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征地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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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闽政〔2017〕2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闽政〔2017〕2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闽政〔2017〕2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根据《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经研究决定,从2017年3月1日起我省征地补偿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收入、土地价值等情况,全省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划分为四个地区类别。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分别为一类区38750元/亩、二类区37750元/亩、三类区36750元/亩、四类区35750元/亩。

征收耕地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乘以1.0系数计发,除耕地外的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调整系数由各地根据实际自行确定,但补偿标准不得低于现行征地补偿标准。

全省地区类别划分及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见附件。

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依据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因素,以及所属地区类别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将辖区划分3~5个区片,明确区片范围,确定具体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并建立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数据库。

三、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在本通知实施前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现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可不作调整,但需重新进行公布。

四、设区市人民政府应汇总所辖县(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并报省政府备案,同时抄送省国土资源厅。

2013-35批次面积表及费用表 - 龙岩市国土资源局

2013-35批次面积表及费用表 - 龙岩市国土资源局
附件:2
新罗区2013年第35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征地补偿标准一览表
地块编号 镇(村)名 地类 水田 旱地 有林地 果园 沟渠 农村道路 田坎 未利用地 水田 田坎 旱地 果园 农村道路 设施农用地 田坎 水田 坑塘水面 田坎 水田 果园 农村道路 坑塘水面 沟渠 设施农用地 田坎 建设用地 水田 水田 面积 (公顷) 1.5903 1.2346 1.5401 3.4230 0.0120 0.1023 0.6744 0.0552 0.2639 0.0519 0.4541 0.4556 0.0359 0.0147 0.1013 10.0093 0.3071 0.0329 0.0604 1.5476 0.1654 0.0041 0.0073 0.0327 0.1196 0.3229 0.0179 0.5333 0.2000 3.3512 13.3605 面积(亩) 23.8545 18.5190 23.1015 51.3450 0.1800 1.5345 10.1160 0.8280 3.9585 0.7785 6.8115 6.8340 0.5385 0.2205 1.5195 4.6065 0.4935 0.9060 23.2140 2.4810 0.0615 0.1095 0.4905 1.7940 4.8435 0.2685 7.9995 3.0000 补偿标准 各村补偿费用 (万元/亩) (万元) 6.8500 4.0400 1.5800 3.1600 1.5800 1.5800 6.8500 0.5800 6.8500 6.8500 3.6400 2.1800 1.0900 1.0900 3.6400 6.8500 1.5800 6.8500 6.8500 3.1600 1.5800 1.5800 1.5800 1.5800 6.8500 0.0000 4.7200 6.8500 163.4033 74.8168 36.5004 162.2502 0.2844 2.4245 69.2946 0.4802 27.1157 5.3327 24.7939 14.8981 0.5870 0.2403 5.5310 587.9531 31.5545 0.7797 6.2061 159.0159 7.8400 0.0972 0.1730 0.7750 2.8345 33.1780 0.0000 37.7576 20.5500 300.7615 888.7146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衢州市区征地区片综合补偿标准的通知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衢州市区征地区片综合补偿标准的通知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衢州市区征地区片综合补偿标准的通知【法规类别】土地征用与有偿使用【发文字号】衢政发[2012]18号【发布部门】衢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04.28【实施日期】2012.04.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衢州市区征地区片综合补偿标准的通知(衢政发〔2012〕18号)柯城区、衢江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264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补偿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12〕2号)精神,现将衢州市区征地区片综合补偿标准重新公布如下:一、严格执行市区征地补偿最低保护标准。

衢州市区范围内(即柯城区、衢江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征收耕地的区片综合补偿标准不低于4.2万元/亩。

市区征地区片综合补偿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包括林果木补偿费,下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最高标准不得超过1.2万元/亩。

市区征地区片划为四个区片(见附件1)。

市区征地区片综合补偿标准见附件2。

围墙、晒场等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见附件3。

二、切实做好被征地安置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对被征地安置人员必须严格按规定标准缴纳基本生活保障费,做到“即征即保”。

征地区片综合补偿标准中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原则上归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其他补偿费用实行乡镇(街道)管村用,必须优先用于被征地安置人员的社会保障费用,被征地安置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费未缴纳的,其他补偿费不得发放到户。

三、切实加强领导,确保征地补偿标准落实到位。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认真落实省政府规定的征地补偿最低保护标准,加强政策的宣传解释,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龙岩市新罗区龙州三号片区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龙岩市新罗区龙州三号片区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龙岩市新罗区龙州三号片区土地
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4.05.11
•【字号】闽政文〔2024〕164号
•【施行日期】2024.05.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龙岩市新罗区龙州三号片区土地征收成
片开发方案的批复
龙岩市人民政府: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龙岩市新罗区龙州三号片区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请示》(龙政地〔2024〕48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龙岩市新罗区龙州三号片区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成片开发总面积9.2553公顷。

二、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政府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注重耕地保护,注重生态环境保护,注重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注重节约集约用地,注重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妥善处理好保护与发展的关系。

三、龙岩市人民政府要严格依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相关管控要求,抓好《方案》实施。

要坚持土地要素跟着项目走,严格按照《方案》确定的时序计划和规划用途,科学组织实施成片开发,依法办理建设项目用地相关手续。

《方案》难以实
施确需调整的,应按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四、省自然资源厅要加强对地方人民政府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工作的指导和监管。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24年5月11日。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龙岩紫金山实验学校初中部项目征收土地启动公告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龙岩紫金山实验学校初中部项目征收土地启动公告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龙岩紫金山实验学校初中部项目征收土地启动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龙岩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8.30•【字号】龙征启公告〔2020〕34号•【施行日期】2020.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龙岩紫金山实验学校初中部项目征收土地启动公告为实施龙岩市新罗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发布龙岩紫金山实验学校初中部项目征收土地启动公告:一、征收土地的范围、目的1.拟征地面积:13.7125公顷。

2. 征地范围:东至山坡地、西至规划道路、南至山坡地、北至山坡地。

具体位置详见规划选址红线图。

3.涉及的村集体经济组织:龙岩市新罗区龙门镇赤水村(具体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4.征地目的:本次征收集体土地用于龙岩紫金山实验学校初中部项目建设,规划土地用途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情形。

二、其他事项拟于2020年9月10日至2020年9月19日由本政府委托新罗区龙门镇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土地现状调查,以及办理补偿登记和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等有关事项。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支持配合。

本公告之日起,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等,一律不予补偿。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龙岩市新罗区龙门镇和赤水村集体经济组织予以张贴,公告期9月3日至9月9日,赤水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将本公告内容通知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

特此公告。

附件:规划选址红线图(略)龙岩市人民政府2020年8月30日。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规定》的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规定》的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龙岩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29•【字号】•【施行日期】2008.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经研究,现将《龙岩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龙岩市人民政府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龙岩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快我市城镇化建设进程,促进村镇集约合理用地,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保障农村村民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 号)、《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办法》(闽政〔2004〕2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城市、县城规划区外村庄、集镇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

第三条农村村民建住宅可以依法申请使用本村集体所有的土地。

自然村向中心村、集镇集聚集中建设农村村民住宅小区需使用本村集体以外其它集体所有土地的,可依法采用集体土地所有权置换或转移户籍的方式办理。

第四条农村村民申请住宅建设用地必须同时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不符合规划的不予审批。

第五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充分利用旧宅基地、空闲地和其它未利用地,严格控制使用耕地和生态公益林。

禁止农村村民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建设住宅。

严格控制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建设村民住宅,因自然条件限制确需建设住宅的,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各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通过招投标方式组织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中标单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所需经费由各县级国土部门每季度向本县级财政申报。

严禁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擅自在承包地、自留地及其它土地上建设住宅。

第六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编制符合当地实际的有利于长远发展的村庄(含农村新村、农村村民住宅小区)规划。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龙岩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28•【字号】龙政综[2012]656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龙政综〔2012〕65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闽政〔2012〕57号)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各县(市、区)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土地区位、耕地质量等因素,确定了本县域范围内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现就调整耕地年产值和征地补偿标准通知如下:一、新罗区耕地年产值最低标准为1400元/亩;上杭县耕地年产值最低标准为1380元/亩;连城县耕地年产值最低标准为1320元/亩;漳平市、永定县、武平县、长汀县耕地年产值最低标准为1300元/亩。

征收土地按所在区域的耕地年产值标准计算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其中,耕地为25倍、果园和其他经济林地为9.5-15倍、非经济林地为6倍、养殖生产的水面和滩涂为8-11倍、未利用地为1.5倍。

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的具体标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制定。

二、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区域,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最低标准分别为每亩32500元。

三、调整后的征地标准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各县(市、区)应按闽政〔2012〕57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于2012年12月底前公布本县(市)具体区域的征地标准,严格依法依规报批、合理补偿,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龙岩市人民政府2012年12月28日。

龙岩土地出让金收取标准

龙岩土地出让金收取标准

龙岩土地出让金收取标准
龙岩市土地出让金是指开发商在获得土地使用权时,向政府支付的一定金额,用于补偿政府提供土地使用权的费用。

龙岩市土地出让金的收取标准根据不同的土地用途、位置、面积和市场需求等因素,由龙岩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制定。

一般来说,标准会根据土地的基准地价、目标规模及情况、所处地段优势等进行计算,并且根据市场的实际情况进行适度调整。

对于住宅用地,龙岩市按照土地出让的宗地面积、出让土地的交通、环境等因素综合评估确定出让金的标准。

一般来说,住宅用地的出让金会按照土地基准地价、基数面积、超出部分面积、建设内容等因素进行计算。

例如,对于基准地价是100万元/亩的住宅用地,如果开发商获得了100亩的住宅用地,则
需要支付出让金100万元/亩*100亩=10000万元。

对于商业、工业用地,龙岩市也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出让金的标准。

一般来说,商业和工业用地的出让金会按照土地的市场价格、土地的位置、土地的面积等因素进行计算。

例如,某商业用地的市场价格为200万元/亩,开发商获得了50亩商业用地,则需要支付出让金200万元/亩*50亩=10000万元。

此外,龙岩市还根据土地的不同特点和用途进行了差别化的收费。

例如,对于一些优质土地、位于市中心或交通便利的土地,出让金可能会高于普通土地的标准。

而一些偏远地区或者离市区较远的土地,出让金可能会相对较低。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只是对龙岩市土地出让金收取标准的一些参考内容,实际收费标准可能会根据不同情况进行调整和制定。

开发商在进行土地出让交易时,需要与龙岩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进行具体洽谈,了解当地的相关政策和规定,确保合法合规的土地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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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征地补偿标准
龙岩市作为福建省的一个重要地级市,近年来经济发展迅速,城市建设也在不
断加快。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征地补偿标准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针对这一问题,龙岩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征地补偿标准,以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

首先,针对农村集体土地征收,龙岩市政府规定了一系列的征地补偿标准。


据相关法律法规,征收单位应当按照土地征收补偿与安置条例的规定,向被征收农民依法支付土地征收补偿款。

具体的补偿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瓦工石工补偿费、树木补偿费等。

此外,对于因征地而导致的农民住房、水利设施、农作物等损失,也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这些补偿标准的出台,有效保障了农民的合法权益,为城市建设提供了保障。

其次,对于城市建设用地的征收,龙岩市政府也制定了相应的征地补偿标准。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征收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被征收人支付土地征收补偿款。

具体的补偿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房屋补偿费、搬迁补助费等。

同时,对于因征地而导致的临时占用土地、房屋等损失,也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这些补偿标准的实施,为城市建设提供了必要的支持,保障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看,龙岩市征地补偿标准的出台,为保障农民和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了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

同时,这也为社会各界提供了一个公平、公正的法律保障,为城市化进程提供了有力支持。

希望龙岩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能够进一步完善征地补偿标准,促进城市建设和农村发展的良性互动,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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