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种提出瑕疵票据案例
关于票据填写可能出现的风险及纠纷的案例

关于票据填写可能出现的风险及纠纷的案例我国是最早产生票据的国家。
现在学者们多认为“飞钱”是我国现代汇票的嚆失,在唐宪宗时期“飞钱”是一种运输、支取现金的工具,但不是通用的货币。
唐代,使用过一种叫“帖”的票券,有学者认为,“帖”可为我国支票的起源。
在宋代,出现了“便钱”和“交子”官府设官号“便钱务”,商人向“便钱务”纳付现金,请求发给“便钱”,商人持“便钱”到目的地向地方官府提示付款时,地方官府应当日付款,不得停滞。
这种“便钱”类似现代的“见票即付’的汇票;而地方富户联办“交子铺”,发行称为“交子”的票券,供作异地运送现款之工具。
后来,官府设“交子务”专办此事,发行“官交子”。
进而“交子”与现代的本票相似。
在明朝未年,山西地区商业发达,商人设立“票号”,在各地设立分号,经营汇兑业务以及存放款业务。
名为汇券、汇兑票、汇条、庄票、期票等的金钱票券大为流行,票号逐渐演变,叫做“钱庄”,19世纪中叶进入盛期。
票号签发的这些票券,类似现代的汇票和本票。
清朝未年,西方银行业进入我国,钱庄逐渐衰落。
我国固有的票据规则终被外来票据制度取代。
1929年,国民政府制定票据法,规定票据为汇票、本票和支票,与西方国家票据制度接轨,我国原有的各种票据遂被淘汰。
在我国历史的长河中票据对我国商业发展、支付结算均起到重要作用,是主要的支付工具。
而票据的填写错误将会引发票据纠纷,此类纠纷则称为非票据权利义务纠纷。
一、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丧失票据权利而产生的纠纷1、案例1996年6月,A公司为偿付B公司货款,到其开户行C信用社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
C信用社审查了A、B公司间的货物买卖合同后,与A公司订立了一份“承兑协议”,内容为:银行承兑汇票的收款人为B公司,付款人为A公司,汇票金额120万元,承兑银行为C信用社。
嗣后,A公司签发了XI1692627号汇票,但因疏忽未在出票人栏中签章。
C信用社在A公司签发汇票后,考虑自身不具有汇票承兑资格,遂找到建行D支行,要求D支行代替其加盖银行章,D支行认为该汇票的真正承兑人是C信用社,所以未在承兑栏上签章,而是在汇票签发人栏盖章后交C信用社。
票据法律纠纷实务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三,男,35岁,某市某公司职员。
被告:李四,男,40岁,某市某公司经理。
案由:票据纠纷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因一笔票据款项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原告张三称,其于2019年5月10日向被告李四开具了一张金额为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约定到期日为2020年5月10日。
到期后,原告张三多次向被告李四催款,但被告李四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支付票款。
原告张三认为,被告李四的行为构成票据欺诈,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李四支付票款1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
被告李四辩称,其从未收到过原告张三开具的银行承兑汇票,原告张三的行为构成欺诈,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原告张三是否真实开具了银行承兑汇票;2. 被告李四是否收到了原告张三开具的银行承兑汇票;3. 被告李四是否构成票据欺诈。
三、案例分析1. 关于原告张三是否真实开具了银行承兑汇票的问题根据原告张三提供的证据,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原件、开具汇票的申请书等,可以证明原告张三确实开具了一张金额为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
同时,被告李四在答辩状中也未对汇票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因此法院认定原告张三开具了银行承兑汇票。
2. 关于被告李四是否收到了原告张三开具的银行承兑汇票的问题原告张三主张,其通过邮寄方式将银行承兑汇票寄给了被告李四。
被告李四在答辩状中称,其从未收到过该汇票。
但原告张三提供了邮寄单据,证明其已将汇票寄出。
法院认为,虽然被告李四未提供收到汇票的证据,但原告张三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故法院认定被告李四收到了原告张三开具的银行承兑汇票。
3. 关于被告李四是否构成票据欺诈的问题被告李四在收到银行承兑汇票后,未按照约定日期支付票款,而是以各种理由推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有权要求付款人支付票款。
被告李四的行为已构成票据欺诈。
四、判决结果根据以上分析,法院认为,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之间的票据纠纷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票据纠纷法律案例解析书(3篇)

第1篇一、引言票据纠纷是指在票据的签发、转让、承兑、贴现、支付等过程中,因各方当事人对票据权利义务的理解和行使产生争议而引发的纠纷。
在我国,票据纠纷案件数量逐年上升,涉及面广泛,对金融秩序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以一起票据纠纷案例为切入点,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解析。
二、案例背景2018年6月,甲公司(出票人)向乙银行(承兑人)开具了一张金额为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
该汇票载明收款人为丙公司。
承兑后,乙银行在汇票上加盖了承兑章。
同年8月,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
丁公司在支付一定手续费后,将汇票背书转让给戊公司。
同年9月,戊公司持汇票向乙银行请求付款。
乙银行以汇票背书不连续为由拒绝付款。
戊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案件焦点1. 汇票背书是否连续;2. 乙银行是否应当承担付款责任。
四、法律解析1. 汇票背书是否连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背书应当连续。
背书连续,是指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且在每一背书人签章之后,均有被背书人签章。
”在本案中,甲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戊公司。
在每一背书人签章之后,均有被背书人签章,符合背书连续的要求。
2. 乙银行是否应当承担付款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承兑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在本案中,乙银行在汇票上加盖了承兑章,表明其已承诺在汇票到期时承担付款责任。
然而,乙银行以汇票背书不连续为由拒绝付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背书不连续的,承兑人可以拒绝付款。
”因此,乙银行有权拒绝付款。
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汇票的持票人可以请求承兑人支付票款。
承兑人拒绝支付的,持票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本案中,戊公司作为汇票的持票人,有权向乙银行请求付款。
乙银行以汇票背书不连续为由拒绝付款,违反了法律规定。
票据背书不符合形式要件 案例

票据背书不符合形式要件案例《票据背书不符合形式要件案例》我有个朋友小李,在一家小公司做财务。
有一次啊,公司收到一张汇票,这汇票啊就跟那张通往财富的小门票似的。
事情呢,是另一家公司用来支付货款的。
小李这人办事向来很认真,就像一只守着宝藏的小松鼠,一丝不苟。
那天,小李拿着汇票就准备去银行入账。
可到了银行,银行工作人员看了一眼汇票后,就像一盆冷水浇下来,说:“这票据背书不符合形式要件,不能入账。
”小李就懵了,这怎么回事呢?好比你满心欢喜以为到了终点,结果发现走错路了。
原来啊,汇票在背书转让的时候,背书人的签章不符合规定。
就像签字画押似的,你得按规矩来。
这个背书人的签章啊,模糊不清。
要是把汇票比作一个舞台,那背书人的签章就是演员的出场证明,这证明不清晰,谁知道你是谁呢?小李赶紧联系之前给他汇票的那家公司的出纳小张。
小李心急火燎地说:“小张啊,你们给的汇票背书签章有问题,银行不给入账啊。
”小张一下子也急了:“哎呀,不可能吧,我都是按照流程走的呀。
”小李就说:“你再仔细看看,真不行,这就像参赛选手没带齐全证件,怎么能上场比赛呢?”小张回去仔细一查,发现是当时盖章的时候,章没盖好,有一部分印泥没印上。
这就导致了这个背书签章残缺不全。
就好比一幅拼图,少了一块,那这画能完整吗?从这个事情里可以看出啊,票据背书的形式要件那可是严格得很,一丝一毫都不能马虎。
在做生意的世界里,票据就像货币流通的血管,要是这关节上出了问题,那资金就没法顺畅流通。
就像河道里堵了石头,水就没法好好流淌。
做财务的,对待票据就必须像绣花姑娘对待她的刺绣作品,精细又认真。
各种手续格式都得清清楚楚。
咱们可不能因为这么个小失误,就耽误了大事,把好好的生意啊给搅黄了,你们说是不是这个理儿?我这朋友小李经过这事儿,也算是吃一堑长一智,以后对票据的事儿可是加倍小心啦。
这就是票据背书不符合形式要件带来的一个活生生的例子,大家要引以为鉴啊。
票据瑕疵的识别及处理 76页PPT文档

缺少记载事项问题
承兑:是汇票特有的票据行为,指汇票 的付款人按照《票据法》的规定,在汇票上 记载一定的事项,以表示其愿意支付汇票金 额的的票据行为。
《票据法》规定承兑必须记载的事项有: “承兑”字样、承兑人签章、承兑日期。其 中前两项为绝对应记载事项,欠缺记载的, 承兑无效;承兑日期为相对应记载事项,未 记载的,承兑仍然有效。
缺少记载事项问题
2019年3月11日,摩托车公司因贸易往来将汇票背书转
让给某贸易公司,摩托车公司与某贸易公司在汇票背面作了
背书手续。
2019年6月6日,某贸易公司通过其开户银行向承兑行
提示付款,并查询汇票的真实性得到了承兑行的确认。6月
10日,某贸易公司开户银行以银行承兑汇票上无承兑协议编
号,不能入账为由,将汇票退回。贸易公司遂将汇票交摩托
缺少记载事项问题
商业汇票的必要记载事项:(7条) 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字样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确定的金额 付款人名称 收款人名称 出票日期 出票人签章
缺少记载事项问题
票面缺少收款人账号
业内观点: 收款人账号不是必须记载事项,可以接受; 出票在先,承兑在后,说明承兑银行对缺少收款人
车公司补填承兑协议编号手续。
2019年6月14日,摩托车公司将汇票交五交化公司。同
日,五交化公司以汇票未用为由,向某分理处申请办理退票
手续。某分理处在汇票上加盖“未用退回”印章后,注销了
该汇票,并于当日将票款85.6万元退还五交化公司。
缺少记载事项问题
贸易公司因索款未果,遂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银
票据瑕疵的识别及处理
主要内容
一、瑕疵票据的定义 二、票据常见瑕疵及案例 三、票据瑕疵的处理措施
票据法案例分析

票据法案例分析√案例1:1997年8月26日,被告南汇县百货总公司汇海商场签发了一张号码为IX2055923,收款人为“上海富士坤制衣公司”的商业承兑汇票,汇票金额80万元,汇票到期日为1998年1月23日,并由被告予以承兑。
汇票上无交易合同号码。
同日,上海富士绅制衣公司经背书后持该商业承兑汇票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长宁支行申请贴现,原告经审核后于同年9月3日予以贴现。
1998年1月23日原告持该商业承兑汇票向被告开户银行提示付款,被告开户银行以“收款人’坤’错,交易合同不用复写纸复写”为由予以退票。
1998年9月30日原告曾以借款合同纠纷将本案被告、富士绅公司、贴现申请担保人上海枫泾商城利万家科技经营公司诉诸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同年10月18日原告向长宁区人民法院撤回起诉。
之后1998年10月30日原告以南汇县百货总公司汇海商场为被告,以票据纠纷为由向南汇县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所持商业承兑汇票的背书日期为1997年9月26日。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长宁支行诉称:1997年8月26日,富士绅公司持被告于8月20日签发的8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向原告申请贴现,原告经审核后认为符合发放贴现贷款规定,故向富士绅公司发放了80万元贷款。
1998年1月23日票据到期日,原告向被告提示付款遭退票。
故请求判令被告归还票据款80万元;偿付拖欠利息10432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南汇县百货总公司汇海商场辩称:原告不具有票据权利,被告于1997年8月26日开具的汇票的收款人是上海富士坤制衣公司(以下简称富士坤公司),而原告所持票据的背书人所持票据的申请贴现人系富士绅公司,故背书没有连续性;且汇票上的交易合同号码是后来添加上去的,银行的退票通知也明确退票理由是收款人与背书人名称不符,汇票交易合同号码无复写;该汇票系无效票据,而原告明知是无效票据仍贴现该汇票,责任由原告自己承担。
且被告与富士绅公司之间无交易合同。
近年来票据纠纷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票据纠纷概述票据纠纷是指当事人因票据的签发、转让、承兑、贴现、保证等行为产生的纠纷。
票据纠纷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 票据伪造、变造纠纷:指伪造、变造票据的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2. 票据权利纠纷:指票据权利人因票据权利行使、转让等行为产生的纠纷。
3. 票据担保纠纷:指票据保证人因票据保证行为产生的纠纷。
4. 票据贴现纠纷:指票据贴现人因票据贴现行为产生的纠纷。
二、案例一:票据伪造纠纷(一)案情简介2019年,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双方约定以汇票结算。
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具了一张面额为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
乙公司收到汇票后,发现汇票上的出票人签名系伪造。
乙公司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承担票据伪造的法律责任。
(二)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出具伪造的汇票,侵犯了乙公司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伪造、变造票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甲公司赔偿乙公司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案例分析本案中,甲公司出具伪造的汇票,侵犯了乙公司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相关规定,伪造、变造票据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法院判决甲公司赔偿乙公司损失,体现了我国法律对票据纠纷的严格保护。
三、案例二:票据权利纠纷(一)案情简介2020年,丙公司向丁公司购买一批设备,双方约定以汇票结算。
丁公司向丙公司出具了一张面额为5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
后因丁公司无力偿还债务,丙公司将汇票转让给戊公司。
戊公司在向丁公司行使票据权利时,遭到拒绝。
戊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丁公司承担票据权利纠纷的法律责任。
(二)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丁公司出具汇票后,汇票权利已经转让给戊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票据权利人可以行使票据权利。
因此,法院判决丁公司承担票据权利纠纷的法律责任,向戊公司支付汇票金额。
(三)案例分析本案中,丁公司出具汇票后,汇票权利已经转让给戊公司。
票据业务法律风险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A银行是一家具有较高声誉的商业银行,近年来,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票据业务在银行业务中的比重逐渐上升。
为了满足客户需求,A银行积极开展票据业务,为客户提供票据承兑、贴现、汇票等一站式服务。
然而,在业务快速发展的过程中,A银行遭遇了一起因票据业务引起的法律纠纷,给银行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二、案情简介2019年5月,A银行客户B公司向其提交了一份由C公司出具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为1000万元,承兑银行为D银行。
B公司向A银行申请贴现该汇票,A银行经审核后同意贴现,并与B公司签订了贴现合同。
在合同中,A银行明确约定了贴现利率、贴现期限以及逾期罚息等条款。
2019年6月,A银行按照合同约定将贴现款支付给B公司。
然而,在贴现到期后,B公司未能按时偿还贴现款。
A银行多次催收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偿还贴现款及逾期罚息。
在诉讼过程中,D银行出具了一份证明,证明C公司并未在汇票到期日支付票款,也未向其垫付票款。
D银行认为,由于C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A银行应向其追偿。
A银行则认为,C公司作为出票人,应在汇票到期日履行付款义务,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法律分析1. 票据关系中的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关系中的当事人包括出票人、承兑人、收款人、付款人等。
在本案中,A银行作为贴现银行,享有向B公司追偿贴现款及逾期罚息的权利;B公司作为收款人,有义务向A银行偿还贴现款及逾期罚息;C公司作为出票人,有义务在汇票到期日支付票款;D银行作为承兑人,有义务在汇票到期日垫付票款。
2. 票据业务的合法性与合规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业务应当遵循合法性、合规性原则。
在本案中,A银行与B公司签订的贴现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
然而,由于C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导致A银行遭受经济损失,违反了票据业务的合法性原则。
3. 法律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当事人未履行票据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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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支票正面
• 支票背面
▲票据瑕疵
大写金额不规范。 ▲业务解读 按照《支付结算办法》中规定,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 “元”为止的,在“元”后应写“整”或“正”字,在 “角”之后可以不写“整”或“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 “分”的,“分”后面不写“整”或“正”字。 ▲处理方法 柜员在受理客户提交的此类瑕疵支票时,应该当场退还给客 户,修改正确后方可提出。
案例四
• 支票反面
票据瑕疵:
该支票票面无明显瑕疵,柜员在录入电 子清算信息时,背书人电子信息清单只录 入了最后一手。 处理方法:按人民银行规定,经过背书转让 的转帐支票可以只需扫描支票正面影像和 最后一手背书影像,但背书人电子信息清 单必须要录入完整,有几手背书,就录入 几个背书人信息。
案例五
票据瑕疵:
• 未作委托收款背书; • 处理方法:柜员受理支票时,一定要 仔细审核票据,对缺少委托收款背书 的支票应当时补全,不能补的当时退 票。
案例二
• 支票正面
支票背面
该票据瑕疵: (1)支票上收款人名称与背书印鉴不符; (2)背书印鉴章重叠。 • 处理方法:柜员受理到此类支票时,应当即 退还客户,并说明原退票原因。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案例三
• 支票正面
票据瑕疵: • 支票正面影象扫描不完整。 • 处理方法:柜员在扫描支票影象时,一定 要正确使用扫描仪,规范扫描支票,发现 扫描残缺或模糊不清的,当时作废,重新 扫描支票影象,不得“将就着”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