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关系
2023年司法考试民法疑难相关知识点地役权与相邻权

司法考试民法疑难有关知识点地役权与相邻权目录司法考试民法疑难有关知识点:地役权与相邻权司法考试民法疑难有关知识点——善意获得与时效获得司法考试民法考点:保证司法考试民法新增法律法规司法考试民法复习:所有权转移司法考试民商法条数字记忆司法考试民法疑难有关知识点:地役权与相邻权地役权与相邻权旳关系非常亲密, 两者很轻易相混淆, 可以通过比较分析来加以区别。
所谓地役权, 是指为使用自己土地旳以便与利益而使用他人土地旳权利, 是一种为增长自己土地旳运用价值而支配他人土地旳他物权。
在地役权法律关系中, 因使用他人土地而获便利旳土地为需役地, 为他人土地旳便利而被使用旳土地为供役地。
老式民法上旳地役权关系发生在土地所有人之间, 由于我国旳土地所有人只有国家或农村集体组织, 因而地役权关系更多地发生在土地使用人、宅基地使用人等之间。
地役权具有附属性和不可分性等特点。
相邻关系即不动产相邻关系(下称相邻权), 是指互相毗邻旳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 因行使权利旳延伸或限制而发生旳权利义务关系。
目前我国现行法律只规定了相邻权, 对地役权未作规定。
虽然两者都是为了充足发挥互相毗邻或临近旳不动产之经济效益, 因不动产旳运用而有着亲密旳联络, 但两者是两种不一样旳物权制度, 不能互相替代或包括。
两者旳重要区别如下。
首先, 在产生原因方面, 也就是相邻权与地役权最本质旳区别, 相邻权由法律直接规定, 是根据不动产权利而发生旳法定权利, 其成立即对抗第三人, 无需登记便可当然发生效力;地役权旳取得重要是依法律行为而获得, 一般是约定权利, 如可以基于当事人旳协议约定产生, 但此种行为属物权设定行为, 当事人双方应到不动产登记机关进行设置登记。
此外, 地役权也可因遗嘱、继承或时效等原因而获得。
另一方面, 在调整范围方面, 相邻权是法律对相邻关系进行旳一种最小程度旳调整, 其对不动产所作为当事人双方超越相邻权程度而约定旳权利, 地役权对土有权或使用权旳限制与扩展程度较少;地所有权或使用权旳限制与扩展程度较大, 并且可以运用其私法自治旳特性来弥补法律规定旳相邻关系内容十分有限旳局限性, 从而可以有效地运用土地和其他不动产资源, 更好地行使自己旳权利而向对方提出更高旳提供便利旳规定。
地役权、相邻关系案例

如何定性地役权纠纷【案情】2000年11月,上栗县某村民委员会将448.8平方米集体土地使用权分为三股分别转让给原告易某和被告黄某以及另一邓某用作建房使用。
因转让给原、被告的土地相邻,且转让给被告的土地另一侧有通行道路,村委会在与被告签订转让协议时便约定,被告在以后建房时应在后墙留1.3米作为原、被告的公共通道,双方签订转让的面积包括该1.3米的通道面积。
后被告在建房过程中,亦留出了1.3米作为公共通道。
但后来被告房屋竣工不久,被告却以该通道系自己己购买为由在该通道上安装铁门,并在该通道上建一卫生间,致使原告无法从此通行。
为此,双方发生纠纷。
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拆除建造在双方共同通道上的卫生间、铁门,不得阻止其出入。
【争议】第一种意见认为,村委会要求被告留出的1.3米通道己包括在转让的土地面积中,村委会非城市规划部门,且城建部门未在被告后墙规划公共通道,故村委会在转让土地使用权给被告时,要求被告在此留一通道供原、被告出入,是对被告行使土地使用权的侵权行为,属于无效的法律行为,被告在自己购买的土地上建造卫生间、安装铁门属合法行为,是合理行使使用权,对原告不构成侵权,故应驳回原告诉请。
第二种意见认为,村委会与被告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属于合法民事法律行为,应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在通道上安装铁门、建卫生间阻碍原告出入,是对原告的侵权,对于原告的诉请,应依法予以支持。
【管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本案的焦点在于如何定性,定性准确后判决才会柳暗花明。
首先笔者认为本案不属于相邻关系纠纷。
相邻关系是指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和使用人之间对不动产进行使用时,彼此间给予便利或者接受限制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相邻关系不是一种独立的物权类型,是不动产所有权的当然内容,是不动产所有权内容的当然扩张或限制,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
在本案中,村委会与被告约定留1.3米作为通道只是对以后原告通行“便利”的约定,原告出入并非只有该一条通道可行。
刍议地役权与相邻关系

2 约定 地 役 和 法 定 地 役 ( 邻 关 系 ) 共 同 相 的
特 征
地役 权 和 相 邻 关 系 之 间存 在 着 紧密 的联 系。 地役 权作 为 一项 重 要 的用 益 物 权 , 为 自己 特定 是 土地 的便 利而利 用他 人 特定 土 地 的权 利 。而 相邻 关 系作 为所 有权 的一 种 延 伸 , 两 个 或 两 个 以上 是
p a t e. rci c
K yw r sesmet ajcn l i ; a t y sp a o e od :ae n ;d et e tn s t o ;t u t n s a r ao t u r i 度 演 进
作 为调节 不 动 产 利 用 关 系 的 法 律 制 度 , 役 地
相互 毗邻 的 不 动产 所 有 人 或 使 用 人 之 间 , 方行 一 使所 有权 或使 用 权 时 , 有 要 求 另 一 方 提供 便 利 享 或 接受 限制 的权 利 。二 者之 间的 相 同点在 于它们
的规 范 目的都 是 为 了调 整 不 动 产 之 间 的利 用 关
地役权与约定地役 权。与法 国不 同, 国把相邻 德
.
刍 议 地 役 权 与 相 邻 关 系
魏 淑玲
( 林 省磐 石市 国土 资 源 局 , 林 120 ) 吉 吉 330
摘
要: 物权 法规 定的地役权与相邻关 系是两种相似的法律 制度 , 都涉及对他人 不动 产的利 用。二 者既有联 系, 又相
对独 立 , 实践 过 程 中 , 易 滋 生歧 义 。本 文对 二 者 的制 度 演 进 、 同特 征 、 体 区别 三 方 面 进 行 分 析 与探 讨 , 在 极 共 具 为读 者 实践
地役权与相邻关系有哪些区别

地役权与相邻关系有哪些区别作者:来源:《中国房地产·综合版》2017年第04期某市登记机构询问:《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13.1.1规定:因用水、排水、通行利用他人不动产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输油管线、暖气和燃气管线、架设铁塔、基站、广告牌等利用他人不动产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地役权首次登记。
那么,多层或高层住宅各楼层之间也存在着因用水和排水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情形,这是否也是地役权?我单位有人认为这是相邻关系而非地役权。
因地役权和相邻关系都是以他人的不动产为自己的不动产提供便利,登记机构应该如何来进行区分?此外,小区内的消防水管、工厂的输油管线及建筑物上的广告牌是否都要进行地役权登记?金绍达:地役权是依照合同设立的(我国台湾地区规定地役权可以以时效取得,而《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了“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为需役地而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上的物权,是以他人不动产为自己的不动产提供便利为内容。
以上这几个特点缺一不可,否则就不是地役权。
如:消防单位敷设消防水管是为了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工厂敷设输油管线是为了维持正常的生产,绝大多数并不是为了特定的不动产的方便。
建筑物上的广告牌则基本上是用来宣传某一事项,只有极少数的广告牌是为了特定的不动产的方便或使特定的不动产获得更大的效益而设置。
楼层之间的用水、排水关系并不需要设定地役权,这种权利和义务关系应当用相邻关系来调整。
相邻关系是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因行使所有权或是用益物权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相邻关系与地役权从表面上看有类似的地方,都是以他人的不动产为自己的不动产提供便利,但两者有着明显的区别:一、相邻关系是对不动产所有权内容的扩张或限制,这种权利义务关系是法定的。
是法律要求一方必须要为另一方提供便利,以维护正常生产或生活的最低需要。
而地役权是通过利用他人的不动产来使自己的不动产获得更大的效益,所以一些学者把地役权称为“奢侈性的需求”。
论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适用

基 于所有权或 占有状 态而为权 利人所 自然享有 。地役权则是 基 于 合约关 系产生 的, 是 由当事人之 间约定 的, 是当事人意思 自治 的产 物 。( 2 ) 客 体 不 同 。相 邻 权 本质 上 是 对所 有 权 的 体应 当是相 邻方追 求 的利益 , 也 正 是由于其 客体 只是利 益 , 所 以相 邻权 才是 物权 法调 整 的特 例 。 地 役 权 不仅 是一 项 物 权 , 而且是他物权 。( 3 ) 两种 权 利 的 内 容 不 一 样 。相邻关 系要 求一方必须 为另一 方提供便 利 , 这种便 利实 际上 是 他 人 为 了使 自 己 的权 利 得 到正 常 的 行 使 . 或 者 使 自 己 能 够 维 护 正常的生活 和生产 , 从 而 对 相 邻 的 另 一方 提 出 了 提 供 便 利 的 最 低
一
、
相 邻 关 系与 地 役 权 概 述
1 . 相 邻 关 系概 述
“ 相邻” 意味着只要他人不动产的使用对 自己不动产 的使用产生 影响。具体来说 , 在相互毗邻 的不动产的所 有人 或者使用人之间 , 任 何一方为了合理行使其所有权或使用权 , 享有要求其他相邻方提供便 利 或 是接 受一 定 限制 的权 利 。相 邻 关 系 的实 质 是 对 所有 权 的 限制 和 延伸。它具有以下特征 : ( 1 ) 从主体上看 , 其主体是相互毗邻的不动产 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 。( 2 ) 从客体上看 , 其客体 是所有人或使用 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的过程中所体现 出来的财产利益 和其他利益。( 3 ) 从 内容上看 , 相邻关系 的一方相邻人有权要求他方 提供 必要 的便 利 , 他 方 则应 当给 予必 要 的便利 。
2 . 地 役 权 概 述
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精品】

我不应把我的作品全归功于自己的智慧,还应归功于我以外向我提供素材的成千成万的事情和人物!——采于网,整于己,用于民2021年5月12日地役权与相邻关系李仁玉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 , 吴万军鲁东大学政法学院关键词: 地役权/相邻关系/探讨内容提要: 地役权与相邻关系是相似的两种法律制度,都涉及对他人不动产的利用。
相邻关系属于最小限度不动产利用的调整,是实现相邻不动产和谐利用的必要前提,认识相邻关系的关键在于如何判断最小限度利用。
从妨害相邻关系的判断标准入手论证:凡是属于最小限度利用的情形,必然构成相邻关系,除此以外的不动产利用应以地役权约定实现,所以相邻关系属于对不动产权利的限制或延伸,地役权则是一种约定权利,属于用益物权。
一、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相邻权)的制度演进(一)地役权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地役权是伴随着土地私有而发展起来的制度。
在古罗马,凡是对他人土地的利用都归纳到了地役权名下,地役权成为一段时期内的唯一的用益物权,像后来的用益权、人役权、永佃权、地上权等用益物权都是从地役权演化而来的。
(1) 到了近代,随着欧洲单一民族独立国家的兴起,国家通过立法强化统一的意义,各种制度都以国内法的形式出台,地役权也不例外。
在欧洲大陆国家,法国率先制订了《民法典》,比较完整地继承了古罗马有关地役权的规定,把地役权分为法定地役权与约定地役权。
与法国不同,德国把相邻不动产利用过程中发生的问题认为是所有权的延伸与限制,将之规定为相邻关系,在所有权章节中规定,而对于当事人意定的不动产利用问题才认为是地役权问题,在用益物权章节里规定,由此形成了地役权与相邻权的二分法。
德国法中的地役权的内容与范围就是法国法中的约定地役权,所以将法国法中包括相邻关系的地役权称之为广义地役权,将德国法中的地役权称之为狭义地役权。
本文中,如无特别交待,地役权仅指狭义地役权。
欧洲大陆的多数国家、日本与当时的中华民国都借鉴了德国的作法。
英国与美国的地役权制度的产生与大陆法系国家有所不同。
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竞合

而地役 权是意 定创 设的权利 , 属于约 定权利 ; . 2相邻 权 的本质 是 容 。首先 , 村委会在 与被告 签订转 让协议 时便约定 , 被告在 以后
对 相邻 不动产所 有权 或者使 用权 当然延伸 、 限制 , 因而它不 是一 建房 时应 在后墙 留 l 米 作为原 、 - 3 被告的 公共 通道 , 双方签 订转
一
方 面, 该案 又涉及 到相邻关 系的范 畴 , 通行关 系乃相 邻关系 之
基 民法通则》 八十三条之 规定 , 了方便生 活, 第 为 邻 使 用权等 用益物 权的剩 余期 限: 5相邻权 一般是无偿 的 , 因为其 核心 之一 , 于《 被告 以该 立法 主 旨在 于处理 日常 生活 中最基本 的邻里关 系, 是为 了满足最 地所 有人 即本案 中的被告方 负有允许原 告通行的义 务,
普遍 流行 的观 点认 为二者 的主要 区别有 : . 1相邻权 是法 定权 利 ,
在 双方共 同通道 上的卫生 间、 门, 铁 不得 阻止其 出入 。 笔者认 为, 该案并非传 的属于地役 权纠纷或者 相邻关 系纠
而 该案 既有合 同 中明 问题 进行 了一系 列的争论 和探讨 。 的来 说 , 国 民法学 术界上 纷 , 是一个 地役权 与相邻关 系的竞 合 问题 。 总 我
基本 的生活 需要 而为立法 所保护 , 国《 我 民法通则》 八十三条规 通道 系 自己购买为 由在该通道 上安装铁 门, 第 并在该通 道上建~ 卫
定: 不动 产的相邻 各方 , 当按照有利 生产 、 应 方便 生活 、 团结互助 、 生 间, 使原告 无法从此通 行 。违 背 了相 关法 定义务 , 犯 了原 致 侵 公平合理 的精神 , 正确处理截 水、 排水 、 通行 、 通风 、 采光 方面的相 告 的通 行权利 。因此 , 原告要 求被 告将 建造在 该通 道上 的铁门 、 邻 关系 。 而地 役权一 般是有 偿的 , 役地所 有权人或 者合法 占有 卫生 间拆除 , 供 其请 求于法 有据 。应 当得 到支持 。
相邻关系与地役权

(二)继承:继承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同时也就继承了其上的地役权。 (三)取得时效:按传统民法,继续并表见使用他人土地可依据取得时效取得地役权。 三、地役权的主体和客体: (一)主体:依法享有地役权的人。此人既可以是土地所有人,也可以是用益 物权人。用益物权人也可以用自己取得用益物权的土地为第三人设定地役权, 但要受用益物权期限的限制。注意162条。 (二)客体:供自己土地便宜之用的他方土地。 1、该他方土地可能是所有人的也可能是用益物权人的。 2、所有人自己也可以在自己土地上设定地役权。 3、同一地役权有时可能以几宗供役地为客体。 4、同一供役地也可以作为几宗需役地地役权的客体。 四、地役权的基本内容和分类: (一)地役权的基本内容: A 地役权人权利:需役人在地役权设定行为所定目的范围内对供役地为有限的利用。 地役权人不能像地上权人、永典权人那样对土地全面排他利用,只能在目的 范围内局部利用。 地役权人对供役地有四种利用方式: 1、在地役权所定目的范围内对供役地进行某一方面的使用。通行。砍材。取土。 2、在地役权所定目的范围内取得供役地的某些天然孳息或土地构成部分。 孳息:砍材。 取得土地构成部分:挖沙取土。 3、在地役权所定目的范围内限制供役人对土地为某种利用。通风采光—报酬 4、在地役权所定目的范围内排除供役人某些相邻权的行使。噪声:甲给乙报酬
关键在于:甲乙未登记。地役权的从属性。 注意2007年卷三12题
案例 甲乙两人享有使用权的土地相连,但甲的土地没有合适的道路通 往公路。必须借道乙的土地才能通往公路。由于甲乙关系好,且乙 的土地一直荒芜,甲乙商量后乙同意甲通行,且未要甲支付任何费 用。两年后甲将自己的土地转让给丙,丙继续使用乙的土地作为通 往公路的通道。乙提出异议,乙同意甲通行,但未为甲设地役权, 也未登记,现在丙无权通行。如丙要继续通行必须支付2万元/年的 费用。丙认为自己无合适通道,只能使用乙的土地,且乙要求费用 太高,远远大于实际损失,故发生纠纷。本案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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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联系与区别
摘要:地役权与相邻关系是相似的两种法律制度,都涉及对他人不动产的利用。
相邻关系属于最小限度不动产利用的调整,是实现相邻不动产和谐利用的必要前提,认识相邻关系的关键在于如何判断最小限度利用。
从妨害相邻关系的判断标准入手论证:凡是属于最小限度利用的情形,必然构成相邻关系。
除此以外的不动产利用应以地役权约定实现,所以相邻关系属于对不动产权利的限制或延伸,地役权则是一种约定权利,属于用益物权。
关键字:相邻关系地役权联系区别
在物权法中,与地役权制度最接近的制度便是相邻关系,两者均涉及他人不动产的利用,在某些方面有所交叉与重叠,但又各具其内涵,及易混淆。
澄清二者之关系,对于其在实际中的处理运用,对于我国用益物权体系的建立均有现实意义。
一、什么是相邻关系
相邻关系,又称不动产相邻关系,是指法律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为调和相邻近的不动产所有权人或利用权人之间因行使权力所发生的冲突,要求一方为另一方提供便利或接受限制而形成的权力义务关系。
如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的利用邻地通行、采光、安设管线、用水排水等法律关系。
其中,相邻关系的主体称为相邻权人;基于相邻关系产生的权利为相邻权,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权人之间,一方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享有要求另一方提供便利或接受限制的权利。
二、什么是地役权
地役权,是指为自己使用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用,按照合同的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或对他人的不动产物权施加某种限制的用益物权。
其中,享有地役权的不动产,称为需役地,供人利用的不动产称为供役地。
严格地说,地役权应该改称为物役权或不动产役权,因为不但可以为了某一块土地的便利而设立役权,而且可以为了某个建筑物的便利而设立役权。
三、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联系与区别
(一)二者之间的联系
1、相邻关系与地役权都与不动产的利用有着密切的联系,都是权利人为了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经济效益,对毗邻或邻近的不动产施加一定的负担,对相互毗邻或邻近的不动产的权利人的权利进行部分限制,要求对方应尽某种容忍或不作为义务。
2、相邻关系与地役权作用功能类似,但地役权是在相邻关系的基础上的进一步发挥:相邻关系的规定旨在规范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的利害冲突,为相邻不动产之间的关系设定法定标准,即根据不动产的自然条件为了正常生活生产而必须有的最低要求,即基本的必要的要求。
比如甲拥有一块东西北三面环湖的宅基地,南面是乙享有承包经营权的农地。
甲建好房屋出入必须要经过乙的农地才能到达农地南面的马路,乙基于甲所享有的相邻权为甲留了一条一米多宽的小路。
而地役权则是为了提高需役地的利用价值提出的进一步改良的或奢侈的需求,如为了精神上或情感上的利益,为需役地上的视野宽广而设定的眺望地役权、安宁地役权等,甚或为了营业竞争而设置的营业限制地役权等。
在前例中,因甲房屋周围风景好,经常有游客到甲的家中小憩,后来甲经批准将自己的房屋修缮改装成农家休闲中心,为了方便游客的车辆出入,需要拓宽道路,还得有停车场。
这些需求超过了乙基于甲的基本的必要的日常生活需求所承担的容忍义务。
甲在不能取得所需土地经营权的情况下,就只有与乙协商通过地役权合同在乙的承包经营地上设立地役权。
3、地役权的设定可排除或改变相邻关系的适用。
相邻关系中权利受到限制的不动产当事人可以通过设定地役权排除相邻关系的适用。
比如别墅所有人甲不得设置屋檐、工作物或
其他设备,使雨水或其他液体直接注于相邻人乙的不动产之上,这是甲基于相邻关系为了乙的利益而受到的限制。
如果甲为了提高自己别墅的经济价值,将别墅进行修缮改良,在楼顶修建了一个空中花园并设置了观赏喷泉,花枝蔓藤从楼顶直泻而下,喷出的细细泉水迎光闪烁如同道道彩虹,甚是好看。
但是,泉水直接倾注到了乙的不动产之上,侵犯了乙所享有的不动产上的权利(相邻权)。
此时,甲就可因自己的利益需求与乙在乙的不动产上协商设立注水地役权(通过支付一定费用作为对价),即可排除乙所享有的相邻权。
(二)二者之间的区别
虽然相邻关系和地役权都是为了充分发挥相互毗邻或临近的不动产的经济效益,与不动产的利用而有着密切的联系,但两者仍是两种不同的制度,有着不同的法律特点,不能互相替代或包含。
相邻关系与地役权之差异主要在于:
第一,性质不同。
严格地说,相邻权不是一种独立的民事权利,更不是一种独立的物权类型,其本质是不动产所有权或用益物权的扩张,是所有权或用益物权的组成部分,不需要进行独立的公示,可以直接从不动产所有权或用益物权的登记中推断出来。
我们在谈论相邻权时之所以将其称为权利,纯粹是为了表达上的方便。
地役权是一种独立的物权类型,属于用益物权,不是需役地所有权或用益物权的组成部分,它有自己独立的发生原因和权能,需要进行独立的公示。
第二,二者的法律效力不同:相邻关系因法律规定而产生,是服务于特定土地或附属于特定土地的权利,它对“地”不对“人”,对相邻权人来说是依据不动产的自然条件而发生的法定权利,依其原始权利而具有对抗性,无需登记便可当然发生效力。
而地役权主要是依协议而取得,是约定的权利,当事人双方应到不动产登记机关进行登记之后才具有物权效力,即对抗性;未经登记的地役权不具有物权效力,只是一种债权。
第三,对相邻不动产物权的限制程度不同。
相邻关系是法定的对不动产利用关系的一种最小限度的调节,相邻权人只能在依社会一般观念所能容忍的合理限度内利用相邻不动产,超出这个合理限度,相邻不动产物权人有权拒绝或请求排除妨害。
不动产物权人如果想超出合理限度利用或限制相邻不动产,必须与相邻不动产物权人达成一项契约,向其支付一定的对价,获得其同意。
第四,相邻关系与地役权在有偿或无偿、存续期间上不同。
相邻关系中,相邻权由法律直接规定,除非权利人行使权利给邻人造成损失,相邻权人行使权利是无偿的;地役权的有偿或无偿则属于意思自治范畴,双方可在契约中自由约定。
另外,地役权的存续期间,也可任由当事人约定,并得设定永久地役权;而相邻关系的存续期间是法定的。
第六,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不同还在于权属不同的两块土地是否应当“相互毗邻”。
一般认为在相互毗邻的两块权属不同的土地上才会发生相邻关系,这一点在有的学者对相邻关系所作的定义中有所体现。
如“相邻关系,是指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行使权利的延伸或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地役权的发生则不仅在相互毗邻的两块权属不同的土地上可能发生,特殊情况下,可设立地役权的两块土地甚至可能相隔了一段距离。
第七,救济的方式不同。
相邻关系受到侵害后,一般提起所以权的行驶受到妨害之诉;而地役权受到损害之后,受害人可以直接提起地役权受侵害的请求之诉。
这是由两者权利的性质不同所决定的。
示例:甲研究院与乙餐馆为邻居,乙餐馆为业务扩充需要,需求借用甲研究院的操场作为停车场使用,那么甲与乙之间为相邻关系还是地役权关系?《物权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了相邻义务人负有对相邻权利人的通行义务,其通行义务以相邻权利人有通行的“必要”为限。
但是,对于超过通行义务限度的要求,则不属于相邻关系规范所调整。
因此,乙不得向甲要求履行相邻义务,而可以与甲定力地役权合同,由甲向乙提供一定的停车场地,乙每月向甲
支付一定的地役费用。
综上所述,相邻关系与地役权虽是作用功能相似的两种制度,但是二者在产生依据、法律性质与效力以及受到侵害时救济方式等方面存在极大差异,这是我们在这两种制度的适用过程中必须明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