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应当限制网络司法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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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行网上司法拍卖(变卖)的规定-苏高法〔2013〕330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行网上司法拍卖(变卖)的规定-苏高法〔2013〕330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行网上司法拍卖(变卖)的规定正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行网上司法拍卖(变卖)的规定苏高法〔2013〕330号(2013年12月11日)为推进执行公开,最大限度实现涉讼财产交易价格最大化,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网上司法拍卖,是指人民法院在纯粹的网络技术平台上,以电子竞价的方式依法自行处置涉讼财产(包括破产财产)的方法。

网上司法拍卖实行零佣金制度,即成交后买受人除支付拍卖成交款外,不需支付佣金及其他费用。

网上司法拍卖在淘宝网开发的技术平台上进行。

第二条网上司法拍卖工作由执行部门主导,司法鉴定技术部门辅助配合。

各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应在财产处置环节组成专门小组,负责网上司法拍卖工作。

第三条执行部门在网上司法拍卖中,应做好以下工作:(一)注册和管理本院淘宝网店;(二)决定是否网上拍卖;(三)查清财产状况及瑕疵状况等;(四)确定保留价和起拍价;(五)制作并上传拍卖公告、拍卖须知、视频及照片,并完成相关设置;(六)接受咨询及看样;(七)监督网上拍卖活动;(八)签订成交确认书;(九)确认保证金及拍卖余款到账;(十)裁定和办理财产交付;(十一)其他有关事项。

第四条拍卖公告应当在淘宝网和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上发布;法律有明确规定的,还应在相应纸质媒体上同步发布。

拍卖法院还可根据潜在竞买人的分布情况,同时在其他媒介上发布拍卖公告。

第五条竞买人(含申请执行人)参加竞拍需交纳保证金。

保证金数额由拍卖法院按标的起拍价的一定比例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六)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三、《网拍规定》涉及的十二个主要问题(十)关于网络司法拍卖中各主体的禁止性义务的问题为保证网络司法拍卖的公平公正和廉洁性,《网拍规定》第三十四条明确除执行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和近亲属不得参与竞买外,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拍卖辅助工作的社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和近亲属也不得参与竞拍。

而网络服务提供者除了因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还可能因严重的违规操作从服务提供者名单库中除名。

这里的操控拍卖程序包括在拍卖程序中设置操控功能和采取操控行为两种表现形式。

由于网络拍卖平台的后台控制具有隐蔽性特点,不易发现。

一旦在拍卖程序中设置后台操纵功能,出现操纵拍卖行为,参与各方会对该平台进行的所有拍卖行为产生怀疑,对司法拍卖整体产生不信任,可能会引发大量纠纷,恶劣影响会成倍放大。

因此,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行为必须严格限制、随时监控、及时处置,出现《网拍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拍卖中操控拍卖程序、修改拍卖信息或恶意串通、弄虚作假、泄漏保密信息等行为的,执行法院应当及时纠正、监督,情况紧急的可依《网拍规定》第二十八条暂缓、中止拍卖,在个案中消除不良后果、维护公正。

而最高人民法院则有权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行为情节和后果决定是否从名单库中予以除名,当然该除名程序同样应经过第三方评估后,由专门的评审委员会决定。

(十一)关于当事人的权利如何救济的问题《网拍规定》第三十六条明确了不同角色的当事人(包括利害关系人、案外人)在不同情况下的救济渠道。

针对执行行为,如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网络司法拍卖行为程序违法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通过异议、复议救济其权利,异议、复议期间,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或者裁定中止拍卖。

案外人如对拍卖财产的实际权属存在争议,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对拍卖物提出案外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并决定暂缓或者裁定中止拍卖。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10.29•【文号】法〔2024〕238号•【施行日期】2024.10.29•【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执行程序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2024〕2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指导意见》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行为,着力提升执行财产处置水平,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执行工作实践,就做好网络司法拍卖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1.尽职调查财产现状。

执行法院应当对财产现状进行调查,不得以“现状拍卖”为由免除调查职责。

对下列财产,应当重点调查以下事项:(1)对不动产,应当通过调取登记信息、实地勘察、入户调查等方式,调查权属关系、占有使用情况、户型图、交易税目和税率、已知瑕疵等信息;(2)对机动车,应当调查登记信息、违章信息、排放标准、行驶里程等对车辆价值有重要影响的信息;(3)对食品,应当调查是否过期、是否腐败变质、是否属于禁止生产销售物品等信息,防止假冒伪劣食品通过网络司法拍卖流入市场,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4)对股权,应当调查持股比例、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出资期限、财务报表,以及股息、红利等对股权价值有重要影响的信息。

2.严格审查权利负担的真实性。

执行法院在财产调查过程中应当加大对虚假权利负担的甄别力度,案外人主张财产上存在租赁权、居住权等权利负担的,重点围绕合同签订时间、租赁或者居住权期限、租金支付、占有使用等情况,对权利负担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熟悉网络拍卖相关法律法规

熟悉网络拍卖相关法律法规

四、网络拍卖标的相关法律法规
(二)文物拍卖标的 1.文物拍卖标的的范围
我国境内,以下物品不得作为文物拍卖标的: 第一,应依法上交国家的出土(水)文物。 第二,被盗窃、盗掘、走私的文物或者明确属于历史上被非法掠夺的中国文物。 第三,公安、海关、工商等执法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没收、追缴的文物, 以及银行、冶炼厂、造纸厂及废旧物资回收单位拣选的文物。 第四,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及其他国家机关、部队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收藏、保管 的文物,以及非国有博物馆馆藏文物。 第五,国有文物商店收存的珍贵文物。 第六,国有不可移动文物及其构件。 第七,涉嫌损害国家利益或者有可能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标的。 第八,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流通的文物。
2.网络拍卖的流程
























图7-1 网络拍卖的流程
二、网络拍卖企业与拍卖师相关法律法规
(一)网络拍卖企业的设立条件
1.办理工商登记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设立 拍卖企业应当依照《拍卖法》《公司法》等法 律法规的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领取营业执照,并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取 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
《文物拍卖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拍卖企业申请文物拍卖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 件:① 有1 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注册资本,非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② 有 5名以上文物拍卖专业人员;③ 有必要的场所、设施和技术条件;④ 近两年内无违法违规 经营文物行为;⑤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网络司法拍卖规定

网络司法拍卖规定

网络司法拍卖规定网络司法拍卖是指法院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的司法拍卖活动。

为了规范和保障网络司法拍卖的公平、公正、透明,制定了以下规定:一、参与资格规定1. 所有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与网络司法拍卖活动,但需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进行注册和认证。

二、报名与竞价规定1. 参与网络司法拍卖的竞买人需在指定时间内进行报名,并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

2. 竞买人需按照要求进行竞价,可通过互联网平台实时提交竞价。

3. 竞价过程中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网络拍卖规定,竞价必须以整数为单位。

三、信息公示与保护规定1. 法院在网络拍卖平台上发布拍卖信息,包括拍卖物品的基本信息、起拍价、拍卖规则等,并确保信息公开透明。

2. 法院对竞买人的个人信息进行保护,不得泄露其个人隐私信息。

四、拍卖成交规定1. 竞价时间一般为2小时,出价结束后无其他竞价,且出价高于起拍价,即可成交。

2. 网络拍卖成交后,竞买人需按照规定时间内缴纳全部款项,并办理过户手续。

3. 在竞买人不能履行合同的情况下,法院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重新拍卖物品。

五、申诉与争议解决规定1. 竞买人在网络拍卖过程中对相关事项有异议,可提出申诉。

法院将组成专门的申诉处理小组对申诉进行审查,并及时回应。

2. 对于争议问题,可以通过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六、监督管理规定1. 网络拍卖平台提供监督举报通道,任何人都可以对网拍活动中的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2. 法院对网络拍卖活动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

七、其他规定1. 如出现网络拍卖发生故障、中止或延期的情况,法院将及时通知竞买人,并按照情况进行处理。

2. 网络拍卖平台提供技术保障,确保拍卖活动的正常进行。

网络司法拍卖规定的制定和实施,有助于提高拍卖活动的公正性和透明度,确保竞买人的权益,同时也为经济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更加便捷的渠道。

在未来的发展中,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措施,推动网络司法拍卖的规范化和健康发展。

我国网络司法拍卖法律问题研究

我国网络司法拍卖法律问题研究

我国网络司法拍卖法律问题研究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及电商业务的迅猛发展,网络司法拍卖成为了一种新型的司法拍卖方式。

网络司法拍卖的优势在于减少了物品流转及人员流动所带来的安全风险,同时拓宽了买家的范围,提高了司法拍卖效率。

然而,随着网络司法拍卖的发展,相关法律问题也逐渐浮现。

首先,网络司法拍卖的合法性问题引起了一些争议。

因为在网络司法拍卖中,所有的交易都是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的。

因此,市场监管部门需要对这些交易进行监管,以保证拍卖的合法性。

近年来,若干网络司法拍卖事件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例如,2018年有一宗拍卖甲醛疑云事件,引起了业内人士的热议,提高了市场的监管要求。

其次,网络司法拍卖的信息公开问题也值得关注。

网络司法拍卖的关键在于信息披露,因为这些信息直接关系到交易当事人的利益。

然而,在现实情况下,信息的披露并不充分,容易导致交易当事人的权益受损。

例如,2020年江西南昌一起土地拍卖事件,拍卖人在拍卖前没有公示清楚地块变化情况,导致拍卖失败,让拍卖当事人遭受了损失。

最后,网络司法拍卖的司法效力问题也被人们广泛关注。

网络司法拍卖是一种全新的司法拍卖方式,其司法效力需要得到法律的保障。

在司法实践中,过程中会出现一些司法效力上的问题。

例如,广州某二手房案件中,买家在网上拍卖中购得一处房产,之后,房产的所有权归属问题不清,买家一直被拖着无法入住房产,导致案件最终沦为一场耗时长达一年的官司。

因此,网络司法拍卖领域内的法律问题亟待研究和解决。

在实践中,需要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的市场,完善法律机制,加强对网络拍卖交易的监管和信息披露,进一步提高司法拍卖的效率和公信力。

案例:1. 2018年,成都一家公司诉讼一家医疗器械公司,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将对方的注销股权拍卖。

在拍卖时,买家出价高于起拍价,成功获得了该股权。

但是,后来法院认定该交易违反了公司法规定,因此撤销了该笔交易,退还了买家支付的拍卖金和竞价保证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7.04.19•【文号】•【施行日期】2017.04.19•【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执行,执行程序,执行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通知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于2017年1月1日正式施行以来,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积极响应,迅速贯彻落实司法解释精神,全国网络司法拍卖工作取得良好开端。

但实践中,有部分省份尚未全面部署网拍工作,有部分法院对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一些实务问题的处理及有关系统的使用方面仍存在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工作,解决实务中出现的问题,现提出如下要求:一、关于各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实施意见、明传通知的规范性问题。

各高级人民法院结合本地工作实际,以出台具体实施意见、下发明传通知等方式指导辖区法院开展网络司法拍卖工作,应当在充分理解司法解释内容及我院法(2016)431号文件要求的前提下进行。

司法解释、文件有明确要求的,应严格遵守;除拍卖财产本身因性质原因不宜通过网络司法拍卖方式处置的外,司法拍卖应当以网络拍卖方式为主,以委托拍卖方式为辅,不得任意扩大通过委托拍卖方式处置财产的范围;应严格落实最高法院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制度,确保申请执行人从五家网站中选择平台,不得擅自缩小名单库范围;应按照431号文件的要求充分保障申请执行人选择平台权利,指导、协调执行部门与连部门将申请执行人选择平台程序前置到立案阶段。

二、关于网拍辅助工作的有关问题。

辅助工作机构如何选定、工作如何开展、费用如何收取,是影响网络司法拍卖工作能否顺利推进的重要因素之一。

各高级人民法院应以有利于工作开展、防范消极怠工、杜绝司法不廉为基本出发点,加强调研、创新思路、因地制宜,拟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辅助工作机构的选择标准、工作内容、收费标准及监督管理办法等,可采取先行试点——总结经验——全面铺开的方法,进一步规范网拍辅助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二)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一)关于网拍优先原则2004年《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拍卖变卖规定》)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拍卖被执行人财产,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并对拍卖机构的拍卖进行监督,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 过去,人民法院根据执行工作的实际,委托拍卖机构现场拍卖,对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缓解“执行难”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拍卖机构现场拍卖模式也部分存在信息封锁、串标、围标、职业控场等问题。

因此,在“互联网+”作为国家战略推进的时代背景下,法院的司法拍卖改革应当顺应信息化发展趋势,鼓励优先通过网络司法拍卖的方式处置财产。

《网拍规定》第二条明确:“人民法院以拍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应当采取网络司法拍卖方式。

”此处采用“应当”的措辞,体现出强制性规范和指引性规范的双重属性。

一方面针对已经开展网络司法拍卖的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个案中实施司法拍卖,应以网络司法拍卖为常态,有条件的必须选择网络司法拍卖的方式;另一方面针对尚未开展网络司法拍卖的人民法院,因为互联网技术发展不平衡等原因,尚未建立与网络司法拍卖平台联系的,应当积极推进与网络司法拍卖平台的协调合作,根据法院工作的实际情况,加快建立当地网络司法拍卖的相关机制,加强软硬件等配套建设,保证当地的司法拍卖尽快实现网络司法拍卖的运行模式。

同时,因我国各地互联网技术发展不平衡以及法院处置财产性质的多样性,不宜一刀切地规定所有的财产处置都通过网络司法拍卖,而应将网络司法拍卖作为法院处置财产优先选择方式,与其他处置财产方式相协调,共同服务司法拍卖工作。

尤其考虑到执行中处置的财产涉及多种情况,有财产为限制交易物甚至为禁止交易物,如文物[1];有财产价值减损危险较高或存在不容易保管情形的,需要及时变价,不适于采用网络司法拍卖的方式,如生鲜食品[2];有财产因市场价值恒定,无需采取拍卖的方式变现;有财产只能针对特定人群进行拍卖,并受到当地的交易政策限制,如特定地域的房屋、车辆;有财产的交易过程必须接受严格的监管,并且遵守特别的市场规则,如期权、期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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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司法网拍:改革VS违法高院与中拍协较量0)字号:T|T自7月9日浙江省法院在淘宝网进行司法拍卖之后,引发不同解读。

新京报记者宋识径摄浙江省拍协向浙江省高院递交报告,反对法院通过淘宝网拍卖。

新京报记者宋识径摄支持者认为,网上拍卖佣金为零,成交价更高;中拍协认为法院网上拍卖行为违法浙江省法院系统在淘宝网上尝试网络司法拍卖,引发两种不同解读。

支持者认为,传统司法拍卖的佣金过高,网络拍卖成交价更高,并且佣金为零,是司法拍卖改革的一种方式。

拍卖行业从业者、中拍协等表示反对,认为法律规定司法拍卖必须由拍卖公司进行,法院的网络拍卖行为是带头违法。

自7月9日首例淘宝网络司法拍卖至今,其引发的争论仍在继续。

□新京报记者宋识径浙江杭州报道8月3日和6日,淘宝网司法拍卖频道分两次挂出了4辆轿车。

又继7月9日首次网络司法拍卖以来,浙江法院在淘宝网上举行的第二次网络司法拍卖,没有拍卖公司参与。

前后两次拍卖者是宁波北仑区法院和鄞州区法院。

看到拍卖公告,浙江省拍卖行业协会秘书长王立田心情又沉重起来。

近一个月前,浙江省拍协向浙江省高院发函,并未能抵制网络司法拍卖的进行。

网上的司法拍卖自1998年司法拍卖制度被确立并明确委托拍卖原则,一直维持至今。

现在,浙江当地法院尝试打破这种局面7月9日上午10点,浙江法院司法拍卖首次在淘宝网上举行。

宁波市北仑法院拍卖的“宝贝”是一辆黑色宝马WBAHN730轿车,车牌号为浙B8M189。

经过资格审查的淘宝网用户,都可参加竞价。

与平时在网上“淘宝贝”不同,参加司法拍卖需要支付保证金。

此次,北仑法院拍卖的宝马轿车评估价25.08万元,起拍价19.99万元,保证金5万元。

按淘宝设定的加价幅度,每次至少1000元。

网络拍卖开始10秒后,有人出价20.09万。

9秒之后,有人加价2000元。

8秒之后,又有人加价。

不到一小时,这辆宝马轿车已被抬到32.39万元,高出起拍价12.4万元。

此时,一直在电脑前紧盯价格变动的北仑区法院办公室主任李瑛,终于“松了一口气”。

7月10日晚10点,竞拍结束,经过53次叫价后,这辆宝马车的最终成交价33.09万元。

买家的编号为L1007,吉林辽源人,通过四次“举牌”,以1000元的优势胜出。

9日当天,鄞州区法院与北仑区法院同时在淘宝网上进行司法拍卖,其拍卖的是一辆小型客车,车牌为浙BX8105。

经过15轮叫价,小型客车最终以67000元被拍出。

该车评估价58650元,起拍价5万元。

李瑛表示,从参与的人数到成交价格,都超出了法院的预料。

去年,北仑区法院共委托拍卖二手车12辆,有7辆经过一次拍卖成交,一辆经过二次拍卖,剩下4辆流拍。

按现行规定,法院卖掉被执行人的财产,必须进行拍卖。

但是,法院不能自己拍卖,必须委托给拍卖公司进行,拍卖公司会从中收取佣金。

自1998年司法拍卖制度被确立并明确委托拍卖原则,一直维持至今。

现在,浙江法院尝试打破这种局面。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法院和鄞州区法院,在淘宝网上开起“店铺”,将司法拍卖搬到了网上。

这是两场没有拍卖公司参与的拍卖会。

拍卖结束后,浙江省高院、宁波市中院、北仑法院、鄞州法院在一起开了座谈会,总结得失。

李瑛说,此次试点工作是在浙江省高院的统一部署下进行的,北仑区法院成为试点,与该地法院在司法鉴定、对外委托方面的做法先进有关,但该院并未主动争取。

尝试“司法拍卖改革”今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确定,涉讼资产的拍卖要逐步通过电子交易平台竞价,以电子竞价方式取代“击槌成交”浙江省高院跟淘宝网合作是在今年年初。

自今年1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开始实施,要求审判执行与委托拍卖分离。

在浙江省,司法委托拍卖不再由执行部门负责,而交由司法鉴定处进行。

1月5日,在全省法院院长会议上,浙江省高院院长齐奇公开表示,2012年要将司法拍卖搬上淘宝网或其他网络。

齐奇说,以往,有利益的驱使,容易滋生腐败,既然阳光司法,就要公开透明,因此运用淘宝网交易平台或其他网络去拍卖,试行用互联网竞价的司法拍卖改革,力求拍卖“标的物”交易价格最大化。

据媒体报道,面对浙江省的100多位法院院长,齐奇说:“我这是出题考大家,我们基层法院的院长们跟这些拍卖公司到底有没有瓜葛,就看这项制度的推进程度。

”今年2月,在全国法院深化司法拍卖改革工作会议上,浙江高院也表达了上述想法。

拍卖上网成为定势。

在上述的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确定,涉讼资产的拍卖要逐步通过电子交易平台竞价,以电子竞价方式取代“击槌成交”。

随后,浙江高院尝试将淘宝网作为拍卖平台,并在当地引发争论。

据浙江当地媒体报道,法院看中淘宝网,是因为其较为成熟的技术和较大的客户群。

有法官表示,淘宝网总部位于杭州,也为双方合作提供便利。

拍卖师徐先生认为,司法拍卖放在淘宝网上,不太严肃。

他推测,法院此举或许在展示亲民形象。

该拍卖师长期从事二手车拍卖。

对于此次在网络拍卖中,宝马车拍出的“高价”,他认为并不奇怪,现场拍卖拍出同等价格并不难。

拍协发公函抗议浙江省拍协向浙江省高院递交报告,反对抛开拍卖公司直接在淘宝网上拍卖自6月份,淘宝网推出“司法拍卖”频道之后,王立田便开始经常逛淘宝网,并收集质疑“网络司法拍卖”的评论和报道,同时挂到浙江拍协的网站上。

王立田是浙江省拍卖行业协会秘书长。

在网络司法拍卖之前,浙江省高院没有与省拍协沟通。

浙江省拍协向浙江省高院递交报告,反对抛开拍卖公司直接在淘宝网上拍卖。

王立田说,当时高院没有反馈,不过,之后,法院上网拍卖的事也没了动静。

针对此前,有观点认为法院法官与拍卖公司有“瓜葛”,王立田说,法院通过摇号确定拍卖公司,拍卖公司不会和案件执行法官直接联系,自确立审判执行与委托拍卖分离的模式之后,在全省范围内,没有法官和拍卖公司在司法拍卖中“搞小动作”。

王立田认为,法院和拍卖企业是合作而非对立的“敌我”关系,不能把法官和拍卖企业正常的工作接触“妖魔化”。

8月6日,淘宝网上的“司法拍卖”频道挂出准备拍卖的轿车。

6月底,王立田在微博上看到淘宝网上的“司法拍卖”页面,他报给浙江省商务厅和中国拍卖行业协会。

在网络司法拍卖开拍之前,浙江省拍协召开会长办公会议商讨,决定及时向各级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并“注意方式方法”,同时,要一如既往地协助好法院做好司法委托拍卖工作,“以实际行动维护行业的正面形象”。

在讨论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一份名为《对省高院拟推行司法淘宝网络拍卖的意见》的文件。

7月8日,这份文件以公函的方式快递给浙江省高院。

“不能替代现场拍卖”浙江拍协认为,淘宝网的受众与拍卖企业的竞买人有明显区别,大量潜在的客户不知道拍卖信息在7月8日发给浙江高院的“意见”中,浙江省拍协表示,“充分理解贵院利用网络技术提升司法拍卖效率的初衷,但也对此种做法可能带来的诸多问题表示担忧”。

浙江省拍协认为,现行的司法委托拍卖管理办法应继续执行,“不要轻易否定”。

王立田说,高院绕开拍卖公司,是把拍卖行业的贡献完全抹杀。

浙江省拍协不解的是,即使要推行网络拍卖,也没必要抛开“拍协”找淘宝,因为“浙江拍卖在线”网2011年已上线。

王立田介绍,该系统能实现现场和网络同步拍卖,有不少拍卖企业已在使用,效果也不错。

浙江省拍协认为,网络拍卖不能完全替代现场拍卖,尽管淘宝网客户众多,知名度也高,不过,淘宝网的受众与拍卖企业的竞买人有明显区别,大量潜在的客户不知道拍卖信息,甚至很多人不会使用网络。

在拍卖中,动产产权归属比较清晰,过户也简单,在网上成交还容易操作;房产、土地使用权等,竞买人不敢贸然竞买,不适合搞纯网络拍卖。

拍卖师徐先生认为,法院小看了拍卖师的作用。

“拍卖师并不是简单地在现场叫价,还有很多铺垫性工作。

”他说,能看得见的作用,只是冰山一角。

在此次淘宝网的竞买协议中,王立田发现因拍卖公司缺位造成的“问题”。

竞买协议规定,“因不确定因素或不可抗力致使拍卖标的物不能办理变更过户手续或不能如期交割等一切事宜,法院及淘宝不承担相关责任”。

王立田说,上述的状况一旦发生,竞买人和案件当事人的利益将无法保障,而在之前的司法拍卖中,如果产生标的物不能过户等情况,拍卖公司会先行承担责任。

淘宝的“零佣金”拍卖法规定,拍卖公司收取佣金的上限是5%。

绍兴3家纺织企业两次向联合会反映,敦促法院抛弃拍卖行此次淘宝网上的司法拍卖佣金为零。

7月19日,北仑区法院办公室主任李瑛说,这让竞拍者得到实惠。

浙江高院的一位法官说,选择淘宝网的一个原因是,传统拍卖公司收取佣金太高。

拍卖法规定,拍卖公司收取佣金的上限是5%。

2011年2月,浙江省下调拍卖佣金的收取比例,要求拍卖成交价50万元以下的,佣金收取比例不超过5%;超过1亿元的,不得超过0.2%;最高不得超过100万元。

不过,当地一些企业仍认为这是“天价”。

浙江省企业联合会副秘书长徐增康说,去年8月和今年6月,绍兴3家纺织企业两次向联合会反映,敦促法院抛弃拍卖行。

按上述3家企业的计算,1000万元的标的,诉讼费8.18万元,执行费7.74万元,拍卖佣金却要20.5万元。

表面上,佣金是向买受人收取,实际上是诉讼企业支付,因为“佣金高了,成交额就低了”。

浙江企业联合会秘书长陈卫东批示,以本协会的名义将上述材料送至浙江省高院。

不过,王立田并不认同,他说,佣金的收取比例,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有规定,拍卖行业是靠佣金吃饭,通过提供服务、诚实劳动获取报酬,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无不妥。

在2011年,浙江已将收费标准下调了30%-50%。

拍卖师徐先生说,司法拍卖并非无本万利,拍卖的每个环节都要花钱。

他举例说,在当地主流平面媒体上登一4cm×8cm的公告,需要4000多元,还要在多家媒体上连登几天,还有拍卖场地费等。

另外,法院经常会委托拍卖一些根本没人要的东西,比如二手的吊灯、布匹,“很多时候都在赔钱”。

王立田说,淘宝的“零佣金”只是个幌子,它不可能是在“学雷锋”,保证金沉淀期的利息收入、点击量带来的广告效益,都会让淘宝受益。

中拍协副秘书长欧阳树英认为,“零佣金”可能导致司法成本大幅增加。

据媒体报道,拍卖公告上线后,到北仑区法院看车的有30多人,电话响个不停。

一位法官说,听电话听得“耳膜都要震破了”。

欧阳树英分析说,如果工作量增加1000倍,法院需要多增加多少人手?目前,法院网络拍卖省掉了佣金,但司法行政成本大幅增加,会对法院目前已紧张的司法资源形成更大的压力。

“这种司法拍卖模式在浙江的推进可能难以为继。

”浙江高院与中拍协的较量中拍协认为淘宝网和法院都没有拍卖资质;近日,淘宝司法拍卖平台上又多出了17家法院在网上司法拍卖试水后,7月12日,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发表声明,浙江省高院联合淘宝网推出网络司法拍卖活动的做法“不符合拍卖法律法规”。

中拍协在黑龙江举行首次法律工作会议,会上,淘宝事件成了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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