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法则的适用
定金罚则在法律上是怎样规定的有哪些适用范围

定⾦罚则在法律上是怎样规定的有哪些适⽤范围
⽣活中涉及到⼤⾦额的交易的时候通常会提前叫定⾦,那么哪些情况下定⾦会被扣下呢?何谓定⾦罚则呢?接下来有关定⾦罚则在法律上是怎样规定的有哪些适⽤范围的相关内容就由店铺⼩编为您详细介绍,感谢您的阅读!
定⾦罚则在法律上是怎样规定的有哪些适⽤范围
定⾦的适⽤需要符合以下⼏个条件:
1、定⾦合同是实践合同,需要定⾦的实际交付。
定⾦如未实际交付的,在当事⼈⼀⽅不履⾏合同债务或者不订⽴主合同时,不能适⽤定⾦罚则。
2、主合同必须有效。
这是由定⾦合同的从属性所决定的。
如果主合同⽆效或者被撤销的,即便当事⼈已有交付和收受定⾦的事实,也不能适⽤定⾦罚则。
但是,当事⼈可以约定定⾦合同的效⼒独⽴于主合同,即主合同⽆效定⾦合同却不⼀定⽆效。
3、当事⼈不履⾏债务且⽆法定免责情形。
(担保解释》对适⽤定⾦罚则的⼏种特殊情况作出的规定:
1、视为不履⾏被担保的债务的情况。
因当事⼈⼀⽅迟延履⾏或者有其他违约⾏为,致使合同⽬的不能实现,可以适⽤定⾦罚则。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另有约定的除外。
2、不完全履⾏合同时的定⾦罚则。
当事⼈⼀⽅不完全履⾏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例,适⽤定⾦罚则。
3、因不可抗⼒、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的,不适⽤定⾦罚则。
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的,适⽤定⾦罚则。
受定⾦处罚的⼀⽅当事⼈,可以依法向第三⼈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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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定金罚则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定金,作为合同履行中的一种担保方式,在我国合同法中占有重要地位。
民法典作为我国民事领域的基本法律,对定金罚则的规定具有极高的权威性和指导性。
本文将从定金罚则的法律规定、适用条件、法律效力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定金罚则的法律规定1. 定金罚则的概念定金罚则,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一方违约,对方有权请求违约方返还定金,或者双倍返还定金,以实现合同目的的法律规定。
2. 定金罚则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第五章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定金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二)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三)当事人一方违约,对方有权请求返还定金或者双倍返还定金。
”3. 定金罚则的具体规定(1)定金数额限制根据《民法典》合同编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这是为了防止定金数额过高,导致当事人承担过重的负担。
(2)定金返还当事人一方违约,对方有权请求返还定金。
具体返还方式如下:①当事人一方违约,对方未提出请求返还定金的,定金自动解除,返还给守约方;②当事人一方违约,对方提出请求返还定金的,违约方应当返还定金。
(3)定金双倍返还当事人一方违约,对方有权请求双倍返还定金。
具体返还方式如下:①当事人一方违约,对方未提出请求双倍返还定金的,违约方应当返还定金;②当事人一方违约,对方提出请求双倍返还定金的,违约方应当返还定金,并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违约金。
三、定金罚则的适用条件1. 当事人之间有书面定金合同定金罚则的适用前提是当事人之间有书面定金合同。
书面定金合同是定金罚则适用的基础。
2. 当事人一方违约定金罚则适用于当事人一方违约的情况。
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守约方有权请求返还定金或双倍返还定金。
3. 定金合同有效定金罚则的适用还要求定金合同有效。
无效的定金合同,不产生定金罚则的法律效力。
四、定金罚则的法律效力1. 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定金罚则的法律效力体现在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适用定金罚则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八十条交付定金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八十一条定金的数额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八十二条定金罚则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在履行期限届满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仍未要求履行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一)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八十三条定金返还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并可以请求返还定金;(三)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八十四条定金担保的效力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担保的效力依照本法的规定。
第八十五条定金担保的范围定金担保的范围包括:(一)主合同约定的价款或者报酬;(二)因主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定金、损害赔偿金等而产生的债务;(三)因履行主合同而产生的其他债务。
第八十六条定金担保的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定金担保终止:(一)当事人一方履行了主合同义务;(二)当事人一方提前履行了主合同义务,并经对方同意;(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合同义务,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违约,致使主合同无法履行;(五)当事人一方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约定解除合同;(六)其他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约定终止合同的情形。
定金罚则的适用及其例外

定金罚则的适用及其例外定金是指在合同中,买卖双方之一在确认订立合同后,为保障交易的履行和买方履行合同的义务,提供给卖方的一定数额的款项。
而定金罚则则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合同一方违反了合同规定,另一方可以要求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但是在实际中,定金的适用和罚则会受到很多限制和例外情况,本文将详细介绍定金罚则的适用条件和相应的例外情况。
定金罚则的适用条件在应用定金罚则时,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合同被解除或者无法履行只有在合同被解除或者无法履行的情况下,定金罚则才能够被适用。
一个例外是在合同规定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在第三方仲裁机构或者法院的确认下也可以适用定金罚则。
2. 出售方违反了合同的规定当出售方违反了合同规定时,定金罚则才能够适用。
而对于购买方的违约情况,通常情况下不会适用罚则,但在合同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则可能会适用。
3.定金作为赔偿损失的上限当定金被作为赔偿损失的上限时,定金罚则才能够适用。
也就是说,当发生违约情况时,受损方不能够要求超过定金数额的赔偿。
定金罚则的例外情况即使满足上述的条件,定金罚则也存在例外情况,下面是一些常见的例外情况:1. 出售方不是故意违反合同当出售方没有故意违反合同规定时,定金罚则可能不适用。
例如,当出售方无法履行合同规定是因为不可抗力导致的,那么定金罚则就不会适用。
2. 定金作为预付款当定金作为预付款时,定金罚则可能不适用。
如果订立合同时买卖双方约定定金作为预付款,则在发生违约时,双方一般会协商解决,而不适用定金罚则。
3. 出售方已担保或者提供其它保障措施当出售方已经提供其它保障措施时,定金罚则可能不适用。
例如,在房地产交易中,有些开发商选择将购房者的定金视为“认购金”,在交付房款时抵扣认购金,此时定金罚则就不适用。
4. 定金是根据合同约定支付的当定金是根据合同约定支付的时,定金罚则可能不适用。
如果买卖双方在合同中有明确的定金支付约定,那么只要双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足额的定金,即使出售方违反了合同规定,定金罚则也不会适用。
定金罚则适用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定金是合同履行中的一种担保方式,其目的是保障合同双方的权益,确保合同的履行。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对定金罚则的适用有明确的规定。
本文将从定金罚则的概念、适用条件、法律依据以及相关案例分析等方面,对定金罚则的适用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定金罚则的概念定金罚则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支付一定数额的罚金,以弥补其损失的法律规定。
定金罚则的目的是惩罚违约行为,保护守约方的合法权益。
三、定金罚则的适用条件1. 合同存在定金条款定金罚则的适用前提是合同中存在定金条款。
定金条款应当明确约定定金的数额、交付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
2. 违约行为发生违约行为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未按期履行、不完全履行、拒绝履行等。
3. 违约方未支付罚金在违约行为发生后,违约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罚金,守约方可以请求违约方支付罚金。
四、定金罚则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第五百八十六条明确规定:“当事人约定定金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
一方违约,应当按照约定的定金数额向对方支付罚金;约定的定金数额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可以请求增加。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定金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
一方违约,应当按照约定的定金数额向对方支付罚金;约定的定金数额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可以请求增加。
”五、定金罚则的相关案例分析1. 案例一: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向乙支付定金1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因故未能按时支付定金。
乙遂要求甲支付罚金。
定金抵作价款后卖方违约,是否适用定金罚则

定金抵作价款后卖方违约,是否适用定金罚则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定金往往作为双方协议的一部分,旨在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
当定金用于抵作价款后,卖方的违约行为就会引发一系列法律问题,并涉及到定金的归属和返还等问题。
本文将就此问题展开探讨,分析定金抵作价款后卖方违约的情形下,是否适用定金罚则。
一、定金抵作价款的法律效力定金是指在合同未履行完毕前,买方为确认合同成立,预付给卖方的一定数量的货币或财产。
定金的作用既是保障了卖方贸易风险,也是确保了买方的交易安全。
在一些情况下,买卖双方可以选择将定金用于抵作价款,即事先约定一部分预付款用于抵作价格的一部分。
在法律层面上,定金抵作价款需要满足合同法的一定条件,包括:一是要有明确的抵销协议,即买卖双方事先明确了定金可以抵作价款;二是确定定金的数量和性质,并在付款时加明了定金的用途;三是卖方对买方的定金作出清楚的收款认可;四是在合同中规定未履行义务的一方应给予相应的赔偿等。
如果定金抵作价款的条件符合合同法的规定,那么定金的抵作价款的效力将得到充分保障,买卖双方将有权利合法地使用定金,并且在交易中得到合法的最大保护。
二、卖方违约的情况在定金抵作价款的合同中,卖方存在违约行为将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卖方违约的表现形式可能有很多种,例如不按期履约、交付货物数量与品质与合同不符,甚至拒绝履行合同等。
在这些情况下,买方通常会解除合同或寻求其他赔偿方式。
如何解决卖方违约的问题以及定金的归属问题,成为买卖双方需要解决的难点。
对于卖方违约的问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买方可以请求协议解除,也可以请求继续履行合同,如果违约方的责任十分严重,买方也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在合同中有明确证据可以证明卖方存在严重违约行为,那么买方有权利终止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例如,如果卖方未能按时履行货物的交付义务,买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卖方的违约损失。
此时,双方往往需要进行一定的协商,以解决合同违约后的一系列法律问题。
浅谈定金罚则的适用问题

浅谈定金罚则的适用问题定金是对债务双方当事人的债的一种担保方式,也是承担违约责任形式之一,其基本法律性质是违约定金,并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性质。
定金罚则就是实现其担保作用的方式。
关于定金罚则的概念,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罚则的适用条件:一、有定金担保关系的存在,只有在当事人之间存在定金担保时,才会发生定金罚则的适用。
而定金担保关系的成立又需要满足以下的条件。
1、须主合同有效。
定金合同要以主合同的有效为成立前提,定如果主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定金当然也就无效,也就不能适用定金罚则。
但是,当事人可以约定定金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即主合同无效定金合同却不一定无效。
2、定金合同以定金的交付。
一般认为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而非诺成合同。
若当事人仅有设立定金担保的合意,没有实际交付定金的,不产生定金合同,定金之债不成立。
二、违约行为严重,构成根本违约,即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其他违约行为将导致合同相对方合同目的落空的违约方的严重违约行为。
除了完全不履行这一形态可以直接认定为根本违约外,对于不完全履行、迟延履行等违约形态是否构成严重后果,一般可以综合考量以下因素:1.违约的后果及损害能否得到修补。
履行质量与约定严重不符,无法通过修理、替换、降价等方法予以补救的,构成根本违约。
比如,约定的标的物是一级棉花,但交付的却是无法使用的次等品。
2.违约部分的价值占整个合同的比例。
部分履行合同,但该部分的价值与整个合同的价值相比占极小部分,对于另一方当事人无意义的,构成根本违约。
比如,约定往工地交付100吨水泥,只交付了10吨。
3.违约部分对合同目标实现的影响程度。
部分履行,但未履行的部分对于整个合同目的的实现影响重大的,构成根本违约。
定金判决适用法律规定(2篇)

第1篇一、引言定金,作为一种重要的担保方式,在我国的合同法中有着明确的规定。
定金判决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返还定金的行为。
本文将从定金判决的适用法律规定出发,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二、定金的概念与作用1. 定金的概念定金,是指当事人为了担保合同的履行,在合同成立前或履行过程中,按照约定的数额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款项。
定金具有预付款的性质,既可以保证合同履行,又具有惩罚违约行为的作用。
2. 定金的作用(1)保证合同履行:定金是合同履行的重要保障,可以促使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
(2)惩罚违约行为:当事人违约时,对方可以请求返还定金,起到一定的惩罚作用。
(3)简化诉讼程序:在定金纠纷中,当事人可以依据定金合同直接起诉,简化了诉讼程序。
三、定金判决适用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返还。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合同约定,就定金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1)第6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第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返还定金,也可以请求支付违约金。
”四、定金判决的具体适用1. 定金合同成立与生效定金合同自当事人达成合意时成立,自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2. 定金返还(1)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返还。
(2)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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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和把握定金法则一、定金的概念、特征定金是担保的一种表现形式,定金为金钱担保。
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约定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收回或者抵作价款,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除了合同的一般特征外,还有以下特征:(一)从属性。
定金是从合同,表现为定金的约定是否有效以主合同有效为前提,主合同无效,定金约定必然无效,而定金约定无效,主合同并不因此无效。
(二)实践性。
定金是实践合同,它是以交付为该合同的成立要件。
(三)要式性。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
《担保法》第90条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
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
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第91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二、定金的分类按法律对定金的规定,可以把定金分为法定定金和约定定金。
法定定金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成立的定金;约定定金是指依照当事人的约定成立的定金。
法定定金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己缺乏生命力。
约定定金按照定其目的和功能,可以分为以下五种:(一)订约定金。
指为订立正式合同而设立的定金。
订约定金是专为保证当事人能够就某事项订立合同而设定的,不具有担保主合同之债的从属性,可为一独立的主合同,不同于以下四类定金。
现今我国立法未规定立约定金,但当事人得依合意而设定之并无禁止。
订约定金的适用,即定金给付方拒绝订约则无权请求返还定金,受定金方拒绝订约则应双倍返还定金。
(二)成约定金。
指以交付定金为合同成立的要件。
即定金交付,合同才成立;若不交付定金则合同不能成立。
(三)证约定金。
指为证明合同成立的证据,即因定金的交付以证明合同的成立。
(四)违约定金。
是指给付定金方违约时不得收回,接收定金方违约时双倍返还。
此时违约定金类似于违约金。
(五)解约定金。
指给付定金方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合同;接收定金方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合同。
三、定金成立、生效与效力(一)定金成立。
除需具备一般合同的成立要件外,定金的成立当事人必须签订书面合同。
(二)定金生效。
一般合同的生效要件: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识表示真实;3、合同内容合法。
定金约定的生效除具备一般合同的生效要件外还需具备以下特殊要件:(1)定金约定以主合同有效为前提。
主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时,定金约定不能生效,已交付定金的一方有权要求返还定金;(2)定金为实践合同,以定金的交付为要件;(3)定金的数额应少于主合同标的额,其具体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三)定金效力。
(1)定金是主合同成立的证据,交付定金的书面证明可以证实主合同的存在。
如口头合同,当事人就是否存在合同发生争议时,主张合同存在的当事人只需举出交付和收受定金的事实就可证明当事人双方存在合同。
(2)定金约定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3)预先给付的效力。
在这一点上定金与预付款(订金)类似。
但定金与预付款不同。
第一,定金是通过定金罚则强制当事人履行,而预付款是为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提供资金上的帮助即为其创造履行合同的条件;第二,定金约定为从合同,只有实际交付时才成立,依合同应交付定金的一方未交定金时,其并不为违约,对方当事人也不能请求法院强制其交付;而付预付款是主合同的内容,其约定依双方的合意成立,应交付预付款的当事人一方不交付时,其行为构成违约;第三,定金适用定金罚则,而预付款仅可抵作损害赔偿金。
正因为定金与预付款有着不同的性质,因此在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分清是预付款还是定金。
确定该款项的性质时,应当以合同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实质内容为准,而不应仅以当事人在合同中写定的名称为准。
如合同中约定一方应交付定金若干,不履行合同时抵作赔偿金,另一方不履行时应返还定金。
这里的定金应认定为预付款。
反之,当事人虽约定交付预付款若干,但约定交付方不履行合同,无权要求返还;收受方不履行合同时应当加倍返还,则该款项应确定为定金,而非预付款,如果当事人约定预交的款项难以确定为定金还是预付款,则应从轻确认为预付款。
(4)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时须承受定金罚则,既交付定金一方违反合同所付定金不予返还,收受定金的一方违反合同应双倍返还定金。
从这一点上说,丧失或双倍返还定金,是违反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承担的违约责任。
这与违约金相似。
因为违约金也有担保合同履行的效力,但定金与违约金是不同的。
违约金不具有预先给付的效力,也不具有证明合同成立的效力,其担保效力也大大弱于定金的担保效力。
四、定金的适用定金这种担保方式是否采用,是由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自行约定的。
定金适用于哪些种类的合同?《担保法》第六章及司法解释对定金作了专门规定,《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民法通则》第89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
该条款中的“法律规定的范围”就是定金的适用范围。
我认为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定金适用多种有偿合同,在买卖合同、货物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等经济活动中,可以依照主合同规定设立定金担保合同。
五、适用定金罚则的条件合同当事人约定定金的,只有具备以下条件时,才可适用定金罚则。
(一)必须有定金的实际交付。
当事人之间虽有交付定金的约定,但并未实际交付的,一方违约时,不能适用定金罚则,因为此时不能认定定金约定的有效成立。
(二)主合同须有效。
只有主合同有效时,才会发生定金罚则的适用。
如主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时,即使当事人已有交付和收受定金的事实,也不能适用定金罚则,接受定金的一方应将收受的定金返还给交付方。
双方应当按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处理。
因为物权法、土地法律、法规规定土地买卖合同必须依书面形式签订,否则无效。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有关交付定金的约定往往在主合同中一并记明,而并不是另订立一个合同。
即使如此,有关定金的约定也不是主合同的内容,仍然为独立于主合同的担保合同。
因此,定金条款的效力不能影响主合同的效力。
定金条款不成立或无效或被撤销时,主合同仍然有效,只不过在当事人违约时不能适用定金罚则而已。
(三)必须有当事人一方违约的事实。
违约是指当事人没有实施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包括不履行、不适当履行、不完全履行)。
(四)必须是违约方有过错。
适用定金罚则,是对违约当事人一方的制裁,也是一种民事责任方式。
而民事责任是过错推定原则,即无过错就无责任,此为一般原则。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只有是当事人的过错造成不能履行或不履行时,才可适用定金罚则。
应当指出,合同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一般来说,只要有违约的事实,就意味着违约方有过错。
主张适用定金罚则的一方只须证明对方的违约事实即可,而不负证明对方有过错的举证责任。
违约方则负责自己对合同不能履行并无过错的举证责任。
如果违约方能够证明其不能履行合同是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其主观上并无过错,则不应适用定金罚则,违约方不承担丧失或双倍返还定金的责任。
六、定金纠纷处理规则(一)合同履行后的处理规则《担保法》第89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二)因一方过错造成违约的处理规则《担保法》第89条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此时,双倍返还定金,不论对方有无损失,或者损失的大小,皆返还之。
说明定金在担保作用上,既有赔偿性又有惩罚性,具有强制的效力。
(三)双方过错造成违约的处理规则《民法通则》第113条规定:当事人的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民事责任。
《合同法》也作了类似的规定。
因此应按双方责任的大小,返还相应的数额。
(四)非因当事人过错造成违约的处理规则(1)因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民法通则》第10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他分为自然事件和人为原因。
如:地震、水灾、战争、罢工等。
但是一定要注意:迟延履行后发生的不可抗力,不能免责。
不可抗力带来的义务:及时通知对方的义务,以便对方做好准备,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合理期限内举证义务,首先必须证明不可抗力存在,其次应当证明不可抗力与不能履行之间的必然联系。
违反这两条义务时,当事人不能免责或不能完全免责。
)(2)第三人的过错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除该合同另有约定外,仍应对违约方适用定金罚则。
合同当事人一方在接受定金处罚后,可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五)合同部分履行时的处理规则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债务,应当按照履行部分占整个合同的比例计算出未履行邵分的定金额,适用定金罚责。
不履行包括全部不履行和部分不履行。
部分不履行也适用定金罚则。
因为定金是一种担保,作用是担保主合同的履行,其担保的范围应当是全部债务。
全部不履行的,当然适用定金罚则,部分不履行,其不履行的部分仍在担保范围之内,定金的效力对其仍具约束力,部分不履行部分,应当适用定金罚则。
依照公平原则,部分不履行合同债务的应当适用定金罚则。
只是应当计算适用定金罚则的具体数额。
(六)当事人双方协议解除合同时的处理规则。
就定金的性质而言,当事人得以丧失或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解除合同,即取得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
因此,如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对方当事人同意解除合同时,对于不履行合同的一方当然应当适用定金罚则。
从不履行的一方来说,其得以丧失或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免受合同的约束;如果在未发生不履行的事实前,当事人就协议解除合同的,是否适用定金罚则,应依当事人的约定而定。
因此,此时本来任何一方得以定金为代价解除合同,而当事人又协议解除,就应依当事人的协议来确定是否适用定金罚则;如果当事人的协议不明确,则应对于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适用定金罚则,因合同得不到履行的责任在该方。
(七)在合同中既约定定金又约定违约金的处理规则《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从本条规定可以看出,在同时存在定金和违约金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二者中作出选择。
那么违约金和定金能否并罚。
主要取决于定金的种类。
对违约定金来说,其与违约金因目的、性质、功能方面相同,二者不能同罚。
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履行和部分履行,适用定金条款,而迟延履行或瑕疵履行适用违约金条款,则二者也可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