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法上的自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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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独立权管辖权平等权自卫权

区分独立权管辖权平等权自卫权

独立权,是指国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而不受其他国家或势力的干涉独立的处理其国内和国际事务。

主要是不侵犯,不干涉。

表现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如一国可以自由修改宪法、变更政体、确定经济体制、缔结条约、进行自卫战争等。

平等权,主要是指国家在国际法上的地位平等。

平等权指国家不论大小、强弱,也不论政治、经济、意识形态和社会制度有何差异,在国际法上的地位一律平等的权利。

平等权表现在每一个国家在国际会议上享有一票投票权,任何国家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他国接受自己的意志,在外交文件上有使用本国文字的权利等。

自卫权,自卫权指国家保卫自己的生存和独立的权利。

自卫权包括的内容:一是防御,即国家使用自己的一切力量进行国防建设,如建立军队、建筑要塞等,以防外来的侵犯;二是自卫,即当国家受到外国武力攻击时,有权进行武力自卫。

管辖权,管辖权是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和物具有管辖的权利。

管辖权主要包括领域管辖权和国籍管辖权。

主要是属人管辖和属地管辖,属人管辖就是国家有权对所有具有本国国籍的人实行管辖,而不管其居住在国内还是在国外。

属地管辖,就是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一切人、物和事享有完全的和排他性的管辖权。

例1、【2010·江苏卷】在国际社会中,任何国家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他国接受自己的意志,各国在外交文件上有使用本国文字的权利。

这体现了主权国家在国际社会中享有()。

A.独立性B.平等权C.自卫权D.管辖权解析本题考查主权国家的基本权利。

材料反映了主权国家享有平等权,只有B符合题意。

例2:【2011·汕头模拟】2011 年1 月,美国白宫发言人强调指出,中国必须采取行动重新平衡人民币汇率;美国财政部长也指出,人民币汇率调整不是要不要做的事,而是非要做的事。

美国的做法侵犯了我国的()A 独立权B.平等权C.自卫权D.管辖权解析:独立权是指主权国家拥有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内政、外交事务而不受他国控制和干涉的权利。

国际法简答

国际法简答
4免除:①同意。(同意应合法性,自愿性有效性)②国际不法行为的措施,包括对抗措施和正当防卫③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④危难与紧急状态
国际组织
1概念:一般是指两个以上的国的政府、民间团体或个人为特定的国际合作的目的,通过协议形式而创设的常设机构。
2法律地位:①国际组织的法律人格是国际组织的成员赋予的,是有限的不完全的,国际法上的很多内容,例如领土、居民、及其法律制度对国际组织不适用,这种法律人格的有限度是国际组织法律地位的重要特征。②一个国际组织是否具有法律人格,其法律行为能力、法人资格首先根据创立该组织的条约的明文规定。③国际组织的法律行为能力包括:缔约能力,提出国际求偿的能力,使节权,承认与被承认的权利,特权与豁免权
国家债务的继承:是被继承国的国家债务转属继承国。国债和地方化债务自继承发生之日起,由继承国承担,地方债务不受继承的影响,恶债不还。
国家档案的继承:合并,全部转属继承国。部分领土和分离分立先协议,无协议将与所涉领土有关的档案转属继承国。独立的,与该领土有关的国档归属新国,与他国有关的应当归还。
国家责任
国际法的渊源
1构成 国际条约—首要渊源 国际习惯—另一主要渊源 一般法律原则—独立的第三个渊源 确定法律原则的辅助性资料:A司法判例B公法学家的学说C国际组织的决议D公允善良原则E国家的单方面行为
2国际习惯
(1)概念:指经经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惯例或做法
(2)成立条件:A物质条件 即各国的实践,指各国实在的、共同的或相近的行为或做法,即反复采用被称为先例的行为B心理因素:即各国的法律确信,指各国在行为时的心理状态,认为其行为或做法是一种法律力量所强制,即承认这种反复采取的行为具有明确拘束力,即“法律信念”
4,条约的保留。指一国在表示同意接受条约拘束时发表的单方声明,目的是排除或者改变条约中的若干条款对该国适用的法律效果。

论国际法上的自卫权问题

论国际法上的自卫权问题

论国际法上的自卫权问题自卫权是一个主权国家的自然权利,是国家主权原则的必然结果和重要体现。

虽然自卫权在国际习惯法上已经有了非常悠久的历史,但在国际法律文件中并没有很明确的定义的和系统的规定。

近年来,《联合国宪章》中有关自卫权的规定受到了诸多挑战。

怎样理解自卫权、如何行使自卫权对保障国家安全和利益不可或缺。

一、传统国际法上的自卫权自卫权理论的历史渊源可以追溯到1837年英美之间的加罗林号事件。

自卫权理论的历史渊源可以追溯到1837年英美之间的加罗林号事件。

此次谈判中美国在强调国家领土神圣不可侵犯和国家主权原则这个基本立足点的同时,为自卫权的行使做了严格限定:“刻不容缓”、“压倒一切”、“没有时间考虑”、“没有其他手段”。

1928年《巴黎非战公约》从国际法的角度对禁止以战争的手段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办法,这在人类历史上是首次。

但签署、批准该公约并不是缔约国放弃自卫权的表现,因为各个缔约国在订约前的照会中都声明保留各国自卫的权利。

1945年《联合国宪章》第51条为各国在国际关系中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作了义务性的规定,但也规定当受到威胁时,作为一种维护本国国家安全的手段,国家有行使单独或集体自卫的权利。

该条款也因此成为主权国家行使自卫权的重要依据。

二、传统自卫权面临的现实挑战(一)对关键性问题的不同理解(1)关于“武力攻击”。

争议问题是可以使用武力自卫的根据包不包括预见性的武力攻击。

部分国家和国际法学者认为,在特殊情况下,对于可能发生但实际尚未发生的武力攻击应该属于合法的自卫范围,否则,规定受害国只能对可以预见的物理攻击等到实际攻击发生后再使用武力进行自卫是不合理的。

持反对观点者则认为,只有武力攻击实际发生时或武力攻击已经在受害国境内产生效果时,受害国才能够采取自卫行动。

(2)关于自卫权行使之必要性的判断权归属。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出现,囿于实际的武力发生时才能予以反击在某些时候确实无济于事。

国际法考试论述题

国际法考试论述题

国际法论述题1.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答:国家的基本权利是国家固有的、不可缺少的、根本性的权利,国家主权的直接体现。

国家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独立权。

即国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内外事务而不受他国或国际组织的支配和干涉的权利。

(2)平等权。

是指国家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以平等身份和资格进行国际交往并承受国际的权利。

(3)自卫权。

即有以武力防卫外国对本国的武力攻击和协助他国防卫武力攻击的权利。

包括单独自卫和集体自卫。

(4)管辖权。

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手段对特定的人、物、事进行管理和处置的权利。

他包括属地管辖,即有权对位于本国领土范围之内的一切不享有管辖豁免的人、物、和行为进行管辖;属人管辖,即有权对无论位于何处的一切具有本国国籍的人进行管辖;此外还可以对本国领土以外犯有危害本国安全、领土完整、政治独立和其他重大政治、经济利益的罪行的外国人进行管辖;还可以根据国际习惯规则或国际条约的规定,对在本国领域之外对本国人犯有某些罪行的外国人进行管辖;或对不具有本国国籍的人在本国领域以外所犯的某些国际罪行进行管辖。

国家的基本义务是指每一国家必须承担的根本性的义务;对这些义务的违反构成严重的国际不当行为,应承担相应的国家责任。

2.试述国家继承对国家财产的法律效果。

答:国家财产是指在国家继承日期依被继承国国内法的规定为该国所拥有的财产、权利和利益。

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定,在国家财产继承问题上,因国家继承的情况和有关财产的性质及其所处的位置不同而适用不同的原则:(1)在国家部分领土转移的情况下,国家财产的继承应由双方协议解决如无协议则按"不动产随领土转移原则"处理;与被继承国有关的动产适用"领土实际生存原则";(2)在附属领土独立的情况下,除适用(1)中所涉及的原则外,还应适用公平原则,即要按照附属国对被继承国财产所作的实际贡献的比例转属继承国;(3)在国家合并情况下被继承国的国家财产全部转属继承国;(4)在国家分离或解体情况下,除另有协议外,应按照(3)中的原则处理;(5)在国家解体时,位于被继承国领土以外的被继承国的国家不动产应转属其中一个继承国,但该继承国须对其他继承国做出公平补偿。

1.1(1)国际法的基本理论

1.1(1)国际法的基本理论

国际法的基本理论一、国际法的渊源(表现形式)《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法院对于陈述各项争端,应依国际法裁判之,裁判时应适用:(1)不论普通或特别国际协约,确立当事国明白承认之规条者;(2)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3)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4)司法判例及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家学说,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者。

【提醒注意】作为确立国际原则的辅助方法,如司法判例、各国权威国际公法学家的学说、国际组织的决议等,本身不是国际法的渊源。

同时,《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所规定的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即为国际法院审理案件的法律依据。

二、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一)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实践主要渊源 ①司法判例(国际判例、国内判例)②国际法权威学者的学说③国际组织的决议 物质要素:各国重复类似的行为实践 心理要素:各国认为具有法律拘束力 ①国际条约 ②国际习惯 ③一般法律原则:各国法律体系中共有的原则确立国际法原则的辅助资料 国际法的渊源 国际法的基本理论国际法的渊源(表现形式)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国际法基本原则 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实践 国际条约在中国的适用 国际习惯在中国的适用 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不干涉内政原则 不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民族自决原则1. 国家不能以其国内法的规定为理由违背其所承担的国际义务;国际法一般不干预国内法的制定,也不干预国际法在国内的实施方式。

2. 对于国际条约在国内的适用,各国做法主要有两种:(1)“转化”,即将条约通过立法程序转化为国内法后,才能在国内适用;(2)“并入”,即条约可视为国内法的一部分而在国内直接适用,无需立法转化。

(二)国际条约在中国的适用1. 条约在中国的适用方式,根据我国法律,主要包括三种:(1)条约直接适用,如《民事诉讼法》第260 条;(2)条约与国内法平行适用,如1961 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与1986 年《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1963 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与1990 年《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3)条约转化适用,如《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39 条、WTO协议。

由美伊战争试论国际法意义下的预防性自卫

由美伊战争试论国际法意义下的预防性自卫

由美伊战争试论国际法意义下的预防性自卫作者:施迪文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19期摘要预防性自卫是指一国在受到武力攻击前所进行的先发制人的攻击,它与国际法上国家在“受到武力攻击时”才能进行自卫的规定是不相符的。

但是核武器和恐怖主义等新情况的出现对“受到武力攻击时”才能进行自卫的理论提出了严重的挑战,预防性自卫在这种情况下却是合理的。

因此,应该承认预防性自卫,同时为防止其被滥用,应该确立合法行使预防性自卫权的标准。

关键词预防性自卫先发制人的打击国际法自卫权标准中图分类号:D9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7-141-03国际法上的自卫权合法性向来是晚近以来国际社会争议较多的热点问题。

其中涉及自卫权行使的最典型实例莫过于2003年美国对伊拉克发动的“先发制人”的军事打击。

这场战争是美国以莫须有的“大规模杀伤性武器”为由肆意侵略主权国家的事件。

本文拟围绕这一实例,对国际法意义上的自卫权合法性进行探讨。

一、对自卫权与预防性自卫的法理分析(一)自卫权概念及国际法对其规制从国际法中自保权的角度来看,自卫权是指国家在遭到侵略时被动采取对抗措施的权利豍。

而当这样的侵略并未实际发生而仅是有发生之虞时,其行为结果便构成了预防性自卫。

预防性自卫本质上是行使自卫权的结果。

尽管自卫权是主权国家的固有权利,但这并不代表其行使是没有边界的。

自卫权受到国际条约与国际习惯法的限制。

在国际条约方面,《联合国宪章》自从提出禁止武力的原则以来,就把国家的自卫权规定为国家使用武力的合法理由之一。

《联合国宪章》第51条规定:“联合国任何会员国受武力攻击时,在安全理事会采取必要办法,以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以前,本宪章不得认为禁止行使单独或集体自卫之自然权利。

会员国因行使此项自卫权而采取之办法,应立向安全理事会报告,此项办法于任何方面不得影响该会按照本宪章随时采取其所认为必要行动之权责,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及安全。

自卫权国际法理论与实践的可能趋向——围绕美国“先发制人”口号的分析

自卫权国际法理论与实践的可能趋向——围绕美国“先发制人”口号的分析

美 国国 防部 2 1 0 0年 4月公 布 《 态势 报告 》,宣 布美 国将 削减核 武器 、停 止发 展新 核 武 、承 核 诺 不对 遵守 《 不扩散 核 武器 条约 》 的无核 国家使 用核 武器 ,但 并未 承诺 不首 先使 用核 武器 ,从 这
里 可看 出美 国一 贯秉 持 的先 发制 人 的策 略不 变 。关 于 自卫权 的 国际法 问题 ,是 晚 近 以来 国际社会 非 常关 注 的一 个 问题 ,其 中涉及 自卫 权 行使 的最 典 型 的 实例 ,就 是 2 0 0 3年 美 国对伊 拉 克 发 动 的 先 发制 人 的军事 打击 。这场 战争 是新 世纪 美 国首 次 明 目张 胆地 绕开 安理会 ,以莫 须有 的罪名 ( 其 所谓的 “ 大规模 杀 伤性 武器 ” 无 论 是 在 战 前 还 是 战后 都 没 有 找 到 )肆 意 侵 略 主 权 国家 的事 件 , 在 国 际上激 起 了强烈 的 反对 。这 场 战争所 引发 的争 议 的关键 之 处 ,就在 于美 国所 实施 的先 发 制人 的军事 打击 是否 符合 国际法 ?如 果不 是 ,那 么美 国 的这种行 为 是否 打破 并 改变 了原有 关 于 自卫权 的国 际法 ?本 文拟 围绕 这一 实例 ,就 自卫 权 的 国际法 问题做 一 分析 。
第2 2卷 第 3期
21 0 0年 6月
广 东行 政 学 院学报
J un lo a g o g I s tt f u l mii rt n o r a fGu n d n n t ueo bi Ad ns ai i P c t o
Vo. 2 No 3 12 .
Jn 2 1 u .00


美国 “ 先发 制 人” 口号 下 的真 实意 图

论国际法中国家责任的免除事由

论国际法中国家责任的免除事由
对 此也 予 以认 可 。然而 , 国际社会 对 国家 责任 的
收 稿 日期 : 2 0 1 3 - 1 1 - 1 5
二、 以 受 害 国 同意 为 由免 除 国家 责 任
受 害 国同意 可 以成 为免 除 国家 责 任 的 有 效
理 由 。所 谓 同 意 , 是指 “ 受 害 国 以有 效 的方 式 表 示 同意 加害 国实 施 某 项 与 国际 义务 不 符 的特 定 行 为” _ 1 l ( 。《 草案》 第2 0条 规 定 : “ 一 国 以有
关键 词 : 国家责任; 免 除事 由 ; 国 际 法 委 员 会 中 图分 类 号 : D F 9 0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 编 号 : 1 0 0 8 —7 1 6 8 ( 2 0 1 4 ) 0 2 —0 0 8 7 —0 6
国 际法 上 国 家 责 任 的 概 念

免除事由存在较大的分歧。
表 示才算 有 效 。 对 于第 一个 问题 , 有 权 做 出 同意 的 主 体 “ 取
决 于判 断 国家 主观意 愿有 关 的 国际法规 则 , 也取 决 于 国 际 法 在 某 些 情 况 下 提 及 的 国 内 法 规
基金项 目: 国 家 社 科 基 金 青 年 项 目“ 完 善 我 国 的条 约保 留制 度 研 究” ( 1 2 C F X0 9 3 ) ;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第 5 1批 一
等 资 助 项 目“ 外 交保 护 中的 公 司 国籍 问题 研 究” ( 2 O 1 2 M5 1 0 O 9 6 ) ; 上 海 市 教 委 重 点 学 科 建 设 项 目( 国际 法 学 J 5 1 1 0 3 ) 。 作者 简 介 : 张磊( 1 9 8 1 一) , 男, 浙江兰溪人 , 华 东 政 法 大 学 国际 法 学院 副教 授 , 博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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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法上的自卫
在现代国际法上,禁止使用武力或以武力以威胁,已成为一项具有一项强行性质的基本原则。

但在国际实践中,许多国家也主张其使用武力的行为在国际法上的合法性。

尽管存在诸多争议,通常认为3种使用武力的合法性依据:1自卫;2有关国家的同意;3联合国大会或安理会的授权。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美国多次以自卫的名义出兵海外,还以人权保护和反恐为名主张其军事行动的合法性,根据国际法惯例,任何国家都没有义务在另一个国家采取有损于他的受法律保护的利益时保持消极;如果一个国家受到武力攻击,他就有权在必要的情况下使用武力以保护自己不受攻击。

对于这种习惯法赋予国家的天然的自卫权,联合国宪章51条予以明确承认。

该条规定,宪章的任何规定均不妨碍会员国在受到武力攻击时,在安理会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采取必要的措施之前行使单独或集体的自卫的权利。

会员国行使自卫权而采取的措施应向安理会报告,这些措施不影响安理会随时采取为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与安全所必要的行为的宪章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这样自卫也具有了条约法的意义。

有关司法判例与国际法法律文件也提供了关于自卫权的法律渊源。

1986年6月27日,国际法院在尼加拉瓜诉美国军事与准军事案的判决中指出,自卫仅仅保证与武力攻击相称且是回应进攻的必要措施。

换言之,和51条相应的国际法规范并不授权或宽恕任何超出纯粹的抗拒武力攻击的军事行动。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他们禁止延长军事占领和吞并属于侵略者的领土。

关于国家责任的条文草案第21条规定:一国的军事行为如构成按照国际法宪章采取的合法性自卫行为,则该行为的不法性即告解除。

当前西方有一种流行的国际法理论,人类的基本自由、权利与尊严是至于国家主权之上的,一国大规模违背人权可视为对整个人类社会的攻击,从而针对这种进攻的武力行动属于合法的集体自卫。

所以,一美国为首的一些西方国家以人权国际保护为由多次对其他国使用武力。

这种理论将使禁止使用武力的国际法原则是、大大受损,并为大国以人权为借口使用武力提供了论据,其危害性是显而易见的。

虽然近年来联合国有关文件和决议常常将侵犯人权视为和平的威胁,但这并不等于侵犯人权等于武力攻击;而且,从联合国宪章的文本和背景中可以明显看出,尽管尊重人权与维护和平同样构成了该组织的主要目标,但宪章实际上给于维护和平以优先权。

换言之,宪章并不授权一国以停止侵犯人权为目标而对另一个国家使用武力,只有安理会认为这是例外的
合法活动并采取相应的活动,通过授权使用武力才可诉诸武力。

一些国际人权法律文件宣告为世界和平与正义的基础,并不是将人权置于和平与主权之上,并且和平权也是基本的人权之一,不能以违背人权的行动来对抗违背人权的行为,因为战争与武力首先是对人的权利、尊严和尊严最粗暴的践踏。

此外,国际法院在前述判决中指出,必须由受害者宣布和实施自卫,没有一项习惯法则允许其他国家根据自身对形势的判断来实施集体自卫,集体自卫只有在权利受到侵略的国家自行宣布为武力攻击的受害者才可以提出,没有任何规则允许未经受害国请求而实施集体自卫。

各个国家的实践也说明,一项授权单个国家或国家集团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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