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题名称:堕胎中的道德伦理问题
女性是否应该有权选择堕胎辩论辩题

女性是否应该有权选择堕胎辩论辩题正方辩手观点:女性应该有权选择堕胎女性应该有权选择堕胎,这是为了保障女性的身体自主权和生育自由。
首先,堕胎是女性对自己身体的一种保护和自主决策,她们有权决定是否要承担育儿的责任。
正如英国作家弗吉尼亚·伍尔夫所说:“女性的身体是她们的自由之地。
”女性应该有权决定是否要继续怀孕,这是对她们身体自主权的尊重。
其次,堕胎合法化能够减少非法堕胎的发生,保护女性的生命安全。
据统计,非法堕胎是导致许多女性死亡的原因之一。
如果堕胎合法化,女性可以在安全的环境下进行手术,减少了手术风险和并发症的发生。
正如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鲁思·贝德·金斯伯格所言:“堕胎合法化是为了保护女性的健康和生命。
”此外,堕胎合法化也能够减少贫困和社会问题的发生。
许多女性可能由于各种原因无法承担育儿的责任,如果被迫生下孩子,可能会陷入贫困和社会边缘化。
而堕胎合法化可以让女性在一定程度上控制自己的生育,避免了过早或无准备的生育所带来的负面影响。
正如美国前第一夫人米歇尔·奥巴马所说:“女性应该有选择的权利,这样她们才能更好地为自己和家庭做出决策。
”反方辩手观点:女性不应该有权选择堕胎女性不应该有权选择堕胎,因为堕胎违背了人类生命的伦理和道德原则。
首先,堕胎是对无辜生命的剥夺和侵犯。
从受精卵开始,胚胎就具有了人类的基因和生命潜能,堕胎等同于结束了一个生命的存在。
正如美国前总统罗纳德·里根所说:“堕胎不是权利,而是结束一个生命。
”其次,堕胎违背了社会的责任和道德观念。
社会应该为保护和关爱弱势群体,而胎儿无法自我保护,是最弱小的一群。
堕胎将会导致社会对生命的轻视和不负责任的态度。
正如天主教教宗方济各所言:“堕胎是对最弱小和最无辜的存在的背叛。
”此外,堕胎也会对女性的身心健康造成伤害。
许多研究表明,堕胎会对女性的身体产生长期影响,包括生育能力下降、精神压力增加等。
堕胎并不能解决女性面临的实际问题,反而可能带来更多的负面影响。
是否应该禁止堕胎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禁止堕胎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禁止堕胎辩论。
首先,堕胎是一个涉及伦理道德和人权的敏感话题,不应该成为公开辩论的议题。
堕胎是一个涉及到个人隐私和自主权利的问题,应该由个人自己和医生做出决定,而不是成为公众辩论的对象。
正如美国前第一夫人米歇尔·奥巴马曾经说过,“没有一个男人有权对妇女的身体作出决定。
”这表明堕胎是妇女自己的权利,不应该成为公众辩论的话题。
其次,堕胎的合法性已经在法律上得到确认,各国都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制度来管理堕胎问题。
因此,堕胎是否应该被禁止已经有了明确的法律规定,不需要再进行公开辩论。
正如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华德·戴维斯曾经说过,“法律已经明确规定了堕胎的合法性,这是一个经过深思熟虑的决定,不应该再进行争论。
”。
最后,禁止堕胎辩论可以避免对妇女的歧视和侵犯。
堕胎是妇女的权利,禁止堕胎辩论可以避免对妇女的身体和选择权利进行攻击。
正如联合国妇女署曾经指出,“堕胎是妇女的权利,任何形式的辩论都应该尊重妇女的选择权利。
”。
综上所述,堕胎是一个涉及到个人权利和法律规定的敏感话题,不应该成为公开辩论的议题。
禁止堕胎辩论可以避免对妇女的歧视和侵犯,也可以尊重个人的自主权利和隐私权。
因此,应该禁止堕胎辩论。
反方观点,不应该禁止堕胎辩论。
首先,堕胎是一个涉及到伦理道德和人权的重要话题,应该成为公开辩论的议题。
堕胎不仅仅是个人的选择,还涉及到社会和道德的责任。
正如英国作家乔治·奥威尔曾经说过,“自由就是让人说那些你不想听的话。
”这表明堕胎是一个需要公开辩论和讨论的话题,而不是被禁止的议题。
其次,堕胎的合法性并不意味着就不应该进行公开辩论。
堕胎的合法性是基于法律和政策的规定,但并不意味着就没有讨论的必要。
堕胎涉及到众多的社会问题,如性别平等、教育和社会服务等,这些问题需要通过公开辩论来解决。
正如美国前总统约翰·肯尼迪曾经说过,“在自由的社会里,辩论是解决问题的最好方式。
人工流产中的伦理问题浅谈

人工流产中的伦理问题浅谈【摘要】随着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人工流产已经被越来越多的人接受,一件看似简单的事情,可是我们是否想过其中的伦理道德问题?在人工流产的过程中什么做重要?如果我们一味地忽视,那么结果会怎样?科学在带来便利的同时,人类应该处于怎样的地位?是否可以抛弃伦理道德?本文着重探讨人工流产中的伦理道德问题。
【关键词】伦理;道德;人工流产1.人工流产的目的人工流产又可以称为中断怀孕或是堕胎,是指故意结束妊娠或是取出胚胎或者导致胎儿死亡的行为。
人工流产在西方是颇受争议的手术。
在历史上,无论是医学实践还是伦理学,母亲总被认为比胎儿重要。
但是近年来,人工流产的现象越来越多,而且以年轻人居多。
看似简单的人工流产,不仅关系到妇女的自身情况,还包括于家庭、社会、乃至人类的繁衍。
在这不平衡的状态中,我们急需要一个平衡点,使得家庭,社会可以在稳定中发展。
人工流产的历史比较久远,以近代的为例,在美国,以前许多州将堕胎规定为制订法上的重罪,但在1973年罗博韦德一案中,最高法院根据第14条正当程序条款修正案,第一次认可妇女在怀孕起头3个月内有权选择终止妊娠。
但是在1989年,美国的最高法院又通过了一项目的是限制妇女堕胎的决定。
在英国,1967年以前堕胎是一种犯罪。
现在各国家也对流产有了新的法律要求。
中国:暂时的全国性法律并没有对此做出相关的规定,只有少数的地方性的法规法规有相关规定,其目的是为了避免性别歧视,使得人口结构更加合理化。
例如:哈尔滨市政府规定,怀孕14周以上做人工流产要经过行政审批等。
台湾:在《优生保健法》中,有关于在人工流产与结扎手术的规定,并明确了人工流产的施行范围。
香港:在香港的侵害人身罪中也规定说,如若要替孕妇进行终止怀孕手术,则必须要获得两名医生同时的同意方可进行。
综上,人工流产的原因可以概况为以下七种:(1)如果让胎儿继续发育并且分娩,母亲的生命会受到威胁时,可以进行人工流产。
以心脏病为例,如果母亲患有心脏病,并且较严重者,当发现已经怀孕时,可行治疗性的人工流产,以免妊娠晚期发生心衰而危及孕妇和胎儿生命。
是否应该解除对堕胎的限制?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解除对堕胎的限制?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解除对堕胎的限制。
首先,堕胎是女性的基本权利,任何对堕胎的限制都是对女性权利的侵犯。
作为一个自由和平等的社会,应该尊重女性对自己身体的自主权。
正如美国最高法院法官鲁斯·韦德所说,“对女性而言,对她们自己的身体和生殖权利的决定是至关重要的。
”因此,解除对堕胎的限制是符合人权和社会公正的。
其次,堕胎的限制会导致一些不良后果,例如非法堕胎的增加和妇女健康受到威胁。
据统计,全球每年有超过2.5万名妇女因非法堕胎而死亡,而且许多妇女因为非法堕胎而受到长期的身体和心理伤害。
解除对堕胎的限制可以有效减少非法堕胎的发生,保护妇女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最后,堕胎的限制违背了现代社会的科学精神。
随着医学技术的进步,堕胎手术已经变得非常安全和可靠,而且现代的堕胎方法对女性的身体危害也大大减少。
因此,没有必要再对堕胎进行限制。
反方观点,不应该解除对堕胎的限制。
首先,堕胎是对胎儿生命权的侵犯。
无论胎儿是否已经具有生命,它都有生存的权利,而堕胎就是剥夺了这种权利。
正如英国前首相温斯顿·丘吉尔所说,“每个人都有权利生存。
”因此,应该保护胎儿的生命权,不应该解除对堕胎的限制。
其次,堕胎的限制是对道德和伦理的保护。
堕胎是一种道德和伦理问题,它涉及到对生命的尊重和对道德规范的遵守。
解除对堕胎的限制会导致道德和伦理价值的混乱,对社会的稳定和秩序造成不利影响。
最后,堕胎的限制是为了保护妇女的身体健康。
虽然堕胎手术已经变得相对安全,但仍然存在一定的风险。
解除对堕胎的限制可能会导致一些妇女因堕胎而受到身体伤害,甚至危及生命。
因此,保持对堕胎的限制是为了保护妇女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综上所述,对于是否应该解除对堕胎的限制,正方认为应该解除,因为堕胎是女性的基本权利,对堕胎的限制会导致不良后果,而且违背了现代社会的科学精神;反方认为不应该解除,因为堕胎是对胎儿生命权的侵犯,是对道德和伦理的保护,以及为了保护妇女的身体健康。
是否应该禁止堕胎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禁止堕胎辩论辩题
正方观点,应该禁止堕胎辩论。
首先,堕胎是一种伦理和道德问题,它涉及到生命的存在和价值。
从道德的角度来看,堕胎违背了对生命的尊重和保护。
正如伊
曼纽尔·康特所说,“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
”每个人都有权利
享有生命,堕胎剥夺了这种权利,因此应该被禁止。
另外,堕胎也
会对女性的身体和心理造成伤害,长期的堕胎行为会导致女性的身
体健康受到影响,甚至导致不孕不育等问题。
因此,从保护女性身
体健康的角度来看,也应该禁止堕胎。
反方观点,不应该禁止堕胎辩论。
首先,堕胎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禁止堕胎只会导致非法堕
胎的增加,从而增加了女性的身体健康风险。
正如罗伯特·弗罗斯
特所说,“如果堕胎是非法的,那么只有穷人才会受到伤害。
”因此,应该保持堕胎的合法性,通过法律手段来规范和管理堕胎行为,从而保护女性的身体健康和权利。
另外,堕胎也是女性的自主权利,女性应该有权利自主决定自己的身体和生育权利。
禁止堕胎会剥夺
女性的自主权利,违背了性别平等的原则。
综上所述,应该禁止堕胎的观点在道德、伦理和保护女性身体健康的角度上有充分的理由,而不应该禁止堕胎的观点则从社会管理和女性自主权利的角度上有其合理性。
因此,这一辩题应该被允许进行辩论,以便更好地探讨和解决这一复杂的社会问题。
生命伦理学中的堕胎与安乐死

生命伦理学中的堕胎与安乐死生命伦理学是研究人类生命的道德与伦理问题的学科,其中两个备受争议的议题是堕胎和安乐死。
这两个问题涉及到人类生命的价值、尊严和权利,引发了广泛的讨论和争议。
本文将探讨这两个议题,并从伦理学的角度来思考它们的道德性。
首先,让我们来讨论堕胎。
堕胎是指在胚胎或胎儿发育过程中,通过人工手段终止妊娠。
堕胎的道德性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因为它涉及到生命的起源和价值。
一方面,一些人认为堕胎侵犯了胎儿的生命权利,因为胎儿也是一个具有生命的个体。
他们主张保护胎儿的生命,认为堕胎是一种道德上错误的行为。
另一方面,一些人认为堕胎是女性的权利,她们应该有权决定自己的身体和生育。
他们认为,堕胎是一种合法的选择,可以帮助女性解决一些困难的问题,比如未婚怀孕或医学上的问题。
然而,在伦理学中,我们需要考虑的不仅仅是个体的权利,还需要考虑到社会和道德的整体利益。
堕胎的合法性和道德性应该基于对整个社会的影响进行综合考虑。
例如,堕胎对于减少非计划生育和控制人口增长可能是有益的。
此外,堕胎也可以减少一些女性在面临困难选择时的痛苦和痛苦。
然而,我们也不能忽视堕胎对胎儿的伦理影响。
虽然胎儿在早期阶段可能没有自我意识和感知能力,但它仍然是一个潜在的生命,值得被尊重和保护。
接下来,让我们来讨论安乐死。
安乐死是指在终末期疾病或不可逆疼痛状态下,通过医疗手段帮助患者结束生命。
安乐死的道德性同样是一个复杂的问题。
一方面,一些人认为安乐死是一种人道的选择,可以帮助患者摆脱无尽的痛苦和痛苦。
他们主张尊重患者的自主权和尊严,认为患者有权选择自己的生死。
另一方面,一些人认为安乐死是对生命的侵犯,因为它违背了人类生命的固有价值和尊严。
他们认为,医生的职责是治疗和护理患者,而不是结束他们的生命。
然而,在伦理学中,我们需要考虑到患者的利益和尊严。
安乐死可能是一种合理的选择,当患者面临无法忍受的痛苦和痛苦时。
尊重患者的自主权和尊严是医疗伦理的基本原则之一。
是否应该禁止堕胎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禁止堕胎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禁止堕胎辩论。
1. 伦理道德,堕胎是剥夺了胎儿生存的权利,违反了基本的伦理道德原则。
伦理学家康德曾说过,“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堕胎侵犯了胎儿的人权,违背了这一原则。
2. 科学角度,科学研究表明,胎儿在受孕后不久就已经具备了生命的特征,有自己的DNA和生长发育过程。
因此,堕胎实质上是结束了一个生命的存在。
生物学家达尔文曾说,“生命的复杂性和奇迹性远远超出了我们的想象”,这也说明了胎儿的生命是珍贵的。
3. 社会稳定,堕胎的普遍存在会导致社会的道德沦丧和价值观念的混乱。
如果堕胎变得合法化和普遍化,将会给社会带来严重的后果,如家庭破裂、道德沦丧等。
因此,为了社会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应该禁止堕胎。
反方观点,不应该禁止堕胎辩论。
1. 女性权利,堕胎是女性的权利,她们有权利决定自己的身体和生育权。
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鲁斯·巴德·金斯伯格曾说过,“女性的权利是不可剥夺的”,因此,堕胎应该是女性的自由选择。
2. 个人自由,堕胎是个人的自由选择,政府和社会无权干涉。
哲学家弗洛伊德曾说,“个体的自由是最高的价值”,因此,个人应该有权利决定自己的生育和生命。
3. 社会需要,有些情况下,堕胎是必要的。
比如,孕妇的生命受到威胁,或者胎儿有严重的遗传疾病,这时堕胎是为了保护母亲和胎儿的权利。
因此,应该允许堕胎的存在。
在这个辩题中,正方和反方各有其观点和论据。
正方强调了伦理道德、科学角度和社会稳定,反方则强调了女性权利、个人自由和社会需要。
因此,应该对堕胎辩论进行充分的讨论和辩论,而不是一味地禁止。
毕竟,这是一个涉及伦理、法律、社会和个人权利的复杂问题,需要全面考量和平衡。
是否应该推行全面禁止堕胎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推行全面禁止堕胎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推行全面禁止堕胎。
1. 道德层面,堕胎是对生命的侵犯,违背了人类的道德伦理。
伦理学家康德曾
说过,“人是目的,不是手段”,堕胎违背了这一原则,剥夺了胎儿的生存权利。
2. 科学角度,现代科学已经证明,胎儿在受孕后就已经具备了生命的特征,有
自己的基因和生长发育过程。
因此,堕胎就是对一个生命的结束,违背了生命的自然规律。
3. 社会影响,堕胎会对社会造成消极影响,例如导致人口减少、家庭破裂、心
理健康问题等。
堕胎的合法化会让人们对生命变得漠视,对道德观念产生负面影响。
反方观点,不应该推行全面禁止堕胎。
1. 女性权利,堕胎是女性的生育权利,应该尊重女性对自己身体的决定权。
法
国作家雨果曾说,“女性的权利就是人类的权利”,禁止堕胎将侵犯女性的基本权利。
2. 危险情况,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妊娠对母体健康造成威胁或者胎儿出现严
重异常,堕胎是保护母体健康和避免胎儿痛苦的必要手段。
3. 社会问题,堕胎合法化可以避免非法堕胎带来的安全隐患,保护妇女的身体
健康。
同时,也可以减少因意外怀孕而导致的社会问题,如未成年怀孕、贫困家庭无法承担生育成本等。
综上所述,虽然全面禁止堕胎可以从道德、科学和社会影响等方面找到一定的
理由支持,但是也不能忽视女性的权利、危险情况和社会问题。
因此,在推行堕胎政策时,应该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寻求更加平衡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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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题名称:堕胎中的道德伦理问题成员:王真、华灵韵、王丽虹、郑文杰时间:2007年4月16日至 2007年6月16日引言:堕胎可定义为:在胎儿具有可存活性以前自发地或诱发地终止妊娠。
堕胎常用的方法包括“负压吸取”、“刮宫法”、“盐水淹没”等,每一种方法都带有危险性,会严重影响母亲的身心。
现在世界上大约有2/3的妇女可以合法堕胎。
各国堕胎法律差别很大,有些国家随便什么时候什么情况都可以,而有的国家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
例如,英国在1803年通过第一个堕胎法案--妇女堕胎法,将堕胎视为非法的行为,最高可处以死刑;而墨西哥最近却通过了堕胎合法化的议案,允许妇女在某些情况下施行堕胎。
而堕胎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堕胎的道德伦理性也一直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争议。
因此,作为社会的一份子,我们大学生也应该对此有一个正确和全面的认识。
正文:一、研究目的:通过对不同人群对待堕胎问题态度和看法的调查研究与比较分析,从道德伦理方面对堕胎现象有一个更深刻全面的了解,并得出自己的初步结论。
二、研究方法:1.查阅文献:为了对课题背景有个更全面的认识,也为了更好地展开进一步的研究,我们通过网络和书籍对堕胎的定义、方法、伦理等问题有了一个充分的了解。
2. 问卷调查:在对背景知识有了一定了解后,我们通过调查问卷的形式对堕胎问题的现状有了一个更为直观的认识,也为进一步的研究提供数据支持。
通过定量分析,我们还可以对社会上不同人群对此的看法有个初步了解,并进行整理归纳。
3 人物访谈:在调查报告的基础上,我们对具有代表性的不同个人进行访谈,力求更深入细致地了解问题、并对典型案例进行分析。
三、研究内容1. 调查问卷分析(问卷样本及具体统计结果见附件一)调查目的:了解我们身边的人对堕胎问题的看法。
调查时间:2007年5月调查样本的基本情况如下所示:(单位:人)发放问卷总数:150 有效数 142性别女60 男82年龄 15-20岁:11921-25岁:1826-30岁:2 31-40岁:2 41-50 岁:1学历初中1 高中22 大学本科110 硕士3 中专 1 大专 4信仰无宗教信仰:121 有宗教信仰:21婚否已婚2 未婚 140堕胎,即人工流产,是指在新生命脱离母体之前将其杀死的行为。
由于该问题的特殊与尖锐,所以围绕着生命与权利等诸多伦理范畴产生了一系列的矛盾与争论。
不同的人对该问题有不同的看法与取舍,有的人赞成,有的人反对,理由也各不相同。
为此,我们设计这份问卷,从多角度透视大家对堕胎本身以及堕胎中的伦理道德问题的了解与认识。
首先是对堕胎中的伦理道德问题的判断。
需要提出的是,堕胎是伦理问题中的一个困境,按某些准则堕胎行为是完全违背伦理的,按另外一些则是完全合乎伦理的;而且对于同一个堕胎理由,按某些评价标准是不允许的,按另一些却是值得提倡的。
这些互相冲突的伦理概念主要有人的生命权利保护原则,女性是否有自由支配自己身体和骨肉的优先权,堕胎是女性承担责任的表现还是逃避责任的表现,取用社会的爱心来解决婴儿的抚养问题是否道德。
我们围绕这四个递进的方面设计了若干道开放性的判断题,回答方法是基本同意请划勾,反对请划叉,不清楚划三角。
以上仅仅停留在对堕胎中的伦理的认识,并非反映被调查人在实际生活中对堕胎的取舍,比如某人可以认为扼杀胚胎是不道德的,但为了不给自己添包袱,情愿承担良心的谴责也要把孩子打掉。
所以我们紧接着列出诸多堕胎的理由,让大家取舍。
最后是调查被调查人本身的社会责任意识,即堕胎问题在他们思想领域中的地位。
我们认为这是相当必要的。
以上是对问卷设计理念的阐述,在下文中我们会根据统计数据就以上这三个渐进的层次进行详细的叙述与分析,并最终得出调查结论。
另外,我们发现有无宗教信仰对堕胎问题的看法起了十分重大的影响。
因此,我们将收集的数据按无宗教信仰者与宗教信仰者分开。
以下不经说明的一律是对无宗教信仰者的调查结果。
我们收到125张无宗教信仰者的有效问卷。
其中女性48人,男性77人,绝大部分都是和我们年龄相仿的大学生。
经调查,他们基本对堕胎可能产生的副作用有所认识(见图1),相信他们并没有把堕胎当儿戏,是理性地对待堕胎问题的。
堕胎中的伦理经调查我们得到这样一个结果:大多数人既不是完全地赞同堕胎,也不是一昧地反对堕胎,他们是有选择性的(见图2),这与我们的预想是一致的。
那么他们是如何根据不同的情况作出不同的抉择的呢?让我们逐一来看。
堕胎伦理中有一个很有趣的争论:胚胎是不是人?一种新的观点认为:“人的生命并非始于受精时刻,胎儿还不具备人的所有属性,只有当婴儿出生时,才获得做人的资格和权利,才构成所谓的person ,所以说堕胎不算扼杀人的生命。
”这种观点看上去很奇特,其实说穿了,它的提出是为了解决堕胎伦理中的困境,提供一个鱼与熊掌兼得的方案。
现有的伦理矛盾都是建立在默认“受精卵即人”的基础上的,要是来个釜底抽薪,推翻这个基本假设,一切不就都调和了吗?但是通过对判断题的回答,我们发现只有28%的人能接受“人的生命并非始于受精时刻”这个命题(见图3),而且是在我们提出这个命题的前提下,并不一定是他们心中本来就存在这个观念。
可见,这种观点的效果并不那么让人满意。
我个人认为这种观点接近诡辩,为了伦理的自恰而强制人们接受这么另类的观点本身就不是很道德。
况且更危险的是,这种观点开了“把一部分人驱逐出了人的范畴”的先河,而且是以道德的名义,只须重新定义一下“人”的属性,将来会不会有更多的人被驱逐出去呢,下一个被驱逐的会不会是你我呢?一旦打开了潘多拉魔盒,就会覆水难收,谁也不知道短暂的痛快将会埋下怎样不安的种子。
经过调查我们也发现65.6%的人认为为了控制人口而堕胎是不道德的(见图4)。
53.6%的人认为对先天缺陷但不致死的胎儿堕胎是道德的(见图5)。
而形成鲜明对比的是94.1%的宗教信仰者认为对先天缺陷但不致死的胎儿堕胎是不道德的。
在他们看来,只要是能存活的生命,就不能越俎代庖代替神解决掉他。
接下来是女性是否有自由支配自己身体和骨肉的优先权。
这又分成两种情况:当母亲体内的胎儿不是她想要的那种,和自愿性行为(即并非被强奸)意外怀孕。
经过调查我们发现54.4%的人认为让母亲一生的青春岁月都奉献给一个畸形儿,这是不公平的(见图6)。
高达72%的人认为在被强奸而怀孕的情况下,堕胎是合乎情理的(见图7)。
这个比率已经是相当高了,因为在一个正常的调查下,总有一定数量的人群会选择完全赞成堕胎或完全反对堕胎,选择完全反对的人自然不会在母亲的不幸面前心慈手软,他们还是要保护胎儿的生命权的。
在宗教信仰者方面,82.4%的人不认为让母亲一生的青春岁月都奉献给一个畸形儿是不公平的,不过令我们惊喜的是,认为在被强奸而怀孕的情况下堕胎是合理的占23.5%,不合乎情理的宗教信仰者占35.3%,仅仅比前者高出11.8%,不清楚的占41.2%,而一开始就反对堕胎的就达到88.3%,看来在这个问题上,宗教的生命至上原则有所松动。
这究竟是宗教的教义有了新的诠释呢,还是因为我们的被调查者还未达到足够的觉悟呢,这有赖于进一步的调查研究。
另一个问题是判断:“胎儿出生前只是妇女身体的一部分,妇女可以任意处置包括堕胎。
胎儿的生命权固然重要,但是妇女拥有自由支配自己身体的权利应先被考虑。
”如果说前面一种观点是“同情母亲派”,那么现在的这个观点就是“放纵女性派”。
经统计,55.2%的人反对这种观点(见图8),大家对这派的观点要比对“同情母亲派”严厉多了。
接下来是有关性行为的。
道判断题。
这两个判断题是自己的性行为承担全部责任。
孕时,而牺牲无辜的生命。
为确实负有责任,这种责任的表现。
”我们故意出了这两道互相矛盾的判断题,对于第一条陈述,同意和反对的人数相差无几(见图9),而到了第二条陈述,同意的人竟是反对的人4.3倍(见图10)。
何以有如此巨大的转变?因为有相当一部分人在这方面的观点是含混不清的,根本没有坚定的立场。
前一种责的蔑视。
他们竟然在如此大的两极轻易跳跃,性行为的责任问题是他们的盲区。
到底什么是性行为的责任,这是值得进一步探讨的问题。
最后是取用社会的爱心来解决被迫生出的婴儿的抚养问题是否道德。
相关陈述是:“如果孕妇不想要生出来的婴儿,可以让别人或社会福利机构和团体收养。
”经调查,34人同意,73人反对,18人不清楚。
大部分人是反对的,理由很简单:这是孕妇在逃避义务,而且加重了纳税人的负担(在中国就更不行了)。
对堕胎的取舍我们的题目是这样出的:以下各项理由中,您认为可以作为堕胎理由的有:不可以作为堕胎理由的有:A胎儿畸形 B预知胎儿会死亡 C怀孕妇女的生命受到怀孕的威胁 D婚内性生活避孕失败但不想要孩子 E婚外或婚前性生活避孕失败但不想要孩子 F婚外或婚前性生活没有避孕导致怀孕但不想要孩子 G被强奸受孕 H 其它我们把统计结果列在下面的表格中:上面每列数据加起来没有一列是125的,最多120,最少113,显然有人对有些理由不置可否,不过这并不妨碍我们的分析。
大家普遍认为ABCG可以作为理由,约2/3的人反对DF但对E 有所放松。
其实DEF正是社会上比较普遍的堕胎理由,也是在实际生活中分歧最大的,所以调查结果数量差异不大,而ABCG是个别案例,且大家容易达成一致,只是为了伦理讨论的全面而提出的,所以调查结果数据差异悬殊。
大家赞同ABCG是理所应当的,现在我们着重分析DEF。
对D 的反对是因为双方有婚姻这个基础,孩子是名正言顺的,唯一的困难是可能违反计划生育或给家庭带来负担,但这总比没有结婚就有孩子要好得多,所以反对D的人要比反对E的多一点。
需要补充的是:反对E意味着将婚前和婚外性行为置于一个危险的境地——一旦避孕失败了就不能堕胎,就算有天大的困难也得负责任,这无疑在婚前或婚外性行为双方身上又加了一道约束,使双方在性问题上更冷静理智。
至于F么,不想要孩子却不避孕,这种危险的,为了一时愉悦,不计后果的性行为是可耻的,应该受到谴责,所以反对的人较E又有所上升。
经调查我们发现,认为堕胎问题是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的人数,与认为堕胎问题是一个不很重要的社会问题的人数之比为3:1;非常关心这个问题的与无所谓的为1:1.3。
我认为这反映了我们大学生还是有很高社会责任意识的。
我们国家有很多问题:环境问题、资源问题、人口问题、教育问题……他们能把堕胎问题与上面这些问题摆在一个层面上,可见他们对社会伦理(而不仅仅是堕胎)有很高的重视程度。
至于会去关心这个问题的人少了一点,这也很自然。
现在我国的大学生的生存压力很大,在学校里被艰深的教学内容摧残掉自信,将来毕业后面临严峻的就业形势,社会又对大学生寄予各种厚望,大学生在这样的大背景下,还能关心与现在的他们基本没多大关系的堕胎问题,实属不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