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标准化管理实施办法
浙江省标准化管理实施办法文档2篇

浙江省标准化管理实施办法文档2篇Document of implementation measures of standardizati on management in Zhejiang Province编订:JinTai College浙江省标准化管理实施办法文档2篇前言:办法是有关机关或部门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规、规定,就某一方面的工作或问题提出具体做法和要求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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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1、篇章1:浙江省标准化管理实施办法全文文档2、篇章2:标准化的作用文档标准化基本形式的选择能促进电子政务标准化工作的开展以及效率的提高。
下文是浙江省标准化管理实施办法,欢迎阅读!篇章1:浙江省标准化管理实施办法全文文档第一条为加强标准化管理,促进技术进步,提高产品质量和社会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和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
各级政府要有计划地发展标准化事业应将标准化工作纳入当地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标准化事业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
第三条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省的标准化工作,并按照《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
市(地)、县(市、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方针、政策;(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工作规划、计划;(三)组织实施标准,并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四)负责受理企业产品标准的备案;(五)指导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化工作,协调和处理有关标准化工作事宜;(六)组织标准化的宣传、教育、培训;(七)承担上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办法

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提高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文明施工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浙政发[2004]21号)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以下简称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其施工过程安全生产管理和文明施工应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我省建筑施工安全最高奖。
第三条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管理和评审工作由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建立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专家库,成立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由评审委员会投票确定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
除主任、副主任外,评审委员会委员由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在每次评审前,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评审专家库由全省建设系统从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专家组成。
第四条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主要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我省有关规定等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和规范。
第五条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数实行总量控制,择优评选。
每年评审工程个数原则上控制在160个。
申报指标分配按工程所在地属地原则分配,专业工程按相关专业部门分配,依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当地工程建设规模情况;(二)当地安全生产总体水平;(三)适当考虑地区及专业平衡。
第六条创安全文明标化工地是建设工程全过程创优的重要组成部分,创安全文明标化工地和工程质量创优应具有一致性和互动性。
“钱江杯”优质工程应先获得“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称号。
第二章评选范围和条件第七条申报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规模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10000座以上的体育场或3000座以上的体育馆;(二)1000座以上的影剧院;(三)150间以上的饭店、宾馆;(四)设区市城区10000平方米以上的综合楼、图书馆、教学楼、商场、单体住宅等,工程所在地在县(市)的,建筑面积可控制在8000平方米以上;(五)20000平方米以上功能有机联系的公共群体建筑,30000平方米以上配套建设的住宅小区,旧城改造中15000平方米以上连片建设住宅,10000平方米以上的高层商住楼,10000平方米以上统一规划建设的村镇住宅群,8000平方米以上配套的别墅区;(六)独立装置的工业设备安装工程;(七)建安工程量在2000万元以上的城市道路、桥梁、管道工程、垃圾处理、堤岸工程等市政公用工程;建安工程量在5000万元以上的隧道、轨道交通、净配水厂、污水处理、城市广场等工程;(八)规模无具体划分标准,但建安工程量在1000万以上的特殊工程;(九)一级公路或高速公路10公里以上,二级公路20公里以上,五级航道10公里以上,沿海码头万吨级以上,内河码头300吨级8个以上;(十)长度500米以上的公路桥梁,1000米以上的公路遂道;(十一)单体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仿古建筑,或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综合性园林绿化工程;(十二)达到国家计委规定的大中型项目标准的工业、交通、市政、水利、电力等其他建设工程;(十三)工程规模未达到上述规定,但在创安全文明标化方面成绩特别突出的工程。
管理制度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

管理制度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管理制度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文档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管理制度,促进浙江省标准化水平提高,加强浙江省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省内各行业、企业单位及机构的管理标准化工作。
第三条标准化工作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组织实施。
第四条标准化工作应当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确保标准化工作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章管理标准化的基本要求第五条管理制度是企业或组织中一系列关于组织管理、运营和控制等方面的标准化要求和规范、实践方法的总称。
第六条管理制度应当规定以下内容:(一)组织纲要和职责分工;(二)各岗位职责和权限;(三)工作流程和方法;(四)各类制度和规范;(五)培训和考核要求。
第七条管理制度应当制定、修订、审批、发放和实施,应当得到主管部门审核。
第八条管理制度应当经过组织内部审查、确认、发布和实施,确保履行管理职责,规范岗位行为,提高管理效率和减少风险。
第三章管理制度的编制和修订第九条制定管理制度应当有以下程序:(一)编写管理制度的提出;(二)组织编制和研究管理制度;(三)内部审查与确认;(四)申请相关部门审核;(五)发布管理制度;(六)实施、执行和监督。
第十条管理制度的修改和修订应当有以下程序:(一)提请管理制度编制部门审批;(二)相关部门评审修订申请;(三)内部审查与确认;(四)申请管理制度编制部门审批;(五)发布修订后的管理制度;(六)实施、执行和监督。
第十一条管理制度的编写、修改和修订应当注明编制单位、编制日期、实施日期和修订说明。
第四章管理制度的执行第十二条企业或组织应当将制定和发布的管理制度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岗位。
第十三条管理制度的执行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制定工作流程,实施职责。
第十四条管理制度的执行应当做到“四统一”:(一)统一思想;(二)统一规定;(三)统一标准;(四)统一处理。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12.31•【字号】浙市监标准〔2019〕25号•【施行日期】2020.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市监标准〔2019〕25号省级有关部门,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为加强全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管理,切实发挥标准化技术组织在推动各行业、各领域标准化工作的技术支撑作用,我局组织修订了《浙江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省级有关单位名单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12月31日浙江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浙江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标技委)的管理,有效推进各行业、各领域标准化工作,充分发挥省标技委在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和《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标技委是指由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市场监管局)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标准化工作需要,组织成立在一定专业领域内从事标准化技术工作的非法人组织。
对专业领域较宽的省标技委,可以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个分标技委。
分标技委接受所属省标技委的业务指导。
第三条省市场监管局统一管理全省标技委,履行以下职责:(一)规划省标技委的整体建设和布局;(二)协调和决定省标技委的组建、换届、调整、撤销等管理事项;(三)组织对省标技委进行考核,并作出奖惩的决定;(四)组织开展对省标技委委员的培训;(五)直接管理综合性、基础性和跨部门的省标技委;(六)其它与省标技委管理有关的职责。
第四条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受省市场监管局委托管理本部门的省标技委,对省标技委开展标准制修订及其他标准化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管理制度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精简版范文

管理制度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
管理制度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促进浙江省的企业管理水平和竞争力的提升,加强标准化管理,根据《标准化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浙江省境内的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个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浙江省政府应当加强对标准化工作的领导,制定和完善相关标准化管理的政策措施。
第四条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和开展标准化管理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标准化管理水平。
第五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制定和实施标准化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标准化工作机构。
第六条企事业单位应当进行标准化工作评估,定期检查和审查标准化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
第七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标准化工作的宣传,提高员工的标准化意识和理念。
第八条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标准化相关的报告和信息公开义务。
第九条社会组织等非企业单位应当主动参与标准化工作,提升自身的管理水平。
第十条个体工商户等个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遵守标准化管理的要求。
第十一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标准化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标准化工作的经费支持应当纳入财政预算,确保其顺利开展。
第十三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标准化管理办法

浙江省标准化管理办法浙江省标准化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标准化工作,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促进科技进步和文明进步,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制定的管理办法。
一、总则。
浙江省标准化管理办法的制定遵循科学、民主、公开、公正、权威的原则,依法行使标准化管理职能,遵循市场需求、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促进标准化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促进标准化工作与国际接轨,促进标准化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市场化和国际化。
二、组织管理。
浙江省标准化管理办法的组织管理由省级标准化管理部门负责,各市、县(市、区)级标准化管理部门依法履行标准化管理职责。
省级标准化管理部门依法行使标准化管理职能,制定标准化发展战略和规划,组织开展标准化工作,推进标准化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推动标准化工作与国际接轨,推动标准化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市场化和国际化。
三、标准制定。
浙江省标准化管理办法的标准制定应当遵循科学、民主、公开、公正、权威的原则,依法行使标准制定职能,制定适应市场需求、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需要的标准,促进标准与技术、产品和服务相适应,促进标准与国际标准接轨,促进标准的规范化、专业化、市场化和国际化。
四、标准实施。
浙江省标准化管理办法的标准实施应当遵循科学、民主、公开、公正、权威的原则,依法行使标准实施职能,推动标准的贯彻实施,推动标准与技术、产品和服务相适应,推动标准与国际标准接轨,推动标准的规范化、专业化、市场化和国际化。
五、监督检查。
浙江省标准化管理办法的监督检查应当遵循科学、民主、公开、公正、权威的原则,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职能,加强对标准化工作的监督检查,加强对标准制定、实施和应用的监督检查,加强对标准化工作的评估和考核,促进标准化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市场化和国际化。
六、法律责任。
浙江省标准化管理办法的法律责任应当依法行使,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管理制度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

管理制度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
管理制度是企业和组织长期稳定发展的基础,也是确保其运营流程规范、运作高效、安全可靠的必要手段。
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浙江省内各类企业和组织的管理工作,提升其执行标准化管理的能力和水平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
下面就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进行详细介绍:
第一章总则
本章主要讲述条例的制定目的、适用范围以及术语解释等。
第二章标准化管理的基本要求
第二章阐述了标准化管理的基本原则、管理职责及其实施的步骤和方法等,旨在使企业和组织建立和落实标准化管理制度,确保企业和组织从业人员和相关方面的行为符合企业和组织所制定和实施的标准。
第三章标准化管理的组织架构
该章节介绍了标准化管理的组织架构,包括企业和组织设置标准化管理部门、明确标准化管理的领导和实施责任等。
第四章标准化管理制度建立
本章讲述了标准化管理制度的建立、修订和完善的基本程序和要求,以及制定标准化管理制度的原则、流程和标准等。
第五章标准化管理实施
本章是关于标准化管理实施的具体步骤和方法,包括: 标准化管理的流程和方法、标准化管理评估、标准化管理的培训和教育、标准化管理的监督和检查等。
第六章标准化管理的奖惩
该章主要是关于标准化管理的奖惩机制,对执行标准化管理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嘉奖和奖金,对违反标准化管理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警告、罚款或停产整顿等相应处罚。
第七章附则
最后一章主要为一些相关的政策措施和启动日期等做了详细说明。
总之,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的实施,使企业和组织能够依照制度执行,从而使生产制造流程稳定有序、操作规范高效,进一步保障人员和环境的安全。
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

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0.07.11•【字号】浙江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5号]•【施行日期】2000.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5号)《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已于2000年7月29号经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2000年7月11日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2000年6月29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0年7月11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5号公布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标准化管理,促进技术进步,确保产品、服务、建设工程质量,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标准的制定、实施和监督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标准化工作的领导。
标准化工作应当纳入各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标准化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省的标准化工作,市、县、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行业协会、同业公会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开展行业标准化工作。
第五条鼓励研制和采用先进标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有计划地引导和推动生产经营者研制和采用先进标准,并在科技投入经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支持生产经营者研制和采用先进标准;对研制和采用先进标准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本条例所称先进标准,是指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与国际标准相衔接,接近或者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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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标准化管理实施办法
【法规类别】技术市场管理
【发文字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54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4.12.19
【实施日期】1994.12.1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发布日期:2000年7月11日实施日期:2000年10月1日)废止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54号)
现发布《浙江省标准化管理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万学远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浙江省标准化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标准化管理,促进技术进步,提高产品质量和社会经济效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和对标准实施进行监督。
各级政府要有计划地发展标准化事业,应将标准化工作纳入当地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标准化事业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
第三条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省的标准化工作,并按照《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
市(地)、县(市、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方针、政策;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工作规划、计划;
(三)组织实施标准,并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四)负责受理企业产品标准的备案;
(五)指导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化工作,协调和处理有关标准化工作事宜;
(六)组织标准化的宣传、教育、培训;
(七)承担上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全省本部门、本系统的标准化工作,并按照《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
市(地)、县(市、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系统的
标准化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方针、政策;
(二)组织本部门、本行业实施标准,并按计划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三)受理企业产品标准的备案;
(四)组织本部门、本行业标准化的宣传、教育、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