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收2020年水费的通知(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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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费阶梯收费标准2020

水费阶梯收费标准2020

水费阶梯收费标准20202020年北京的水电费征收标准各是多少?北京水费阶梯价格表是怎样的?作为中国的首都,北京每一年都会依照市内实际用水量以及水费征收的适宜进行新一年的居民水费的征收标准调整.一吨水就是一立方米,也就是1000kg,单人正常使用一个月3-4立方米左右,工业用水的话就会比较多,生活用水会比较贵,每个地方价格也会不一样,比如在家里的时候水费是4块,到深圳关外后租的房子里面水费就是8块,工业用水的话价格上会比生活用水更便宜。

自来水的收费项目是有规定的,但是每个小区的收费标准有所不一样,因为部分小区的自来水费用是包括公摊的水费,所以价钱会有所不一样的。

北京的水费收取包括水资源费、自来水费和污水处理费三部分,其中水资源费和自来水费统一定价,污水处理费另外收取。

根据不同应用,水费价格如下:一、自来水价格 1、居民生活用水:2.80元/立方米; 2、行政事业用水:3.90元/立方米; 3、工商业用水:4.10元/立方米; 4、宾馆、饭店、餐饮业等用水:4.60元/立方米; 5、洗浴业用水:60元/立方米; 6、洗车业、纯净水用水:40元/立方米; 7、农赔水:0.60元/立方米。

二、污水处理费:居民生活用水0.9元/立方米,其他用户用水1.50元/立方米。

三、中水:1.00元/立方米,暂不征收污水处理费。

水费标准是不一样的,分不同的城市和地区。

还有根据水用途的不同,收费标准也不同,如普通的居民用水、商业用水和工业用水。

根据用水时间段的不同,收费标准也不同。

而且水费具体收费的项目还可以细分,一般水费也就是几元钱一吨。

1、北京市居民用水价格现在北京居民的综合水费价格是每立方米4.0元。

其中,居民用户每立方米是1.70元,水资源费是1.26元,居民用水污水的处理费是每立方米0.90元。

自备井水资源费按照发改【2009】2400号文件规定是2.30元每立方米的标准。

2、北京市非居民用水价格行政事业单位为5.80元每立方米,工商业6.21元每立方米,宾馆以及一些餐饮连锁店同年工艺为工商企业用水,按照以上标准收费,洗车业和纯净水业为61.68元每立方米,洗浴业为81.68元每立方米。

财政部关于中央预算单位预算执行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20〕5号

财政部关于中央预算单位预算执行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20〕5号

财政部关于中央预算单位预算执行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正文:----------------------------------------------------------------------------------------------------------------------------------------------------关于中央预算单位预算执行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20〕5号有关中央预算单位,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中央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预算管理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自2020年起,中央预算单位预算执行管理有关事项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做好用款计划编报(一)预算单位要严格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支付方式划分标准,确定资金支付方式。

除下列情形外,单笔支付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单笔支付金额在500万元以下的支出实行财政授权支付:1.纳入财政统发范围的工资津贴补贴、离退休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以及财政部规定的有特殊管理要求的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2.未纳入财政统发范围的工资津贴补贴、离退休费,社会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住房改革支出,日常运行的水费、电费、应由单位支付给供热企业的取暖费,按规定计提的工会经费,需兑换外汇进行支付的支出,以及财政部批准的其他支出,实行财政授权支付。

(二)预算单位要加强预算执行事前规划,严格依据本单位预算指标和实际用款需求编报用款计划,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上报调整用款计划。

除特殊情况外,主管部门不得代替所属预算单位编制用款计划,不得硬性规定所属预算单位的资金支付方式。

二、严控向实有资金账户转款(三)各部门各单位原则上应将全部预算细化到基层用款单位,年初确实无法细化到基层用款单位的,应当按照预算调整程序对预算进行细化,并依据细化调整后的预算办理资金支付。

(四)除下列情形外,预算单位不得从本单位零余额账户向本单位或本部门其他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划转资金:1.依照政府购买服务相关制度规定,按合同约定需向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支付的政府购买服务支出;2.确需划转的工会经费、住房改革支出、应缴或代扣代缴的税金,以及符合相关制度规定的工资代扣事项;3.暂不能通过零余额账户委托收款的社会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水费、电费、取暖费等;4.报经财政部(国库司)同意的归垫资金和其他资金。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泰政规〔2020〕2号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泰政规〔2020〕2号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泰政规〔2020〕2号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泰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2020年7月23日泰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公共供水管理,保障城市生活、生产和各项建设的正常供水,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活动和使用城市供水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住建部门指导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工作,负责市区城市供水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监督管理工作。

发改、卫生健康、水利、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供水相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建设和维护第四条市、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的发展,满足人民生活用水的需要。

第五条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省城市供水规划和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供水专项规划,经上一级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组织技术论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供水单位新建、改建、扩建供水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选址和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应当通知卫生健康、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参加。

承担城市公共供水工程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应当持有相应的资质证书,设计、施工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设计规范和工程质量标准。

招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招远市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方案的通知-招政办发〔2020〕1号

招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招远市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方案的通知-招政办发〔2020〕1号

招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招远市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招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招远市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方案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驻招有关单位:《招远市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招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月8日招远市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的通知》(办农水〔2019〕210号),有序推进我市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根据《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烟台市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结合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招远市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招政办发〔2010〕74号),制订本方案。

一、水价机制建立的重要性及必要性(一)水价机制建立的重要性。

农村饮水安全事关农村居民的民生福祉,是脱贫攻坚、乡村振兴的基础条件之一。

农村供水工程要为农村居民供应合格的饮用水并提供必要的供水服务,水费收入是保障农村供水工程良性运行的基础和关键,合理水价形成机制是保证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入的核心。

建立水价形成机制,开展水费收缴,努力压减成本、算清成本、合理定价,才能让农村群众用“放心水”、交“明白费”。

(二)水价机制建立的必要性。

“后天管养不够”是当前农村供水的主要矛盾,最突出的就是维护费用不足。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农村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机制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合理确定农村供水价格。

在建立使用者付费制度、促进节约用水的基础上,完善农村供水水价形成机制。

通过加强水费征收和运行维护费用补偿等措施,保障工程正常运行及日常维护。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渝北区农业用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北府办〔2020〕7号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渝北区农业用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北府办〔2020〕7号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渝北区农业用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渝北区农业用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属国有公司,有关单位: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渝北区农业用水价格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月13日重庆市渝北区农业用水价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农业用水价格形成机制,规范农业用水价格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推动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委《关于扎实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080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15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不含两江新区直管区)定价权限范围内的农业水价的核定、水费的征收及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业水价,是指供水经营者通过拦、蓄、引、提等水利工程设施销售给用户用于农业生产的天然水价格。

第四条农业水价由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利润和税金构成。

供水生产成本是指正常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直接工资、直接材料费、其它直接支出以及固定资产折旧费、修理费、水资源费等制造费用。

供水生产费用是指为组织和管理供水生产经营而发生的合理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利润是指供水经营者从事正常供水生产经营获得的合理收益,按净资产利润率核定。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和水资源补偿费(资源水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和水资源补偿费(资源水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和水资源补偿费(资源水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5.16•【字号】昌州政发〔2016〕46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和水资源补偿费(资源水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昌州政发〔2016〕46号各县市人民政府,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自治州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和《关于调整我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发改农价〔2015〕1724号)精神,按照《关于印发自治州农业水权水价综合改革方案的通知》(昌州政发〔2014〕105号)要求,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四十六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调整我州水资源费和水资源补偿费(资源水费)征收标准。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全面落实《关于调整我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发改农价〔2015〕1724号)精神,由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水利局联合转发执行。

二、水资源补偿费(资源水费)征收标准(一)地表水:二轮承包土地(包含定居兴牧人均分配不少于5亩的人工饲草料地、移民安置土地、村集体不超过10%的预留机动地,下同)超出定额的水量和二轮承包土地以外的农业用水,按照0.1元/立方米征收,2020年起按照0.2元/立方米征收。

(二)地下水:二轮承包土地超出定额的水量和二轮承包土地以外的农业用水,按照0.1元/立方米征收,2020年起按照0.5元/立方米征收。

三、林业和渔业用水征收标准对二轮承包土地范围内的农田防护林、特色林果和苗木花卉基地以及县市人民政府批准水域面积(以水域滩涂养殖证为准)发展渔业的用水,定额内执行二轮承包土地用水价格。

青岛市水务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水费收取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岛市水务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水费收取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岛市水务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水费收取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水务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8.10•【字号】青水规〔2020〕2号•【施行日期】2020.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青岛市水务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水费收取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青岛市海润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市公用事业收费服务中心,各用水单位:为了加强和规范我市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水费(以下简称加价水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根据国家、山东省和青岛市有关规定和本市实际,青岛市水务管理局制定了《青岛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水费收取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水务管理局2020年8月10日青岛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水费收取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水费(以下简称加价水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792号)、《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7〕147号)、《青岛市发展改革委员会青岛市水务管理局关于印发<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办法>的通知》(青发改规〔2020〕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以及青岛市海润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润集团)直供崂山区、城阳区的非居民用户加价水费收取、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水务管理局负责用水定额(计划)(以下简称定额)的核定、调整以及加价水费收取使用的监管工作;海润集团及其委托的收费单位(以下简称收费单位)负责加价水费的收取工作。

太原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2020年)

太原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2020年)

太原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2020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2.01•【字号】•【施行日期】2004.05.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太原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0年11月2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12月1日太原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1996年8月30日太原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1996年12月3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2003年10月30日太原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2004年1月10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根据2010年9月29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的2010年6月23日太原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月20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的2015年11月6日太原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0年11月27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的2020年10月29日太原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太原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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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收2020年水费的通知(2020)
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发挥水价对水资源配置的调节作用,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和可持续利用,提高用水效率,促进农牧业生产,切实做好2020年水费征收工作,按照自治区《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方案的通知》(新政发﹝2017﹞29号)《关于加快推进自治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指导意见》(新水厅﹝2019﹞177号)和阿图什市九届人民政府第十一次常务会议精神,结合阿图什市实际,现将2020年度水费征收相关事宜通知:
一、2020年水费征收价格标准
2020年农牧业用水继续实行按方收费,采用支渠口、斗渠口定量测算收费的方法,水价为0.085元/m3。

为维护农牧民的切身利益,规范水管人员管水行为,确保2020年灌溉供水和水费征收工作的顺利开展,2020年水费由各乡(镇)、村负责征收,并统一交阿图什市水管站财务室,由市水管站向各村委会开具统一发票。

各乡(镇)要加强水费收缴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水费。

各乡(镇)、村的水费按灌溉使用的用水量缴纳,对无故拒缴、拖欠水费的乡(镇)、村,市水管部门将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予以停止供水。

二、相关要求
(一)各乡(镇)要高度重视,紧密配合水费征收工作,督促工作人员严格把关,灌溉用水首先保证第三轮承包地(注册)用水,其次考虑林地和开荒用水,所有用水单位和个人需要计划外用水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市水管站和托卡依水库管理站申请用水,经批准后方可供水。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设水口,水管工作人员未经市水管站审批不得擅自向用水户开闸放水。

(二)市水利局要统筹协调市水管站和各乡(镇)、村委会水管人员做好水费征收工作,按照“总体上不增加农民负担”的原则,进一步健全运行机制,完善供水计量设施,合理优化配置水资源,全面提高农业用水精细化管理水平,推动全市农业用水方式转变,提高农业用水效率。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水利局要积极与各级宣传部门对接,切实发挥主流媒体作用,大力开展节约用水、水资源有偿使用的科普宣传,逐渐让全民树立起“重水、节水、依法依规有偿用水”的新观念。

(四)各乡(镇)2019年度拖欠的水费,必须在2020年4月15日前一次性向市水管站缴清。

(五)各乡(镇)2020年度水费分三个阶段缴纳。

具体为:
第一阶段:3月25日至4月25日缴纳完成35%;
第二阶段:4月26日至6月26日缴纳完成65%;
第三阶段:6月27日至10月27日缴纳完成100%。

各乡(镇)必须于10月27日前向水管站缴清2020年全部水费。

附件:阿图什市水管站2020年度水费征收表.xls
2020年3月25日
抄送:市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

(本资料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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