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笔记归纳
《中国法制史》整理笔记

第一章中国法律的起源和夏商法律制度第一节中国法律的起源一、中国法律的起源夏王朝诞生,产生于父系社会末期(据迄今发现的考古资料和文献记载,我们认为中国在尧舜时代和河南龙山文化晚期产生法律)也成为国家进行阶级统治和调整统治阶级内部成员关系的工具二、“法”“刑”“律”的含义✓“法”迄今仅见的最早的是在西周金文中商周人只知有“刑”而不知有“法”,大量引用“法”字是春秋之后的事“法”的观念,产生于战国时期,其实践来源是春秋末期产生,战国时期得到蓬勃发展的成文法运动。
战国时期度量衡逐步统一,为了反映国家公布的“法”的行为规范性质,逐渐出现了由“法”字和度、量、衡各字构成的词,表示严格、具体的各种标准、规范。
✓商鞅“改法为律”三、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1.刑起于兵,兵刑同制2.原始风俗转变为法律3.血缘纽带关系影响至深4.维护部落首领的政治权力的集中和强化第二节夏商立法概况一、立法思想夏商以“恭行天罚”、“天讨”的神权思想作为法律的思想基础宣言“君权神授”、“王权神佑”,使统治政权合法化和神圣化原始自然宗教和阶级社会有政治目的的天神崇拜与祖先崇拜的产物——神权,渗透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二、立法活动(一)王命:包括誓、诰、命等多种形式誓:意味约束诰:古“告”字,其义为告诫命:指君主的命令(二)禹刑、汤刑✓禹刑不一定是禹在位时制定的法,可能是夏朝法律规范的总称。
以禹为名表示对夏族杰出祖先和开国之君的怀念和崇敬。
✓汤刑,一般指商朝法律的总称,和禹刑一样,以汤为名表示对上组杰出领袖和开国之君汤的怀念和崇敬。
(三)官刑据古籍记载,夏商时已有约束和惩治官吏的官刑。
第三节夏商法律的基本内容一、行政法律规范(一)国王是国家的最高统治者(二)中央行政管理体制(三)地方行政官吏体制二、军事管理制度三、刑事法律规范(一)五行:墨、劓、髌、宫、大辟(二)刑罚罪名的规定:不孝罪、不从王命罪、危害社会,破坏公共秩序罪、贼杀罪、不事农业罪、弃灰于公道罪······(三)刑法的适用原则由人罚代替天罚具有以肉刑为主的身体残害报复主义刑罚为特点1.罪及本人,刑不诛连的原则2.疑罪从轻的原则3.不杀无辜的恤刑原则4.过失从轻的原则四、经济法律规定(一)土地管理:土地王有,即国有制(二)赋税制度:1.赋纳2.贡献(三)手工业生产管理制度(四)商业管理制度(五)自然资源立法:“禹禁”第四节夏商司法制度一、法官二、国王三、审判制度四、证据制度1.神明的暗示2.卜辞五、监狱制度第二章西周法律制度第一节立法概况一、西周的立法指导思想✓“天罚”思想✓明德慎罚:所谓明德,就是提倡尚德、敬德,它是慎罚的指导思想和保证。
马工程《中国法制史》课本期末重点笔记整理

《中国法制史》第一、二章一、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国之大事,在祀与戎。
(p17)(一)战争与法律(二)祭祀与法律二、奴隶制五刑的具体内容1、大辟:死刑2、膑辟:剔去罪犯的膝盖骨3、宫辟:损害罪犯的生殖器官4、劓:割去罪犯的鼻子5、墨:在罪犯的脸额部位刺字6、刖:砍掉罪犯足第三章一、西周的《九刑》九刑有两种含意:1.西周实行的九种刑罚,即墨、劓、刖、宫、大辟、流、赎、鞭、扑2.《九刑》是西周成文刑书的统称。
流:中国古代称流刑为流。
指把罪犯押解到边远地方服劳役或戍守,不得离开该地区的刑罚。
赎:赎刑用财物抵免刑罚。
扑:扑刑是一种身体刑,包括笞、鞭、杖。
笞用竹,鞭用革,杖用荆。
扑刑在古代为教刑,用来督责官吏,又称为官刑。
鞭:鞭刑(在古代)全部都体现在刑讯上二、明德慎罚的思想“明德慎罚”是“以德配天”政治思想的自然延伸,“以德配天”主张“民之所欲,天必从之”,也就是说“民心”即“天意”。
“明德”就是提倡“德治”,注重教化的作用;“慎罚”就是指立法、司法、刑罚处罚要宽缓、慎重。
明德慎罚就是强调要将教化和刑罚结合起来。
崇尚德政,提倡德教,谨慎地使用刑罚。
此思想奠定了中国古代法律思想中的“重德”、“仁政”传统三、西周的质剂与傅别(一)质剂:买卖契约质:买卖奴隶、牛马等贵重的活物用较长的契约剂:买卖兵器、珠宝等贵重器物用较短的契约(二)傅别:借贷契约傅:书写别:中分,借贷双方各执一半四、七出与三不去(一)七出1、无子:妻子未能生子2、淫泆:妻子生活作风淫乱3、不事舅姑:不孝顺公婆4、口舌:妻子搬弄是非离间亲属关系5、盗窃:妻子暗蓄私财6、妒忌:妻子争风吃醋7、恶疾:妻子罹患恶性传染病(二)三不去1、有所取无所归,不去:结婚时妻子有来处,休妻时无归处2、与更三年丧,不去:妻子与丈夫曾经共同为公婆之一守满丧期3、前贫贱后富贵,不去:结婚时丈夫贫贱,休妻时夫已富贵五、五听案件审理中,法官兼听诉讼双方的供词,并以经验辨别双方供词的矛盾与真伪,即为五听。
中 国法制史背诵知识点

中国法制史背诵知识点中国法制史是研究中国法律制度发展演变的学科,涵盖了从古代到现代的漫长历程。
以下是一些重要的背诵知识点,帮助您梳理和理解中国法制史的关键内容。
一、夏商时期1、夏朝的法律制度夏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其法律制度处于初创阶段。
习惯法占据重要地位,“禹刑”是夏朝法律的总称。
2、商朝的法律制度商朝在法律制度上有了进一步的发展,“汤刑”是商朝法律的代表。
神权法思想盛行,经常通过占卜来决定法律事务。
二、西周时期1、法制指导思想“以德配天,明德慎罚”,强调统治者要注重道德修养,慎用刑罚。
2、礼与刑的关系礼是积极的规范,刑是消极的处罚,二者相辅相成。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体现了等级差异。
3、刑事法律制度九刑:墨、劓、剕、宫、大辟、流、赎、鞭、扑。
定罪量刑的原则: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等。
4、民事法律制度土地制度:实行井田制。
婚姻制度:遵循“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三、春秋战国时期1、成文法的公布郑国子产“铸刑书”,打破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传统。
晋国赵鞅“铸刑鼎”。
2、李悝《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
包括盗、贼、囚、捕、杂、具六篇。
四、秦朝1、法制指导思想专任刑罚,重刑主义。
2、主要法律形式律、令、法律答问、封诊式、廷行事。
3、刑事法律制度定罪量刑的原则:责任年龄、累犯加重等。
刑罚种类繁多,残酷严苛。
4、经济法律制度统一度量衡、货币。
五、汉朝1、法制指导思想的变化汉初:“无为而治”,约法省刑。
汉武帝时期:“德主刑辅”。
2、法律形式律、令、科、比。
3、刑事法律制度文景时期的刑制改革,废除肉刑。
亲亲得相首匿原则。
4、民事法律制度土地私有制度进一步发展。
六、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1、法律形式的变化律令科比格式相互为用。
2、法典的发展《曹魏律》、《晋律》、《北齐律》等重要法典的制定。
3、法律儒家化的加深“八议”、“官当”制度入律。
七、隋唐时期1、《开皇律》总结以往立法经验,为唐律奠定基础。
中国法制史读书笔记

绪论(1)中国法制史发生和发展基本线索:中国法制的雏形,宗法制的法制,封建君主专制的法制,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法制,人民民主法制(革命根据地法制)。
(2)中国古代法制的基本特点(即中华法系的主要特征):①法律以君主意志为转移;②法律以礼教为指导原则和理论基础;③法律以刑法为主,④司法从属于行政。
第一章夏、商的法律制度(1)中国法的起源:中国法起源的特点,对中国法发展的影响。
(2)夏朝法制的简况:“奉天罚罪”的法律观,“禹刑”及“肉刑”。
(3)商朝的神权政治与法制:“率民以事神”的法制指导思想及其主要表现、特点。
(4)商朗法律的主要内容:“天命”、“祖命”与“王命”,“五刑”,神明裁判。
第二章西周的法律制度(1)周初法制的指导思想:其产生的历史背景,其主要内容:“敬天保民”,“明檀慎罚”,“亲亲”、“尊尊”。
(2)宗法制与西周法制:宗法制的概念,宗法制的基本原则,宗法制与西周法制的关系。
(3)西周的礼与刑:“周公制礼”,礼的性质、主要内容及其作用,礼与刑的关系,“出礼入刑”,西周刑法的主要原则,“九刑”。
(4)西周的所有权和契约关系:土地所有权及其演变,契约关系:“质刑”、“傅别”。
(5)西周的婚姻、家庭和继承:婚姻成立的要件,“六礼”;解除婚姻的要件:“七出”,“七出”的限制:“三不去”;嫡长子继承制。
(6)西周的诉讼和审判:“狱”、“讼”有别,“五听”。
第三章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1)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的争论及其意义:郑国子产“铸刑书”及其争论,晋国“铸刑鼎”及其争论、公布成文法的历史意义。
(2)战国时期法制的指导思想:①推行法治,“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②公布法律:“布之于百姓”;③“行刑,重其轻者”。
(3)魏国李悝的《法经》:《法经》的结构、主要内容、意义;《法经》的编制体例及其对后世封建法典的影响。
(4)秦国商鞅的法制改革:其改革的性质、主要内容和对于秦始皇统一天下的意义。
第四章秦朝的法律制度(1)法制指导思想:以商鞅、韩非法家理论为主的法制指导思想:“法令由一统”,“事皆决于法”,以刑杀为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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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思想:夏商:神权法细想,天罚神判.西周:1\以德配天\明德慎罚.2\实施德教,用刑宽缓\礼一是抽象的精神原则:亲亲尊尊要求君臣父子都按既有的”礼”的秩序生活.;二是礼仪形式五礼:吉,祭祀;嘉,冠婚;宾,迎宾;军,行军作战;凶,丧葬.六冠(成年).婚.丧.祭.乡饮酒(序长幼.睦邻里).相见.九:冠.婚.朝(诸侯朝觐之礼).聘(诸侯之间的聘享之礼).丧.祭.宾主.乡饮酒.军旅\出礼入刑;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3\宗法:嫡长子继承\小宗从大宗.诸弟从长兄\各成一级,共事天子\任人唯亲\世卿世禄.战国:一断于法\刑无等级\轻罪重刑\法布于众.秦:缘法而治\法令由一统\严刑重法.汉:黄老:无为而治,与民休息,约法省禁,罚不患寡\儒家:德主刑辅(君躬亲则民自化;先德而后刑)天人感应(天人相类;阴阳五行;祥瑞相征;阴阳五行)纲常伦理(以君为本;纲常等级)礼法并用\相为容隐.唐:德本刑用”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一准呼礼”\稳定\“法不避亲贵”“一断于律”.宋:“理”宇宙的最高本体和产生万物的本原(道德伦理观念)“气”:理的外化与体现,表现在人性上就是“气质之性”,为恶的本性就是“人欲”\理乃万世不易;气可一时而变\理想:存天理,灭人欲\方法:德.礼.政.刑并举.区别适用\原则:气质之性不同,德,礼政,刑的程度不同\最厚者:导之以德(其他三类不从)厚者:齐之以礼(其他两类不从)薄者:导之以政(后一类不从)最薄者:齐之以刑(被迫服从,但尚有“为恶之心”)元:附会汉法.分而治之蒙古人\色目人:西夏.回回.西域地区居民\汉人:金国统治下的汉人和契丹.女真族人\南人:南宋统治地区的居民.明:刑乱国用重典\明刑弼教(新)借”弼教”口实,重典治国(治吏.民).清:详译明律.参以国制.参汉酌金.清末变法:思想:民主共和宪政(摆脱专制)\形式:改律令为民法刑法\内容:追求个人独立平等摆脱家庭法\机构:司法逐渐走向独立.民国时期:民主共和\三权分立.主要立法\法典:夏:<禹刑>王命.誓.商:<汤刑>誓.诰.命.周:<吕刑>(甫刑).<九刑>.命.诰.誓.春秋:郑国“铸刑书”:子产第一次公布成文法\邓析”竹刑”(郑国)\晋国”铸刑鼎”第二次公布成文法(赵鞅)意义:标志着奴隶制法律体系走向瓦解,封建制法律体系逐步形成.战国:<法经>第一部成文法典.将<盗法>.<贼法>列于篇首/商鞅变法:改法为律\连坐\奖励农战\取消世轻世禄制度\奖励耕种重农抑商\土地私人所有制\集权制\以户征税.秦:秦法繁于秋荼而网密于凝脂.律.令(皇帝的诏令).法律答问.封诊式(准则,范例,模式,格式).廷行事(判例.后代的“比”“决事比”的渊源).汉:律,令,科,比(决事比)/汉律.60.篇<九章律>:<法经>+户.兴.厩\<傍章律>18篇,礼仪制度\<越宫律>27篇,宫廷警卫\<朝律>:<朝贺律>6篇,朝贺制度.三国:律.令.科.比.格(北魏时期”以格代科”,东魏<麟趾格>).式西魏(<大统式>)/曹魏<新律>18篇.体例:改具律为”刑名”,放在全篇之首.内容:八议入律/西晋<泰始律>,疏议与律文一体颁行20篇.体例:改”刑名”为”刑名”和”法例”两篇.内容:五服治罪.简法律条文.”刑宽”.”禁简”/<北魏律>20篇.体例:”刑名”和”法例”两篇.内容:官当制度.存留养亲.参考汉.魏.晋律特点的著名法典.九品中正制度魏文帝/<北齐律>:体例:12篇949条:改”刑名”.”法例”为”名例”1篇.内容:重罪十条.晋以后律分南北二支,北优于南,北朝尢以齐律为最/<陈律>20官当/<北周律>20流刑分等.唐:律.令(政权组织).格(官吏守则.行政法规).式(行政组织规则.公文程式).典(行政法律)/<武德律>:李渊,以<开皇律>为基“惟正五十三条格,入于新律”/<贞观律>:标志唐基本法典定型/<永徽律疏>(唐律疏议)唐律特点:礼法合一\科条简要,宽简适\用刑持平\语言精炼明确,立法技术高.影响:后世.周边.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开元律疏>删定律令格式.“律疏三十卷”\<唐六典>:第一部系统的行政法典.按照官制进行编排,共分三十卷,系统地叙述了盛唐时期职官建制和官规政令的各个方面,同时还对各项制度的演化和发展作了介绍.\<大中刑律统类>唐宣宗于大中年间对于刑律的进行的编撰.将刑律各篇分为若干门,每门之下又分别附上相关内容的敕.令.格.式.”刑统”→宋.宋:律.令.格.式编敕:汇编皇帝临时发布的敕令.编例:汇编皇帝和中央司法机关发布的单行条例(条例.指挥)或审判的典型案例(断例)/<宋刑统>全称<宋建隆详定刑统>,是雕版印刷刊印颁行的法律.内容沿袭唐律,律后附有唐中期以后的敕.令.格.式;(宋律特点).体例是继承后周的<大周刑统>(显德刑统)的基础.按照法律规范的性质编纂的综合性法典.行文表述:避讳/编敕皇帝针对特定的人或者事发布的.中书省“制论”.门下省“封驳”.后发布的命令.是断案的依据.“律不足以周事情.凡律所不载者一断以敕”神宗时有专门的“编敕所”.一般是关于犯罪与刑罚的规定.编纂:仁宗以前为单独编排,独立于<宋刑统>外/编例:断例”改例为断,或自定夺,或因比附辩定,结断公案勘为典型者,编为例”宋神宗《熙宁法寺断例》12卷;事例:条例:皇帝的“特旨”;指挥:尚书省官署签发的指令/条法事类:在敕、令、格、式和编敕的基础上,按照事类进行归类,分门编纂的法典编纂体例.目的是防止“官不暇遍阅,吏因得以容奸”.元:<至元新格>元第一部;<大元通制>:仿唐宋,有代表性;<元典章>:地方政府编撰的法规大全(非法典);凤宪宏纲,关于纲纪.吏治的法典.明:遵崇祖制<大明律>:以名例.吏.户.礼.兵.刑.工为构架\条文简于唐律\精神严于宋律\在中法史上占重要地位,清律直接继承其体例/明<大诰>(明朝特别法)内容为典型案例及朱元璋发布的训令\大量使用墨.刖.膑.宫等酷刑\充分体现”重点治世”“明刑弼教”刑法思想的具体化/<问刑条例>孝宗弘治年间/《大明律集解附例》:开律例合编先例/<明会典>国家基本的职官制度所做的行政法律汇编仿<唐六典>.民事:周1契约法规:(1)买卖契约为质(长,奴隶,牛马),剂(短,兵器.珍异之物)/(2)借贷契约:傅(债的标的,权利义务),别(简札中间写字,一分为二).汉:盐.铁.烟酒专卖2重农抑商3对外贸易唐:1买卖契约:大宗交易需”公验”,签立”市券”.2借贷契约:计息:出举.举取.息债(所形成债务)不计息:便取.负债.欠负/抵押:指质;/质押:收质.典质2婚姻制度:1婚姻缔结原则:一夫一妻.同姓不婚,父母之命.2婚姻成立的程序: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3婚姻关系的解除:七去(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多言,盗窃)和三不去(有所娶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3继承制度:嫡长子继承制度.宋代:继承除沿袭以往的遗产均分制外,允许在室女享受部分财产继承权,同时承认遗腹子与亲生子享有相同的继承权.至南宋又规定了绝户继承主要通过设立继承人,有立继(夫亡妻在,妻子为丈夫立继)和命继之分(夫妻俱亡尊长亲属为死者创设继承人)唐:义绝:拟制亲属间有杀,伤.必须强制离婚/和离:夫妻感情不和,可自愿离婚,律法不惩.元:烧埋银-损害赔偿之债/订立婚书:元首次明确,规范媒妁.明:教令权(惩戒权.送惩权)/主婚权:明朝首次明确规定独子承祧(兼祧):一子继两房/奸生子继承权上升司刑罚:宋:刑罚制度的改变:1折杖法:目的在于改“五刑之苛”,流罪得免远徒.徒罪得免役年.笞杖得减决数;世纪中通常与配役相配合用.结果:刑罚与犯罪本是相关的,但轻罪与重罪的处罚没有本质上的区别.2“陵迟”.也叫网眼刑.俗称“剐”.在执行死刑时零刀碎割.使犯人受痛苦而死的死刑制度.3刺配刑:配役加墨,杖刑等附加刑.附加刑:有刺面.杖责.罚铜;籍没等/主刑:配役有军役,劳役;有远近,有放还时间的规定.原则:理学影响:刑罚加重:“以严为本,而以宽济之”.机构:审刑院:临时性机构.神宗以前皇帝加强对司法的控制而设置的中央审判机关.上奏案件先交审刑院备案,然后大理寺复核,然后返回审刑院详议.提点刑狱司:地方独立性较强的机构.程序:翻异别勘:犯人翻供,而干系重大的情况,置换主审官员.证据与法医学发展.鞫献分司制:审判与复审分离.明:刑罚(大量法外用刑):死刑:凌迟(制度化)枭首示众(恢复)/肉刑:墨,刖,膑,宫/充军:明首创,但不单独为罪/廷杖:在殿廷前对“违抗”皇命的大臣直接施加杖刑的法外刑罚,一般是司礼监监刑,由锦衣卫执行/发遣刑:仅军人,永不得返./枷号刑: 原则:从重从新主义;重其所重(政治,经济犯罪刑罚加重);轻其所轻(礼教风化犯罪刑罚减轻).不孝罪中的“祖父母.父母在.子孙别籍异财”.明律处以杖一百.“闻父母丧而匿不举哀”,明律处以杖刑六十.十恶中的“谋反”“谋大逆”等,明律规定,本人处以凌迟刑,其祖父母,子,孙,兄弟以及同居之人不分异姓,以及伯叔父,兄弟之子,凡十六岁以上,不限籍之异同,不论笃疾残疾,一律处以斩刑.强盗罪:明律“凡强盗已行而不得财者,皆杖一百,流三千里,但得财者,不分首从,皆斩”.//严惩官吏失职,渎职.六赃图:六赃是监守盗,常人盗,窃盗,枉法,不枉法,坐赃.其中的监守盗,枉法,不枉法,坐赃都与官员有关的职务犯罪./大兴文字狱./司法机构:中央分为刑部:主审大理寺:复核;都察院:监督(原御史台)全国分13道,设监察御史110人/厂、卫制度:东厂,西厂,内行厂(监督东西厂)锦衣卫:下设镇抚司;职权:侦察缉捕;监督审判;法外施刑/申明亭:设于州县,张贴榜文,受理民刑.司法制度: 九卿会审(园审):六部尚书+通政司通政使, ,大理寺卿:复审翻供不服案件;会官审录:皇帝直接任命中央行政机构官吏审理大案重囚;秋审:霜降后,三法司+公候伯爵会审重案;大审:司礼监一员+三法司在大理寺共审近代部分一、预备立宪:(1)颁布了两步宪法性文件:《钦定宪法大纲》(近代中国第一个宪法性文件)和“十九信条”(2)在中央设咨政院(中央咨询性机构),在地方设资议局。
马工程《中国法制史》课本期末重点笔记整理

《中国法制史》第一、二章一、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国之大事,在祀与戎。
(p17)(一)战争与法律(二)祭祀与法律二、奴隶制五刑的具体内容1、大辟:死刑2、膑辟:剔去罪犯的膝盖骨3、宫辟:损害罪犯的生殖器官4、劓:割去罪犯的鼻子5、墨:在罪犯的脸额部位刺字6、刖:砍掉罪犯足第三章一、西周的《九刑》九刑有两种含意:1.西周实行的九种刑罚,即墨、劓、刖、宫、大辟、流、赎、鞭、扑2.《九刑》是西周成文刑书的统称。
流:中国古代称流刑为流。
指把罪犯押解到边远地方服劳役或戍守,不得离开该地区的刑罚。
赎:赎刑用财物抵免刑罚。
扑:扑刑是一种身体刑,包括笞、鞭、杖。
笞用竹,鞭用革,杖用荆。
扑刑在古代为教刑,用来督责官吏,又称为官刑。
鞭:鞭刑(在古代)全部都体现在刑讯上二、明德慎罚的思想“明德慎罚”是“以德配天”政治思想的自然延伸,“以德配天”主张“民之所欲,天必从之”,也就是说“民心”即“天意”。
“明德”就是提倡“德治”,注重教化的作用;“慎罚”就是指立法、司法、刑罚处罚要宽缓、慎重。
明德慎罚就是强调要将教化和刑罚结合起来。
崇尚德政,提倡德教,谨慎地使用刑罚。
此思想奠定了中国古代法律思想中的“重德”、“仁政”传统三、西周的质剂与傅别(一)质剂:买卖契约质:买卖奴隶、牛马等贵重的活物用较长的契约剂:买卖兵器、珠宝等贵重器物用较短的契约(二)傅别:借贷契约傅:书写别:中分,借贷双方各执一半四、七出与三不去(一)七出1、无子:妻子未能生子2、淫泆:妻子生活作风淫乱3、不事舅姑:不孝顺公婆4、口舌:妻子搬弄是非离间亲属关系5、盗窃:妻子暗蓄私财6、妒忌:妻子争风吃醋7、恶疾:妻子罹患恶性传染病(二)三不去1、有所取无所归,不去:结婚时妻子有来处,休妻时无归处2、与更三年丧,不去:妻子与丈夫曾经共同为公婆之一守满丧期3、前贫贱后富贵,不去:结婚时丈夫贫贱,休妻时夫已富贵五、五听案件审理中,法官兼听诉讼双方的供词,并以经验辨别双方供词的矛盾与真伪,即为五听。
中国法制史重点笔记

中国法制史重点笔记
中国法制史是指中国传统社会中法律制度的发展演变过程。
下面是中国法制史的重点笔记:
1. 先秦时期:先秦时期是中国法制发展的起点。
在这个时期,法律主要以礼制为基础,注重道德教化和社会秩序维护。
《礼记》、《尚书》等文献中记载了一些法律规范和司法制度。
2. 秦朝:秦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中央集权国家,也是中国法制史上的重要里程碑。
秦始皇统一六国后颁布了一系列法令,统一了量衡、文字、车轮宽度等标准,推行了一系列法律制度的改革。
3. 隋唐时期:隋唐时期是中国法制发展的高峰时期。
隋朝颁布了《大业律》和《隋律》,唐朝则颁布了《唐律》和《唐令》。
唐律是中国法制史上第一部完整的法典,对后来的法律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4. 宋元时期:宋元时期是中国法制发展的一个重要阶段。
宋朝时期,司法审判制度逐渐完善,民间出现了一些以民间习惯法为基础的地方性法律,例如《红头案》等。
元朝推行了行政法和刑法的改革,颁布了《大元律》和《大元令》。
5. 明清时期:明清时期是中国法制发展的后期阶段。
明朝时期,明太祖颁布了《大明律》,明朝法律制度相对严谨,明朝法律制度在清朝继续沿用。
清朝时期,颁布了《大清律例》,在法律制度上进行了一些修订和完善。
在中国法制史的演变过程中,可以看到法律制度不断发展、完善的趋势。
从最初以礼制为基础的道德法律到逐渐形成的法典制度,再到明清时期的法律改革,中国的法制逐渐走向成熟。
这些法律制度的发展,为中国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也为后来的法制建设奠定了基础。
中国法制史完整版笔记

中国法制史完整版笔记(内容较简)第一章奴隶制法律制度第一节中国法的起源一、中国国家与法起源于夏朝主要证据1、夏启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凌驾于全社会之上的世袭专制帝王。
2、夏已开始按地域划分统治区域。
3、夏已建立了完备的国家机器,包括军队、职官、监狱以及贡赋制度。
4、夏还建立了以国家强制力为直接后盾的法律制度。
国家与旧的氏族组织的区别1、按地域划分国民2、公共权利的设立二、中国国家与法的起源的特点1、浓厚的宗法氏族血缘色彩。
2、以家长制的集权统治为基本统治方式。
3、法律与道德互相结合,界限不清。
4、刑事法规相对发达,民事法规相对落后。
第二节法制指导思想一、夏、商法制指导思想神权法思想一直是占统治地位的法制指导思想,他是原始自然宗教与阶级社会有政治目的的天神崇拜和祖先崇拜相结合的产物。
影响了后世家天下的政治理论和社会格局。
神权法的主要内容是1、王权神授(听命于天,听命于神是夏商法制的主导思想)2、天讨与天罚二、西周法制指导思想1、以德配天(上天只把天命交给有德者,德包括3个方面:敬天、敬宗、保民。
认为民心向背决定王朝的盛衰,能否实行德政又关系到民心向背。
)2、明德慎罚(实施德教,用刑宽缓,周公制礼形成西周时期礼、刑相结合的特点。
)3、刑罚世轻世重根据时世的变化来确定用刑的轻与重。
刑新国用轻典(以安定人心),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维持社会秩序)。
4、西周法制指导思想的影响以德配天、明德慎罚被后世奉为法律制度的理想的原则与标本。
后被儒家发展为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基本策略,从而为以礼法结合为特征的中国封建法制奠定了理论基础。
三、春秋时期的法制指导思想第三节立法活动一、夏、商立法概况除夏、商王发布的各种命令外,主要表现为不成文的习惯法,由于没有成熟的文字,主要靠代代口传而流传和遵循的。
1、禹刑(不是成文法,而是泛指夏朝的法律和刑罚。
除习惯法外,夏王针对各种具体情况发布的王命和誓也是法律渊源之一)2、汤刑(商有乱政而汤作刑不成文的习惯法仍占很大比重,除此誓、诰、命也是当时重要的法律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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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史专题第一讲国家与法的起源文化人类学角度的“法律”有普遍知晓的规范有专门的解决纠纷的机制有专门处罚违规的机制原始习惯与法一切动物都具有生存与繁衍的行为模式人类是社会性动物人类依靠大量后天学习获得的行为规范来组成社会,这些规范称为“习惯” 在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推动下,由习惯到法律的演变经历了很长的时间国家与法起源的动力与驱动机制祭祀的作用至高神地位的抬升,融合各血缘部落仪式的繁缛化——成为最重要的行为规范——“礼”专业祭司集团的形成触犯禁忌(塔布)——最古老的犯罪战争的作用集中指挥——专制君主权力的来源战场纪律成为重要的规则战俘成为劳动力来源对于战俘的伤害与标记成为刑罚的来源“刑起于兵”部族首领的地位不断强化象征杀戮权力的斧钺——演变为国王的象征俘虏与奴役早期法律的特征全凭口头传诵记忆——保存于贵族或祭司之口——“秘密法”时期内容庞杂,夹杂生活习惯、神话传说各部族之间差异极大,外来人无法知晓当地法律没有统一的执法机构成文法的前提人口流动导致的部族人口杂居,外来人口逐渐取得经济及社会地位,形成公开并统一法律的社会压力文字的普及,成为人与人而非仅仅人与神的信息交流媒介出现政治强权,军事占领下的强行统一法律中国古代成文法法典以律为名的意义原指以竖笛定音转指音律,因其不以人意志为转移,也可泛指自然规律。
“律”表示法典,具有不可任意更改的含义。
中国独角兽的传说源流《墨子》一书提到楚国有以羊定案。
大约在战国时期形成獬豸的传说。
后世独角兽传说的两个分支:(1)镇墓兽(2)法官象征法律史专题第二讲法律的体系法律演进的图示不同的法律体系的动因梅因描绘的法律进化图谱:习惯——成文的习惯法——法律的拟制——衡平——立法(制定法)中国的例外:战国开始的成文法(制定法)传统一般的“定律”法典化程度与政治集权程度成正比,与政治权力分散程度成反比法典化程度与文化知识集中程度成正比,与文化普及程度成反比法典化程度与职业文官制度成正比,与法官专业化程度呈反比中国古代律令体系“律”,反面、消极、处罚性的法典。
“令”与“领”字同义。
具有引导、教育的意义。
正面、积极、引导性的以规定国家政治及社会生活各方面的制度为主的法典。
“律以正罪名、令以存事制”。
皇帝发布的单行法规秦汉的“诏令”。
本朝有效→被认为具有永久普遍性的编为律。
唐代的“敕”。
仅有临时、特定效力→定期编为“格”,具有永久、普遍的法律效力。
宋代的“敕”。
时常发布的为“散敕”,一般几十年一次“编敕” →成为法典金元的“条格”。
直接具有永久、普遍的效力。
明代的“条例”。
明初为本朝有效的单行法规,1500年后编为《问刑条例》,具有永久性效力。
法律史专题第三讲国家与法的纠缠马克思主义国家观国家是“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脱离的力量”国家是对人的自由本性的“异化”。
这种“异化”集中表现为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利益冲突。
国家将人们被动地服从社会自然分工的消极作用制度化和法制化。
行政官僚实际上是国家中的一个“特殊的闭关自守的集团”,具有超越国家的“普遍利益”之上的“特殊利益”。
——如何从社会“劫持者”转变为“管理者”、进而转变为“合同受托管理人”?法治的关键实质:控制、进而制约国家机构本身的集团利益。
途径:1.分权——体制外与体制内2.财政控制3.外部监督中国古代的“德主刑辅”集权下的“三权分立”唐代的决策分权宪政的开始中国历代贵族制度基本特点(1)并不垄断、甚至不直接参与政治统治(2)往往没有直接统治的地域,仅有固定经济收入(3)贵族往往采用“减等继承”制度,几代以后失去贵族身份特权阶层之二:职业官僚形成于战国时期,来源于游士以及书吏。
向平民开放的非世袭特权阶层秦汉以俸禄数量划分等级魏晋后九品等级。
一般七品为基层主管、四或五品为部门主管,三品以上为地方及中央部门主管享受八议、上请、官当、赎等法律特权具有各级别的生活待遇标准制度特权阶层之三:士大夫汉代确立的察举及辟召制度,选拔读书人为官僚魏晋南北朝的“九品中正制”隋唐科举制度后正式形成经过统一考试、具有出任官职资格的读书人集团享有特权:不受体罚,不承担徭役,可委托代理诉讼,一定生活标准等等。
平民阶层农:没有特权身份的农村人口。
需要承担赋税与徭役,必须申报户口,不得自由迁徙工:往往编为特别户籍,承担无偿为政府服务制造的义务商:明以前往往被规定特殊户籍,有歧视性待遇贱民阶层之一:依附人口具有与主人人身依附关系的特别户籍人口唐代“部曲”。
不得离开主人,主人可成家庭的“转易”,不可侵犯主人,主人即使杀死仅徒一年。
与平民侵犯各增减一等。
明清“雇工人”,大多与主人有“靠身文书”,确立为“义男”、“养女”。
与平民侵犯“同凡”,主人杀死仅徒二年。
贱民阶层之二:奴婢汉以前罪犯均为官府奴婢。
官府勤杂“隶臣妾”。
汉以后逐渐减少。
私人奴婢:(1)唐宋法律地位“资财”、“畜产”,无人格。
与平民侵犯加减二等。
主杀奴徒一年。
(2)明清法律无明确定位。
平民不得蓄奴,平民与奴婢相侵犯无加减法。
主杀奴徒刑。
奴婢可有家庭,有财产,有可能被解放,跟从主人姓氏。
贱民阶层之三:贱业从事者倡、优、皂、卒。
即色情与政府勤杂从业者。
因违背最基本的孝道而遭社会唾弃,为习俗上之贱民。
业内通婚。
法律的歧视待遇:脱业三代后才可参加科举考试。
小结:中国古代身份法的特点身份的划分与宗教、种族(在少数民族皇朝统治时期为例外)、财富无关身份的确定主要依靠政权的设定部分允许身份合法(甚至非法)转换法律史专题第五讲亲属法中国古代亲族范围直系:己身上溯高祖、曾祖、祖、父,下至子、孙、曾孙、玄孙,合为九代旁系:同高祖以内的所有亲属构成旁系,号称“九族”宗亲、外亲、姻亲三大类。
亲属的等级以为其去世时应穿着的丧服为标志,“服制”。
共划分5个等级,号为“五服”亲族的法律效力刑事上的连坐(缘坐)与容隐亲属身体侵害严格按照亲疏、尊卑、长幼进行加减处罚亲属财产侵害则按照亲疏逐级减轻处罚民事继承与“立嗣”,亲属先买权行政法上的户籍、回避、任子、恩荫等制度宗族组织宗族:由各个同姓同宗家庭组成的社会团体。
编修宗族谱牒设置族产:有近代民法“法人”意义的独立财产。
号为“义庄”、“祀田”等等。
其制度由范仲淹首创。
族产主要由族人捐赠设立,出租外姓佃户耕种,收取租谷。
收益用于(1)救济族人(2)兴办教育(3)祭祀祖先。
制定家法族规定期祭祀祖先婚姻制度一夫一妻多妾制成立要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程序要件:六礼与三礼解除婚姻要件:男方单方面解除婚姻“七去”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多言、窃盗。
限制条件为“三不去”:有所娶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和前贫贱后富贵。
“义绝”与和离敦煌出土文书乡百姓某专甲放妻书一道盖须伉俪情深,夫妇义重。
幽怀合卺之欢,叹司……牢之乐。
夫妻相对,恰似鸳鸯双飞;并首花颜,共生两德之美。
恩爱极重,二体一心。
死同棺椁于坟下。
三载结缘,则夫妇相和;三年有怨,则来作仇隙。
今已不和相,是前世冤家;反目生嫌,作为后代增嫉。
缘业不通,见此分离,聚会二亲。
夫与妻物色具各书之已归。
一别相隔之后,更选重官双职之夫。
弄影庭前,美逞琴瑟合韵之态。
解缘舍结,更莫相谈。
三年衣粮,便畜献柔仪。
伏愿娘子千秋万岁。
时次某年月日小结:中国亲族法特色集中于父系的亲属划分等级划分细致亲属关系中突出的“相对性”原则有意忽视家庭财产的规范小结:婚姻法趋向于严格的一夫一妻制当事人意愿决定原则夫妻财产的分离制亲属关系的单纯化法律史专题第六讲犯罪与刑罚文化人类学上刑法的性质实现社会规范的极端手段作为祛除仪式出场的刑罚刑罚针对的是文化的价值观念战国秦汉刑罚一般特征肉刑为主刑劳役刑为附加刑,终身为国家奴隶死刑的种类繁多,“夷三族”“坑”与“屠”汉文帝废肉刑公元前179年废除夷三族以及“收孥”(将罪犯女性亲属收为官奴婢)。
公元前167年汉文帝废肉刑:(1)黥刑为髡钳城旦春五年,改劓刑为笞三百,改斩左趾刑为笞五百。
(2)设定劳役刑的刑期。
以后景帝进一步减轻笞刑数目。
刑罚制度改革意义废除原始刑罚,走向文明确立“教育刑”观念为新的刑罚体系开辟道路隋唐以后刑罚制度五刑二十等“正刑”。
枷号“加不至死”,“二死三流同为一减”笞:10-50下,10下一等杖:60-100下,10下一等徒:1年到3年,半年一等(附杖,刺字)流:2000里到3000里,500里一等(配役,充军,发遣)死:绞、斩(凌迟)定罪量刑的基本原则基本原则:严格按照行为人双方的社会贵贱等级和血缘尊卑关系定罪量刑。
以下犯上、以卑犯尊加重处罚,反之减轻处罚。
亲族间侵犯人身,由疏至亲逐级加重;侵犯财产则由疏至亲逐级减轻。
中国式的绞刑对男犯的绞刑小结:中国古代刑法的特点注重对于伦常的保护注重处罚犯罪的意识刑罚体系的人道化倾向法律史专题第七讲财产法“财产法”概念财产:为满足人类生存需要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财产法:调整财产关系法律的总称调整静态状态下财产关系,所有权以及具有占有、使用、收益权利的法律调整动态状态下财产关系,有关契约、担保、继承等等财产转移、或被设定负担的形态及其过程的法律财产法的政治经济学性质恩格斯:“在社会发展的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的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
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
”近代民法的源头——欧洲法律“生产与交换”条件的强化中国等地区财产法——“生产与分配”条件的强化中国古代所有权制度作为“部落所有制”的“井田制”一般不准买卖战国至唐代的私有土地以承担赋税而得到承认的私有土地:鲁“初税亩”——秦“黥首自实田”——唐“两税法”通过国家授予的私有土地:秦汉爵位授田制——西晋占田制——北朝隋唐均田制对于私有土地设定维护道路义务历代对于私有土地规模的限制秦汉的爵位限制:“强宗豪右,田宅逾制”西汉的“限民名田”与“王田”西晋“占田制”、隋唐“均田制”两宋的“限田”金元明清“不立田制”的时代无主土地“溥天之下,莫非王土” 原则明朝建立后,才真正确立了无主土地按先占原则归开荒耕种者所有遗失物西周——秦汉:公告10日无人认领“大者公之、小者私之” ,无报酬唐宋:公告30日后由官府保存,一年后无人认领没官。
无报酬。
明清:公告30日,无人认领归拾得人。
认领应支付1/2价值为报酬漂流物唐宋:江河可得2/5为报酬;余水1/5为报酬。
公告30日,无认领者,归打捞人。
明清与遗失物处理相同埋藏物唐宋:在自己及国有土地内发现均归发现人所有;如果发现的是古器钟鼎之类形制特别应“送官酬值”;在他人土地发现“合与地主中分”明清:“官私地内掘得埋藏之物者,并听收用。
若有古器钟鼎符印异常之物,限三十日送官,违者杖八十,其物入官。
”中国古代的契约“契”:为记事在竹木片刻出刻痕(右为基诺人刻木记事)“约”:记事的绳结民间交易一般以口头形式,以“契约”为履约的提示物一式两份的“券”纸写契约与“合同”晋以后普遍用纸张写契约沿袭原有“破券”习惯大多为一式两份形式骑缝记号“合同”后世商事契约大多为有副本的“合同契”,因此被称为“合同”签署的习惯“下手书”——在竹木简侧面亲手刻记号或画痕迹“画指”——两晋至唐代的习惯(见教材181页)“画押”——花体字签名转变而来的记号掌印(手摹)——涉及人身的行为(买卖人口、休书等)契约的参加者当事人:一般居于经济强势地位者不签署,避讳,重新抬头或空格表示尊重中介:市侩、牙人、中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