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犯罪对象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
犯罪客体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浅析

二 、犯 罪 客体 在 犯 罪 构 成 中的 地 位
犯 罪 构 成 即 犯 罪成 立 。某 行 为 满 足 犯 罪 构 成 要 件 时 犯 罪 成 立 , 为 行 人 受 到 刑 罚 处 罚 。 我 国的 犯 罪 构 成 体 系 中 , 体 要件 应理 解 为 : 罪 客 在 客 犯
三 、 罪 客体 在 犯 罪构 成 中 的作 用 犯 犯 罪客 体 作 为 刑 法 重 要 的 基 本理 论 , 不仅 具 有 重 要 的 立 法 价 值 , 而
且 更具 有 重要 的 司法 价 值 。
【 关键词 】犯罪客体 ; 罪构成 犯
一
( ) 分 罪 与 非 罪 。 法 学通 说 认 为 , 罪 侵 犯 的 是 法律 所 保 护 的 社 1区 刑 犯
侵 害 数 作 为 决 定 犯 罪 数 的 主要 基 准 。
由于 受 苏 联 传 统 刑 法 理 论 的 影 响 , 上 这 些 观 点 中 , 国 传 统 刑 法 以 我 理论主张社会关系说, 至今 在 法 学 界 仍 占据 主 要 地 位 。 前苏 联 , 昂特 在 皮 科 夫 斯 基 教 授 的 “ 犯 罪客 体 看 作 是 某 个 具 体 阶 级 的 社 会 关 系 ” 论 断 把 的
范 而 为 犯 罪 行 为 所 侵 犯 的法 律 秩 序 。
( ) 分 一 罪 与 数 罪 。刑 法 理 论 通 说 认 为 , 犯 罪 构 成 为 判 断 标 准 , 3区 以 行 为符 合 一 个 犯 罪 构 成 属 于 一 罪 , 为 符 合 多 个 犯 罪 构 成 属 于 数 罪 。 但 行 是 . 很 多 情 况 下 , 罪 构 成 标 准 无 法解 释 一 些 规 定 或 做 法 ,必 须借 助 在 犯 犯 罪客 体 来 判 断 。因 此 , 以 法 益 侵 害 作 为 犯 罪 评 价 的 核 心 ,并 以 法 益 应
刑法中犯罪客体在犯罪构成中的作用与功能探究

刑法中犯罪客体在犯罪构成中的作用与功能探究导言刑法是国家对犯罪行为进行规范和处罚的法律。
在刑法中,犯罪客体是指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客体,即被保护的利益。
犯罪客体对于犯罪构成具有重要的作用与功能。
本文将探讨刑法中犯罪客体在犯罪构成中的作用与功能,并就此展开深入的讨论。
第一部分犯罪客体的作用1. 犯罪客体的定位在罪名构成中,客体是构成犯罪的重要要素之一。
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利益,就是刑法所规定的犯罪的客体。
客体所涉及的范围非常广泛,包括了人身、财产、公共利益等多个方面。
刑法将这些利益确定为犯罪保护的客体,通过对其进行保护和规范,来保障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转。
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客体在刑法中起着指引的作用。
它指引了犯罪行为的法律界限和标准。
在制定和解释刑法时,要根据犯罪客体来确定法律的适用范围。
只有明确了犯罪客体,才能准确地把握犯罪行为的法律特征,从而正确适用刑法规定,对犯罪行为进行认定和定性。
犯罪客体在刑法中的一个重要作用是保护。
刑法对犯罪客体所涉及的各种利益进行了法律规范和保护,以防止这些利益被侵害。
通过对犯罪客体的保护,刑法可以有效地维护社会秩序和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
结语刑法中犯罪客体在犯罪构成中的作用与功能是非常重要且必不可少的。
犯罪客体的作用是多方面的,它不仅在犯罪构成中起着指引和限制的作用,同时也具有保护和调节社会关系的功能。
在刑法相关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必须充分重视犯罪客体的作用与功能,准确把握犯罪客体的法律特征,保护和规范犯罪客体所涉及的各种利益,从而保障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转。
犯罪客体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研究

犯罪客体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研究犯罪客体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研究犯罪客体应不应该作为犯罪构成要件之一,是我国刑法理论界争议比较大的一个问题。
按照我国刑法的通说观点,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要件的一个不可缺少的构成要件之一,即所谓的四要件说。
而有的学者将犯罪客体排斥在犯罪构成要件之外,认为犯罪构成要件只要具备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和犯罪客观方面三大要件即可认定一个行为是不是构成犯罪,即所谓的三要件说。
此外还有二要件说等。
下面将围绕着这肯定与否定方面的主张,结合学者们的观点予以论述。
(一)肯定说的主张1.系统论犯罪构成是一个有机整体,如果我们承认这个有机整体是客观存在的。
那么,就应该从犯罪构成这个有机整体的实际情况出发来确定其构成要件。
划分构成要件与非构成要件的标准应当是:某一事物、现象或过程是否直接的参与了犯罪构成整体性的形成,是否与犯罪构成整体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也就是说离开了它,犯罪构成就不可能成为一个具有特定犯罪性质和社会危害性的有机整体。
没有一个犯罪是没有犯罪客体的。
犯罪之所以具有社会危害性,首先是由行为侵犯的客体所决定的。
一个行为不侵犯任何客体,不侵犯任何社会关系,就意味着不危害社会,也就不构成犯罪。
在现实生活中,任何犯罪都是主体对法律保护的客体的侵害,而主体只有通过一定的中介才能作用于客体。
这样就形成了一切犯罪的基本结构,即犯罪主体中介犯罪客体。
在这里,犯罪主体和犯罪客体是构成这个有机整体的两极,连接这两极的中介是犯罪主体进行的犯罪活动。
[1]如果我们把一个具体的犯罪过程视为一个动态系统结构,那么,犯罪主体和犯罪客体就是构成这个系统结构的两级,缺少其中任何一极都不可能构成犯罪的系统结构,不可能产生犯罪活动及其社会危害性。
实际上,任何犯罪都是犯罪主体对客体的一种对象性侵害活动。
在这种对象性活动中,犯罪主体和客体都是对立统一的关系,它们必然是相互规定、互为前提的。
离开犯罪客体就无所谓犯罪主体,离开犯罪主体也无所谓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研究

犯罪客体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研究在刑法学的领域中,犯罪构成是一个至关重要的概念,它如同一个精密的框架,为我们准确认定犯罪提供了标准和依据。
而在犯罪构成的诸要素中,犯罪客体占据着独特且关键的地位。
犯罪客体,简而言之,是指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它是犯罪行为危害后果的实质所在,反映了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实质性损害。
从本质上看,犯罪客体决定了犯罪的性质。
不同的犯罪之所以能够相互区分,关键就在于它们所侵犯的犯罪客体各不相同。
例如,盗窃罪侵犯的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而故意杀人罪侵犯的则是他人的生命权。
正是由于犯罪客体的差异,使得我们能够清晰地界定各种犯罪的界限,从而准确地对犯罪行为进行定性。
在犯罪构成体系中,犯罪客体具有引领和统摄的作用。
它为其他犯罪构成要件的确定提供了方向和基础。
以犯罪的客观方面为例,某种危害行为是否属于犯罪行为,以及其危害程度的大小,往往需要结合犯罪客体来判断。
只有当某种行为对特定的社会关系造成了实际的侵害或者威胁,并且这种侵害或威胁达到了一定的严重程度,才能被认定为犯罪行为。
同样,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能力和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也是基于对不同犯罪客体的保护程度和需要而设定的。
犯罪客体还对于刑罚的裁量具有重要的影响。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而犯罪客体所遭受的侵害程度则是衡量社会危害性大小的重要尺度之一。
对于侵犯重要社会关系的犯罪,如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等,通常会配置较重的刑罚;而对于侵犯相对次要社会关系的犯罪,则刑罚相对较轻。
这种根据犯罪客体的性质和重要程度来确定刑罚的方式,体现了刑法的公正和合理性。
此外,犯罪客体在刑法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也具有重要意义。
在理论研究方面,对犯罪客体的深入探讨有助于深化我们对刑法本质和功能的认识,推动刑法学的不断发展和完善。
在司法实践中,准确把握犯罪客体有助于法官正确认定犯罪,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同时,也能够为检察官在指控犯罪时提供有力的依据,增强公诉的说服力。
刑法中犯罪客体在犯罪构成中的作用与功能探究

刑法中犯罪客体在犯罪构成中的作用与功能探究犯罪客体是指犯罪行为所直接针对的对象,是构成犯罪的基本要件之一。
犯罪客体既具有保护作用,也具有创造犯罪危险的作用,其作用和功能至关重要。
首先,犯罪客体具有保护作用。
刑法规定了保护人身、财产和公共利益三大类客体。
保护人身的犯罪如故意杀人、伤害等,旨在保障人的生命、健康和自由。
保护财产的犯罪如盗窃、抢劫等,旨在维护人的财产权利。
保护公共利益的犯罪如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破坏环境等,旨在维护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环境生态。
由此可见,犯罪客体在犯罪构成中的保护作用十分重要,是保障人民安全和权利的重要手段。
其次,犯罪客体具有创造犯罪危险的作用。
犯罪客体的存在、性质、数量、价值等因素都可以影响犯罪的发生和结果。
例如,大量的买家市场引发了大量假冒伪劣产品,助长了伪造、假冒和瞒报的行为;城市的变化和发展引发了各种贷款和金融诈骗,农村的贫困和落后则容易引发各种盗窃、抢劫和诈骗等犯罪。
因此,犯罪客体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创造犯罪危险的作用,需要通过其它手段予以防范制止。
最后,犯罪客体还具有反映犯罪罪行的程度和危害的作用。
不同犯罪客体的价值和保护程度不同,其犯罪行为对社会和个人的危害也不同。
一些犯罪如杀人、抢劫等严重犯罪会对人身安全直接造成严重威胁,而一些犯罪如侵犯知识产权、经济犯罪等则对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秩序造成危害。
因此,通过犯罪客体的不同可以反映出犯罪的程度和危害,有望引导司法机关切实量刑,保障社会的法律正义。
总之,犯罪客体在犯罪构成中具有重要作用和功能,不仅保护了人民的生命财产和公共利益,也影响着犯罪的发生和结果,并能充分反映犯罪的危害程度。
加强犯罪客体的保护和防范,可以有效地减缓和预防犯罪的发生,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犯罪对象研究

犯罪对象影响犯 罪动机的强度和
方向
犯罪对象与犯罪 动机相互作用, 共同影响犯罪行
为
犯罪对象和犯罪 动机的变化会影 响犯罪行为的变
化和发展
添加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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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对象对犯罪行为的影响
犯罪对象是 犯罪行为的 核心要素之 一,决定了 犯罪行为的 性质和严重
程度。
单击此处输入(你的)智能图形项正文,文字是您思想的提炼,请尽量言简意赅的阐述观点
暴力型犯罪对象的特征
性格特点:冲动、易怒、缺乏自制力 行为模式:倾向于使用暴力解决问题 心理因素:可能存在心理障碍或精神疾病 社会环境:可能受到不良家庭环境、社会风气等因素影响
职务型犯罪对象的特征
职务型犯罪对象主要包括国家工作人员、企业高管等 职务型犯罪对象的特征包括滥用职权、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 职务型犯罪对象的行为往往涉及公共利益,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 职务型犯罪对象的心理特征包括贪婪、自私、缺乏道德约束等
犯罪对象对犯罪行为的社会影 响有影响,一些犯罪对象可能 对社会造成更大的危害和影响。
不同类型犯罪对象的特征
03
财产型犯罪对象的特征
犯罪对象主要是财产,包括现金、珠宝、电子产品等 犯罪手段多样,包括盗窃、抢劫、诈骗等 犯罪地点和时间不固定,可能发生在任何地方和时间 犯罪分子可能具有较强的反侦查能力,善于隐藏和销毁证据
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对打击犯罪的意义
犯罪对象研究有 助于了解犯罪行 为的特点和规律, 为打击犯罪提供 科学依据。
通过研究犯罪对 象,可以制定更 有针对性的预防 和打击犯罪的策 略和措施。
犯罪对象研究有 助于提高执法部 门的工作效率, 降低犯罪率。
犯罪对象研究有 助于增强公众的 安全感和法律意 识,促进社会和 谐稳定。
刑法中犯罪客体在犯罪构成中的作用与功能探究

刑法中犯罪客体在犯罪构成中的作用与功能探究作为刑法中一个重要的概念,犯罪客体在犯罪构成中扮演着重要的作用和功能。
犯罪客体是指犯罪行为所针对的客观对象,也就是被侵犯的法益或利益。
在犯罪行为构成中,犯罪客体起到了明确犯罪行为的界限和限制犯罪行为的作用。
本文将从不同的角度探讨犯罪客体在犯罪构成中的作用与功能。
一、构成犯罪行为的客观要件犯罪客体是构成犯罪行为的客观要件之一。
在犯罪构成中,必须满足有明确的犯罪客体才能构成犯罪行为。
例如,盗窃罪的犯罪客体是财物,故必须有明确的财物被盗窃才能构成盗窃罪;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客体是人身权利,必须有被侵犯的人身权利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因此,犯罪客体在犯罪构成中具有明确的法律意义和内涵。
犯罪客体的存在,保障了法律的公正性,使得犯罪行为得以有效地受到限制和打击。
二、界定犯罪行为的性质犯罪客体不仅能够明确犯罪行为的构成,同时也能够界定犯罪行为的性质。
在犯罪客体的帮助下,法律能够确定犯罪行为是否属于同类犯罪、既有的犯罪形态、不同的犯罪后果等。
例如,杀人罪属于严重刑事犯罪,其犯罪客体是人的生命,因此,杀人罪是一种重大的违法行为,其后果是不可逆转和难以修复的。
因而,犯罪客体的存在使得犯罪行为得以合理的分类、界定和区分。
三、犯罪客体保护原则的体现犯罪客体保护原则是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刑法的核心价值之一。
在犯罪构成中,犯罪客体保护原则得到了充分体现。
犯罪客体被认定为法律保护的对象,司法机关必须全力保护犯罪客体的利益,并对犯罪行为进行谴责和惩治。
例如,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个人信息权利等都是犯罪客体,司法机关必须根据不同的犯罪行为和犯罪情况来制定相应的行动,切实保护好犯罪客体的合法权益。
四、犯罪客体的修复功能犯罪客体在刑法中不仅扮演着确认犯罪行为的角色,同时也具有一定的修复功能。
例如,侵犯财产权利的犯罪行为,犯罪人可以通过经济赔偿来弥补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对于人身权利的侵害,可以通过医疗、复健等方式来帮助修复人身上受到的伤害。
论犯罪客体在犯罪构成中的作用和地位

论犯罪客体在犯罪构成中的作用和地位犯lL99jlIStud!es【摘要】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要件之一.由于研究的出发点不同,国内学者对于犯罪客体的认识也不相同,文中提出了自己对犯罪客体概念及界定的一些认识.【关键词】犯罪客体;概念;界定一,犯罪客体的概念犯罪构成的要件之一,指刑事法律所保护而为犯菲行为昕侵害的社会关系.确定了犯罪客体,在很大程度上就能确定犯的是什么罪和它的危害程度.如果行为人侵害的不是刑事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而是民事法律或行政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这种行为不能构成犯罪,行为人也不负刑事责任,而负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犯罪客体有三种不同的形式,一是刑法保护的客体,二是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客体,三是现实的受犯罪侵犯的一种犯罪客体事实.这三种形式都有不同的意义和机能.刑法保护的客体是立法的基础,犯罪客体要件则对犯罪成立的认定及对刑法实质解释有重要的意义.而犯罪客体事实对司法裁量有重要的影响.犯罪客体有三层意义,首先是一般意义上的,即为刑法所保护的客体,其次是作为犯罪构成的一部分的犯罪客体,第三是在增长率比人口的增长速度要快5倍多;我国律师与全国人口的比例是万分之零点九五.低于泰国,巴基斯坦等发展中围家.加上律师主要集中在大中城市执业,与援助需求呈反向分布,从而进一步加剧了供需矛盾.例如,浙江省丽水市共有113名律师,即使全部履职,按最高规定每人每年办理3件法律援助案件计算,全市一年也只能办理339件,但该市通过对残疾人,低保户等最需要援助的人数进行估算,法律援助案件需求量达1万多件,也就是说,绝大部分案件得不到援助.即使是现已成立法律援助机构,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地方还主要集中在大中城市,县级地方设立机构虽然基本完成,但由于经费不足或者根本没有经费,使得法律援助工作开展得十分有限.这个问题集中在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一些省份,而我国贫困人口的分布主要在县级地方尤其是广大农村.因此,如何有效地开展县级地方的法律援助工作,最大限度地满足县级地方贫困者及其他特殊群体的法律援助需求,成为法律援助工作深入开展的难点.三,诉讼权利平等原则重构的几点建议我们要构筑网络,理顺关系,扩大法律援助的覆盖面.各级人民政府及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条例》规定的原则和精神, 采取切实措施,充分调动社会各方参与法律援助的积极性,鼓勋和支持他们以自身资源积极投身到法律援助事业中来,壮大法律援助的工作力量,不断扩大法律援助的覆盖面,更广泛地满足贫困群众的法律援助需求.要积极探索与工会,共青团,妇联,残96《大江周刊.~}2010年9月联等社会团体参与法律援助的组织形式和方式,引导他们规范开展工作.再有就是我们从案件中发现~审和二审法院都是由于某些原因而做出了不正确的判决,使得当事人受到了不公正的待遇. 因此,要想更好的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我们还应从法院工作中着手提高.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应该秉公执法,依法办事,不论是公民,组织,只要参加民事诉讼,都应当平等对待.再有就是法院应该在相对弱势的一方当事人由于某些原因出现取证困难,相关单位或个人不配合当事人或公益律师调查取证时,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来保障我们当事人的合法诉讼权利.四,结语宪法和民事诉讼法均赋予了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平等性,具有平等的地位,平等的行使诉讼权利,平等的履行诉讼义务,平等的获得保护机会,因此,司法工作人员应树立平等观念,法官保持中立.在法律程序上更加完善.公正地适用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使当事人实实在在感受得到平等,从而确保整个诉讼活动正常有效的运行及诉讼结果的公正.【参考文献】[1]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学[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2]常怡主编.民事诉讼法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3]柴发邦主编.民事诉讼法学新编[M].法律出版社,1992.具体的犯罪成立后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现实的客体.这样层次的划分,自有其不同的作用.一般意义上的犯罪客体(在尚未为犯罪侵犯时,称之为刑法保护的客体),是一种客观的实在,但有受犯罪侵犯的可能性.若不可能为犯罪所侵害,是不能作为刑法所保护的客体的.作为犯罪构成中的一部分的犯罪客体,则是一种行为作用的客体类型.对评价行为起了直接的作用.作为具体犯罪事实中的犯罪客体,却也是一种客观存在,对于定罪与量刑,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二,刑法保护的客体我国刑法理论关于犯罪客体的通行观点是: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通说把犯罪客体归结为社会关系,它的条件有二,一是为刑法所保护,二是为犯罪行为所侵害,舍一不成.而有的学者,在对犯罪客体的分类中,根据犯罪客体所包含的社会关系的范围不同,把犯罪客体分为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其中一般客体是指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也就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整体.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也就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直接客体是某一犯罪行为所直接侵害或威胁的具体的社会关系.这种分类类似于笔者所提出的犯罪客体的一般意义上的,作为犯罪构成一部分的犯罪客体以及具体犯罪事实中犯罪客体,但仔细考虑,还是有不同之处.这种分类也没有脱离犯罪构成,仍然是在犯罪构成之中讨论犯罪的客体.笔者认为刑法保护客体,已经是犯罪构成之外的一个概念.在犯罪构成中的犯罪客体才是犯罪构成的一部分,作为犯罪事实的犯罪客体事实是在犯罪中发生了被实际侵害或威胁的客体,也是处于犯罪构成范围之外的. 三,作为犯罪构成一部分的犯罪客体.按我国刑法理论,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有所不同,但两者又有密切的关系.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客体,是表现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有的内在类型要素,除此之外,是形式的,外在的类型要素.因为犯罪的本质是对刑法保护客体的侵害,所以,犯罪客体必定存在于每一个犯罪构成之中,而且是作为一种内在的评判要素.犯罪构成以行为为中心,并非偶然,首先,行为连结了行为人与犯罪客体,连结了罪过和危害结果.其次,行为把违法的,有责的,可罚的等价值判断结合在一起,即由行为可以寻出行为人的主观,又可寻出犯罪危害的结果,而且各种犯罪,首先在行为形式上是有区别的,盗窃的行为决不会被认为是重婚的行为.可见犯罪构成以行为为基础.是有理由的.但是犯罪客体不能被排除出犯罪构成之外,如诈骗行为,由于所侵犯的客体不同,可以是成立一般的诈骗罪,也可以成立招摇撞骗罪,或其它金融诈骗罪,当然,在决定犯罪成立与否时,不可能仅由犯罪客体作为判断的标准.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客体,应该包括刑法规定的客体和犯罪对象,认为除被害人之外,还应包括犯罪的其它对象.因为一般而言.客体必须以一定的客观对象为载体的,除非一些秩序或价值,如脱逃罪或聚众淫乱罪,由于其犯罪客体是一种秩序或社会风尚,所以没有以一定的物质形态为对Leg纠st.!c=li…es象,而被学者认为是无犯罪对象的犯罪.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四,作为犯罪构成事实一部分的犯罪客体犯罪构成中的犯罪客体,仅仅是一种类型化的客体.而一旦行为构成犯罪,就有刑法保护的客体受到侵害,而构成要件中的犯罪客体的符合,更有现实化了的犯罪客体.犯罪构成事实是行为成立犯罪所体现出来的对定罪和量刑有影响的行为事实.它不同于定罪量刑的情节,如自首,立功都是量刑的情节,但不属于犯罪构成事实.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事实中的一个部分.是指为具体的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如果说刑法保护的客体体现一种可能性,犯罪构成要件体现一种类型化, 则犯罪构成事实则体现一种现实性和具体性.犯罪客体事实,是被实际侵害或威胁的刑法保护的客体,包括具体的人或物,即犯罪对象也是构成犯罪客体的一部分.因为绝大多数的犯罪都具有犯罪对象,一旦犯罪成立,则犯罪对象受行为的作用而被现实化.也是一种事实的状态.犯罪客体事实主要表现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对象所存在的事实,及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或危险状态. 这些都对定罪量刑起了重要的作用.我认为,刑法的目的,在于保护客体之保护,在现代社会中,犯罪人的权利仍然属于刑法所保护的客体,除了因为犯罪而要剥夺的某些权利之外,其它的权利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除非现实不能的.所以,刑法不仅仅是社会,一般个人的保护者,同时也是罪犯的大宪章,这表面上是矛盾的两方面,实际上是统一的, 统一于刑法所保护的客体之上,而这也正是产生了对罪刑法定主义的要求.作为犯罪构成的犯罪客体,也具有重要的意义.在我国刑法理论中,一般都仅在犯罪构成之中讨论犯罪客体,按我国刑法理论,犯罪构成要件是决定犯罪成立的唯一标准,所以,犯罪客体作为犯罪构成要件是一种类型化的客体.这与刑法保护的客体具有本质上的区别.我国刑法依犯罪的同类客体将犯罪区分为十种,即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和军人违反职责罪.对犯罪作这样的分类,就是犯罪客体的一个机能, 虽然刑法保护客体与这犯罪客体有对应性,但犯罪客体是一种类型的,刑法保护客体是一种普遍意义的,这两者不同.【参考文献】[1]何秉松?犯罪构成系统论[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 164.,[2]高铭暄?刑法学[M].北京:法制出版社,1983:106.[3]高铭暄?刑法学原理(第一卷)[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478-479,479.《大江周刊.论坛》201o年9,El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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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犯罪对象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
[摘要]犯罪对象是犯罪客体的客观表现,两者是相互对应的关系,既然犯罪客体是构成任何犯罪所必需的,那么犯罪对象在任何犯罪中也应必不可少,这是认识犯罪对象的出发点。
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作用的,能够表明犯罪客体的存在形式而为成立犯罪所必备的客观存在,其具有具体性、法定性、主体选择性、客体制约性、表象性等特征。
[关键词]犯罪对象犯罪构成犯罪客体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理论是在参照苏联模式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
早在1957年前我国已经开始对犯罪构成的理论研究,犯罪构成理论在刑法学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它是我国刑法理论的基础和核心,贯穿在整个刑法学体系中。
刑法中的许多理论问题,都与犯罪构成的基本理论息息相关。
研究刑法理论,其关键就是掌握犯罪构成的理论。
目前对于犯罪构成的理论,在通说里采用的是四要件说,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的主观方面。
犯罪对象,是犯罪构成中的一个重要概念,但长期以来,对于犯罪对象的研究一直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
犯罪对象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人或者物。
相同的犯罪对象,可以体现不同的犯罪客体。
如公共汽车被破坏,这一犯罪对象所体现的犯罪客体,可以是公共安全的社会关系(在行驶中被破坏),也可以是公共财产所有权的社会关系(在车库中被破坏)。
有些犯罪没有犯罪对象,如脱逃罪;有些犯罪的犯罪对象只限于特定的对象,如妨害公务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依法执行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
犯罪对象的体系性地位问题,决不是简单人为地把它“放”在哪里的问题,而是根据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基本要求,研究犯罪对象在哪个要件中才能保持整个犯罪构成体系的内在协调统一。
正确认识犯罪对象的体系性地位,必须对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之间的具体关系有准确的把握。
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虽有区分但联系却十分紧密, 很多时候在考察犯罪构成时, 二者缺一不可。
犯罪对象是犯罪客体要件的表现形式, 犯罪对象为表, 犯罪客体为里; 犯罪客体是犯罪对象的理论升华和概括, 犯罪对象是具体的, 属于感性的范畴; 犯罪客体是抽象的, 属于理性的范畴。
由此看来, 二者只是在概念上有抽象与具体之分, 但在功能和性质上却是一个有机的组成整体。
一、关于犯罪对象体系性地位的各种观点
1、客体要件内容说
该说是传统四大构成要件的观点, 即把犯罪对象作为犯罪客体要件的内容。
这种观点认为:“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具体物或者具体人。
具体物是具体社会关系的物质表现; 而人则是具本社会关系的主体或参加者。
犯罪分子的行为作用于犯罪对象, 就是通过犯罪对象即具体物或者具本人来侵害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
这种观点并没有明确地概括出作为犯罪客体的社会关系和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的物和人是处于一种什么关系中, 尤其是犯罪对象的人是社会关系的主体或者参加者的提法令人费解。
社会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由关系的中介性特点决定, 关系只能由中介来表现, 而这种中介是社会关系主体(双方主体) 共同指向的东西, 而不可能是社会关系的主体自身。
因此, 如果把犯罪对象直接界定为行为对象, 是与作为犯罪客体的社会关系没有必然联系的东西,这种提法是可以的, 但犯罪行为就不能总是通过对犯罪对象的作用来侵害社会关系。
如何达到和协统一, 是该观点没有完全解决的问题。
2、客观要件内容说
该说主张, 犯罪对象不是犯罪客体要件的内容, 而应该属于犯罪客观要件的内容。
该说又分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 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体现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物或人。
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关系密切, 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因此, 犯罪对象是犯罪客体的存在形式, 犯罪客体则是犯罪对象的实质内容, 两者具有本质与现象的关系。
但同时认为, 作为犯罪客体的社会关系应该是犯罪概念的内容, 而非犯罪构成的一个要件; 作为犯罪对象的物或人则是犯罪客观要件的内容之一。
其主要理由是: 犯罪客观要件是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必须具备的侵犯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诸客观事实特征, 犯罪对象完全符合犯罪客观要件的要求, 因而应成为犯罪客观要件的内容。
至于将犯罪客体排除在犯罪构成之外, 是因为犯罪客体揭示的是犯罪的本质, 这正是犯罪概念所要研究的内容, 而犯罪构成是说明犯罪本质的, 也就是说明犯罪客体的, 不能把被说明的对象即犯罪客体与说明犯罪客体的其他要件相并列, 作为犯罪构成的内容。
二、犯罪对象的应有地位
1、我国犯罪构成的体系性特征决定了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不能分离
正像客观要件说两种观点均正确地指出的那样,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是本质与现象的关系。
由我国犯罪构成所说明的是本质与现象相统一的犯罪行为, 而且是把犯罪行为的整体分解为不同的部分来设定构成要件的体系性特征决定,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不能分离, 不能将两者分属不同的构成要件。
从作为犯罪客体的社会关系来说, 它是一种不能直观地把握的东西, 是本质, 本质不能自己表现自己, 它只能由现象来表现自己的存在, 离开了作为其承担者的犯罪对象, 社会关系自身就变成了不可捉摸的, 难于认识的不可知之物。
这可以看成是本质对现象的依存。
从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的人和物来说, 离开了它所体现的社会关系, 它们也就失去了社会性质, 只是一个自然存在物, 而这样的自然存在物之所以与犯罪发生关系, 就因为它承担着一定的社会关系。
因此, 对犯罪对象的认识和确定, 必须由作为其社会本质的社会关系来说明, 因而也就一定要将它放在具体的社会关系中进行分析, 它只能是处于一定社会关系中的人和物。
其实, 在犯罪客体要件中, 客体作为犯罪主体的对象物, 决不可能仅指社会关系自身而不包括社会关系的表现形式。
犯罪客体应该是社会关系与其承担者的统一, 犯罪对象决不是外在于犯罪客体的事物, 而是犯罪客体自身的内容。
综上,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犯罪对象不是犯罪客观方面的内容,它与犯罪客体一起组成了犯罪客体要件的内容,是犯罪客体要件中一个独立的要件,且与犯罪客体一样,在犯罪构成中处于共同要件的地位。
因此有必要从我国构成要件理论的特征来把握我国犯罪对象的内涵、外延和特征,以求对犯罪对象的全新认识,从而有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犯罪论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