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分类目录(最新版)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2004年6月15日国家广电总局局务会议通过2004年7月6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9号发布自2004年10月1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秩序,加强监督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互联网协议(IP)作为主要技术形态,以计算机、电视机、手机等各类电子设备为接收终端,通过移动通信网、固定通信网、微波通信网、有线电视网、卫星或其他城域网、广域网、局域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开办、播放(含点播、转播、直播)、集成、传输、下载视听节目服务等活动.本办法所称视听节目(包括影视类音像制品),是指利用摄影机、摄像机、录音机和其它视音频摄制设备拍摄、录制的,由可连续运动的图像或可连续收听的声音组成的视音频节目。
第三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全国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以下简称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管理工作.第四条国家对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实行许可制度。
第五条国家鼓励地(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过国际互联网传播视听节目。
第二章业务许可第六条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应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由广电总局按照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业务类别、接收终端、传输网络等项目分类核发。
业务类别分为播放自办节目、转播节目和提供节目集成运营服务等。
接收终端分为计算机、电视机、手机及其它各类电子设备。
传输网络分为移动通信网、固定通信网、微波通信网、有线电视网、卫星或其他城域网、广域网、局域网等。
第七条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机构,不得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
经广电总局批准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或依法享有互联网新闻发布资格的网站可以申请开办信息网络传播新闻类视听节目业务,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办信息网络传播新闻类视听节目业务。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6号——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6号——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4.25•【文号】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6号•【施行日期】2016.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6号《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经2015年11月23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局长:蔡赴朝2016年4月25日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秩序,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保护公众和从业机构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是指以电视机、各类手持电子设备等为接收终端,通过局域网络及利用互联网架设虚拟专网或者以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为定向传输通道,向公众定向提供广播电视节目等视听节目服务活动,包括以交互式网络电视(IPTV)、专网手机电视、互联网电视等形式从事内容提供、集成播控、传输分发等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弘扬正能量。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应当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提供更多更好的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不断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
鼓励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行业组织发挥行业自律、引导、服务功能,鼓励公众监督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
第二章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设立第五条从事内容提供、集成播控、传输分发等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应当依照本规定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上海市)

管理要求与措施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提供的、网络运营单位接入的视听节目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
已播出的视听节目应至少完整保留60日。
视听节目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诱导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和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公民个人隐私等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损害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宝家公司】可以办理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呼叫中心许可证等。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加强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加强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管理
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电视
【发文字号】新广电发[2016]172号
【发布部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发布日期】2016.09.02
【实施日期】2016.09.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加强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广电发〔2016〕1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局,中央直属单位《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持证机构:
为保障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广电总局关于发布〈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分类目录(试行)〉的通告》,现就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持有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且许可项目为第一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第五项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机构,方可通过互联网对重大政治、军事、经济、社会、文化、体育等活动、事件的实
况进行视音频直播。
持有《许可证》且许可项目为第二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第七项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机构,方可通过互联网对一般社会团体文化活动、体育赛事等组织活动的实况进行视音频直播。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机构及个人,包括开设互联网直播间以个人网络演艺形式开展直播业务但不持有。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上海市)

行政许可内容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申请材料以下材料一式四份:(一)申请报告。
应包含单位情况总体介绍、对拟开展业务的描述等方面内容。
(二)《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申请表》(三)申请单位相关资质1、法人注册证书;2、公司还需提供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及股份构成情况说明;3、网站域名注册证明;4、申请单位获得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节目制作机构、ICP等与申请有关的许可或备案证明。
(四)具体的视听节目播出内容安排。
应包含节目种类、栏目版块设置、播出周期等内容。
(五)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技术方案。
应包含网络接入方案以及节目播出技术平台的结构、功能、承载容量等内容。
并提供网络带宽租用协议,以及现有技术设备清单。
(六)申请单位现有的节目内容审查制度和流程,安全播出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七)编辑、技术等专业人员的数量、专业背景或从业经验情况。
(八)节目购买合同、意向书等节目来源证明材料。
(九)办公场所产权或租用证明。
(十)其他有助于说明申请单位符合开办条件的材料。
(十一)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分类业务申请表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一)《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二)《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负责人就<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答记者问》(三)《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分类目录(试行)》行政许可条件申请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法人资格,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且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二)有健全的节目安全传播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三)有与其业务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听节目资源;(四)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能力、网络资源和资金,且资金来源合法;(五)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六)技术方案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七)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确定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总体规划、布局和业务指导目录;(八)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秩序,加强监督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互联网协议(IP)作为主要技术形态,以计算机、电视机、手机等各类电子设备为接收终端,通过移动通信网、固定通信网、微波通信网、有线电视网、卫星或其他城域网、广域网、局域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开办、播放(含点播、转播、直播)、集成、传输、下载视听节目服务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视听节目(包括影视类音像制品),是指利用摄影机、摄像机、录音机和其它视音频摄制设备拍摄、录制的,由可连续运动的图像或可连续收听的声音组成的视音频节目。
第三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全国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以下简称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实行许可制度。
第五条国家鼓励地(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过国际互联网传播视听节目。
第二章业务许可第六条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应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由广电总局按照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业务类别、接收终端、传输网络等项目分类核发。
业务类别分为播放自办节目、转播节目和提供节目集成运营服务等。
接收终端分为计算机、电视机、手机及其它各类电子设备。
传输网络分为移动通信网、固定通信网、微波通信网、有线电视网、卫星或其他城域网、广域网、局域网等。
第七条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机构,不得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
经广电总局批准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或依法享有互联网新闻发布资格的网站可以申请开办信息网络传播新闻类视听节目业务,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办信息网络传播新闻类视听节目业务。
经广电总局批准设立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省会市、计划单列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影视集团(总台),可以申请自行或设立机构从事以电视机作为接收终端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集成运营服务。
互联网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规范

互联网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规范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互联网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数量和种类日益增多,给人们的日常生活增添了许多娱乐和咨询的选择。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互联网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管理难题。
为了保证互联网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质量和安全,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规范,以下是其中的一些要点:一、内容审查:对于互联网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来说,内容是最重要的。
为了确保内容的合法性和健康性,相关部门会对节目的内容进行审查。
特别是针对色情、暴力、违法等不良信息的审核更加严格。
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内容都不允许在互联网上传播。
二、广告管理:互联网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中的广告也需要受到严格的管理。
广告内容要真实、准确,不得夸大作用、误导消费者。
同时,广告的时长和频次也需要适度,不得对用户造成过度干扰和骚扰。
三、隐私保护:互联网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需要遵守用户隐私保护的规定。
不能擅自收集用户的个人信息,也不能将用户隐私信息泄露给第三方。
同时,用户可以选择是否接受个性化推荐,保护用户的隐私权益。
四、版权保护:互联网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需要严格遵守版权法的规定。
不得发布未经授权的音视频作品,避免侵犯他人的著作权。
同时,对于用户上传的视听作品,需要进行审核,确保不会侵权。
五、用户评价管理:互联网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需要建立用户评价的管理机制,鼓励用户对节目进行评价和反馈。
同时,对于存在恶意评价和虚假评价的情况,需要进行处理,以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互联网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规范是为了保护用户权益、维护信息安全和促进互联网行业的健康发展而设立的。
只有在相关规范的指导下,互联网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才能更好地为人们提供优质的内容和服务。
同时,相关部门也应加强监管力度,加强对互联网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监督和管理,形成良好的市场环境。
六、举报机制:互联网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规范应明确举报机制,鼓励用户积极参与监督,及时发现并举报违法违规的节目。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解答

《专⽹及定向传播视听节⽬服务管理规定》解答《专⽹及定向传播视听节⽬服务管理规定》解答 为规范专⽹及定向传播视听节⽬服务秩序,促进⾏业健康有序发展,制定了《专⽹及定向传播视听节⽬服务管理规定》,下⾯是⼩编给⼤家整理收集的《专⽹及定向传播视听节⽬服务管理规定》解答,希望⼤家喜欢。
问:为什么出台《专⽹及定向传播视听节⽬服务管理规定》? 答:《专⽹及定向传播视听节⽬服务管理规定》实际上是对《互联⽹等信息⽹络传播视听节⽬管理办法》(国家⼴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令)的修订。
39号令⾃2004年颁布实施以来,对于加强⽹络视听节⽬管理、维护⽹络⽂化安全起到了重要作⽤。
近年来,随着三⽹融合全⾯推⼴,⽹络基础设施建设飞速发展,各种视听新业务发展迅速,39号令的内容已不适应发展和管理的需要。
为促进交互式⽹络电视(IPTV)、专⽹⼿机电视、互联⽹电视等新业务健康繁荣规范发展,为⼈民群众提供丰富多彩、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的视听节⽬,防范不良内容传播,加⼤对违法违规⾏为的查处⼒度,根据⼈民群众的呼声和业界的要求,国家新闻出版⼴电总局在对39号令进⾏修订的基础上,近⽇发布了《规定》。
问:制定《规定》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规定》在总体思路上把握了以下⼏点:⼀是坚持问题导向,重点解决与原有规章交叉重叠、处罚依据及对新业态管理不⾜等问题。
⼆是将三⽹融合推进过程中的成功做法,包括对互联⽹电视等新业态的管理经验等,以规章的形式固定下来,为⼴电和电信双向准⼊提供法律保障。
三是坚持发展和安全并重,加强⽹络信息安全和⽂化安全建设,突出强调从业机构的主体责任。
四是创新管理模式,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强化处罚⼿段,加⼤违法违规打击⼒度。
问:请介绍⼀下《规定》的主要内容? 答:《规定》共5章32条,主要制度包括: (⼀)强化⽹络信息安全和⽂化安全建设。
⼀是将内容安全、传输安全和技术安全保护制度作为业务准⼊的基本条件。
⼆是强化主体资质的审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分类目录(最新版)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分类目录(试行)
(2017年)
第一部分目录
利用公共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向计算机、手机用户提供视听节目服务(不含交互式网络电视(IPTV)、互联网电视、专网手机电视业务),业务分类如下:
一、第一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广播电台、电视台形态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
(一)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首发服务
(二)时政和社会类视听节目的主持、访谈、评论服务(三)自办新闻、综合视听节目频道服务
(四)自办专业视听节目频道服务
(五)重大政治、军事、经济、社会、文化、体育等活动、事件的实况视音频直播服务
二、第二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
(一)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转载服务
(二)文艺、娱乐、科技、财经、体育、教育等专业类视听节目的主持、访谈、报道、评论服务
(三)文艺、娱乐、科技、财经、体育、教育等专业类视听节目的制作(不含采访)、播出服务
(四)网络剧(片)的制作、播出服务
(五)电影、电视剧、动画片类视听节目的汇集、播出服务
(六)文艺、娱乐、科技、财经、体育、教育等专业类视听节目的汇集、播出服务
(七)一般社会团体文化活动、体育赛事等组织活动的实况视音频直播服务
三、第三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
(一)聚合网上视听节目的服务
(二)转发网民上传视听节目的服务
四、第四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互联网视听节目转播类服务)
(一)转播广播电视节目频道的服务
(二)转播互联网视听节目频道的服务
(三)转播网上实况直播的视听节目的服务
注:交互式网络电视(IPTV)、专网手机电视、互联网电视的集成播控服务、内容提供服务属于广播电台、电视台形态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系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
交互式网络电视(IPTV)、专网手机电视、互联网电视的集成播控服务、内容提供服务和传输分发服务的业务分类目录另行制定。
第二部分业务界定
一、第一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
(广播电台、电视台形态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
(一)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首发服务
指采访、制作或定制时政新闻、社会新闻类视听节目,首先供公众在网上点播的服务。
定制指委托其他机构为本机构制作节目并供其播出的行为。
(二)时政和社会类视听节目的主持、访谈、评论服务指以主持、访谈、演讲的节目形式,围绕政治、社会事件或题材进行评论,供公众在网上点播的服务。
(三)自办新闻、综合视听节目频道服务
指采用与广播电视节目频道相同的编播形式,自行编排含有时政新闻、社会新闻内容的互联网视听节目频道,通过互联网实时播出供公众收看的服务。
(四)自办专业视听节目频道服务
指采用与广播电视节目频道相同的编播形式,自行编排不含有时政新闻、社会新闻内容的影视、文艺、娱乐、科技、财经、体育、教育等专业类视听节目的频道,通过互联网实时播出供公众收看的服务。
(五)重大政治、军事、经济、社会、文化、体育等活动、事件的实况视音频直播服务
指通过互联网对重大政治、军事、经济、社会、文化、体育等活动或事件进行的视音频实况直播服务。
二、第二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
(一)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转载服务
指转载广播电视、新闻视听节目网站已登载播出过的时政新闻类,以及转载含有政治、社会评论题材的主持、访谈、报道类视听节目,供公众点播(含下载或轮播)收看、收听的服务。
轮播指将单个视听节目制成品反复播放,或将若干个视听节目制成品组合在一起,按固定顺序在互联网上反复轮流播放,且每一轮的播放时长不超过60分钟的播放活动。
(二)文艺、娱乐、科技、财经、体育、教育等专业类视听节目的主持、访谈、报道、评论服务
指以采访、主持、访谈等节目形式,对文艺、娱乐、科技、财经、体育、教育等领域的事件进行报道、评论,并供公众在网上点播的服务。
(三)文艺、娱乐、科技、财经、体育、教育等专业类视听节目的制作(不含采访)、播出服务
指生产制作、定制、编排文艺、娱乐、科技、财经、体育、教育等专业类视听节目,并供公众在网上点播的服务。
(四)网络剧(片)的制作、播出服务
指生产制作、定制、编排网络剧(片)的服务。
(五)电影、电视剧、动画片类视听节目的汇集、播出服务
指采购、收集、编排电影、电视剧、网络剧(电影)、手机剧(电影)、动画片等节目,并供公众点播(含下载或轮播)的服务。
(六)文艺、娱乐、科技、财经、体育、教育等专业类视听节目的汇集、播出服务
指采购、收集、编排文艺、娱乐、科技、财经、体育、教育等专业方面的专题节目(包括个人DV作品),并供公众点播(含下载或轮播)的服务。
(七)一般社会团体文化活动、体育赛事等组织活动的
实况视音频直播服务
指通过互联网对一般社会性、团体性文化活动、体育赛事等向公众进行实况视音频直播的服务。
三、第三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
(一)聚合网上视听节目的服务
指将互联网上的视听节目信息编辑、排列到同一网站上,并向公众提供节目的查找、收看服务的业务活动。
(二)转发网民上传视听节目的服务
指为网民提供专门的节目或信息上传通道,供网民将自己或他人的节目源通过网站的信息播发系统或收视界面传递给公众,供公众点播的服务。
包括:(1)节目上传服务,指网民将节目上传到网站的服务器中,供公众收看、收听(含下载)的服务;(2)信息上传分发服务,指网民将节目名称、链接地址等信息上传到网站的服务器中,供公众浏览、选择再链接到其他播放器收看、收听(含下载)节目的服务。
四、第四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
(互联网视听节目转播类服务)
(一)转播广播电视节目频道的服务
指通过互联网完整转播广播电视节目频道、频率的服务。
完整转播是指保留频道标识,不在节目信号中插播内容,不修改、删减任何原有频道的节目内容和图文信息。
(二)转播互联网视听节目频道的服务
指通过互联网完整转播互联网视听节目频道(第一类第三项或第一类第四项)的服务。
(三)转播网上实况直播的视听节目的服务
指通过互联网完整转播其他网站对政治、军事、经济、社会、文化、体育等活动或事件的实况视音频直播视听节目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