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保险理赔经典案例分析
汽车保险理赔案例经典案例分析

财产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应考虑到保险 人的利益以合理地调整保险人的危险负担。因此保险法设置了被保险 人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以便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或增收保险费,否 则,保险人因保险标的的危险增加所引起的损失,不承担保险责任。 按现行保险法的规定理解,危险程度增加的通知义务为约定义务而非 法定义务。
其实,保险公司都允许保险合同变更。可是在车辆转 让—通知保险公司—批改保险单这几个环节中,一定存在 着时间差,不可能同时发生。那么在这个时间差中出现了 保险事故,要不要赔?有保险公司要求被保险人在汽车转 让前事先通知保险公司,然而汽车还没有转让,怎么变更 保险单。保险单变更,转让却没有成功又怎么办?
三、被保险人负有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时及时通知的义务 从被保险人车辆行驶证上看,投保车辆的核定载重量为 10 吨,
其却故意违反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严重超载至 48 吨,导致交通 事故的发生,且此为交通事故发生的惟一原因(驾驶员已受刑事追 究),该严重超载行为一方面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 条例》的违法行为,另一方面也是违反双方所签订的保险合同的违约 行为。合同中已约定了此种情况下保险人应免责,且依照保险法第三 十六条的规定,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的, 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本案被保险人严重超载 运输增加了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直接导致了保险事故的发生,且未 履行通知义务,保险人就该保险事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保险人不利解释条款并非只要被保险人对合同条款提出异议就援用 本案双方在保险条款中明确约定: “ 保险车辆装载必须符合
保险理赔十大争议案例详解

保险理赔十大争议案例详解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风险意识的增强,保险作为一种重要的风险管理工具,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和参与。
然而,保险理赔时常存在争议,特别是在理赔案件中。
本文将从十大保险理赔争议案例入手,系统详解这些案例的背景、纠纷原因以及争议解决方式,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保险理赔中常见的问题和解决方法。
案例一:车辆保险理赔纠纷背景:甲购买车辆保险,某日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受损。
纠纷原因:保险公司认为甲的车辆保险并未覆盖该交通事故。
争议解决:甲提供交通事故证明和保险合同,保险公司重新审查后确认赔付。
案例二:意外险理赔纠纷背景:甲购买了意外险,后在旅行过程中发生事故,导致伤病。
纠纷原因:保险公司认为甲的受伤不属于合同约定的意外范畴。
争议解决:甲提供意外发生证明和医院诊断证明,保险公司重新鉴定后确认赔付。
案例三:寿险理赔纠纷背景:甲与乙共同投保了寿险,乙在保险期间去世。
纠纷原因:保险公司认为乙的去世与已经存在的疾病有关,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争议解决:甲提供乙去世的医学鉴定报告和保险合同,保险公司重新调查后确认赔付。
案例四:健康险理赔纠纷背景:甲购买了健康险,后在超过保险合同规定的等待期后突然患病。
纠纷原因:保险公司认为甲在等待期内就已经存在该疾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争议解决:甲提供疾病的医学证明和保险合同,保险公司重新鉴定后确认赔付。
案例五:财产险理赔纠纷背景:甲购买了财产险,其房屋在一次火灾中受损。
纠纷原因:保险公司认为火灾是由保险合同所排除的原因导致。
争议解决:甲提供火灾事故报告和保险合同,保险公司重新审查后确认赔付。
案例六:商业险理赔纠纷背景:甲购买了商业险,遭受了经济损失。
纠纷原因:保险公司认为甲的经济损失不属于合同约定的险种范围。
争议解决:甲提供相关经济损失的证明和保险合同,保险公司重新鉴定后确认赔付。
案例七:旅行险理赔纠纷背景:甲购买了旅行险,在旅行中遭受了意外伤害。
纠纷原因:保险公司认为甲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旅行范围之外受伤。
汽车保险理赔案例分析

1 受损必须发生在暴雨中为躲避对面来车陷入了前一天暴雨形成的水坑里。
车熄火驾驶员没有再启动发动机,而是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请求拖车。
在随后的检修中,别克发动机内还是有一些小部件被发现损坏。
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表示,这辆车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能赔。
拒赔的关键在于出险的时间不对。
在车损险条款中,对暴雨、洪水造成的车辆损失都负责赔偿。
但是否暴雨天气,需要气象部门的证明—24小时内降水超过50毫米为暴雨。
前一天因全市范围的大面积暴雨,保险公司大多不再需要车主去气象部门开证明,都会按照定损情况进行理赔。
但暴雨后第二天车辆涉水事故已不属直接由暴雨造成的损失事故,故不会赔偿。
可见最好不要轻易通过水坑在非暴雨、洪水的日子里,最好还是躲着水坑走。
否则不小心陷在水里,造成车辆浸水损失,很可能得不到保险公司的赔偿。
2水中熄火后再次启动造成车辆损失不赔在车险合同的免责条款中规定-保险车辆在淹及排气筒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及后因过失操作不当致使发动机损坏而造成的损失免责,发动机是否受损与损害程度是保险定损人员作出判断的主要依据。
有的保险公司定损人员就明确表示:发动机水中受损的一概不赔。
其理由为,只要不在水中启动车辆,造成发动机缸体损坏的可能性不大。
若正常被水淹,一般会造成车内装饰浸水、电线短路、排气管、进气管与发动机泡水生锈等损失。
进行清理、烘干、小范围换件等工作,保险公司都会负责赔偿。
若在水中启动,即使当时车能够行驶,但因启动时水进入了缸体,发动机内压缩的不再只是空气,还有水,那么曲轴与连杆在做功时就容易被严重损坏。
水中熄火别再启动不管保险公司赔偿与否,水中启动车辆容易造成发动机损坏。
若不小心陷入水中熄火应当马上拨打救援或者向保险公司报案,等待拖车。
若能推动,就先把车推出来停在路边或干燥的地方。
3车辆出险后自行修理。
修理前被保险人须会同保险人检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与费用。
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同时,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对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车损险案例赔付

车损险案例赔付篇一:车辆损失险案例分析车辆损失险案例分析车辆损失险即车主向保险公司投保的预防车辆可能造成的损失的保险。
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可以按投保时的保险价值或实际价值确定,也可以由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但保险金额不能超出保险价值。
即价值10万元的车辆,保险金额只能在10万元以内。
下面就由兰州专业交通纠纷律师为您介绍以下案例。
【拒赔案例】拒赔案例一:水中熄火再启动造成车损不久前,吴先生在市郊开车时,为躲避对面一辆疾驰过来的车辆,慌忙之中将车开进了路边由于前几天暴雨形成的水坑里。
车子熄火了,吴先生觉得无大碍就再次启动车辆,但走不了多远,就因发动机进水导致车辆再次熄火。
吴先生在向保险公司报案后却遭到了拒赔,理由是车险合同的免责条款中规定:“保险车辆在淹及排气筒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及后因过失操作不当致使发动机损坏而造成的损失免责。
”保险公司解释,只要不在水中启动车辆,造成发动机缸体损坏的可能性不大。
但如果在水中启动了车,即使当时车能够行驶,但由于启动时水进入了缸体,就容易造成严重损坏。
因此,吴先生的车辆损失只能得到部分赔偿。
车辆扩大损失保险是“除外责任”。
拒赔案例二:不当移动扩大车损梁先生也遇上过类似的事。
原来,梁先生在上班途中撞到了马路中间的花基上,致使车辆受损严重,事故发生后,他马上向保险公司报了案,然后就将车开离了主干道以恢复交通。
事后,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查勘现场后,发现梁先生的车辆底盘受损,而由于梁先生在底盘受损、漏油的情况下启动汽车,又导致发动机严重损坏,因此,保险公司认为,发动机损失属于“扩大损失”,不在范围内,保险公司只负责底盘受损等损失。
二、专家支招(一)停止使用等待定损保险专家提醒,一般情况下,保险条款规定,遭受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保险车辆,致使损失扩大部分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如上述的梁先生、吴先生在发生事故后,应第一时间拨打救援电话或及时报警,并联系保险公司,等待拖车,或者在车辆能推动的情况下,先把车推到路边,等待保险公司查勘现场。
汽车保险与理赔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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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根据车损险条款,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 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外界物体倒塌或坠落、保险 车辆行驶中平行坠落,保险公司会给予赔偿。刘先生遇到这种 情况,高空坠物在砸坏风窗玻璃的同时,又给车顶等零部件造 成损伤,如果他购买了车损险,可以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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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推定全损后的财产处理权
【案情介绍】
1998年3月2日,张某将其汽车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 责任险。后该车坠入悬崖下一条湍急的河流中。事故发生后, 张某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经过现场查勘,认为地形险要, 无法打捞汽车,按推定全损理赔。张某看到采购货物的2800元 现金在车内,就将残车以4000元的价格转让给王某,双方约定: 由王某负责打捞残车,车内现金归张某,残车归王某。残车被 打捞起来后张某和王某均按约行事。保险公司知悉后,认为张 某未经保险公司允许擅自处理此残车是违法的,遂成纠纷。
一审法院在判决中认为患者的死亡和交通事故中受伤有因果关 系,对原告的大部分请求予以认可,一部分要求不予支持。二审法 院支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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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பைடு நூலகம்
在寿险和意外险的保险实务中,经常会遇到死因和保险事 故之间究竟有没有因果关系的问题。
关于张某死亡和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伤害之间有无因果关系,
成为本案原被告之间争论的焦点。本案的事实关系错综复杂,
因为,张某是由于上消化道出血、肺炎、肾脏、肝脏、心脏功
能衰竭、败血症等并发最后导致死亡,所以从医学角度也难以
做出十分权威的结论。
法院对上述事实进行了分析,第一,张某由于右腿开放性
骨折造成了右下肢血流不畅,导致败血症的感染,形成肌肉坏
驾乘险和座位险赔付案例

驾乘险和座位险赔付案例驾乘险和座位险是车险中的两个重要险种,用于保障车辆驾乘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下面列举10个驾乘险和座位险的赔付案例,以便更好地了解这两种险种的作用和赔付情况。
1. 案例1:小明驾驶自己的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突然遭遇前方刹车急停,导致车辆发生追尾事故。
由于购买了驾乘险,小明和同车的乘客都得到了相应的医疗费用赔偿,同时车辆损失也得到了补偿。
2. 案例2:小红乘坐朋友的车外出旅游,途中遭遇突发交通事故,车辆发生侧翻。
由于车辆购买了座位险,小红在事故中受伤,得到了相应的医疗费用赔偿。
3. 案例3:小王开车带着家人外出旅行,途中遭遇严重的交通事故,车辆发生火灾。
由于购买了驾乘险,小王的家人在事故中受伤,得到了相应的医疗费用赔偿,并且车辆的损失也得到了赔偿。
4. 案例4:小张驾驶自己的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突然遭遇前方刹车急停,导致车辆发生追尾事故。
由于购买了驾乘险,小张和同车的乘客都得到了相应的医疗费用赔偿,同时车辆损失也得到了补偿。
5. 案例5:小李乘坐出租车外出办事,途中遭遇严重的交通事故,出租车发生翻车。
由于车辆购买了座位险,小李在事故中受伤,得到了相应的医疗费用赔偿。
6. 案例6:小刚驾驶自己的车外出旅行,途中遭遇突发交通事故,车辆发生碰撞。
由于购买了驾乘险,小刚和同车的乘客都得到了相应的医疗费用赔偿,同时车辆损失也得到了补偿。
7. 案例7:小芳乘坐朋友的车外出办事,途中遭遇严重的交通事故,车辆发生火灾。
由于车辆购买了座位险,小芳在事故中受伤,得到了相应的医疗费用赔偿。
8. 案例8:小明开车带着家人外出旅行,途中遭遇严重的交通事故,车辆发生翻车。
由于购买了驾乘险,小明的家人在事故中受伤,得到了相应的医疗费用赔偿,并且车辆的损失也得到了赔偿。
9. 案例9:小红驾驶自己的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突然遭遇前方刹车急停,导致车辆发生追尾事故。
由于购买了驾乘险,小红和同车的乘客都得到了相应的医疗费用赔偿,同时车辆损失也得到了补偿。
经典车险理赔案例分析

经典车险理赔案例分析车险是财险公司的支柱产品,为了保证在激烈的保险市场中占有决定性地位,保险公司往往会选择盲目扩张而忽视对理赔风险的管理。
那么,下面是由为大家出来有关于理赔案件,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经典车险理赔案例分析1:xx年3月的某日凌晨3点多,“驾驶员”刘某,驾驶宝马BMW7201WL(BMW525Li)轿车在广东省海丰县城二环南路大好彩酒家路段时,因未确保安全行驶致车辆碰撞中央隔离护栏,造成车辆受损及中央隔离护栏毁坏的交通事故。
从客户的报案记录来看,客户描述事故为凌晨2点50分左右发生,客户在3点09分向我司进行了报案。
汕尾的查勘员在22分钟后到达了事故现场进行了处理。
查勘员在拍照取证过程中也不能说不细致,现场拍了100张的照片,从现场的散落物及痕迹来看本次事故真实度应该较高,现场没能发现其它异常,查勘员最后为了稳妥起见,还是要求客户报了交警处理,交警也出具了事故认定书。
该案由于是高风险时间段内出险,理赔系统自动发起了高风险的预警提示,调查人员在审核该案的时候发现现场照片中可以看出驾驶员当时穿着的是一双拖鞋。
正是这双不起眼的拖鞋,再结合出险时段及损失情况让调查人员觉得该案酒后顶包的可能性非常大。
由于该案损失较大,理赔部迅速安排调查人员前往当地进行调查取证,经过调查人员的多方联系,得到了当地公安局的配合,通过调取监控进行分析,确认了报案的驾驶员刘某存在隐瞒了真正驾驶员及真正驾驶员逃离现场的情节,应属于虚构或编造事故事实行为,不属于保险责任,本案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进行了拒赔处理,成功减损13万余元。
经典车险理赔案例分析2:张先生某日清晨驾驶自己的家用型别克小轿车出行,行驶途中对面驶来一辆高速行驶的卡车,张先生为躲避该卡车紧急让道,不慎使自己的车身陷入路边积满了泥水的大坑中。
别克车当下就熄火了,张先生担心发动机出现问题就没有继续启动车子,而是立刻打电话给保险公司联系专业救援。
保险公司将车拖走后经过检测,得出结论果然不出张先生所料,是汽车发动机的某个部件出现问题。
车险案例分析

车险案例分析从1988年起,车险成为我国财产保险的第一大险种。
此后,车险迅猛发展,目前占财险总保费的比重高达70%,对我国财险行业发展的影响举足轻重。
以下是店铺为大家带来的关于车险案例分析,欢迎大家前来阅读!车险案例分析篇1:司机开车撞死藏獒遭索赔30万维权时间:2014.12.某日维权地点:鄞州区法院维权事由:索赔30万元开车不慎撞死一条藏獒犬,狗的主人向肇事司机索赔30万元。
一条买来才8万元的狗,为何最终增值到30万元,这个损失金额到底该如何裁定?昨日,鄞州区人民法院通报了这么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狗的主人提出30万元索赔金额事情要从去年4月下旬的一天说起,老刘(化名)是一名重型半挂牵引车的司机,当天他和往常一样开车送货,当途经鄞州区某村村口准备拐弯的时候,前方突然出现一只藏獒和老刘的车子同方向奔跑而来,老刘避让不及撞了上去,藏獒当场死亡。
“怎么回事啊!?”事故发生后,狗的主人老叶(化名)连忙跑了过来,当时他正在忙着手里的活,没有看着自己的爱犬,没想到就一会工夫,狗已经死于非命。
后经交警部门认定,老刘应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老叶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责任是划清了,但双方因为赔偿的金额出现了分歧,老叶称这条藏獒是自己在6年前花了8万元买来的,当时是一条幼犬,可六年的饲养幼犬已然成了一条成年藏獒,价格不能以8万元来衡量,他估算现在这条成年藏獒应该值30万。
由于双方协调不下,于是老叶将车主老刘和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这30万元,是怎么算出来的庭审过程中,这条藏獒的价值该如何认定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
原告老叶认为,自己遭受的损失共计30万元,这个30万元是怎么得来的呢?老叶说当时购买幼犬时价格为8万元,6年的饲养成本为12万元,而成年藏獒会有相应增值,这部分增值价格为10万元,三者相加得出30万元的经济损失。
而被告的保险公司则认为,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对藏獒进行了定损,当时定损的价格仅为15000元,不应该以30万元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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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 水管爆裂导致车辆损失案
• 【案例简介】被保险人刘某将其自用轿车 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使 用的是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 《机动车辆综合险条款》。合同约定承保 险种为: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被 保险人按合同约定及时缴纳了保险费。保 险期限内,刘某途经某路口,该路口因自 来水水管爆裂,致使路面大面积积水,车 辆因被水淹以及操作不当导致该车发动机 损坏。
除非当时投保有特殊约定,把车辆自燃险包 括在内,否则索赔很难成功。 • 【案例启示】不少人认为,汽车发生自燃 的情况不大可能发生,没必要投保。实际 上,车龄增加、线路老化、旧车线路改造 多,都会给自燃埋下隐患。在炎热的夏天, 汽车自燃更经常发生。因此,常有保险人 员建议4年以上车龄的车子投保自燃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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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损险施救理赔案例
• 案例 在车辆施救过程中受伤案 • 【案例简介】某运输公司司机王某驾驶解放牌货车在山路上行驶,忽 遇路面滑坡,车辆顺势滑至坡下20余米处,庆幸王某并无受伤。王某 小心翼翼下车,发现车子还有可能继续下滑,便从工具箱中取出千斤 顶,想把车子的前部顶起以防止其继续下滑。然而,就在王某操作千 斤顶时,车辆忽然下滑,王某躲闪不及,被车压住,导致腰椎骨折。 • 在事故发生后,运输公司迅速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出索赔请求。 保险公司业务人员在核审时发现该车只投保了车辆损失险,遂告知运 输公司对王某的伤残费用不具赔偿责任。但运输公司认为,王某是在 对车辆施救过程中受的伤,其伤残费用应属 “施救费”,归于车损 险的保险赔付范围内,便申请在车辆修复金额之外单独计算予以赔偿。 保险公司拒绝了运输公司的请求,运输公司遂向法院提出起诉。
但赵某从交警部门领取牌照后一直没有通知保险 公司。后来,该车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 损失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赵某依保险单向保险 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则认为:赵某违反了“特别 约定”中的义务,做出了拒绝赔偿的决定。赵某 不服,向法院起诉。 【案例分析】《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投保人和 保险人在第十九条规定的保险合同事项外,可以 就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做出约定。
三、如何赔付二手车全损
• • 案例1 二手车保险赔付金额的确定 【案例简介】2003年1月29日,田某花12.3万元从北京市旧机动车交易市场购买了一辆长春奥迪100,并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 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不计免赔特约条款。投保时,田某选择奥迪车的新车购置价32万元作为保险金额,缴纳保险费5488元。 6月3 日该车发生火灾,全部被毁。事故发生后,田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经过现场勘察,保险公司只同意按照奥迪车的实际价值12.3万元承 担责任。理由是:依据《保险法》,保险金额不能超过保险价值,超过的部分无效,即使保险金额高于车辆实际价值,也只能以车辆的实 际价值12.3万元理赔。但田某认为自己是按32万元投保和缴纳保险费的,保险公司理当赔付32万元。双方争执不下,于是田某将其保险公 司告上法庭。 【案例分析】在为二手车投保时,如果投保人选择按当时的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一旦发生部分损失,被保险人能得到保险限度内全 部修理费用的赔偿;但一旦发生全部损失,被保险人只能得到出险时实际价值的赔偿“全损”与“分损”时赔偿数额计算基础的不同,导 致实际中的纠纷频出 【案例结论】法院经过审理判决:保险公司按车辆的实际价值,即新车购置价扣减折旧金额后承担责任,赔付22万元 【案例点评】本案中的关键问题在于: 第一,本案的判决结果是否违背了损失补偿原则? 根据损失补偿原则,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有权获得补偿,但保险人的补偿数额以使标的物恢复到事故发生前的状态为限。本案 中田某购买车辆时仅花费了12.3万元,但其却得到22万的赔偿,是否获得了额外利益? 需要注意的是:本案中保险条款规定:“按投保时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的:发生全部损失时,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保 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按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而在保险金额如何确定一部分,规 定:“保险金额可以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本保险合同中的实际价值是指同类型车辆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 理论上讲,出现在一份保险合同中的术语应作相同的解释,因此可以认为在发生全部损失时,“按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 值计算赔偿”中的实际价值也是指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根据合同自由原则,依照当事人双方的自由意愿订立的保险合同对 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保险公司在制定保险条款、订立保险合同时自愿选择按照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即新车购置价扣减折旧后的金额赔付,虽与损 失赔偿原则不符,但也应按此条款理赔。 第二,保险公司按实际价值承担责任,是否违背了公平原则? 本案中被保险人一直坚持保险公司应赔付新车购置价,认为保险公司按照32万元的保险金额收取保险费,但是全损时却按照实际价值 赔付,有失公平。 车险合同是一份格式合同,投保人并不能参与合同条款的制定,但为了保证弱者的利益,中国《合同法》规定:“采用格式条款的一 方应当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本案中保险公司虽然是按照32万元计收保险费的,但值得注意的是:影响保险费数额高低还有一个因素,即保险费率。若是车辆全损 时,保险人一律按新车购置价承担责任,则保险费率将有所上升,而绝不是现行的费率。因此很难说上述条款违反了公平原则。
车辆损失险保险责任免除问题案例 案例1 奥迪起火烧毁但保险A6,当天到 保险公司投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 两项主要险种,再加车上责任险、新增加 设备损失险、不计免赔特约险、车辆划痕 险等,一共交了7000多元。有一天,开车 送孩子上学。车至校门口,车头引擎盖四 周突然冒出浓烟。他关掉点火开关跑下车, 在旁人帮助下打开机盖,用学校大厅存放 着灭火器同时喷射灭火,后110和119赶到 现场,消防部门出具《火灾原因认定书》 说,起火原因不明。之后,A向保险公司报 险,公司因“起火原因不明”,拒绝理赔。
事后周强将车辆开到定点修理厂进行修理, 共计花费修理费4万余元,并凭修理单据向 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 【案例结论】经审理后,法院认为,原被 告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 为有效合同,双方应当依照合同严格履行 各自义务。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时应遵循 近因原则,对本起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自来水水管爆裂致使路面大量积 水,保险车辆路经积水路段时操作不当造 成事故而遭受损失。
1.碰撞、倾覆;2.火灾、爆炸;3.外界物 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保险车辆行 驶中平行坠落;4.雷击、暴风、龙卷风、 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 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5.运载保险 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 员随车照料者)。” A先生虽然投了车辆 损失险,但汽车燃烧时,原因不明,很容 易被视为自燃,想把汽车损失归结到上述5 类原因,举证很难。
汽车保险理赔经典案例分析
第一节 车辆损失险类典型理赔 案例
一、汽车保险合同变更问题案例 案例1 因特别约定条款引起的保险纠纷
• 【案例简介】赵某为其奥迪车向某财 产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保险。保险金 额34万元人民币。因为新车,投保单 上没有填写牌照号码。保险公司在保 险单正本“特别约定”一栏中盖上了 红色长方行图章,其内容是“领取牌 照三日内通知保险公司,过去不负保 险责任”。
本案例中保单载明的“特别约定”是合同的 要件,是合同的基础。如果投保人违反该 约定,保险人可以宣布保险合同自始无效。 保险人之所以约定该项内容,其原因是保 险车辆应当具有其合法的手续,如果没有 牌照号码,被保险人和其他人员有可能利 用该保单进行欺诈,将别的车辆冒充保险 车辆来索赔。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也有类似 规定,所以保险车辆必须有交通管理部门 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并经检验合格,否 则保险单无效
没有自来水水管爆裂,就不可能发生车辆 损失,自来水水管爆裂对损失起决定性的 作用,是损失的近因。保险公司承保损失 应是以暴雨、洪水为近因,而周强驾驶的 车辆所遭受损失的近因是自来水水管爆裂。 因此,周强投保的车辆所遭受的危险不是 保险双方约定的、并由保险公司承担的危 险,即其损失不在保险公司承保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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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保险公司审核后,以不属于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为由出具了拒赔通知书。但被保险人周强认为, 保险公司的拒赔行为违反了合同的义务,侵犯了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于是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保险公司 履行合同,赔偿其该次事故的车辆修理费。于是,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进行了举证、 质证等,争议的焦点是周的车辆发生的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及对保单中保险责任条款的理解。保单条款规 定,“保险车辆遭受暴雨、洪水后在淹及排气筒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及后因过失操作不当致使发动机损坏的”,保 险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人认为,该条款适用两种情形,一是车辆在遭受暴雨、洪水后在淹及排气筒的水中启 动,二是车辆在任何情况下被水淹及后因过失操作不当。这两种情形中的任何一个致使车辆发动机损坏均应系保险 人的责任范围。 保险人指出。根据文义解释原则,该条款有两个层面的含义:一是车辆遭受危险的基本前提条件是 车辆遭受暴雨、洪水;二是在遭受暴雨、洪水后车辆在淹及排气筒的水中启动或者被水淹及后操作不当而使发动机 损坏,才属于保险人承保的责任范围。 【案例点评】上述案例说明了在发生保险责任争议时,应如何确定损失原因及对条款作出准确、合理的解释。 法院审理过程中,对合同作出解释的同时,回答了被保险人关于“保险法规定,对保险合同的条款发生争议时, 法院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的质疑。 《保险法》关于不利于保险人的解释原则的适用并不是无限的,不利解释的适用有其条件限制,主要体现在三 个方面:一是不利解释应当在法院适用文义解释、目的解释、合法解释等合同解释的方法后仍无法确定合同的真意 时应用;二是不利解释应在存在两种解释且解释均为合理的情况下方可适用;三是不利解释的目的主要是防止保险 合同的附合性造成当事人权利义务不均等现象的发生。 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公司承保损失应是以暴雨、洪水为近因,而投保人周强驾驶的车辆所遭受损失的近因是自 来水水管爆裂,因此,周强投保的车辆所遭受的危险不是保险双方约定的、并由保险公司承担的危险,即其损失不 在保险公司承保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