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道主义干涉”的正当性与国际法规制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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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道主义干涉_与相关国际法原则的比较研究

人道主义干涉_与相关国际法原则的比较研究

2013年4月(总第345期)法制与经济FAZHIYUJINGJINO.4,2013(Cumulatively,NO.345)[摘要]传统意义上的“人道主义干涉”理论因其违反国际法上的国家主权原则和互不干涉内政原则而遭到当代国际法的否定。

然而,当今国际环境背景下的“人道主义干涉”理论发生了新的发展和改变,其与上述两项国际法原则之间已不再是全然矛盾对立,而是出现了一定积极的联系。

通过对这种积极联系的深入挖掘,应当可以对“人道主义干涉”理论加以修正和完善,使之具备一定的正当性,从而切实起到保护国际人权的作用。

[关键词]人道主义干涉;国家主权原则;互不干涉内政原则;国际人权保护一、引言发端于十九世纪国际实践的传统意义上的“人道主义干涉”因其严重违反国家主权和不干涉内政的国际法原则而遭到当代国际法的否定。

然而,随着二十世纪最后十年间冷战的结束、全球化的高速发展等全球局势的客观变化,“人道主义干涉”成为了“冷战结束后国际关系领域最重要的理论思潮与实践”,无论是在概念界定、性质特点还是在具体的国际实践中都呈现出了与近代传统意义上的“人道主义干涉”的相当差异。

因此,在当今新的国际环境的背景下的“人道主义干涉”是否仍应当受到全盘否定变得值得商榷,其与相关的国际法原则之间的关系亦出现了从全然对立向积极联系的逐步转变。

二、“人道主义干涉”与国家主权原则(一)国家主权原则在国际法效力上高于人权原则应当首先肯定的是,国家主权原则和人权原则都是国际法的重要原则,但前者相交于后者在国际法上却具有更高的效力位阶,主要原因包括以下两点:其一,国家主权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而人权原则是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一般原则之一。

这一点在《联合国宪章》和其他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国际条约中都有据可循:《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1项即规定了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并在此基础上扩展和引申出了互不侵犯原则(该条第4项)和互不干涉内政原则(该条第7项);此外,1970年《国际法原则宣言》还将“各国主权平等之原则”列为一项“国际法之基本原则”,由此确立了国家主权原则作为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法律地位。

人道主义干涉的国际法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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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道主义干涉的国际法分析一、引言有关人道主义干涉的争论已成为国际社会的热议点。

国际社会是一个充斥国家摩擦的大环境,人道主义干涉的应用则是将这种敏感的国际摩擦与激烈的国家的揉合,这样很容易造成的结果就是实施人道主义干涉的主体对事态发展的可操控性极易受影响甚至出现下降态势。

20XX年3月19日晚,在利比亚的接种而来的轰炸打破了这个国家难以维持的宁静。

以法国为首的北约介入利比亚正在进行的国家动乱当中,成就了此次人道主义干涉的开始。

二、利比亚事件中的人道主义干涉20XX年2月15日,在利比亚内战爆发后,联合国安理会为解除其国内人道主义危机做出相应的决议,在其中禁飞区的设立上,各国在从理论上的一致通过到实际的执行过程中,出现了不可忽视的过度使用武力的行为最终导致了利比亚内战向西方国家与中东间的国际战争。

北约及西方国家对利比亚进行的一系列军事打击还有利比亚境内不断地军事冲突升级以及带来的战乱残局带来的是一波一波的质疑。

让人道主义干涉这样极易产生争议的现象是否应该存在,怎样存在并让其得到良好的实施是值得明确分析并慎重规划的。

三、利比亚事件中人道主义干涉的性质分析人道主义干涉在《奥本海国际法》一书中有权威地界定。

二战后,为了追求世界和平的发展与稳定,国际社会在联合国的维持还有各个国家开放地参与国际事务的过程中,在合作以及约定中让联合国的授权干涉合法化。

《联合国宪章》作为其合法化地位的支撑,在理论上同样也支撑了此次安理会针对利比亚战争灾难所做的决议是合法的。

利比亚事件中人道主义干涉的合法性的立足点在于实践过程中北约是否按照决议的内容对利比亚实施干涉,安理会的第1970号与第1973号决议表明安理会的目的在于保护利比亚的平民,在决议中决定设立禁飞区以及武器禁用的一系列措施恰恰是在避免武力冲入冲突升级。

回顾利比亚事件的发生过程,北约在决议作出的初期就已经迫投入军事力量进行武力打击,速度之快是满足不了情势判断所需要的时间或者一个决策下达所需要的缓冲期的。

人道主义的国际法阐述

人道主义的国际法阐述

人道主义的国际法阐述人道主义的国际法阐述一、《联合国宪章》对人道主义干涉的相关规定其实,《联合国宪章》并没与明确禁止人道主义干涉,而是为成员国使用武力设立了实际标准。

不过,对于我们而言,我们必须要考虑到第2条第4款(这款反映了禁止使用武力原则),它申明: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只有在两种例外的情况下,《联合国宪章》允许成员国在国际关系中使用武力。

而人道主义干涉是否可以被列入这两种情形,是非常值得怀疑的。

首先,成员国有自卫的权利,第51条规定,联合国任何会员国受到武力攻击时,在安全理事会采取必要办法,以维护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前,本宪章不得认为禁止行使单独或集体自卫之自然权利。

其次,是第七章的集体安全机制,表现在“安全理事会如认第四十一条所规定之办法为不足或已经证明为不足时,得采取必要之空海陆军行动,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及安全。

此项行动得包括联合国会员国之空海陆军示威、封锁及其他军事举动”。

不过,古典的人道主义干涉似乎既不是自卫情况,也没有依据第七章的规定。

有些学者声称,基于自卫的人道主义干涉是合法的,但是,当我们看到一个国家以保护被干涉国公民的人权为由,进行的人道主义干涉的案例时,却发觉事实并非如此。

第2条第4款的另一个例外即第七章的集体安全机制,它也没有被称为古典人道主义干涉。

宪章第39条指出,“安全理事会应断定任何和平之威胁、和平之破坏或侵略行为之是否存有,并应作成建议或抉择依第四十一条及第四十二条规定之办法,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及安全。

”即未经安理会的同意不得使用武力,包括以人道主义干涉的名义行动。

在大多数情况下,侵犯公民人权通常不会构成第七章的对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威胁,但却推动着一个国家或国际集团采取单方面军事行动。

不过,非法的单方面行动如果经安理会集体决策就有可能被法律所允许,强制性的人道主义干涉并没有被宪章本身和先前经验所排除,当安理会认为一国国内内发生了大规模、持续性的侵犯人权事件,对和平与安全构成了威胁,便可依第七章规定,授权采取强制措施。

国际法中的国际人道主 义干预制度研究

国际法中的国际人道主 义干预制度研究

国际法中的国际人道主义干预制度研究一、引言在当今复杂多变的国际局势中,国际人道主义干预制度成为了国际法领域备受关注的议题之一。

这一制度涉及到国家主权、人权保护、国际秩序等诸多重要方面,其发展和应用对于维护世界和平与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二、国际人道主义干预制度的概念与历史发展(一)概念界定国际人道主义干预,指的是当一国国内发生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而该国政府又无力或不愿制止时,国际社会通过武力或其他手段进行干预,以保护受害者的人权。

(二)历史发展国际人道主义干预的理念可以追溯到近代。

在 19 世纪,一些国家曾以人道主义为由进行过干涉。

然而,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国家主权原则被视为国际法的基石,国际人道主义干预受到了严格限制。

直到 20 世纪 90 年代,随着一些地区发生严重的人道主义危机,如卢旺达大屠杀、科索沃冲突等,国际人道主义干预再次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

三、国际人道主义干预制度的法律依据(一)国际公约一系列国际公约为国际人道主义干预提供了一定的法律基础。

例如,《联合国宪章》规定了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宗旨,但同时也强调了国家主权平等和不干涉内政原则。

(二)国际习惯法在国际实践中逐渐形成的一些习惯法规则,也在一定程度上支持了国际人道主义干预。

例如,对于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国际社会普遍认为不能坐视不管。

四、国际人道主义干预制度的实施方式(一)武力干预武力干预是国际人道主义干预中最具争议的方式。

它包括军事行动、空袭等手段。

然而,武力干预必须遵循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如必要性原则、比例原则和合法性原则。

(二)非武力干预非武力干预方式包括经济制裁、外交施压、国际舆论谴责等。

这些方式相对较为温和,但在某些情况下效果可能有限。

五、国际人道主义干预制度面临的挑战与争议(一)国家主权与国际干预的平衡国家主权原则是国际法的核心原则之一,但国际人道主义干预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侵犯国家主权。

如何在保护人权和尊重国家主权之间找到平衡,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对_人道主义干涉_的国际法思考__省略_道主义干涉_的正当性与合法性问题_王剑虹 (1)

对_人道主义干涉_的国际法思考__省略_道主义干涉_的正当性与合法性问题_王剑虹 (1)

收稿日期:2002 05 21作者简介:王剑虹(1978-),女,湖北咸丰人,西南政法大学2000级硕士研究生。

对 人道主义干涉 的国际法思考兼论 人道主义干涉 的正当性与合法性问题王 剑 虹(西南政法大学,重庆 400031)摘 要:对 人道主义干涉 从正当性和合法性两个角度进行了论述。

所谓的 人道主义干涉 既不具有正当性,也找不到能证明其合法性的法律依据,而只会给国际社会带来更多不安定因素,并不能真正实现保护人权的目的。

关键词:人道主义干涉;正当性;合法性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 0487(2003)01 0013 04The Observations on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 in International LawDebate on the Legitimacy and Legality of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WANG Jian -hong(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 w ,Chongqing 400031,China)Abstract:This article debates the legitimacy and legality of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points out that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 can t meet the standard of legitimacy and legality and will bring more unstable fac -tors to international society and can t realize the purpose of protecting human right.Key words: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legitimacy;legality冷战结束后,国际社会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原来在两极格局掩盖下的民族矛盾、种族冲突和宗教斗争一再涌现,世界上一些国家和地区的不安定因素开始加剧,于是以美国为首的一些西方大国利用这一难得的契机,开始打着所谓的 人道主义干涉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的幌子来随意干涉别国内政。

国际法与人道主义干涉论文

国际法与人道主义干涉论文

国际法与人道主义干涉论文随着国际社会的日益发展,国际法在全球范围内愈发重要。

其中,人道主义干涉被认为是国际法的一个重要理论分支,成为许多国际争议的重要解决方式。

本文将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探讨国际法与人道主义干涉之间关系的本质和作用。

1. 什么是人道主义干涉人道主义干涉,顾名思义,是指在面临一场人道主义危机时,国际社会以维护人道主义为理由,有权介入其他国家的内政。

人道主义干涉通常意味着采取军事干涉行动,但也可以采取其他形式的干涉,例如制裁、紧急援助等。

人道主义干涉是一项很复杂的问题,因为它牵涉到许多因素,例如国家主权、人道主义、道德等。

2. 国际法与人道主义干涉的关系在国际关系中,人道主义干涉几乎总是和国际法联系在一起。

根据国际法,每个国家都享有主权和自决权,而国际社会最基本的原则是非干涉原则。

这意味着其他国家不能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干涉另一个国家的内政。

但是,人道主义干涉是一项例外性原则。

尽管它是非干涉原则的一个例外,但它仍然需要严格遵循国际法的规定。

在许多情况下,人道主义干涉被视为一种负责任的行为,因为它可以防止一些最严重的人权侵犯行为,并保护一些最脆弱的人群免于受害。

3. 人道主义干涉的作用人道主义干涉可以在一些极端情况下拯救生命和缓解人道主义危机。

比如,在难民危机和国际恐怖主义等问题上,人道主义干涉可以保护受害者免受更大的伤害。

在这些情况下,人道主义干涉维护了国际法的精神和原则,并保护了那些太过弱小而无法保护自己的人民。

总之,人道主义干涉是国际关系中的一个重要议题。

尽管在国际法中存在问题,但人道主义干涉仍然在许多情况下是受欢迎的,因为它能够减少最严重的侵害和保护最脆弱的人群。

因此,人道主义干涉应当在国际法框架内得到有效的平衡,并在必要时应该得到国际社会的一致批准。

评价国际法上的人道主义干涉

评价国际法上的人道主义干涉

评价国际法上的人道主义干涉学科:国际法班级:法学1403 学号:2 姓名:郭雨昕摘要人道主义干涉涉及基本人权和国家主权,对于追求人权的正义性和主权的独立性之间的平衡有重要意义。

当今国际社会,大规模侵犯人权的现象确有存在,以“人道主义干涉”为幌子的霸权主义更是时有发生,因此,人道主义干涉问题对于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具有重要价值。

本文将从人道主义干涉的概念、依据、方式等方面入手,具体评价国际法上的人道主义干涉。

关键词国际法人道主义干涉一、人道主义干涉的界定人道主义干涉,是指在没有得到被干涉国政府同意的情况下出于人道主义原因对该国实施武力干涉或以武力干涉相威胁。

它包括两类行为:一是为了人道主义目的而实施的强制行动,它是在出现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况下,根据《联合国宪章》第7章,由全球性或区域性国际组织实施的或者由其授权而进行的集体干涉;另一类是没有授权的单方面的或由多国进行的干涉。

后者是一种狭义的人道主义干涉,它是由一国或多国对另一国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旨在中止或预防大规模地、严重地侵犯基本人权。

这种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的行为既没有事先得到联合国有关机构的授权,也没有得到被干涉国合法政府的同意。

1其次,我们应当对“干涉”一词进行精确的定义。

学界对于“干涉”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上的定义。

狭义的干涉观点,仅指专横的强制性行为,强制手段不一定是使用军事手段,也可以采取其他手段,但要能够达到强制性效果。

比较具有代表性的学者是国际法权威奥本海,他将干涉界定为“一个国家为了维持或变更事物的实际情况而对另一个国家事务的专横干预”。

2奥本海认为,“真正的干涉总是专断的干预,而不是单纯的干预”,干涉不应与斡旋、调解或合作混为一谈,因为这些都不包含有专断的干预。

最为宽泛的定义为:干涉就是指影响另外一个主权国家内部事务的外部行为。

就联合国体系之内的干涉行为而言,只有用1《人道主义干涉在国际法中的地位》,杨泽伟,载《法学研究》2000年第4期。

试论国际组织人道主义干涉之规制的开题报告

试论国际组织人道主义干涉之规制的开题报告

试论国际组织人道主义干涉之规制的开题报告引言自二战之后,人类不断在寻找一种机制来应对侵犯人类尊严和人权的行为。

随着国际组织的发展与变革,人道主义干涉逐渐成为了一种国际行为规范。

然而,这种“干涉”是否真的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机制,以及如何规制其行为是否能够避免滥用等问题也随之而来。

因此,本文将从人道主义干涉在国际组织中的角色出发,探讨国际组织人道主义干涉之规制的问题。

一、人道主义干涉的概念与特点1. 人道主义干涉的概念人道主义干涉作为一种国际行为规范,其最初的定义是指“国际社会的一种干涉方式,依据该国或该地区内部危机和冲突,以及所带来的人道主义后果,对该国或该地区实行的一种非正式的或正式的干涉”。

2. 人道主义干涉的特点人道主义干涉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依据人道主义原则人道主义干涉是基于国际社会共同的人道主义原则,即为了拯救人类遭受的苦难而采取的行动。

这种原则是在国际战争和国内暴力事件中形成的,其中包括联合国宪章和世界法律秩序。

(2)维护人权和人类尊严人道主义干涉通常是出于对人权和人类尊严的维护。

在国家内部出现严重的侵犯人权现象时,国际社会通常会考虑干涉,并对人权侵犯的国家进行制裁。

(3)干涉的非正式性人道主义干涉并没有被联合国等国际组织明确规定,其行为形式也常常是非正式的。

因此,人道主义干涉的合法性常常成为国际社会的争议点。

二、人道主义干涉在国际组织中的角色人道主义干涉在这些国际组织中扮演了不同的角色。

1. 联合国的角色联合国最初大力支持人道主义干涉,但后来却不得不面对人道主义干涉带来的选择困境。

作为地区和全球稳定的守卫者,联合国在面临人道主义危机时会首先寻求和平解决危机,尽管这种干涉行为可能不战而决。

2. 国际红十字会的角色国际红十字会(简称ICRC)最初是为了提供红十字的服务,但现在已经成为国际人道主义法律中一个重要的角色。

它有权在任何国家中对违反人权的行为进行监督,并进行恢复和改善受害者的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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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道主义干涉”的正当性与国际法规制探析摘要:传统意义上的“人道主义干涉”由于以“实施武力干涉或以武力干涉相威胁”作为最主要的表现形式而遭到国际舆论的普遍否定。

然而,随着国际局势的不断发展及其自身实践的愈加丰富,“人道主义干涉”已不再局限于武力干涉行为。

并且,作为国际人权保护的一种手段,“人道主义干涉”亦有其存在的正当性;而其正当性则需要国际法规制的保障,即应当通过国际法对实施“人道主义干涉”的标准问题和程序问题进行明确规定。

关键词:人道主义干涉;武力干涉行为;正当性;国际法规制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11-0108-04从历史上看,所谓“人道主义干涉”由来已久:“国际法之父”格劳秀斯提出的“如果一国对其国民和其他国家国民的待遇明显违反国际法,则另一国为保护其国民或其他国家国民所从事的‘正义战争’则具有合法性”[1]的理论一度被认为是关于“人道主义干涉原则的最早的权威声明”[2]28。

而国际人权法学者西奥多·默柔则支持著名国际法学家方廷尼关于13世纪意大利思想家圣·托马斯·阿奎那最早提出“人道主义干涉”的理念观点,认为“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会以前的一些国际法著作表明,人类社会共同利益的概念以及现代人道主义干涉权利在格劳秀斯之前就已经形成。

”[3]110由此可见,“人道主义干涉”作为一项国际法上的理念具有较为深厚的理论渊源和丰富的早期实践。

近代以来,传统意义上的“人道主义干涉”的国际实践包括19世纪二三十年代英、法、俄对土耳其的干涉,以及19世纪60年代法国对叙利亚的干涉等。

从上述国际实践的共同特点来看,传统意义上的“人道主义干涉”是以欧美列强对东欧国家的单方面武力干涉行为为主要表现形式的,其概念和理论也是随着欧美列强对东欧国家的武力干涉的实践逐渐形成的;并且,每次干涉的动机亦是出于干涉国自身的政治利益的需要[4]230-231。

因此,有学者将传统意义上的“人道主义干涉”的特点总结为以下两点:其一,国际法上没有明文禁止,其理论不成体系,概念模糊不清;其二,个别国家或几个国家采取单方面军事行动,直接使用武力[5]17。

而传统意义上的“人道主义干涉”之所以为当代国际法所否定则正是由于上述第二项特点,因为无论是《联合国宪章》还是其他重要国际法文献均明文坚决否定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以任何理由单方面对他国诉诸武力。

然而,随着20世纪最后十年间冷战的结束、全球化的高速发展等国际局势的客观变化,“人道主义干涉”成为了“冷战结束后国际关系领域最重要的理论思潮与实践”,经历了相当程度上的发展和变化,使之无论是在概念界定、性质特点上还是在具体的国际实践中都呈现出了与近代以来传统意义上的“人道主义干涉”的明显不同。

因此,在当今新的国际环境的特定背景下的“人道主义干涉”是否仍应当被全盘否定变得值得商榷。

一、对“人道主义干涉”概念不同界定的比较分析自冷战结束以来,西方学者围绕“人道主义干涉”的理论研究一直对国际社会产生着巨大的影响。

从西方学者关于“人道主义干涉”及其理论的争论中可以发现,尽管其对于“人道主义干涉”的认识,无论是持肯定还是否定的态度,均未形成统一的概念或定义,更没有形成系统的理论体系,但有一点却是共同的,即所谓的“人道主义干涉”是武力的干涉[6]433。

较为权威的国际法辞书在对“人道主义干涉”进行定义时也就这一点作出了特别强调——“一个国家由于另一个国家自己不愿意或不能够保护其公民的生和自由从而对该国使用武力。

”[7]由此,学界主流普遍将“人道主义干涉”定义为“在没有得到被干涉国同意的情况下,出于人道主义原因对他国实施武力干涉或以武力干涉相威胁。

”[6]441根据这一定义,学界关于“人道主义干涉”的定义的主流观点可窥一斑,即“实施武力干涉或以武力干涉相威胁”不仅是成为“人道主义干涉”的重要构成要件,同时更成为了“人道主义干涉”特定且唯一的表现形式。

然而,第9次修订版的《奥本海国际法》对于“人道主义干涉”所作的定义则与上述定义有所不同,其将“人道主义干涉”界定为“当一国国内存在着有组织的大规模践踏基本人权的行为,而该国政府无力制止这类行为或干脆就是这类行为的采取者、主使者或纵容者时,或者一国政府无力或不愿承担在保障国内广大人民最基本的自上而下需要方面的其他应由责任时,国际社会未经该国同意所采取的针对该国的政治权力机构(即该国政府或国内其他政治权力组织)、旨在制止这类大规模践踏人权行为和满足该国人民最基本生存需要的强制性干预行动。

”[8]430,432可见,《奥本海国际法》所界定的“人道主义干涉”的定义中的“强制干预行动”不仅包括武力干涉行为,还包括非武力干涉行为和不实际使用武力的其他军事干涉行为,而这显然与前述学界关于“人道主义干涉”的定义的主流观点截然不同。

对此,笔者更倾向于《奥本海国际法》对“人道主义干涉”所作的定义,即“人道主义干涉”应当是指国家或国家集团为保护被干涉国国民不被剥夺国际法上公认的人权,而对被干涉国采取武力干涉或其他强制措施;并且,在该定义下,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不再是“人道主义干涉”唯一的表现形式,其他非武力干涉行为例如经济制裁、外交措施和舆论批评等都可以作为实施“人道主义干涉”的手段。

二、“人道主义干涉”应当包括武力和非武力干涉的表现形式在笔者看来,学界主流之所以将“人道主义干涉”的定义限定在以武力干涉行为作为其唯一表现形式的限度内,主要是基于以下两项理由:其一,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尤其是1991年英美法加等多国部队发动海湾战争武力干涉伊拉克,以及1999年北约在科索沃地区对南联盟实施军事打击等大量国际实践的实际情况看,干涉国、特别是欧美发达国家所进行的“人道主义干涉”最终均是通过武力干涉的手段达到其干涉的目的和效果的;其二,当今国际舆论对“人道主义干涉”普遍持否定的态度,而如果将“人道主义干涉”的定义和表现形式限定在“实施武力干涉或以武力干涉相威胁”的范围内,则无疑将有利于增强“人道主义干涉”非法论的说服力。

《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4项规定:“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明示确定了禁止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的国际法基本原则;同时,宪章还通过第42条和第51条严格限制了上述原则的例外情形,即只有在自卫和安理会授权或采取的行动中方能使用武力,除此之外的其他任何情况下,国家或国家集团都不得以任何理由单方面对他国诉诸武力。

而在冷战结束后的各具有重大国际影响的“人道主义干涉”的国际实践中,例如北约干涉科索沃地区等,干涉国大都是在先行单方面地实施了武力干涉之后再转而要求联合国安理会对其行为进行授权确认,以达到粉饰其“人道主义干涉”为合法的目的,即在相当程度上保留了应当为当代国际法所否定的传统意义上的“人道主义干涉”中单方面诉诸武力的糟粕。

所以,在对“人道主义干涉”的定义进行界定时,强调“实施武力干涉或以武力干涉相威胁”就能够使人们在潜意识上将“人道主义干涉”与单方面诉诸武力画上等号,从而使“人道主义干涉”非法论更易于得到认同。

对此,笔者认为,尽管上述理由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倘若以此作为将“人道主义干涉”的定义和表现形式限定在“实施武力干涉或以武力干涉相威胁”的范围内的有力依据则不免存在瑕疵。

首先,从当代“人道主义干涉”的大量国际实践看,干涉国、尤其是欧美发达国在实施“人道主义干涉”之初往往都是采取非武力干涉的行为方式,武力干涉并非是当代“人道主义干涉”的唯一行为方式。

就以北约干涉科索沃地区为例,北约在对南联盟实施军事打击之前采取了包括武器禁运、经济制裁以及威逼利诱南联盟停火、谈判、签署和约等诸多非武力的其他强制措施,而军事行动则是其在之前的一系列强制措施均未达到干涉的效果的情况下而在最后采取的“非常手段”。

此外,随着当今国际社会、尤其是欧美发达国家的经济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使得“人道主义干涉”的手段多样化具备了扎实的物质保障基础,除了经济制裁之外,诸如新闻媒体、广播电视、网络信息等软实力的行为方式都可以在相当程度上代替武力干涉的硬实力的行为方式来到达“人道主义干涉”的目的;同时,此类软实力的行为方式无论是在时间延续上还是在空间范围上都可以增强“人道主义干涉”的影响力和程度,并可以避免因被干涉国的武装反抗而给干涉国造成的严重损失。

因此,如果从平衡“人道主义干涉”所达到的效果和所付出的成本的角度看,非武力干涉的其他行为方式更应该受到干涉国的青睐,而武力干涉并非是实施“人道主义干涉”的唯一选择。

其次,基于《联合国宪章》有关规定的禁止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原则,虽然可以完全否定单方面诉诸武力的“人道主义干涉”,但对于《联合国宪章》体系内以集体干涉为依据的“人道主义干涉”即得到联合国安理会授权的“人道主义干涉”则不能一概地否定,“《联合国宪章》的体系,在涉及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事项上,对于联合国会员国以及非会员国,都是以集体干涉为依据的。

”[9]235因此,倘若干涉国实施“人道主义干涉”得到了联合国安理会的事先授权,那么即使其最终采取了武力干涉的行为方式也并不为当代国际法所当然禁止。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强调“实施武力干涉或以武力干涉相威胁”作为“人道主义干涉”唯一的表现形式已经无法起到强化“人道主义干涉”非法论的作用;并且,根据当代“人道主义干涉”的国际实践和对《联合国宪章》相关规定的完整理解,“人道主义干涉”应当包括武力与非武力干涉的表现形式。

三、“人道主义干涉”具有一定的正当性所谓“正当”,是指某种行为在伦理上、道德上是可接受的,在实践层面上也是必需的、可行的或至少是无需禁止的;同时,这种行为还不会危及其他既存利益,或至少能将危害限制在合理限度以内。

相应地,笔者认为,“人道主义干涉”作为国际人权保护的一种手段亦有其存在的正当性,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没有人能够否认,大规模的侵犯人权的行为当然地违背了人类社会基本的伦理道德观念,甚至可能对全人类的安全构成威胁。

因此,制止和干预这类行为是极有必要的,采取“人道主义干涉”以限制实施这类行为的主体的自由并对其进行制裁,在伦理道德上具有可接受性。

其次,在实践层面上,因为“个别国家进行干涉可能而且曾经是为了自私目的而滥用的事实有削弱这种干涉作为合法实践的倾向”[8]319,所以尽管诸如传统意义上的单方诉诸武力或者单方干涉的“人道主义干涉”在当今国际社会中并不可取,但在联合国安理会授权下采取的集体干涉倘若能够避免“人道主义干涉”的滥用而切实达到保护国际人权的目的,那么其在实践中还是有存在的必要的,并且对于实现和平安全的国际秩序也是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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