付违约金?三、案例分析1. 李某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使用租赁物,不得擅自转租。

”本案中,李某在未经王某同意的情况下,将房屋转租给张某,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违约。

2. 王某是否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李某支付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出租人有权在下列情况下解除合同:(一)承租人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的;(二)承租人擅自转租的;(三)承租人擅自改变租赁物的用途或者造成租赁物损坏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李某擅自转租房屋,符合上述规定,王某有权解除合同。

关于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王某有权要求李某支付违约金。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在租赁期间擅自转租房屋,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违约。

王某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李某支付违约金。

据此,法院判决:1. 解除李某与王某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2. 李某支付王某违约金人民币10000元。

五、案例启示1. 在签订合同前,应充分了解合同条款,确保自身权益;2. 租赁合同中应明确约定违约责任,以保障合同双方的权益;3. 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应遵守合同约定,不得擅自转租、改变租赁物用途等,以免造成违约。

近年民法_法律案例分析(3篇)

近年民法_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案情简介: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于2018年10月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李某将其名下的一套房产出售给王某,成交价格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王某支付了10万元定金。

但在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李某发现房屋存在产权纠纷,导致过户手续无法办理。

王某遂要求李某返还定金并赔偿损失。

李某认为,其已尽到合同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在签订合同后,未如实告知王某房屋存在产权纠纷,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李某返还王某定金10万元,并赔偿王某损失。

案例分析:本案例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为房屋买卖合同中的违约责任。

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卖方有义务如实告知买方房屋的实际情况,包括房屋的产权状况。

卖方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李某未如实告知王某房屋存在产权纠纷,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承担返还定金并赔偿损失的责任。

二、案例二: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案情简介:原告某科技公司研发了一款名为“智能办公助手”的软件,并申请了软件著作权登记。

被告某公司未经许可,在其开发的同类软件中使用了与原告软件相同的界面设计、功能设置等元素。

原告认为被告侵犯了其软件著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其开发的软件中使用了与原告软件相同的界面设计、功能设置等元素,构成对原告软件著作权的侵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案例分析:本案例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为知识产权侵权。

在知识产权领域,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使用他人作品的行为,构成侵权。

本案中,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开发的软件中使用了与原告软件相同的元素,侵犯了原告的软件著作权。

民事行为法律案例分析(3篇)

民事行为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乙两人系邻居,甲有一块土地位于乙的住宅后面,土地面积约为100平方米。

乙住宅位于甲土地的上方,住宅楼高5层。

2019年,甲在该土地上搭建了一栋三层小楼,乙认为甲搭建的小楼影响了其采光和通风,遂与甲协商拆除小楼,但甲拒绝拆除。

乙遂将甲诉至法院,要求甲拆除小楼并恢复原状。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甲搭建的小楼是否侵犯了乙的采光权和通风权?甲是否应当拆除小楼并恢复原状?三、案例分析(一)甲搭建小楼是否侵犯了乙的采光权和通风权1. 采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甲搭建的小楼位于乙住宅上方,其高度超过乙住宅,对乙的采光产生了影响。

根据法律规定,甲应当考虑到乙的采光权,合理规划自己的建筑。

2. 通风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甲搭建的小楼对乙的通风产生了影响。

乙住宅的通风主要依靠住宅楼与甲土地之间的空间,甲搭建的小楼影响了乙住宅的通风。

综上所述,甲搭建的小楼侵犯了乙的采光权和通风权。

(二)甲是否应当拆除小楼并恢复原状1. 民事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甲在搭建小楼时未充分考虑乙的采光权和通风权,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

”本案中,甲应当拆除小楼并恢复原状,以消除对乙采光权和通风权的侵害。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搭建的小楼侵犯了乙的采光权和通风权,甲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甲拆除小楼并恢复原状。

五、案例分析总结本案中,甲在搭建小楼时未充分考虑乙的采光权和通风权,侵犯了乙的相邻权。

民法学总论案例分析

民法学总论案例分析

民法学总论案分析(30例)第一章:民法的概述案例一某市兴发商场是1995年1月成立的集体所有制商业单位,隶属市商业管理局领导。

1995年3月,市商业局为了给本局职工搞福利,从兴发商场家电门市部购买空调100台,每台3000元(公价值30万元)。

商业局付款15万元,另15万元约定1995年12月底还清。

商业局买到空调后,全部安装于新建的职工宿舍里,每户一台,均为无偿使用。

由于1995年底,商业局未按期支付兴发商场的货款,1996年3月,兴发商场会计多次向商业局索要货款,商业局均拒绝支付货款,并强调商业局派到兴发商场去的两名经理和八位职工己经分到其中10套住房,10台空调款应由兴发商场从职工福利费中自行消化,双方不再结算。

出于无奈兴发商场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分析下列问题:1、兴发商场应以民事还是行政诉讼形式诉至法院,为什么?2、商业局剩余的货款是否应当支付,商业局所强调的理由是否正确,为什么?案例二原告于某到被告所属的邮政局办理邮政特快专递业务。

于某在柜台前先付资2元购买专用信封一个,然后装入重量160克的资料,交给营业员邮寄。

营业员将投寄资料连同信封一起称重后,按重量205克(其中信封重量为45克),收取邮资26元。

原告认为,被告的计重方法不当,收费不合理。

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多收的人民币6元。

被告则辩称其采用的是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法规为依据。

要求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问:1、原、被告间办理邮政业务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为什么?2、原、被告各自的提法是否合法,为什么?一3、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本案,为什么?案例三某报社在一篇报道中披露某女影星甲曾做过不光彩的事情,致使甲备受歧视。

甲因无法忍受巨大的精神压力,跳楼自杀未遂,但造成终身残疾。

该报社的行为()。

A.是如实报道,不构成侵权B.侵害了甲的隐私权C.侵害了甲的生命权D.侵害了甲的健康权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第三章:公民(自然人)案例四章某的女儿章园年仅8岁,很有绘画才能。

民法学案例分析

民法学案例分析

第四章公民(合伙)【案例分析】(本题15分)王文和高五约定合伙经营运输业,各出资一万元,亏盈平分。

二人商定由王文负责购买一部东风牌汽车。

王文则委托张祥去购车,约定酬金600元。

因王文未说明要买东风牌汽车,张祥则以一万二千元买回一辆旧黄海车。

高武要张祥退车,张祥拒绝,王文自知失误也不主张退车。

于是高武要求退伙。

王文同意,并当场与张祥达成协议。

王文当天退给高武5000元股金,同时声称在半年内退其余股金时要扣除买车酬金300元。

高武不同意支付酬金,且只答应王文在一个月内退还其余股金。

高武之妻刘花得知此事后,找王文说明自己不同意丈夫的做法,不愿退伙,原以剩下的5000元仍然入股合伙。

王文坚持原协议已作废。

张祥怕事后有变,三天内筹措4700元当面交给高武,高武说少于5000元不收。

张祥将钱交给王文。

王文说过二天再说。

汽车首次投入运输后,中途翻车,摔坏货主货物价值20000元,汽车修理费6000元。

王文要与张祥均担损失,张祥提出要高武承担5000元股份的损失,自己只承担5000元股份的损失,并要王文另付他300元买车酬金。

王文同意分担一半,因和张祥合伙,不付张祥买车酬金300元。

高武认为自己与此事无关,不承担责任。

三方诉至法院。

问:1、本案中,哪些合伙成立,哪些合伙不成立?为什么?2、王文和高武是否应付给张祥600元酬金?为什么?3、他们的争议如何处理?【分析要点】第五章法人【案例分析】(本题15分)某电镀厂从1995年起为某汽车油箱厂加工电镀零配件:1997年12月,汽车油箱厂与自行车厂合并,更名为汽车制造厂。

在合并前,汽车油箱厂己累计欠电镀厂加工费57000元,合并后,电镀厂一向汽车制造厂迫索欠款,汽车制造厂则以“汽车油箱厂己撤销,厂长己更换,其债务与本厂无关”为由,拒绝偿还,电镀厂遂诉至法院。

问:1汽车制造厂拒付欠款理由是否合法?为什么?2.本案欠款问题应如何解决?【分析要点】答:①汽车制造厂的理由不合法。

民法法律行为案例分析(3篇)

民法法律行为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三(以下简称张三)与被告李四(以下简称李四)于2019年3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三将其名下位于某市某区的一套房产出售给李四,房屋总价款为人民币100万元。

合同约定,李四在签订合同后的10个工作日内支付定金20万元,剩余80万元在房屋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支付。

合同签订后,李四依约支付了定金。

然而,在房屋过户手续办理过程中,张三以房屋存在重大瑕疵为由拒绝办理过户手续。

李四认为张三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张三继续履行合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支付违约金。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张三提供的房屋是否存在重大瑕疵?2. 张三是否构成违约?3. 若张三构成违约,违约金是否合理?三、案例分析(一)房屋是否存在重大瑕疵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在本案中,张三提供的房屋是否存在重大瑕疵,是判断其是否构成违约的关键。

经法院调查,发现张三提供的房屋存在以下瑕疵:1. 房屋地基存在下沉现象,导致房屋出现倾斜;2. 房屋外墙存在多处裂缝,可能影响房屋安全;3. 房屋内部装修存在多处损坏,影响居住。

根据上述事实,可以认定张三提供的房屋存在重大瑕疵,违反了合同约定。

(二)张三是否构成违约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张三未按照合同约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且提供的房屋存在重大瑕疵,已构成违约。

(三)违约金是否合理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数额。

当事人就违约金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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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民法概述案例1:网络约会案张男和李女是多年网友。

张男通过网络约会李女在某酒吧见面。

李女为约会进行了精心准备,专门购置了衣物、首饰,并到美容店美容。

李女按照约定时间和地点等候张男,但整一个晚上未见其人影。

李女事后找到张男质问此事,双方发生争执。

李女诉至法院,要求张男赔偿其精神损失费1万元。

问题:本案如何处理?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案例第一节民法的基本原则概述案例2:泸州二奶遗赠案黄永彬和妻子蒋伦芳1963年结婚。

1994年,黄永彬和张学英租了房子,以夫妻名义生活。

2001年4月18日,黄某立下经公证的遗嘱,要求将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自己的部分财产遗赠给张某。

4月22日,黄某去世。

张某要求蒋某按照遗嘱履行被张学英拒绝。

几天后,张某一纸诉状交到泸州纳溪区人民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以“损害社会公德”、“遗赠行为无效”为由,驳回了第三者张某依据其情夫的遗嘱要求继承遗产的上诉。

审判长评析说,我国《民法通则》第七条明确规定“民事活动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五十八条规定:民事行为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效,即民法的“公序良俗”原则。

在本案中,遗赠人黄某与蒋某系结婚多年的夫妻,无论从社会道德角度,还是从《婚姻法》的规定来讲,均应相互扶助,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但黄某却无视夫妻感情和道德规范,与上诉人张某长期非法同居,其行为既违背了我国现行社会道德标准,又违反了《婚姻法》,是一种违法行为。

问题: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民法基本原则能否成为判决的直接依据?第二节平等原则案例3:消费歧视案上海市徐汇区龙吴路上的一家手机连锁店进行CDMA手机优惠促销活动。

王老先生对其中一款手机非常中意,于是专程从虹口区的家中取来身份证和社会保障卡,准备购买。

不料,营业员查看了王老先生的身份证后,发现他已70岁高龄,便当场拒绝将手机卖给他。

手机连锁店明确表示,要购买有优惠套餐的CDMA 手机,除了必须出示身份证和社会保障卡外,购买者的年龄不允许超过60岁。

据称,把超过60岁的老人排除在享受优惠活动的范围之外,主要目的是为了减少商家的经营风险。

类似的现象有很多。

目前许多旅行社都有一条不成文的规定,老人、儿童参加港澳旅游团或出境旅游团,必须比普通成年人多交费用,一些旅行社甚至称之为“行规”;而在南方一些热门旅游景点,饭店门口居然贴出了“任务繁重,恕不接待夕阳团和夏令营”的公告。

针对这种情况,一些商界人士却有不同看法。

他们表示,市场经济的最大优越性就在于自由选择,平等和自愿不仅是消费者的权益,也应该是经营者的权益。

根据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经营者在履行了义务的同时,也应该拥有对自己经营行为的处置权,拥有卖与不卖,卖给谁与不卖给谁,以及卖什么价格的权利。

问题:上述现象是否有违反民法平等原则?第三节自愿原则案例3:店大欺客案某业主在购买南山一住宅时,在与发展商签订购房合同的同时,还签订了一份不平等的补充协议。

协议中规定屋顶使用权属于卖方,卖方拥有××花园外墙广告的设立、监管及收益的权利,但不得影响买方的相邻权;卖方拥有××花园的架空层、停车场、会所等公用物业的管理、使用、维修及收益的权利等等。

该业主对其中的若干条文持有异议,但发展商拒绝更改合同。

问题:如何看待发展商的做法?第四节公平原则案例4:最低消费案原告在被告(某餐馆)与朋友一起就餐,饭后结帐时被告提出该店有“包间最低消费800元”的规定,原告提出其在就餐时,被告并未提出最低消费价。

双方为此发生纠纷。

问题:最低消费是否合法?第五节诚实信用原则(重点)案例5:聘用纠纷案原告某电器公司欲开办一家药店,为此与被告刘某签订了一份聘用意向书,约定:被告刘某负责原告将开办的药店的药品质量管理工作,聘用时间和待遇详见《聘用合同》等。

在聘用意向书签订后,原告即为药店开业进行了筹备工作,选定药店的经营场所,取得了经营药品有关证照。

被告也按照有关要求,积极参加了培训、考试、体检等,取得了执业药师资格。

但经过多次磋商,并经行业主管机关的调处,双方未能就被告的聘用时间和待遇问题达成一致意见,被告遂以原告缺乏诚意为由,提出与原告中断关系。

为此,原告为使药店开业经营,只能重新聘请执业药师,导致药店未能如期开业。

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已报销的培训、考试、体检等费用及药店延期开业所致的房屋租金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虽然签订了聘用意向书,但对聘用时间和待遇等聘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未能作出约定,因此该聘用意向书不能发生聘用合同的法律效力。

民事活动主体有缔约的自由,被告有权在签订聘用意向书后,向原告就聘用时间和待遇等问题提出合理的要求。

被告在双方就有关问题未达成一致的情况下,中断双方的关系,并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问题: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第六节公序良俗原则(难点)案例6:公序良俗第一案——泸州二奶遗赠案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案例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与意义案例8:空调安装案2003年8月2日,原告吴某以1700元的价格向某公司购买了空调一台,嗣后该公司派员进行安装,在安装过程中,空调外机脱落,砸在正在帮忙的原告吴某身上,造成吴某多处受伤,并为此花去医药费6万多元。

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被告认为原告在该起事故中负有很大责任,安装人员根据原告吴某的安装位置要求曾提出有困难,但原告坚持已见,并主动爬上不能承受任何重力的过道顶棚的三夹板上,结果连人带机坠落在过道地上,原告应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于法律关系的认定上存在三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原、被告之间形成临时性雇佣关系,被告方作为雇主承担无过错的赔偿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原被告之间构成义务帮工关系,被帮工人原则上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只有在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情况下,被帮工人在其受益范围内对帮工人予以适当赔偿。

第三种观点认为,该案当事人构成无因管理的法律关系,本人(被管理一方)就实际所得的部分利益偿还管理人支付的必要费用。

问题:本案用户吴某与空调公司构成何种法律关系?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重点)案例9:鱼塘案甲乙两家养鱼塘比邻。

一天大雨,甲家23条鱼跳入乙家鱼塘,村民丙丁等亲见。

甲要求乙还此23条鱼,乙认为是鱼自己跳入,拒还。

问题:乙是否该还?第四章自然人案例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案例:儿童作品案刘峰在市教委组织的儿童绘画比赛中获得一等奖。

市教委下属的一家美术杂志社闻讯后即来信表示,他们将出一期儿童作品专刊,希望刘峰能寄来几幅作品供他们挑选。

刘峰的父亲刘洪收信后给杂志社寄去了三幅作品,但之后一直没有回音。

第二年6月,刘洪在该杂志社的期刊上发现有刘峰的两幅作品但没有给刘峰署名,便立即找到杂志社,质问为何不通知他作品已被选用,而且既不支付稿酬也不署名。

然而该杂志社称,刘峰年仅8岁,还是未成年人,还不能享有著作权,因此没必要署名;杂志社发表刘峰的作品是教委对其成绩的肯定,没有必要支付稿酬。

问题:1、根据我国法律,刘峰是否有署名的权利和获得报酬的权利?2、杂志社发表刘峰作品的行为是否为教委对刘峰成绩的肯定?案例:付某7岁的儿子小强平时非常淘气,经常用石头砸别人的窗户,攀摘树木花草等。

一日,当小强在马路边玩耍时,遇见有人用三轮车拉着镜子。

邻居萧某见状说:“你有本事把那个镜子砸碎,算你厉害。

”小强听完当即就拿起石头砸过去,结果致使价值400多元的镜子被砸碎。

事后,镜予的主人找到付某要求赔偿,付某支付了相当的价款。

但随即得知小强乃萧某唆使,便要萧某赔偿。

萧某说,自家小孩调皮惹祸当然由自己负责,以此拒绝赔偿。

问题:1.小强平时砸坏的东西应由谁赔偿?为什么?2.镜子的损失最后应由谁来承担?案例:胎儿索赔案邓某(女)怀孕六个月后,其丈夫不幸被车撞死,对方车主刘某只同意赔偿死亡补偿费、丧葬费和被扶养人邓某的生活费,不同意赔偿邓某腹中胎儿的生活费。

邓某不服,认为胎儿也有权获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权利。

双方经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本案在处理过程中,对于胎儿是否享有请求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权利产生了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公民的民事权利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胎儿既然还未出生就不应享有民事权利,无权获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

第二种意见认为,胎儿虽未出生,但其相关的权利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如继承权、生命健康权等,因此,胎儿也应享有获得生活费的权利。

问题:遗腹子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吗第二节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重点)案例:买卖彩电案张某去年只有17岁,在本镇的啤酒厂做临时工,每月有600元的收入。

为了上班方便,张某在镇里租了一间房。

7月份,张某未经其父母同意,欲花500元钱从李某处买一台旧彩电,此事遭到了其父母的强烈反对,但张某还是买了下来。

同年10月,张某因患精神分裂症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

随后,其父找到李某,认为他们之间的买卖无效,要求李某返还钱款,拿走彩电。

问题:1、此买卖是否有效?2、分析本案中买卖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案例:17岁的中学生鲁振华为买一部学习机,擅自将其祖母给他的价值400元的玉器作价400元卖给星星商店,后至百货公司以350元买得学习机一部,其余50元在该百货商店买得文具若干。

其父母发现后,要求星星商店返还玉器,并要求百货公司返还400元。

星星商店和百货公司均不同意。

有人认为,鲁振华虽然为未成年人,但商店和百货公司均不知情,他们在收购和出卖玉器和学习机以及文具时,并没有过错,而且他们在收购和出卖玉器和学习机以及文具时,是按照实价,没有贱买和贵卖,因此他们不必要返还玉器和学习机及文具。

也有人认为,鲁振华作为未成年人,其民事行为能力受限制,他不能在没有取得其父母(法定代理人)同意的情况下,不能从事类似出卖玉器和购买学习机以及文具的行为,因此,鲁振华分别和星星商店和百货公司的买卖行为为无效,均应当相互返还。

问题:本案如何处理?案例:2002年10月,吴某带6岁的儿子小明到我家玩麻将,在我们玩麻将时,小明与我7岁的儿子小刚、邻居魏某5岁的女儿小以外面玩耍,玩耍中,小明不慎掉入一池塘中死亡。

为此,吴某以小刚、小莲没有积极救助小明而导致其死亡为由,要求我和魏某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救助他人的义务吗?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一、宣告失踪案例:原告,钱某,女;被告,王某,男。

钱某与王某于1987年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孩。

王某自1990年外出打工回来后,经常整天在外吃喝玩乐,甚至与其他女性发生不正当关系,对钱某母女不尽任何家庭义务。

1993年2月,王某再次外出打工,但此后再也没有回来,也未跟家中有任何联系。

1996年4月,钱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王某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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