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奥古斯丁的罪责伦理思想(一)
浅析奥古斯丁的原罪论

浅析奥古斯丁的原罪论作者:杨伟照来源:《青年文学家》2017年第23期作者简介:杨伟照,男,黑龙江大学研究生学院2016级宗教学专业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B9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2139(2017)-23--02奥古斯丁的原罪理论是他恩典论的基础,是奥古斯丁神学和哲学思想的逻辑起点。
奥古斯丁之前的神学家已经对原罪做出过宽泛的解释,奥古斯丁则进一步解释了原罪。
把是基督教关于原罪的教义与奥古斯丁的哲学紧密联系在一起,并且确立了教会在赦罪问题上的权威。
一、奥古斯丁对恶的思考奥古斯丁青年时期读到西塞罗的作品深受感染,激起了他追求善和真理的热情。
在他看来,寻找善和真理,必须要解释善与恶的关系。
早年间,摩尼教对善恶关系的解释吸引了奥古斯丁。
摩尼教持的是一种善恶二元论的主张。
这种主张来源于琐罗亚斯德的神话,认为宇宙是一个巨大的战场,光明之神与黑暗之神是战斗的双方,光明之神代表着善,黑暗之神代表着恶,双方的斗争象征着善恶的斗争,看似合理的解释了善恶之间的存在。
在这里摩尼教把善和恶实体化,世间的善恶都有独立的来源,善恶的斗争是永恒的,把恶归于外在的实体,世间的恶并非是自己的原因,也无需为此负责。
这样的解释使人的负罪感没有那么强烈。
奥古斯丁逐渐认识到把恶归咎于外在的实体无异于是一种道德上的逃避,是人道德主体责任的丧失。
当时的各种学说无法对恶给出合理的解释,奥古斯丁逐渐转向了怀疑论,他在忏悔录中说:“我对一切怀疑,在一切之中飘摇不定”[1],当时的基督教还面临着伊壁鸠鲁学派的诘难,伊壁鸠鲁学派,认为恶的存在与上帝全知、全能、全善的属性是矛盾的。
人有一种追求确定性的本能,普罗提诺是新柏拉图主义的代表人物,在他的《九章集》中,系统地描述了他对恶的思考,他把世界分为形式世界和形体世界两种。
这两个世界由三大本体和质料构成,这三大本体分别是太一、理智和灵魂,太一是最完满的,理智由太一流溢出来,由理智向下流溢出灵魂,此三者是构成形式世界,善是形式世界变动不居的性质。
浅谈奥古斯丁“爱”的思想

浅谈奥古斯丁“爱”的思想奥古斯丁(Augustine)是西方哲学史上重要的思想家之一,他的思想涉及了伦理、政治、心灵、宗教等多个领域。
他对于“爱”的思考和分析尤为深刻和重要。
本文将从奥古斯丁的哲学体系和基本思想出发,浅谈他对于“爱”的思想。
奥古斯丁对于“爱”的理解是建立在他的宗教信仰和基督教教义的基础之上的。
在他看来,爱是神圣的,它是上帝的恩赐,是贯穿整个世界的力量。
人类与上帝的关系是通过爱而建立起来的,上帝的爱是无私的,深远的,是为了救赎而存在的。
人类也应该通过爱来回应上帝,尊崇上帝,实践上帝的意愿。
在奥古斯丁看来,爱是人类最重要的道德标准,是灵魂的存在和完善的源泉。
对于奥古斯丁来说,爱不仅仅是一种感情,更是一种行为和态度。
他强调人类应该用爱来服侍上帝,也通过爱来服务他人。
他认为,只有通过爱,人类才能完成自己的道德和精神成长,才能实现个体的内在价值和社会的和谐。
奥古斯丁也承认人类的本性是有限的,有时人类会陷入自我中心的欲望和念头中,无法全然地践行爱的教义。
他将这种情况描述为人类的“原罪”和“无知”,是人性中的弱点和脆弱。
奥古斯丁并不认为这就意味着人类无法实践爱的教义,相反,他主张人类依靠上帝的恩典和启示,通过对自己的内心进行反省和改造,不断修正自己的行为和态度,以实现真正的爱。
奥古斯丁对于爱的分类和区分也是他思想的重要一环。
在他的著作《上帝之城》中,他将爱分为两种类型:人类的自爱和上帝的爱。
人类的自爱本质上是自私的,追求个体的利益满足,不顾他人的需要和福祉。
相对地,上帝的爱是无私的,它超越了个体的欲望和利益,注重他人的需要和福祉。
奥古斯丁强调人类应该抛弃自私的自爱,而追求上帝的爱,才能获得真正的幸福和完善。
浅述奥古斯丁人性本善与罪责伦理思想

浅述奥古斯丁人性本善与罪责伦理思想对奥古斯丁的人性本善思想做了简单的论述。
至善的上帝创造了善的万物,因而人类的本性也是善的,但人类又因为反常地运用了上帝赋予的善的意志自由追求低级的事物而产生了恶,恶不具有实体性。
通过奥古斯丁的分析理路我们发现在他的思想中内在地包含着自我选择罪责自负的伦理思想。
标签:善;恶;意志自由;上帝一、善与至善奥古斯丁由于自己年轻时代的经历,对于善恶的问题非常关注。
从“上帝是全知全善的,上帝创造了万物”[1]676的前提出发,提出一切事物都是善的,自然物由上帝创造,上帝不可能创造恶的事物。
善拥有不同的层次,比如美貌就属于较低层次的善,因为它属于肉体,是短暂的,因此为好人和恶人共有,而且恶人享有美貌是让善人明白,还有比美貌更高层次的善。
奥古斯丁对世界的善做了三个不同层次的区分,他们分别是美德之善,灵魂的能力,物体之美。
美德之善是上等之物,拥有它们,人类才可以过正直的生活;灵魂的能力属于中等之物;物体之美,则不是正当生活的必备品,属于较低等之善。
万物按照等级排列,拥有自己的品级,更有了一种内在的和谐,也就有了“善”,没有善,任何事物都不能存在,而上帝则是至善的。
至善是永恒不变的,它只属于上帝,上帝(天主)“至高,至美,至坚,但又无以执恃,不变化而变化一切,无新无故而更切。
”[2]“上帝是至善的,上帝的善远远超越所造之物,美善的上帝创造善的事物。
”[2]上帝是全智全善的,上帝赋予万物以意义和价值。
一切善的事物都会腐朽,唯有上帝不会腐朽;一切善的事物都会发生变化,而至善是永恒不变的,不会发生变化;至善是绝对自有的,被创造出来的善不是绝对的有,也不可能是绝对的无。
只有善常驻不变,才是真正的有,这只有上帝和至善。
至善的上帝创造善的事物,不朽的上帝创造有朽的自然万物。
奥古斯丁认为,“在尘世中上帝会将某些与今生相适应的善赐予人类,如果人能够很好地使用这些善,那么他就能得到更加丰富、更加优秀的善,亦即享有不朽的和平,即至善。
奥古斯丁的思想。

奥古斯丁的思想。
1、善恶论奥古斯丁早年生活极其放纵,为了逃避放纵生活带来的不适感,所以他信仰当时流行的摩尼教。
摩尼教声称自己的宗教是整合了耶稣基督和释迦牟尼的学说,倡导善恶二元论。
也就是说,善与恶都是有自己的原因的,罪恶出现与人类的行为无关,所以人类无需对罪恶负有责任。
这对奥古斯丁而言,可谓如获至宝。
如此一来,他就可以认为,他的种种放荡行径,与自己无关。
但是随着时间流逝,他没有因此而得到救赎,于是他转投到怀疑论思想。
认为所谓善、恶其实都值得怀疑。
但是这种思想也无法安定他的心灵,最终走入基督教,认为永恒的真理就是上帝。
不过,他很快就发现,基督教的善恶论有个问题。
假如,上帝是绝对的善,那么人类的罪恶从何而来?难道上帝有能力,却任由罪恶肆虐?抑或是,上帝心有馀而力不足?很显然,这两点都在挑战上帝的权威。
所以,他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冥思苦想。
他认为,上帝是绝对的光明,绝对的真,绝对的善。
绝对的光明之中,是不允许存在黑暗的,所以上帝那里没有罪恶。
但是万物并不是如此,万物是上帝所造,上帝有无限的,而万物则是有限的。
万物不是绝对的有,也非绝对的无。
因此,“有”即为善,但是万物虽有却不是纯粹的有,所以他不是十全十美的。
万物是有缺陷的,所以万物会生会灭,这种生灭无常就是恶。
也就是说,善恶本来是一个伦理学问题,他借用柏拉图的思想,用本体论再解释了一番。
善,等同于存在,等同于上帝。
恶,是善的缺乏,是虚无,恶的程度越高,他就越失去存在。
一言以蔽之,恶实际上是善的缺乏。
万物并不是纯粹的善,也非纯粹的恶,而是介于善与恶之间,也就是他介于纯粹的“有”和纯粹的“无”之间,是变化无常,是有限的。
他举了一个例子,犹如说一个健康的人,生病了,后来又被医生治好了。
那么疾病是什么?是健康的缺乏。
身体又好了,是回归到了健康状态。
所以疾病并不是实体,只是健康的缺乏状态。
因此,有限就是恶,善恶本来是相互依存的,没有善的减少,也就没有恶的出现。
而宇宙中的每一个主体,都陷入到善恶同时存在的状态中。
浅论奥古斯丁的罪责伦理思想

浅论奥古斯丁的罪责伦理思想论文关键词:自由意志罪上帝幸福论文摘要:奥古斯丁思想通过强调人对上帝犯的罪和人应该承担的责任,将之前的“幸福生活的指南”发展为“罪责伦理学”。
奥古斯丁思想在伦理思想发展上的价值值得肯定,通过对他的论证逻辑的梳理,可以更好地了解他的思想和发现其思想的局限。
1.奥古斯丁思想的伟大意义在古希腊一罗马的思想领域里,伦理学的最根本问题可以被看作是善与恶的问题,伦理学的最高使命在于告诉人们什么是幸福以及如何使人幸福。
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常常把这种伦理学称为善一恶伦理学,将其视为幸福的生活指南。
在这种生活指南里,不仅人有善恶,事物也各有善恶好坏,人有人的德性,物有物的德性。
在这种伦理思想中,不存在任何罪和责的观念,因此,这就必然导致一个问题:既然不能给牛羊草木定罪,凭什么就可以给人定罪?随着社会的发展,尤其是基督教成了希腊化世界的主流信仰之后,伦理学发生了根本性变化:罪与罚成了伦理学的最根本问题。
伦理学的最高使命也不再是如何使人幸福,而首先在于如何使人承担起自己的责任和维护自己的尊严、权利和希望。
这一转变是通过奥古斯丁的思想实现的。
奥古斯丁思想在哲学史上最大的意义,“就在于他从基督教信仰开显出了哲学的新的核心问题。
他对自由意志的追问不仅为哲学开辟了新维度,而且为伦理学奠定了全新的基础。
伦理学由此不再只是‘生活指南’,而首先是理解和维护人的绝对尊严、绝对权利和绝对责任的学问。
”简单来讲,就是奥古斯丁通过提出自由意志的理论,认为人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从而强调了人的罪责思想,认定人必须要向上帝赎罪。
这就从根本上改变了伦理学的方向。
2奥古斯丁的论证逻辑奥古斯丁作为基督教的“伟大的教父”,他所建立的理论也必然是带有宗教性质的基督教思想。
“任何宗教都是信仰主义的,但任何宗教信仰又都祈求理性的论证,因为单纯的信仰是不可能长期说服人心的。
因此,对基督教信仰做出某种合理解释,就成为基督教存在和发展的一个内在要求。
浅析奥古斯丁的原罪说

课题名称:浅析奥古斯丁的原罪说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专业哲学班级学号姓名2018年7月浅析奥古斯丁的原罪说摘要:“原罪”原本是基督教教义中的一个观点,他们认为人类的罪是来源于亚当和夏娃的。
但起初并没有形成系统的学说,《圣经》中也没有对此概念的明确的定义。
著名神学家奥古斯丁以图尔德良所提出的“原罪”为基础,对此加以系统详细的阐释,形成了自己的一套理论,这也是奥古斯丁最著名、最有影响力的理论。
关键词:奥古斯丁原罪恶自由意志奥古斯丁是著名的教父哲学家,著有《忏悔录》、《上帝之城》、《论自由意志》等著名的基督教哲学著作,而在他的《忏悔录》、《论自由意志》等多部著作中都对“原罪”说进行了论述与解释。
“原罪观念是奥古斯丁学说中的核心部分,也是其留给后世基督教的重要思想遗产。
”[1]本文将简要地对他的“原罪”说进行叙述、阐释和探讨,以便能进一步对其哲学思想了解和探索。
一、奥古斯丁原罪的来源和产生的原因奥古斯丁提出原罪说至今已有一千多年了,那么原罪说是怎么得来的呢?“原罪”一词从字面意思来看是指本源的罪,“原罪,是人类一生下来就被打上的烙印,是与生俱来、挥之不去的罪之宿命。
”[2]奥古斯丁的原罪说主要来自《圣经》中所描述的亚当和夏娃所犯的第一件罪,这也是基督教认为的人类所犯下的第一件罪,即亚当和夏娃被蛇引诱偷吃伊甸园里的禁果。
从此“恶”便产生了,而这个“恶”随着人类一代代的繁衍一直流传下去。
奥古斯丁认为上帝在创造人类时曾赋予了人类选择善和恶的自由意志,人类的最终堕落是因为他们滥用自由意志,选择去作恶。
而上帝赋予人自由意志,而不支配他们的意志,由此体现出上帝的公正。
“奥古斯丁认为上帝作为至善,是一切善的根源,上帝并没有在世间和人身上创造罪恶。
罪恶的原因在于人滥用了上帝赋予人的自由意志,自愿地背离了善之本体(上帝)。
”[3]正是因为初人①滥用了上帝赐予的自由意志犯了罪,这才导致以后人类世世代代都不得不背负着“原罪”的枷锁。
宗教学学术史问题研究奥古斯丁《忏悔录》及其伦理思想

《忏悔录》是基督教大思想家奥古斯丁(Augustine, 354—430)的代 表作之一。这部自传体的伦理名著约成书于公元 400 年前后,当时作者 已经身居要职,在思想上也日臻成熟。 《忏悔录》文笔细腻生动,是西 方思想名著中忏悔主题的滥觞与典范。1 作者在书中的自我剖析和伦理 思辨真挚而深刻,而且作者能够将保罗神学和新柏拉图主义哲学熔铸一 炉,提出了富有原创性的意志论道德心理学,从原罪论、恶非实体论的 维度体现出了西方思想的内在精神与特质,对后世的基督教伦理以及一 般的道德哲学生产了深远的影响。
பைடு நூலகம்246
宗教学学术史问题研究
首先,奥古斯丁谈到了自己的原罪,他认为自己在胚胎中就有了 罪(卷一) 。接着奥古斯丁又分别忏悔了自己成长过程中所犯的罪行 : 如求学期间的逃学、撒谎、偷窃、淫逸、骄傲、迷信,以及他的自惑 惑人、自欺欺人的教师生涯(卷二~卷六) 。其中卷二部分所描述的 偷梨事件 1,曾引发他对于犯罪动因和根源的深入分析 : 他以新柏拉图 主义的善恶观念为基础,认为上帝是至善,上帝所造的万物则构成了 价值的等级秩序,也就是说它们分享了大小不等的“善” 。一个人之 所以犯罪,就是为了得到这个序列中的某种“善”而采取了非法的手 段,也即为小善而损害了大善。比如为了得到他人妻子而杀人,为了 贪求口腹之欲而偷梨,这里所说的“他人妻子”或“梨” (他人财物) 本身都享有某种善,而杀或偷的手段却是非法的,违背了上帝的正义。 然而,这种一般意义上的罪因分析却不适合于奥古斯丁偷梨的情形 : 他的偷窃并不是为了享受所偷的东西,也就是说,他并不需要那些梨, 他之所以偷,纯粹是为了享受偷窃和罪恶本身,是为偷而偷、为作恶 而作恶。虽然在偷梨时, 他也受到了同伴的怂恿而燃起“贪心” , 但“怂 恿”只是犯罪的助缘而非根源。虽然奥古斯丁偷梨时与同伴一起的集 体犯罪的快感, 可视为《圣经》中亚当夏娃偷吃禁果、 共同犯罪的回响; 但无论是亚当、夏娃还是奥古斯丁,各人都得承担各自的罪责,无可 推诿。而且,由于奥古斯丁偷梨是为偷而偷、为作恶而作恶,而所谓 的恶——按照新柏拉图主义的解释——乃是善的“缺失” ,乃是存在 和价值上的“虚无” ,因此, “为作恶而作恶”便意味着毫无理由、罪 大恶极的犯罪。
奥古斯丁罪责伦理思想研究

奥古斯丁罪责伦理思想研究奥古斯丁(354-430年),是基督教史上著名的神学家和哲学家之一,他的哲学思想对于欧洲的中世纪以及现代西方文化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奥古斯丁的著作中,罪责伦理学是一个重要的主题,本文将探讨奥古斯丁罪责伦理思想的本质和对当代伦理学的影响。
一、奥古斯丁罪责伦理思想的基本思想在奥古斯丁的哲学思想中,罪责伦理学是一个重要的分支。
从奥古斯丁的角度看,罪责伦理学说是从哲学和神学的角度来解释人类罪恶的起源、特征和后果的学说。
在奥古斯丁看来,人类的原罪是人类一切罪恶的起源。
他认为,原罪是撒旦在伊甸园中引导人类离开上帝的决策的结果。
因此,原罪是人类堕落和罪孽的根源,导致了人类生活中的无尽痛苦和悲惨。
对于人类罪恶的本质和特征,奥古斯丁认为,人类的罪恶是充满自私、欺骗和无情的表现。
人类总是希望追求自己的利益和满足自己的私欲,而不顾及别人的需要和权利。
这样,人类就会犯下各种各样的罪恶行为,如杀人、偷盗、谋杀等等。
在奥古斯丁看来,人类的罪恶是一种严重的道德败坏,是导致人类不幸和苦难的主要原因。
因此,奥古斯丁强烈呼吁人类,在日常生活中要时刻铭记上帝的教诲,积极追求真理、美善和正义,以避免犯下罪恶行为,更好地满足自身和社会的需要。
二、奥古斯丁罪责伦理思想对当代伦理学的影响奥古斯丁罪责伦理思想对当代伦理学产生了广泛的影响。
以下是五个例子:1. 奥古斯丁对人类罪恶的分析和反思,启发了现代伦理学家关注人类道德败坏的问题,并提供了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2. 奥古斯丁强调每个人都要在自己的日常生活中积极反思自己的行为和思想,并从中学习和成长。
这种自我反思的态度,对于当代伦理学家也是非常重要的。
3. 奥古斯丁的主张,即将人类罪恶视为道德败坏和自私的表现,对于现代伦理学家深刻启示人类道德发展的方向和目标。
4. 奥古斯丁对于上帝的慈悲和宽恕,对于现代伦理学家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他认为,即使人类罪孽深重,上帝仍然是宽恕和仁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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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奥古斯丁的罪责伦理思想(一)
论文关键词:自由意志罪上帝幸福
论文摘要:奥古斯丁思想通过强调人对上帝犯的罪和人应该承担的责任,将之前的“幸福生活的指南”发展为“罪责伦理学”。
奥古斯丁思想在伦理思想发展上的价值值得肯定,通过对他的论证逻辑的梳理,可以更好地了解他的思想和发现其思想的局限。
1.奥古斯丁思想的伟大意义
在古希腊一罗马的思想领域里,伦理学的最根本问题可以被看作是善与恶的问题,伦理学的最高使命在于告诉人们什么是幸福以及如何使人幸福。
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常常把这种伦理学称为善一恶伦理学,将其视为幸福的生活指南。
在这种生活指南里,不仅人有善恶,事物也各有善恶好坏,人有人的德性,物有物的德性。
在这种伦理思想中,不存在任何罪和责的观念,因此,这就必然导致一个问题:既然不能给牛羊草木定罪,凭什么就可以给人定罪?
随着社会的发展,尤其是基督教成了希腊化世界的主流信仰之后,伦理学发生了根本性变化:罪与罚成了伦理学的最根本问题。
伦理学的最高使命也不再是如何使人幸福,而首先在于如何使人承担起自己的责任和维护自己的尊严、权利和希望。
这一转变是通过奥古斯丁的思想实现的。
奥古斯丁思想在哲学史上最大的意义,“就在于他从基督教信仰开显出了哲学的新的核心问题。
他对自由意志的追问不仅为哲学开辟了新维度,而且为伦理学奠定了全新的基础。
伦理学由此不再只是‘生活指南’,而首先是理解和维护人的绝对尊严、绝对权利和绝对责任的学问。
”简单来讲,就是奥古斯丁通过提出自由意志的理论,认为人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从而强调了人的罪责思想,认定人必须要向上帝赎罪。
这就从根本上改变了伦理学的方向。
2奥古斯丁的论证逻辑
奥古斯丁作为基督教的“伟大的教父”,他所建立的理论也必然是带有宗教性质的基督教思想。
“任何宗教都是信仰主义的,但任何宗教信仰又都祈求理性的论证,因为单纯的信仰是不可能长期说服人心的。
因此,对基督教信仰做出某种合理解释,就成为基督教存在和发展的一个内在要求。
”这也是奥古斯丁必须正视的问题。
若要使人们相信他的思想,进而信仰基督教,他就必须建立一套完整的理论体系向人们阐述和证明:为什么人类的历史就是人类向上帝赎罪的历史?为什么人们应该信仰基督教?奥古斯丁之所以能成为完成基督教伦理建构的第一人,主要在于他聪明地吸收和利用了古代的哲学思想为自己的思想论证服务。
他以理性思考为基础,建构了一个新的、完整的基督教伦理体系。
2.1关于上帝
在基督教的观念里,上帝是全善全能的造物主,一上帝是世界创世之源,也是终极价值之源,唯有他能赋予万物价值和意义。
自然,上帝也是人的终极追求。
奥古斯丁认为,上帝不仅创造了宇宙万物,而且把它们安排在正当的位置,使它们组成了一个有等级的但井然有序的世界。
万物的等级,就按万物善的程度或者与天地的远近关系排列,人在其中处于高级的位置,并得到上帝的偏爱。
奥古斯丁认为上帝在造人的时候,特别赋予了人认识能力、理性和自由意志,并且“灵魂的本质并不在于理性,而在于意志”,强调了自由意志对于人的重要性—拥有自由意志是人与其他万物的区别。
因此,人的肉体应该服从于人的灵魂,而人的灵魂则应愉悦地顺从于上帝。
按照上帝创世、创造万物的思想,我们进一步推理:既然上帝是全善全能的,那么,上帝所创造的万物和世界也都应该是善的。
可是,为什么在人的现实生活中却存在着种种非善的事情呢?这明显与上帝是善的观点相悖。
这一矛盾如何解决?恶到底源于何处?他认为,恶必须从上帝所赋予人的自由意志的特殊之处来解释。
也正是对这个问题的思考,最终使奥古斯丁将其与罪的来源以及罪的归责问题沟通起来,完成了对基督教伦理思想的论证。
2.2关于自由意志
奥古斯丁强调,上帝赋予人自由意志的本意是为了让人可以正当地生活。
他认为:只有有了自由意志,人才能正当地生活;也只有有了自由意志,人的存在、行动才会有正当与不正当、正义与不正义的区别;没有自由意志,人的存在和行为就与其他万物一样,都出自其本性,就无所谓应当不应当、有没有罪的问题了。
对于意志自由,奥古斯丁认为,“自由意志是心灵趋向于占有或保存某物的自发活动。
它的最根本的特点是自由,当它进行决断的时候,任何事物都不能干涉,甚至上帝也不会干涉,否则就不成为自由意志了。
”“只有意志本身才是意志决断的原因,任何外在因素只能构成意志决断的契机,而不可能是意志决断的原因。
”这也是自由意志的特殊之处。
“自由意志是上帝赋予人的一种特殊权能,它的特殊之处就在于它能够违背其本性而运动。
意志是按它既能够根据其本性运动又能够违背其本性运动的方式被赋予我们的。
因此,并不是意志的所有运动都是出自其本性,它的所有转向可变之善的行为都是出于对其本性的违背。
”虽然上帝赋予人自由意志是为了让人正当地生活,但由于自由意志又有自己的特殊性,当人的意志违背了上帝的本意时,就会产生恶。
对于恶的定义,他接受了新柏拉图主义的普罗提诺把恶定义为“缺乏”的观点,进而把恶定义为“背离本体,趋向非存在的东西……它倾向于造成存在的中断。
”从根本上说,恶产生于人的自由意志,这就不难理解为什么上帝创造的世界中会出现恶的现象,我们更不该因此怀疑至善的上帝了。
2.3奥古斯丁所追问的恶
在对恶做了界定并分析了产生原因之后,奥古斯丁进一步对恶分类,他把恶分为三种性质—物理的恶、认识的恶和伦理的恶。
奥古斯丁要追问其起源和责任的恶,并不是所有的恶,而仅仅指的是要为这种不好或不完善承担后果的恶。
这就表明奥古斯丁所要追问的恶是一种隐含责任于自身的恶,从根本上说,这种恶就是罪,也就是他所说的伦理的恶。
这种恶与另外两种性质的恶的最大不同就在于它经过人的自由意志的选择和决断,这种恶的最初形式就是我们平时所说的原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