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doc 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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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3)

新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3)

新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3)第三节审查和决定第三十七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卖执法机构在将案件处理审批表报送本部门负责人审查决定前,应当先由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或者专职法制工作人员对涉嫌违法行为的定性意见、处理建议及其法律依据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签署意见。

第三十八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案件处理审批表及法制工作机构或者专职法制工作人员的意见进行综合审查,依法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等决定。

对于拟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在三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

案情重大、复杂的案件,应当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九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成立的,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并撤销立案;(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行使陈述权、申辩权的期限。

口头告知当事人的,应当将告知情况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字或以其他方式确认;书面告知当事人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四十三条向当事人送达告知书。

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纳。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四十二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名称和日期。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规定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规定

遇到消费维权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规定发文单位:国家烟草专卖局文号:国家烟草专卖局第2号令发布日期:1992-10-9执行日期:1992-10-9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下简称《烟草专卖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贯彻执行。

在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的案件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二)检查违法案件当事人的财物,对其中的烟草专卖品可以扣留;(三)调查违法案件当事人的行为和有关的活动;(四)查阅、复制、扣留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第三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可以在车站、码头及交通要道对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活动,依法进行检查。

第四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卖管理检查人员依法进行检查时,必须出示省级以上(含省级,下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检查证。

第五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不受非法干预。

第六条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派出机构或者派驻人员,负责监督、检查、协调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依法查处重大违法案件。

第七条擅自收购烟叶,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条规定处罚的,按其所收购烟叶总值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购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其违法收购的烟叶;擅自收购烟叶超过二千公斤的,视为数量巨大,依法没收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

第八条无准运证托运、自运烟草专卖品,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处罚的,按照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总值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或者当地市场价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依法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一)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五万元或者运输卷烟数量超过二百件(万支/件)的;(二)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两次(含两次)以上,屡教不改的;(三)使用改装、伪装运输工具逃避检查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讲义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讲义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讲义烟草专卖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讲义引言烟草专卖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是指国家对烟草专卖活动中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并为相关主体提供行政复议的一种制度。

作为烟草专卖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是确保烟草市场秩序和保障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手段。

本讲义将介绍关于烟草专卖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的相关概念、程序和要点。

一、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概念与种类1.1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概念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是指国家对烟草专卖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的行政处罚。

其目的是惩罚违规行为、维护烟草市场的秩序,同时起到警示和约束作用。

1.2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种类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可分为轻微责令改正、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烟草专卖许可证等不同种类。

具体的处罚措施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确定。

二、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程序2.1 处罚决定的制定与发布根据违法行为的查实情况,烟草行政管理机关在依法履行听证程序的基础上,制定处罚决定,并对其内容进行书面通知。

处罚决定应包括违法行为的具体事实、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惩处的理由以及依法享有行政复议权利的方式和期限。

2.2 行政复议的程序与效力行政复议是指对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申请主体,依法向上一级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请求复议的一种程序。

行政复议程序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其效力取决于复议机关对申请的处理结果。

行政复议决定可以是维持原处罚决定、撤销处罚决定或者修改处罚决定等不同类型。

三、烟草专卖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的相关要点3.1 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针对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认定标准,应根据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相关文件的规定进行判断。

违法行为一般应具备以下要件:违法行为的客体、目的、手段、结果等。

3.2 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要求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制定处罚决定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依法取证、依法审听、依法制定的程序要求被履行。

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复议规定

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复议规定

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复议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和纠正我省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爱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和监督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结合我省烟草专卖行政复议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申请人认为市(地)级或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其上一级烟草专卖局(以下简称复议机关)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复议机构第三条复议机关设立烟草专卖行政复议委员会,行政复议委员会是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机构。

专卖分管局长任复议委员会主任,体制改革与政策法规部门负责人任副主任,委员由行政复议机关有关职能部门人员担任。

其要紧职责:(一)制定行政复议工作的规则和程序;(二)对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复议案件提出处理意见;(三)对本部门有权处理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四)对由行政复议决定引起的重大、复杂的行政诉讼案件提出应诉意见。

(五)指导下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复议工作;(六)上级复议机构交办的其他复议工作;(七)对与行政复议申请一并提出的行政赔偿等事项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条行政复议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行政复议机关体制改革与政策法规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三)组织审查行政复议案件;(四)拟订行政复议决定;(五)送达行政复议文书;(六)依照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处理意见,办理或者转送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申请;(七)对本部门或者下级部门违反行政复议法或者本规定的行为,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意见;(八)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统计工作;(九)复议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复议申请第五条申请行政复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人为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二)申请人未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到当地政府法制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三)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四)未超过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总则编辑第一条为了规范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实施,保障和监督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二)主体适格、程序合法、手续完备;(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四)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向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内部监督制度,保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管辖编辑第六条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第七条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案件。

地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八条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先立案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发生管辖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九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所查处的案件应当由其他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受移送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烟草专卖执法行政复议指引

烟草专卖执法行政复议指引

烟草专卖执法行政复议指引在日常生活中,如果您对烟草专卖执法的相关决定感到不满或者认为其存在错误,您有权通过行政复议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为了帮助您更好地了解和行使这一权利,本文将为您提供一份详细的烟草专卖执法行政复议指引。

一、什么是烟草专卖执法行政复议烟草专卖执法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特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动。

二、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一般来说,以下几种情况可以申请烟草专卖执法行政复议:1、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等。

2、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如查封、扣押等。

3、认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侵犯其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审批、登记有关事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有依法办理的。

5、认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三、行政复议的申请条件要申请烟草专卖执法行政复议,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申请人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

5、必须在法定的申请期限内提出申请,一般是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60 日内。

四、行政复议的申请方式申请烟草专卖执法行政复议,可以通过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

书面申请的,应当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如果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写明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等)。

2、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

烟草行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详述

烟草行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详述

烟草行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详述烟草行业是各国普遍存在且规模庞大的产业之一。

然而,由于烟草产品的特殊性质以及与其相关的公共健康问题,各国政府对烟草行业进行了严格的监管和管理。

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各国纷纷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规范烟草行业的经营行为,并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本文将详细介绍烟草行业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

一、烟草行业行政处罚的依据烟草行业行政处罚的依据主要包括下列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管理条例》3.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4.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5.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二、违法行为与行政处罚烟草行业的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 非法生产、销售烟草制品:生产、销售未经合法授权的烟草制品,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烟草制品。

2. 虚假宣传:发布虚假广告,夸大烟草制品的功效或者隐瞒其危害特性,误导消费者。

3. 未获授权经营:未经批准或者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擅自经营烟草产品。

4. 销售给未成年人:向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

5. 违反禁烟规定:在禁烟场所吸烟,或者违反相关规定向未成年人禁售烟草制品。

针对这些违法行为,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 罚款处罚: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对违法者处以数额不等的罚款。

2. 停产整顿:对非法生产烟草制品的企业,可以责令停产整顿,直至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3. 吊销许可证:对违法经营的企业,可以吊销烟草专卖许可证,暂停其销售烟草制品的资格。

4. 公告惩戒:依法可以公告违法行为,对违法者进行舆论惩戒,提醒公众警惕。

5. 涉嫌犯罪移送: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可以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烟草行业行政处罚的实施机构和程序烟草行业行政处罚的实施机构一般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以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组成。

具体的处罚程序根据不同国家的法律法规而异,但一般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立案调查:行政执法机关接到相关投诉或者发现违法行为后,会对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搜集证据。

烟草专卖管理员:烟草法律法规知识考试找答案(题库版)

烟草专卖管理员:烟草法律法规知识考试找答案(题库版)

烟草专卖管理员:烟草法律法规知识考试找答案(题库版)1、单选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

A.烟草广告B.烟草制品图片C.卷烟图片D.烟草图片正确答案:A2、单选执法人员当场(江南博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在()日内报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A.二B.三C.五D.七正确答案:A3、多选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A.责令停止侵权行为B.责令侵权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C.没收违法所得D.可以并处罚款正确答案:A, B, C, D4、单选省级烟草专卖局经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可以委托地(市)级烟草专卖局代签国产的卷烟、雪茄烟、烟丝、烟叶、复烤烟叶、()、滤嘴棒和烟用丝束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

A.卷烟纸B.烟草专用机械C.醋酸D.商标纸正确答案:A5、判断题擅自收购烟叶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

正确答案:错6、判断题某便利店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其负责人甲从其他卷烟零售户处购进卷烟100条进行销售获利。

甲的行为属于未在当地烟草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

正确答案:错7、判断题在运输烟叶、复烤烟叶、卷烟过程中,运输货物的规格、等级、数量、发货地和到货地以购销合同的数据和标注为准。

正确答案:错8、单选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A.10日B.15日C.30日D.60日正确答案:A9、多选《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立法宗旨是什么?()A.维护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行使权力B.规范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C.维护国家利益D.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正确答案:B, D10、多选李某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隔壁的王某处购进卷烟50条,零售20条卷烟获利100元,对李某的行为应作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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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烟商品营销员》之烟草专卖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第五节烟草专卖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一、烟草专卖行政处罚(一)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概述1.烟草违法案件的涵义各级烟草专卖局以《烟草专卖法》为依据,从维护国家根本利益出发,代表国家对烟草专卖品进行行政管理,并依法查处违法案件过程中,由于烟草专卖局在实施行政管理权时具有强制性,因此,正确把握烟草违法案件的涵义特别重要。

所谓违法案件,就是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国家权力机关颁布的法律、法规的案件。

烟草违法案件是指违反国家有关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及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的行为的案件。

2.烟草专卖违法案件的种类烟草违法案件按其内容划分为七类:(1)非法生产案件包括计划外烟厂生产;无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的生产;假冒烟和手工烟的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非法制造。

《烟草专卖法》明确规定,开办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生产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其分立、合并、撤消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注销手续。

未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准登记。

还规定,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而且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计划以及与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签订的订货合同组织生产。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一)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处以所生产烟草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制品公开销毁;(二)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价值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2)非法销售案件①无证批发《烟草专卖法》规定,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方可进行批发业务,否则是无证批发。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一次销售卷烟、雪茄烟50条以上的,视为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②无证零售《烟草专卖法》规定: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部门或县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没有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单位和个人,不能进行零售业务。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③非法销售包括销售计划外烟厂的产品,假冒烟,手工烟和无注册商标的卷烟、霉坏变质卷烟和雪茄烟。

专卖法规定,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生产、销售。

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④向无证经营者提供烟草专卖品烟草专卖法规定不能向无证经营者提供烟草专卖品。

并特别指出,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企业,只可将产品销售给烟草公司和持有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烟草制品生产企业。

否则,就是违法行为。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为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销售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3)非法收购案件这里指违法收购烤烟和名晾晒烟。

专卖法规定,烤烟和名晾晒烟由烟草公司或其委托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购标准、价格统一收购,其它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

但未列入名晾晒烟名录的其它晾晒烟可以在集市贸易市场出售。

否则,为非法收购烟叶。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一)擅自收购烟叶的,可以处非法收购烟叶价值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二)擅自收购烟叶1 000公斤以上的,依法没收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

(4)非法运输案件这里指无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专卖法规定,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无准运证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否则,就是无证运输。

同时规定,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以及个人进入中国境内携带烟草制品的,不得超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量。

否则,也是违法行为,应追究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一)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1.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5万元或者运输卷烟数量超过1 00件(每1万支为1件)的;2.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两次以上的;3.抗拒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检查的;4.非法运输走私烟草专卖品的;5.运输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6.利用伪装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7.利用特种车辆运输烟草专卖品逃避检查的;8.其它非法运输行为,情节严重的。

(三)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

(四)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超过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量一倍以上的,依照本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

[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1、邮寄卷烟、雪茄烟每件以2条(400支)为限(二者合寄亦限2条);邮寄烟叶、烟丝每件以5公斤为限(二者合寄不得超过1 0公斤)。

用户邮寄烟草及其制品,每人每次限寄一件。

2、旅客异地携带国产卷烟(含雪茄烟)以1 0条(2 000支)为限、外国卷烟以5(1000支)条为限。

二者合计不得超过1 0条。

](5)伪造转让证件案件包括伪造和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含副本)、准运证和检查证等。

(6)干扰执法活动案件包括拒绝专卖人员的检查,刁难、围攻、谩骂、报复和殴打专卖执法人员,影响执法工作的正常进行的。

(7)非法进行烟草专卖品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案件专卖法规定,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烟草行业的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进行烟草专卖品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企业必须取得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方可进行经营活动,否则就是违法行为,而且持有此证的企业必须向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进货、销售、库存的计划和报表。

(二)查处烟草专卖违法案件的原则和基本要求1.基本原则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违法案件时必须坚持以下原则:(1)坚持宣传党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原则因为专卖制度建立的时间短,人们对它的了解甚少,专卖法律观念淡薄,而且有的人甚至对在改革形势下实施专卖还存在一些疑问,不甚理解。

因此,在执行法律、法规的同时应采用有效的方式进行宣传,使人人懂法、守法。

(2)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查处违法案件最终的目的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要达到这一目的,首先就必须让广大烟草从业人员从思想上明确其行为对市场经济的影响,而要达到这一点,就必须通过充分的宣传教育,使当事人在自觉的基础上履行其义务。

即使当事人有违反义务的情况,对情节轻的一般进行批评教育,对其实施行政处罚也必须把教育贯穿于整个过程,应该坚持以说服教育和强制相结合。

这也是行政管理最基本的方法之一。

(3)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原则凡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它对证明当事人是否违法和违法情节的轻重有决定性的作用。

它既是证明真实情况的依据,也是违法人员真正愿意接受处罚的依据。

只有证据确凿充分,才能得出当事人是否有违法行为或违法行为情节轻重的结论,并据以正确地运用法律,做出正确处理。

因此,专卖管理人员必须认真负责、客观、全面地做好调查、搜集、分析工作,掌握案情的证据,做出准确的定性处理,使当事人心悦诚服。

(4)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这就是要求专卖人员必须在查明案件真相的基础上,用法律作为标准做出公正的裁决,一丝不苟地按法律办事,而不能以言代法,以个人感情的好坏代法,从而维护法律法规的尊严和权威。

为此需要培养一大批执法如山,刚正不阿、谙熟法律法规业务,敢于以身殉法的专卖工作人员。

(5)依靠党政领导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按照规定协同办案的原则只有依靠各级党政领导,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协同办案,才可能了解案情的真相,才能使违法行为得到制止,违法人员受到恰当的处理。

2.基本要求在查处违法案件时,还要符合以下要求:(1)事实清楚一方面指查处的案件所认定的事实都必须弄清楚来龙去脉,要具备“五何要素”即:何人作案人员及同案人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住址、社会身份;何时作案时间,×年×月×日,×时;何地作案地点、单位;何事违法行为和手段;被查获的烟草专卖品的名称、数量、价格、来源和去向;何果获利金额及下落,对国家和人民所造成的损失。

在认定事实时,如果达不到“五何要素”的要求,就不能成立。

另一方面,整个案情要清楚。

案件的非法所得多少,是由哪些违法事实构成的,使用了哪些非法手段,与作案人有牵连的单位是哪些?都要了解得清清楚楚。

事实是处理案件的基础和依据,如果事实不清楚,待达到事实清楚的要求以后,才能定案处理。

否则就容易出现失误。

(2)证据确凿这是指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真实无误,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经得起实践的检验。

证据的可靠性程度如何,能否经得实践的检验,是判断办案质量标准的核心和重要依据。

①证据确凿的基本要求有两个方面:第一,证据要充分、全面,要有人证、物证;第二,证据真实、可靠,从各个侧面都能证实案件的实际情况,具有证据的关联性和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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