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10.27•【字号】成房发[2010]72号•【施行日期】2010.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成房发[2010]72号)各区(市)县房管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局属有关单位,机关有关处(室):《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实施细则(试行)》已经第16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实施细则(试行)为贯彻落实《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预售款内容《办法》第三条所称商品房预售款,包括定金、首付款、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个人住房贷款等商品房项目预售收入款项。
二、监管银行选择(一)预售人在选择监管银行时,应首先选择预售项目设定抵押的开发贷款银行。
如果预售项目存在多家银行贷款模式,预售人应选择开发贷款银行作为监管牵头行。
因开发贷款银行自身原因不担任预售款监管行或监管牵头行,应由开发贷款银行出具情况说明。
(二)预售项目存在多家银行监管,各监管银行应在牵头行的主持下,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及《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相关规定,订立书面联合监管协议,建立协调机制,明确各家银行之间的监管责任和义务。
(三)《办法》中可选择的监管银行应为具备在本市(含五城区、高新区以及下属区市(县))从事金融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
三、确定监管资金总额(一)签订监管协议前,监管银行应通过项目工程预算清册(如系以招、投标方式确定工程建设方或施工方,还应结合投标、中标通知书),核定所监管项目工程建设资金总额。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15〕21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15〕21号各区(市)县政府,市级各部门,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省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4〕58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川办发〔2014〕84号),进一步加强我市土地出让管理,规范土地出让行为,健全土地出让管理长效机制,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规范土地出让前期管理(一)坚持规划先行原则。
加快实现拟出让宗地控制性详细规划全覆盖,在控制性详细规划未覆盖区域,不得出让房地产开发用地。
规划部门必须严格依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节约集约用地等要求,明确拟出让宗地的空间范围、用途、容积率(或计容建筑面积)、建筑密度、绿地率等规划条件。
规划条件应随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一并向社会公开。
拟出让宗地涉及兼容(含自动兼容)一种以上用途的,规划条件必须明确各规划用途的兼容(含自动兼容)比例;拟出让宗地为商品住宅及含商品住宅用地的,容积率指标不得小于1.0(含1.0);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规划条件应明确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范围、规划用途、地下建(构)筑物水平投影面积的上限、开发深度等控制性指标,项目地下空间可不计入容积率。
(二)坚持“净地”出让。
拟出让宗地必须是征收(拆迁)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没有法律经济纠纷、土地权利清晰并已注销原土地权利证书、规划条件明确、具备动工开发基本条件的“净地”。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的通知-成房办[2007]1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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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的通知(成房办〔2007〕181号)《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成都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07年8月10日通过,经四川省人大常委会2007年9月27日批准,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为全面准确地贯彻《条例》,依法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办)要对《条例》的实施给予高度重视,切实做好各项实施工作。
为此,特作如下通知:一、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扎扎实实学习好、宣传好《条例》《条例》是继今年3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物权法》后,市人大常委会依据《物权法》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出的一部全面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活动的地方性法规,确立了一系列重要的物业管理制度,对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业科学规范和谐发展,进一步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房产管理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都要充分认识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深刻领会精神实质,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市、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都要对学习、宣传、贯彻《条例》作出具体部署,狠抓落实,认真制定宣传计划,要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深入地宣传《条例》。
二、学习《条例》,加强培训,把握内涵《条例》作为《物权法》颁布后的物业管理地方立法,设立和完善了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制度、住宅物业保修金监管制度、物业服务质量评价制度等21项物业管理制度,有32项规定处于国内先进水平。
成都市农民集中居住区新建房屋实施白蚁预防规定

成都市农民集中居住区新建房屋实施白蚁预防规定为加快建设世界现代田园城市步伐,加强农村房屋的白蚁防治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现就我市农民集中居住区新建房屋实施白蚁预防的有关事项规定如下:一、目的依据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农民集中居住质量的意见》(成委发〔2008〕5号)、《关于进一步改进农民向城镇集中土地向规模经营集中有关工作的通知》(成委发〔2008〕41号)精神,参照《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的决定》(建设部令第130号)、《四川省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96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通知。
二、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民集中居住区房屋的白蚁防治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通知。
农民集中居住区主要包括新居工程、农村新型社区、拆迁安置小区、居民聚居点等类型。
三、管理方式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农民集中居住区房屋白蚁防治工作,在政策、经费上给予必要的保障。
各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农民集中居住区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各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农民集中居住区新建房屋白蚁预防宣传工作,加大宣传力度,做到应防尽防,切实保障农民集中居住区房屋住用安全。
四、工作措施全市农民集中居住区房屋白蚁防治工作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
(一)农民集中居住区新建房屋应统一纳入建设项目报建管理且必须实施白蚁预防处理,其中,统规统建房屋的白蚁预防费用列入建设单位工程概预算;统规自建房屋的白蚁预防费用按照自愿原则缴纳。
农民集中居住区白蚁防治费的收取按照所在地物价主管部门规定的新建房屋白蚁预防收费标准执行。
农民集中居住区白蚁防治费按规定缴入地方国库,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
涉及符合报建费减免的项目,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二)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与房屋所在地的区(市)县白蚁防治单位签订白蚁预防合同。
(三)白蚁防治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房屋白蚁防治的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防治,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个人购房财政补贴资金发放与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个人购房财政补贴资金发放与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房产管理局,成都市财政局•【公布日期】•【字号】成房发[2008]84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成都市房产管理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个人购房财政补贴资金发放与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成房发[2008]84号)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恢复发展扶持居民安居置业的意见》(成办发[2008]50号)文件(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特制定个人购房财政补贴资金发放与管理的实施方案。
一、购房财政补贴资金的发放(一)凡在《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恢复发展扶持居民安居置业的意见》(成办发[2008]50号)文件下发后,即2008年6月15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在我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含高新区)范围内购房的市内外购房者,所购房屋符合《意见》要求的给予相应的购房财政补贴。
购买同一房屋既符合本《意见》又符合《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向城镇居民转变的意见》(成委发[2008]12号)文件所规定的补助政策的购房者只能享受一种补助政策。
《意见》中所指购房包括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其他商品房、已办房屋所有权证的存量住房和商品住房。
普通商品住房是指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新建商品住房,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含1.0);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公布的同一范围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倍以下。
其他商品房是指除普通商品住房以外的新建商品房。
已办房屋所有权证的存量住房是指有房屋所有权证再次交易的住房。
商品住房是指新建商品房中的住房(不含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及其他政策性住房)。
(二)购房财政补贴资金包括1、契税补贴:购买普通商品住房,按所交契税地方所得部分(现行政策是契税总额的65%)全额给予补贴。
2020年成都市房地产销售人员从业资格证续期考试题库

2020年成都市房地产销售人员从业资格证续期考试题库(总94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题目内容:通过互联网提供房地产中介服务的机构,应当到机构所在地()办理网站备案,并到服务覆盖地的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B√正确市级通信主管部门省级通信主管部门市级网络主管部门省级网络主管部门题目内容:下列关于房屋预告登记的说法,错误的是()C√正确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预告登记仅适用于预售商品房的登记预告登记是为了保全一项请求而进行的不动产登记题目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有购地不建、建而不售等捂盘惜售行为,不得以虚假装修、虚高装修价格等变相提高房价。
达到商品房预售条件未在()内申请预售许可或不接受预售申报价格指导的,房管部门可在1年内不受理其预售许可申请。
C√正确日日日日题目内容:《民法总则》明确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A√正确民事行为能力人格尊严民事责任能力民事法律能力题目内容:下列对《惩戒办法》第五条(一)(二)款违规行为的惩戒程序表述中,正确的是()。
D√正确由惩戒委员会全体成员在处理意见上签署意见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实行合议制,其中1/2持否定处理意见的,视为未通过处理意见经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全部通过后,以成都市房地产经纪协会惩戒委员会名义向当事人发出惩戒决定书惩戒决定书应当列明惩戒事项、理由、惩戒措施等题目内容:商品房销售要严格商品住房合同网签备案管理,严禁(),商品住房合同网签备案后,不予变更、注销。
C√正确捂盘惜售内客外导期房转让延迟备案10题目内容:处理意见未通过或当事人对处理意见提出申诉的,由惩戒执行委员会进行复议,委员会将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依据事实和情节轻重,决定惩戒措施,惩戒措施由()以上到会委员投票通过即为有效。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3.22•【字号】成办发[2012]11号•【施行日期】2012.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成办发〔2012〕11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范我市物业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物业管理在改善人居环境、强化城市管理及城乡环境综合整治中的积极作用,夯实社会管理基础,创建宜人环境,构建和谐社会,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物业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一)2012年,全市建立服务规范、管理有序、环境优良、和谐文明的物业管理长效机制,中心城区社区(院落)物业管理基本实现规范化,全市100户以上农民集中居住区物业管理规范化建设达标率60%,基本实现城乡物业管理全覆盖。
(二)2013年,全市基本实现物业管理区域行政监管职责得到落实、社会基层治理明显加强、业主民主管理进一步优化、物业服务水平全面提升。
二、加强业主大会建设(一)明确推进主体。
各区(市)县政府和成都高新区管委会要将业主大会建设及其业主委员会工作纳入社区管理和基层民主建设的工作内容,明确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的工作职责,落实工作机构和人员,加强政策法规宣传,组织推进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建设。
房管部门要加强业主大会及其业主委员会工作指导,促进物业管理活动依法、有序开展。
(二)明确工作任务。
各区(市)县政府和成都高新区管委会要按照“应建尽建”的要求,对符合业主大会设立条件的建筑区划,督促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组织业主依法设立业主大会,并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
(三)建立目标考核机制。
各区(市)县政府和成都高新区管委会要将物业管理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建立以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为主要对象的工作目标年度考核机制,加大工作力度,确保业主大会设立率2012年达60%,2013年达80%。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城市建筑物和公共设施清洁管理规定的通知-成办函〔2016〕157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城市建筑物和公共设施清洁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城市建筑物和公共设施清洁管理规定的通知成办函〔2016〕157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城市建筑物和公共设施清洁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第1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0月25日成都市城市建筑物和公共设施清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容貌管理,维护干净、整洁、有序的城市环境,根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规定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全面开展清洁城市环境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函〔2016〕6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建(构)筑物、公共设施的清洁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建(构)筑物清洁,是指建(构)筑物外立面及其附属设施的清洗、维护和修缮。
本规定所称的公共设施清洁,是指设置在道路和公共场所的交通、电力、通信、邮政、交通安全、消防、环卫、生活服务、文体休闲等设施的清洗、维护和修缮,确保外表美观,功能完好。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构)筑物、公共设施清洁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监督考核工作。
规划、建设、房产、国土、水务、交通、公安、商务、旅游、经信、教育、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城市建(构)筑物、公共设施清洁的日常监管、维护工作。
各区(市)县政府(含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下同)负责本辖区内建(构)筑物、公共设施清洁管理的具体工作,组织、指导和督促责任单位定期对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实施清洁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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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北城改造有关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设
【发文字号】成房发[2012]27号
【发布部门】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2.05.07
【实施日期】2012.05.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北城改造
有关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成房发〔2012〕27号)
金牛区、成华区、新都区房产管理局:
为贯彻执行《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北城改造有关政策的意见》(成办发〔2012〕20号)的文件精神,大力实施“立城优城”战略,加快推进北城改造(以下简称北改)工作,现就实施中的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房屋征收程序
(一)基本原则。
房屋征收工作要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征收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坚持阳光搬迁,充分
尊重民意,广泛征求并充分考虑被征收人意见,将模拟搬迁作为房屋征收的重要环节。
(二)征收主体。
金牛区、成华区、新都区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三)征收部门。
金牛区、成华区、新都区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区房管局)作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包括拟订补偿方案、组织补偿方案论证、组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受理房屋征收信访投诉及法规政策的解释、宣传工作等。
(四)实施单位。
区房管局可委托区政府确定的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在受委托范围内开展工作。
区房管局负责监督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五)启动方式。
区房管局根据北改区域规划和房屋征收年度计划,按照项目实施步骤和进度安排向区政府提出启动模拟搬迁的申请。
(六)发布公告。
区政府同意启动后,由区房管局在改造范围内发布模拟搬迁公告,公布模拟搬迁实施单位、模拟搬迁期限、改造范围、启动条件、工作步骤、咨询及投诉电话等相关事项。
(七)调查登记。
区房管局对居民的改造意愿进行调查,并对改造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
调查登记结果和改造意愿调查结果应当及时公布,改造范围内居民对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布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方式向区房管局提出。
同意改造户数未达到改造范围内总户数95%的,区房管局应当终止模拟搬迁。
(八)初次评估。
同意改造户数达到改造范围内总户数95%的,区房管局应当组织改造范围内居民协商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改造范围内房屋进行初次评估。
在规定时
间内协商不成的,由区房管局组织改造范围内居民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在动员大会上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评估机构必须独立、客观、公正地按相关评估技术规范开展评估工作,严禁违规高评低估。
(九)方案征询。
区房管局应当根据房屋征收相关法规政策和评估结果拟定模拟搬迁补偿方案,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论证并在改造范围内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30日。
改造范围内95%以上户数认为模拟搬迁补偿方案不符合《征收条例》规定的,区房管局应当组织由居民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区房管局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后的模拟搬迁补偿方案及时公布,提前搬迁奖励的期限从模拟搬迁补偿方案公布之日起开始计算。
区房管局应当将模拟搬迁补偿方案报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备案。
区房管局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组织项目所在地信访部门、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十)签订协议。
区房管局在与房屋所有权人签订模拟搬迁协议过程中,应当加强宣传解释,投诉中心应主动介入,现场公布投诉电话,及时调查并妥善处置居民投诉。
(十一)生效条件。
区房管局应当将模拟搬迁协议的签订情况以及相应结果在改造范围内及时公布。
模拟搬迁期限内,签订模拟搬迁协议的户数达到改造范围内总户数95%的,区房管局可向区政府申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模拟搬迁补偿方案即作为征收补偿方案,模拟搬迁协议生效并与征收补偿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征收评估价格与初次评估价格出现差异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处理。
签订模拟搬迁协议的户数达到改造范围内总户数100%的,当事人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协议,不再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签订协议的户数未达到改造范围内总户数95%的,终止模拟搬迁。
(十二)征收要件。
区房管局向区政府申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应当提交发改部门出具的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证明、规划部门出具的拟征收范围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证明、国土部门出具的拟征收范围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等相关材料。
(十三)征收决定。
区政府应当对区房管局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具备征收条件的应当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签约期限,以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区房管局可根据需要组织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四)征收评估。
进行初次评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结合市场变化情况,参照前期评估的查勘情况和测算结果,出具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区房管局应当及时将评估结果报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备案。
(十五)补偿决定。
区房管局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区房管局报请区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
(十六)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区政府依法申请当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依法做好征收补偿
(十七)补偿标准。
征收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补偿费、政策性补偿费、政策性补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