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并购反垄断审查实质性标准界定

合集下载

上市公司外资并购的反垄断审查标准探寻

上市公司外资并购的反垄断审查标准探寻

上市公司外资并购的反垄断审查标准探寻
李文莉
【期刊名称】《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年(卷),期】2010(028)003
【摘要】企业并购的控制作为反垄断法的三大核心内容之一,一直成为各国反垄断监管的重点.而上市公司的外资并购因其并购动机等原因表现出较强的反竞争性,新<反垄断法>确立了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原则标准,但因缺乏科学的可量化的标准,为执法机构企业并购的反垄断审查带来困难.本文以上市公司外资并购为视角,对欧美的反垄断审查进行考察,提出在现有的执法实践经验基础上,加快确立反垄断审查的具体可量化标准的具体建议,以期对我国的反垄断审查的标准的构建有所裨益.【总页数】3页(P46-48)
【作者】李文莉
【作者单位】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公共管理学院,安徽,合肥,23003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79.2
【相关文献】
1.外资并购的反垄断审查和国家安全审查的比较
2.外资并购国企反垄断审查中的进一步审查与听证程序
3.外资并购反垄断审查与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比较研究
4.外资并购中反垄断审查制度研究——以《反垄断法》和现行审查制度为视角
5.关于反垄断制度若干问题的讨论——兼谈外资并购中的反垄断审查问题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外资并购的反垄断审查标准的浅议

外资并购的反垄断审查标准的浅议

外资并购的反垄断审查标准的浅议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不断深入,外资并购在各国经济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

外资并购在推动国际经济合作、促进跨国投资、实现市场共享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但同时,由于外资并购涉及资本等资源的跨境流动,往往会对当地市场产生一定的冲击,抬高市场价格、挤占当地企业等,因此,各国政府对外资并购进行了一定的规制和监管,其中反垄断审查作为其中的重要一环,逐渐成为各国政府对外资并购审核的重要标准。

反垄断审查,即针对外资并购项目中涉及到的市场竞争、价格和消费者利益等方面进行审查的一项制度。

该制度主要针对大规模横向和纵向并购,尤其是主导型和垄断型的外资并购进行审查,以维护当地市场的竞争秩序,保障消费者和其他企业的利益。

同时,反垄断审查也能有效防范外资企业利用资本优势和技术优势排挤竞争对手等不良行为,以促进市场发展和竞争。

反垄断审查标准主要包括市场份额、主导地位、制约和替代性等方面。

市场份额是反垄断审查的一个重要依据,主要是通过对相关市场的调研和分析,确定被并购企业在市场中的占有率和影响力,以及并购后企业在市场中的占有率和市场份额。

主导地位则是指将企业的市场地位与其竞争对手比较,评估被并购企业是否拥有垄断地位,并从而得出并购后企业是否可能形成占主导地位的结论。

制约性则是指竞争对手能够制约并购企业的行为,从而体现出竞争对手对市场的影响力。

替代性则是反映出其他产品和服务替代被并购企业的相关产品和服务的替代效应。

若其他产品和服务是可替代的,那么并购可能对市场的影响会比较小。

除此之外,反垄断审查还需要考虑投入产出,即将并购企业的生产成本、管理成本、工程成本等相对于该市场中其他企业进行比较。

如果被并购企业的生产成本与其他企业相比更低,可以带来更大的竞争优势,这种并购对于市场的影响可能是较小的。

值得注意的是,反垄断审查不仅仅是为了防止垄断,或者反竞争行为的发生,还可以对各行各业影响更深远的问题进行检测。

例如,在国际并购方面,反垄断审查还能够维护当地居民的生存条件。

跨国并购与反垄断法律

跨国并购与反垄断法律

跨国并购与反垄断法律随着全球化的推进和国际贸易的不断深化,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走向跨国并购。

与此同时,各国政府和反垄断机构也在对这些跨国并购进行监管,以防止垄断行为的出现。

本文将探讨跨国并购的基本概念及其与反垄断法律的关系。

一、跨国并购的基本概念跨国并购是指企业以购买、合并等方式,将海外企业纳入到自己的体系中,实现国际扩张的一种行为。

跨国并购的目的往往是通过扩大企业规模、提高市场份额、壮大实力等方式,来增强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这种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带来经济效益,但也可能造成垄断行为和市场不公平竞争等问题。

二、反垄断法律的基本原则反垄断是指防止企业利用市场垄断地位对其他竞争企业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反垄断法律是针对这种行为所制定的法律,在国际贸易和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反垄断法律已成为各国政府和反垄断机构对跨国并购等行为进行监管的重要手段。

反垄断法律的主要原则包括以下几点:1、禁止垄断行为:反垄断法律将一系列垄断行为给出明确的禁止规定,如价格垄断、差别对待、排斥其他企业等。

2、保护市场公平:反垄断法律旨在保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禁止企业通过各种不正当手段获得市场优势,对其他企业形成不公平竞争。

3、促进市场效率:反垄断法律不仅要保证市场竞争的公平性,还要促进市场效率的提高,从而满足消费者多样化和个性化需求。

三、跨国并购与反垄断法律跨国并购可能对市场竞争形成不同程度的影响。

如果跨国并购使得企业在某个市场上形成了垄断地位,那么这种行为就会违反反垄断法律的原则。

因此,反垄断法律通常会对跨国并购提出如下要求:1、禁止垄断效应:反垄断法律要求跨国并购后不得对市场竞争形成垄断效应。

如果一家企业在某个市场上已经具有相当的垄断地位,那么如果并购了该市场上的其他企业,就可能进一步扩大其垄断地位,影响到市场其他竞争企业的发展。

因此,反垄断法律通常会禁止成立具有垄断效应的企业。

2、评估市场影响:针对跨国并购行为,反垄断法律要求对企业的市场影响进行评估。

外资并购中的反垄断问题研究

外资并购中的反垄断问题研究

外资并购中的反垄断问题研究简介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程度的加深,外资并购在国际经济中扮演越发重要的角色。

然而,在进行外资并购时,往往会涉及到反垄断法的问题。

反垄断法不仅影响着外资并购的顺利进行,也直接关系到市场的公平竞争和经济的发展方向。

因此,本文将针对外资并购中的反垄断问题展开研究,并探讨其中的相关规定及其应对方案。

外资并购中的反垄断问题什么是反垄断法反垄断法是指禁止或限制垄断行为的法律规定。

其目的在于保护市场竞争的秩序,使市场上的企业保持平等竞争的机会,从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外资并购中的反垄断问题外资并购所涉及的反垄断问题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垄断的市场排斥在进行外资并购时,有可能会出现垄断市场的情况。

即便并购双方所在市场较小,但是若它们的市场份额过大,可能会对市场的正常运行造成威胁。

这样的垄断行为会对消费者造成伤害,同时也违反了国家的反垄断法规定。

2.对竞争对手的打压外资并购所形成的企业可能会对市场上的其他竞争对手造成威胁,从而限制了市场上的竞争。

这种打压行为也属于垄断行为范畴。

3.影响产业结构和产业链布局外资并购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到产业结构和产业链的布局。

一些具有战略地位的企业被收购后,可能会导致行业整体集中度上升,从而产生新的垄断行为。

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国内外针对反垄断问题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中国反垄断法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正式实施。

该法规定了禁止垄断、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禁止垄断协议、禁止垄断集中以及反垄断审查等内容。

美国反垄断法近一个世纪以来,美国的反垄断法已经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主要包括《夏曼反托拉斯法》、《克雷顿法》、《福特法》、《克林顿宣言》、《汉密尔顿报告》等。

欧盟反垄断法欧盟的反垄断法主要以《欧洲联盟竞争法》(EC Treaty)为基础。

其重要内容包括禁止垄断、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禁止反竞争行为以及对企业垄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等。

跨国并购与我国反垄断法律问题探讨

跨国并购与我国反垄断法律问题探讨

跨国并购与我国反垄断法律问题探讨跨国并购是指企业在国际范围内进行的跨国家界的合并和收购活动。

随着全球化的加速推进,跨国并购在全球范围内越来越频繁和复杂,成为国际商业活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跨国并购活动涉及到多个国家之间的法律问题,其中包括反垄断法律问题。

本文将探讨跨国并购与我国反垄断法律问题。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反垄断法律旨在保护市场竞争的正常进行,防止垄断行为对市场经济秩序的破坏。

我国《反垄断法》是我国反垄断法律体系的核心,对于规范跨国并购活动具有重要意义。

在跨国并购过程中,反垄断法律问题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反垄断法律要求合并和收购活动必须符合市场监管机构的审查和批准。

根据《反垄断法》,涉及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以及达到一定规模的并购交易,必须报告给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进行审查和批准。

对于跨国并购来说,涉及到多个国家的市场竞争问题,尤其需要注意不同国家的反垄断监管机构对此类交易的处理方式和标准。

另一方面,反垄断法律还要求合并和收购活动不能导致对市场竞争的限制。

根据《反垄断法》,对于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进行的垄断行为,以及可能导致市场垄断的并购活动,都是被禁止的。

对此,跨国并购需要仔细分析并购双方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是否存在竞争限制的可能性,以及是否需要采取相应的限制性措施。

在实践中,我国反垄断机构以及其他国家的反垄断机构在处理跨国并购中的反垄断问题时,通常会采取合作机制,包括信息共享、政策协调、案例介入等,以保证合并和收购活动能够在不妨碍市场竞争的前提下进行。

同时,需要指出的是,跨国并购活动的反垄断问题不仅是国外企业在我国进行并购的问题,也包括我国企业在国外进行并购的问题。

对于我国企业而言,要在海外市场进行并购活动,同样要遵守当地国家的反垄断法律。

这就需要我国企业在进行跨国并购活动时,充分了解和尊重当地国家的反垄断法律,避免可能的法律风险和不良影响。

总之,跨国并购与我国反垄断法律问题是一个复杂和重要的课题。

试论外资并购的反垄断审查标准

试论外资并购的反垄断审查标准

试论外资并购的反垄断审查标准[论文摘要]外资并购对我国的经济发展是一把双刃剑,因此需要通过对外资并购进行反垄断审查来降低外资并购对我国市场竞争带来的消极影响。

而在外资并购反垄断审查的过程中采用何种审查标准对于审查结果有着决定性的作用。

文章通过国内外在外资并购反垄断审查标准方面的对比,着重讨论我国目前外资并购反垄断审查标准取得的进步和存在的不足,并对完善我国外资并购审查标准和分析方法提出建议。

[论文关键词]外资并购反垄断审查标准分析方法引言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全球化经济浪潮的推动,跨国并购已成为国际直接投资(FDI)的主要形式。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深入,外资逐渐改变了传统的投资方式,更多是以并购的形式进入中国企业。

不可否认,一方面,外资并购为我国企业带来了丰厚的资金、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但另一方面,它也悄然成为改变我国市场结构、限制市场公平竞争的垄断性力量,从而抑制我国民族企业的发展,因此有必要对外资并购进行反垄断法的规制。

然而由于我国在规定外资并购的审查标准方面没有具体的法规指引,导致反垄断审查缺乏公信,不仅打击外商投资的信心,而且容易导致”权力寻租”现象的产生。

可见对外资并购的反垄断审查标准以及分析方法的研究显得十分必要。

鉴此,本文首先对欧美等国关于外资并购审查标准的立法进行研究,然后探讨我国在这方面的相关规定及不足,最后提出完善我国外资并购审查标准和分析方法的建议。

一、国外关于外资并购的审查标准(一)美国的“实质性减少竞争”标准美国的外资并购反垄断所规制的法律体系由三部反垄断法(《谢尔曼法》、《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和《克莱顿法》)、法官的判例所形成的判例法以及《企业合并指南》(1968年美国司法部颁布)和《横向合并指南》(1992年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联合颁布)组成。

而关于经营者集中审查的实体标准主要由《克莱顿法》规定,其中第7条是:“任何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并购承让人的全部或部分资产,如果该并购造成实质性减少竞争的效果(the effect of such acquisition may be substantially to lessen competition)……”《克莱顿法》通过成文法首次确立了反垄断审查的“实质性减少竞争(substantially lessen competition)”标准。

跨国并购中的反垄断国际协调制度讲义

跨国并购中的反垄断国际协调制度讲义

跨国并购中的反垄断国际协调制度讲义跨国并购是指在不同国家间进行的公司合并或收购。

在全球化进程中,跨国并购越来越普遍,但由于并购涉及到多国市场,涉及到不同国家的法律和法规,因此,反垄断国际协调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下面是一份关于跨国并购中的反垄断国际协调制度的讲义,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反垄断法的目的和原则反垄断法是各国为保护市场竞争和消费者利益而制定的法律和法规。

其主要目的是防止垄断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确保公平竞争。

反垄断法的原则包括:1. 独立性原则:反垄断机构应独立行使监管权力,不受政府或私人利益的影响。

2. 公平竞争原则:反垄断法的最终目标是保护市场竞争,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

3. 效率原则:反垄断法在保护市场竞争的同时,也要考虑经济效率,不应过度干预市场。

二、跨国并购的反垄断挑战在跨国并购中,由于涉及到多个国家的市场,因此可能会面临以下反垄断挑战:1. 双重审查在跨国并购中,涉及到多个国家的反垄断机构,每个国家都有权对并购进行审查,可能导致双重审查的问题。

这不仅增加了并购的成本和不确定性,也可能导致不同国家的审查结果出现冲突。

2. 不同国家的反垄断标准不一致不同国家对于垄断行为的认定标准可能存在差异,甚至相互矛盾。

这给跨国并购的审查造成了困难,也可能导致不同国家对同一并购案件的处理结果不一致。

3. 合并事前通知制度的缺乏在一些国家,对于涉及到国家利益或行业重要性的并购案件,往往要求事先进行通知,并经过反垄断机构的审批。

然而,并没有一个全球性的合并事前通知制度,这导致了一些并购案件可能被不同国家反垄断机构查处,并产生权力比较问题。

三、跨国并购中的反垄断国际协调制度为了解决跨国并购中的反垄断挑战,国际上建立了一系列的反垄断国际协调机制,以促进不同国家反垄断机构之间的合作和协调。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反垄断合作协议这是一种两国或多国之间签署的协议,通过协商、合作和交流信息来促进反垄断机构之间的合作。

外资并购中的反垄断审查

外资并购中的反垄断审查

外资并购中的反垄断审查[内容提要]随着《反垄断法》的颁布实施以及相关配套法规及措施的不断完善,我国外资并购反垄断立法、执法迈上了一个崭新的台阶。

本文试对我国外资并购中的反垄断审查(即经营者集中审查)体系作一个简单的总结和梳理,包括外资并购反垄断审查的法律依据、经营者集中定义、反垄断审查执法部门、经营者集中的申报、经营者集中的审查、经营者违法集中的处罚以及经营者提起行政复议及/或行政诉讼。

主题词:外资并购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2007年8月30日,被誉为“市场经济宪法”的《反垄断法》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高票通过,并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2008年8月3日,《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宣告生效;2008年8月23日,经营者集中的执法部门--商务部反垄断局(以下简称“反垄断局”)挂牌成立。

至此,我国外资并购反垄断立法、执法迈上了一个崭新的台阶(虽然相关配套法规尚需不断完善),同时也宣告了在我国施行逾五年的包括《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及《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在内的相关反垄断审查条款退出历史舞台。

自《反垄断法》实施以来至2009年3月20日,商务部共收到40起经营者集中申报,反垄断局依法立案审查了29起,目前已审结25起:其中无条件批准23起,附限制性条件批准1起(英博集团公司收购AB公司),禁止了1起(可口可乐公司与中国汇源果汁集团的经营者集中)。

可以说,当前中国的反垄断审查(尤其是经营者集中审查)得到了全球各界人士前所未有的关注。

笔者结合自身长期从事外资并购的经验,试对我国外资并购中的反垄断审查(即经营者集中审查)作一个简单的总结和梳理。

1.外资并购反垄断审查的法律依据1.1法律:《反垄断法》第四章“经营者集中”;1.2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1.3部门规章:拟出台(已出征求意见稿)的《经营者集中申报暂行办法》、《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办法》及《关于对未达申报标准涉嫌垄断的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的暂行办法》等;1.4规范性文件:反垄断局出台的《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指导意见》及《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文件资料的指导意见》等。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外资并购反垄断审查实质性标准的界定
中图分类号:f125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0)12-037-01
摘要外资并购反垄断审查的实质性标准问题,直接关系到反垄断成立与否的判断。

本文即试图明确其界定因素及其适用豁免,以期能够指导实践遇到的具体法律问题的解决。

关键词相关市场市场集中度适用豁免
在激烈的外资并购贸易战中,政府监管在保障贸易公平的同时,应当严格实行反垄断审查的实质性标准。

这样一来,实质性审查标准的确定就显得极为重要,直接关系到反垄断是否成立的判定。

一般情况下,各国在应用外资并购反垄断审查实质性标准时,要按如下顺序考虑相关因素:首先界定相关市场;其次分析相关市场内的市场集中度;最后评估相关市场内是否有能够引起反竞争效果的单边效应。

一、外资并购反垄断审查实质性标准界定的相关市场
适用反垄断审查实质性标准的核心是界定相关市场。

相关市场是指企业从事经营活动时的有效竞争范围和判定在各个当事人所经营的商品或服务之间是否存在着竞争关系的领域①。

相关市场分为产品市场和地域市场。

产品市场的界定是为了明晰什么范围内的产品属于一类有竞争性的产品;地域市场的界定则是指同属一类的互有竞争性的产品处在何种地域范围内才有竞争关系。

发达国家大多用“功能的可替代性”和“需求的交叉弹性”标
准。

(一)产品相关市场
产品的相关市场首先考虑的是“功能的可替代性”。

又分为:物理性能和用途是否具有相同或相似性和价格因素。

一般来说,产品价差过大的不具有替代性。

但若价差在2倍以内且质量价格成正比,一种商品涨价会导致另一种商品需求上升,则认为具有替代性。

此时,如果消费者可以接受这个商品不大但是持久的涨幅,则两种产品处于同一产品市场。

商务部2009年颁布了《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第八条明确规定了界定相关商品市场考虑的因素。

它弥补了长期以来我国相关市场界定的空白。

(二)地域相关市场
界定地域市场也要先分析“功能的可替代性”,此外还有法律障碍因素。

这是由各国家地区的关税管理体制不同造成的。

然后也是从“需求的交叉弹性”入手。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对于相关地域市场考虑的主要因素在第九条中予以界定。

至此,我国相关市场界定标准已经趋于完善。

二、外资并购反垄断审查实质性标准界定的市场集中度因素
市场集中度即在相关市场内,产品在一家或少数几家企业集中的程度。

一般来说,市场集中度上升到一定程度市场支配地位就会产生,且市场集中度越高市场支配地位越强。

目前各国主要采用的测算方法有“hhi指数”和“大企业集中率”。

“hhi指数”是把市场参与者的市场份额先平方后再相加,计算
方法比较复杂,但把市场集中度分为低度、中度和高度集中三种。

低度市场各国一般都不干涉,中高度市场则需要根据并购前后集中度增加的度数来分析,如果增加量很小,对市场支配地位的影响不大,各国一般也不会干涉。

“大企业集中率”的算法则要简单的多,通过对市场上几家大企业份额的简单相加来看其支配能力,然后从并购后企业的市场份额、份额的差距,以及与并购前后的变化来进行判断。

这一方法体现在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第19条②。

三、外资并购反垄断审查实质性标准界定的单边效应
另外还需考量的是单边效应,即并购企业得以用其支配地位采取能造成反竞争后果的行为,如掠夺性定价、降低产品质量、减少消费者选择等。

分析单边效应时需要考虑:市场进入壁垒、消费者能否轻易转向其他替代商品、其他竞争者提高产量的可能性、竞争者扩大生产壁垒、消除潜在竞争者和新竞争者、消费者权利等③。

四、外资并购反垄断审查实质性标准适用豁免
外资并购实质性标准的例外,是指在一项外资并购达到实质性标准禁止其进行的条件时,由于其他因素(积极因素)而允许该项并购。

一般而言,如果一项外资并购对社会的积极利益大于其支配市场、限制竞争的消极利益,各国是允许的。

各国考虑的积极因素有:是否有益于社会经济和整体利益、是否能有效促进企业的发展、是否能改善市场竞争条件、破产抗辩、效率抗辩。

总之,外资并购是一把双刃剑,如果并购的利大于弊,即
使该项并购违反了反垄断审查实质性标准,各国一般也会豁免该项并购,这就是反垄断审查实质性标准的例外。

注释:
①王为农.企业集中规制基本法理:美国、日本及欧盟的反垄断法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66.
②张景丽.企业合并反垄断法律规制的实质标准研究.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7:24.
③王忠龙.企业合并规制的单边效用分
析./article/default.asp?id= 436.
参考文献:
[1]安宁外资并购中的反垄断问题.法制与社会.2006(3).
[2]李斌.2004年中国十大并购.新经济导刊.2005(2).
[3]时建中.外国公司并购境内企业的反垄断法控制.中国外
资.2007(9).
[4]时建中.试评我国反垄断法草案有关垄断协议的规定.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7(6).
[5]杨丹.外资并购反垄断审查研究.华东政法大学硕士论
文.2007.
[6]李长文.企业并购反垄断审查问题研究.大连海事大学硕士论文.2009.
[7]王铁崖.国际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