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商法名师精讲:保险利益
商法学

1、.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一)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又称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可能遭受的损失或失去的利益。
保险利益原则,是指保险法以保险利益作为保险合同的效力要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我国《保险法》第12条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二)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1.财产保险利益的要件。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某种合法的经济利益。
财产保险利益应符合以下条件:(1)合法性。
(2)确定性。
(3)可计算性。
2.财产保险利益的认定(1)现有利益(2)期待利益(3)责任利益3.财产保险利益的存在时间一般来说,在财产保险合同订立时,不要求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则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如果保险利益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存在,但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已经丧失,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已无利害关系,保险合同即应失效。
2、票据的无因性票据是无因证券(票据的无因性)票据法最重要的法理就是票据的无因性。
票据上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单纯的金钱支付关系,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只以持有符合票据法规定的有效票据为必要。
至于票据赖以发生的原因,在所不问。
即使原因关系无效或有瑕疵,均不影响票据的效力。
所以,票据权利人在行使票据权利时,无须证明给付原因,票据债务人也不得以原因关系对抗善意第三人。
所谓无因¡±,是指票据权利仅以票据法的规定发生,而不需要考虑票据权利发生的原因或基础。
无因并不是票据的产生没有原因,而是指票据的效力不受原因关系的影响。
票据的无因性是相对的,其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票据法》第10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独角兽法考2019商经法基础讲义-第24节-保险法(2)-李文涛

8.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认定法院认定保险标的是否构成“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时,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用途改变保险标的用途的改变(2)使用范围改变保险标的使用范围的改变(3)环境改变保险标的所处环境的变化(4)改装变化保险标的因改装等原因引起的变化(5)使用人或管理人改变保险标的使用人或管理人的改变(6)持续的时间危险程度增加持续的时间(7)其他因素其他可能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因素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可预见的属于承保范围的危险,除外保险标的危险程度虽然增加,但增加的危险属于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预见或应预见的保险合同承保范围的,不构成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例题】姜某的私家车投保商业车险,年保险费为3000元。
姜某发现当网约车司机收入不错,便用手机软件接单载客,后辞职专门跑网约车。
某晚,姜某载客途中与他人相撞,造成车损10万元。
姜某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调查后拒赔。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17-3-34)A.保险合同无效B.姜某有权主张约定的保险金C.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D.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答案】C【解析】依据《保险法》第13条的规定,保险合同成立时生效,A选项错误。
依据《保险法》第52条的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B选项错误。
依据《保险法》第52条的规定,保险标的危险增加,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C选项正确。
依据《保险法》第52条的规定,因为危险增加,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保险人需要退还剩余保费,而不是完全不退保费,D选项错误。
2019年强化讲义-第18节商经法-保险法(1)-汪华亮

第六章 保险法一、保险利益1.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三性原则:合法性、确定性、经济性。
通常,基于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或合同关系,可以产生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
不同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分别投保,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在其保险利益范围内依据保险合同主张保险赔偿的,法院应予支持。
2.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1)本人;(2)配偶、子女、父母;(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4)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5)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主动审查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
3.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的对比财产保险人身保险主体被保险人投保人时间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合同订立时后果不得请求赔偿保险金保险合同无效标准合法性、确定性、经济性列举人身关系+被保险人同意实战:甲乙系夫妻关系。
甲为乙投保人身保险,不久二人离婚。
后来,乙发生保险事故,至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公司以甲对乙不具有保险利益为由拒绝。
请问:(1)该保险合同是否有效?(2)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是否成立?【答案】(1)有效。
(2)不成立。
二、保险合同主体投保人保险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一)投保人1.投保人是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交付保险费义务的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2.投保人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投保人解除人身保险合同,一般不必经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同意,但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可以向投保人支付相当于保险单现金价值的款项并通知保险人来维持合同效力。
3.人身保险的保单现金价值属于投保人,而不属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投保人丧失权利的,由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继承人享有。
(二)受益人1.范围:受益人没有身份或行为能力的限制。
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另外,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不是同一人。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司法考试《商法》考试知识点:投保人的义务

司法考试《商法》考试知识点:投保人的义务导读:本文司法考试《商法》考试知识点:投保人的义务,仅供参考,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2016司法考试《商法》考试知识点:投保人的义务投保人的义务1.交纳保险费的义务。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须按照约定交纳保险费。
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投保人交纳保险费实际上是获取保险金的对价。
因而,交纳保险费是投保人的重要义务之一。
不同的保险条款对交纳保险费的要求有所不同,保险费可以一次付清,也可以分期支付。
保险费简称保费,是投保人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为被保险人取得因约定危险事故发生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补偿(或给付)权利,支付给保险人的代价,是保险这种商品的价格。
与其他商品价格一样,保险费也以成本加平均利润为基础,而且保险市场的竞争也对保险费的最终形成产生影响。
保险费中用于赔款和保险金给付支出的部分称为纯保险费或净保险费,用于营业费用支出的部分称为附加保险费。
保险费是纯保险费和附加保险费加上保险公司税金和利润的总和。
保险法第14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但是,保险费的交付不构成保险合同发生效力的先决条件。
在保险合同期限内,因保险标的的危险增加,保险人要求增加保险费的,投保人应当交纳增加的保险费;危险降低的,投保人可以减交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没有履行对保险标的的安全防损责任,保险人增加保险费的,投保人应当增加交纳保险费;因投保人申报被保险人年龄不实而致使其交纳的保险费少于应付的保险费的,投保人应当补交保险费。
投保人不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交纳保险费,保险人可以催告投保人交纳保险费和利息;除非法律规定保险人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保险合同,或者保险法对保险合同的效力另有规定,投保人不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交纳保险费,保险人可以解除或者终止保险合同。
保险费通常应当由投保人支付。
但是,在人身保险的场合,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可以代替投保人交付保险费,保险人对此不得拒绝。
【重要知识点】司考商法: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重要知识点】司考商法: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司考商法: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1.公序良俗原则。
保险业具有较大的商业风险和社会风险,国家对保险业实行较深程度的监管,以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同时,保险业也要求各方当事人遵守社会公德,服从善良风俗,不得损人利己。
我国保险法第4条规定: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自愿原则。
这是指保险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即投保人、保险人以及被保险人、受益人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或终止保险法律关系,不受他人干预;投保人有权选择保险人和保险的种类、保险的范围、责任等。
我国保险法第11条明确规定: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
3.最大诚信原则。
我国保险法第5条专门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由于保险活动具有不确定的保险风险和赔付风险,所以要求当事人讲求诚信,恪守诺言,以诚相待,善意从事,不欺不诈,严格履行自己的义务。
对投保人而言,诚信原则主要表现为应当承担的两项义务:一是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的如实告知义务,即应当将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情况如实向保险人作出陈述;二是履行保险合同时的信守保险义务,即严守允诺,完成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作为或不作为义务。
对保险人而言,诚信原则也表现为其应当承担的两项义务:一是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将保险条款告知投保人的义务,特别是保险人的免责条款;二是及时与全面支付保险金的义务。
4.保险利益原则。
其基本内容是投保人应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不具有成为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的资格,即使订立了合同,该合同也不具有法律效力,保险人不负赔偿或给付责任。
所谓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我国保险法第12条第1、2款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司法考试商法中保险利益原则详解

司法考试商法中保险利益原则详解
司法考试商法中保险利益原则详解:
【例题·不定项】按照保险利益原则,下列哪些投保行为无效?()(2002-3-51、2007-3-72改编)
A.甲经同事乙同意,为其购买一份人寿险
B.丙为自己刚出生一个月的孩子购买一份人身险
C.丁公司为其经营管理的风景区内的一颗巨型钟乳石投保一份财产险
D.戊公司为其一座已经投保的仓库再投保一份财产险
E.为自己与女友的恋爱关系投保
F.婚后,为自己即将出生的女儿购买人寿险
【答案】EF
【解析】本题考核保险利益原则。
恋爱关系不确定,即将出生的女儿不确定,不存在保险利益。
学员问:老师讲一下保险法上的利益加同意规则。
法律教育网老师回复:
这里是说特定人之间享有保险利益;在特定人之外,如果被保险人同意,此时视为投保人享有保险利益。
第三十一条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司法考试商法名师精讲:保险利益
司法考试商法名师精讲:保险利益
司法考试商法名师精讲:保险利益
按照保险利益原则,下列哪些当事人的投保行为无效?()
A.李某为自己购买的一注彩票投保
B.张某为自己即将出生的女儿购买人寿险
C.王某为屋前的一棵国家一级保护树木投保
D.赵某为自己与女友的恋爱关系投保
【正确答案】
ABD
【正确答案】
本题考核保险利益。
根据《保险法》第12条的规定可知,保险利益的成立须具备三个要件:(1)必须是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合法利益;(2)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即能购用金钱估计;(3)必须是确定的利益。
选项A无效。
彩票是否中奖还不确定,某甲对彩票的利益也就是不确定的,由此李某对彩票不具有保险利益。
选项B无效。
胎儿还不是民事主体,还不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保险利益。
选项C有效。
国家一级保护树木,是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可以用金钱估计,是确定的利益,因此具有保险利益。
选项D无效。
恋爱关系不是法律关系,赵某对之不具有保险利益。
学员问:国家一级保护树木,是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可以用金钱估计,是确定的利益,但国家一级保护树木的损失不会让被保险人蒙受金钱损失!怎能成为有效的投保行为呢?
法律教育网教务老师回复:保险利益的成立须具备三个要件:(1)必须是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合法利益;(2)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即能够用金钱估计;(3)必须是确定的利益。
可知并不需要具备会使投保人蒙受金钱损失的条件。
因此为国家一级保护树木投保的行为有效。
保险利益的法律效力(2篇)
第1篇一、引言保险是一种以保障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利益的法律效力是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基础。
本文将从保险利益的概念、法律效力及其适用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保险利益的概念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利益包括以下几种:1. 物质利益: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占有、使用、收益或者处分权等利益。
2. 民事责任利益: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因对保险标的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者处分权等利益而可能产生的民事责任。
3. 人身利益: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因与保险标的有关的人身关系而可能产生的利益。
4. 财产利益: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因与保险标的有关的财产关系而可能产生的利益。
三、保险利益的法律效力1. 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保险合同成立。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没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无效。
2. 保险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保险利益的成立是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前提。
如果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保险人可以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3. 保险合同的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但是,如果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后,保险人已经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了保险责任,则投保人不得再解除保险合同。
2011年司法考试名师讲义:保险法
2011年司法考试名师讲义:保险法一、保险合同1.特征:双务、有偿、附和、射幸、诺成2.分类(1)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2)强制保险合同与自愿保险合同(3)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4)单保险合同与复保险合同:不超赔、按比例(5)足额保险、超额保险、不足额保险合同3.内容(1)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对于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保险人责任免除的条款,如果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未向投保人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注意」新《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保险人的说明义务进行了细化: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2)投保人的告知义务A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注意」新《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B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C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注意」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4.保险合同的解除(1)投保人的解除权①除法律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的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②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在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双方均不得解除合同。
天星司考——季奎明商经知讲义2014(教学版)十一之保险法原理
季奎明商经知讲义2014(教学版)十一之保险法原理保险法原理1.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利益的成立需具备三个要件:必须是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合法的利益;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即可以用金钱估计的利益;必须是可以确定的利益。
保险利益原则的根本目的在于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1)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家庭关系+劳动关系+个人同意①本人;②配偶、子女、父母;③其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④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⑤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否则合同无效。
《司法解释二》第2条:人身保险中,因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导致保险合同无效,投保人主张保险人退还扣减相应手续费后的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记忆提示:判断保险利益的时间点——人“订”财“事”。
2.人身保险合同的受益人(1)人身保险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指定:由被保险人指定,或者投保人指定并经被保险人同意。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人数、顺序和份额: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
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变更:被保险人可变更受益人,或者投保人指定并经被保险人同意;应书面通知保险人。
(2)丧失受益权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3.保险合同的订立(1)代理行为《司法解释二》第3条: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而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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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商法名师精讲:保险利益
司法考试商法名师精讲:保险利益
按照保险利益原则,下列哪些当事人的投保行为无效?()
A.李某为自己购买的一注彩票投保
B.张某为自己即将出生的女儿购买人寿险
C.王某为屋前的一棵国家一级保护树木投保
D.赵某为自己与女友的恋爱关系投保
【正确答案】
ABD
【正确答案】
本题考核保险利益。
根据《保险法》第12条的规定可知,保险利益的成立须具备三个要件:(1)必须是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合法利益;(2)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即能购用金钱估计;(3)必须是确定的利益。
选项A无效。
彩票是否中奖还不确定,某甲对彩票的利益也就是不确定的,由此李某对彩票不具有保险利益。
选项B无效。
胎儿还不是民事主体,还不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保险利益。
选项C有效。
国家一级保护树木,是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可以用金钱估计,是确定的利益,因此具有保险利益。
选项D无效。
恋爱关系不是法律关系,赵某对之不具有保险利益。
学员问:国家一级保护树木,是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可以用金钱估计,是确定的利益,但国家一级保护树木的损失不会让被保险人蒙受金钱损失!怎能成为有效的投保行为呢?
法律教育网教务老师回复:保险利益的成立须具备三个要件:(1)必须是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合法利益;(2)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即能够用金钱估计;(3)必须是确定的利益。
可知并不需要具备会使投保人蒙受金钱损失的条件。
因此为国家一级保护树木投保的行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