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制度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制度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强化对行政执法行为、人员的监督制约,促进依法行政,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局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执法科室在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本制度。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应遵循其规定。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职权范围内选择对当事机构、单位或人员(以下简称:当事人)是否处罚以及处罚种类和幅度的权限。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程序正当原则和综合裁量原则。
第五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并处或应当先没收违法所得再作其他处罚的,不得选择适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除外;规定责令或限期改正的,应当书面送达当事人相关文书。
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不得直接实施行政处罚。
第六条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对于同一违法行为,违法主体、性质、情节相同或相似的案件,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处罚种类相同,处罚幅度应当基本一致。
第七条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的,在适用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位阶高的法律规范优先适用;(二)法律规范效力相同的,特别法优于一般法适用(三)法律规范效力相同的,新法优于旧法适用。
第八条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幅度,根据违法行为情节和危害结果的轻重,分为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
选择减轻处罚、从轻处罚和从重处罚的,应当有法律依据或有关规定和证明当事人具有相应情节的证据,并依法履行相应程序。
同一违法行为涉及同一法律规范设定的两种以上处罚种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单处或可以并处的,对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适用单处,对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适用并处。
第九条当事人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法律另有规定除外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或者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标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专项方案

武安市水利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规范水利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行为,加强水利行政机关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力度,建立健全公开、公平、公正行政处罚运行机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正当权益,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建设,依据《中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全方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省、市人民政府相关建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相关工作意见,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落实落实科学发展观,全方面实施国务院《全方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根据“正当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老实守信、权责统一”要求,建立键全工作制度,落实施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树立公开、公正、公平、廉洁执法良好形象,着力从源头防治腐败,深入推进本市水利行政系统依法行政,为法治政府建设作出应有贡献。
二、工作目标:经过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使本市水利行政系统执法活动愈加公开、公正、透明,方便社会各界监督,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为愈加符正当律规范。
经过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深入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排除不相关原因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干扰,杜绝违法裁量、随意裁量、滥用自由裁量权现象。
全方面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机制,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实施。
深入提升本市水利行政系统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能力。
具体要求是:(一)梳理含有裁量幅度法律条款,并给予细化、量化,形成统一行政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
(二)建立健全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和相关监督制约制度。
(三)行政处罚工作正当性、合理性和规范性深入得到具体表现。
三、工作任务水利局在依法行政、依法治水、依法管水、依法征费等工作中产生行政处罚案件,由含有行政处罚职能站队所根据本方案要求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
局负责组织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行细化,建立健全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各项制度。
(一)建立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局机关在梳理行政执法依据、执法职责基础上,将各类违法行为,根据不一样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主观过失等原因划分为若干阶次,并将法律、法规、规章要求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细化为若干裁量阶次,将违法行为阶次和裁量阶次对应,形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作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2024版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2024版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处罚违法行为时,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自行决定处罚的权力。
2024年版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是为了规范和统一行政执法机关的裁量行为,避免裁量权滥用和不当行使,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下面将从裁量权的限制、裁量标准和裁量程序三个方面展开阐述。
首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受到一定的限制。
行政执法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遵守法律规定,不能违反法律、违背公正。
同时,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考虑当事人的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不能滥用裁量权,造成不当损害。
此外,行政执法机关在裁量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确保当事人享有合法的申诉和诉讼权利。
其次,在制定裁量标准时,应当细化具体的裁量依据和裁量范围。
裁量依据可以包括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严重程度、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对于不同类型的违法行为可以采取不同的处罚措施。
裁量范围可以包括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具体处罚方式,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合适的处罚方式,并保证处罚力度符合法律规定。
最后,在裁量程序方面,应当建立起完善的裁量流程和监督机制,确保裁量权行使的公正和透明。
裁量流程应当包括案件受理、证据调查、裁量决定、处罚执行等环节,每个环节都要有明确的程序规定和操作要求。
监督机制可以包括内部监督、外部监督和社会监督,通过多方监督,确保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综上所述,2024年版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应当明确裁量限制、细化裁量标准、规范裁量程序,有效保障行政执法机关的裁量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只有通过严格的规范和管理,才能有效防止裁量权的滥用和不当行使,真正实现公正执法和法治社会的建设目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本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为了统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适用于依法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机构。
第三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公开的原则,明确事实和线索的效力、法定处罚条款、处罚种类、幅度和依据、处罚程序、证据收集和保存等具体问题。
第二章事实和线索的效力第四条对于涉嫌违法的事实和线索,可采用书面、口头、电子等方式进行报告,报告人应当实名提出,并明确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
第五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对报告人提供的事实和线索进行核实,并取证保存。
经核实的事实和线索,视为辅助证据进行处罚。
第三章法定处罚条款第六条本标准所称法定处罚条款,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规定的行政违法行为的条款。
根据具体情况,应当选择适用的法定处罚条款进行处罚。
第四章处罚种类第七条行政处罚种类主要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整改和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第五章处罚幅度和依据第八条行政处罚幅度主要根据被处罚单位的违法行为性质、后果、社会影响以及违法所得情况等综合因素进行确定。
第九条行政处罚依据主要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应当明确在文书中列示。
第六章处罚程序第十条行政处罚程序主要包括调查取证、听证、处罚决定以及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环节。
第十一条行政处罚的调查取证应当全面、准确、及时。
可以采取询问、勘验、检查、抽样等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对于需要听证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听证结果应当作为裁量的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明确处罚的事实、处罚的依据、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第十四条对于行政处罚不服的当事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1. 背景和意义自由裁量权作为行政处罚的一项重要职权,在行政执法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行政权力的扩大和公众对行政执法的关注度的提高,由此带来的滥用自由裁量权的问题也开始受到关注。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提高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透明度,本文提出一份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以促进行政执法的规范化和市场环境的公平竞争。
2. 自由裁量权的概念和范围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处罚职权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自行决定处罚的种类、数量和程度的权利。
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包括:罚款金额的确定、处罚种类的选择、处罚的严重程度、是否公开处罚内容等方面。
3.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原则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遵循公正、透明、合法、合理和程序有序等原则。
具体来说:•公正性原则: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坚持以法律为准绳,不偏不倚地对待每一个案件,不得因人、因案制宜,更不能随意“一刀切”。
•透明性原则: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及时、全面、准确地向社会公布处罚决定,并按照法定程序履行公告、听证等手续。
•合法性原则: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应的行政法规标准,不得违法乱纪、滥用职权等。
•合理性原则: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合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道德良知,考虑案件的基本事实、公众利益和社会影响等,合理判断处罚的类型和程度。
•程序性原则: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实际情况开展各项程序性的工作,如立案、调查、听证、讨论等。
4.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具体措施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提高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透明度,需要拟定一系列的措施。
包括:•明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和行使原则。
•加强行政机关的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建立自由裁量权的决策机制。
•完善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加强对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告和披露。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有哪些规定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有哪些规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有哪些规定1. 引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根据自己的判断和裁量,决定处罚的权力。
为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合法和透明,法律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做出了一系列规定。
本文将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2. 法律依据(此部分列出相关法律法规,如《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等)3.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界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授予的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根据具体情况自主决定处罚的权力。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可以根据不同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适度的调整。
但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行政机关必须遵守法定程序、合理性原则和公正原则。
4.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限制原则(此部分细化列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限制原则,如合法性原则、适当性原则、比例原则等)5.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程序(此部分细化列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程序,包括调查取证、听证程序、裁量决定等环节的规定)6.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如果超出法定权限或滥用裁量权,可能会给当事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因此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涉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
7. 相关案例分析在实际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过程中,会出现各种各样的案例。
通过对相关案例的分析,可以更好地理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情况和规定。
8. 附件(此部分根据具体内容列出相关附件,如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表格、案例分析表格等)本文所涉及附件如下:1.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表格2. 案例分析表格9. 常用法律名词及注释(此部分列出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其注释)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行政处罚法:指规定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实施的罚款、没收、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措施的法律。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工作实施方案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工作实施方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权限范围内,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自主决定是否以及如何进行行政处罚的权力。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正当行使对于实施有效的行政执法工作至关重要,因此制定规范工作实施方案显得极为必要。
一、明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基本原则1.合法性原则: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基于法律依据,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2.公正性原则: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当公正、平等,不得随意歧视或滥用职权。
3.适当性原则: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当与实际情况相适应,不得过度或不足。
4.一致性原则: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当在同类案件中保持一致,避免出现对待类似案件有差别的情况。
二、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具体实施步骤1.案件核实和证据收集:在行使自由裁量权前,要对案件进行充分核实,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保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2.审核和评估:对于已核实的案件,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核和评估,对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影响等进行全面综合评估。
3.裁量决定:依据案件的审核和评估结果,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权限范围内自主决定是否以及如何进行行政处罚,并书面作出决定。
4.决定公告和送达:行政机关应在法定范围内公告裁量决定,并及时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确保当事人的知情权和申辩权。
5.申诉和复议: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满意时,可以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应积极回应,并依法进行复议或履行诉讼义务。
三、强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监督和制约机制1.内部监督机制:行政机关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权力运行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2.外部监督机制: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外部监督机制,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增加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开透明程度。
3.权力集中与制衡机制: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过程中,要处理好权力集中与制衡的关系,避免权力滥用和任意操作。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涉及人数较少,金额较小,未造成社会影响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涉及人数较少,金额较大,未造成社会影响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涉及人数较多,金额较大,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持证上岗违反规定招用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技术工种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第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再上岗,并可处以1000以下罚款。
初次违反本规定且涉及人数较少的,未造成社会影响的。
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再上岗,并可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两次违反本规定且涉及人数较少的,未造成社会影响的。
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再上岗,并可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多次违反本规定且涉及人数较多,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再上岗,并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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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 绝 提 供 资 料 或 拒 绝 整 改
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监察;不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拒不改正、拒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
劳动 保障 监察 条例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违反本项规定随意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每日超过3小时,每月累计延长工作时间超出36小时的, 对劳动者身心健康未造成影响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处以罚款。
多次违反(三)项规定或初次违反(三)项规定,对劳动者造成严重后果影响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处以罚款。
初次违反(四)项规定,延长其工作时间较短,未对劳动者造成后果影响的。
违反本项规定随意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每日超过3小时,每月累计延长工作时间超出36小时的,且对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轻微影响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300元以上4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违反本项规定随意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每日超过3小时,每月累计延长工作时间超出36小时的, 对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影响的。
逾期4个月以上未支付的。
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额100%的标准加付赔偿金。
4
申 报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费
(一)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二)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或者骗取社会保险金支出的
劳动 保障 监察 条例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一)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二)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两次违反(五)项规定或初次违反(五)项规定,对劳动者造成严重后果影响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处以罚款。
初次违反(六)项规定,未对劳动者造成后果影响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处以罚款。
两次违反(六)项规定或初次违反(六)项规定,对劳动者造成轻微后果影响的。
初次违反(八)项规定,未对劳动者造成后果影响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处以罚款。
两次违反(八)项规定或初次违反(八)项规定,对劳动者造成轻微后果影响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处以罚款。
2
工 作 时 间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7
收 取 押 金
收取财物扣押劳动者身份证件或其他证件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劳 动合 同法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违反规定延长工作时间
劳动 保障 监察 条例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违反本项规定随意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每日超过1小时不超过3小时,每月累计延长工作时间不超过36小时的。
当事人存在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监察的情形。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当事人存在不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情形。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当事人存在拒不整改,或者拒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情形。
(五)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
(六)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
(七)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八)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处以罚款。
多次违反(六)项规定或初次违反(六)项规定,对劳动者造成严重后果影响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处以罚款。
初次违反(七)项规定,未对劳动者造成后果影响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处以罚款。
涉及职工5人以下,财物总额3000元以下,未造成社会影响的。
(一)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二)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
(三)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四)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
两次违反(七)项规定或初次违反(七)项规定,对劳动者造成轻微后果影响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处以罚款。
多次违反(七)项规定或初次违反(七)项规定,对劳动者造成严重后果影响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处以罚款。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处以罚款。
初次违反(五)项规定,未对劳动者造成后果影响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处以罚款。
两次违反(五)项规定或初次违反(五)项规定,对劳动者造成轻微后果影响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处以罚款。
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
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逾期2个月以下未支付的。
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额50%的标准加付赔偿金。
逾期2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未支付的。
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额80%的标准加付赔偿金。
中华 人民 共和国劳 动合 同法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处以罚款。
两次违反(四)项规定,延长其工作时间较长,对劳动者造成轻微后果影响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处以罚款。
多次违反(四)项规定或初次违反(四)项规定,对劳动者造成严重后果影响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4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3
工 资 支 付
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 标准的,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经济补偿的
劳动
保障
监察
条例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
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处以罚款。
初次违反(二)项规定,未对劳动者造成后果影响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处以罚款。
两次违反(二)项规定或初次违反(二)项规定,对劳动者造成轻微后果影响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处以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序号
种类
违法事项
处罚
依据
条款及规定的内容
适用条件或事实要件确定标准
罚款标准
1
特
殊
保
护
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管理
劳动
保障
监察
条例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