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学会关于进一步繁荣法学研究的意见

合集下载

中国法学会关于印发《中国法学会研究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法学会关于印发《中国法学会研究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法学会关于印发《中国法学会研究会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法学会关于印发《中国法学会研究会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学科、专业、专门研究会:《中国法学会研究会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月23日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会议通过,现予印发施行。

中国法学会2008年3月21日中国法学会研究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研究会建设,规范研究会活动,促进研究会发展,发挥研究会的作用,依据《中国法学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法学会各学科、专业、专门研究会是团结与组织相关法学研究领域的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开展学术研究与交流的学术团体,是组织推动法学研究的骨干队伍和依靠力量。

第三条研究会的主要任务是,在中国法学会的领导下,组织本学科、专业领域的法学、法律工作者开展法律研究和学科理论研究,开展学术交流,参与法治宣传,培养法学法律人才,评选优秀法学成果,促进研究成果的转化应用。

第二章研究会的组织机构第四条研究会设理事会,由50名以上理事组成,通过研究会代表会议选举产生。

理事会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第五条研究会理事应从本学科、专业学术界和法律实务部门有较高研究水平的学者、专家中产生,应具有高级学术职称或处以上行政职务。

研究会理事应当是中国法学会会员,不是会员的,应当履行入会手续。

第六条研究会理事候选人应当征得其所在单位同意,填报由中国法学会统一制作的《理事候选人登记表》,并通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法学会。

第七条研究会设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组成。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研究决定本会重要事项。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中国法学会2020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

中国法学会2020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

中国法学会2020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摘要:一、课题背景1.中国法学会介绍2.2020 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的设立目的二、课题申报与评审1.课题申报时间2.课题申报要求3.评审标准与流程三、课题资助与实施1.课题资助金额2.课题实施周期3.课题实施过程中的管理与指导四、课题成果与应用1.课题成果展示与交流2.课题成果在法学领域的应用与推广3.对我国法治建设的贡献五、课题展望与建议1.课题未来的发展方向2.对法学研究的推动作用3.对提高法学研究质量的建议正文:中国法学会2020 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是我国法学领域的一次重要活动,旨在推动法学研究的发展,为我国法治建设提供有力支持。

一、课题背景中国法学会作为我国法学界最具影响力的学术团体之一,始终关注法学研究的发展。

为了进一步繁荣法学研究,提高法学研究的质量,中国法学会每年都会设立部级法学研究课题。

2020 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是在此背景下展开的。

二、课题申报与评审2020 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的申报时间为2020 年1 月1 日至2020 年3 月31 日。

课题申报者需具备一定的法学研究能力和相关经验,并按照要求提交课题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课题评审由中国法学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标准主要从课题研究的学术价值、实际应用价值、可行性等方面进行评估。

三、课题资助与实施2020 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的资助金额根据课题类别和实际情况确定,资助金额范围为几万元至几十万元不等。

课题实施周期为1-2 年,实施过程中,中国法学会将对课题进行管理和指导,确保课题研究的顺利进行。

四、课题成果与应用课题研究成果将在课题结束后进行展示和交流,以期推动法学研究的繁荣发展。

课题成果还将应用于法学教育、立法、司法实践等领域,为我国法治建设贡献力量。

五、课题展望与建议对于2020 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我们期待未来能够在课题设置、研究方法、成果推广等方面进行创新,推动法学研究的发展。

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管理办法

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管理办法

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管理办法(年月中国法学会会长办公会议通过,年月中国法学会会长办公会议修订,年月中国法学会会长办公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法学会法学研究课题的管理,提高课题研究质量,促进法学繁荣和发展,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中国提供法学理论支撑,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法学会法学研究课题为部级研究课题。

研究工作的规划由中国法学会制订。

课题的具体管理工作由中国法学会研究部负责。

第二章课题选题与类别第三条中国法学会课题的选题,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着力研究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法学理论问题和法治实践问题,以及立法、行政执法、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难点问题。

第四条中国法学会课题分为:重大专项课题、年度课题、后期资助项目、委托课题、合作课题、专项课题。

第五条重大专项课题是为解决影响我国法治进程的重大理论问题和重大现实问题而设立的课题,由中国法学会通过委托或招标立项。

第六条年度课题是中国法学会每年一度通过招标立项的课题。

年度课题包括:重大课题,重点课题,一般课题,青年调研项目和自选课题。

其中重大课题、重点课题、一般课题、青年调研项目由中国法学会资助经费。

自选课题是自筹课题经费的课题。

年度课题立项评审、成果鉴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关键环节邀请中国法学会纪检部门负责人、专家代表参加,接受监督。

课题选题指南由中国法学会研究部在向中央部门、法学法律界广泛征集的基础上,经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评议,中国法学会审定。

部分资助课题的选题由申报人自拟。

第七条委托课题分为年度重点委托课题、临时性委托课题、中央部门委托课题以及其他委托课题。

年度重点委托课题由中国法学会党组会议或中国法学会会长会议审定选题及实施方案。

临时性委托课题由中国法学会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和实际工作需要临时确定选题。

中央部门委托课题是由中央政法委员会或其他中央国家机关委托中国法学会组织法学法律工作者承担的课题。

举办法会请示报告

举办法会请示报告

举办法会请示报告
市法学会:
为贯彻学习《中国法学会关于进一步繁荣法学研究的意见》以及刑法工作的有关指示和精神,推动我市刑事法学者和实务工作者的交流与合作,促进我市刑事法学的发展,为建设和谐社会提供全面法律服务,我们申请成立刑事法学研究会,现将有关事项汇报如下:
一、成立本会的背景和意义
新中国刑法学研究50年的历程表明,新中国刑法学研究不仅勇于探索,具有顽强的生命力,而且在新的历史时期具有广阔的研究领域和美好的发展前景。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刑事立法有了很大的发展。

但是应当看到,同其他部门立法一样,刑事立法往往是应形势之急需制定的,也缺乏深入的研究和严密的论证,其合理性、科学性和操作性都不无再思的余地;刑事司法虽然与新中国成立后的前30年相比有了巨大的改进,但是非理性的成分依然存在.这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

刑法学研究,应当更为理智地思考刑事立法的利弊得失和刑事司法的操作规则,为完善刑事立法、改善刑事司法提供建设性的而不是注脚性的、经过深思熟虑的而不是单纯标新立异的理论观点。

中央政法委关于转发《中国法学会关于加强市县法学会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政委[2015]23号

中央政法委关于转发《中国法学会关于加强市县法学会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政委[2015]23号

中央政法委关于转发《中国法学会关于加强市县法学会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中央政法委关于转发《中国法学会关于加强市县法学会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政委[2015]23号)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群团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要求,充分发挥市县法学会在全面依法治国新征程中的重要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市县法学会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工作原则1、坚持服务党和政府工作大局,服务基层和群众,服务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坚持从实际出发,立足当地、研究当地、服务当地;坚持突出重点和着眼长远相结合;坚持全面部署,有序推进,有条件的市县优先建立;坚持全国法学会系统上下联动、协同互动、资源共享。

二、主要任务2、参与立法咨询。

与立法部门建立沟通协商和反馈机制。

发挥“第三方”优势,组织法学法律工作者,参与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的草拟和论证工作,通过调研、研讨和论证咨询,为地方立法和制度建设提供建议意见。

组织法学法律工作者解读法规规章,配合开展立法后实施情况评估。

3、积极开展法治实践。

就法律实施和法治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组织开展调查研究,把影响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问题、难点热点问题,作为重点研究课题,组织力量进行研究,提出对策建议。

4、参与法律顾问工作。

向政府机关和其他组织推荐法律顾问,参与法律顾问工作。

配合政府法制部门,开展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和法律风险评估,做好政策解读和引导工作。

5、开展法律服务。

发挥人才、智力优势,深入社区、乡村、企业、学校配合基层综治、法院、司法、信访等有关部门,参与调解、仲裁、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培训和诉讼服务等活动,强化法律在维护群众权益、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中的权威地位,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经费管理办法

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经费管理办法

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经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推动和繁荣法学研究,根据国家财政财务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结合《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法学会使用国家财政经费支持的部级法学研究年度招标课题、后期资助项目、专项课题、委托课题。

中国法学会承担的中央部门委托课题、其他委托课题、合作课题经费的使用和管理,依据委托协议、合作协议的约定。

委托协议和合作协议对研究经费使用和管理没有约定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国法学会课题经费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会议、住宿等方面财务制度的规定,严格按照经费管理办法执行,并根据国家政策的调整,及时总结经验,改进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四条课题牵头人或主持人所在单位为课题责任单位。

课题组使用课题经费必须接受责任单位财务管理部门的审核、监督。

中国法学会课题管理部门对课题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认真处理有关课题经费使用不规范情况的异议并进行复核,协助课题责任单位做好监督工作。

第五条课题经费一次核定,分次拨付,专款专用,超支不补。

原则上,年度招标课题、专项课题、委托课题在立项后拨付资助经费的70%至课题责任单位,课题成果鉴定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30%的经费。

因研究工作有特殊需要,可以立项后一次性拨付或课题成果鉴定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拨付至课题责任单位。

后期资助项目立项后,出版经费一次性拨付至出版社,研究经费一次性拨付至课题责任单位。

中央部门委托课题、其他委托课题、合作课题的经费,按委托协议、合作协议的约定。

第六条课题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直接费用是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课题研究直接相关的费用。

间接费用是课题责任单位为课题研究提供管理、服务而产生的管理费用,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

中国法学会关于印发《会员服务工作规则》、《会员信息档案管理规则》、《会员联络员职责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法学会关于印发《会员服务工作规则》、《会员信息档案管理规则》、《会员联络员职责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法学会关于印发《会员服务工作规则》、《会员信息档案管理规则》、《会员联络员职责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法学会•【公布日期】2011.10•【文号】•【施行日期】2011.1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国法学会关于印发《会员服务工作规则》、《会员信息档案管理规则》、《会员联络员职责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法学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法学会:为加强会员队伍建设,规范中国法学会会员服务工作和信息档案管理,建立健全联络员队伍,使会员的服务和管理工作更加规范、有序,我们制定了《中国法学会会员服务工作规则》、《中国法学会会员信息档案管理规则》、《中国法学会会员联络员职责和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一:中国法学会会员服务工作规则第一章服务宗旨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全国各级法学会的会员服务工作,适时明确切实可行的服务项目,继续探寻和拓展新的会员服务途径和方式,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积极适应我国法治建设的新形势,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发挥人民团体桥梁纽带作用。

通过多样化的会员服务,建立更加广泛的参与机制,汇集更多的优秀法学成果,为会员深入开展学术研究与专业交流提供更多机会和选择,不断增强各级法学会的吸引力和凝聚力。

第二章服务内容和方式第三条开展资料信息服务(一)各级法学会应定期向直接管理的会员寄送工作刊或会员通讯,尽力免费或优惠提供法学学术刊物。

(二)在本会所属的刊物中设立“会员园地”专栏,反映全国法学会系统和本会关于会员工作、会员活动、学术动态、学术交流和研究成果简介等信息。

(三)在本会所属网站开设“会员之家”网页,设立“会员论坛”,实现会员工作部门与会员之间的动态交流,及时发布会员工作和活动的信息,收集、整理和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视情况整理成文字报告,提供本会领导和相关部门参考。

(四)在本会建立手机联系网络,充分发挥“会员信息群发平台”的作用。

中国法学会研究会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

中国法学会研究会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

中国法学会研究会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法学会•【公布日期】2010.01.12•【文号】•【施行日期】2010.01.12•【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国法学会研究会管理办法(2008年1月23日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会议通过,2010年1月12日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和促进研究会的发展,规范研究会的活动,加强对研究会的管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国法学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会是中国法学会团结与组织全国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开展法学研究与交流的学术团体,是中国法学会组织推动法学研究的主阵地和骨干力量。

第二章研究会的任务第三条组织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学习和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树立科学发展观,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第四条组织本学科和本专业领域的法学、法律工作者开展法学研究,推进法学理论创新、法律制度创新和法律文化创新,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提供理论支持。

第五条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的重大法治理论和法治实践问题进行学术研究,提出对策和建议。

第六条参与国家立法规划的研究和法律、法规的起草、修改、咨询、论证工作,推进民主立法、科学立法。

参与执法、司法研究,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

促进研究成果的转化应用,服务法治实践。

第七条组织评选本学科、本专业领域里的优秀法学研究成果,扶植年轻法学研究工作者的成长,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创新的良好环境。

第八条开展国际间和地区间的法学交流与合作。

第九条参与法学教育和法治宣传,培养法学、法律人才,弘扬法治精神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第十条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倡导求真务实的良好学风,反对学术腐败。

第十一条反映法学、法律工作者的意见和建议,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三章研究会的组织第十二条研究会理事会由50名以上理事组成。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法学会关于进一步繁荣法学研究的意见(2005年8月11日中国法学会会长办公会议通过)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深入发展和国际局势的深刻变化,为法学的繁荣发展提供了难得的机遇,也为法学会组织推动法学研究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我们一定要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全局高度,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进一步提高对繁荣法学研究重要性的认识,创新工作机制、完善组织体系、加强合作研究,把繁荣法学研究作为法学会的中心工作,切实抓紧抓好,努力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法学有一个更大的发展,为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强有力的法学理论支持。

为此,提出以下意见。

一、用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指导法学研究(1)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法学领域的指导地位。

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法学研究工作,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把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贯穿到法学研究工作中,保证我国社会主义法学正确的政治方向。

(2)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积极推进理论创新。

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立足本国,放眼世界,深刻认识国情,深刻认识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规律,善于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具体实践相结合,把握时代精神,立足理论前沿,着眼新的实践,用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回答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的问题,不断推动社会主义法律理论创新、法律制度创新和法律文化创新,不断推动法律观念创新,提高全民族法律意识。

(3)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努力营造生动活泼、民主平等、和谐开放的学术环境,提倡不同学术观点的争鸣和切磋,提倡说理充分的批评与反批评。

鼓励大胆探索,在实践中不断认识真理、发展真理。

二、围绕社会主义建设大局开展法学研究(4)要重视社会主义法学基础理论的研究。

加强传统学科建设,使传统学科增强活力,同时积极促进新兴学科、交叉学科的发展,促进形成具有时代特点、结构合理、门类齐全的学科体系,促进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

要以基础法学理论研究为依托,以应用法律对策研究为重点,把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紧密结合起来,以应用研究促进基础研究,以扎实的基础研究支撑应用研究。

(5)突出重点,围绕实现社会主义发展战略开展法学研究。

要紧紧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总体布局,围绕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的大局,以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发展进程中提出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当前我国改革发展关键时期需要解决的最迫切的现实问题为主攻方向,把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大问题、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法学领域和法律实践中带有全局性、前瞻性、战略性的重大问题作为研究的重点,为党和政府的科学决策提供法学理论支持,为人民群众的社会需求服务。

当前要加强依法执政、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研究,加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研究,加强完善社会主义经济法制建设、文化法制建设、构建和谐社会法制建设的研究,加强社会稳定、司法改革、反腐败、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法律问题研究。

地方法学会要立足当地、研究当地、服务当地,围绕群众关心、当地党委和政府关注、当前最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组织开展应用法律对策研究。

三、加强法学研究组织体系建设(6)建立健全研究会组织体系。

中国法学会要按照巩固、调整、发展的原则,整合现有研究会,加快组建国际法学研究会,积极发展应用法律研究的专门研究会,推动发展新兴学科、交叉学科研究会,完善中国法学会研究会组织体系。

要进一步落实《中国法学会所属研究会规则》,认真总结研究会工作经验,进一步健全研究会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各研究会在法学研究中的主力军作用。

地方法学会也要积极创造条件,从当地实际出发,健全地方法学会研究会组织体系。

使中国法学会及其所属研究会、地方法学会及其所属研究会形成整体合力。

(7)建立健全会员广泛参与法学研究的组织机制。

充分发挥法学会的优势,灵活高效地配置法学研究资源,采取多种形式,吸引会员广泛参与学术活动。

中国法学会、地方法学会及其所属研究会要加强合作,互相通报研究活动信息,积极组织会员参加学术活动。

中国法学会所属研究会组成人员的人选,要事先征求有关地方法学会的意见,吸收各地符合条件的会员加入中国法学会所属研究会;中国法学会所属研究会在各地举办的学术年会和研讨会,要及时通告有关地方法学会,有关地方法学会要积极参与协办,组织当地学者参加研讨。

(8)建立“中国法学会法学研究中心”。

要以“中国法学会法学研究中心”为基地,以项目为纽带,凝聚高水平的研究队伍,组成多学科多专业研究人员参与的课题组,完成领导机关交办的重大研究课题,开展重大战略性法律问题的研究,跨学科跨领域的综合性重大课题研究,重大立法课题研究,以及重大事件的法律研讨,及时为领导机关决策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持。

(9)健全中国法学会学术咨询体系。

要加强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的学术评议和咨询机构的作用,发挥学术委员和主要学科学术带头人在制定中国法学会法学学术规范、制订法学研究规划、课题评审、成果鉴定、优秀科研成果评选等活动中的作用。

四、加强合作,促进法学理论与实际的紧密结合(10)加强法学会与立法机关的合作研究。

要充分发挥法学会聚集优秀法学人才的资源优势,协助人大、政府法制办按照专业门类齐全、知识结构合理、人员规模适度的原则,建立“立法咨询专家库”,协助立法机关组织专家学者对重大立法进行专题研讨,为立法规划、法律起草、法律修改和立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提供咨询意见,提出“专家建议”,促进立法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提高立法质量,促进法学理论与立法实践的紧密结合。

(11)加强法学会与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的合作研究。

建立法学会与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的联系制度,及时交流研究信息资料、通报研究工作计划,协助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组织学术研讨活动,组织专家完成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委托的研究课题,开展与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的合作研究,促进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的紧密结合。

(12)加强法学会与经济界和社会各界的合作。

通过与经济界、科技界、企业界合作开展法学课题研究,接受企业和有关单位的委托进行课题研究和法律咨询论证等多种形式,加强法学会及其所属研究会与经济界和社会各界的紧密合作,推动法学研究面向社会、走向社会,为人民群众的社会需求服务,促进法学理论与经济社会生活的紧密结合。

五、建立法学会主题论坛(13)建立“中国法学家论坛”。

采取主题论坛的方式,每年举办一至两次有规模、有声势、有影响的专题理论研讨会,组织全国著名法学家做主题报告,深入研讨当前法治建设中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

主题论坛要选择社会主义建设实践中带有全局性、战略性的重大问题作为主题,注重质量,追求效果。

要把主题论坛建成汇集研究成果、交流学术观点、将初始研究推向深入发展的平台。

要跟踪主题研究深入发展动态,注重成果转化。

(14)建立“全国杰出青年法学家论坛”。

在中国法学会每两年一次主办的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评选表彰活动中,由当选的杰出青年法学家就其研究领域中的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作主题演讲;由中国法学会主办、地方法学会协办,结合各地法制建设中的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组织杰出青年法学家在全国进行巡回演讲,展示青年法学人才的研究成果,传播法学新观点。

(15)建立“区域法治论坛”。

充分发挥地方法学会的积极性,鼓励和推广地方法学会开展区域性法治研讨活动。

在上海、浙江、江苏三省市法学会建立“长三角法治论坛”的基础上,积极推动建立“珠三角法治论坛”、“环渤海法治论坛”、“西部地区法治论坛”、“东北地区法治论坛”和“中部地区法治论坛”等区域法治论坛,围绕区域发展中带有全局性、共性的重要法治问题开展研讨。

六、完善法学研究课题管理和成果评价、转化机制(16)健全法学研究课题管理机制。

进一步探索科学的法学研究课题选择、课题立项、课题管理运行机制。

课题立项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避免低水平重复;课题管理要立足出成果、出人才,重过程指导、重质量监督。

建立课题发布制度,发挥中国法学会课题对全国法学研究的导向作用。

地方法学会要根据各地实际确定选题并组织研究。

(17)建立健全法学研究成果评价机制。

要建立和完善科学的法学研究成果评价体系,积极探索和建立动态的法学研究成果考核评估机制,注重原创性,注重实际价值。

通过设立中国法学会最高学术奖“中国杰出法学成果奖”等奖项,更好地发挥评奖的导向作用、激励作用和促进作用,促进法学研究出精品。

(18)建立健全法学研究成果转化机制。

要拓宽优秀法学研究成果的推广和转化渠道,通过中国法学会《要报》、《专报》和《专家建议》等多种形式,及时向中央领导机关和立法机关、政府机关、司法机关反映重要理论研究成果和重大法律对策建议。

组织推动更多的优秀法学研究成果进入决策层,使更多的法学研究成果应用于立法、司法、执法和普法等法律实践。

(19)积极推动马克思主义法学教材建设。

法学教育研究会和其他学科研究会,要努力促进体现反映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法学研究最新成果进教材、进课堂,促进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的法学教材体系建设。

七、加强法学工作的对外开放(20)扩大法学领域的对外交流。

配合我国外交工作的格局,开展对外法学交流。

通过组团出访、接待来访以及举办国际法学研讨会等多种形式,加强我国优秀法学研究成果的对外宣传,努力扩大我国法学在世界上的影响。

组织政治思想好、有较深学术造诣的中青年专家学者出国交流,选派懂外语的法学、法律工作者出国访问考察,扩大视野。

注意组织搜集、翻译国外法律信息资料,引进国外法学优秀成果和管理经验。

(21)扩大中国法学会在国际法律界的影响力。

拓展对外交流渠道,加强法学领域的国际合作,加强与世界知名法学院校、重点法学研究机构的联系和合作,积极承办高规格的国际法学学术会议,争取中国法学会及所属研究会加入更多的国际法律组织,增强中国法学会的国际地位,充分发挥中国法学会对外法学交流主渠道的作用。

八、加强优秀法学研究成果的宣传(22)完善法学会同新闻媒体合作宣传法学研究成果的机制。

要加强法学会与新闻媒体的合作,采取合办、协办专栏、专题等新机制、新形式,大力宣传优秀法学研究成果,扩大优秀法学研究成果的社会影响力,推动优秀法学研究成果更多更及时地应用于实际。

(23)办好法学会主办的报刊、网站。

中国法学会和地方法学会主办的报刊、网站,要坚持正确法学舆论导向,大力宣传优秀法学研究成果,面向社会普及法律常识,提高全民族的法律意识。

中国法学会网站要办成中国法学信息资料中心,为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提供更好的法学信息资料服务。

(24)建立“中国法学家巡回讲座”。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