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相邻关系与地役权之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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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相邻关系和地役权的区别

理解相邻关系和地役权的区别

理解相邻关系和地役权的区别相邻关系和地役权都是我国法律明⽂规定的权利,根据双⽅当事⼈的相邻关系,双⽅当事⼈会产⽣相邻权。

如果双⽅当事⼈签订了相关的协议的,是可能产⽣地役权的。

那么,理解相邻关系和地役权的区别是怎样的呢?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理解相邻关系和地役权的区别⼀、相邻关系与地役权性质不同。

严格地说,相邻权不是⼀种独⽴的民事权利,更不是⼀种独⽴的物权类型,其本质是不动产所有权或⽤益物权的扩张,是所有权或⽤益物权的组成部分,不需要进⾏独⽴的公⽰,可以直接从不动产所有权或⽤益物权的登记中推断出来。

我们在谈论相邻权时之所以将其称为权利,纯粹是为了表达上的⽅便。

地役权是⼀种独⽴的物权类型,属于⽤益物权,不是需役地所有权或⽤益物权的组成部分,它有⾃⼰独⽴的发⽣原因和权能,需要进⾏独⽴的公⽰。

⼆、⼆者的法律效⼒不同。

相邻关系因法律规定⽽产⽣,是服务于特定⼟地或附属于特定⼟地的权利,它对“地”不对“⼈”,对相邻权⼈来说是依据不动产的⾃然条件⽽发⽣的法定权利,依其原始权利⽽具有对抗性,⽆需登记便可当然发⽣效⼒。

⽽地役权主要是依协议⽽取得,是约定的权利,当事⼈双⽅应到不动产登记机关进⾏登记之后才具有物权效⼒,即对抗性;未经登记的地役权不具有物权效⼒,只是⼀种债权。

三、对相邻不动产物权的限制程度不同。

相邻关系是法定的对不动产利⽤关系的⼀种最⼩限度的调节,相邻权⼈只能在依社会⼀般观念所能容忍的合理限度内利⽤相邻不动产,超出这个合理限度,相邻不动产物权⼈有权拒绝或请求排除妨害。

不动产物权⼈如果想超出合理限度利⽤或限制相邻不动产,必须与相邻不动产物权⼈达成⼀项契约,向其⽀付⼀定的对价,获得其同意。

四、相邻关系与地役权在有偿或⽆偿、存续期间上不同。

相邻关系中,相邻权由法律直接规定,除⾮权利⼈⾏使权利给邻⼈造成损失,相邻权⼈⾏使权利是⽆偿的;地役权的有偿或⽆偿则属于意思⾃治范畴,双⽅可在契约中⾃由约定。

另外,地役权的存续期间,也可任由当事⼈约定,并得设定永久地役权;⽽相邻关系的存续期间是法定的。

2023年司法考试民法疑难相关知识点地役权与相邻权

2023年司法考试民法疑难相关知识点地役权与相邻权

司法考试民法疑难有关知识点地役权与相邻权目录司法考试民法疑难有关知识点:地役权与相邻权司法考试民法疑难有关知识点——善意获得与时效获得司法考试民法考点:保证司法考试民法新增法律法规司法考试民法复习:所有权转移司法考试民商法条数字记忆司法考试民法疑难有关知识点:地役权与相邻权地役权与相邻权旳关系非常亲密, 两者很轻易相混淆, 可以通过比较分析来加以区别。

所谓地役权, 是指为使用自己土地旳以便与利益而使用他人土地旳权利, 是一种为增长自己土地旳运用价值而支配他人土地旳他物权。

在地役权法律关系中, 因使用他人土地而获便利旳土地为需役地, 为他人土地旳便利而被使用旳土地为供役地。

老式民法上旳地役权关系发生在土地所有人之间, 由于我国旳土地所有人只有国家或农村集体组织, 因而地役权关系更多地发生在土地使用人、宅基地使用人等之间。

地役权具有附属性和不可分性等特点。

相邻关系即不动产相邻关系(下称相邻权), 是指互相毗邻旳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 因行使权利旳延伸或限制而发生旳权利义务关系。

目前我国现行法律只规定了相邻权, 对地役权未作规定。

虽然两者都是为了充足发挥互相毗邻或临近旳不动产之经济效益, 因不动产旳运用而有着亲密旳联络, 但两者是两种不一样旳物权制度, 不能互相替代或包括。

两者旳重要区别如下。

首先, 在产生原因方面, 也就是相邻权与地役权最本质旳区别, 相邻权由法律直接规定, 是根据不动产权利而发生旳法定权利, 其成立即对抗第三人, 无需登记便可当然发生效力;地役权旳取得重要是依法律行为而获得, 一般是约定权利, 如可以基于当事人旳协议约定产生, 但此种行为属物权设定行为, 当事人双方应到不动产登记机关进行设置登记。

此外, 地役权也可因遗嘱、继承或时效等原因而获得。

另一方面, 在调整范围方面, 相邻权是法律对相邻关系进行旳一种最小程度旳调整, 其对不动产所作为当事人双方超越相邻权程度而约定旳权利, 地役权对土有权或使用权旳限制与扩展程度较少;地所有权或使用权旳限制与扩展程度较大, 并且可以运用其私法自治旳特性来弥补法律规定旳相邻关系内容十分有限旳局限性, 从而可以有效地运用土地和其他不动产资源, 更好地行使自己旳权利而向对方提出更高旳提供便利旳规定。

刍议地役权与相邻关系

刍议地役权与相邻关系

2 约定 地 役 和 法 定 地 役 ( 邻 关 系 ) 共 同 相 的
特 征
地役 权 和 相 邻 关 系 之 间存 在 着 紧密 的联 系。 地役 权作 为 一项 重 要 的用 益 物 权 , 为 自己 特定 是 土地 的便 利而利 用他 人 特定 土 地 的权 利 。而 相邻 关 系作 为所 有权 的一 种 延 伸 , 两 个 或 两 个 以上 是
p a t e. rci c
K yw r sesmet ajcn l i ; a t y sp a o e od :ae n ;d et e tn s t o ;t u t n s a r ao t u r i 度 演 进
作 为调节 不 动 产 利 用 关 系 的 法 律 制 度 , 役 地
相互 毗邻 的 不 动产 所 有 人 或 使 用 人 之 间 , 方行 一 使所 有权 或使 用 权 时 , 有 要 求 另 一 方 提供 便 利 享 或 接受 限制 的权 利 。二 者之 间的 相 同点在 于它们
的规 范 目的都 是 为 了调 整 不 动 产 之 间 的利 用 关
地役权与约定地役 权。与法 国不 同, 国把相邻 德

刍 议 地 役 权 与 相 邻 关 系
魏 淑玲
( 林 省磐 石市 国土 资 源 局 , 林 120 ) 吉 吉 330

要: 物权 法规 定的地役权与相邻关 系是两种相似的法律 制度 , 都涉及对他人 不动 产的利 用。二 者既有联 系, 又相
对独 立 , 实践 过 程 中 , 易 滋 生歧 义 。本 文对 二 者 的制 度 演 进 、 同特 征 、 体 区别 三 方 面 进 行 分 析 与探 讨 , 在 极 共 具 为读 者 实践

地役权与相邻关系有哪些区别

地役权与相邻关系有哪些区别

地役权与相邻关系有哪些区别作者:来源:《中国房地产·综合版》2017年第04期某市登记机构询问:《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13.1.1规定:因用水、排水、通行利用他人不动产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输油管线、暖气和燃气管线、架设铁塔、基站、广告牌等利用他人不动产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地役权首次登记。

那么,多层或高层住宅各楼层之间也存在着因用水和排水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情形,这是否也是地役权?我单位有人认为这是相邻关系而非地役权。

因地役权和相邻关系都是以他人的不动产为自己的不动产提供便利,登记机构应该如何来进行区分?此外,小区内的消防水管、工厂的输油管线及建筑物上的广告牌是否都要进行地役权登记?金绍达:地役权是依照合同设立的(我国台湾地区规定地役权可以以时效取得,而《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了“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为需役地而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上的物权,是以他人不动产为自己的不动产提供便利为内容。

以上这几个特点缺一不可,否则就不是地役权。

如:消防单位敷设消防水管是为了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工厂敷设输油管线是为了维持正常的生产,绝大多数并不是为了特定的不动产的方便。

建筑物上的广告牌则基本上是用来宣传某一事项,只有极少数的广告牌是为了特定的不动产的方便或使特定的不动产获得更大的效益而设置。

楼层之间的用水、排水关系并不需要设定地役权,这种权利和义务关系应当用相邻关系来调整。

相邻关系是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因行使所有权或是用益物权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相邻关系与地役权从表面上看有类似的地方,都是以他人的不动产为自己的不动产提供便利,但两者有着明显的区别:一、相邻关系是对不动产所有权内容的扩张或限制,这种权利义务关系是法定的。

是法律要求一方必须要为另一方提供便利,以维护正常生产或生活的最低需要。

而地役权是通过利用他人的不动产来使自己的不动产获得更大的效益,所以一些学者把地役权称为“奢侈性的需求”。

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精品】

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精品】

我不应把我的作品全归功于自己的智慧,还应归功于我以外向我提供素材的成千成万的事情和人物!——采于网,整于己,用于民2021年5月12日地役权与相邻关系李仁玉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 , 吴万军鲁东大学政法学院关键词: 地役权/相邻关系/探讨内容提要: 地役权与相邻关系是相似的两种法律制度,都涉及对他人不动产的利用。

相邻关系属于最小限度不动产利用的调整,是实现相邻不动产和谐利用的必要前提,认识相邻关系的关键在于如何判断最小限度利用。

从妨害相邻关系的判断标准入手论证:凡是属于最小限度利用的情形,必然构成相邻关系,除此以外的不动产利用应以地役权约定实现,所以相邻关系属于对不动产权利的限制或延伸,地役权则是一种约定权利,属于用益物权。

一、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相邻权)的制度演进(一)地役权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地役权是伴随着土地私有而发展起来的制度。

在古罗马,凡是对他人土地的利用都归纳到了地役权名下,地役权成为一段时期内的唯一的用益物权,像后来的用益权、人役权、永佃权、地上权等用益物权都是从地役权演化而来的。

(1) 到了近代,随着欧洲单一民族独立国家的兴起,国家通过立法强化统一的意义,各种制度都以国内法的形式出台,地役权也不例外。

在欧洲大陆国家,法国率先制订了《民法典》,比较完整地继承了古罗马有关地役权的规定,把地役权分为法定地役权与约定地役权。

与法国不同,德国把相邻不动产利用过程中发生的问题认为是所有权的延伸与限制,将之规定为相邻关系,在所有权章节中规定,而对于当事人意定的不动产利用问题才认为是地役权问题,在用益物权章节里规定,由此形成了地役权与相邻权的二分法。

德国法中的地役权的内容与范围就是法国法中的约定地役权,所以将法国法中包括相邻关系的地役权称之为广义地役权,将德国法中的地役权称之为狭义地役权。

本文中,如无特别交待,地役权仅指狭义地役权。

欧洲大陆的多数国家、日本与当时的中华民国都借鉴了德国的作法。

英国与美国的地役权制度的产生与大陆法系国家有所不同。

相邻关系与地役权

相邻关系与地役权

(二)继承:继承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同时也就继承了其上的地役权。 (三)取得时效:按传统民法,继续并表见使用他人土地可依据取得时效取得地役权。 三、地役权的主体和客体: (一)主体:依法享有地役权的人。此人既可以是土地所有人,也可以是用益 物权人。用益物权人也可以用自己取得用益物权的土地为第三人设定地役权, 但要受用益物权期限的限制。注意162条。 (二)客体:供自己土地便宜之用的他方土地。 1、该他方土地可能是所有人的也可能是用益物权人的。 2、所有人自己也可以在自己土地上设定地役权。 3、同一地役权有时可能以几宗供役地为客体。 4、同一供役地也可以作为几宗需役地地役权的客体。 四、地役权的基本内容和分类: (一)地役权的基本内容: A 地役权人权利:需役人在地役权设定行为所定目的范围内对供役地为有限的利用。 地役权人不能像地上权人、永典权人那样对土地全面排他利用,只能在目的 范围内局部利用。 地役权人对供役地有四种利用方式: 1、在地役权所定目的范围内对供役地进行某一方面的使用。通行。砍材。取土。 2、在地役权所定目的范围内取得供役地的某些天然孳息或土地构成部分。 孳息:砍材。 取得土地构成部分:挖沙取土。 3、在地役权所定目的范围内限制供役人对土地为某种利用。通风采光—报酬 4、在地役权所定目的范围内排除供役人某些相邻权的行使。噪声:甲给乙报酬
关键在于:甲乙未登记。地役权的从属性。 注意2007年卷三12题
案例 甲乙两人享有使用权的土地相连,但甲的土地没有合适的道路通 往公路。必须借道乙的土地才能通往公路。由于甲乙关系好,且乙 的土地一直荒芜,甲乙商量后乙同意甲通行,且未要甲支付任何费 用。两年后甲将自己的土地转让给丙,丙继续使用乙的土地作为通 往公路的通道。乙提出异议,乙同意甲通行,但未为甲设地役权, 也未登记,现在丙无权通行。如丙要继续通行必须支付2万元/年的 费用。丙认为自己无合适通道,只能使用乙的土地,且乙要求费用 太高,远远大于实际损失,故发生纠纷。本案如何处理?

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适法思考

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适法思考
维普资讯
20 06年 第 9期 总第 16期 5
兰 州 学 刊
L nz o l a a h u Xl k n e
No 9 2 0 . o 6 G n r 1 No 1 6 e ea. . 5

法学研 究 ・
相邻 关 地 役 权 法 思 系与 的适 考
作者简介 : 王兆雷 , , 男 山东定 陶人 , 国人 民大学法学院 民商法专业博士生。 中
引 言



条规定 : 凡高度达 1 “ 5叹的树 木 , 为使 其 阴影不 至 损害 近邻地 区, 其周 围须加修剪 。如果近邻地 区的树 木 因被风吹 , 倾斜 到你 的地 区来 , 你可 以根据 十二铜表法提 出收拾它 的诉 讼 ” 第 1 , 0条 规定“ 允许收集从近邻地 区掉下的橡实” 。这是 当时单纯农业社 会条件下古罗马人对 土地利 用的一 种很朴 素 的认 识 , 在某种 程 度上仍带有习惯法 的色彩 , 对相 邻关 系的法 理把 握已相 当精 但 微。限于农业 的社会形 态 , 相邻关系 制度 用于相邻农地 、 住地 的 利用调节 。同时第 7条 又规定 “ 道路地 区的所 有者应 沿道路 沿 构筑围墙 , 假如他们未 曾用石头捣 固道 路 , 可在任何地方通行 则 驮载的牲 口” 此关 于通行 的规定虽含有相邻关 系中通行权 的内 , 容, 但权利主体 已不仅仅限于相邻的 土地 所有人 , 是指 的过路 而 通行 者 , 这基本上脱离 了相邻关系的规 定 , 隐约 凸显 地役权 的雏
型。可以说 , 在古 罗马 人意识 到用法 典形 式调节不 动产 利用关
在传统 民法上 , 相邻近 的两个 不动产 的所有 人 , 一方 为 自己 土地的使用方便 , 须使 用他方 土地时 , 有两 项制度可 供使用 : 一 为不动产相邻关系 制度 , 国民法通 则第 8 我 3条对 比已有规 定 ;

论地役权与相邻关系

论地役权与相邻关系

论地役权与相邻关系作者:景昭财来源:《卷宗》2014年第10期新世纪以来,关于不动产的纠纷日益增加,其中关于相邻权的问题成为当下一个热点话题。

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断普及的今天,人们已不再满足于对自己不动产的积极有效利用,而是想实现自己不动产权利的最大化。

这种现实中的矛盾不禁让我们想到两种类似却又看似冲突的两种法律制度:地役权与相邻关系。

毫无疑问,这两种法律制度都涉及对他人不动产的利用,具有很大的相似性。

但在我国当前立法中,这两种制度在属性上有着“质”的差别,相邻关系属于所有权的延伸而地役权属于用益物权的一种。

区分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关键在于如何判断一方的行为是否属于对他人不动产的必要合理以及最小限度地利用。

从理论上来讲,凡是属于对他人不动产最小限度的利用均属于相邻关系的范畴,反之,则为地役权。

但现实生活纷繁复杂,司法实践中也尚未做出一套相对成熟的裁判机制,所以从学理上对二者各方面的区分就显得尤为重要。

1 地役权相关制度的历史演进在奴隶制社会,土地的所有制形式为土地私有,关于地役权的论述可追溯至古罗马时代。

那时,对他人土地的利用均属地役权的范畴,而作为用益物权的地役权也不断丰富发展,进而演进出许多其它类型的用益物权。

而地役权内容的发展是在近代的欧洲国家,较为典型的立法模式为法国模式和德国模式。

随着自由资本主义的发展,欧洲大陆对土地利用的法律制度不断出台,其中就包括对地役权的相关规定。

1804年,拿破仑率先制定了法国《民法典》,其中关于地役权的制度继承了古罗马的相关规定,并进一步将地役权发展为法定地役权和约定地役权。

而德国《民法典》却有所不同,第一次明确区分了两种法律制度,其立法与我国现行立法大体相似,即德国立法将地役权分为广义地役权与侠义地役权。

我们现在所说的地役权即为侠义地役权。

英国以圈地运动为界,之前在公有制土地之下,不存在对他人土地的利用问题;圈地运动之后,为使使用他人土地更加便利,也演进出地役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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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0 2年 1月 Fra bibliotekJn 2 1 a. 0 2
口 法 学 研 究
论相邻关 系与地役权之 界限
林 花 灵
( 国政 法 大 学 研 究 生 院 , 京 1 0 8 ) 中 北 0 0 8
[ 摘 要] 相 邻 关 系 与地 役 权 是 各 具 特 色 的 两 项 制 度 , 在 司 法 实 践 中_ 者 的 界 限不 是 很 明 晰 。笔 者 认 为相 邻 关 但 7 - 系和 地 役 权 制 度 价 值 不 同 , 握 二者 界 限 , 点 在 于 明 确 相 邻 关 系和 地 役 权 的 适 用 范 围, 要 综 合 考 虑 地 域 、 间 、 把 重 需 时
律效 率 价 值 。
可见 , 律 设 置 相 邻 关 系 制度 的 目的 , 对 所 有 权 进 行 限 制 或 延 伸 , 实 现 物 的 基 本 经 济效 用 的 同 时平 衡 当 事 人 利 益 , 法 是 在 最
终 维 护 社 会公 共 秩 序 。 ( ) 役 权 的 立 法 价值 — — 意 思 自治 二 地
相 邻 关 系 和 地 役 权 两 项 制 度 , 以调 和 不 动 产 占 有 、 用 过 程 中 的 利 益 冲 突 为 目的 , 以 同 时 适 用 , 生 歧 义 。 因 此 , 均 使 可 易 相
邻 关 系与 地 役 权 之 间 的界 限 这 一 问 题 值 得 探讨 。本 文借 鉴各 国立 法 , 合 学 术 争 议 和 司 法 实 践 , 从 相 邻 关 系 与 地 役 权 的 制 结 试
相邻 关 系是 由法 律 直 接 规 定 以满 足 相 邻 不 动 产 权 利 人 的最 低 限 度 需 求 , 能 基 本 保 障 权 利 人 有 效 利 用 其 不 动 产 。而 地 只 役 权 制 度 赋 予 当事 人较 为 宽松 的 自治 领 域 , 允许 当 事 人超 越 相邻 关 系 的 限度 自 由协 商 约 定 权 利 义 务 范 围 的 大 小 , 不 动 产 权 对 利的限制和扩张的程度较大, 以更加充分满足权利人需要。 可 另 外 , 役 权 制 度 一 定 程 度 上 弥 补 了物 权 法 定 原 则 的 不 足 。因 为成 文法 的 局 限性 , 法 者不 可 能 对 相 邻 不 动 产 之 间 的 权 地 立
( ) 邻 关 系 的立 法 价 值— — 公 共 秩 序 一 相
中 国 自古 有 “ 亲不 如近 邻 ” 说 。“ 律 肯 认 相 邻 权 的 考 虑 , 协 调 相 邻 不 动 产 物 权 , 保 护 各 方 的利 益 , 保 护他 们 相 远 之 法 是 既 又 互 的利 益 , 力 图 在 各方 利益 之 间谋 求 一 种 最 佳 平 衡 。_ 相 邻 关 系 双 方 当事 人 的 权 利 义 务 由 法 律 直 接 规 定 , 之 人 们 在 利 用 并 ”1 告 相 邻 不 动 产 时 负有 的容 忍义 务 。这 样 , 相邻 人 就 可 以 在 尽 量 避 免 对 相 邻 不 动 产 权 利 人 造 成 损 害 的 情 形 下 满 足 自 己 的 利 益 需 求 , 现 双 方 共 赢 , 立 睦邻 友 好 关 系 。 实 建 相邻 关 系在 现 实 生 活 中广 泛 存 在 且 种 类 繁 多 , 了 满 足 生 活 最 低 限度 , 块 相 邻 地 相 互 提 供 便 利 和 避 免 妨 碍 不 可 避 免 为 两 的 , 且 基 本 上 相 邻 人 不 可 能 自由 决定 对 方 当事 人 , 以 当事 人 很 难 自行 协 调 , 能 由法 律 统 ~ 规 定 , 而 相 邻 关 系 的 内容 主 而 所 只 因 要 表 现 为 法定 义务 。 同 时 , 相邻 关 系无 须 协 商而 由法 律 直 接 规 定 , 省 协 议 费 用 从 而 减 轻 当事 人 的经 济 负 担 , 利 于 实 现 法 节 有

种 表 现 形 式 。 同时 , 相 邻 关 系各 方 行 为 进 行 合 理 地 限 制 , 对 正是 法律 保 障 自 由 的体 现 。第 三 , 役 权 由 当事 人 约 定 , 意 思 地 是 自治 的产 物 , 地 役 权 的 行使 也不 能毫 无 忌 惮 , 受 到 公 序 良俗 等 制 约 。 但 要
公 益和 习惯 等 因素 加 以判 断 何 为 “ 必要 的便 利 ” 正 常 合 理 范 围” 和“ 。
[ 关键 词] 相 邻 关 系 ; 役 权 ; 限 地 界 [ 作者 简 介] 林 花 灵 ( 97 ) 女 , 国政 法 大 学研 究 生 院 民 商法 专 业 2 1 18一 , 中 0 0级 硕 士研 究 生 , 要 从 事 物权 法研 究 。 主
度 价 值 层 面进 行 剖 析 , 明确 相 邻 关 系 与地 役 权 的 区分 之 标 准 。 以


相邻 关 系与地役 权 的制度 价值
法 律 作 为 调 整 社 会 关 系 的规 范 , 价 值 包 括 秩 序 、 其 自由 和 正 义 等 。 相 邻 关 系 与 地 役 权 , 好 地 诠 释 了 自 由 与 秩 序 这 一 辩 很
第 2 4卷
第 l期
长 春 工 业 大 学 学 报 ( 会 科 学 版) 社
J u n lo a g h nv riy o c n00 y S ca incsEdto ) o r a fCh n c unU iest fTeh lg ( o il e e iin Sc
V o . N o 01 1 24 .
证 关 系 。具 体 体 现 为 : 一 , 邻 关 系 规 则 与 地 役权 规则 在一 定 程 度 上 都 是 权 属 规 则 , 是 二 者 的 层 次 不 同 , 者 为 权 利 行 使 第 相 但 前 的边 界 规 则 , 加 强 调秩 序 ; 者 为 权 利设 定 规 则 , 加 注 重 自 由 。第 二 , 律 对 于 相 邻 关 系 的规 定 , 法 律 维 护 公 共 秩 序 的 更 后 更 法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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