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迪思·贾维斯汤姆森:堕胎的防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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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应该禁止堕胎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禁止堕胎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禁止堕胎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禁止堕胎辩论。

首先,堕胎是一个涉及伦理道德和人权的敏感话题,不应该成为公开辩论的议题。

堕胎是一个涉及到个人隐私和自主权利的问题,应该由个人自己和医生做出决定,而不是成为公众辩论的对象。

正如美国前第一夫人米歇尔·奥巴马曾经说过,“没有一个男人有权对妇女的身体作出决定。

”这表明堕胎是妇女自己的权利,不应该成为公众辩论的话题。

其次,堕胎的合法性已经在法律上得到确认,各国都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制度来管理堕胎问题。

因此,堕胎是否应该被禁止已经有了明确的法律规定,不需要再进行公开辩论。

正如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华德·戴维斯曾经说过,“法律已经明确规定了堕胎的合法性,这是一个经过深思熟虑的决定,不应该再进行争论。

”。

最后,禁止堕胎辩论可以避免对妇女的歧视和侵犯。

堕胎是妇女的权利,禁止堕胎辩论可以避免对妇女的身体和选择权利进行攻击。

正如联合国妇女署曾经指出,“堕胎是妇女的权利,任何形式的辩论都应该尊重妇女的选择权利。

”。

综上所述,堕胎是一个涉及到个人权利和法律规定的敏感话题,不应该成为公开辩论的议题。

禁止堕胎辩论可以避免对妇女的歧视和侵犯,也可以尊重个人的自主权利和隐私权。

因此,应该禁止堕胎辩论。

反方观点,不应该禁止堕胎辩论。

首先,堕胎是一个涉及到伦理道德和人权的重要话题,应该成为公开辩论的议题。

堕胎不仅仅是个人的选择,还涉及到社会和道德的责任。

正如英国作家乔治·奥威尔曾经说过,“自由就是让人说那些你不想听的话。

”这表明堕胎是一个需要公开辩论和讨论的话题,而不是被禁止的议题。

其次,堕胎的合法性并不意味着就不应该进行公开辩论。

堕胎的合法性是基于法律和政策的规定,但并不意味着就没有讨论的必要。

堕胎涉及到众多的社会问题,如性别平等、教育和社会服务等,这些问题需要通过公开辩论来解决。

正如美国前总统约翰·肯尼迪曾经说过,“在自由的社会里,辩论是解决问题的最好方式。

是否应该全面禁止人工流产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全面禁止人工流产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全面禁止人工流产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全面禁止人工流产。

人工流产是对生命的侵犯,违背了道德和伦理原则。

从伦理学的角度来看,人工流产违反了对生命的尊重和保护,违背了人类社会对生命的尊严和价值的基本原则。

名人名言中,马丁·路德·金曾经说过,“生命是神圣的,我们必须尊重它并保护它。

”这一名言表达了对生命的尊重和保护的观点,也支持了全面禁止人工流产的立场。

另外,人工流产也会对妇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的伤害。

据统计,大部分进行人工流产的妇女在手术后都会出现心理问题,甚至有的会导致严重的抑郁症。

因此,从保护妇女身心健康的角度来看,全面禁止人工流产是非常必要的。

反方观点,不应该全面禁止人工流产。

人工流产是妇女的合法权利,应该尊重妇女的自主选择权。

妇女在面临意外怀孕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下,有权利做出自己的选择,而不应该受到外界的干涉和限制。

名人名言中,玛格丽特·萨克斯曾说过,“妇女的身体是属于自己的,她们有权利做出自己的选择。

”这一名言表达了对妇女自主选择权的支持,也支持了不全面禁止人工流产的立场。

另外,人工流产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是必要的,比如在妇女生命受到威胁或者胎儿有严重先天性疾病的情况下,人工流产是保护妇女和胎儿健康的必要手段。

因此,不应该全面禁止人工流产,而应该在特定情况下给予合法的选择权。

综上所述,全面禁止人工流产的立场在道德和伦理原则、保护妇女身心健康方面有其合理性,但也应该尊重妇女的自主选择权和在特定情况下的必要性。

因此,应该在立法上做出细致的考量和平衡,而不是一刀切地全面禁止人工流产。

哲学家对于堕胎的思考

哲学家对于堕胎的思考

哲学家对于堕胎的思考堕胎这个话题,光是说出来就让很多人皱眉。

每个人心里都有一个不同的标准:有的人觉得这是一个严肃的道德问题,有的人则觉得是个人自由的选择。

哲学家对于堕胎的看法其实也没有一个统一的答案,不同的哲学流派、不同的文化背景都会影响他们的观点。

咱们可以看看那些哲学家是怎么思考这个问题的,说不定能给我们点启发。

从古希腊到现代,哲学家们对于“生命”的看法可真是五花八门。

有些人认为“生命”是神圣的,只有上天才有权利决定谁生谁死。

比如说,亚里士多德就强调了“自然”的重要性,他认为每一个生命都是有目的的,存在的每一刻都有它的价值。

换句话说,在他的眼里,堕胎就像是违背了自然法则,可能带来一连串的道德问题。

想象一下,如果一条鱼没有机会游到水里,那是多么不公平啊,对吧?然而,到了现代,很多人开始觉得生命不仅仅是生理的存在,更多的是一种社会和个人的选择。

在这种思维下,堕胎可能并不那么“可怕”,反而是一种为了更好的未来做出的决定。

有一部分哲学家会站在女性自由的角度来看待堕胎问题。

他们觉得,每个人都有掌控自己身体的权利,没人能强迫女性承受她不想要的责任。

这就像是,你去商场买了一件衣服,穿上觉得不合适,想换就换,为什么一个生命就不能做这样的选择呢?这种看法比较接近自由主义思想,认为女性应该拥有选择的权力,无论是出于经济原因,还是个人发展,甚至是因为健康问题,堕胎不应当成为社会道德审判的对象。

还有一些哲学家从道德的角度考虑。

他们认为堕胎虽然是女性的选择,但这并不意味着它没有道德上的后果。

比如说,康德曾提出过一个重要的观点:“你不能仅仅把人当作手段来达成目的。

”换句话说,堕胎也许是在某些情况下合理的,但如果仅仅是为了避免不方便或不想承担责任,那就不太合适了。

像他这样的人,可能会觉得堕胎是在侵犯某种“潜在生命”的权利,虽然这个生命尚未出生,但它的存在也许是有意义的,不能随便剥夺。

有意思的是,很多哲学家会从“时间”的角度来辩论这个问题。

朱迪思·贾维斯汤姆森:堕胎的防御

朱迪思·贾维斯汤姆森:堕胎的防御

朱迪思·贾维斯汤姆森:堕胎的防御从哲学与公共事务,卷。

1,没有。

1(秋季1971)。

(转载于“干预与反思:基本问题在医学伦理,”5个版,编辑罗纳德·曼森(贝尔蒙特1996年第沃兹沃思),页69-80。

)多数反对堕胎,依赖的前提是胎儿是一个人,一个人,从受孕的那一刻。

前提是争论了,但是,我认为,不是很好。

举个例子来说,最常用的参数。

我们被要求要注意,一个人从受孕至出生到童年即发展是连续的; 那么它是说,要划清界限,选择在这个发展的一个点,并说:“这点之前的东西不是一个人,这一点它是一个经过的人”是使任意选择,为此,选择在没有充分的理由可以给事物的本质。

得出的结论是胎儿。

或无论如何,我们最好说是,一个人从受孕的那一刻。

但这个结论并不遵循。

类似的事情可能会说,大约一个橡子的发展成为橡树,它不遵循橡子是栎树,或者说我们最好说他们是。

这种形式的论点,有时被称为“滑坡参数” - 这句话也许是不言自明的- 它是令人沮丧的是对堕胎反对者依靠他们如此严重,缺乏自觉性。

我倾向于同意,但是,在胎儿的发育“画线”的前景看起来暗淡。

我倾向于还认为,我们也许不得不承认,胎儿已经成为人类的人在出生之前好。

事实上,它作为一个惊喜,当一个首先学习如何在生命的早期就开始收购人性化的特点。

由第十周,例如,它已经具备了脸部,手臂和少,手指和脚趾; 它有内脏器官和大脑活动检测。

在另一方面,我认为前提是假的,胎儿不是一个人从受孕的那一刻。

新近受精卵,细胞植入新丛,不再是一个人比一个橡子是一棵橡树。

但我不会讨论任何这一点。

对于在我看来是非常感兴趣的问发生了什么如果,只是就事论事,我们允许的前提下。

怎么样,确切地说,是我们应该得到从那里得到的结论是堕胎在道德上是不允许的?堕胎反对者通常花费其大部分时间确定胎儿是一个人,而且几乎随时随地解释从那里到流产不能允许的步骤。

也许他们认为步太简单而明显的,需要许多注释。

或者相反,他们都仅仅是经济的说法。

是否应该禁止堕胎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禁止堕胎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禁止堕胎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禁止堕胎辩论。

1. 伦理道德,堕胎是剥夺了胎儿生存的权利,违反了基本的伦理道德原则。

伦理学家康德曾说过,“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堕胎侵犯了胎儿的人权,违背了这一原则。

2. 科学角度,科学研究表明,胎儿在受孕后不久就已经具备了生命的特征,有自己的DNA和生长发育过程。

因此,堕胎实质上是结束了一个生命的存在。

生物学家达尔文曾说,“生命的复杂性和奇迹性远远超出了我们的想象”,这也说明了胎儿的生命是珍贵的。

3. 社会稳定,堕胎的普遍存在会导致社会的道德沦丧和价值观念的混乱。

如果堕胎变得合法化和普遍化,将会给社会带来严重的后果,如家庭破裂、道德沦丧等。

因此,为了社会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应该禁止堕胎。

反方观点,不应该禁止堕胎辩论。

1. 女性权利,堕胎是女性的权利,她们有权利决定自己的身体和生育权。

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鲁斯·巴德·金斯伯格曾说过,“女性的权利是不可剥夺的”,因此,堕胎应该是女性的自由选择。

2. 个人自由,堕胎是个人的自由选择,政府和社会无权干涉。

哲学家弗洛伊德曾说,“个体的自由是最高的价值”,因此,个人应该有权利决定自己的生育和生命。

3. 社会需要,有些情况下,堕胎是必要的。

比如,孕妇的生命受到威胁,或者胎儿有严重的遗传疾病,这时堕胎是为了保护母亲和胎儿的权利。

因此,应该允许堕胎的存在。

在这个辩题中,正方和反方各有其观点和论据。

正方强调了伦理道德、科学角度和社会稳定,反方则强调了女性权利、个人自由和社会需要。

因此,应该对堕胎辩论进行充分的讨论和辩论,而不是一味地禁止。

毕竟,这是一个涉及伦理、法律、社会和个人权利的复杂问题,需要全面考量和平衡。

是否应该废除禁止堕胎法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废除禁止堕胎法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废除禁止堕胎法辩论辩题正方辩手观点,应该废除禁止堕胎法。

首先,废除禁止堕胎法是保护妇女权利的必要举措。

堕胎是妇女的基本权利,她们应该有权决定自己的身体和生育权利。

美国最高法院在1973年的罗伯茨诉韦德案中裁定,堕胎是妇女的宪法权利,因此废除禁止堕胎法是符合宪法精神的。

其次,废除禁止堕胎法有利于减少非法堕胎的发生。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数据,全球每年有超过 2.5万名妇女因非法堕胎而死亡,废除禁止堕胎法可以让妇女得到安全的堕胎服务,避免因非法堕胎而导致的死亡和健康问题。

此外,废除禁止堕胎法有利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妇女应该有权利选择自己的生育方式,这有利于提高妇女的社会地位和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

正如著名女权主义者玛格丽特·萨克斯所说,“堕胎权利是妇女权利的基石,没有堕胎权利就没有真正的平等权利。

”。

反方辩手观点,不应该废除禁止堕胎法。

首先,堕胎违背了人类生命的尊严和价值。

从生物学的角度来看,受精卵就具有生命的特征,因此堕胎就是剥夺了这种生命的存在权利。

著名哲学家彼得·辛格曾经说过,“堕胎是对无辜生命的侵犯,是一种道德上不可接受的行为。

”。

其次,废除禁止堕胎法会导致社会道德沦丧和道德风险增加。

如果堕胎变得合法和普遍,会导致人们对生命的尊重和珍视减少,甚至可能导致滥用堕胎的情况出现。

著名心理学家弗洛伊德曾经警告过,“当社会对生命不再尊重时,道德风险将会无处不在。

”。

此外,废除禁止堕胎法可能会导致人口问题和社会稳定问题。

如果堕胎变得普遍和合法,可能会导致人口减少和老龄化问题加剧,从而影响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著名经济学家马尔萨斯曾经指出,“人口问题是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堕胎合法化可能会加剧人口问题。

”。

综上所述,废除禁止堕胎法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需要综合考虑生命、道德、社会稳定等多方面因素。

希望能够通过深入的讨论和研究,找到一个既能保护妇女权利,又能尊重生命和社会稳定的解决方案。

是否应该废除禁止堕胎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废除禁止堕胎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废除禁止堕胎辩论辩题。

首先,我们应该尊重女性的自主权利。

堕胎是一个极其私人的决定,应该由女性自己来做出。

禁止堕胎会剥夺女性的自主权利,违反了人权和个人自由的原则。

正如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鲁斯·巴德·金斯伯格所说,“决定是否要生育,决定何时生育,决定如何生育,这是女性的基本权利。

”。

其次,堕胎合法化可以保护妇女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如果堕胎被禁止,妇女可能会寻求非法的堕胎手术,这将增加她们的健康风险。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数据,全球每年有近2.5万名妇女因非法堕胎而死亡。

因此,合法化堕胎可以保护妇女的生命和健康。

最后,堕胎合法化可以减少社会问题。

许多研究表明,合法化堕胎可以减少非婚生育率和青少年怀孕率,有利于家庭稳定和社会和谐。

同时,合法化堕胎也可以减少贫困家庭和单亲家庭的数量,有利于社会的发展和稳定。

反方观点,不应该废除禁止堕胎辩论辩题。

首先,堕胎违反了道德和伦理原则。

堕胎是结束一个生命,这是对生命权的侵犯。

正如英国作家乔治·奥威尔所说,“堕胎是对弱者的暴力。

”我们应该保护每个人的生命权,包括胎儿。

其次,堕胎会对社会价值观产生负面影响。

合法化堕胎会传递出一种错误的信息,即生命不值得珍惜。

这可能导致更多的不负责任的性行为和怀孕,加剧社会道德沦丧和家庭破裂的问题。

最后,堕胎合法化可能导致滥用和不负责任的行为。

如果堕胎变得太容易,人们可能会滥用这一权利,甚至将其作为一种避孕手段。

这将对社会秩序和道德产生负面影响。

综上所述,虽然废除禁止堕胎辩论辩题有其合理性,但我们也不能忽视堕胎所涉及的道德、社会和伦理问题。

我们需要在尊重女性权利的同时,寻求更全面的解决方案,以平衡个人权利和社会责任。

关于堕胎的辩论文章

关于堕胎的辩论文章
堕胎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一直以来都存在着激烈的辩论。

支持者认为堕胎是女性的权利,而反对者则认为堕胎是对生命的侵犯。

在这个问题上,双方都有着坚定的立场和理由。

支持堕胎的人认为,堕胎是女性的权利。

他们认为,女性应该
有权利决定自己的身体和生育。

堕胎可以帮助那些无法承担孩子的
女性避免不必要的负担,保护她们的生活和职业发展。

此外,他们
认为,堕胎是一种私人选择,政府和社会不应该干涉个人的决定。

然而,反对堕胎的人则认为,堕胎是对生命的侵犯。

他们认为,胎儿也有权利生存,堕胎是对无辜生命的剥夺。

他们强调,堕胎是
一种道德和伦理问题,不应该被轻易对待。

此外,他们担心堕胎合
法化会导致滥用和不负责任的行为,对社会产生负面影响。

在这个问题上,双方都有着自己的理由和立场。

支持者强调女
性的权利和自主选择,而反对者则强调生命的尊严和价值。

然而,
无论是支持还是反对,我们都应该尊重他人的观点,尊重他人的选择。

同时,我们也应该寻求更多的讨论和理解,努力寻找一个更加
公正和合理的解决方案。

毕竟,这个问题涉及到生命和权利,需要我们慎重对待。

是否应该禁止堕胎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禁止堕胎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禁止堕胎辩论。

首先,堕胎是一种伦理和道德问题,而不是简单的个人选择。

堕胎会导致胎儿的死亡,这是一种不可逆转的结果,因此应该受到限制和监管。

正如英国作家乔治·奥威尔所说,“自由不是让人们为所欲为,而是让人们做正确的事情。

”这表明自由应该受到一定的限制,特别是当它牵涉到生命的问题时。

其次,堕胎对女性的身体和心理健康都会造成伤害。

据美国心理学家玛格丽特·梅恩指出,堕胎会给女性带来长期的心理压力和心理创伤,甚至导致严重的心理健康问题。

因此,为了保护女性的身心健康,应该禁止堕胎。

最后,堕胎也对社会产生负面影响。

堕胎会导致人口减少,从而影响国家的人口结构和劳动力资源。

同时,堕胎也会引发道德和伦理问题的争议,导致社会的分裂和不稳定。

因此,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应该禁止堕胎。

反方观点,不应该禁止堕胎辩论。

首先,堕胎是女性的基本权利,作家玛格丽特·艾特伍德曾说过,“堕胎是女性的权利,而不是道德问题。

”这表明堕胎是女性的自主选择,应该受到尊重和保护。

其次,堕胎是一种医疗行为,应该由专业医生来决定和实施。

禁止堕胎会导致非法堕胎的增加,从而增加女性的健康风险。

据世界卫生组织的数据显示,非法堕胎是全球女性死亡的主要原因之一。

因此,为了保护女性的健康和生命安全,不应该禁止堕胎。

最后,堕胎也是一种避免社会问题的手段。

例如,如果一个女性无法承担孩子的抚养和教育,堕胎可以避免给孩子带来不幸和困苦。

因此,堕胎也可以被视为一种社会责任和道德选择。

综上所述,堕胎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应该从多个角度进行思考和讨论。

正方和反方都有各自的理由和观点,但最终的解决方案应该是尊重女性的选择权,同时保护女性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是否应该禁止堕胎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禁止堕胎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禁止堕胎辩论。

首先,堕胎是一种违背道德和伦理的行为,它侵犯了胎儿的生存权利。

伦理学家康德曾经说过,“人是目的本身,而不是手段。

”这句话可以引申为,胎儿也是一个有尊严和价值的个体,不应该被当做可以随意处理的物品。

因此,堕胎不仅侵犯了胎儿的权利,也违反了人类的基本伦理原则。

其次,堕胎对女性身体和心理健康都会造成严重的伤害。

堕胎手术可能会导致一系列的并发症,对女性的身体造成不可逆的损害。

而且,许多女性在堕胎后会陷入长期的心理困扰和内心的痛苦之中。

心理学家弗洛伊德曾经说过,“在人的一生中,最大的痛苦莫过于失去一个孩子。

”这句话表达了堕胎对女性心理健康的严重影响。

最后,堕胎对社会稳定和人口结构也会产生不利影响。

如果堕胎不受限制,将导致人口的大量减少,对社会经济和人口结构都会造成严重的影响。

因此,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和人口的健康发展,应该禁止堕胎辩论。

反方观点,不应该禁止堕胎辩论。

首先,堕胎是女性的生育权利,应该受到尊重和保护。

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鲁斯·韦德曾经说过,“女性的生育权利是她们的基本权利,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这句话表达了堕胎是女性的基本权利,政府不应该干涉女性的生育选择。

其次,堕胎是一种个人的选择,政府不应该干涉个人的私人决定。

哲学家约翰·斯图尔特·密尔曾经说过,“每个人都有权利追求自己的幸福,只要不侵犯他人的权利。

”这句话表达了个人的自由选择权应该受到尊重和保护,政府不应该干涉个人的私人决定。

最后,堕胎对一些特殊情况下是必要的,比如孕妇的生命受到威胁,或者胎儿有严重的先天疾病。

在这些情况下,堕胎是保护孕妇和胎儿的唯一选择。

因此,政府不应该禁止堕胎辩论,而是应该为堕胎提供合法和安全的环境。

综上所述,虽然堕胎是一个复杂而敏感的话题,但是从女性的生育权利、个人选择自由和特殊情况下的必要性来看,不应该禁止堕胎辩论。

政府应该尊重和保护女性的生育权利,同时为堕胎提供合法和安全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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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迪思·贾维斯汤姆森:堕胎的防御从哲学与公共事务,卷。

1,没有。

1(秋季1971)。

(转载于“干预与反思:基本问题在医学伦理,”5个版,编辑罗纳德·曼森(贝尔蒙特1996年第沃兹沃思),页69-80。

)多数反对堕胎,依赖的前提是胎儿是一个人,一个人,从受孕的那一刻。

前提是争论了,但是,我认为,不是很好。

举个例子来说,最常用的参数。

我们被要求要注意,一个人从受孕至出生到童年即发展是连续的; 那么它是说,要划清界限,选择在这个发展的一个点,并说:“这点之前的东西不是一个人,这一点它是一个经过的人”是使任意选择,为此,选择在没有充分的理由可以给事物的本质。

得出的结论是胎儿。

或无论如何,我们最好说是,一个人从受孕的那一刻。

但这个结论并不遵循。

类似的事情可能会说,大约一个橡子的发展成为橡树,它不遵循橡子是栎树,或者说我们最好说他们是。

这种形式的论点,有时被称为“滑坡参数” - 这句话也许是不言自明的- 它是令人沮丧的是对堕胎反对者依靠他们如此严重,缺乏自觉性。

我倾向于同意,但是,在胎儿的发育“画线”的前景看起来暗淡。

我倾向于还认为,我们也许不得不承认,胎儿已经成为人类的人在出生之前好。

事实上,它作为一个惊喜,当一个首先学习如何在生命的早期就开始收购人性化的特点。

由第十周,例如,它已经具备了脸部,手臂和少,手指和脚趾; 它有内脏器官和大脑活动检测。

在另一方面,我认为前提是假的,胎儿不是一个人从受孕的那一刻。

新近受精卵,细胞植入新丛,不再是一个人比一个橡子是一棵橡树。

但我不会讨论任何这一点。

对于在我看来是非常感兴趣的问发生了什么如果,只是就事论事,我们允许的前提下。

怎么样,确切地说,是我们应该得到从那里得到的结论是堕胎在道德上是不允许的?堕胎反对者通常花费其大部分时间确定胎儿是一个人,而且几乎随时随地解释从那里到流产不能允许的步骤。

也许他们认为步太简单而明显的,需要许多注释。

或者相反,他们都仅仅是经济的说法。

许多人谁捍卫堕胎依赖的前提是胎儿不是一个人,但只有一点点的组织,这将成为一个人在出生时; 为什么付出更多的参数比你有什么打算?不管如何解释,我建议他们采取的步骤是既不容易,也不明显,这要求仔细审查比它通常给出,而当我们这样做给它这样仔细观察,我们会感到倾向于拒绝它。

我建议,那么,我们给予胎儿是一个人从受孕的那一刻。

怎样说法何去何从?事情是这样的,我要了。

每个人都有生命权。

所以胎儿有生命权。

毫无疑问,母亲有权决定在对她的身体会发生什么事情的权利; 每个人都会恩准。

但可以肯定一个人的生命权更强大,比母亲的决定权在和她的身体会发生什么更严格,所以胜过它。

所以胎儿可能不会被杀死; 流产,可能无法进行。

这听起来很有道理。

但现在让我问你想象的。

你在早晨醒来,发现自己背靠背在床上用一种无意识的小提琴家。

一位著名的小提琴家不省人事。

他被发现有致命的肾脏疾病,以及音乐爱好者协会已经详细讨论了所有可用的医疗记录,发现你一个人有正确的血型帮助。

因此,他们绑架了你,昨晚的小提琴家的循环系统被插入到你,让你的肾脏,可用于从他的血液,以及你自己的提取毒物。

医院的主任现在告诉你,“你看,我们深表歉意音乐爱好者协会这样做是为了你- 我们绝不会允许它,如果我们事先知道但尽管如此,他们做到了,而小提琴就是现在。

插入你要拔掉你会杀了他。

不过没关系,这只是九个月。

届时他将有他的病痊愈,而且可以安全地从你拔掉。

“它是在道德上有义务在你来加入这种情况呢?毫无疑问,如果你做的是很不错的你,一个大善人。

但你要答应呢?如果它是在9个月,但9年?或更长一些呢?如果有什么医院的主任说。

“真倒霉,我同意。

但现在你必须留在床上,用插入你的小提琴家,为你的余生,因为记住这一点。

所有的人都有生命权,以及小提琴家是人。

授你有权利决定在和你的身体会发生什么,但一个人的生命权远远超过你的决定权在和你的身体会发生什么,所以你永远不能从他的不插电“。

我想象你会认为这是大逆不道,这表明东西真的是错我刚才提到,合理的冠冕堂皇的说法。

在这种情况下,当然,你被绑架了,你没有志愿者的插入小提琴手到肾脏的运作。

可那些谁反对堕胎对我所述的理由破例为因强奸怀孕?当然可以。

他们可以说,人都有生命权,只有当他们没有来,因为强奸罪成存在; 或者可以说,所有的人都有生命权,但有些人少的生命权比其他人,特别是那些谁进来,因为强奸罪成存在少。

但是,这些语句有一个相当不愉快的声音。

当然,你是否有生活可言,或有多少呢你,不应该打开的是否是强奸的产物的问题的权利的问题。

而事实上,谁反对堕胎我提到地面上的人不作这种区分,因此不要在强奸案破例。

他们也不破例在其母亲有花九个月她怀孕在床的情况下。

他们会同意,将是一大遗憾,并很难对母亲; 但都是一样的,所有的人都有生命权,胎儿是一个人,依此类推。

我怀疑,事实上,他们不会破例在其中,奇迹般的是,怀孕去9年,或母亲的生命,即使是休息的情况下。

有的甚至不会破例在其中继续怀孕可能缩短母亲的生命的情况下,他们把人工流产作为甚至不允许挽救母亲的生命。

这种情况下,是时下非常罕见的,流产很多对手不接受这种极端的观点。

都是一样的,这是开始的好地方:一些兴趣点出来就到了。

1。

让我们致电认为堕胎是不允许的,即使挽救母亲的生命“的极端的观点。

”我想第一,它不从我前面提到的不添加一些比较强大的处所的说法发出建议。

假设一个女人怀孕了,现在得知她有心脏状况,这样,如果她保持的宝宝足月她会死。

有什么可以为她做什么?胎儿,是生活,但作为母亲是一个人过,所以有她对生活的权利。

想必他们有平等的生命权。

它应该如何走出来的堕胎可能不会被执行?如果母亲和孩子都有平等的生存权利,我们不应该或许抛硬币?还是应该加入到母亲的生命权她有权决定在和她的身体,而大家似乎随时准备给予发生的事情- 她的权利的总和抵销现在胎儿的生命权?这里最熟悉的参数如下。

我们被告知,执行堕胎将他直接杀人的孩子,而什么也不做就不会杀死母亲,但只有任其自生自灭。

此外,在杀死孩子,是会被杀死一个无辜的人,对孩子没有犯罪,而不是针对他的母亲去世。

然后有多种方式,其中这可能会持续。

(1),但作为直接杀死一个无辜的人永远是绝对不允许的,堕胎可能无法执行。

或(2)直接杀死一个无辜的人是谋杀,杀人始终是绝对不允许的,堕胎可能无法执行。

或(3)作为一个人的责任直接杀死一个无辜的人,以避免比一个人的责任更严格,以保持一个人从死亡,流产,可能无法进行。

或(4)如果一个人的唯一的选择是直接杀死一个无辜的人,或让一个人死去,就必须让喜欢的人死去,因此堕胎可能不会被执行。

有些人似乎认为这些都不是必须添加如果结论是要达到进一步的处所,但是,他们从张女士一个无辜的人都有生存的权利随之而来。

但是,这在我看来是一个错误,或许表明这一点的最简单的方法就是带出,尽管我们一定要给予无辜的人都有生命权,通过(4)在(1)的论文全是假的。

采取(2)中,例如。

如果直接杀死一个无辜的人是谋杀,因此是不允许的,那么母亲的直接杀害无辜的人里面她是谋杀,因此是不允许的。

但它不能认真被认为是谋杀,如果母亲对自己进行堕胎,以挽救她的生命。

它不能认真地说,她必须避免,她必须被动地坐等她的死亡。

让我们再来看看你和小提琴家在那里,如果你是在床上与小提琴家,和医院的主任对你说,“这都是最令人痛心的,我深表同情,但你看这是放一个额外的压力对你的肾脏,你就死定了一个月内,但是你必须保持你在哪里都一样。

因为“拔出你会被直接杀死一个无辜的小提琴家,这就是谋杀,这是不允许的。

如果世界上任何事情都是真实的,那就是你没有杀人,你不要做什么是不允许的,如果你达到约到你的背部和拔出自己从那个小提琴家,以挽救你的生命。

注意在流产著作的主要重点一直放在什么第三方可能会或可能不会在回答这样做,从一个女人堕胎的请求。

这是一种方式可以理解的。

事情都是因为他们,也没有多少女人可以放心地做中止自己。

所以问的问题是什么是第三方可以做的,什么样的母亲可以这样做,如果是提出来了,如果推导出,几乎在事后,从它的结论是第三方可以做。

但在我看来,对待此事以这种方式拒绝给予该人很有地位是如此坚定地坚持对胎儿的母亲。

因为我们不能简单地读出一个怎样的人可以做从什么第三方可以这样做。

假设你有一个成长中的孩子提出自己被困在一个小房子。

我的意思是一个非常小的房子,和一个快速成长中的孩子- 你已经靠在房子的外墙和你会被压死了几分钟。

在另一方面,孩子会不会被压死; 如果不采取任何措施来阻止他成长,他会受到伤害,但最终他会简单地爆开了房子,走出一个自由的人。

现在,我非常明白,如果一个旁观者是说。

“有,我们能为你做什么,我们无法在您的生活和他之间做出选择,我们不能对那些决定谁是生活,我们不能干涉。

”但不能得出结论,你也可以什么都不做,你不能攻击它救你的命。

然而无辜的孩子可能是,你不必被动等待,而它击碎你的死亡也许是孕妇隐约觉得有房子的状态,这是我们不允许的自卫权。

但如果女人房子的孩子,应该记住的是,她是谁的人安置它。

我也许应该停下明确地说,我不是说,人们做任何事情任何挽救他们的生命权。

我认为,更确切地说,有剧烈的限制自卫的权利。

如果有人威胁你死,除非你在折磨别人的死亡,我想你没有这个权利,甚至挽救你的生命,这样做。

但正在考虑这里的情况是非常不同的。

在我们的例子中,只有两个人参与,一是他的生命受到威胁,和一个谁威胁了。

两者都是无辜的:谁是威胁一个不受到威胁,因为任何过错,谁威胁不会因为任何故障威胁。

出于这个原因,我们可能会觉得我们外人不能干涉。

但此人扬言即可。

总之,女人一定能捍卫她的生命通过对未出生的孩子带来给它的威胁,即使这样做会涉及到它的死亡。

这说明不仅通过(4)在(1)的论文是假的; 它也表明,流产的极端的观点是错误的,所以我们不需要拉票到达它从我在开始时提到的论点其他任何可能的方式。

2。

在极端的观点当然可以被削弱说,虽然堕胎是允许的救母亲的生命,它可能不会被第三方只能由母亲自己执行,但。

但是,这不可能是正确的要么。

对于我们要记住的是,母亲和未出生的孩子不喜欢两名租户在一个小房子里面有,由一个不幸的错误,出租给两个:母亲拥有该房子。

她做的事实增加了推导,母亲可以从这样的假设上的第三方无能为力无能为力的冒犯。

但它确实比这更多:它使人们对这样的假设上的第三方无能为力明亮的光线。

当然,它让我们看到,第三方谁说:“我不能与你选择”是欺骗自己,如果他认为这是公正性。

如果琼斯发现并固定在一定的大衣,他需要让他从冻结,但史密斯也需要让他冻结,那么它是不是公正,说:“我可以不是你的选择”时,史密斯拥有外衣。

妇女们说了一遍,并再次“这个身体是我的身体!”他们有理由感到愤怒,有理由认为它已经像喊进风。

史密斯,毕竟是不大可能保佑我们,如果我们对他说,“当然,这是你的外衣,有人会授予它是,但没有人可以你和琼斯之间选择谁是有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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