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基本原则的冲突与协调
论民法各基本原则及其相互关系

论民法各基本原则及其相互关系民法原则是民法立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典或其他民法规范所遵循的基本原则。
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民法原则包括:法律面前一致性原则、合理责任原则、平等自主原则、社会公正原则、分歧尊重原则、变通原则、正当防卫原则和协商协议原则。
法律面前一致性原则是指社会成员在社会交往中,一律依照法律规定的行为准则和权利义务规范,以及法律的有效解释去行事,不得受任何私利影响,以避免造成不公平歧视。
合理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必须尊重法律和道德,按照法律规定和双方约定,履行义务,承担责任,保障当事人之间有序的关系,维护当事人之间的互惠互利,维护社会正常运行和社会公平正义。
平等自主原则是指民法上的当事人,都有平等的权利和自主自由;社会关系在当事人之间应以平等的自主自由主权来确定;任何强制的规定和成立的社会关系,都必须建立在当事人的完全自愿决定基础之上。
社会公正原则是指当事人应严格遵守法律,不得偏袒朋友,不得护短,对待不同当事人应当公平客观,以便保护每一方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分歧尊重原则是指当事人应遵循多元文化、多样的价值观和传统的尊重,尊重当事人的不同文化背景和信仰,是民法规范必须遵守的原则。
变通原则是指法律有时因不变的条件而变化,从而在双方的利益关系中替当事人形成一个法律关系,这种做法也叫作变通。
正当防卫原则是指当事人可以适当做出防御性行动来保护自己遭受损害或侵犯时,根据当时判断有必要采取的行动,以维护其合法权益和利益。
协商协议原则是指当事人应该尊重当事人之间的相互协议,尊重当事人之间的交换意见,尊重当事人之间的持续谈判去形成合同,以避免让民法规范里体现的利益冲突。
上述原则相互关联,如法律面前一致性与合理责任原则的关系,法律面前一致性原则是一种社会行为规范,与合理责任原则密切相关,这俩项原则的相互关系,使当事人共同遵守规范的社会行为,有助于保证正当防卫原则和进行正当交易。
另一方面,协商协议原则与法律面前一致性原则相关,即当事人应尊重彼此提出的相互协商协议,以尊重法律权利义务的普遍原则。
论我国民法基本原则的冲突与协调

论我国民法基本原则的冲突与协调作为效力,民法基本原则贯穿于民法的始终,并对民事主体各项民事活动提供指导。
随着社会的逐步变迁,民法基本原则也随之逐步产生变化,这些变化可能体现在某一原则存废的变化方面,也可能体现在不同阶段同一原则的不同内涵方面。
对于现代民法而言,各基本原则之间相互协调,共同指导着司法、民事立法等活动的有效实施,但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往往会出现某些基本原则之间相互冲突的情况,因此,本文重点针对我国民法基本原则的冲突进行了分析,通过对相关问题进行研究,试图寻找一条同我国国情相适应的协调方法。
1 民法基本原则之间的冲突1.1 私法自治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之间的冲突1.1.1 从功能角度看二者的冲突公序良俗原则是私法受公法干预,市民社会受国家干预的基本工具及手段。
因此,公序良俗原则体现了私人活动自由空间的范围,也是国家强权为社会及人民修筑的栅栏,由于个人利益和整个社会利益必然存在冲突,而此原则恰恰昭示了此冲突的平衡点。
因此,公序良俗原则反映了国家干预的不断深入,而私法自治原则体现的民法基本价值是自由,该原则要求最大程度的确保主体的自由性,抵制公权的过度进行干预,因此,从功能角度而言,此两者存在着显著的冲突。
1.1.2 从司法适用性看二者的冲突在如今这个追求实质正义的时代,私法自治原则已广受认同。
公序良俗原则是民法基本原则之一,具有平衡个案公正性、填补司法漏洞、克服法律局限性等功能,因而在司法中应用广泛。
在司法实践过程中,裁判者需要根据公序良俗原则为依据,对某一法律行为所具有的效力进行判断。
虽多数法律概念均具有不确定性,但至少有文义作为裁判者解释的依据,但是,对于公序良俗而言,其连可能的文义也没有,此原则只是为法官指出了大概的方向,要求他们朝着此方向进行裁判,但究竟在此方向上走多远,仍需法官自己判断。
公序良俗原则不仅内涵方面缺乏明确的界定,在具体事项方面也很难一一进行列举,由于此原则为了适应社会变化而具有极大的弹性,因此,此原则成为裁判者裁量任何内容都能装进去的黑洞,这使得其成为一把双刃剑,一方面,赋予了裁判者裁量过程中极大的自由权,解决了民法灵活性等问题;另一方面,也为裁判者肆意践踏人民自由权提供了方便,这就导致民法所保障的个人自由权在司法方面受公权的销蚀而不复存在。
论民法基本原则

论民法基本原则民法基本原则贯穿民法规范始终,是民法制度活的灵魂,是民法的本质和特征集中体现,反映了市民社会市场经济的根本要求,表达了民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民法基本原则集中体现了民法的本质特征,负载了市民社会的根本价值。
民法作为私法,以主体平等、意思自治和权利本位作用于市民社会。
在市民社会各独立市民的决策中,决策的要求平等、自由、效益、安全成为市民社会的根本价值。
平等价值反映在民法上即民事主体法律地位,集中体现为平等原则。
自由价值给予市民意志上的自由,自主选择,反映为意思自治原则。
效益价值是公民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反映,公民的这种做法受到法律的认可,使公民实行的每一项权利同等重要,集中表现为权利神圣原则。
市民社会成员之间的善意交往,演变成诚实信用原则,市民和整个市民社会之间形成良好的公共秩序,不损害社会公德,表现为公序良俗原则。
市民的四大基本价值决定民法的五大基本原则,充分的反映民法基本原则在内容上的根本性。
民法基本原则始终贯穿于民法始终,规范一切民事活动,对一切民事活动的关系起导向作用。
民法的基本原则虽贯穿民法始终,但其本身并非民法规范。
民法基本原则不对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以及相应的后果做出具体的相应规定,而是表现立法的宗旨和目的,具有指导作用。
然而,当民法规范未尽行规定,或者出现漏洞,民法基本原则又可以起到补救的功能。
在我国现行民事立法上,承认了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公序良俗原则。
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基础原则,它构成了意思自治的逻辑前提。
意思自治原则是民法最重要的、最具代表性的原则,是民法基本理念的体现。
民法最重要的理念,就是确认并保证民事主体自由地实现。
公平原则,意在谋求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在交易领域内公平原则是对意思自治原则的有益补充诚实信用原则,将最低限度道德的要求上升为法律要求,以谋求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和谐。
民法基本原则的冲突与协调

-21-职工法律天地2017 年第 10 期法学研究zhigong falv tiandi摘 要:我国现代民法中各个基本原则之间都是相互协调,并共同指导民事立法以及司法等民事事项。
而在实践过程中,其中一些基本原则却出现了互相冲突的现象。
针对这些问题的出现,我国许多学者们都纷纷进行了研究,对于如何真正能够有效解决民法基本原则之间的这些冲突,本文通过从立法和司法的实践方面进行了探索,并试图寻找可行的协调方法来解决民法基本原则之间的冲突问题。
关键词:民法基本原则;冲突;协调方法0引言民法基本原则作为我国民法实行的效力,在民法中各项活动都发挥着指导作用。
但由于我国社会的不断变革,民法基本原则也有了一些变化,这些变化导致民法中一些基本原则发生了存废的变化,并且还有一些基本原则是同一原则却有着不同作用的变化。
就目前的民法来说,各项基本原则之间的相互协调才能有效指导司法,以及民事立法等民事活动的实施,而实践中往往会出现某些基本原则相互冲突的情况,这些冲突也就导致了持法问题的出现。
因此,目前急需能够解决民法基本原则相互冲突的协调方法。
1民法基本原则之间的冲突1.1自愿原则与公序良俗原则之间的冲突从功能角度上来看自愿原则与公序良俗原则之间是有冲突的。
由于我国民法中公序良俗原则就是指私法是受公法来控制,而社会与人民是受国家控制的一种基本手段。
公序良俗原则在私人活动空间的范围控制方面也有很多体现,并且这种活动空间是自由的,而这种范围也是国家强权人保障社会和人民的围栏。
但是由于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必然冲突,也就导致了基本原则之间冲突的发生。
从司法适应性方面也能证明这两者是有冲突的。
现阶段的社会是追求正义和谐的时代,自愿原则也已经被广大人民群众所认可。
而公序良俗原则作为民法基本原则之一,其各种实质性的功能在司法中也得到了广泛应用。
但在实践过程中对公序良俗的法律概念却没有具体的解释,法官在利用这项原则时也只能根据其效力来进行案件的判决。
民事法律冲突适用原则(2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全球化、区域一体化的不断发展,民事法律冲突现象日益突出。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由于不同法律体系的差异,往往会出现法律适用上的矛盾和冲突。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各国法律制度都确立了相应的法律冲突适用原则。
本文旨在探讨民事法律冲突适用原则的内涵、原则及其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具体应用。
二、民事法律冲突适用原则的内涵民事法律冲突适用原则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当涉及不同法律体系时,如何确定适用哪一法律体系的规定来解决纠纷的原则。
这一原则的核心在于寻求公平、合理、有效的法律适用,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民事法律冲突适用原则的原则1. 国际私法原则国际私法原则是解决民事法律冲突的基本原则。
它主要包括以下几项:(1)尊重国家主权原则:在国际民事关系中,各主权国家有权决定自己的法律在何种范围内适用。
(2)最密切联系原则:在确定法律适用时,应考虑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3)平等互利原则:在处理民事法律冲突时,应遵循平等互利的原则,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国际惯例原则:在国际民事关系中,应尊重国际惯例,以促进国际民事交往。
2. 国内法原则国内法原则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如何适用国内法律体系的规定来解决纠纷的原则。
主要包括以下几项:(1)属地原则:以当事人住所地、合同履行地、侵权行为地等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地方的法律为准。
(2)属人原则:以当事人的国籍、住所地等个人身份方面的法律为准。
(3)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行选择适用的法律。
(4)强制性法律原则:在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等重大利益时,必须适用特定的法律。
四、民事法律冲突适用原则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具体应用1. 国际私法方面的应用(1)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对涉外民事法律冲突的适用原则进行了明确规定,如最密切联系原则、平等互利原则等。
(2)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对涉外民事法律冲突适用问题进行司法解释,如《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
民事法律冲突的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民事法律关系日益复杂,涉及的法律问题也越来越多。
在民事法律实践中,常常会出现法律冲突的情况。
法律冲突的适用是解决民事法律问题的关键。
本文将从民事法律冲突的概念、原因、解决原则和具体适用方法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民事法律冲突的概念民事法律冲突,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由于法律规范的不同或法律适用条件的变化,导致同一民事法律关系受到不同法律规范调整,从而产生矛盾和冲突的现象。
三、民事法律冲突的原因1. 法律渊源不同:我国法律体系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不同法律渊源之间存在差异,容易导致法律冲突。
2. 法律适用条件不同:同一法律规范在不同时间、不同地域、不同主体之间可能产生不同的适用条件,从而引发法律冲突。
3. 法律解释和适用不一致:在法律解释和适用过程中,不同法官或执法机关可能对同一法律规范有不同的理解,导致法律冲突。
4. 国际私法问题: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日益增多,国际私法问题成为民事法律冲突的重要来源。
四、民事法律冲突的解决原则1. 重合适用原则:当两个或多个法律规范对同一民事法律关系都有适用时,应当优先适用重合度最高的法律规范。
2. 优先适用原则:当两个或多个法律规范对同一民事法律关系都有适用时,应当优先适用具有更高法律效力的法律规范。
3. 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应当优先适用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规范。
4. 公共秩序保留原则:在适用外国法时,如果违反我国公共秩序,应当排除外国法的适用。
五、民事法律冲突的具体适用方法1. 按照法律渊源的效力等级确定适用顺序: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宪法具有最高效力,其次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
在解决法律冲突时,应当优先适用效力等级较高的法律规范。
2. 根据法律适用条件进行判断:在具体案件中,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判断哪个法律规范对案件具有更高的适用性。
3. 重视法律解释的一致性:在法律解释过程中,应当尽量保持解释的一致性,避免因解释不一致而产生法律冲突。
论民法诸项基本原则及其关系
论民法诸项基本原则及其关系民法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了人们在民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学的核心内容,它们是指导民事法律实践的根本性原则,也是保障人民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
本文将围绕民法诸项基本原则及其关系展开讨论。
一、平等自由原则平等自由原则是民法的核心原则之一,它体现了人民在民事关系中的平等地位和自由意志。
平等自由原则包含了三个方面的内容:平等原则、自由原则和合同自由原则。
平等原则是指人人平等,在民事关系中不受种族、性别、宗教、社会地位等因素的限制。
自由原则是指人们在民事关系中享有自由的意志选择权,不受任何强制或威胁的影响。
合同自由原则是指人们在遵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可以自由地订立、变更、解除合同。
平等自由原则与现代民主社会的价值观相一致,它是保障人民权利的基本保障。
平等自由原则的实现需要依靠法律的保障和社会的支持,同时也需要人们自觉遵守,不断提升自身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水平。
二、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另一个核心原则,它是指在民事关系中,人们应该以诚实、信任和公平的态度相处。
诚实信用原则包含了三个方面的内容:诚实原则、信任原则和公平原则。
诚实原则是指人们在民事关系中应该遵守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以虚假的手段欺骗他人。
信任原则是指人们在民事关系中应该建立相互信任的关系,不得以不当手段破坏他人的信任。
公平原则是指人们在民事关系中应该遵守公平原则,不得以不当手段占取他人的财产或权益。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法律实践中最为重要的原则之一,它体现了人们在民事关系中的道德要求。
诚实信用原则的实现需要依靠法律的保障和社会的支持,同时也需要人们自觉遵守,不断提升自身的道德水平和诚信意识。
三、保护权益原则保护权益原则是民法的另一个重要原则,它是指在民事关系中,人们应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应该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
保护权益原则包含了三个方面的内容:合法权益原则、合理预期原则和优先权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与适用范围
民法的基本原则与适用范围民法是一国内私法的基础架构,旨在规范个人之间的关系、保护私人利益和维护社会秩序。
在每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都有着自己独特的民法体系。
本文将探讨民法的基本原则与适用范围,以期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民法的重要性与作用。
一、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法律体系的基石,它们为所有的民事关系提供了指导原则,确保公正、合理的司法判断。
以下是几个普遍适用的基本原则:1. 等价交换原则:根据该原则,合同双方应当在公平、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等价交换。
合同中的交易条款不应偏向于某一方,而是要保证双方在交易中获得公平的权益。
2. 自由意志原则:自由意志原则强调,个人具有自主权利,可以自愿地参与合同关系,主动约定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这一原则也体现在人们的自由选择婚姻对象、遗嘱的自主撰写等方面。
3. 不可侵犯原则:不可侵犯原则是指个人权利的保护。
在民法中,每个人都有权享受合法权益,并保护自己不受他人侵犯。
这一原则保障了人身、财产等权益。
4. 信用原则:信用是商业交易和社会交往中的重要因素。
民法中的信用原则意味着合同双方应按照承诺的内容和方式履行合同,以维护基于信任的交易环境。
二、民法的适用范围民法的适用范围涵盖了各个方面的民事关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合同关系:合同是民法中最重要的法律行为形式之一。
民法规定了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等各个环节的法律规则,以确保交易双方在合同中享有应有的权益。
2. 婚姻家庭关系:民法对婚姻家庭关系进行了法律规制。
包括结婚登记、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子女的抚养与教育等方面的规定,旨在维护家庭稳定和家庭成员的权益。
3. 继承与遗产关系:民法规定了继承权的行使方式、继承顺序以及继承过程中的权益保护等方面。
这有助于确保个人的遗产能够依法进行合理分配。
4. 侵权责任:民法保护了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不被侵犯。
在侵权责任方面,民法规定了侵权行为的要件、损害赔偿等法律规则,以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
法的效力冲突与协调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30日作出《关于河南省汝阳县种子公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 30日作出《 2004 日作出 司与河南省伊川县种子公司玉米种子代繁合同纠纷一案请示的答 复》 该答复指出: 立法法》第七十九条规定: 该答复指出:《立法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 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性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 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性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 规章” 第四条规定: 合同法实施以后, 规章”。《合同法》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 合同法》解释( 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 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性法规为依据, 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性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 为依据。 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 为依据。”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认为地 方性法规与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应当适用法律、 方性法规与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应当适用法律、行政 法规的相关规定。 法规的相关规定。
《立法法》并未对所有的法律都作出法律位阶的规定,如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 立法法》并未对所有的法律都作出法律位阶的规定, 之间的法律位阶关系。 规之间的法律位阶关系。
“上位法”与“下位法”如何确定? 上位法” 上位法 下位法”如何确定?
“上位法”、“下位法”是《立法法》(87条第2项)确立的区分法律位 上位法” 上位法 下位法” 立法法》 87条第2 条第 阶的两个基本范畴。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 阶的两个基本范畴。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上位法制定机关有权予 以改变与撤销。 以改变与撤销。 上位法与下位法确定以“立法主体的法律地位高低”为一般判断标准, 上位法与下位法确定以“立法主体的法律地位高低”为一般判断标准, 具体依据如下 依据如下: 具体依据如下: 中央立法优于地方立法; (1)中央立法优于地方立法; 同级权力机关的立法高于同级行政机关的立法; (2)同级权力机关的立法高于同级行政机关的立法; 同类型的立法根据其立法主体的地位确立法律位阶关系。 (3)同类型的立法根据其立法主体的地位确立法律位阶关系。 (4)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规性文件效力等级高于其常设机构即人大 常委会制定的法规性文件
探索民法基本原则冲突
探索民法基本原则冲突在法律中,有一些原则是必须遵守的,而当这些原则有冲突时,可能会影响对案件的判定。
尤其是在民法中,基本原则的适用是非常重要的。
在本文中,我将探索民法基本原则冲突的问题,并讨论如何解决这些冲突。
一、民法基本原则简介民法是指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
在民法中,有一些基本原则,这些原则为法律的适用提供了重要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条规定,民法中的基本原则包括:1. 合法性原则。
即依照法律规定办事,否则其行为无效;2. 公平原则。
即民事关系当事人应当平等自愿地协商解决纠纷,并应当尽量保障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3. 客体物自由原则。
即每个人可以依法占有、使用、处分其合法取得的财产,财产权受法律保护;4. 占有保护原则。
即依法占有的财产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5. 契约自由原则。
即契约是自由、平等、公正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遵循契约精神和诚实信用原则,契约的内容和方式应当符合法律规定;6. 人格尊严原则。
即人身权利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应当受到法律保护;7. 公序良俗原则。
即不得违背法律、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共道德的规范;8. 合同诚信原则。
即合同当事人应当在交易和履行过程中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这些基本原则构成了民法中的基本框架,为民法的适用提供了重要的指引。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冲突然而,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这些基本原则之间可能会存在冲突。
比如,在维护客体物自由原则时,可能会侵犯了其他人的人格尊严原则;在维护契约自由原则时,可能会侵犯了公平原则等。
这种情况下,法官应该如何处理这些冲突?这是一个需要探讨的问题。
三、解决冲突的方法在解决民法基本原则冲突的问题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权衡。
下面,我将就几种解决冲突的方法进行介绍。
1. 优先权原则优先权原则是指,在基本原则之间存在冲突时,应当优先考虑适用更高级别的基本原则。
比如,在维护人身权利(人格尊严原则)和保障财产权(客体物自由原则)之间存在冲突时,应当优先考虑维护人身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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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基本原则的冲突与协调
作者:姚蓝
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7年第10期
摘要:我国现代民法中各个基本原则之间都是相互协调,并共同指导民事立法以及司法等民事事项。
而在实践过程中,其中一些基本原则却出现了互相冲突的现象。
针对这些问题的出现,我国许多学者们都纷纷进行了研究,对于如何真正能够有效解决民法基本原则之间的这些冲突,本文通过从立法和司法的实践方面进行了探索,并试图寻找可行的协调方法来解决民法基本原则之间的冲突问题。
关键词:民法基本原则;冲突;协调方法
0引言
民法基本原则作为我国民法实行的效力,在民法中各项活动都发挥着指导作用。
但由于我国社会的不断变革,民法基本原则也有了一些变化,这些变化导致民法中一些基本原则发生了存废的变化,并且还有一些基本原则是同一原则却有着不同作用的变化。
就目前的民法来说,各项基本原则之间的相互协调才能有效指导司法,以及民事立法等民事活动的实施,而实践中往往会出现某些基本原则相互冲突的情况,这些冲突也就导致了持法问题的出现。
因此,目前急需能够解决民法基本原则相互冲突的协调方法。
1民法基本原则之间的冲突
1.1自愿原则与公序良俗原则之间的冲突
从功能角度上来看自愿原则与公序良俗原则之间是有冲突的。
由于我国民法中公序良俗原则就是指私法是受公法来控制,而社会与人民是受国家控制的一种基本手段。
公序良俗原则在私人活动空间的范围控制方面也有很多体现,并且这种活动空间是自由的,而这种范围也是国家强权人保障社会和人民的围栏。
但是由于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必然冲突,也就导致了基本原则之间冲突的发生。
从司法适应性方面也能证明这两者是有冲突的。
现阶段的社会是追求正义和谐的时代,自愿原则也已经被广大人民群众所认可。
而公序良俗原则作为民法基本原则之一,其各种实质性的功能在司法中也得到了广泛应用。
但在实践过程中对公序良俗的法律概念却没有具体的解释,法官在利用这项原则时也只能根据其效力来进行案件的判决。
除此之外,公序良俗原则是为了适应社会而存在的,也就会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这种不确定的因素也就导致了在具体的民事事项中缺乏明确的界定。
所以就目前来说,公序良俗原则与自愿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冲突是无法避免的。
1.2诚实信用原则与自愿原则之间的冲突
首先从功能角度来分析这两者之间的冲突。
我国民法中自愿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在一定范围内是相互协调的,自愿原则是要求主体根据自身的意愿来创设相互之间的关系,这是一种自由性的选择。
但是诚实信用原则的本质功能是对双方意愿的自治补充和限制,由于人们在获取个人利益时常常会做出一些不正当的行为.所以诚实信用原则是强调主体要保证诚实,并且不能做出欺诈的行为,在履行义务的同时不能损害他人的利益,更不能损害社会利益。
因此,诚实信用原则在功能方面是对私法自治原则的控制,这也就使得这两者存在着一定的冲突。
从司法适用性来看,诚实信用原则的定义是比较模糊,在法律规范方面缺乏一定的延伸,就使得诚实信用原则在实际应用时缺少一定的限制。
通常在司法实践中,裁判都会使用诚实信用原则来对法律效力进行审判,首先要对案件的道德价值进行判断,另外这个过程中裁判者不能加入一些个人情感因素。
所以,诚实信用原则有时也会在民事案件中被滥用,也就使得当事人的自由权力被剥夺,从而就导致了诚实信用原则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民法法规。
2民法基本原则之间冲突的协调方法
2.1通过立法程度来协调民法基本原则之间的冲突
立法规范是协调民法基本原则之间冲突的重要因素,首先要对民法基本原则进行明确认定,然后在各个原则之间建立相互关联的体系。
民法的存在主要是为了负责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问题以及对财产关系的调整,所以民法基本原则的确立要体现其特殊性质。
由于我国民法基本原则中有些特点是与民法不相符的,所以在立法过程中要进行及时修改,并将民主、和谐的原则作为立法基础。
民法基本原则中私法自治、诚信以及公序良俗等原则之间也应该要处于并列的地位。
立法的规范化能有效解决民法基本原则间的冲突问题,虽然我国现行的民法中对其基本原则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有些规定的内容还缺少一定的规范性,所以就导致了这些基本原则无法进行有效的协调。
因此,在立法过程中一定要对民法的基本原则进行制度设定,从而确保基本原则的规范、有效性。
比如,关于公序良俗原则定义的不确定性,在实施过程中只是依靠裁判者的自由裁量,就导致有些裁判者在实践过程中会滥用权利,所以应该要提高裁判者的职业道德素养,并且也要加强对程度制度的管理。
除此之外,也可以适当地借鉴一些国外的经验来确立规范体系的类型。
在立法过程中要对违反民法基本原则的案例进行严格处理,并且要对基本原则的类型进行确立,从而在减少民法基本原则之间冲突的基础上来增强基本原则的可行性。
2.2在司法实践过程中以程序规则来协调民法基本原则之间的冲突
我国民法裁判过程中,裁判是不能依靠自己的意愿来对懂事纠纷进行解决,一定要根据相应的法律条例来解决问题。
而在司法实践过程中一旦出现了条例与基本原则产生了矛盾的情况,法官就不能依照这些条例或原则对相关问题进行解释,只能依靠立法者进行权威性的解释,这也就体现了我国民法体系的封闭性以及僵硬性。
而民法基本原则的有效确立就能克服法律体系的这些缺陷,从而使得民法变得更加灵活和开放。
所以在司法实践过程中要对民法基本原则进行程序制度的约束,这样才能保证裁判者能够合理性的运用民法基本原则。
或者是司法
实践过程中利用法益衡量的方式来解决民法基本原则适用性的问题,另外也可以借鉴普通司法程序制度来重构我国的司法制度,并在民事案件中让当事人以及社会各界人士都参与到裁决过程中,从而就能有效规范裁判者的行为,促使民法基本原则发挥出真正的作用。
3结束语
我国民法基本原则之间的冲突想要得到有效地协调,就一定要从我国基本情况出发,并寻找出各种能够协调我国民法原则的方法。
我国民法不管是在立法环节中,还是司法实践过程中都要对其程序法律进行改革和规范,并加强民法基体原则的理论以及实践效率的研究,从而通过科学有效的协调方法来解决民法基本原则的冲突问题。
参考文献:
[1]韩超.民法基本原则的冲突与协调[J].法制博览,2015(04):84-86.
[2]何国萍.论民法基本原则间冲突的协调[J].商洛学院学报,2013(01):24-28.
[3]何国萍.民法基本原则的冲突与协调[D].中国政法大学,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