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本案看无重婚故意是否构成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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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法律分析案例范文(3篇)

重婚罪法律分析案例范文(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甲,男,30岁,已婚,在某市一家企业担任销售经理。

某乙,女,28岁,未婚,在某市一家服装店担任店员。

两人相识于一次朋友聚会,很快陷入热恋。

某甲在明知某乙未婚的情况下,与其结婚,并共同生活。

后某甲的妻子发现某甲与某乙的事实,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追究某甲的重婚罪。

二、法律分析1. 重婚罪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本罪属于犯罪行为,应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2. 重婚罪的构成要件(1)犯罪主体:有配偶的人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人。

(2)犯罪客体: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

(3)犯罪客观方面:有配偶的人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4)犯罪主观方面:故意。

3. 案例分析在本案中,某甲明知自己已婚,却与某乙结婚,符合重婚罪的构成要件。

具体分析如下:(1)犯罪主体:某甲有配偶,符合重婚罪的主体要求。

(2)犯罪客体:某甲的行为侵犯了我国的一夫一妻制婚姻制度,符合重婚罪的客体要求。

(3)犯罪客观方面:某甲在与某乙相识后,明知某乙未婚,却与其结婚,符合重婚罪的客观方面要求。

(4)犯罪主观方面:某甲在明知自己已婚的情况下,故意与某乙结婚,符合重婚罪的主观方面要求。

综上所述,某甲的行为已构成重婚罪。

三、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犯重婚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本案中,某甲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启示本案警示人们,要尊重婚姻制度,珍惜家庭幸福。

同时,也提醒未婚者,在恋爱过程中,要充分了解对方的婚姻状况,避免陷入重婚罪的泥潭。

五、总结重婚罪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犯罪行为,对于破坏婚姻家庭关系、侵犯一夫一妻制的行为,我国法律给予了严厉的制裁。

本案通过对某甲重婚罪的分析,提醒人们在生活中要尊重婚姻制度,珍惜家庭幸福。

同时,也为法律工作者提供了案例参考,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和适用重婚罪的相关法律规定。

重婚罪的认定条件有哪些

重婚罪的认定条件有哪些

重婚罪的认定条件有哪些导读:重婚罪认定条件包括侵犯一夫一妻制、重婚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及直接故意。

同居与重婚在性质和法律后果上存在显著区别,同居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但不构成法律重婚。

一、重婚罪的认定条件有哪些重婚罪的认定条件涉及多个方面。

1.重婚罪侵犯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这是其根本所在。

2.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具备重婚的行为,即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

3.重婚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有配偶的人以及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人。

4.从主观方面来看,重婚罪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与他人结婚。

二、构成重婚的情况构成重婚的情况主要包括两类。

1.有配偶的人与他人登记结婚或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这种情况下,有配偶的一方不仅违反了婚姻关系的专一性,还通过与他人形成新的婚姻关系或事实上的夫妻关系来进一步破坏一夫一妻制。

2.明知他人已有配偶的人,与之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这类人在明知对方已有配偶的情况下,仍然选择与其形成新的婚姻关系或事实上的夫妻关系,同样构成了对一夫一妻制的破坏。

3.在认定重婚时,关键在于是否构成另一夫妻关系。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重婚有两种情况:(1)法律上重婚,即有配偶的人与他人登记结婚;(2)事实上重婚,即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4.对于事实上重婚的认定,通常需要考虑当事人是否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例如是否举行结婚仪式、以夫妻相称或以夫妻自居等。

5.还需要取得周围群众、当事人亲朋戚友的证言,以证明周围群众认为当事人是夫妻。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有些行为如“包养”和姘居与重婚在性质上相似,但它们并未达到重婚的程度。

这些行为虽然违反了夫妻互相忠实的规定,但并未构成法律上的重婚。

三、同居与重婚的区别同居与重婚在性质和法律后果上存在显著区别。

1.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公开或秘密地共同生活,但未形成法律上的夫妻关系。

重婚罪构成要件及法律规定

重婚罪构成要件及法律规定

重婚罪构成要件及法律规定重婚罪在⽣活其实很少发⽣,所以导致了很多⼈都不明⽩到底重婚罪是什么意思,重婚罪在法律上的定义到底是什么,重婚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关于重婚罪的问题在我国法律上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下⾯就跟⼩编⼀起来看看重婚罪构成要件及法律规定。

重婚罪构成要件及法律规定《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258条有配偶⽽重婚的,或者明知他⼈有配偶⽽与之结婚的,处⼆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259条第1款“破坏军婚罪”明知是现役军⼈的配偶⽽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概念和构成重婚罪是指有配偶⼜与他⼈结婚,或者明知他⼈有配偶⽽与之结婚的⾏为。

(⼀)客体要件重婚罪侵犯的客体是⼀夫⼀妻制的婚姻关系(⼆)客观要件⾏为⼈具有重婚的⾏为。

即有配偶的⼈⼜与他⼈结婚的,或者明知他⼈有配偶⽽与之结婚的。

“有配偶”是指男⼈有妻、⼥⼈有夫,⽽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因配偶⼀⽅死亡夫妻关系⾃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

所谓“⼜与他⼈结婚”,包括登记结婚的,和虽未经婚姻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同居⽣活的。

所谓“明知他⼈有配偶⽽与之结婚的”,是指本⼈虽⽆配偶,但明知对⽅有配偶,⽽故意与之结婚的(包括登记结婚或者未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活)。

1、登记结婚很容易理解,关键是“事实婚姻”的理解?《婚姻法》上对于事实婚姻之理解,根据《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婚姻法〉若⼲问题的解释(⼀)》(2001年12⽉25⽇)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活的男⼥,起诉到⼈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A、1994年2⽉1⽇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双⽅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B、1994年2⽉1⽇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双⽅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律师实务案例分析

律师实务案例分析

律师实务案例分析2.《律师法》第8条规定:“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①具有律师资格;②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③品行良好。

"第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②受到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③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由此可得知杨某虽然具备了《律师法》第8条规定的申请条件,但同样具备了第9条第2款规定的不予颁发律3.《律师法》第48条第三款规定:“依照本法第11条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或者依照本法第19条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申请人对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或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服的,可以依照第一款规定的程序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因此,杨某虽然不具备颁发律师执业证书的条件,但是仍享有当申请不被批准时的申请复议权和诉讼权,可以依照《律师法》第48条的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结论]杨某在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以律师身份为人代理或诉讼并收取费用违反了《律师法》第14条。

杨某因具有《律师法》第9条规定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的情形,审核机关不应批准其申请。

但杨某可以依照本法第48条的规定,在收到审核部门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复议,对申请复议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律师的权利与义务[案情之一]李某,女,35岁,系某大学教师,10年前与任某结婚,因感情不和于1996年8月18日经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

李某当即领取了判决书,任某不同意离婚,拒收判决书。

1996年12 月19日,李某和王某登记结婚,任某得知后控告李某犯重婚罪。

区人民法院于1997年3月24 日以重婚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解除了李某和王某的婚姻关系。

李王不服, 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李某委托了范律师为其辩护。

法律讲堂婚外情案例(3篇)

法律讲堂婚外情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社会风气的变化,婚外情现象在我国呈现出上升趋势。

这不仅严重破坏了家庭的和谐稳定,也引发了诸多法律纠纷。

本篇法律讲堂将通过对一起婚外情引发的婚姻纠纷案例分析,探讨相关法律问题。

二、案情简介原告张某(女)与被告李某(男)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张某发现李某在外与他人有染,严重违反了夫妻忠实义务。

张某多次与李某沟通,要求其停止婚外情,但李某置若罔闻。

张某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法院判决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三、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过程中,李某承认自己在外与他人有染,承认对家庭造成了伤害。

但李某认为,婚外情并非其主要过错,离婚判决对其不公。

同时,李某表示愿意支付张某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

四、法律分析1. 婚外情是否构成离婚法定事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婚外情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因此构成离婚法定事由。

2. 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因夫妻一方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本案中,李某的婚外情行为严重伤害了张某的感情,张某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3.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本案中,法院应充分考虑张某的权益,合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五、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的婚外情行为严重违反了夫妻忠实义务,损害了张某的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院判决准予张某与李某离婚,并判决李某支付张某精神损害赔偿金。

同时,法院根据双方财产的具体情况,合理分割了夫妻共同财产。

重婚罪答辩状范本

重婚罪答辩状范本

重婚罪答辩状范本
尊敬的法官:
我是被告人XXX的辩护人,特向贵庭陈述重婚罪的答辩意见。

首先,我要提出以下几点观点,希望法庭给予审慎考虑:
一、证据不足
被告人XXX被指控重婚罪,对于此项指控,控方搜集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被告人实际存在重婚行为。

无论是婚姻登记机关提供的户籍信息,还是他人的口供,都不能单一证明被告人与多个异性建立了婚姻关系。

如此片面和不充分的证据,不能作为定罪的依据。

二、主观故意不明确
重婚罪是以有特定的主观故意为前提的,也就是说,被告人必须明确知晓自己的行为属于重婚,并有意图要进行重婚行为。

然而,在本案中,被告人并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他对于重婚的法律后果有明确的了解和认知,更谈不上有明确的故意。

因此,被告人不应承担重婚罪的责任。

三、行为主体身份不明
被告人XXX身份的认定存在不明之处。

在控方提供的证据中,被告人的身份信息不明确,在婚姻登记机关中的户籍信息中未能找到被告人的相关信息。

这也给了被告人XXX进行正当辩解的空间,要求控方提供更加明确的证据证明被告人的身份。

如控方无法提供这样的证据,那么被告人XXX应享有无罪的权利。

综上所述,本案中存在证据不足、主观故意不明确以及行为主体身份不明等问题,这些问题都足以对被告人XXX的重婚罪指控产生质
疑。

因此,希望法庭能够审慎对待此案,对被告人XXX的重婚罪指控进行严格的审查,并依法作出公正的裁决。

此致
辩护人:XXX。

刑事司法解释废止状态下重婚罪的认定

刑事司法解释废止状态下重婚罪的认定

刑事司法解释废止状态下重婚罪的认定一、案情简介1999年10月19日,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与曾某某登记结婚,并育有子女三人。

2014 年上半年,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结识犯罪嫌疑人田某某,并对其谎称已离婚。

二人同年9月1日在宣恩县晓关乡铜锣坪村三组田某某家中举行婚礼,后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

同年10 月,田某某得知被告王某某并没有离婚,但仍以王某某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至今。

二、分歧意见关于本案的定性,存在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不应定重婚罪。

理由是:该案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与田某某只是举行了婚礼,并未在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由于我国《婚姻法》不保护事实婚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也已经废止。

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重婚罪的规定,“结婚”应当解释为男方和女方到民政部门履行婚姻管理登记的一种法定手续,未办理法定婚姻登记手续的不能认定为重婚。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定重婚罪。

理由是:不能片面的将《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结婚”解释为男方和女方到民政部门履行婚姻管理登记的一种法定手续,事实婚姻行为仍然应当按照重婚罪论罪处理。

《婚姻法》虽不保护事实婚姻,但这与《刑法》将事实婚姻列入重婚罪打击的范围并不冲突。

而且,如果后事实婚姻不构成重婚罪,那么在当前婚姻登记实行网络化管理的形势下,《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是否存在被虚置的风险,在事实重婚愈演愈烈的今天,刑法又将怎样指引人们的行为。

三、法理评析(一)事实婚姻的界定重婚,是指两个婚姻的重合。

我国现行《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结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为重婚。

由于我国《婚姻法》不保护事实婚姻,只承认履行过婚姻登记手续的法定婚,因此有部分观点认为,刑法所规定的重婚行为是两个有效的法定婚的重合,认为“有配偶者在婚姻关系有效解除之前再与他人登记结婚的才算是重婚”,因此法定婚与事实婚的重合不构成重婚罪。

重婚罪有哪些构成要件

重婚罪有哪些构成要件

重婚罪有哪些构成要件为了保障我国婚姻制度和夫妻家庭关系的稳定,我国刑法规定了重婚罪。

但长期以来司法实践中对重婚⾏为罪与⾮罪的认识始终⽐较混乱,特别是近年来有关婚姻法律修改,否定了事实婚姻后,认识分歧更⼤。

2001年上半年《⼈民法院报》曾刊登过⼀则关于重婚犯罪的案例(2001年,28岁的⼩伙陈某与26岁的姑娘叶某、戴某未经结婚登记,三⼈联名向亲友发出结婚请贴,举办了热闹的婚礼,开始在⼀起⽣活。

)案情简单明⽩但司法部门的意见很难统⼀,最后《⼈民法院报》的编辑特邀请中南财经政法⼤学曹*权教授和最⾼⼈民法院吴*芳法官两位专家进⾏评析,结果观点截然相反。

吴法官认为,陈某等⼈的⾏为不构成重婚,因为陈某未与叶某或戴某登记结婚,没有婚姻重叠;曹*授则认为三⼈严重背离公序良俗,破坏了婚姻家庭制度,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应当追究三⼈的刑事责任。

到底如何理解刑法关于重婚罪的涵义,确⽴重婚罪的认定原则和标准已成为司法实践亟需解决的问题。

对此本⽂将从评析上述案例及观点出发,来作进⼀步探讨。

⼀、关于我国刑事司法的基本原则曹*权教授之所以认为陈某等三⼈构成犯罪,主要是持社会危害性理论⽽得出的结论。

社会危害性理论坚持实质合理性观点,认为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为的社会危害性决定了刑事违法性,决定了应受刑罚惩罚性。

本案中三当事⼈的⾏为,如曹*权教授所⾔,违反了现代法律的⼀项重要原则——公序良俗,破坏了以⼀夫⼀妻制为核⼼的婚姻制度与秩序,给社会带来了极⼤的负⾯影响,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因此有必要直接释放法律基本原则所负载的漏洞补充功能,对三⼈以重婚罪定罪处罚。

对于本案中三当事⼈的⾏为,笔-者亦认为违反了⼀夫⼀妻制度,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

但是并⾮所有具备严重社会危害性的⾏为均可以通过刑罚⼿段课刑处罚。

社会危害性理论作为刑事⽴法的基本原理,对刑事⽴法活动起到了⽆可替代的决定作⽤。

⼀⾏为之所以被⽴法者规定为犯罪,唯⼀的原因就是该⾏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并且这种社会危害性为⽴法者所认知并不予容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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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本案看无重婚故意是否构成重婚罪
[案情]:被告人李某(文盲)于1994年8月与蒋某领取结婚证,婚后别久李某因故别与蒋某共同日子,离开蒋家外出。

李某回来后听说蒋某已与其办理离婚手续。

2003年11月李某预备与金某结婚,金某询[案情]:
[审判]
泗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实行一夫一妻法律制度,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构成重婚罪。

认定重婚罪,别但要求重婚者有重婚的事实,且要求具有重婚的有意。

被告人李某与蒋某领取结婚证后即使未办理离婚手续,又与金某登记结婚,形成了双重婚姻。

但被告人李某在与金某结婚前为了验证其与蒋某的婚姻是否解除,托人到蒋家询咨询,在被告知已离婚的事情下,才与自诉人金某领取结婚证,被告人李某没有重婚的有意,其行为别构成重婚罪。

故判决被告人李某无罪。

宣判后,自诉人金某、被告人李某均未提出上诉。

该判决差不多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有两种观点: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李某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其在与金某办理结婚证前差不多与蒋某办理了离婚手续,其又与金某登记结婚,其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结婚,其形成双重婚姻,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

另一种意见认为,李某尽管在没有与蒋某办理离婚手续前又与金某结婚,事实上施了重婚行为,但其在与金某结婚前,认为自己差不多与蒋某离婚,并托人到蒋家核实,在得到蒋家明确告之已与其办理了离婚手续,才与金某结婚,其没有重婚的有意,其行为别构成重婚罪。

笔者接受第二种观点。

本案的关键在于重婚罪的认定和重婚行为的界定并别等同。

一、重婚行为的界定。

重婚从字面上看算是具有双重婚姻。

我国《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院在1994年批复中指出:新的《婚姻登记治理条例》公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的,仍应按重婚定罪量刑。

结合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结婚的,通常包括四种事情:一是有配偶者再次结婚;二是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且身边群众认为他们是夫妻;三是明知他人有配偶仍与之结婚;四是明知他人有配偶仍以夫妻名义与之同居,且身边邻居认为他们是夫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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