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的政策性规定-政府采购报名时间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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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字[1999]139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字[1999]139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9年4月17日财预字[1999]139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中直机关,各人民团体,全国人大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预算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我部制定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按照本《办法》组织开展政府采购工作。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附件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预算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采购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办理的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所称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采购机关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采购,不适用本办法:(一)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二)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需紧急采购的;(三)人民生命财产遭受危险,需紧急采购的;(四)我国驻境外机构在境外采购的;(五)财政部及省级人民政府(含计划单列市,下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益及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

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管理办法一、总则1、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管理,提高财政支出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廉政建设,制定本法。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

3、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4、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5、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体制。

二、采购政策1、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2、采购人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社会需要和公共利益,遵守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3、采购人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预算的规定,确保财政支出不超过预算或者经调整的预算。

4、政府采购应当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优先购买节能环保产品。

5、政府采购应当使用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包装物和填充物或者无害化处理后的废弃物。

6、政府采购应当支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

7、政府采购应当扶持中小企业发展。

8、政府采购应当保护国家安全。

9、政府采购应当有利于经济和社会发展。

10、政府采购应当符合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

11、政府采购应当符合财政预算的要求。

12、政府采购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

13、政府采购应当符合技术进步的要求。

14、政府采购应当符合提高国家竞争力、发展对外贸易的要求。

15、政府采购应当符合国家国防建设和军事战略的需要。

16、政府采购应当符合国家外交政策的要求。

17、政府采购应当符合加强廉政建设的需要。

18、政府采购应当符合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要求。

19、政府采购应当符合提高财政资金使用透明度的要求。

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制度一、总则1、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管理,发挥政府采购的调控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政府采购中各流程时间期限的规定整理稿

政府采购中各流程时间期限的规定整理稿

政府采购中各流程时间期限的规定罗金生(整理)关键词: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日(自然天,包括节假日)。

1.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进行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已进行资格预审的,评审阶段可以不再对供应商资格进行审查。

资格预审合格的供应商在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的,应当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

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以及供应商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和地点。

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2.邀请招标时资格预审公告期限:不少于7个工作日。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换句话说自资格预审文件发售之日起到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日时间不得少于10日。

3.邀请招标时投标人提交资格证明文件的期限: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前。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五条: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问题2)。

投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前(问题3),按公告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

招标采购单位从评审合格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3家以上的投标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4.单一来源采购唯一供应商公示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将采购项目信息和唯一供应商名称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招标文件报名时间限制

招标文件报名时间限制

一、招标文件概述本招标文件适用于我单位组织的各类招标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货物、服务、科研等项目。

为确保招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提高招标效率,现将招标文件报名时间的限制规定如下:二、报名时间限制1. 报名时间(1)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招标文件递交截止日止为报名时间。

(2)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招标文件发售截止日止为招标文件购买时间。

2. 报名期限(1)报名期限为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招标文件递交截止日止。

(2)招标文件购买期限为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招标文件发售截止日止。

3. 报名方式(1)报名方式分为现场报名和网上报名两种。

(2)现场报名:投标人应按照招标公告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携带相关资料到指定地点进行报名。

(3)网上报名:投标人应按照招标公告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登录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按照系统提示完成报名。

4. 报名材料(1)报名材料包括但不限于: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③项目负责人资质证书复印件;④相关业绩证明材料;⑤其他证明材料。

(2)投标人应确保报名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5. 报名费用(1)报名费用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收取。

(2)报名费用应于报名时一次性缴纳。

6. 报名截止时间(1)报名截止时间以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为准。

(2)招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与报名截止时间一致。

7. 报名限制(1)同一项目不得重复报名。

(2)投标人不得以虚假材料报名。

(3)招标人有权对报名情况进行资格审查,不合格者取消报名资格。

三、特殊情况处理1. 招标文件发布后,如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报名期限延长,招标人应及时发布延期通知,并重新确定报名截止时间。

2. 报名过程中,如发现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报名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

3. 报名过程中,如出现报名人数过多,导致报名截止时间无法满足所有投标人报名需求,招标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报名截止时间。

四、本规定解释权本招标文件报名时间限制规定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实施办法(试行)-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实施办法(试行)-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实施办法(试行)正文:----------------------------------------------------------------------------------------------------------------------------------------------------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实施办法(试行)(2000年3月27日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在国务院各部门机关试行政府采购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51号),规范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预字〔1999〕139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以下简称各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各人民团体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负责组织实施中央国家机关的政府采购,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研究制定政府采购的具体实施办法;(二)编制并公布政府采购目录;(三)审核各部门年度政府采购计划;(四)组织实施集中采购;(五)建立与政府采购相适应的信息系统;(六)组织政府采购人员培训;(七)对各部门采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政府采购投诉;(八)办理其他有关政府采购的事项。

第四条各部门在政府采购工作中的职责是:(一)编制年度政府采购计划;(二)筹集采购资金;(三)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查,参与开标、评标、定标的全过程;(四)验收货物并履行采购合同;(五)办理其他有关政府采购的事项。

第五条根据实际情况,国管局每年1月编制并公布政府采购目录。

凡是列入采购目录的项目,各部门均应报送国管局进行集中采购;特殊情况经批准的,由各部门分散采购。

各部门的采购计划于每年4月和9月报送国管局,采购计划中应对采购项目的性质、用途、数量、技术规格、交货时间和资金落实情况等加以详细的文字说明。

招标文件报名时间的规定

招标文件报名时间的规定

一、招标文件报名时间的定义招标文件报名时间是指招标人发出招标公告后,潜在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报名材料的期限。

二、招标文件报名时间的确定1. 招标公告发布后,招标人应确定合理的报名时间。

报名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2. 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中明确报名截止时间,并在报名截止时间前2个工作日发布报名截止通知。

3. 招标人应确保报名截止时间与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时间相符合,一般开标时间应安排在报名截止时间后至少2个工作日。

三、招标文件报名时间的变更1. 招标人如需变更招标文件报名时间,应在原报名截止时间前至少3个工作日,通过公告、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通知所有已报名的潜在投标人。

2. 招标人变更报名时间时,应确保变更后的报名时间符合以下条件:(1)变更后的报名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2)变更后的报名截止时间与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时间相符合;(3)变更后的报名时间不得少于原报名时间的一半。

四、招标文件报名时间的逾期处理1. 潜在投标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报名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报名资格。

2. 招标人应在报名截止时间后及时对报名材料进行审查,确认潜在投标人的报名资格。

3. 如发现潜在投标人报名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要求或存在其他问题的,招标人应及时通知潜在投标人补充材料或纠正问题。

4. 潜在投标人在接到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补充材料或纠正问题。

逾期未补充材料或纠正问题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报名资格。

五、招标文件报名时间的争议处理1. 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报名时间的确定、变更或逾期处理有异议的,应在接到相关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向招标人提出书面异议。

2. 招标人应在收到书面异议后3个工作日内对异议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异议人。

3. 异议人如对招标人的处理结果不服,可在接到处理结果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向招标监督机构投诉。

六、招标文件报名时间的监督1. 招标人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报名时间执行,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1号——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1号——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1号——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1号《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刘昆2019年11月27日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发布行为,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采购信息发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信息,是指依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应予公开的公开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单一来源采购公示、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政府采购合同公告等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以及投诉处理结果、监督检查处理结果、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结果等政府采购监管信息。

第四条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应当遵循格式规范统一、渠道相对集中、便于查找获得的原则。

第五条财政部指导和协调全国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工作,并依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对中央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对本级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财政部对中国政府采购网进行监督管理。

省级(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对中国政府采购网省级分网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政府采购信息应当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格式编制。

第八条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所在行政区域的中国政府采购网省级分网发布。

除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其省级分网以外,政府采购信息可以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其他媒体同步发布。

第87号令(政府采购招投标法)

第87号令(政府采购招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肖捷2017年7月1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以下简称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货物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第四条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第五条采购人应当在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

第六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控制管理。

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第七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

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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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的政策性规定
(1)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
按照《政府采购法》第10条规定,采购人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

但是对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3种例外情形确需采购进口产品时,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和《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经批准后才能采购进口产品。

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时,应当坚持有利于本国企业自主创新或消化吸收核心技术的原则,优先购买向我方转让技术、提供培训服务及其他补偿贸易措施的产品,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为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开展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活动,并实施监督管理。

(2)强制采购节能产品
政府采购强制采购节能产品,不仅可以节约能源,保护环境,降低政府机构能源费用开支,还对在全社会形成节能风尚起到了良好的引导作用。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明确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应当优先采购节
能产品,逐步淘汰低能效产品,确定了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制度。

1)制定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由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

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由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从国家认可的节能产品认证机构认证的节能产品中,根据节能性能、技术水平和市场成熟程度等因素择优确定,并在有关媒体上定期向社会公布。

2)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应该具备的条件:
①产品属于国家认可的节能产品认证机构认证的节能产品,节能效果明显;
②产品生产批量较大,技术成熟,质量可靠;
③产品具有比较健全的供应体系和良好的售后服务能力;
④产品供应商符合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供应商的条件要求。

3)确定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原则:
①产品具有通用性,适合集中采购,有较好的规模效益;
②产品节能效果突出,效益比较显著;
③产品供应商数量充足,一般不少于5家,确保产品具有充分的竞争性,采购人具有较大的选择空间。

4)编制采购文件的要求。

采购人应在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含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载明对产品的节能要求、对节能产品的优惠幅度,以及评审标准和方法等,以体现优先采购的导向。

拟采购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规定必须强制采购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载明,并在评审标准中予以充分体现。

同时,采购招标文件不得指定特定的节能产品或供应商,不得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内容,以达到充分竞争、择优采购的目的。

(3)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
财政部和环保总局在联合印发《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等有关规定中,对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并公布了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采购环境标志产品对于树立政府环保形象,提高全社会的环保意识,推动企业环保技术进步,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节约能源,促进资源循环利用,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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