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第四章 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二、我国刑法中 的犯罪概念
根据我国《刑法》 根据我国《刑法》 第 13 条 的 规 定 , 犯罪是指违反我国 刑法、 刑法、应受刑罚惩 罚的危害社会的行 为。
安徽亳州王永林特大 黑恶团伙犯罪案开庭审理
二、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
犯罪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 犯罪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 1、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2、刑事违法性。 刑事违法性。 3、应受刑罚处罚性。 应受刑罚处罚性。 上述三个基本特征相互联系、紧密结合, 上述三个基本特征相互联系、紧密结合,是区 分罪与非罪的根本标准。 分罪与非罪的根本标准。
另类观点
哲学家生产观念, 诗人生产诗, “ 哲学家生产观念 , 诗人生产诗 , 牧师生产说 教授生产讲课提纲,犯罪生产罪犯。 教,教授生产讲课提纲,犯罪生产罪犯。…而 且还生产刑法,因而还生产讲授刑法的教授, 且还生产刑法,因而还生产讲授刑法的教授, 以及这个教授把自己的讲课作为‘商品’ 以及这个教授把自己的讲课作为‘商品’投向 市场。 市场。” ——马克思 ——马克思 犯罪是一种正常的社会学现象, 犯罪是一种正常的社会学现象,是社会健康的 一个因素,是健康社会整体的一个组成部分。 一个因素,是健康社会整体的一个组成部分。 ——( ——(法)迪尔凯姆
3、英美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 犯罪构成的要件:犯罪行为、犯罪意图 犯罪构成的要件:犯罪行为、 合法抗辩:未成年、错误、精神病、醉态、 合法抗辩:未成年、错误、精神病、醉态、胁 警察圈套、安乐死、正当防卫、 迫、警察圈套、安乐死、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等。 4、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的形成与发展
二、犯罪构成的概念和特征
三、犯罪构成的一般要件
犯罪客体——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所侵犯 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所侵犯 犯罪客体 的社会关系。 的社会关系。 犯罪客观方面——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 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 犯罪客观方面——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 包括危害行为、 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危害行为与危害 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 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 犯罪主体——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承担刑 犯罪主体 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承担刑 事责任的自然人或单位。 事责任的自然人或单位。 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行为及 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行为及 其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其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第四章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第一节犯罪概念一、犯罪概念的类型犯罪概念是要解决“什么是犯罪”的问题,也就是指犯罪的一般概念,而不是指具体罪如故意杀人罪、盗窃罪、放火罪等等的具体概念。
外国学者和立法对于犯罪概念的表述多种多样,如大致地加以归纳,可以分为形式概念、实质概念和混合概念三类。
(一)犯罪的形式概念犯罪的形式概念,仅从犯罪的法律特征上给犯罪下定义,而不揭示法律何以将该行为规定为犯罪。
总的来说,就是把犯罪定义为违反刑事法律并且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二)犯罪的实质概念犯罪的实质概念,不强调犯罪的法律特征,而试图揭示犯罪现象的本质所在,或者说,是想说明犯罪行为之所以被刑法规定为犯罪的根据和理由。
真正科学地阐明犯罪的实质概念的是马克思主义。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中精辟地指出:“犯罪——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和法一样,也不是随心所欲地产生的。
相反地,犯罪和现行的统治都产生于相同的条件。
”这是关于犯罪的经典论述。
这段论述既深刻又简练地指出了犯罪的阶级实质及其产生的条件,阐明了犯罪与现行统治的关系,揭示了犯罪的本质属犯罪的阶级本质就在于:犯罪是“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
这里包含两层意思:首先,犯罪是一种反抗“统治关系”的斗争。
所谓“统治关系”,是指一种阶级压迫关系,就是掌握国家权力的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的利益而建立或认可的社会关系,也就是维护统治阶级政治、经济利益的一种法律秩序。
其次,犯罪是“孤立的个人”进行的反抗行为。
所谓“孤立的个人”,是指某一社会统治秩序下单个的社会成员,既有敌对阶级的,也有本阶级内部的。
“孤立的个人”之所以反抗现行统治关系,原因和目的是多种多样的。
有的可能是政治性的,如意图推翻现行统治,建立新的统治;有的则可能是非政治性的,如为了满足一时的欲望、要求和利益而实施犯罪。
(三)犯罪的混合概念犯罪的混合概念,是指犯罪的实质概念和形式概念合而为一,既指出犯罪的本质特征,又指出犯罪的法律特征的概念。
刑法学 第四章

• (三)叙述的犯罪构成与空白的犯罪构 成 • 刑法是否对犯罪构成要素已作完整表述 • 前者又称完结的或封闭的犯罪构成。 前者又称完结的或封闭的犯罪构成。 • 后者又称开放的犯罪构成。如“违 后者又称开放的犯罪构成。 ……规定 规定” 反……规定”。
• (四)简单的犯罪构成与复杂的犯罪构成 • ——人大冯军版教材为:单纯的和混合的构 ——人大冯军版教材为: 人大冯军版教材为 成 • 以犯罪构成内部的结构状况为标准的划分。 以犯罪构成内部的结构状况为标准的划分。 • 前者系指刑法条文规定的犯罪构成的诸要件 均属单一的构成。如重婚罪——单一客体 单一客体、 均属单一的构成。如重婚罪——单一客体、 单一行为、一种罪过形式。 单一行为、一种罪过形式。 • 后者指犯罪构成要件并非单一的构成。 后者指犯罪构成要件并非单一的构成。 • 又可分为选择的构成和并存的构成——张 又可分为选择的构成和并存的构成——张 • 并存的构成两种行为须同时具备。如强奸罪, 并存的构成两种行为须同时具备。如强奸罪, 缺目的行为则可能为强制猥亵妇女罪。 缺目的行为则可能为强制猥亵妇女罪。
以上判断,由形式到实质;由抽象到具体; 以上判断,由形式到实质;由抽象到具体;由客观到主观
二、犯罪构成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犯罪构成是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一具 犯罪构成是刑法所规定的, 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 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 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 的有机统一 。
三、犯罪构成的一般要件
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 的构成要件: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 的构成要件: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 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 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
四、犯罪构成的分类
(一)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 前者系指分则条文就单独的既遂犯所规定的犯 罪构成。 罪构成。 后者系以总则条文就犯罪构成加以修正的犯罪 构成。 构成。
经典课件-犯罪构成理论

第十三条 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 为是犯罪。
第四章 犯罪构成理论概述
二、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不同,解决的是犯罪成立
的具体标准和规格问题。
犯罪构成是决定某个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需的一 切主观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第四章 犯罪构成理论概述
犯罪构成是经过刑法的选择,决定一个行为 之所以能够成为犯罪的特征。犯罪构成是犯罪 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 体四要件的有机统一。
第五章 犯罪主体
第二节 单位犯罪主体
二、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的情形 1.为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 2.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主要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第一节 自然人犯罪主体
即使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如果存在精神障碍, 就可能影响其责任能力。
1、完全无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综合医学标准和法学标准判断精神障碍。
2、完全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1)精神正常时期的间歇性精神病人 (2)大多数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人
3、限制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1)早期或者缓解期的精神病人 (2)部分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人
第五章 犯罪主体
第一节 自然人犯罪
(4)老年人犯罪处理原则 修正案八规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
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 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四章犯罪的概念和犯罪构成

按照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的大小差别
普通的犯罪构成 加重的犯罪构成 减轻的犯罪构成
普通的犯罪构成 239条: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 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
减轻的犯 罪构成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 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分类
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非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
我国刑法中犯罪的基本特征 第二特征:刑事违法性
犯罪的法律特征 是司法机关认定犯罪的法律标准
第三特征:应受刑罚处罚性
犯罪的法律后果 应受惩罚性与免予刑罚处罚
思考案例
甲是某刑事案件唯一的证人,司法机关找 到他的时候,基于和被告人之间的关系, 他拒绝说话,不作证。此时,甲的行为是 否构成刑法305条的伪证罪或是310条包庇 罪? 答案:具有社会危害性,但不构成犯罪。
隔隙犯与非隔隙犯
隔时犯、隔地犯两种类型
法定分类
国事犯罪、军事犯罪与普通犯罪 身份犯与非身份犯
身份犯:以特殊身份作为犯罪主体要件的犯罪
纯正身份犯(构成身份)、不纯正的身份犯(加 减身份)
亲告罪和非亲告罪
亲告罪:告诉才处理的犯罪 非亲告罪:公诉罪
基本犯、加重犯和减轻犯
刑法关于亲告罪的规定
犯罪构成的历史沿革
构成要件的起源 犯罪构成从程序意义法到实体意义法
刑法 犯罪客观方面

第二节 危害行为
(一) 以行为的客观外在特征为根据,危害行为可以分为 作为、不作为和持有。 1.作为 (不应为而为之) 作为是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活动所实施的刑法禁止实施的 危害行为。 作为除必须具备危害行为的三个特征外,还有以下特征: (1)行为人实施了刑法规范禁止实施的行为。 (2)作为必须表现为身体的积极状态、动的状态。 (3)作为是由人的一系列身体活动组成的,而不是孤立 的、单个的动作。
刑法学
(上册·总论)
第四章 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第一节 犯罪概念
犯罪概念是对犯罪特征的概括和抽象,旨在从一般意义上解决“什么是 犯罪”的问题,其在刑法犯罪论理论体系中居于基础与核心的地位,是犯罪 论乃至整个刑法学体系的逻辑起点。
是不是犯罪 是什么犯罪
第一节 犯罪概念
我国刑法的犯罪概念
犯罪的混合概念,是指既强 调犯罪的实质概念,亦注重 犯罪的形式概念,以同时揭 示犯罪的本质特征和法律特 征的概念。
第二节 危害行为
(二)实行行为和非实行行为 (行为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为标准进行划分) 1.实行行为 (构成要件行为) 实行行为是指符合刑法分则各条所规定的犯罪构成并为完成某一犯罪所必不可少的行为。 (1)实行行为是一切犯罪的犯罪构成所必备的行为,它是由刑法分则各条规定的基本构成要件所确定的。 (2)实行行为是具有侵害社会关系紧迫危险性的行为,仅具有危险但没有紧迫性的行为不是实行行为。 (3)实行行为是类型性的社会关系侵害行为,不包括偶然地导致结果发生的情况。
第二节 危害行为
不作
为未
必须
应当履行作为义务
必可 罚
现实履行作为义务
作为 保护对象遭受危险
(法律上的应该:应然性)
(现实上的应该:必要性)
犯罪概念及犯罪构成

(二)前苏联的犯罪构成要件理论:平面式
前苏联的犯 罪构成体系
犯罪客体 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主体
犯罪主观方面
●前苏联的犯罪构成理论是在吸收大陆法系犯罪论理论的 基础上,加以改造并逐步发展起来的。
1、犯罪构成以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为基础。
2、犯罪构成是成立犯罪所需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 机统一。
3、犯罪构成是追究刑事责任的唯一根据。
前苏联的犯罪构成理论强调以法的阶级性和犯罪的社会 政治特征为基础,主张实质的犯罪构成。
●20世纪50年代,我国直接从苏联引进了犯罪构成理论, 并有了初步发展;文革以后,犯罪构成理论得以重新恢 复并取得重大进展。当前有“去苏俄化,渐德日化”的 趋势,形成了维持派、改良派和改革派的不同学术阵营。
犯罪客体
(四)普通的犯罪构成、加重的犯罪构成和减轻的犯罪 构成
普通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条文对具有通常社会危害程 度的行为所规定的犯罪构成,是某种犯罪常见的犯罪构 成。
派生的犯罪构成,是指以普通犯罪构成为基础,由于具有 严重或较轻社会危害程度的情节而从普通犯罪构成分化 出来的犯罪构成。包括加重的犯罪构成与减轻的犯罪构 成。
类 法定分类 (二)身份犯与非身份犯
(三)亲告罪与非亲告罪
(四)基本犯、加重犯与减轻犯
第二节 犯罪构成 第 三节 犯 罪构成
司法实践中司法人员所作工作分三个阶段:
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梳理 对行为进行定性
将责任落实到具体人身上
犯罪构成 与犯罪 概念的 关系
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关系
联系:
基础
犯 罪
犯罪概念
犯罪构成
论 之
具体化
区犯罪 别:
功能不同
及
犯罪概刑念重在揭示犯罪的基本特征,回答“什么是犯罪”, 犯罪具事有哪些基本特征;
第四章 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 社会危害性轻重大小的决定因素: • 一是决定于行为侵犯的客体,即行为侵犯了什么 样的社会关系。 • 二是决定于行为的手段、后果以及时间、地点。 • 三是决定于行为人的情况及其主观因素。
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 如何考察社会危害性? • 一是要用历史的观点看问题。社会危害性是一个历史的范 畴。社会发展了,社会条件变化了,社会危害性也随之发 生变化。同一种行为,在这一时期符合社会发展的要求, 就允许做,在另一时期,有害于社会发展,就不允许做。 • 二是要有全面的观点。社会危害性是由多种因素决定的。 衡量社会危害性是大是小,不能只看一种因素。不仅要看 到有形的、物质性的危害,还有看到对社会政治、对人们 的社会心理带来的危害。 • 三是要透过现象抓住事物的本质。
犯罪构成的概念
•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是指依照刑法的规定, 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 该行为构成犯罪或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主 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 在论述犯罪构成的时候,有必要明确犯罪构成与 犯罪概念之间的关系。
犯罪构成的概念
• 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联系在于: • 犯罪概念是犯罪构成的基础,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具体 化。 • 首先,作为犯罪概念基本属性的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 违法性,也是犯罪构成的基本属性,离开了犯罪概念所揭 示的犯罪的共同本质的认识和对其的体现,犯罪构成就失 去了立法和理论上的根据。 • 其次,犯罪构成又是犯罪概念及其基本属性的具体化,犯 罪构成通过其一系列主观与客观的要件,使犯罪行为的社 会危害性这一本质特征得到具体而明确的体现;犯罪构成 也通过犯罪成立必备的诸要件,使犯罪概念的法律特征具 体化,反映出犯罪行为的刑事违法性及应受刑罚处罚性。
第二节 犯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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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一、犯罪概念
(一)犯罪概念的类型
犯罪概念是对罪犯行为的内在特征与外在特征的高度概括,是对犯罪的内涵和外延的确切阐明。
1.犯罪的形式概念
是指从犯罪的法律特征上描述犯罪而形成的犯罪概念,即将犯罪表述为触犯刑律,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1810年《法国刑法典》第1条规定:“法律以违警罚所处罚之犯罪,称为违警罪;法律以惩治刑所处罚之犯罪,称为轻罪;法律以身体刑所处罚之犯罪,称为重罪。
”
1937年《瑞士刑法典》第1条规定:“凡是用刑罚威胁所确实禁止的行为,就是犯罪行为。
”
1944年《西班牙刑法典》规定,依自由意志即疏忽之行为而为法律所处罚者谓之犯罪及过失罪。
2.犯罪的实质概念
犯罪的实质概念,是从犯罪的本质特征上给犯罪下定义,而不涉及犯罪的法律特征,因而它在一定程度上回答了一种行为为什么会被刑法规定为犯罪这一具有实质意义的问题。
1922年《苏俄刑法典》第6条规定:“威胁苏维埃制度的基础及工农政权向共产主义制度过渡时期所建立的法律秩序的一切危害社会的作为或不作为,都认为是犯罪。
”
3.犯罪的混合概念——犯罪的形式与实质相统一
既指出犯罪的本质特征,又指出犯罪的法律特征概念。
1960年《苏俄刑法典》第7条被认为是犯罪混合概念的典型立法例:“凡本法典分则所规定的侵害苏维埃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侵害社会主义经济体系和社会主义所有制,侵害公民的人身、整治权、劳动权、财产权以及其他权利的危害社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以及本法典分则所规定的其他各种侵害社会主义法律秩序的危害社会行为,都认为是犯罪。
”
(二)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
1.犯罪的概念
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
2.基本特征
(1)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本质特征
①社会危害性的含义
是指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法益)造成或可能造成损害的特征。
A.犯罪行为具有侵害性
B.与社会主体意志的不相容性
②社会危害的内容p45
③社会危害性的程度
思考:社会危害性的轻重大小是由什么决定的呢?
A.行为侵犯的客体
B.行为的手段、后果以及时间、地点
C.行为人的情况及其主观因素
(2)具有刑事违法性——法律特征
思考:行为违反刑法符合犯罪构成后还要不要考虑社会危害性
(3)具有受刑罚惩罚性
注意:应不应受刑罚处罚与需不需要给予刑罚处罚之间的区别
二、犯罪构成
(一)犯罪构成理论的历史沿革
1.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
A.“犯罪的确证”(中世纪纠问程序中的一般审问和特别审问制度;犯罪必须通过一定程序加以确认)
B.犯罪事实(1581意大利)
C.“犯罪构成”(先由克莱因从罗马法中译出用于诉讼法;19世纪初费尔巴哈将其作为刑法上的概念使用;而后由贝林格、麦耶、麦茨格尔,小野清一郎等人进一步发展)
大陆法系递进式犯罪构成模式(三段论犯罪构成理论体系)
1.构成要件该当性(抽象事实判断)
构成要件该当性指行为符合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个具体犯罪的特征。
2.违法性(具体客观判断)
3.有责性(具体主观判断)
2.英美法系国家的犯罪构成理论(双层次犯罪构成体系)
(1)层次一:本体要件(实体要件)
A.犯罪行为:作为、不作为、持有
B.犯罪心态:蓄意、明智、轻率、疏忽等
强调(基于法律规定)国家意志、公诉权利、保护国家
(2)层次二:责任充足要件(合法辩护)
A.有无责任能力:是否未成年、精神病
B.行为是否合法:有无政策性危害、正当防卫
C.其他可宽恕的事由:被胁迫、警察圈套
强调(基于判例总结)个人辩护、公民权利、制约国家
3.前苏联的犯罪构成理论(闭合式犯罪构成体系)
a.犯罪主体
b.犯罪的主观方面
c.犯罪客体
d.犯罪的客观方面
(二)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
1.犯罪构成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是指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
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特征
A.犯罪构成是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B.犯罪构成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法律标志
C.犯罪构成的各个要件,是由我国刑法加以规定的
2.犯罪构成与犯罪的关系
(1)犯罪概念是犯罪构成的前提和基础
(2)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规格和标准
3.我国关于犯罪构成要件
根据我国刑法理论通说,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
(1)犯罪主体,是指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行为的自然人。
有的犯罪构成要求特殊主体。
少数犯罪,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也可以成为犯罪主体。
(2)犯罪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有罪过。
(3)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4)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二者间的因果关系等。
4.犯罪构成分类
(1)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以犯罪构成的形态为标准基本的犯罪构成指刑法分则就某一犯罪的基本形态所规定的犯罪构成,一般是既遂的、单个人实施的犯罪,由刑法分则加以规定。
修正的犯罪构成指以基本的犯罪构成为前提,适应行为的发展变化阶段或共同犯罪的形式而分别加以变更、修改的犯罪构成,规定在刑法总则中,包括故意犯罪的犯罪形态和共同犯罪形态两类。
如:故意杀人致死、故意杀人未死、图谋故意死人
第二十二条【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叙述的犯罪构成与空白的犯罪构成——以法律条文对犯罪构成的表述情况为标准
叙述的犯罪构成,或称完美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条文对犯罪构成的要件予以简单或详细叙述的犯罪构成。
空白的犯罪构成,或称待补充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条文未将犯罪构成的要件予以明白的揭示,而是需要援引其他规范来说明的犯罪构成。
第三百二十五条【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将收藏的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私自赠送给外国人的,处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
第一百零九条【叛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单一的犯罪构成与复杂的犯罪构成——构成要件内容具备、选择单一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的各个要件均属单一的犯罪构成,即当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中只含单一行为、单一主体、单一罪过形式时,便是单一的犯罪构成。
复杂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的要件内容可供选择或互有重叠的犯罪构成。
如:伪证罪的主体、行为选择
第三百零五条【伪证罪】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