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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库资金管理实施方案

国库资金管理实施方案一、背景与意义。
国库资金管理是国家财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国家财政安全、维护国家财政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财政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国库资金管理工作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
因此,制定并实施国库资金管理实施方案,对于完善我国财政管理体制,提高国库资金管理效率和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二、总体要求。
1. 坚持财政管理法律法规的原则,加强对国库资金的监督管理,保障国库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2. 完善国库资金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国库资金管理体系,提高国库资金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3. 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国库资金管理的透明度和效率,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
4. 强化内部控制,建立健全国库资金管理内部控制机制,确保国库资金的安全和合规。
5. 加强对国库资金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国库资金管理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三、具体措施。
1. 完善国库资金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国库资金管理规章制度,明确国库资金的收付范围、程序和权限,规范国库资金管理行为。
2. 加强国库资金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国库资金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国库资金的日常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3. 推进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统一国库支付渠道,提高支付效率和安全性。
4. 加强国库资金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国库资金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国库资金的全程监控和实时查询。
5. 健全国库资金内部控制机制,建立健全国库资金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国库资金的日常监控和风险防范。
6. 加强对国库资金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国库资金管理人员的法律法规意识和业务水平,确保国库资金管理人员的廉洁自律。
四、保障措施。
1. 建立健全国库资金管理责任制,明确国库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和责任范围,强化国库资金管理的监督和问责。
2. 加强国库资金管理的风险防范,建立健全国库资金管理风险防范机制,及时发现和化解财政风险。
3. 加强国库资金管理的信息披露,建立健全国库资金管理信息披露制度,加强对国库资金管理情况的公开和透明。
财政资金管理办法范文

财政资金管理办法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财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财政资金的安全和合法合规性,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所涉及的财政资金的管理活动。
财政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专项资金、政府性基金等各类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财政资金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预算管理、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等制度,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第四条财政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监督等管理活动,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章预算管理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应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年度财政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预算内资金应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随意变更。
预算外资金应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七条专项资金应按照特定用途和规定使用,严禁挪用和挤占。
政府部门和单位在申请和使用专项资金时,应提交详细的使用计划和效益评估报告。
第八条政府性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专款专用、收支平衡的原则,实行预算管理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第三章国库集中支付第九条国库集中支付是财政资金支付的主要方式,各级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应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要求,设立国库单一账户,实现资金的集中管理和支付。
第十条国库集中支付应遵循先预算后支付、先审核后支付、先清算后支付的原则,确保资金支付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十一条预算单位应严格按照预算和用款计划申请支付,财政部门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审核后办理支付。
第四章政府采购第十二条政府采购是指政府部门和单位使用财政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采购应遵循公开透明、竞争择优、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明确采购项目、资金来源和预算金额。
政府采购应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方式,确保采购效益和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政府采购应依法进行招标、投标、评标等程序,确保采购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国库资金管理办法

国库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库资金的规范化管理,有效防范风险,提高国库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财政局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足额拨付预算支出资金,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年度预算收支任务顺利完成。
市国税局、地税局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或挪用预算收入。
市人行国库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审核把关,及时准确办理预算收入的入库、退付和库款支拨,切实加强国库资金的管理,确保国库资金安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财政、国税、地税、国库及各国库业务代理银行机构。
第二章预算收入资金管理第四条国家预算收入分别由各级财政机关、税务机关及国家指定机关负责组织征收、管理或监交。
第五条各国库经收处(国库业务代理银行)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认真履行国库经收职责,规范经收业务行为,在收纳预算收入当日、最迟下一个工作日内办理报解手续,及时准确地将款项划转至指定国库,并自觉接受国库的监督管理与检查指导。
国库经收处不得违规为征收机关开立预算收入过渡账户,不得拒收纳税人缴纳的现金税款,不得拒收征收机关负责征收的预算收入,不得向缴款人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在受理缴款书后无故压票,不得将经收的各项预算收入款项转入“待结算财政款项”之外的其他科目或账户,不得延解、占压和挪用已收纳的预算收入款项等,一经发现,依照相关法规严肃处理。
第六条市人行国库对已入库的预算收入须于当日、最迟在下一个工作日内办理报解,严禁延压、挪用预算收入。
第七条各部门发生的差错,按照“谁的差错谁更正”的原则,填制更正通知书连同原缴款书复印件一并交市人行国库办理更正,原则上不得办理汇总更正。
财政国库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国库资金管理办法一、概述财政国库资金管理办法是指导和规范国家财政国库资金管理的重要法规。
本文将介绍财政国库资金管理办法的背景、目的、适用范围和主要内容。
二、背景随着中国财政改革的深入推进,国家财政国库资金管理越来越重要。
为了规范财政资金的运作,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保护财政资金的安全性,国家制定并实施了财政国库资金管理办法。
三、目的财政国库资金管理办法的主要目的是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和有效运作,提高财政资源的利用效率,推动财政管理的现代化。
四、适用范围财政国库资金管理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所有相关的财政资金管理活动。
五、主要内容1. 资金管理制度财政国库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了资金的管理制度,包括资金的收付、存储、调拨、使用和监督等方面的规定。
其中,资金的收付包括各类税收、非税收收入和政府性基金、专户资金的收付等;资金的存储主要包括国库现金、存款、有价证券等;资金的调拨涉及到各级财政部门之间的资金调剂等;资金的使用包括预算执行、项目投资和财政资助等;资金的监督包括财政审计和监察等。
2. 资金安全措施财政国库资金管理办法对资金安全提出了一系列措施,包括建立健全的财政国库资金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推广现代化支付手段和信息系统,加强对资金风险和非法行为的监测和防范,强化资金安全的教育培训和技术支持等。
3. 资金利用效率财政国库资金管理办法鼓励各级财政部门加强对财政资金的规划和管理,优化资金运作方式,提高资金利用效率。
同时,还规定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具体措施,如加强预算管理、推进财政资金电子化管理等。
4. 资金监督机制财政国库资金管理办法强调了对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评估,要求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和监督责任制,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同时,还规定了对财政资金管理人员的监督要求和追究责任的机制。
六、总结财政国库资金管理办法是保证财政资金安全和有效管理的重要法规,对于促进财政管理现代化、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财政资金存放管理办法

财政资金存放管理办法一、总则1.1 为规范财政资金存放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合规、高效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各级财政部门、预算单位及相关部门财政资金的存放管理。
1.3 财政资金存放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安全性原则:确保资金安全,防范资金风险;(2)合规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3)效益性原则: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降低资金成本;(4)透明度原则:加强资金存放管理的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二、资金存放2.1 财政资金存放应选择具备以下条件的金融机构:(1)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财务状况良好,风险控制能力较强;(3)服务优质,具备较强的资金结算能力;(4)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
2.2 财政资金存放期限应根据资金使用计划和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
2.3 财政资金存放应采取以下方式:(1)定期存款;(2)通知存款;(3)协定存款;(4)其他合规存款方式。
2.4 财政资金存放应遵循以下程序:(1)制定财政资金存放计划;(2)公开招标或竞争性谈判选择存放金融机构;(3)签订存放协议;(4)办理资金存放手续。
三、风险管理3.1 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财政资金存放风险防控机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1)制定风险防控预案;(2)定期评估存放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3)合理分散资金存放,降低集中度风险;(4)加强对财政资金存放的监督检查。
3.2 存放金融机构应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确保财政资金安全。
3.3 存放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防范内部风险。
3.4 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财政资金存放的动态监控,发现风险隐患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化解。
四、监督检查4.1 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财政资金存放监督检查制度,对存放金融机构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4.2 检查内容包括:(1)存放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风险状况;(2)财政资金存放的合规性、安全性和效益性;(3)存放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
财政国库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娄底市经济开发区财政国库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财政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降低运行成本,真实反映财政资金的实际支出数,有效防止对财政资金的挤占、挪用和截留,根据《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深化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意见》(湘财库[2003]2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级单位下列财政性资金的支付管理:(一)财政预算内资金;(二)纳入财政国库管理的政府性基金;(三)纳入财政国库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四)其他财政性资金;第二章银行账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第三条财政分局设立代管资金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不纳入预算管理的各种暂存、代管性质的资金收支活动。
第四条部门预算批准后,预算单位依法拥有相应的资金使用权,履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职责,并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和监察机关的监督。
第三章用款计划的申报及用款额度的核定第五条预算单位根据批复的年度部门预算(或预算控制数)的执行情况及预算单位的实际需要,编制分月用款计划(对部门预算中政府采购预算反映的支出项目,预算单位还应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同时编制政府采购用款计划,下同).并于每月20日前(节假日顺延,下同)将下一月用款计划报送国库集中支付中心.第六条财政分局国库支付中心在每月25日前完成对预算单位次月用款计划(包括直接支付用款计划和授权支付用款计划)的审核工作,审核完成后,由财政分局预算股汇总报批。
第七条财政分局预算股根据预算资金的情况,于每月30日前将预算单位次月的用款额度(包括直接支付用款额度和授权支付用款额度)通知到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再由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将额度下达到预算单位。
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的用款额度在本年度内累加使用.第四章财政直接支付第八条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财政性资金包括以下内容:(一)工资支出;(二)实行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资金;(三)基本建设资金;(四)财政统发的工资资金;(五)发放给干部职工个人的有关款项,包括未纳入财政工资统发单位的工资、津补贴、节假日补助、奖金等;(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的缴纳;(七)水费、电费、固定电话费、卫生垃圾费、物业管理费;(八)在本地开支的累计结算超过1500元的招待费,累计结算超过2000元的修缮费、修理费、会议费、印刷费、设备购置费、单位小型会议用餐费、办公用品、燃料、资料的购买费用;(九)借支款;(十)上缴上级的各种款项;(十一)需要办理直接支付的其他款项。
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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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工资支出
•工资直接支付范围
• 工资直接支付程序
•特殊事项处理
第三节 工程采购支出
•适用范围
•直接支付程序
•特殊事项处理
第四节 物品、服务采购支出
•适用范围
•直接支付程序
•特殊事项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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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财政授权支付程序 •财政授权支付范围 •财政权支付额度 •财政授权支付操作程序 •财政授权支付清算 •财政授权支付信息报送
8、本申请书一式三联,第一联由财政国库管理机构会计部门留存,第二联由财政国库管理机构稽核部门留存,第三联由申请部门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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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
付 款 人
编码
全称
账号
开户银行 预算科目 名称
年月日
收 全称
款
账号
人
开户银行
部门
编码
名称
单位:元
编号:
清算额度
上述清算额度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号: 财政国库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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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预算外资金专户的使用和管理
•用于记录、核算预算外资金的收入和支出 •支出分类账户 •预算内资金不得进入预算外资金专户
第五节 特设专户的使用和管理
•用于特殊专项支出 •不得向本单位其他账户转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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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账册管理
• 账册体系由预 算资金支付总账册和预算外资金支付 总账册组成
•预算资金总账册由预算内资金支付分账册和政府性 基金支付分账册组成
•预算内资金支付分账册和政府性基金支付分账均按 部门设置子 账册,并按基层预算单位设置明细账册
•按预算科目类、款、项记账
国库现金存放仓库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国库现金存放仓库的管理,确保国库现金的安全、完整和高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国库现金存放仓库,包括但不限于中央银行、商业银行等。
三、管理职责1. 国库现金存放仓库的管理由单位财务部门负责,设立专门的管理人员。
2. 财务部门应建立健全国库现金存放仓库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确保国库现金的安全。
3. 仓库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本制度,做好国库现金的收、发、存、用等工作。
四、管理要求1. 仓库设施(1)国库现金存放仓库应具备安全、保密、防火、防盗等条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2)仓库内部应设置防潮、防尘、防鼠、防虫等设施,确保国库现金不受外界环境影响。
2. 人员管理(1)仓库管理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熟悉国库现金管理制度,熟悉操作流程。
(2)仓库管理人员应定期接受培训,提高业务水平。
3. 国库现金收发管理(1)收现金时,应由两名以上管理人员共同清点,核对金额、券别、版别等,确认无误后入库。
(2)发现金时,应由两名以上管理人员共同办理,核对金额、券别、版别等,确认无误后发放。
4. 国库现金存放管理(1)国库现金应分类存放,按照券别、版别、金额等要求,分层次、分批次存放。
(2)存放的国库现金应定期进行盘点,确保账实相符。
5. 国库现金使用管理(1)国库现金使用必须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不得挪用、侵占。
(2)使用国库现金时,应办理相关手续,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五、监督检查1. 单位内部审计部门应定期对国库现金存放仓库进行审计,确保国库现金安全、完整。
2. 财务部门应定期对国库现金存放仓库的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六、附则1. 本制度由单位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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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国库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库资金的规范化管理,有效防范风险,提高国库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财政局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足额拨付预算支出资金,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年度预算收支任务顺利完成。
市国税局、地税局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或挪用预算收入。
市人行国库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审核把关,及时准确办理预算收入的入库、退付和库款支拨,切实加强国库资金的管理,确保国库资金安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财政、国税、地税、国库及各国库业务代理银行机构。
第二章预算收入资金管理
第四条国家预算收入分别各级财政机关、税务机关及国家指定机关负责组织征收、管理或监交。
第五条各国库经收处(国库业务代理银行)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认真履行国库经收职责,规范经收业务行为,在收纳预算收入当日、最迟下一个工作日内办理报解手续,及时准确地将款项划转至指定国库,并自觉接受国库的监督管理与检查指导。
国库经收处不得违规为征收机关开立预算收入过渡账户,不得拒收纳税人缴纳的现金税款,不得拒收征收机关负责征收的预算收入,不得向缴款人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在受理缴款书后无故压票,不得将经收的各项预算收入款项转入“待结算财政款项”之外的其他科目或账户,不得延解、占压和挪用已收纳的预算收入款项等,一经发现,依照相关法规严肃处理。
第六条市人行国库对已入库的预算收入须于当日、最迟在下一个工作日内办理报解,严禁延压、挪用预算收入。
第七条各部门发生的差错,按照“谁的差错谁更正”的原则,填制更正通知书连同原缴款书复印件一并交市人行国库办理更正,原则上不得办理汇总更正。
因特殊原因需要办理汇总更正的,要提供依据或说明。
第三章国库资金支拨管理
第八条本级国库资金的支拨权属市财政局,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动用国库资金或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库的国库库款。
第九条本级国库资金的拨付,必须在财政库款余额内支付,只办理转账,不支付现金。
第十条市财政局应及时将市人大批准的本级年度财政预算收支计划送交市人行国库,市人行国库据此办理该年度预算拨款业务。
年度内预算收支计划如需调整的,应及时将批准的调整计划及有关文件、依据抄送市人行国库。
第十一条对非正常拨款,无论金额大小,市财政局都应事先向市人行国库提供专项文件及有关领导批复意见,经市人行国库主任(或副主任)审批后方可办理拨款。
第十二条市人行国库在办理国库资金支拨时,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有权拒绝办理:
(一)凭证要素不全的或擅自涂改的;
(二)拨款凭证手工填写的;
(三)拨款金额超过库存余额的;
(四)拨款凭证未加盖预留印鉴或所盖印鉴与预留印鉴不符的;
(五)拨款用途违反有关规定的;
(六)非正常拨款无正式文件、依据的;
(七)超预算计划无正式文件、依据的;
(八)其他违反规定的拨款。
第十三条市人行国库应建立大额资金支拨逐级审批(报告)制度,审批人员应在“拨款审批单”上签字负责。
第十四条市人行国库收到市财政局签发的预算拨款凭证后,应于当日或次日
将款项及时划转,不得无故延压。
第十五条为确保预算拨款安全、准确,市人行国库应加强对预算拨款业务的检查监督。
第四章预算收入退付管理
第十六条属于下列范围的,市人行国库可以办理收入退库业务:
(一)于工作疏忽,发生技术性差错需要退库的;
(二)因改变企业隶属关系、财务结算方式需要退库的;
(三)企业按计划上缴利税,超过应缴数额需要退库的;
(四)国家政策性计划亏损补贴的退库;
(五)财政部门明文规定或专项批准的其他退库项目。
第十七条各级预算收入退库的审批权限。
(一)企业计划亏损补贴退库,市财政局负责审批;
(二)消费税和增值税退库,上一级财政监察部门负责审批;
(三)出口货物退库,负责出口退税审批的国家税务局负责审批;
(四)一般营业税、地方所得税,市财政局负责审批。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违反国家关于退库的法律法规及管理办法规定,干预、强迫市人行国库办理退库。
第十九条办理预算收入退付,必须申请退库的单位或个人向财政及其授权机构或征收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批后,送市人行国库通过转账办理退库;退付按照国家规定直接退给申请单位或申请个人,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十条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和其他外籍人员,以外币缴纳税款,需要退库的,经征收机关审查批准,签发收入退还书,按缴款人取款或转入缴款人账户时的当天卖出牌价,折成外币退给缴款人或缴款单位的外币存款账户。
第二十一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办理退库:
(一)退库款项退给非退库申请单位或申请个人的;
(二)口头或电话通知,要求国库办理退库的;
(三)要求国库办理退库,但未提供退库有关文件、依据、退库申请书及收入退还书凭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