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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持续开展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征集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持续开展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征集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持续开展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征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6.17•【字号】吉人社函〔2022〕78号•【施行日期】2022.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关于持续开展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征集工作的通知吉人社函〔2022〕78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为深化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改革,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健全完善新时代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的意见(试行)》(人社部发〔2022〕14号)、《关于印发〈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备案事项办理指南(试行)〉和〈技能人才评价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工作指引(试行)〉的函》(人社职司便函〔2021〕57号)等要求,现就持续开展我省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征集工作通知如下:一、征集范围(一)社会培训评价组织主要从以下范围进行征集:1.行业组织,包括行业联合会、行业协会学会等。

2.院校,包括技工院校、职业院校、设有应用学科的本科院校。

3.经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已面向内部职工开展自主评价的企业。

4.设有代表性培训职业(工种)、社会影响力较强、培训人数较多的社会培训机构。

5.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事业单位、未与政府部门脱钩的社会团体)不能申报。

6.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能申报:(1)申请机构及法定代表人在培训评价领域有违法违规或失信行为;(2)社会团体、民营非企业等3年内民政部门年审不合格;(3)社会团体、民营非企业在民政部门非法社会组织名单中;(4)企业3年内在市场监管部门公布的企业经营异常目录内;(5)申请机构在人才评价领域有不良记录。

(二)申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应具备以下条件:1.在吉林省内依法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人才培养培训服务为主要工作职责,具备登记或批准的培训或评价相关业务范围,具有规范的财务制度和管理制度,社会信用良好,无违法违规、失信等不良行为记录。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农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农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农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1.09.29•【字号】吉人社联〔2021〕148号•【施行日期】2021.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农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吉人社联〔2021〕148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社局、农业农村局、畜牧业管理局,中省直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的改革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和《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吉林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吉办发〔2018〕37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省农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推动农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关于深化农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14号),我们制定了《吉林省农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农业农村厅2021年9月29日吉林省农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的决策部署,遵循农业农村人才成长规律,建立符合农业技术人员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激发农业技术人员创新创造活力,培养造就素质优良、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农业技术人员队伍,根据《关于深化农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14号)等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是吉林省范围内从事农业领域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人员,申报农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适用本办法。

公务员(含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考核评估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考核评估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考核评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8.05.30•【字号】吉人社函字〔2018〕50号•【施行日期】2018.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继续教育正文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考核评估的通知吉人社函字〔2018〕50号各省级继续教育基地:为加强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不断提升培训质量和管理服务水平,充分发挥省级继续教育基地的人才培养功能和示范引领作用,根据关于印发《吉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训)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4〕28号),决定对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进行考核评估。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估对象吉林大学等27家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附件1)。

二、评估内容(一)基地建设情况:教学场地设施,环境创设,师资队伍建设等;(二)基地管理情况:管理机构和人员设置,教学组织、学员考核、教学科研、收费依据及管理、高研班经费使用、后勤保障、效果评估、证书登记与发放、年度计划与总结、宣传与服务等制度建设执行情况;(三)基地培训情况:培训课程设置安排,培训任务完成情况,社会评价与影响等。

三、评估方式(一)自评。

2018年5月30日前,省级继续教育基地完成自评工作。

各基地对照《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考核评估表》(附件2)完成自评工作,撰写自评报告并将考核评估表报送省继续教育中心。

(二)实地评估。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于2018年6月上旬适时组织对各参评基地进行实地考评,按照其提供的自评报告及考核评估表进行核实。

(三)汇总评定。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评估情况,经综合评定后,确定评估结果。

四、评估结果处理本次评估结果分为优秀(80分以上)、合格(60分以上)、不合格(60分以下)3个等级。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人事工资信息业务的办理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人事工资信息业务的办理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人事工资信息业务的办理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2.03.16•【字号】•【施行日期】2012.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人事工资信息业务的办理通知省直各单位: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四个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06]39号)文件规定,今年初以来省直各机关事业单位年度考核结果晋升工资业务已经相继展开,为使各单位尽快在全省人事信息管理系统中完成此项工作,中心决定以主管部门为单位对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统筹安排,请各单位严格遵守时间安排,按照要求携带相关手续到金业大厦A座701室办理业务。

一、省直机关单位年初各项业务办理须知1、2012年初机关单位人员调整住房补贴业务。

针对在2011年工资发生变化人员,如:2011年初滚动、职务晋升等。

这些人员调整住房补贴计算完毕后,要导出调整住房补贴审批表。

2、2012年初机关单位人员滚动晋档业务。

办理此项业务需各单位将本单位人员考核结果录入人事信息管理系统并到相关部门考核备案。

公务员滚动业务是针对级别变化年为2007的人员进行操作计算,请各单位及时核对数据库中公务员的级别变化年后再申请该业务,在滚动计算后各单位需再申请晋升档次业务,统一导出滚动并晋档工资审批表。

二、省直事业单位年初各项业务办理须知2012年事业单位要先调整住房补贴后晋升薪级业务,在操作晋升薪级工资业务之前,需将2011年度的考核结果录入到人事信息管理系统中,并到人社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备案(数据库及纸质均备案),之后方可进行计算并导出工资审批表。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办理2012年工资正常晋升时间安排表,请登录省人社厅网站查询,网址为:http://请各主管单位及时通知所属事业单位按照规定时间办理,逾期不予办理。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举办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届职业技能大赛吉林省选拔赛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举办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届职业技能大赛吉林省选拔赛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举办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届职业技能大赛吉林省选拔赛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04.10•【字号】吉人社函〔2023〕76号•【施行日期】2023.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举办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届职业技能大赛吉林省选拔赛的通知吉人社函〔2023〕76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部门,各相关院校、企事业单位: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举办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届职业技能大赛的通知》(人社部函〔2023〕6号)要求,我省拟举办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届职业技能大赛吉林省选拔赛(以下简称大赛)。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技能人才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和致首届全国技能大赛贺信精神,聚焦高质量充分就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实现劳动者全面发展,坚持智慧集约、公平公正、绿色安全、开放共享理念,引领带动广大劳动者技能水平提升,培养更多大国工匠、高技能人才,为吉林省全面振兴提供坚强有力的技能人才保障。

二、工作目标通过举办一届智慧、绿色、安全、特色的技能盛会,全面提升新时代职业技能竞赛品牌影响力,展示我省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成效,交流推广技能人才培育经验做法。

推动各地、各行业健全职业技能竞赛体系,实现以赛促学、以赛促训、以赛促评、以赛促建,不断提升技能竞赛工作水平。

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社会氛围,进一步激励广大劳动者特别是青年一代崇尚技能、学习技能、投身技能、提升技能,走技能成才、技能报国之路。

三、竞赛安排(一)比赛时间。

2023年4月-6月(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二)比赛地点。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特设岗位设置管理试行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特设岗位设置管理试行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特设岗位设置管理试行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6.06.28•【字号】吉人社办字〔2016〕47号•【施行日期】2016.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特设岗位设置管理试行意见》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6〕47号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精神,进一步规范完善省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特设岗位设置管理机制,不断丰富人才配置形式,优化人才结构布局,发挥特设岗位在集聚激励人才和服务创新创业中的调控促进作用,营造良好的人才发展环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试行意见。

一、设置原则专业技术特设岗位一般称为专业技术临时岗位,是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按照规定程序和管理权限,经批准设置的事业单位非常设岗位,主要用于因深化改革所需宏观调控而设、解决“高精尖缺”等特殊人才岗位聘任、化解“已评未聘”人员突出矛盾、引导紧缺急需人才到基层一线创新创业等方面。

专业技术特设岗位聘用人员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事业单位统一管理。

岗位设置须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岗位专设。

专业技术特设岗位须由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提出的实际需求专门设定。

(二)坚持自主管理。

事业单位是专业技术特设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的主体,在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指导监管下,承担专业技术特设岗位设置和管理的主体责任。

(三)坚持因需设岗。

事业单位应结合实际需要和人才发展需求,科学合理提出专业技术特设岗位设定等级、数量以及拟聘人员需求。

(四)坚持严格标准。

事业单位选聘专业技术特设岗位人员要坚持标准条件,严格程序,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五)坚持规范管理。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吉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吉政发[1988]7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吉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吉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吉政发〔1988〕7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白城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现将《吉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八八年一月二十一日(发至县级政府)吉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提高专业技术队伍的素质,适应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的客观要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是成人教育的一个组成部分,是科技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继续教育的主要任务是,更新和补充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知识,使之了解和掌握国内外科技发展的现状和趋向,及时调整知识结构,提高专业知识水平、研究开发水平和科学管理水平。

第三条继续教育要紧密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经济和科技发展的实际,以促进技术进步、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为目的,把增强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放在首位。

第四条接受继续教育是每个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不受年龄、性别、职业和职务的限制。

第五条继续教育的对象是在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专业技术人员),重点是中级以上专业技术骨干和优秀的初级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继续教育工作坚持“因地制宜、因人而异、从实际出发、进求实效”的原则,采取多种渠道、多种层次、多种方式进行。

第七条继续教育以业余自学为主,同时要保证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必要的脱产或半脱产进修。

第八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脱产进修的方式包括:一、参加高等院校或其他继续教育部门举办的各类进修班、研究班和培训班等;二、到有关的科研、生产、教学单位边工作学习;三、有计划、有步骤、有考核的专业技术岗位职务培训;四、本单位组织由高一级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师资的短期培训;五、利用广播、电视、录像、函授、刊授等途径,接受远距离教育;六、结合本职工作或研究项目进行文献资料查索、专项课题调研和考察;七、出国进修、考察;八、有利于提高专业技术人员业务水平的其他各种进修形式。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吉林省职称信息化申报工作的通知-吉人社函〔2021〕156号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吉林省职称信息化申报工作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吉林省职称信息化申报工作的通知吉人社函〔2021〕156号全省各相关单位:根据国家各系列职称制度改革指导意见和我省职称工作安排,现将全省职称信息化申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申报范围1.本次申报人员学历年限、任职(聘任)年限、业绩成果截止时间均为2020年12月31日。

2.申报人员须满足国家各系列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见省人社厅官网)。

3.以考代评系列、评聘结合以及特殊人才认定系列仍按原渠道申报。

4.申报人员为省内企事业单位现在编、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事业单位管理岗人员、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人员、公务员和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二、申报方式本次职称申报工作采取网上申报的方式进行,登录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或吉林智慧人社网上办事大厅(/jlzhrs/util/toIndex.do)。

(用户手册见附件)三、申报程序1.个人申报。

申报人员按要求在网上填报相关材料后,上传电子材料报单位审核,并生成《吉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吉林省专业技术资格一览表》及《吉林省专业技术资格公示表》纸质材料各1份。

2.单位审核。

各单位人事部门对本单位申报人员相关材料(学历、职称证书等)真实性进行审核确认,履行公示程序无异议后,逐级报送至省人社厅。

3.评委会受理。

省人社厅将按照系列、专业和级别关系分配至相关评委会办事机构,评委会办事机构对申报人员进行资格审核,并通知审核通过人员进行网上缴费。

4.组织评审。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网络创业培训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网络创业培训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7.09.15•【字号】•【施行日期】2017.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网络创业培训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进一步推进我省网络创业培训工作,健全培训制度,提升培训质量,现将《吉林省网络创业培训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7年09月15日吉林省网络创业培训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和规范吉林省网络创业培训工作,促进全省创业促就业工作的开展,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90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创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厅发〔2015〕197号)和《吉林省失业保险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9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网络创业培训。

是指通过参与式培训、翻转课堂、学习互助小组等多元化培训手段,依托教学辅助平台或互联网平台,对创业者进行互联网渠道创业的专业化指导和系统化训练,从而帮助创业者建立互联网创业思维,了解网络创业原理和创业流程,熟悉网络创业主流平台、模式特点及基本操作方法,提高网络创业能力。

第三条参加网络创业培训人员范围:培训人员包括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参加培训人员可不受户籍地域限制,根据培训需求到省内各地参加创业培训。

第二章机构管理第四条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公主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各地区人社部门)是本地区创业培训的主管部门,负责网络创业培训工作的统筹、指导和管理工作。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确定“评选万名‘青年技术能手’振兴吉林发展行动计划”实施单位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确定“评选万名‘青年技术能手’振兴吉林发展行动计划”实施单位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8.09.18•【字号】•【施行日期】2018.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确定“评选万名‘青年技术能手’振兴吉林发展行动计划”实施单位的通知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公主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中、省直企业:一、授权实施单位为有序开展评选万名“青年技术能手”振兴吉林发展行动计划工作,根据《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评选万名“青年技术能手”振兴吉林发展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8〕42号),经吉林省“青年技术能手”评选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授权长春市等共10个地区约500家企业(单位)参与开展2018年度评选万名“青年技术能手”振兴吉林发展行动(见附件1),本年度预计共评选产生8000名“青年技术能手”。

其中,各授权实施单位作为牵头单位,履行评选工作主体责任,承担该项活动的主要组织实施工作,其他参与单位配合牵头授权实施单位做好相应评选工作。

二、时间名额安排各授权实施单位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11月31日前完成向省厅推报工作。

并在开展综合评审前10天将评审日程安排报省厅,以便安排省级督导专家。

省厅给定的名额为参考数,授权实施单位可结合实际评审需要做适当调整。

三、评选工作要求希望各授权实施单位高度重视评选万名“青年技术能手”振兴吉林发展行动计划工作,加强组织领导,科学制定实施方案,协调解决评选工作中的问题,确保评选工作科学、有序、公平进行。

要结合实际科学设定本地(行业、企业)评选细则条款,严肃评审纪律,严格把关,严格程序,确保推荐对象、推荐材料真实可靠,经得起各方面的监督检查。

各地、各有关行业、企业要以评选万名“青年技术能手”振兴吉林发展行动工作为契机,加强技能人才培养选拔成果转化和推广工作,提升本地区、本行业、企业技能人才培养水平,推动全省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再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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