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下达2016年兽用氯胺酮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兽药比对试验产品药学研究等资料要求》的通知-农办医〔2016〕60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兽药比对试验产品药学研究等资料要求》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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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兽药比对试验产品药学研究等资料要求》的通知
农办医〔2016〕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为确保兽药产品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对列入兽药比对试验品种目录的产品,我部组织制定了《兽药比对试验产品药学研究等资料要求》,现印发你们,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省级兽医主管部门认真组织辖区内兽药生产企业按照要求开展研究活动。
二、请各省级兽医主管部门和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农业部兽药评审中心)按照要求认真做好技术审查工作。
三、为鼓励我国兽药出口,对于国内兽药生产企业已经在欧盟、美国、日本获得批准上市的兽药产品,兽药生产企业在申请比对试验目录中同品种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时,在提交药学研究资料基础上,如提供了在欧盟、美国或日本注册申报资料及翻译件,经评审符合要求,可不再送样品至比对试验机构开展试验。
附件:兽药比对试验产品药学研究等资料要求
农业部办公厅
2016年12月7日
——结束——。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告2016年第98号关于批准注册医疗器械产品公告-国家规范性文件

国械注准20163400756
74
CYP2C19基因突变检测试剂盒(PCR-荧光探针法)
北京乐普医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国械注准20163400757
75
胃幽门螺旋杆菌抗原检测试剂盒(胶体金法)
杭州隆基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国械注准20163400758
76
肺炎衣原体IgM抗体检测试剂盒(胶体金法)
北京豪迈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国械注准20163400628
12
糖类抗原12-5(CA12-5)检测试剂盒(磁微粒化学发光法)
北京豪迈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国械注准20163400629
13
糖类抗原72-4(CA72-4)测定试剂盒(磁微粒化学发光法)
北京豪迈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国械注准20163400630
14
胃蛋白酶原I(PGI)测定试剂盒(磁微粒化学发光法)
厦门万泰凯瑞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国械注准20163400698
46
人乳头瘤病毒基因分型检测试剂盒(荧光PCR法)
厦门安普利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国械注准20163400699
47
肺炎衣原体核酸检测试剂盒(荧光PCR法)
厦门安普利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国械注准20163400700
48
乙型肝炎病毒基因分型检测试剂盒(荧光PCR法)
北京中检安泰诊断科技有限公司
国械注准20163400774
北京豪迈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国械注准20163400622
6
糖类抗原15-3(CA15-3)测定试剂盒(磁微粒化学发光法)
北京豪迈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国械注准20163400623
7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饲料生产和养殖环节违法使用兽用抗菌药物行为的通知-农办牧〔2017〕16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饲料生产和养殖环节违法使用兽用抗菌药物行为的通知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饲料生产和养殖环节违法使用兽用抗菌药物行为的通知农办牧〔2017〕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兽用抗菌药物是畜牧业的重要投入品,对保障动物健康具有重要作用,但使用不当也存在安全风险。
为进一步加强饲料生产和养殖环节兽用抗菌药物使用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确保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增强做好兽用抗菌药物监管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近年来,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加强养殖、屠宰、兽药、饲料等环节质量安全监管,推动我国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稳定向好,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央视3·15曝光案件显示,畜禽产品质量安全隐患依然存在,特别是少数单位和个人为牟取私利,在饲料兽药生产经营和养殖环节违法违规使用人用药、兽药等问题突出,性质恶劣,潜在风险不容忽视,必须坚决从严惩处。
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兽用抗菌药物监管工作的重要性,从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保证畜禽产品消费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高度,采取积极果断措施,切实加大工作力度。
二、抓住关键环节坚决打击兽用抗菌药物违法违规使用行为(一)严厉打击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违法违规使用兽用抗菌药物的行为加大饲料添加剂和混合型饲料添加剂企业监督检查力度,排查原料和成品库房、生产车间,核查生产记录,发现使用兽药、人用药以及其他对养殖动物或人体具有直接或潜在危害物质的,按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从重处罚。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兽药认定有关问题的函-农办医函[2012]40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兽药认定有关问题的函-农办医函[2012]40号](https://img.taocdn.com/s3/m/9a8bf73f0622192e453610661ed9ad51f01d54e5.png)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兽药认定有关问题的函
正文:
----------------------------------------------------------------------------------------------------------------------------------------------------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兽药认定有关问题的函
(农办医函[2012]40号)
广东省畜牧兽医局:
《关于确认涉嫌物品的紧急请示》(粤牧[2012]57号)收悉。
经研究,我部认为,克伦特罗速测卡、莱克多巴胺速测卡和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联检卡主要用于检测动物产品中的药物残留,非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动物生理机能的物质,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不属于《兽药管理条例》调整的范围。
猪乙型脑炎抗体检测试剂盒和抗体速测卡为诊断动物疾病的物质,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兽药管理条例》所称的兽药,其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应当遵守《兽药管理条例》,发生违法行为的,应当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此复。
农业部办公厅
2012年9月29日
——结束——。
农业农村部、公安部关于公布兽用麻醉药品和兽用精神药品品种范围及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

农业农村部、公安部关于公布兽用麻醉药品和兽用精神药品品种范围及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安部•【公布日期】2024.07.05•【文号】农业农村部、公安部公告第800号•【施行日期】2024.07.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告第800号关于公布兽用麻醉药品和兽用精神药品品种范围及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为确保兽用麻醉药品和兽用精神药品合法、安全、合理使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兽用麻醉药品和兽用精神药品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兽用麻醉药品和兽用精神药品纳入兽用处方药管理,不得网络销售、不得进行广告宣传,严禁以兽用名义取得后供人使用。
二、兽用麻醉药品和兽用精神药品应当在其标签和说明书右上角以红色字体标注“兽用麻醉药品”或“兽用精神药品”,以及“兽用处方药”字样。
字样的背景应当为白色,字样必须醒目、清晰,大小不得小于兽药通用名称。
三、本公告所称兽用麻醉药品,是指兽用盐酸氯胺酮、盐酸吗啡、盐酸替来他明、盐酸唑拉西泮及其制剂产品。
四、本公告所称兽用精神药品,是指兽用安钠咖、巴比妥、苯巴比妥、苯巴比妥钠、异戊巴比妥钠、地西泮、咖啡因、酒石酸布托啡诺、赛拉嗪、盐酸赛拉嗪、赛拉唑及其制剂产品。
各级农业农村和公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建立兽用麻醉药品和兽用精神药品管理联络沟通机制,定期交流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发现的问题,促进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工作协同。
本公告自2024年7月15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农业农村部公安部2024年7月5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下达2018年兽用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下达2018年兽用氯胺酮原料药供应和兽用氯胺酮制剂生产计划的通知【法规类别】兽医兽药【发文字号】农办医[2018]42号【发布部门】60240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变更)【发布日期】2018.08.28【实施日期】2018.08.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下达2018年兽用氯胺酮原料药供应和兽用氯胺酮制剂生产计划的通知(农办医【2018】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江苏盛迪医药有限公司、江苏中牧倍康药业有限公司、中亚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规定,现下达2018年度兽用氯胺酮原料药供应和兽用复方氯胺酮注射液、盐酸氯胺酮注射液生产计划(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点供应生产(一)原料药供应江苏盛迪医药有限公司承担氯胺酮原料药供应工作,严格按计划向兽用复方氯胺酮注射液、盐酸氯胺酮注射液定点兽药生产企业供应原料药,保证计划落实。
(二)制剂定点生产江苏中牧倍康药业有限公司为兽用复方氯胺酮注射液、盐酸氯胺酮注射液定点生产企业,严格按照计划组织生产,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强化生产管理。
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兽药国家标准,不得扩大产量,不得变更产品含量规格和包装规格,产品标签和说明书必须符合规定要求。
二、统一组织调拨中亚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亚公司”)负责组织协调氯胺酮原料药按计划供应,负责汇总报告兽用复方氯胺酮注射液、盐酸氯胺酮注射液年度生产计划和产品统一调拨工作。
三、专营专供专用(一)明确专营单位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确定一家省级兽用复方氯胺酮注射液、。
农业部关于2016年第四期兽药质量监督抽检情况的通报

农业部关于2016年第四期兽药质量监督抽检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12.08•【文号】农医发[2016]56号•【施行日期】2016.12.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农业部关于2016年第四期兽药质量监督抽检情况的通报农医发[2016]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现将2016年第三季度兽药质量监督抽检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一)兽用生物制品抽检情况2016年第三季度共完成兽用生物制品监督抽检179批,合格178批,不合格1批(附件1),合格率99.4%。
(二)兽用化学药品、中兽药抽检情况2016年第三季度共完成兽用化学药品、中兽药监督抽检3622批,合格3479批,不合格143批(附件2、附件3),合格率96.0%,比2016年第二季度(97.3%)下降1.3个百分点,比2015年同期(95.3%)提高0.7个百分点。
其中,兽药监测抽检2580批,合格2478批,合格率96.0%;兽药跟踪抽检505批,合格482批,合格率95.4%;兽药定向抽检76批,合格76批,合格率100.0%;兽药鉴别抽检461批,合格443批,合格率96.1%。
从抽检环节看,生产环节抽检645批,合格632批,合格率98.0%,比2016年第二季度(98.5%)下降0.5个百分点;经营环节抽检2450批,合格2339批,合格率95.5%,比2016年第二季度(96.9%)下降1.4个百分点;使用环节抽检527批,合格508批,合格率96.4%,比2016年第二季度(97.7%)下降1.3个百分点。
从产品类别看,化药类产品共抽检1439批,合格1384批,合格率96.2%,比2016年第二季度(97.9%)下降1.7个百分点;抗生素类产品共抽检1271批,合格1236批,合格率97.3%,比2016年第二季度(97.6%)下降0.3个百分点;中药类产品共抽检883批,合格830批,合格率94.0%,比2016年第二季度(95.7%)下降1.7个百分点;其他类产品共抽检29批,合格29批,合格率100.0%。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兽药违法案件查处及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6〕16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兽药违法案件查处及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兽药违法案件查处及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6〕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为深入实施从重处罚兽药违法行为公告,广泛宣传兽药监督执法成效,有力打击兽药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震慑兽药违法分子,现就进一步加强兽药违法案件查处及信息报送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兽药违法案件查处工作各地要严格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农业部公告第2071号的有关规定,切实履行兽药监督执法职责,对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整治、抽样检测等发现的问题,特别是对我部发布的假兽药查处、质量抽检结果通报等涉及的违法违规企业及产品,一查到底,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落实”。
对符合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坚决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对符合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要及时报农业部实施撤号处罚;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要严格按照《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农政发〔2014〕3号)要求,及时公开兽药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对重大案件、典型案件要加大通报和舆论宣传力度,切实提升监管工作威慑力。
二、加强兽药违法案件查处情况报送各地要高度重视兽药违法案件查处信息报送工作,明确职责分工,指定专人负责,并按照以下要求及时将有关情况报我部兽医局。
(一)报送范围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重点落实我部组织开展的假兽药查处活动、兽药质量抽检通报不合格产品查处要求,及时收集、整理相关案件材料,及时报送落实情况和案件处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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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下达2016年兽用氯胺酮原料药供应和兽用氯胺酮制剂生产计划的通知
【法规类别】兽医兽药
【发文字号】农办医[2016]3号
【发布部门】农业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日期】2016.01.11
【实施日期】2016.01.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农业部办公厅、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下达2016年兽用氯胺酮原料药供应和兽用
氯胺酮制剂生产计划的通知
(农办医〔201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江苏盛迪医药有限公司、江苏中牧倍康药业有限公司、中亚动物保健品总公司: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规定,现下达2016年度兽用氯胺酮原料药供应和兽用复方氯胺酮注射液、盐酸氯胺酮注射液生产计划(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点供应生产
(一)原料药供应
江苏盛迪医药有限公司承担氯胺酮原料药供应工作,严格按计划向兽用复方氯胺酮注射液、盐酸氯胺酮注射液定点兽药生产企业供应原料药,保证计划落实。
(二)制剂定点生产
江苏中牧倍康药业有限公司为兽用复方氯胺酮注射液、盐酸氯胺酮注射液定点生产企业,严格按照计划组织生产,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强化生产管理。
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兽药国家标准,不得扩大产量,不得变更产品含量规格和包装规格,产品标签和说明书必须符合规定要求。
二、统一组织调拨
中亚动物保健品总公司(以下简称“中亚公司”)负责组织协调氯胺酮原料药按计划供应,负责汇总报告兽用复方氯胺酮注射液、盐酸氯胺酮注射液年度生产计划和产品统一调拨工作。
三、专营专供专用
(一)明确专营单位
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确定一家省级兽用复方氯胺酮注射液、盐酸氯胺酮注射液定点批发单位(企业),报中亚公司备案,并按中亚公司要求提供备案所需材料。
(二)明确专供程序
1.动物诊疗机构
省级定点批发单位(企业)负责向辖区内动物诊疗机构统一供应兽用复方氯胺酮注射液、盐酸氯胺酮注射液;制定辖区年度需求计划,报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建立管理制度,做好产品出入库和销售记录;主动接受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监督;严禁向其他兽药经营企业和非动物诊疗机构供应产品。
2.动物园(公园)
中国动物园协会和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负责向所管辖动物园(公园)统一供应兽用复方氯胺酮注射液、盐酸氯胺酮注射液;制定年度需求计划,报中亚公司审核;督促用药单位建立管理制度,并做好监督指导。
3.科研教学或临床急需使用兽用氯胺酮制剂的单位(企业)
第一步,向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报告并加盖公章。
报告内容应包括实验目的、实验方案、实验时间、所需兽用氯胺酮制剂的品种和数量(单位:支);
第二步,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的,转报农业部兽医局,并抄送中亚公司;
第三步,农业部兽医局核准、确认后,书面通知中亚公司组织供应。
(三)明确调拨程序
中亚公司根据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等单位提交的年度需求计划或农业部兽医局供应通知,及时组织开展兽用复方氯胺酮注射液、盐酸氯胺酮注射液的调拨、运输、邮寄等具体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