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堕胎问题的演讲(复旦 刘天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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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应该全面禁止人工流产?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全面禁止人工流产?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全面禁止人工流产?辩论辩题正方,应该全面禁止人工流产。

首先,人工流产是一种违背生命伦理的行为,它侵犯了胎儿的生存权利。

无论是从宗教、伦理还是道德的角度来看,人工流产都是对生命的不尊重。

正如著名的哲学家康德所说,“人是目的,不是手段。

”每一个胎儿都是一个独立的个体,有着与生俱来的生存权利,我们无权剥夺他们的生命。

其次,人工流产对女性的身心健康也是一种伤害。

许多研究表明,人工流产会对女性的身体造成伤害,甚至导致不孕症、子宫内膜异位症等疾病。

而且,许多女性在进行人工流产后会陷入心理困境,导致抑郁、焦虑等心理问题。

因此,为了保护女性的身心健康,我们应该全面禁止人工流产。

最后,人工流产也会对社会稳定和家庭和谐造成负面影响。

过多的人工流产会导致人口结构失衡,进而影响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此外,许多家庭因为意外怀孕而选择人工流产,这种做法会破坏家庭和谐,对社会的道德价值观产生负面影响。

综上所述,人工流产是一种违背生命伦理的行为,它不仅侵犯了胎儿的生存权利,也对女性的身心健康和社会稳定造成负面影响。

因此,我们应该全面禁止人工流产,以保护生命、保护女性的身心健康和维护社会稳定。

反方,不应该全面禁止人工流产。

首先,人工流产是女性的生育权利之一,它是女性自主权利的体现。

正如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鲁斯所说,“女性有权利决定自己的身体和生育。

”禁止人工流产将剥夺女性的自主权利,将她们置于被动的地位,这是对女性权利的侵犯。

其次,人工流产是一种避孕手段,它可以帮助那些意外怀孕或无法承担孩子的女性解决困境。

如果全面禁止人工流产,将会导致许多女性不得不忍受意外怀孕带来的身体和心理压力,甚至违背自己的意愿生育孩子,这是对女性权利的侵犯。

最后,人工流产在某些情况下是必要的,比如在孕妇生命受到威胁或胎儿有严重的先天性疾病时。

全面禁止人工流产将会导致这些孕妇和胎儿面临生命危险,这是对生命权利的侵犯。

综上所述,人工流产是女性的自主权利,它可以帮助女性解决困境,保护她们的身心健康,并在必要时保护孕妇和胎儿的生命。

是否应该解除对堕胎的限制?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解除对堕胎的限制?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解除对堕胎的限制?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解除对堕胎的限制。

首先,堕胎是女性的基本权利。

作为一个自主、独立的个体,女性应该有权利决定自己的身体和生育。

美国最高法院在1973年的罗伯茨诉韦德案中做出了历史性的判决,认为堕胎是女性的宪法权利,这一判决为堕胎合法化奠定了基础。

其次,解除对堕胎的限制有助于保护妇女的健康。

如果堕胎被限制,女性可能会寻求非法的堕胎手术,这会增加妇女受伤或死亡的风险。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数据,每年因非法堕胎而导致的死亡人数高达250,000人,这是完全可以避免的悲剧。

再者,解除对堕胎的限制有助于减少贫困和社会问题。

许多研究表明,堕胎合法化可以减少贫困率、提高女性的教育水平和职业机会,从而降低犯罪率和社会不稳定因素。

美国前第一夫人希拉里·克林顿曾经说过,“堕胎合法化是为了保护妇女的权利,也是为了保护整个社会的利益。

”。

反方观点,不应该解除对堕胎的限制。

首先,堕胎违背了道德和宗教伦理。

许多宗教都明确反对堕胎,认为生命从受精开始就应该受到保护。

对于那些持宗教信仰的人来说,堕胎是一种道德上的罪恶,应该受到限制和谴责。

其次,堕胎可能导致心理和生理健康问题。

许多研究表明,堕胎会对女性的身心健康造成负面影响,包括抑郁、焦虑、生育能力下降等。

因此,限制堕胎可以保护女性的健康和福祉。

再者,堕胎合法化可能导致滥用和道德沦丧。

一些人担心,如果堕胎合法化,就会出现滥用的情况,甚至有人会将堕胎视为一种避孕手段。

这将导致社会道德的沦丧和生命价值的贬低。

综上所述,对于是否应该解除对堕胎的限制,正方和反方各有其观点。

正方认为堕胎是女性的基本权利,有助于保护妇女的健康,减少贫困和社会问题;反方则认为堕胎违背道德和宗教伦理,可能导致健康问题,以及滥用和道德沦丧的风险。

在这个问题上,社会需要进行深入的讨论和权衡,以找到一个既能保护女性权利又能尊重生命的平衡点。

是否应该禁止医疗堕胎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禁止医疗堕胎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禁止医疗堕胎辩论辩题正方,应该禁止医疗堕胎。

首先,医疗堕胎是对人类生命的一种侵犯,违背了生命的尊严和价值。

无论是从宗教、道德还是伦理的角度来看,生命都是宝贵的,应该受到尊重和保护。

正如美国前总统里根所说,“我发现无论是什么理由,堕胎都是对生命的侵犯。

”因此,我们应该禁止医疗堕胎,以保护人类生命的尊严和价值。

其次,医疗堕胎对女性身体和心理健康都会造成伤害。

堕胎手术可能会导致女性生育能力受损,甚至危及生命。

而且,许多女性在堕胎后会面临心理压力和内心的痛苦,甚至出现抑郁和焦虑等心理问题。

因此,为了保护女性的健康,我们应该禁止医疗堕胎。

最后,医疗堕胎也会对社会产生负面影响。

堕胎会导致人口减少,对社会的发展和稳定产生不利影响。

同时,堕胎也会导致家庭关系紧张,甚至破裂,对社会的稳定和和谐造成负面影响。

因此,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我们应该禁止医疗堕胎。

综上所述,基于对生命的尊重、对女性健康的保护以及对社会的稳定,我们应该禁止医疗堕胎。

反方,不应该禁止医疗堕胎。

首先,堕胎是女性的基本权利,是她们对自己身体的自主权。

正如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鲁斯所说,“堕胎是女性的基本权利,应该受到保护。

”因此,不应该禁止医疗堕胎,以保障女性的权利和自主权。

其次,堕胎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的必要选择。

例如,如果孕妇的生命受到威胁,或者胎儿患有严重的先天性疾病,堕胎就是一种必要的医疗手段。

因此,不应该一概禁止医疗堕胎,应该允许在特定情况下进行医疗堕胎。

最后,堕胎的合法化可以减少非法堕胎的发生。

如果禁止医疗堕胎,一些女性可能会选择非法堕胎,这样会给她们的身体和生命带来极大的风险。

因此,为了保护女性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我们不应该禁止医疗堕胎。

综上所述,基于对女性权利的尊重、在特定情况下的必要选择以及减少非法堕胎的发生,我们不应该禁止医疗堕胎。

当今中国,应该还是不应该进一步限制堕胎行为?辩论赛 正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当今中国,应该还是不应该进一步限制堕胎行为?辩论赛 正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当今中国,应该还是不应该进一步限制堕胎行为?辩论赛正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正方一辩发言稿:尊敬的评委、各位观众:堕胎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在当今中国,我们认为有必要进一步限制堕胎行为。

我们正方将从道德伦理、社会稳定和人口结构三个方面,为大家阐述我们的观点。

首先,让我们来看道德伦理的角度。

堕胎涉及到两条重要的生命:母亲和胎儿。

伦理学告诉我们,每个生命都有尊严和价值,我们有责任保护他们。

堕胎实质是终结一个尚未来世的胎儿的生命。

虽然某些情况下堕胎可能是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痛苦或保护母亲的健康,但我们不能否认堕胎本身对生命的伤害。

因此,限制堕胎行为是对生命尊严的保护,从道德伦理的角度来看,是应该被支持的。

其次,从社会稳定的角度来看,限制堕胎行为有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和正常秩序。

堕胎行为的过度宽松会导致生育率的下降,这对于国家的人口结构和经济发展都会产生负面影响。

据统计数据显示,中国当前正面临着人口老龄化的严重问题,青少年人口减少导致劳动力市场紧张,养老压力增大等问题逐渐浮现。

我们需要通过限制堕胎行为,鼓励人们生育健康的下一代,以维持人口结构的平衡。

这对于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都至关重要。

最后,我们需要对人口结构的合理配置给予更多的重视。

通过限制堕胎行为,我们可以避免出现人口过度集中或分散的情况,并促进人口结构的合理配置。

合理的人口结构可以促进社会平等与公正的发展,防止产生人口不均衡导致的社会问题和冲突。

总结一下,基于道德伦理、社会稳定和人口结构的考虑,我们正方认为在当今中国是有必要进一步限制堕胎行为的。

让我们携手共同保护生命尊严,维护社会稳定,实现人口结构的合理配置。

谢谢。

正方二辩发言稿:尊敬的评委、各位观众:在上一位辩友的发言中,他充分阐述了从道德伦理、社会稳定和人口结构等方面为何应该进一步限制堕胎行为。

在此基础上,我将从女性权益和社会发展两个方面继续论述为何应该限制堕胎行为。

首先,我们应关注堕胎对女性权益的影响。

当今中国,是否应该进一步限制堕胎行为?辩论赛 反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当今中国,是否应该进一步限制堕胎行为?辩论赛 反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当今中国,是否应该进一步限制堕胎行为?辩论赛反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反方辩词一辩:尊敬的评委、各位观众,我代表反方今天要反驳的是“当今中国是否应该进一步限制堕胎行为”。

首先,堕胎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不宜简单地做出一刀切的限制。

中国已经实施计划生育政策多年,对人口数量做了一定的控制,但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人口问题已不再是严重困扰中国的主要问题。

因此,进一步限制堕胎行为不符合中国的当前国情。

其次,堕胎是妇女权益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妇女堕胎权不仅涉及到妇女的身体和健康,更关乎到妇女的自主权和自由选择权。

堕胎限制政策将会剥夺妇女行使自己的生育权和生活权益的自主权,限制了妇女的个人发展空间。

再次,堕胎是一个复杂多样的个体选择问题。

每个人都有不同的价值观、信仰和生活状况。

限制堕胎行为会侵犯到个人的选择权,将决策权交由政府或其他机构,而不是由个人本身来决定,这是对个人自由意志的过度干涉。

最后,限制堕胎行为也会导致一系列的问题。

比如,逼迫妇女进行非法的、不安全的堕胎手术,增加妇女的健康风险和死亡风险。

同时,限制堕胎行为也可能导致社会的不公和不平等,增加贫困家庭的负担和儿童福利问题。

综上所述,当今中国不应进一步限制堕胎行为。

我们应该尊重妇女的权益,保护妇女的选择权和自主权,同时也要尊重每个个体的自由和选择,不将堕胎问题简单化。

谢谢!反方辩词二辩:尊敬的评委、各位观众,我代表反方要为大家进一步陈述当今中国不应该进一步限制堕胎行为的理由。

首先,合法的堕胎对保障妇女身体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妇女如果由于某种原因无法承担孩子,如果被强制生下并抚养,可能会造成严重的身体和心理压力。

允许堕胎是为了保障妇女的身体健康,给妇女提供在特定情况下的选择权利。

其次,堕胎也有助于优化人口结构和促进社会进步。

随着科技和经济的发展,人们追求更高质量的生活和更丰富的人生经历。

限制堕胎行为可能会导致生下一些无法得到足够关爱和教育的孩子,对个人和社会产生负面影响。

当今中国,是否应该进一步限制堕胎行为?辩论赛 正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当今中国,是否应该进一步限制堕胎行为?辩论赛 正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当今中国,是否应该进一步限制堕胎行为?辩论赛正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正方辩词一辩:尊敬的主持人、各位评委、亲爱的参赛者们:我作为正方第一辩,我要辩称当今中国应该进一步限制堕胎行为。

首先,堕胎对于一个国家的人口问题具有严重的影响。

由于过度的堕胎率,中国的人口自然增长率逐渐降低,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突出。

这将对经济发展、社会福利、医疗保健和养老等方面带来巨大的负担。

因此,限制堕胎行为可以有助于控制人口增长,并避免人口过度老龄化。

其次,堕胎行为对于女性的身心健康产生不良影响。

堕胎手术可能导致不孕症、子宫感染和其他妇科疾病。

同时,堕胎也将对女性的心理造成沉重的负担,导致心理健康问题的发生。

因此,限制堕胎可以保护女性的身体健康和心理健康。

最后,堕胎行为违背了人权的原则。

每个胎儿都有生存和发展的权利,堕胎剥夺了他们的机会进入这个世界。

我们应该重视每一个生命,尊重每一个人的权利,包括那些尚未出生的婴儿。

限制堕胎可以保护这些无辜生命的权利,以及我们作为人类的道德底线。

综上所述,当今中国应该进一步限制堕胎行为,以控制人口增长、保护女性的身心健康,同时尊重并保护每一个生命的权利。

正方辩词二辩:尊敬的主持人、各位评委、亲爱的参赛者们:我作为正方第二辩,我将进一步支持当今中国应该进一步限制堕胎行为。

首先,堕胎的高发率已经导致了中国社会的性别失衡。

由于对女胎的选择性堕胎,中国已经出现了明显的男多女少的问题。

这将对家庭结构、婚姻市场和社会稳定产生极大的影响。

通过限制堕胎行为,我们可以逐步纠正这种性别失衡现象,促进社会发展的平衡和和谐。

其次,堕胎行为也无形中鼓励了不负责任的性行为。

由于堕胎的便捷和隐蔽性质,一些人对于避孕的意识和责任感逐渐减弱。

这势必会导致性病传播率的增加,对于青少年的健康教育也会带来负面影响。

限制堕胎可以间接推动性教育的普及和提高,提高人们对于性行为的责任感和健康意识。

最后,堕胎行为与社会的道德观念和传统价值观背道而驰。

大学生堕胎讨论发言稿范文

大学生堕胎讨论发言稿范文

大家好!今天,我非常荣幸能够站在这里,就大学生堕胎这一敏感话题与大家进行深入的探讨。

堕胎,作为一个沉重的话题,近年来在我国大学生群体中引起了广泛关注。

在此,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讨论。

一、大学生堕胎现象的背景及原因
1. 社会观念的变迁:随着社会观念的逐渐开放,人们对性观念的认识也在不断改变。

一些大学生在性观念上趋于开放,但缺乏自我保护意识。

2. 性教育缺失:我国部分高校性教育尚未普及,导致大学生在性知识、性心理等方面存在不足,容易陷入误区。

3. 情感因素:大学生在恋爱过程中,由于缺乏成熟的爱情观和责任感,容易冲动行事,导致堕胎现象的发生。

二、大学生堕胎的危害
1. 身体健康:堕胎对女性身体造成的伤害是巨大的,可能导致妇科疾病、不孕不育等严重后果。

2. 心理健康:堕胎对女性心理造成的影响同样不容忽视,可能导致抑郁、焦虑等心理问题。

3. 社会道德:堕胎行为违背了社会道德,对家庭、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三、应对大学生堕胎现象的措施
1. 加强性教育:高校应普及性教育,提高大学生的性知识水平,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性观念。

2. 强化道德教育:通过开展道德教育,培养大学生的责任感、家庭观念和社会责任感,减少冲动行为。

3. 提供心理咨询服务:为有需要的大学生提供心理咨询服务,帮助他们正确面对感情问题,减少堕胎现象。

4.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堕胎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非法堕胎行为,保障女性权益。

四、结语
大学生堕胎问题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现象,需要我们共同努力解决。

让我们携起手来,关注大学生身心健康,共同营造一个和谐、健康的校园环境。

谢谢大家!。

堕胎不应该合法化立论

堕胎不应该合法化立论

普谊立论1.0堕胎不应该合法化谢谢主席,我方观点是,堕胎不应该合法化。

首先要明确的一点是,正如法律规定杀人不合法然而正当防卫可以另当别论一样,法律也有例外规则,我们的堕胎不合法化针对的是绝大多数的群体,对于极为个别如非法性行为产生的胎儿,胎儿生命危急母亲等这些只占堕胎人数不足1%的情况,我们另当别论。

下面我方将从母亲,胎儿,社会三个角度加以论述。

首先,从母亲的角度,选择堕胎,无论是自愿的还是被逼的,都会对母亲的心理和生理产生诸多极为不良的影响。

从心理来说,无论因为什么而堕胎,毕竟是自己选择结束自己孩子的生命,母亲都会有不同程度的负罪感,继而悔恨、沮丧、伤心,导致失眠、哭泣、做恶梦,严重影响工作和生活。

从身体健康来说,无论采用何种方式的堕胎,成功率也不是十分高,世界卫生组织有资料表明,全球每年有八万母亲因堕胎失败而丧命。

就算是成功了,也会产生一系列如不孕、宫外孕、子宫穿孔、腹膜炎等后遗症,对母亲的身体产生极为严重的损害和后患。

总之,即使是自愿自主的选择堕胎,对母亲生理和心理的伤害都是不可磨灭的。

再则,从胎儿的角度,堕胎是对胎儿生命权的侵害。

医学研究表明,胎儿是指受精卵成长8周后到出生前的生命体,已经具有四肢,心脏已经有搏动,脑细胞也开始发育,具有了作为人的基本特征,也理应享有人所应有的权利。

退一步来说,无论胎儿算不算一个真正意义上的人,然而他作为一条生命而存在是不可否认的。

无论是动物和植物还是人类,都有在这个世界生存的权利,难道我们自己的自主选择权真的能凌驾于他者的生命权之上吗?何况,那是和我们有着浓厚血缘的生命,是我们的骨肉,因为我们自身的自由,而剥夺他们生存的权利,一个人或许可以狠心,然而我们这个社会,真的应该以法律的形式怎成这样的行为吗?最后,从社会的角度,堕胎不合法是对社会道德的纠正和补充。

社会调查显示,堕胎母亲中超过一半都是正在读书的少女,他们中甚至有的人有不止一次的堕胎经历。

可以看出,堕胎问题的产生,与我们社会的道德风气渐趋放纵,学生生活糜烂有密切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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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的,今天和大家讲一下关于堕胎的几个问题,很遗憾,本人没有过这方面的亲身经历,因此,报告中如有争议问题,还请大家多多包涵。

本来报告想做三节课的,现在缩成了20分钟,压力比较大,因此我只能尽量把无关紧要的东西省略了。

首先,给堕胎下一个定义,大家都知道堕胎什么意思吧,好的,我们进入下一个问题。

堕胎又称人工流产, 是指在妊娠24 周以前,采用人工医疗器械或者药物方法, 使已经发育但还没有成熟的胚胎和胎盘从子宫里脱离出来, 达到结束妊娠的目的之所以强调一下,是因为今天的重点,并不在夫妻,或者什么其他人生育权的对立,而更多的定位在堕胎这一行为本身所带来的胎儿的生命权和母亲的相关权利以及社会的相关权利的不协调所产生的问题。

在历史上,无论中国还是西方,都或多或少的会在道德,传统,宗教,立法上对堕胎这一问题进行规制。

比如,中国古代认为堕胎或者协助他人堕胎是伤天害理的,会遭报应的。

汝等能怀不能产,坏他性命太痴愚,而今罪业无容着,可向人间作母猪。

宋朝人写的。

中世纪西方也是,在宗教的外衣下,严禁堕胎,甚至一直到近代,18几几年的时候吧,英国还是在刑法里面规制堕胎的,最高可以处以死刑,与杀人等同而论。

当然,我们今天更多的则是从法理的角度,社会利益的角度去看待这样的一个问题。

而不单纯的把它作为一种道德准则,辅以迷信,或者是把它作为一种社会规训和社会控制的权力行使的路径来考量。

在这里我们从一个案例入手,罗伊诉韦德案,很著名,简单来说,就是一个女人怀孕了,想堕胎,法律不准,就一直告,告到联邦最高法院,最终判决,可以堕胎,并且说各个州,禁止堕胎的法案,都是违宪的。

具体过程不重要,我们主要看联邦最高法院是怎么判的。

判决书主要有以下三点:第一,法律应该更多的保护正在承受肉体折磨而又不愿意生育的妇女,而不是法律地位不明切的胎儿。

第二,宪法对自由权利的保护足以促成妇女是否终止其怀孕的决定,承认终止或继续怀孕是妇女的一项基本权利;第三,妇女在怀孕的第一个三月期可以自由决定是否堕胎,而在第二个三月期堕胎的决定要受一定的限制,在第三个三月期,堕胎则可能完全被禁止。

神奇吧。

这三点,我认为第一点相对来说比较复杂,我们留到后面单独论述。

先来看第二个,认为终止妊娠是妇女的一种自由,并且是被宪法赋予的自由,很明显,其实美国宪法里并没有这么一条,当时持反对意见的大法官怀特也曾说过,这一判决,过度适用了宪法赋予法官的违宪审查权,实在目光短浅。

但实际上,我认为,这种对于自由解释的扩大是可以理解的,毕竟美国的宪法也定了这么多年了,这期间整个社会对于自由的定义其实已经远远不仅仅局限于宪法订立时的限定了,因为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实现自身价值的方式越来越多元化,那么,作为其基础框架的自由原则,也理应得到更广泛的适用和解释。

那么,就有了第三条的具体规定,说什么前三个月可以自由选择,中间三个月选择受限,后面几个月就基本没什么选择权了。

这一条乍一听,有道理,但是仔细一想,又有点问题,之所以会有这样的规定无非是由于两点,第一点是越晚的话,危险性越大,还有一个是认为,胎儿越成熟,其所拥有的人的权利以及能够给社会带来利益的可能性越大。

关于第一点,没有能够太好说的,就是立法跟着科学水平前进,以安全为主,并不很多的触及到我们今天争点。

OK,现在到了今天的重点了。

之前没有提及的第一条说,我们应该更多的保护怀孕妇女,而非法律地位不明切的胎儿,第二条,承认妇女的自由选择权,和第三条隐含的,胎儿的生命权是在不断增长的。

这就是为什么这么多年来,罗伊案一直都是美国社会关于堕胎争论的焦点,因为它触及了堕胎这一行为中,最根本的两个价值点,选择权和生命权。

长期以来,美国上上下下,甚至全世界的范围内,也对这两点争论不休,包括美国选举,民主党总是支持堕胎,共和党反对,当然,我是觉得把这个当做一个政治筹码是一件比较恶心的事。

那么,我们应该怎么来看这样的两个问题呢。

首先我们看到选择派强调怀孕女性对身体的支配权,认为胎儿只要未出生就属于孕妇身体的一部分,而孕妇无疑对自己的身体有绝对的支配权,所以堕胎是孕妇的自由选择,他人不得干涉。

而生命派则认为胎儿是一个独立的生命,他/她在形成时即具有独立的生命的权利——一种宪法上的生命权,任何人,包括孕妇,都无权决定一个独立生命的生与死。

当然,选择派和生命派各自的理由并不如此简单。

对选择派来说,如果一个女性是在不小心,或者非自愿的情况下怀孕,那么让一个妇女为了一个尚未出生的生命而牺牲自己未来的可能性是否是公平的呢。

如果要保护胎儿,那么谁来保护孕妇呢?比如一个年轻的女孩,还有着继续受教育,享受青春的梦想,那么她因为一时冲动而去承担一辈子的责任,甚至改变了她长久以来对于未来的幻想和追求,这样是否值得。

比如一个受到性侵犯的的女人,在美国的某些州,即使被强奸怀孕也是要把孩子生下来的,那么这算不算是对这个女性的第二次侵犯呢。

还有更多的女性,可能由于贫困,甚至是单纯的不想,去抚养一个孩子。

那么法律强制一个只能在困境中挣扎的或者是完全不爱自己孩子的女性去生育,又是否能够为母亲或是孩子,提供一个能够让这个新生命良好成长的空间和一个美好的未来。

生命派也有自己的理由。

孕妇对自己的身体是有支配权,但这种支配权并不凌驾于另外一个生命。

美国宪法1791年第九条修正案,说,本法对某些权利的列举,不得被解释为否定或忽略由人民保留的其他权利。

他们认为,在这个世界中,生命权是最绝对的权利,是不可让渡的,不可支配的。

堕胎是人为中止一个生命的存在,这种行为与谋杀并无二致。

同时,根据基督教的信仰,生命源于上帝,除了上帝之外任何人都不能支配,所以,承认孕妇对胎儿生命的支配,既是否认生命权的绝对性,也是对上帝绝对权威的冒犯,我觉得这个说的有点大了。

问题在这里,但又不仅仅在这里,因为在现在的社会中,随着整个社会协同性的不断加强,我们终止一个正在孕育的生命和改变一种生存方式,都不再是一个孤立地选择。

我们,以一个相对来说更大的视角来看待这样的一个问题。

回到罗伊案里,罗伊的本名叫诺玛麦卡维,她21岁,很穷,整天酗酒,抽烟,吸毒,没有受过教育也没有任何专业技能,她已经生了两个孩子,并且两个孩子都交给别人领养。

这个时候她无比悲催的发现自己又怀孕了,于是她觉得该找点事干了,于是,去联邦法院折腾了一圈,虽然最后还是把孩子生下来了,而且又交给别人领养,但是,却在1973年,留给了美国,一份著名的判决书。

而这份判决书的巨大作用,实际上这时候,还没有显现出来。

在很多年以后,一本很著名的书,魔鬼经济学,它的作者列维特,在调查美国20世纪九十年代犯罪率大幅下降的过程当种。

惊讶的发现,为什么下降,因为原本可能在一个恶劣环境中成长进而成为罪犯的小孩,由于堕胎法案,没有被生下来。

也就是说,许多年后,在那些没有出生的孩子可能成为罪犯的时候,美国的犯罪率,开始的大幅的下降。

这是其中一点,另外,我们来看,在现代社会中,男女平等已经是一种自然而然的事情了,但是我们不应忘记,男女本身,就是不平等的,男人不用怀孕的,那么问题在于,我们现在几乎不需要什么论证也可以表明生养孩子可能会剥夺妇女所期望的生活方式并强加给她一个截然不同的未来。

那些不能堕胎的妇女将忍受种种怀孕的不舒服、疼痛、较高的死亡率和生育后的种种后果;她们要接受工资的减少、放弃满意的职业;为了照顾孩子,她们要付出更多身心健康的代价,这些,都是男人不用或者相对较少的去承担的风险和义务。

那么按照这样的一个逻辑,我认为,在一个社会中,随着男女平等的程度的加深,对于女性选择堕胎的权利范围是应该进行相应扩大的。

当然也有一些反对堕胎的医生认为,妇女想堕胎只是为了避免怀孕的不便,抚养孩子付出的劳动和花费,以及避免妨碍她们玩乐、追求时尚或者是其他的一些什么东西。

这种享乐主义的态度,我们说是值得好好鄙视一下的,但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她的行为已经证明了,或许他还没有一个作为母亲所必须具备的心智,那么这时候让她进行生育,是不是又会有我们之前所说的问题了呢。

而与此同时,就像在罗伊案中看到的,禁止堕胎可能会使得特定群体的妇女遭受不平等的待遇。

在个别国家, 黑人妇女获得合法堕胎的机会比白人妇女要少得多; 已婚女性可以依法堕胎,但是未婚女性则没有这种机会; 并且,由于在堕胎问题上,全球的立法是不一致的,那么社会流动能力强的女性则可以选择去别的允许堕胎的国家或地区进行手术, 而流动性的女性只能铤而走险, 选择其他的不安全方式, 比如去非法进行堕胎手术的诊所,或者无奈的把孩子生下来。

而上述这些人才恰恰是社会或者是法律应该保护和规制的人。

因此这种禁止就会从某种程度上成为对这几类女性群体的歧视, 可能将使得她们遭受到不平等待遇, 进而有失法律公允。

好的,接下来说一点由中国特色的。

我国尚无关于堕胎问题的全国性法律, 但少数地方制定了地方性法规, 如贵阳市出台了了《贵阳市禁止选择性终止妊娠规定》的法规, 该法规规定, 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批准, 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进行胎儿性别鉴定, 不得为妊娠14周以上妇女进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 否则最高可处以违法所得6倍以下罚款, 或3万元以下罚款。

这是干嘛的,这是在调控中国的男女比例。

我们重男轻女,很多年了,中国古代就有杀女婴的行为,现在,我们会用性别鉴定,一看是个女的,堕胎。

中国男女比例失衡,117比100,堕胎是要贡献很多数值的。

所以说,在这一方面,由于重男轻女的堕胎,我们确实是需要加强管制的。

另外一个很有中国特色的是,我们对于堕第一胎和堕第二胎的态度是不一样的。

婚姻法里面,讲了这么久终于讲到婚姻法了。

婚姻法里面说,夫妻双方有计划生育的义务。

换句话说是什么,又怀上了,你就堕胎去吧,但是我们不强制,我们用经济杠杆,你要交钱。

那么关于中国的立法里面对于多台应该支持还是反对,我认为完全没有争论的必要。

给大家一个数据,2000年,我们堕胎,能够统计的,不包括黑诊所的数字,是149.3万,占我们当年出生总人口的百分之三十。

为了我们的和谐社会,谁敢说我们禁止堕胎。

此外,为什么选2000年呢,很搞笑的,在之后的几年,堕胎都没有那年多,我个人猜,是不是因为千禧龙年,大家都图吉利,想生一个,怀了孕之后发现不是这么回事,没法养,就只能堕胎。

还好是在中国,这要是在美国,一个禁令出来,20年后美国得多多少犯罪分子啊。

从立法的角度来说,我们从孔子开始就讲究经,和权。

一为严格,一为通融,一为法,一为情。

在堕胎这种美国高院都打得天翻地覆的话题上,我自认没资格谈改革,但我觉得我们可以放宽经,即严格的法条,但严格并且具体的规制权,即每一个案例所适用的情形。

甚至可以引入情势变更原则,比如说,陈华军,怀孕了,君子报仇,一个月不晚。

她怀孕了,超开心。

他很有钱,开个一个个人独资企业,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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