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再审事由中的举证时限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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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法发…2008‟42号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自2002年4月1日施行以来,对于指导和规范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提高诉讼当事人的证据意识,促进民事审判活动公正有序地开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随着新情况、新问题的出现,一些地方对《证据规定》中的个别条款,特别是有关举证时限的规定理解不统一。

为切实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充分行使,保障人民法院公正高效行使审判权,现将适用《证据规定》中举证时限规定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举证期限问题。

《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举证期限是指在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基础事实的期限,该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

但是人民法院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指定的举证期限可以少于三十日。

前述规定的举证期限届满后,针对某一特定事实或特定证据或者基于特定原因,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酌情指定当事人提供证据或者反证的期限,该期限不受“不得少于三十日”的限制。

二、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举证期限问题。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受《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限制,可以少于三十日。

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少于三十日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当事人补足不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

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可以少于三十日。

三、关于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后的举证期限问题。

当事人在一审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驳回当事人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后,依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重新指定不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

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

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启动事由的完善

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启动事由的完善

作 为法 院决 定 冉 审 的理 由 . 能使 那 可能 存 在 司法 错误 , 并 可 但
未 出 现 司 法 不 公 . 至 当 事 人 已 服 判 息 诉 的 案 件 又 被 纳 入 到 再 审 甚
程序 中 使此 类 案件 事人 的诉 讼成 本增加 , 致诉 讼效 益 的低 导
下 。 而且 . “ 有 错 误 ” 为 法 院 决 定 冉 审 理 由 , 易 造 成 “ 限 以 确 作 极 无
在 分析 我 国 民 事再 审程 序 启 动 事 由规 定 中存 在 问 题 的 基础 上提 出 了完善 再 审 启动 事 由 的相 关建 议 。 关键 词 : 民事 ;再 审事 由 ; 完善
中 图 分类 号 :D 2 . 9 51 文 献标 i  ̄ :A .- nq , 文 章 编 号 : 17 ~ 8 2 2 1 ) 2 0 1 — 2 6 12 6 (0 2 0 — 0 8 0
适 用 . 变了 当事人 与检 察 院分别适 用不 同标 准 的原规 定 。 改 二 、 国 民 事 再 审 程 序 启 动 事 由 存 在 的 问 题 我
( 、 “ 有 错 误 ” 为 法 院 决 定 再 审 理 由 不 合 理 一 以 确 作
能 ” 味着 再 审 申 清人 对 于 以前 是知 道 的 . 意 这就 扩 大 了新 证 据 的
悖 于 对 一 事 不 再 审 理 原 则 的 坚 持 .不 利 于 维 持 生 效 裁 决 的 终 局
性. 不利 于提 高 诉讼效 益 . 济司法 不 公 司法错 误 与司法 不 公不 救 能 画等 号 . 应将 一 切司 法错 误 都 归于 司法 不公 , 不 再审 程 序 的 目
的 是 维 护 司 法 公 正 . 非 纠 正 一 切 司 法 错 误 因 此 . “ 有 锚 误 ” 并 以 确

民事诉讼中申请再审期限是多久

民事诉讼中申请再审期限是多久

The temper should never be greater than the ability.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民事诉讼中申请再审期限是多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1、对已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2、对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民事裁定不服申请再审的,应向二审人民法院提出。

我国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一般二审法院做出的判决就是最终判决,从判决之日开始就会生效。

不过之后如果发现判决、裁定内容确实有错误的话,也是可以申请再审,就是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那法律中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是多久呢?请跟随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申请再审期限是多久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赔偿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在2年内申请再审。

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审理行政上诉案件的期限为两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

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二审案件需要延长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

第一审人民法院收到起诉书(状)或者执行申请书后,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收到自诉人自诉状或者口头告诉的,经审查认为符合自诉案件受理条件的应当在十五日内立案。

改变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应当在收到案卷材料后的三日内立案。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第一审人民法院移送的上(抗)诉材料及案卷材料后的五日内立案。

发回重审或指令再审的案件,应当在收到发回重审或指令再审裁定及案卷材料后的次日内立案。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裁定(决定)的次日立案。

新民事诉讼法第179条再审条件的最权威条文释义

新民事诉讼法第179条再审条件的最权威条文释义

民诉法第179条条文释义第一百七十九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条文理解】本条是关于再审事由的规定。

民事诉讼经过一定的程序保障,得出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在一般情形之下不应变动,进而促进社会生活秩序的回复或形成,这乃是既判力概念的主要内涵。

既判力通过裁判终局性达成,不容许再轻易地加以改变,并不意味着没有例外。

相反,再审制度的存在,在一定意义上说是反向划定既判力作用的边界。

这一边界的确定,一般来讲主要是通过设立法定再审事由进行的。

民事再审事由,也称为申请再审事由,是指法院审查应否启动民事再审程序的理由或根据,被视为打开再审程序之门的钥匙。

1在大陆法系的民事诉讼理论中,民事再审事由也被认为是原裁判存在重大瑕疵以及作为判决基础的资料存在异常缺陷,正是因为原裁判存在着无法治愈的瑕疵,所以才导致通过再审,宣告原裁判的无效。

2以德国民诉法为例,规定了4项程序性事由,凡声明具有此类事由之一者,当事人可以提出取消之诉(或称为自始无效之诉);规定了71参见张卫平:《民事再审事由研究》,载《法学研究》2000年第5期。

2参见[日本]高桥宏志:《重点讲义民事诉讼法》,张卫平、许可译,法律岀版社2007年4月版,第471页。

项事实类事由,凡声明具有此类事由之一者,当事人可以提出回复原状之诉。

这11 项事由均为审判实践中较重大的错误,均具有客观性的特征,一般不易以个人的主观判断而致分歧,故对于当事人和法院来说,不易由于判断标准的不一致而产生当事人认为错案很多、法院认为错案不多的社会评价。

除此之外,德国、日本等典型大陆法系国家根据再审的补充性原理,在民诉法中规定,在判决生效前当事人上诉中主张了的事由但被驳回以及虽然知道存在再审事由但在上诉中未主张的,判决生效后均不允许以此事由提出再审申请。

一般认为,目前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三种发动再审程序的渠道:当事人申请再审、检察机关抗诉再审、法院依职权启动。

按照再审程序大概念说,上述三种发动方式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再审之诉,即将当事人申请再审视作诉权;第二类是审判监督,即指检察机关抗诉再审和法院依职权启动,两者权力均源于监督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12.25•【文号】•【施行日期】2020.05.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据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10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7次会议《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修正)目录一、当事人举证二、证据的调查收集和保全三、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四、质证五、证据的审核认定六、其他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当事人举证第一条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三条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当事人明确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条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其仍然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事实的承认。

第五条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除授权委托书明确排除的事项外,诉讼代理人的自认视为当事人的自认。

当事人在场对诉讼代理人的自认明确否认的,不视为自认。

第六条普通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的自认,对作出自认的当事人发生效力。

再审时效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再审时效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再审时效的法律规定是什么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中再审时效规定比较多,例如申请时效规定有两个,一般是自判决、裁定发生效力后6个月内申请提出;如果出现有新的证据;主要证据是伪造等情形,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关于再审时效的问题,下面由我为你详细解答。

一、再审时效的法律规定是什么1、民事诉讼中申请再审的,再审时效的规定如下:(1)、对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申请再审的,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效力后6个月内申请提出;(2)、申请再审时,如果出现有新的证据;主要证据是伪造;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3)、人民法院受理检察院抗诉的,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

2、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第二百零五条申请再审期限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2)第二百一十一条裁定再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但经该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的除外。

二、民事诉讼申请再审有哪些条件(一)申请再审的主体必须合法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权提出申请再审的只能是原审中的当事人,即原审中的原告、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判决其承担义务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以及上诉人和被上诉人。

(二)申请再审的对象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申请再审。

可以申请再审的裁判,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作出的依法可以上诉,但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起上诉的裁判、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判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裁判。

民事再审期限的法律规定(3篇)

民事再审期限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民事再审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纠正错误的裁判。

再审期限是民事再审程序中的一个关键环节,它关系到再审程序的公正、高效和有序进行。

本文将对民事再审期限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以期对相关法律问题有所了解。

二、民事再审概述民事再审,又称民事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在原审程序的基础上,对已经生效的民事裁判,因发现错误或者有新的证据,依法重新审理的程序。

民事再审的目的是纠正错误裁判,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民事再审期限的法律规定1. 再审申请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2. 再审审查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裁定再审;不符合再审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3. 再审审理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

4. 再审执行的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裁定不予再审的,恢复执行。

四、特殊情况的再审判决期限1. 当事人申请再审期间,原判决、裁定中止执行的,再审判决、裁定生效后,应当恢复执行。

2. 再审案件涉及多个当事人,需要等待其他当事人诉讼地位的确定或者执行完毕的,可以延长再审审理期限。

3. 再审案件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等待上级人民法院指示的,可以延长再审审理期限。

五、违反再审期限的法律责任1. 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 人民法院未在法定期限内审查再审申请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再审案件法律释明期限(3篇)

再审案件法律释明期限(3篇)

第1篇一、引言再审案件是指人民法院在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基础上,因发现原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确有错误,依法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的案件。

再审案件的审理过程涉及到众多法律程序和期限规定,其中法律释明期限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对再审案件法律释明期限进行详细阐述。

二、法律释明期限的概念法律释明期限,是指在再审案件中,人民法院向当事人解释、说明案件相关法律依据、诉讼程序、权利义务等内容的期限。

这一期限的设定,旨在保障当事人充分了解案件情况,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法律释明期限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在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不得超过六个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向当事人释明案件的有关法律依据、诉讼程序、权利义务等内容。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不得超过六个月。

”四、法律释明期限的具体内容1.案件受理通知期限:人民法院受理再审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向当事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案件受理情况及法律释明期限。

2.案件审理期限: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在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不得超过六个月。

3.法律释明内容:人民法院在审理再审案件过程中,应当向当事人释明以下内容:(1)案件相关法律依据:包括案件涉及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

(2)诉讼程序:包括再审案件的申请条件、审理程序、上诉程序等。

(3)权利义务:包括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以及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4.权利救济期限:当事人对再审案件的法律释明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法律释明之日起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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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修订后,最高人民法院需要对新的再审程序作出解释,对法院来说,这也是解决举证时限制度中问题的一次极好的机会。

所以,最高法院在新的司法解释中如何界定再审中的新证据便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2008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十条首先明确了新证据的三种情形:(1)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2)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3)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结论的证据。

然后紧接着规定“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主要证据,原审未予质证、认证,但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视为新的证据。


这里值得探讨的是,如何理解第四种情形与第二种情形的关系。

根据司法解释对第二种新证据的界定,当事人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才是新证据,既然限定在由于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者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如果并非是客观方面的原因,而是可归咎于当事人主观方面的原因在原审中已被失权的证据,按照对第二种情形新证据的反面解释,就不能算作是再审中的新证据,就不能再以此作为申请再审的事由。

但问题在于,这些不能作为新证据的证据,既然被当事人作为再审的理由,一般都相当重要,往往具有推翻原裁判的效力,所以如何对待这样的证据,仍然是司法解释无法回避的问题。

从《审改解释》第十条关于“应当视为新的证据”与三种新证据的逻辑关系看,应当认为视为新的证据是对前面三种具体性证据的补充,其意思是某一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的证据即便不是因客观原因而无法取得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即使原审法院按照《证据规定》对它们采取了证据失权而未再组织质证,只要它们具有足以推翻原裁判的证明力,法院在再审程序中也应当把它们看作是新证据。

尽管从逻辑上可推出上述结论,但再审法院在确定这一证据是否为新证据时还应考虑到一个新的情况,这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在2008年12月11日发布了《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该《通知》第十条专门对如何认定新证据做出了补充规定,即认定新证据需要考虑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是证据是否在举证期限或《证据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其他期限内已客观存在,二是当事人未在期限内提供证据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

这意味着,对原审中逾期提交的证据,如果原审法官仅仅由于当事人的一般过失甚至轻微过失便使证据失权的,再审中应当把它认定为新证据;而假如当事人的确是由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逾期提交的,则即便该证据具有推翻原审裁判的效力,法院也不能打破原审裁判的既判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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