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快房产测绘成果备案进一步提升服务效率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信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信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3.28•【字号】闽建筑〔2024〕5号•【施行日期】2024.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信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各设区市住建局,福州市建设局、园林中心,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行政审批局,福建自贸区福州、厦门、平潭片区管委会,福州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建办市函〔2023〕391号),强化工程建设领域项目数据信息维护和分级管理,进一步提高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简称“省公开平台”)和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简称“四库一平台”)的工程建设项目数据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现就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数据信息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项目过程数据采集(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各个环节信息,原则上通过业务系统在业务活动中采集,并通过对接方式归集到省公开平台,由省公开平台统一对外公开展示。
1.项目基本工程信息、招投标信息、合同登记信息,通过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行政监督平台采集;2.项目施工图审查信息,通过福建省建筑工程施工图数字化审查信息系统采集;3.项目施工许可信息(含单体信息)和竣工验收备案信息,通过各设区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采集;4.项目竣工验收信息,通过福建省建设工程监管一体化平台采集。
(二)项目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参建单位”)通过各业务系统录入信息时,应当认真核对填写信息,并对录入项目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项目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谁产生,谁监管;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结合日常监管工作,加强对业务系统采集信息的审核确认,确保工程项目信息及时采集、工程档案完整准确。
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1.06.04•【字号】龙建安〔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龙建安〔2021〕1号各县(市、区)住建局、龙岩经开区(龙岩高新区)环境与国土规划建设局,各有关房屋鉴定机构:为进一步规范管理我市房屋安全鉴定工作,深化房屋安全行业行风整治,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屋安全鉴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闽建安〔2021〕1号)、《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城乡房屋结构安全专项治理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龙政综〔2020〕113号)等文件精神,决定对在岩承接业务的房屋鉴定机构实行“一告知、两备案”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地、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切实加强房屋鉴定管理。
一、执行从业告知承诺制1.符合闽建安〔2021〕1号第一条规定具备承揽业务资格,在龙岩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房屋鉴定业务的鉴定机构(包括在龙岩已注册分公司的鉴定机构、外来鉴定机构)应主动、及时告知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并作出书面承诺。
未进行告知或告知未受理的,不得在龙岩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房屋鉴定业务,出具的房屋鉴定报告无效。
2.市住建局对办理告知事项的房屋鉴定机构进行企业基本信息登记(以下简称“信息登记”),鉴定机构信息登记内容包括营业执照信息、组织机构代码、机构资质、机构负责人、驻岩负责人、主要执业人员及高级管理人员联系方式、办公地址等。
3.市住建局对已办理告知、信息登记的房屋鉴定机构,将在龙岩市住建局网站上统一对社会公布。
经公布后的房屋鉴定机构可以在岩承揽房屋鉴定业务,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4.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已经在龙岩市承揽房屋鉴定业务的鉴定机构应在2021年6月30日前向市住建局补办告知、信息登记事项。
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全市房屋鉴定专项检查的通知-龙建安函〔2021〕11号

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全市房屋鉴定专项检查的通知正文:----------------------------------------------------------------------------------------------------------------------------------------------------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全市房屋鉴定专项检查的通知龙建安函〔2021〕11号各县(市、区)、经开区住建局,各在岩房屋鉴定机构: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鉴定监管,严厉打击房屋鉴定违法违规行为,促进行业市场健康发展,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鉴定管理的通知》(闽建办安〔2020〕4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屋安全鉴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闽建安〔2021〕1号)、《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龙建安〔2021〕1号)以及《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龙岩市房屋鉴定业务“一告知”“两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龙建安〔2021〕17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开展全市房屋鉴定专项检查。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对象在岩开展房屋鉴定业务的房屋鉴定机构,被抽中的鉴定机构届时将电话通知。
二、检查内容1.实地核查在岩房屋鉴定机构资质、质量体系、鉴定合同、现场检测行为和鉴定报告质量等,严厉查处打击房屋鉴定机构违规承揽业务(包括未按照鉴定情形合理确定鉴定类别)、扰乱房屋鉴定市场、检测鉴定弄虚作假、不按照规范出具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
2.抽查在岩房屋鉴定机构按规定落实“一告知”“两备案”情况。
3.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将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41号)以及省、市有关文件要求处理。
三、检查时间即日起至12月底。
四、其他事项1.请在岩房屋鉴定机构备好2021年7月以来承揽业务的项目清单、合同、鉴定报告复印件等资料备查。
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产测绘成果审核有关工作的通知

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产测绘成果审核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17.06.06•【字号】龙建审〔2017〕117号•【施行日期】2017.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产测绘成果审核有关工作的通知各房产测绘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精神,进一步规范房产测绘成果审核备案工作,根据《消防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及《住宅设计规范》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已建成并经消防验收合格(含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房产建筑,其物业用房、办公及商业用房等使用功能间变更的测绘成果审核备案,无需提交消防审批验收材料;其住宅用房变更为物业用房、办公及商业用房等或物业用房、办公及商业用房等变更为住宅用房的测绘成果审核备案,需提交变更后的消防审批验收材料。
二、商品房权属分割测绘成果审核备案中未涉及建筑公共部分平面布置改变的,无需提交消防审批验收材料;涉及改变建筑公共部分平面布置的,需提交消变更后的防审批验收材料。
自建房产权分割、合并不需提交消防审批验收、质量安全手续材料,其消防及质量安全由自建房业主自行负责。
三、商品房、自建房、厂房等房屋产权的分割或合并测绘成果审核备案,涉及改变土地出让约定条件、规划约定条件、功能用途、建筑面积的,须提交规划变更或用地批准变更材料;用地或规划条件没有明确约定,不涉及功能用途、用地性质及建筑面积改变的,无需提交规划或用地变更材料。
四、对已办理权属证书的申请分割或合并测绘成果审核备案,分割或合并后的房产须满足“可以独立使用”的基本原则和房屋基本单元的登记要求。
非住房使用的房屋应以房屋的幢、层、套、间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进行分割或合并;住宅使用的房屋须满足住宅设计规范要求,由兼起居的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最小套型,其使用面积不小于22平方米。
龙岩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印发实施《龙岩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龙岩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印发实施《龙岩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龙岩市城乡规划局•【公布日期】2018.05.03•【字号】岩城规【2018】173号•【施行日期】2018.05.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龙岩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印发实施《龙岩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岩城规【2018】173号各有关单位,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进一步规范龙岩市中心城区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福建省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龙岩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管理规定(试行)》。
本规定经广泛征求意见,并于2018年4月18日至2018年4月26日在我局官网公示无异议,经我局研究原则同意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龙岩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管理规定(试行)龙岩市城乡规划局2018年5月3日附件龙岩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加强中心城区城乡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依法实施,进一步规范龙岩市中心城区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福建省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是指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以及相关的政策、规范、批复为依据,对已竣工的建设工程进行规划条件的核实和确认。
第三条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分为建筑工程、公用管线工程、交通工程三种类型。
本规定适用于龙岩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经规划审批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各类建设工程项目。
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龙岩市中心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龙岩市中心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2.07.28•【字号】龙建规〔2022〕6号•【施行日期】2022.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龙岩市中心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龙建规〔2022〕6号各县(市、区)住建局、市经开区住建局、市区各商业银行、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为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缴存使用行为,确保预售商品房所得的款项用于本项目的开发建设,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福建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暂行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意见》(建房[2022]16号)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闽建[2020]7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住建局对2016年出台的《龙岩市中心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和《龙岩市中心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补充通知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龙岩市中心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2年7月28日龙岩市中心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管专用账户设立第三章预售资金缴存第四章监管额度及资金使用第五章监管措施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新建商品房项目预售资金监管,防范房地产金融风险,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合法权益,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和社会安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福建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暂行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意见》(建房[2022]16号)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闽建[2020]7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龙岩市住建局关于印发《龙岩市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龙岩市住建局关于印发《龙岩市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17.07.05•【字号】龙建建〔2017〕84号•【施行日期】2017.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龙岩市住建局关于印发《龙岩市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龙建建〔2017〕84号各县(市、区)住建局,经开区住建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提升全市工程质量安全水平,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省住建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建建〔2017〕12号)部署要求,市局制定了《龙岩市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7年7月5日龙岩市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提升全市工程质量安全水平,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省住建厅《福建省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质量强省、强市以及加强安全生产有关工作部署,进一步巩固和拓展工程质量两年治理及工程质量和队伍素质“双提升”工作成果,围绕“落实主体责任”和“强化政府监管”两个重点,坚持企业管理与项目管理并重、企业责任与个人责任并重、质量安全行为与工程实体质量安全并重、深化建筑业改革与完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并重,以安全生产“五抓”(抓教育培训、抓制度建设、抓第一责任人、抓查处、抓部署、检查、落实)为手段,严格监督管理,严格责任落实,严格责任追究,着力构建质量安全提升长效机制,强化队伍建设,全面提升我市工程质量安全水平。
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龙岩市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质量后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龙岩市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质量后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18.03.19•【字号】龙建综〔2018〕9号•【施行日期】2018.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龙岩市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质量后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经开区住建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现制定《龙岩市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质量后评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8年3月19日目录第一章原则规定第二章后评估实施办法第三章后评估成果应用第四章其他规定龙岩市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质量后评估管理办法第一章原则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完善政府对建设项目的监管体系,建立工程后续质量、信誉评价机制,确保建设责任可追溯、工程质量有保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质量的后评估是依据设计图纸、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项目相关资料,对项目竣工验收及投入使用后的工程质量、实际使用功能和效果进行的评估。
第三条后评估工作由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负责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组织一至两次,每个项目后评估只进行一次。
第四条后评估项目的名单由市住建局研究确定,拟评估的名单主要从以下项目中选取:(一) 对行业和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有重大意义的项目;(二) 社会影响大,舆论普遍关注的项目;(三)群众投诉、举报,反应较差的项目;(四)龙岩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或市住建局指定需要后评估的项目;(五)对中心城区范围内其他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采取双随机抽取一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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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快房产测绘成果备案
进一步提升服务效率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布日期】2018.04.11
•【字号】龙建审〔2018〕33号
•【施行日期】2018.04.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快房产测绘成果备案进一步
提升服务效率的通知
各建设有关单位,各房产测绘机构:
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加快推进“最多跑一趟”工作,进一步提高房产测绘成果备案的服务效率,方便群众和企业办事,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产测绘管理办法》、《房产测量技术规范》和《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等规定,结合我市房产测绘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精简申报材料、压缩备案时限
1.包含书面资料和电子数据资料,凡没有法律依据、与房产面积测绘无关的申报材料一律予以取消。
预测绘成果备案的申报材料取消地址证明,实测绘成果备案的申报材料取消地址证明、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房产测绘成果备案承诺办理期限为15个工作日(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个人自建房、安置房等非经营性项目提速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3.对面积超5万㎡以上、情况复杂的大型测绘项目,确需延长办理时限的,须申请征得相关部门同意方可延长备案时限。
二、优化工作流程
实行承诺备案制,备案流程简化为受理、抽审(含现场抽测环节)、备案三个环节:
(一)受理。
申报材料齐全、符合规范要求的,立即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单;申报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出具一次性告知书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二)抽审。
由业主及房产测绘机构分别对所提交申报材料和测绘成果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作出承诺后,备案部门对提交的测绘成果报备按不低于50%件数随机抽查审核,未被抽查到的测绘成果报告直接予以备案。
(三)备案或否定备案。
1.申请备案的资料规范、完整,测绘报告应符合土地出让合同中的出让地规划设计条件和规划要求(预测绘报告符合《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测报告符合《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以及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规定的,通过形式审查后,在承诺期限内出具备案登记表,予以备案。
2. 申请备案的资料不规范或不完整,测绘成果(含预测绘)不符合规划指标要求或经确定测绘成果报告质量不合格的,告知不予备案原因,在承诺期限内否定备案。
3.具备相应资质的房产测绘中介机构出具的测绘成果报告具有法律效力,已提交的测绘成果报告不得随意修改。
除工作瑕疵等失误外,申报材料在受理后不允许修改或更换测绘报告,但可以补充提供相关附属说明材料。
4.因规划、设计变更,依法改扩建或消防设置改变等原因导致房产面积(含公摊面积)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或权利人应当申请变更测绘备案。
三、规范审查内容
房产测绘严格按国家房产测量技术规范执行,原出台的有关房产测绘相关文件
中凡与技术规范相抵触的内容不得再执行。
分期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的,应按分期指标进行核算。
但地下室若互通的,因通道面积影响公摊计算,地下室部分原则上应合并进行核算。
(一)必要审要内容
1.测绘机构的房产测绘资质主体;
2.测绘申报资料的完整性以及格式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3.测绘成果报告的结论是否符合规划指标要求;
(二)随机抽审内容
1.界址点的准确性;
2.功能区的划分及共用部分面积的分摊是否正确
3.面积测算的依据和方法是否符合房产测量规范和有关技术规定;
4.实地抽查现场情况与纸图、测绘成果的一致性;
5.其它需要审查的内容。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明确测绘机构、业主与备案部门的各职责。
建设单位(业主):对提交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因提交虚假材料或无效证件等造成后果的,依法承担责任。
房产测绘机构:对提交房产测绘成果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房产测绘机构及人员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有关政策规定,严格按照国家房产测量规范进行测绘作业,对提交的测绘成果报告与用于计算预测、实测建筑面积的施工图、竣工图相一致,不得弄虚作假、违规测绘。
房产测绘成果报告出现质量问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具体实施房产测绘的机构承担相应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房产测绘成果备案部门:对申请备案资料的完整性以及符合规划指标要求等进
行形式审查,对发现的不符合相关要求仍予以备案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2.建立信用档案制度。
根据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规定,建立龙岩中心城市房产测绘机构及作为人员信用档案,实行动态管理。
对从事房产测绘的机构及技术人员违反房产测绘法规文件规定、不按房产测绘技术规范作业,以及弄虛作假、恶意误导用户等行为,将记录不良信用档案,结果应用在房产测绘成果备案工作中。
3.加强测绘报告质量的监管。
对房产建筑测绘报告书与建筑竣工图、实地抽查出现不一致或违反房产测量技术范范等情况的房产测绘机构,测绘备案部门将责令测绘机构进行整改,3个月内不予采信该测绘机构的房产测绘成果;对发现2次上述情况、测绘报告抽查质量不合格的,测绘备案部门将在1年内不予采信该测绘机构的房产测绘成果;对发现3次情况、测绘报告抽查质量不合格的,2年内不予采信该测绘机构的房产测绘资格。
相关情况报送测绘资质主管部门建议降低或取消其测绘人员资格。
本文件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