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办法
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交易业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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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银行大额存单转让规则

苏州银行大额存单转让规则摘要:一、苏州银行大额存单转让规则概述二、大额存单转让的条件三、大额存单转让的过程四、大额存单转让的注意事项五、结语正文:一、苏州银行大额存单转让规则概述苏州银行大额存单转让是指在苏州银行开立的大额存单,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将其转让给其他投资者。
这种转让方式为投资者提供了一种将闲置资金变为活跃资金的渠道,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
二、大额存单转让的条件1.转让人和受让人均需为苏州银行大额存单的客户。
2.转让的大额存单需为可转让存单,具体可参考苏州银行关于大额存单转让的相关规定。
3.转让人和受让人需就转让事宜达成一致,并签署相关协议。
4.受让人需符合苏州银行关于大额存单认购的条件。
三、大额存单转让的过程1.转让人向苏州银行提出转让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包括转让存单、转让人身份证明等。
2.苏州银行收到申请后,对转让人的资格进行审核,确认其符合转让条件。
3.苏州银行向受让人发送认购通知,受让人在规定时间内确认是否认购。
4.若受让人确认认购,则苏州银行办理转让手续,将转让存单过户给受让人。
5.转让完成后,苏州银行向转让人和受让人发送转让结果通知。
四、大额存单转让的注意事项1.转让人和受让人在办理转让手续前,应充分了解苏州银行关于大额存单转让的相关规定。
2.转让人和受让人应确保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否则可能导致转让失败。
3.在转让过程中,转让人和受让人应按照苏州银行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否则可能导致转让失败。
4.转让完成后,受让人应妥善保管转让存单,并及时关注存单的到期日和利息支付情况。
五、结语苏州银行大额存单转让为投资者提供了一种将闲置资金变为活跃资金的渠道,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
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

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Large Negotiable Certificate of Deposit,NCDs)在国际上对金融市场的发展曾经产生了非常重要影响。
随着各项条件的日益成熟,重建我国NCDs市场对加快金融市场基础建设将发挥一定的促进作用。
一、美国NCDs市场的发展回顾NCDs是20世纪60年代初产生的年轻的货币市场工具,它是银行和其他存款机构为了增强在货币市场上的竞争力,扩大资金的吸收能力,防止存款流失和满足市场投资者对短期投资工具的需求而发行的一种可以在市场上转让的定期存款凭证。
(一)NCDs的诞生背景1929年—1933年的大萧条重创美国金融业,9600多家银行倒闭。
为阻止美国财政信贷体系的彻底崩溃,一系列旨在促进银行业安全性和稳健性的法律被国会通过[1]。
新交易法体系的严格监管,特别是《Q条例》禁止银行对活期存款支付利息,对银行储蓄存款和定期存款规定了利率上限。
当时美国所有的存单都是记名,不可转让的,同时受到利率上限的限制,商业银行在金融服务市场中的份额不断下降。
为了避开利率管制并使存单更具流动性,1962年纽约的城市国民银行(现为花旗银行)推出第一张10万美元以上、可在二级市场上转卖的NCDs。
为了保证市场的流动性,花旗银行还特地请专门办理政府债券的贴现公司第一波士顿公司为NCDs提供二级市场。
NCDs一问世即受到市场的追捧,其他银行相继效仿,给整个美国银行业带来了巨大影响,被誉为“美国银行业的一场革命”。
(二)NCDs的基本特征NCDs的面额固定且一般金额较大,多数NCDs的面额超过100万美元,在次级市场中整额交易量的范围为500万美元至1000万美元。
到期期限从14天至12个月,以3个月居多。
随着品种丰富,期限有延长趋势。
如1975年出现的可变利率NCDs,期限一般为5年;1976年纽约的摩根保证信托公司发行了滚动的NCDs,它由一系列的6个月期限CDs组成,期限超过两年。
商业银行大额存单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大额存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大额存单业务,根据中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额存单是指由本行面向非金融机构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计价的记账式大额存款凭证,是银行存款类金融产品,属一般性存款。
大额存单的投资人包括个人、非金融机构、机构团体,以及保险公司、社保基金等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许可的其他单位。
第三条大额存单业务纳入本行反洗钱监测分析系统,本行应监测分析并按规定纳入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防范利用大额存单业务进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本行运营管理部、合规风险部、综合管理部、业务管理部应根据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做好大额存单发行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行运营管理部负责年度大额存单发行计划编制及年度发行计划备案;负责牵头向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秘书处(以下简称自律机制秘书处)提交大额存单开办材料;负责牵头向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注册每年大额存单发行额度。
第六条本行运营管理部负责大额存单的系统执行利率、计息规则、是否允许提前支取、是否允许转让、提前支取相关罚息等管理工作;负责牵头向交易中心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进行大额存单登记及与第三方平台的其他事项。
作为大额存单核心系统操作管理部门,负责根据相关部门通知做好大额存单发行参数维护,负责柜面业务人员大额存单交易操作指导等。
第七条本行合规风险部为大额存单业务合规审查部门,负责对大额存单协议书等大额存单合同文本进行合规审查。
本行业务管理部负责确定每期大额存单发行的规模、发行对象、发行期管理工作,负责大额存单产品的反洗钱评估工作。
本行综合管理部负责每期大额存单发行前的对外公告。
第八条本行合规风险部为大额存单业务审计监督部门,负责不定期对本行大额存单业务开展情况开展审计。
第三章发行管理第九条本行在首次发行大额存单前,应向自律机制秘书处提交大额存单管理办法,以及已建立大额存单业务管理系统的相关证明材料。
央行推出大额可转让存单

央行推出大额可转让存单专家称正当时!今天最热门的财经热点,毫无疑问当属央行推出大额可转让存单。
昨天傍晚,央行公布《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
《办法》规定,大额存单产品发行主体是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投资人则包括个人、非金融企业、机关团体等非金融机构投资人及保险公司、社保基金。
个人投资人认购的大额存单起点金额不低于30万元,机构投资人认购大额存单起点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
所谓大额存单,指的是由商业银行发行的一种金融产品,持有存单的客户,在到期之前可以把存单在市场上出售转让。
这样,客户能够以实际上的短期存款,取得按长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收入。
与一般存单相比,良好的流动性以及较高的利率,这使得大额可转让存单成为业界甚至普通百姓都普遍期待的金融产品。
事实上,面向机构和个人发行的大额存单酝酿已久,大额存单本身也被看作利率市场化的重要过渡产品。
今年两会期间,央行行长周小川曾给出利率市场化时间表,并表示今年放开存款利率上限是大概率事件。
此后,央行的每一次降息都伴随着存款利率浮动上限的新动作。
今年3月,央行把存款利率浮动区间上限由此前的1.2倍扩展到1.3倍,在前不久央行最新的一次降息中,存款利率上浮空间进一步扩大到1.5倍。
有人评价大额存单可以做到“一石三鸟”:一是有利于有序扩大负债产品市场化定价范围,健全市场化利率形成机制;二是有利于进一步锻炼金融机构的自主定价能力,为继续推进存款利率市场化进行有益探索并积累宝贵经验;三是通过规范化、市场化的大额存单逐步替代理财等高利率负债产品,对于促进降低社会融资成本也具有积极意义。
如果说各类互联网理财产品的出现满足了“草根投资者”的需求,那么大额可转让存单更能满足稳健投资者。
特别是对于以购买国债、定期存款为主要理财方式的投资者来说,大额可转让存单是更好的投资渠道。
当然,更重要的是,利率市场化再下关键一城。
大额可转让存单有什么特点,有怎样的吸引力,为什么说推出大额可转让存单是推动利于市场化走完最后一公里的重要政策?中国农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向松祚就此话题做出了解读与评论。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转让问题的通知-银发[1989]335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转让问题的通知-银发[1989]335号](https://img.taocdn.com/s3/m/5c1938b2d0f34693daef5ef7ba0d4a7303766c5e.png)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转让问题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转让问题的通知(1989年11月24日银发(1989)335号)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为了更好地执行《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办法》,加强对存单转让业务的管理,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现就《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中有关内容明确通知如下:一、中国人民银行是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转让业务的主管机关,负责各金融机构开办存单转让业务的审批,对经营存单转让业务进行管理。
二、经营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转让业务的机构,必须是经人民银行批准许可经营证券交易业务的金融机构。
非金融机构和公民个人不得经办存单的转让业务,也不得在人民银行批准的中介机构之外私自进行存单的买卖。
三、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转让采取自营买卖和代理买卖两种柜台交易形式。
自营买卖的价格不得低于存单面额,在此基础上价格由交易机构自定,公开挂牌;代理买卖的价格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公开挂牌。
四、自营买卖的价差,最高不超过存单面额的1.5%。
代理买卖向双方收取的手续费之和,最高不超过存单面额的6‰,对每张存单所收的手续费之和的上限为3,000元。
五、凡发行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银行,在经办存单转让业务时,只能办理代理买卖业务,不得办理自营买卖业务。
六、记名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在采用背书方式转让时。
每一次转让须有背书人(卖方)、被背书人(买方)以及中介转让机构的签字(章)方可生效。
《大额存单管理实施细则》

《大额存单管理实施细则》《大额存单管理实施细则》,是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发布的一项重要政策文件,于202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本细则的出台旨在规范大额存单市场,加强投资者保护,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下面就是该细则的1200字以上阐述。
本细则首先明确了大额存单的定义。
大额存单是指面值100万元及以上的银行存单,分为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两类。
这一定义的出台,为大额存单市场的规范发展提供了明确的依据。
在大额存单的发行方面,细则明确了商业银行作为唯一的发行主体,发行主体需要具备一定的发债能力,并遵循市场化定价的原则进行发行。
商业银行应当在发行前向投资者公布发债计划,并明确发债规模、利率和期限等具体内容。
发行主体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确保市场的透明度。
关于投资者的准入条件,细则规定了投资者的资质要求。
个人投资者需拥有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经验,满足一定的资产净值或金融资产规模要求;机构投资者需具备一定的净资产和经营规模,同时需具备专业的投资管理能力。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细则明确了商业银行在大额存单发行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
商业银行应当诚信守法,确保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加强对大额存单项目的全流程风险控制。
商业银行还应当及时回答投资者的查询,并提供相应的投资建议。
在存单的流动性方面,细则明确了大额存单的流动性管理要求。
固定期限大额存单自发行之日起不得提前赎回,投资者需按照存单约定的期限至到期后才能赎回本金和利息。
无固定期限大额存单可以随时赎回,但赎回时可能会遭受一定的流动性成本。
这一规定的出台,旨在保护大额存单投资者的权益,确保投资者能够按照约定的期限获得相应的收益。
细则还强调了监管机构的监管责任。
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将对大额存单的发行、流通和交易进行监管,并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防范金融风险。
监管机构还将建立大额存单信息数据库,加强存单市场的信息化建设。
大额存单管理实施细则

大额存单管理实施细则大额存单是指存款人以单一笔金额存入银行的定期存款,一般金额较大,期限较长,利率较高。
为了规范大额存单的管理,确保存款人和银行的权益,在实际操作中,需要制定相应的管理细则。
下面是大额存单管理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重点包括开户、存款、利率、到期兑付等方面。
一、开户4.客户开户时需要签署大额存单协议,明确存款金额、期限、利率等基本要素;6.客户开户资料需经过严格审核,确保信息真实、合法。
二、存款1.存款的最低金额为一定数额,具体数额由银行自行设定;3.存入的资金将由银行进行专项管理,不可转让、赠与或违规动用;4.存款可以分期存入,分为多次存入;5.存款可以选择定期或通知存款,根据客户需求灵活选择。
三、利率1.大额存单的利率一般较高,根据市场情况和存款金额的大小灵活调整;2.存款人可以选择固定利率或浮动利率,固定利率在存入时确认,浮动利率根据市场利率调整;3.存款人可以根据需要选择不同期限的大额存单,期限越长,利率一般较高。
四、到期兑付1.存单到期前,银行将向存款人发出到期兑付通知,提前一定时间通知存款人;2.存款人应提前告知银行对已存入的资金进行续存、转存或支取;3.存款到期后,可以选择将存款继续存入大额存单,再次存入时间和利率根据新的协议确定;4.存款到期后,存款人也可以选择转存为定期存款、通知存款或活期存款。
五、违约处理1.存款人在存入大额存单过程中如违反相关协议和合同规定,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2.违约行为包括提前解除协议、转让、转取存款等行为;3.银行有权进行相应的追偿和追究法律责任,并可能采取冻结存款、追回已兑付存款等措施。
以上是大额存单管理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通过规范存款人和银行的行为,保护双方的权益以及市场的秩序。
同时,大额存单管理实施细则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不断完善和修正,以适应金融市场的发展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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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发行、购买和转让,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是一种固定面额、固定期限、可以转让的大额存款凭证。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业务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凡参与发行、购买、转让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单位、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发行
第五条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发行单位为各商业银行。
其他金融机构不得发行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
第六条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发行对象为城乡居民个人和企业、事业单位。
各商业银行的储蓄机构只能对个人发行大额可转止定期存单。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全国经济发展状况和货币政策的需要,确定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发行计划,并根据各商业银行总行的申请,核定各商业银行的发行额度。
各商业银行在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发行计划时,必须附上与指定经营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业务的证券机构达成的转让协议。
第八条各商业银行发行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吸收的存款,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缴存存款准备金。
第九条对城乡居民个人发行的大额可转上定期存单,面额为1万元、2万元、5万元;对企业、事业单位发行的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面额为50万元、100万元、500万元。
第十条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期限为3个月、6个月、12个月(1年)。
第十一条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
第十二条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在存期内均按照存单开户日银行牌公布的利率水平和浮动幅度计付利息,不分段计息。
存单到期后一次还本付息,逾期部分不计付利息。
第十三条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采用记名方式发行,存单在转让前购买人因意外事故而使存单遗失、损毁时,可以向原发行银行申请挂失,挂失手续与定期储蓄存款挂失手续相同。
存单一经转让,则不能申请挂失。
第十四条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不得提前支取。
存单到期时,存单持有人只能在原发行银行支取存款。
第三章转让
第十五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证券交易业务的金融机构可以办理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转让业务。
非金融机构和城乡居民个人不得办理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转让业务。
第十六条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转让,采取自营买卖和代理买卖两种交易方式。
自营买卖的价格不得低于存单面额,交易价格由交易机构自定,并公开挂牌;代理买卖的价格根据委托人的要求确定,并公开挂牌。
第十七条自营买卖的价差,最高不得超过存单面额的1·5%;代理买卖向双方收取的手续费之和最高不得超过存单面额的0·6%,但对每张存单收取的手续费上限为3000元。
第十八条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采用背书方式转止,转止次数不限,背书应当连续。
背书应当连续是指第一背书人是存单记载的收款人;前一次背书的被背书人是后一次背书的背书人;最后的存单持有人是最后一次背书的被背书人,依次前后衔接。
背书栏不敷背书的,可以加附粘单,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存单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每一次转止须有背书人(卖方)、被背书人(买书)以及交易机构的签字(章)方可生效。
第十九条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转让为全额交易。
第二十条凡发行大额可转让定期的商业银行,在办理转让业务时,只能办理代理买卖业务,不得办理自营买卖业务。
第二十二条转让后的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持有人在存单到期支取遭到拒付时,可以凭银行开出的拒付证明通过交易机构对背书人行使追索权。
银行在开出拒付证明时须载明原因,不得无理拒付。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负责本辖区内商业银行的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业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下列行为属于违反规定发行、转让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
1、未经批准,发行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
2、擅自超过大额可转让存单发行计划的;
3、擅自改变存单式样、内容的;
4、擅自开立新的期限档次的;
5、擅自提高或降低利率浮动幅度的;
6、未经批准,办一时转让业务的;
7、将买卖价格低于存单面额进行转让的;
8、擅自扩大价差和提高手续费金额的;
9、未按规定缴存存款准备金的;
第二十五条经营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金融机构,有第二十四条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行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罚:
1、警告。
2、停止发行、转让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业务。
3、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处以非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没有非法所得的,罚款最高不超过1万元。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行的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申请复议和提起拆讼。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施行前发行的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仍按照原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凭证应当统一格式。
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凭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组织印制。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1989年5月22日发布的《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办法》及1989年11月24日颁发的《关于大额可转止定期存单转让问题的通知》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