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保险避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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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保险避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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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保险的避债功能

浅谈保险的避债功能

目前,很多中小型企业主都面临着这样一个现状:个人资产和企业资产混合管理,家庭与企业共担风险。因此很多企业主一方面希望通过购买大额的保险来防范未来因企业风险造成的个人损失,希望在遇到企业变故时,通过保险保全个人财产,隔离家庭及企业的资产;另一方面,在预期将会实行的遗产税局面下,通过保险,在其身故后能尽可能多地为子孙留下财产。但是很多投保人并不清楚自己购买的保险是否真正能起这么一个作用,作为一名保险销售人员,应该清楚地知道以下几点:

一、保险避债功能的适用对象个人独资企业的企业主、合伙企业的各合伙人、个体工商户的老板。以上三类老板因企业的设立形式决定了其家庭财产与企业资产难以分开,企业产生的债务,由合伙人或业主承担无限责任。

二、具有避债功能的险种我国仅人寿保险具有避债功能。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二条:“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

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法律中仅提

及到了人寿保险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不受债权人的干预。

三、人寿保险避债功能的限制

我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即如果保险人

陷入经济纠纷或涉嫌犯罪,属民法范围,只要没有证据证明其保险合同无效,或者资金来源有问题,法院是无权强制处理保单的。但如果涉及刑事犯罪,法院照样可以冻结、扣押、查封涉案人的保险。例如,购买保险的资金是违法所得,触犯了刑法,这笔钱基本上会被依法追缴;在负债或公司财务恶化后投保,也会有非法转移财产的嫌疑,保险合同有被判为无效的可能。另外,洗钱也是不容许的。我国的《反洗钱法》中第十七条针对保险公司的条款:

“对于一些保险费来

自非法途径的,法院可裁定保险公司强行退保。”其次,按

照《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如果债务人死亡,其购买的保险又有明确指定的受益人,那么这笔保险金会直接赔给受益人,不作为遗产处理,也不会被用来

偿还债务。但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受益人死亡或者只是在

保单的受益人项目里填写了“法定” ,那该笔赔偿金则算作被保险人的遗产,需要偿还生前债务。再有,《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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