堕胎与生命尊严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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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是否应该有权选择堕胎辩论辩题

女性是否应该有权选择堕胎辩论辩题

女性是否应该有权选择堕胎辩论辩题正方辩手观点:女性应该有权选择堕胎女性应该有权选择堕胎,这是为了保障女性的身体自主权和生育自由。

首先,堕胎是女性对自己身体的一种保护和自主决策,她们有权决定是否要承担育儿的责任。

正如英国作家弗吉尼亚·伍尔夫所说:“女性的身体是她们的自由之地。

”女性应该有权决定是否要继续怀孕,这是对她们身体自主权的尊重。

其次,堕胎合法化能够减少非法堕胎的发生,保护女性的生命安全。

据统计,非法堕胎是导致许多女性死亡的原因之一。

如果堕胎合法化,女性可以在安全的环境下进行手术,减少了手术风险和并发症的发生。

正如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鲁思·贝德·金斯伯格所言:“堕胎合法化是为了保护女性的健康和生命。

”此外,堕胎合法化也能够减少贫困和社会问题的发生。

许多女性可能由于各种原因无法承担育儿的责任,如果被迫生下孩子,可能会陷入贫困和社会边缘化。

而堕胎合法化可以让女性在一定程度上控制自己的生育,避免了过早或无准备的生育所带来的负面影响。

正如美国前第一夫人米歇尔·奥巴马所说:“女性应该有选择的权利,这样她们才能更好地为自己和家庭做出决策。

”反方辩手观点:女性不应该有权选择堕胎女性不应该有权选择堕胎,因为堕胎违背了人类生命的伦理和道德原则。

首先,堕胎是对无辜生命的剥夺和侵犯。

从受精卵开始,胚胎就具有了人类的基因和生命潜能,堕胎等同于结束了一个生命的存在。

正如美国前总统罗纳德·里根所说:“堕胎不是权利,而是结束一个生命。

”其次,堕胎违背了社会的责任和道德观念。

社会应该为保护和关爱弱势群体,而胎儿无法自我保护,是最弱小的一群。

堕胎将会导致社会对生命的轻视和不负责任的态度。

正如天主教教宗方济各所言:“堕胎是对最弱小和最无辜的存在的背叛。

”此外,堕胎也会对女性的身心健康造成伤害。

许多研究表明,堕胎会对女性的身体产生长期影响,包括生育能力下降、精神压力增加等。

堕胎并不能解决女性面临的实际问题,反而可能带来更多的负面影响。

是否应该推行全面禁止堕胎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推行全面禁止堕胎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推行全面禁止堕胎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推行全面禁止堕胎。

首先,堕胎是一种违背道德和人类尊严的行为。

众所周知,堕胎是结束胎儿生命的行为,这是对生命的不尊重和侵犯。

正如伟大的人权活动家马丁·路德·金所说,“任何国家的生活水平,都可以从它对待妇女和儿童的方式看出来。

”推行全面禁止堕胎可以保护妇女和儿童的权益,保护人类尊严。

其次,堕胎会对妇女的身体和心理健康造成严重影响。

据统计,堕胎后妇女可能会面临生育能力下降、子宫内膜破裂、子宫粘连等一系列健康问题。

而且,堕胎也会给妇女心理带来巨大的负担,长期的心理创伤会影响妇女的生活质量。

因此,为了保护妇女的健康,应该全面禁止堕胎。

最后,堕胎也会对社会产生负面影响。

堕胎会导致人口减少,从而影响国家的人口结构和劳动力资源。

而且,堕胎也可能会导致家庭破裂,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

因此,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应该全面禁止堕胎。

反方观点,不应该推行全面禁止堕胎。

首先,堕胎是妇女的权利。

作为女性,妇女应该有权利决定自己的身体和生育。

正如著名女权主义者格蕾丝·哈珀所说,“堕胎是一种女性权利,是女性对自己身体的自主权。

”全面禁止堕胎将剥夺妇女的权利,限制了她们的自由选择。

其次,堕胎是对贫困和社会不公的一种补偿。

在一些贫困地区,妇女可能因为经济原因无法承担生育和抚养孩子的费用,堕胎成为她们的唯一选择。

全面禁止堕胎将使这些妇女陷入更加困境,加剧社会的不公和贫困问题。

最后,堕胎合法化可以减少非法堕胎的发生。

据统计,全面禁止堕胎会导致非法堕胎的增加,这将给妇女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带来威胁。

因此,堕胎合法化可以保护妇女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综上所述,全面禁止堕胎将侵犯妇女的权利,加剧社会不公,增加非法堕胎的风险。

因此,不应该推行全面禁止堕胎。

后现代视域下的生命伦理学:堕胎问题之我见

后现代视域下的生命伦理学:堕胎问题之我见

后现代视域下的生命伦理学:堕胎问题之我见堕胎问题是后现代生命伦理中的一个热点话题,同时也是一个带有浓郁的西方色彩的普遍问题,在全球的许多国家和地区堕胎并没有引起很大的争议和异议,但在欧洲地区,尤其是在美国,对堕胎的争论却是十分激烈。

一方认为,人的生命是开始于母亲受孕的那一时刻,生命是神圣的,主张“重生命”,因此极力反对堕胎行为;另一方则认为,堕胎是女性的自由选择,是女人的权利,应该“重选择”,因此支持堕胎行为。

双方各执一词,不分上下,没能达成一个共识。

从双方的争论焦点我们可以看出,堕胎问题实质上是一个关系到“人是什么”的关键问题,是涉及人们对人类生命以及道德地位的理解与界定的问题,因此,人们对此问题的研究探讨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标签:生命伦理;堕胎;生命权;选择权一、文献综述生命伦理学具有浓厚的后现代气息。

生命伦理学是20世纪60—70年代在西方兴起的一门边缘学科,自这门学科产生以来,它就以研究对象之特殊、范围之广阔、研究方法之多样而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目前,生命伦理学尚没有建立一个属于自己的独立的理论研究体系,它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已经逐渐吸收了各种有利于自己成长的理论。

随着社会的发展,传统文化已经解决不了科学技术高度发展所带来的一系列经济、文化、环境等问题,这些问题的不断凸显使人们对传统文化的批判越来越激烈,终于在20 世纪60 年代诞生了后现代主义思潮。

西方传统文化的特点是提倡理性、重视中心、维系结构、尊重历史等等;而后现代主义则反其道而行之,以逆向思维分析方法极力推崇边缘、平俗、解构、非理性、历史断裂等等。

后现代主义文化一经产生,就以它非凡的创造力代替了那些前现代曾被奉为经典的矫揉造作的伦理著述,为生命伦理学研究问题提供了新的理论探索之路。

后现代是对科技、理性的深刻反思,它为生命伦理学提供了很多启示。

中国没有西方社会那么浓重的宗教背景和宗教氛围,在我国,堕胎被看作很私人的问题,堕胎一直是比较自由的。

堕胎与生命尊严之我见

堕胎与生命尊严之我见
临床 伦 理
医学与哲学( 人文社会 ̄ )01 1 月第 3 21 年 2 2卷第 1 期 总第 42 2 4 期
堕胎 与 生命 尊严 之 我 见
权麟春①
摘 要 : 生 命 伦 理 学领 域 , 的 生 命 与 人 的 尊 严 是 最 基 本 的 问题 。 堕 胎 不 是 简 单 地 终 止 一 个 受 精 卵 、 个 接 合 子 , 在 人 一 实施 一
中图分类号 : 02 R一 5 文 献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0 2 7 2 2 1 ) 2 0 1 O 10 —0 7 (0 1 1 —0 2 一 3
My Viw o o to n g i fLie QUAN n c u . Z n c e g C le e o o t h n r lUn v riy, e n Ab rin a d Dint o f y Li —h n e g h n o lg f S uh C ia Noma ie st
堕胎 即人 工 流 产 , 指 用 人 工 方 法 终 止 妊娠 , 避 孕 失 败 或 是 是
不 合 理 妊 娠 的 补救 性 节 育 措 施 , 孕 妇 经过 审 慎 考 虑 之 后 , 是 自动
请求 医生使用人工 方法去掉子宫 内的胎儿 。但堕胎 不是简 单地
终 止 一 个 受 精 卵 、 个 接 合 子 (y oe 、 一 z g t) 一个 微 小 的 细 胞 球 , 是 而
值 诉 求 在 道 德 实 践 中就 转 化 为 作 为 人 权 的 祛 弱 权 _ 。确 立 祛 弱 2 ] 权在生命伦理学 中的基 础地位 , 祛弱权 的视角 反思 、 视 、 从 审 研 究 生 命 伦 理 学 视 域 中 的 人 权 冲 突 问 题 , 为 生 命 伦 理 学 的 研 究 将

是否应该禁止堕胎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禁止堕胎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禁止堕胎辩论辩题
正方观点,应该禁止堕胎辩论。

首先,堕胎是一种伦理和道德问题,它涉及到生命的存在和价值。

从道德的角度来看,堕胎违背了对生命的尊重和保护。

正如伊
曼纽尔·康特所说,“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

”每个人都有权利
享有生命,堕胎剥夺了这种权利,因此应该被禁止。

另外,堕胎也
会对女性的身体和心理造成伤害,长期的堕胎行为会导致女性的身
体健康受到影响,甚至导致不孕不育等问题。

因此,从保护女性身
体健康的角度来看,也应该禁止堕胎。

反方观点,不应该禁止堕胎辩论。

首先,堕胎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禁止堕胎只会导致非法堕
胎的增加,从而增加了女性的身体健康风险。

正如罗伯特·弗罗斯
特所说,“如果堕胎是非法的,那么只有穷人才会受到伤害。

”因此,应该保持堕胎的合法性,通过法律手段来规范和管理堕胎行为,从而保护女性的身体健康和权利。

另外,堕胎也是女性的自主权利,女性应该有权利自主决定自己的身体和生育权利。

禁止堕胎会剥夺
女性的自主权利,违背了性别平等的原则。

综上所述,应该禁止堕胎的观点在道德、伦理和保护女性身体健康的角度上有充分的理由,而不应该禁止堕胎的观点则从社会管理和女性自主权利的角度上有其合理性。

因此,这一辩题应该被允许进行辩论,以便更好地探讨和解决这一复杂的社会问题。

生命伦理学中的堕胎与安乐死

生命伦理学中的堕胎与安乐死

生命伦理学中的堕胎与安乐死生命伦理学是研究人类生命的道德与伦理问题的学科,其中两个备受争议的议题是堕胎和安乐死。

这两个问题涉及到人类生命的价值、尊严和权利,引发了广泛的讨论和争议。

本文将探讨这两个议题,并从伦理学的角度来思考它们的道德性。

首先,让我们来讨论堕胎。

堕胎是指在胚胎或胎儿发育过程中,通过人工手段终止妊娠。

堕胎的道德性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因为它涉及到生命的起源和价值。

一方面,一些人认为堕胎侵犯了胎儿的生命权利,因为胎儿也是一个具有生命的个体。

他们主张保护胎儿的生命,认为堕胎是一种道德上错误的行为。

另一方面,一些人认为堕胎是女性的权利,她们应该有权决定自己的身体和生育。

他们认为,堕胎是一种合法的选择,可以帮助女性解决一些困难的问题,比如未婚怀孕或医学上的问题。

然而,在伦理学中,我们需要考虑的不仅仅是个体的权利,还需要考虑到社会和道德的整体利益。

堕胎的合法性和道德性应该基于对整个社会的影响进行综合考虑。

例如,堕胎对于减少非计划生育和控制人口增长可能是有益的。

此外,堕胎也可以减少一些女性在面临困难选择时的痛苦和痛苦。

然而,我们也不能忽视堕胎对胎儿的伦理影响。

虽然胎儿在早期阶段可能没有自我意识和感知能力,但它仍然是一个潜在的生命,值得被尊重和保护。

接下来,让我们来讨论安乐死。

安乐死是指在终末期疾病或不可逆疼痛状态下,通过医疗手段帮助患者结束生命。

安乐死的道德性同样是一个复杂的问题。

一方面,一些人认为安乐死是一种人道的选择,可以帮助患者摆脱无尽的痛苦和痛苦。

他们主张尊重患者的自主权和尊严,认为患者有权选择自己的生死。

另一方面,一些人认为安乐死是对生命的侵犯,因为它违背了人类生命的固有价值和尊严。

他们认为,医生的职责是治疗和护理患者,而不是结束他们的生命。

然而,在伦理学中,我们需要考虑到患者的利益和尊严。

安乐死可能是一种合理的选择,当患者面临无法忍受的痛苦和痛苦时。

尊重患者的自主权和尊严是医疗伦理的基本原则之一。

关于堕胎的辩论文章

关于堕胎的辩论文章

关于堕胎的辩论文章
堕胎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一直以来都存在着激烈的辩论。

支持者认为堕胎是女性的权利,而反对者则认为堕胎是对生命的侵犯。

在这个问题上,双方都有着坚定的立场和理由。

支持堕胎的人认为,堕胎是女性的权利。

他们认为,女性应该
有权利决定自己的身体和生育。

堕胎可以帮助那些无法承担孩子的
女性避免不必要的负担,保护她们的生活和职业发展。

此外,他们
认为,堕胎是一种私人选择,政府和社会不应该干涉个人的决定。

然而,反对堕胎的人则认为,堕胎是对生命的侵犯。

他们认为,胎儿也有权利生存,堕胎是对无辜生命的剥夺。

他们强调,堕胎是
一种道德和伦理问题,不应该被轻易对待。

此外,他们担心堕胎合
法化会导致滥用和不负责任的行为,对社会产生负面影响。

在这个问题上,双方都有着自己的理由和立场。

支持者强调女
性的权利和自主选择,而反对者则强调生命的尊严和价值。

然而,
无论是支持还是反对,我们都应该尊重他人的观点,尊重他人的选择。

同时,我们也应该寻求更多的讨论和理解,努力寻找一个更加
公正和合理的解决方案。

毕竟,这个问题涉及到生命和权利,需要我们慎重对待。

对堕胎宝宝的忏悔文简短

对堕胎宝宝的忏悔文简短

对堕胎宝宝的忏悔文简短
尊敬的宇宙间一切神圣的存在,我深感愧疚与忏悔。

我写下这篇文字,是为了向那些在我无知或冷漠中逝去的生命表示最真诚的道歉。

回想起我曾做出的选择,我为自己的轻率和自私感到深深的懊悔。

在那个关键的时刻,我没有给予那个尚未成形的小生命应有的尊重和爱护。

我忽略了他的存在,忽视了他即将成为一个独立的、有价值的生命的可能性。

我忽略了他的权利,包括生存的权利和得到爱的权利。

我意识到,每一个生命,无论大小,都充满了神圣和尊严。

他们的存在不仅仅是为了满足我们的需要,而是他们本身就是一种价值,一种权利。

我们没有任何权力去剥夺他们的生命,无论我们的理由有多么充分。

现在,我深深地为我的错误感到忏悔。

我请求那个未曾谋面的宝宝的原谅,也请求所有神圣存在的宽恕。

我愿意承担起我应得的一切后果,并尽我所能去弥补我的错误。

我将以行动去证明我的悔过。

我将积极地宣传生命的尊严和价值,反对任何形式的堕胎行为。

我将尽我所能去帮助那些需要帮助的生命,无论他们是在母体内,还是已经来到了这个世界。

我将以爱和尊重去对待每一个生命,无论他们的大小和形态。

最后,我再次向那个未曾谋面的宝宝表示最诚挚的歉意和忏悔。

我希望他能在某个地方找到安宁和幸福,也希望我的悔过能得到他的宽恕。

我也希望所有读到这篇文字的人,能够从中得到启示,尊重每一个生命,珍视每一个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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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伦理医学与哲学(人文社会医学版)2011年12月第32卷第12期总第442期Medicine and Philosophy(Humanistic &Social Medicine Edition),Dec 2012,Vol.32,No.12,Total No.442 21 堕胎与生命尊严之我见权麟春①摘要:在生命伦理学领域,人的生命与人的尊严是最基本的问题。

堕胎不是简单地终止一个受精卵、一个接合子,实施一个小手术,而是一个道德问题,是对生命权的否定,是对生命尊严的否定。

杀害一个无辜的生命体,在道德上是完全错误的。

从“亲生命派”层面审视我国的堕胎政策,应制定有关的法律加以限制,禁止堕胎与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并不矛盾。

关键词:堕胎,尊严,道德中图分类号:R-0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0772(2011)12-0021-03My View on Abortion and Dignity of Life QUAN Lin-chun.Zengcheng College of South China Normal University,Guangzhou511363,ChinaAbstract:In the field of bioethics,the human life and the dignity are the most basic problems.Abortion is not simply tak-ing off a germ cell,a zygote,or performing a small operation,but a moral question,which means denying the right of lifeand the dignity of life.Killing an innocent organism is completely wrong from the angle of morality.From“pro-life”carefully examines the policy of abortion in China,to protect women’s rights and interests,should make the related law toforbid the abortion,because it is illegal.Banning abortion and the family planning policy of China is not contradictory.Key Words:abortion,dignity,morality1 “堕胎”之争堕胎即人工流产,是指用人工方法终止妊娠,是避孕失败或不合理妊娠的补救性节育措施,是孕妇经过审慎考虑之后,自动请求医生使用人工方法去掉子宫内的胎儿。

但堕胎不是简单地终止一个受精卵、一个接合子(zygote)、一个微小的细胞球,而是一个伦理道德问题。

目前,堕胎备受争论,各执一词,有三种不同的观点:亲生命派(Pro-Life)即禁止堕胎、亲选择派(Pro-Choice)即支持堕胎、尊重差异派(Respecting Differences)即走中间路线,旨在找到一个能够兼顾社会、孕妇及未出生婴儿三者权利的解决方案,可是最终还是落在孕妇的自主选择权上,倒向了亲选择派。

亲生命派强调的是未出生婴儿的生命权,亲选择派强调的是孕妇的自主选择权、隐私权。

亲选择派认为,堕胎只不过是一个普通的手术,是从孕妇身上去除一块组织,完全是个人的隐私。

胎儿不是人,不具有人的权利,不是一个道德问题。

特勒(Michael Tooley)是这个观点的维护者,他认为堕胎没有侵犯胎儿的生存权,不涉及道德问题。

沃伦(Mary Anne Warren)也认为,一个胎儿即使在它发育的最后阶段也不具有道德意义上的人的资格。

堕胎与反堕胎之争持续至今,孰赢孰输,难分伯仲。

2 胎儿是人堕胎争论的焦点是“胎儿是不是人”和“人的生命起源于何时”的问题。

在生命伦理学中,“胎儿是不是人”和“人的生命起源于何时”的问题就是本体论的问题,意味着人的标准的确立,胎儿要么是人,要么不是人。

按照彼德·辛格的观点,可以分为“人类物种的成员(member of the species Homo sapiens)”只要属于“人”这一物种的都是人,胎儿具有了“人”这个物种的特质。

简单地说“‘命主’就是表示有理性和自我意识的存在者。

”[1]然而,胎儿没有理性和自我意识,也就不是人。

人被分割成生物性的存在和理性的存在,生物性的存在可以任意处置,不需要道德①华南师范大学增城学院 广东广州 511363的理由,堕胎也就不需要理由。

生命的完整性被切割成了生物性和理性的碎片。

任丑认为,生命伦理学探讨的话题是以研究人的脆弱性、坚韧性为基点,人是集脆弱性与坚韧性于一体的人。

祛弱权是指没有任何一个人始终处在坚韧性状态,每一个人都不可避免地时刻处在脆弱性状态,祛除普遍的脆弱性的价值诉求在道德实践中就转化为作为人权的祛弱权[2]。

确立祛弱权在生命伦理学中的基础地位,从祛弱权的视角反思、审视、研究生命伦理学视域中的人权冲突问题,将为生命伦理学的研究提供一种新的尝试、新的方法。

堕胎基于孕妇和胎儿之间的冲突,具有脆弱性的胎儿内在地需要他者或某一主管对其脆弱性的肯定、尊重、帮助和保障,这种要求或主张为所有的人平等享有,特别是处在非同一般的极度脆弱性状态而无条件地享有祛弱权。

对于极度脆弱的胎儿来说,这是一种绝对优先的基本权利,孕妇必须保障胎儿的祛弱权,不能私自堕胎。

陈慧珍认为,作为描述人类基本存在状态的完整性[3]概念,“完整性(integrity)”意味着整体,是一种整全性的、纯洁的状态或品质,一种未受损伤、损毁的状态。

完整性的基本内涵包括两层涵义:一是由部分构成的整体处于完整的、不受损伤的状态(wholeness);二是这个整体具有从过去、现在到未来的连续发展的充分性、完全性(completeness)。

作为生命伦理学基本原则的完整性,不仅包括标志人之独特存在的心理连续存在,而且包括心理连续存在的必要载体———人之大脑和身体的连续存在。

它的主要对象是人之身心的统一性,以及对象的连续性不被侵害。

人的完整性与自我同一性之间有着重要的关联,一个人类生命有机体经历着出生、成长、成熟到死亡这样的线性生命过程。

所以,胎儿作为具有完整性的“人”的过去,是整个链条中必不可少的一环,连续性不容断裂,胎儿不能受到“虐待”,否则,完整性会遭到破坏。

从这个层面来说,胎儿是人,是无辜的人,杀死胎儿当然是错误的。

许志伟用宗教的概念“位格”诠释胎儿的权利,他对“胎儿只具有生物学意义的生命,可以发育成拥有一切特性的位格人,但不是现实的位格”观点进行了分析和批判,对“潜在堕胎与生命尊严之我见———权麟春医学与哲学(人文社会医学版)2011年12月第32卷第12期总第442期22 Medicine and Philosophy(Humanistic &Social Medicine Edition),Dec 2011,Vol.32,No.12,Total No.442位格(potential person)”和“具有潜力的位格(persons with po-tential)”作了区别[4]。

受精卵、胚胎、婴儿不是潜在位格,而是具有潜力的位格,本身就是位格,是位格人发育、生长、成熟的过程,在道德上胎儿与成人同样享有生命权和生命的尊严。

其实,人的道德地位始于受孕之时,美国和加拿大天主教医院联盟所采用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每一未出生的婴儿必须被视为人,从受孕那一刻起,他就拥有人的一切权利。

”从祛弱权、完整性、位格概念分析,可以得出,胎儿应被看做是一个完全的人,理应受到尊重,生命是神圣的,生命权不得予以剥夺,没有任何一项权利比人的生命更重要。

另外,没有一条明显的界限来分隔单细胞的接合子和它将变成的人,堕胎就是杀害一个无辜的生命体,在道德上是完全错误的,堕胎问题就是伦理道德问题。

3 堕胎是对生命尊严的否定强暴、母婴双危的堕胎除外,这些情况都是特例,特殊情况特殊处理,附加一些必要的条件可以允许堕胎。

因为胎儿若继续留在母体内,孕妇可能会有生命危险,或者胎儿严重畸形,将严重损害夫妇的身心健康。

因强奸而导致女性怀孕,如果不采取措施进行堕胎,对孕妇本身和将要生下的孩子是百害而无一利,站在道德的立场上是绝对不公平、不公正的。

除此之外的堕胎,就是对生命尊严的否定。

3.1 堕胎是对生命的否定恩格尔哈特认为,生命伦理学的最基本的道德原则是允许原则与行善原则。

“行善原则反映了人们对于共同追求良好生活和相互同情的兴趣,它是不妨被称作为福利道德和社会同情的观念的基础。

”[5]道德行为的目标是趋善避恶。

史怀泽认为善是保存和促进生命,恶是阻碍和毁灭生命。

敬畏生命、善待生命应当是生命伦理责任的核心。

从善出发,才能保持对生命纯粹的爱,无论是“生物物种成员”,还是“命主”,都要维护他们存在的理由,正是由于“善”的责任承诺,生命伦理学才有存在的合理性与合法性。

可见,对待生命的态度是检验人类伦理道德水准的合格线,是考量人类文明进步的标尺。

对于胎儿要勇于承担起自己的伦理责任,责任是对自己、对他人、对社会的一种态度,是一个文明社会的基本义务。

生命健康权包括生命权和健康权,生命权是自然人的生命安全不受侵犯的权利,任何人不得非法剥夺,是人之为人最基本的一项权利,任何一个生命都有存在的理由,都享有不可剥夺的生命尊严。

生命权不存在,其它权利无从谈起。

因此,我们要维护任何类型的生命存在。

贝尔蒙报告指出,有利原则是以合乎伦理的方式对待人,尊重他们的决定,保护他们不受伤害,使可能的受益最大化并且使可能的伤害最小化,努力保证他们的安康。

为此,要尊重他们的人格、行善,要体现程序和结果的公正。

把生命作为首要的价值给予特殊的保护,对危害生命和剥夺生命的行为予以最严厉的制裁。

健康权是生命权的延续,是公民享有的保持躯体生理机能正常、功能完善、精神和社会状态完好、不受任何伤害的权利。

生命健康权、安全权是不伤害和有利原则的集中体现。

人的生命是至高无上的,不得被伤害和践踏,丧失生命就等于丧失了一切。

人的健康受到损害,生命的质量和价值就会大打折扣,严重影响到学习、生活、工作、家庭和社会。

生命健康权是一种天赋人权,是与生俱来的权利,是公民享有和实现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

当生命健康权与其他权利发生冲突的时候,生命健康权毫无疑问居于首位。

堕胎是对生命权的剥夺,是对生命的彻底否定,没有了生命,其他权利正如“皮之不存,毛将焉附”的逻辑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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