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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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工作绩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工作绩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工作绩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0.10.19•【字号】皖科区〔2020〕29号•【施行日期】2020.10.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工作绩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科技局、有关单位:现将《安徽省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工作绩效评价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2020年10月19日附件:安徽省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工作绩效评价办法(试行)皖科区〔2020〕29号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优化我省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引导促进科技中介服务机构高质量发展,加强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服务管理,规范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工作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活动,确保绩效评价结果公开、公正、科学和客观,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评价对象在我省境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常运行一周年以上,开展科技中介服务活动的以下机构:1.科技部门已认定(备案)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生产力促进中心。

2.其他主要从事科技创新服务、政策咨询服务、评估评价服务、技术交易服务等科技中介服务的机构。

第二条评价方式绩效评价实行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自愿参评原则,按年度组织,由专家根据申报材料,针对评价内容、按指标权重,采取百分制打分评价。

第三条评价内容针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上年度向企业提供的科技创新服务、政策咨询服务、评估评价服务、技术交易服务以及综合服务业绩等方面进行绩效评价。

第四条组织实施1.省科技厅负责组织绩效评价工作,委托第三方机构具体承担绩效评价事务性工作。

2.设区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动员辖区内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参加绩效评价;审核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提交的网上和书面申报材料,并将审核通过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推荐至省科技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2017〕98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2017〕98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2017〕9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精神,落实五大发展行动计划,将开发区建设成为我省新型工业化发展的引领区、高水平营商环境的示范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集聚区、开放型经济和体制创新的先行区,形成经济增长新的动力,现就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增强开发区发展活力1.促进开发区优化整合。

以国家级和发展水平高的省级开发区为主体,整合区位相邻相近、产业关联同质的开发区;对小而散的各类开发区进行清理、整合、撤销,建立统一的管理机构、实行统一管理。

县(市、区)原则上实行“一县一区”。

被整合的开发区的地区生产总值、财政收入等经济统计数据,可按属地原则进行分成。

支持发展较好的开发区跨区托管产业结构合适、资源要素互补的开发区,开展跨国、跨省等多种形式的合作共建。

科学规划开发区功能布局,明确主导产业,突出生产功能,开展园区城市设计,统筹生活区、商务区、办公区等城市功能建设,引导开发区实现特色化、差异化发展。

(省发展改革委、省编办、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统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完善开发区管理体制。

依照法定程序向开发区下放同级人民政府相应的经济管理权限,对需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逐级转报的审批事项,探索取消预审环节,简化申报程序,由开发区管理机构直接向审批部门转报。

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价办法

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价办法

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省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技术中心)的建设与发展,充分发挥技术中心的作用,依据《安徽省工业企业技术进步条例》和《关于鼓励和支持大中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建立技术中心的若干意见》(皖经贸科[1996]567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省级技术中心),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国家级技术中心)的评价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技术中心,旨在提高企业的自主技术创新能力和利用社会科技资源能力,推动企业建立以技术中心为主要形式的技术创新体系,促使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探索科技与经济结合的有效形式和途径,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技术中心是企业设立的具有较高层次和水平的研究开发机构,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

第五条技术中心的主要职能:(一)技术中心应重点做好支撑企业中长期发展需要的研究开发工作,特别是不断研究开发有市场前景、有竞争力的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积极搞好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创新,充分利用世界先进技术成果进行综合集成和应用开发,形成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主导产品和核心技术。

(二)技术中心应具备技术和市场信息的获取、分析和判断能力,从技术发展和市场需求相结合的角度,为企业技术创新决策提供依据,并参与企业总体发展战略和承担企业技术创新战略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三)技术中心应成为企业实施产学研合作的主要载体,积极与高等院校、研究院所建立多种形式的合作协同关系,有效地组织和运用社会资源为企业技术创新服务。

加强与国内外同行业企业的交流与合作,联合开展战略性研究开发,推动产业技术的升级换代。

(四)技术中心应具备必需的先进的研究开发条件和手段,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吸引国内外的科技人才到技术中心工作,增强企业对科技人员的凝聚力,提高企业技术人员的整体素质。

(五)技术中心应具备承担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的能力,对企业的专利、专有技术、商标、科技成果等科技资源进行系统有效的管理。

2012年安徽省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研发能力分析

2012年安徽省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研发能力分析
6 . 8 % 技术 中心覆盖 了全省 7 个行业。 其 中制 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批零业、 重 达 2
表 3 安徽 省 战 略性 新 兴 产 业 概 况 表
2 0 1 2年 .安 徽 省 国 家级 企 业技 术
单位
安 徽 省 电力 公 司
战略性新 兴产业类别 高端装备制造产业
表 1 近年来我省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研发经费投入情况
2 %.居 3 6家企业之 单位 : 家、 亿元、 % 飞投入强度高达 2
首。
3 6家 国家级 企 业技 术 中心 所在 企业 R &D经 费投入 全部超 千万元 。 其 中2 1家企业 R &D投入超亿元 ,海螺
集 团、江淮汽车 、奇瑞汽车 3家企 业
主 营业务收入)为 1 . 8 7 %, 2 5家企 经费增速放缓 、 政 府扶 持不足等 问题 . 企业 R & D经 费 占全 省 总经 费的比重 经费/ 需采取措施 , 增 强持续创新能力。 基 本保持在 4 0 %以上( 见表 1 ) 。 业R &D投入强度超过 3 %. 其 中科大讯
术 中心进行调查 。 1 . 分布相对集 中
家、 3家 , 分布在 全省 l l市, 其 中合肥 心所在企业共 申请专利 4 0 1 l 件 .其 中 2 0 1 2年 ,安 徽 省 战 略 性 新 兴 产 拥有 国家级 企业技 术 中心最 多 , 达1 8 发明专利 1 6 1 3 件 .分别 占全省总量的 业 、高新技术产 业和 文化产业拥有 国 家 ;合 芜蚌试验 区合计拥有 2 7家, 占 5 . 4 %和 8 . 3 %; 发明专利申请 占全部专利 家级 企业技 术 中心数分别为 1 9家、 3 0 全省的 7 5 %( 见表 2 ) 。 申请 的 比 重 为 4 0 . 2 % .远 高 于全 省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全省开发区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5〕7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全省开发区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5〕7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全省开发区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全省开发区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54号),加快我省各类开发区转型升级步伐,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把握发展方向,加强分类指导1.明确发展定位。

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注重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努力实现开发区由政府主导向市场主导转变、由速度数量向质量特色转变,将开发区建设成为先进制造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集聚区、创新驱动和绿色集约发展的示范区、产城一体和带动区域发展的新城区、开放型经济和体制机制创新的先行区。

2.提升发展目标。

到2020年,全省开发区平均经营(销售)收入比2014年翻一番,进出口总额占全省比重达到60%,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占全省比重达到70%,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开发区工业总产值比重达到50%,形成一批千亿元级园区。

3.加强分类指导。

国家级开发区要着力提升核心竞争力,在更高层次参与合作和竞争,发挥示范引导作用;实力较强的省级开发区要做大做强主导产业,提升带动区域经济发展能力,成为转型升级的重要力量;发展初期的开发区要注重发挥比较优势,积极承接产业转移,打造特色产业集群。

二、加强管理整合,提升质量效益4.严格扩区管理。

提高省级开发区扩区标准,申请扩区的工业用地投资强度须不低于200万元/亩、亩均税收不少于15万元/年,符合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要求。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2.22•【字号】合政[2006]1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原材料工业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合政〔2006〕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关于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二月二十二日关于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为贯彻落实《关于优先加快工业发展的行动纲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推进合肥工业经济超常规、跨越式发展,根据合肥实际,制定如下政策。

一、设立“加快工业发展专项资金”1.设立“加快工业发展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实行总量控制和预算管理。

2.在本市区域内注册、生产的工业企业,不分所有制以及隶属关系,均属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二、鼓励投资工业项目3.建立《合肥市工业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

凡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政策和投资导向目录、属国家支持、省“861”计划、市“1346”行动计划和市重点的工业项目,均可列入《合肥市工业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

4.列入《合肥市工业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的项目,均可申请项目前期费用补助,每个项目前期费用补助最多可达200万元。

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项目,按实际支付的项目前期费用给予全额补助;投资额在3000万元---1亿元(含3000万元)的项目,按实际支付的项目前期费用70%给予补助;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按实际支付的项目前期费用50%给予补助。

项目前期费用是指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评价报告和相关论证的费用。

5.列入《合肥市工业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的项目,属企业利用自有资金或引进外来资金购置设备的,按当年实际完成投资额的6%在年终一次性给予补助,每个项目补助期不超过3年。

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全文及附表

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全文及附表

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进一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规范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管理,依据《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和《安徽省工业企业技术进步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关键核心技术?口产品研发、创造运用和保护知识产权、建立健全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

第三条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建立健全企业主导产业技术研发创新的体制机制。

根据产业创新驱动发展要求和高质量发展需要,在企业自愿申请的前提下,对创新能力强、创新机制好、引领示范作用大、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鼓励引导行业骨干企业带动产业技术进步和创新能力提高。

第四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牵头开展省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运行评价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和合肥海关负责指导协调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相关工作。

各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科技、财政、税务和海关等部门,负责省企业技术中心的申报、管理等事项。

第二章认定第五条省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各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省经济和信息化厅通知要求报送申请材料,受理截止日期以当年工作通知为准。

第六条申请省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企业在安徽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不彳氐于2亿元(其中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专业技术服务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8000万元)。

或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未达上述最低标准,但属于安徽省重点支持产业领域,且近三年研发投入总计不少于3000万元(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专业技术服务业企业不少于1500万元)、申报年上一年度企业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不彳氐于8%β(二)企业在行业中具有明显的发展和竞争优势,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企业研发中心建设认定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企业研发中心建设认定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企业研发中心建设认定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皖科基地(2023)8号)各市科技局、各有关单位: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引导企业加强研发机构建设,加大研发投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加快构建以省企业研发中心为骨干的技术创新平台体系,更好地支撑服务创新型省份建设,省科技厅制定了《安徽省企业研发中心建设认定工作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2023年6月27日安徽省企业研发中心建设认定工作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引导和鼓励企业建立研发中心,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推动规上制造业企业研发机构“清零”,加快构建以企业为主体的产学研深度融合的科技创新体系,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安徽省企业研发中心(以下简称“研发中心”)是设在企业内部相对独立的科技研发机构,主要从事与企业主营业务相关的研究与开发、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应用等活动,是我省技术创新平台体系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研发中心的主要任务是:(一)组织凝练行业、企业关键共性技术需求,激发创新意愿,规划创新路径。

(二)研究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三)加速科技成果熟化和转化,推动企业技术进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

(四)培养高水平的研究开发和工程技术人员,对产业发展发挥辐射带动作用。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四条省科技厅负责研发中心统筹规划布局和业务指导,主要职责是:(一)制定(修订)相关政策及工作指引等,指导研发中心建设和运行。

(二)负责研发中心的审核确认、调整和取消等重大事项。

(三)组织开展研发中心定期综合评价。

(四)支持研发中心承担国家、省重大科研任务。

第五条研发中心实行属地管理。

各市科技部门是研发中心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一)制定(修订)落实支持研发中心建设运行相关政策,负责研发中心的培育,受委托开展研发中心审核认定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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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经技术〔2008〕174号关于印发安徽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经委、发展改革委、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海关:为贯彻落实《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工业强省的决定》,充分发挥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中的重要作用,规范和加强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依据《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经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合肥海关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2 -安徽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充分发挥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和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规范和加强我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依据《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和《安徽省工业企业技术进步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确立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投入的主体地位,我省对全省主要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绩效显著、具有重要示范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

第三条省经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和合肥海关负责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

省经委牵头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宏观指导,并负责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具体组织工作和评价工作。

各部门根据自己的职能支持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与发展,形成共同推进企业自主创新的协调互动工作机制。

- 3 -第二章认定第四条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一般每年组织一次,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的5月31日。

第五条申请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三年以上,且年销售收入在1亿元以上,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

(二)企业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我省各主要行业(产业)中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三)企业领导层重视技术创新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四)企业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品牌,并具有核心竞争力,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全省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五)企业技术中心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六)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 4 -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建立了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七)企业两年内未发生下列情况:(1)因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2)涉嫌涉税违法已被税务部门立案审查;(3)走私行为。

(八)企业技术中心建立和运行两年以上。

(九)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不低于300万元,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低于30人,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500万元。

第六条认定程序:(一)企业依照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条件和要求,向所在市经委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安徽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见附件1)、《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见附件2)和《政府鼓励企业自主创新优惠政策执行情况调查表》(见附件5)等。

(二)市经委会同同级发展改革委、科技、财政、税务、海关等部门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按照省有关要求,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联合行文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省经委(材料一式3份),同时抄报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合肥海关。

- 5 -(三)省经委或委托符合条件的中介评估机构,按照《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3)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和初评,并提出评价意见。

(四)依据初评结果,省经委牵头商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合肥海关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择优进行综合评审。

(五)省经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合肥海关,依据国家产业和技术创新政策、初评结果、专家评审意见等进行综合审查后,择优确定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第七条省经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合肥海关对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联合发文予以公布、授牌和颁发证书。

第八条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结果从省经委受理申请截止之日起,90个工作日之内公布。

第三章评价第九条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实行动态管理,省经委原则上每两年组织对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进行一次评价。

非评价年度,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只需要报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 6 -(见附件2)。

第十条评价程序:(一)数据采集。

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应于当年4月底前将评价材料报所在市经委。

评价材料包括《安徽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见附件4)、《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见附件2)和《政府鼓励企业自主创新优惠政策执行情况调查表》(见附件5)等。

(二)数据初审。

各市经委对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加盖公章后于当年5月底前报省经委(评价材料一式1份)。

(三)数据核查、计算与分析。

省经委或委托符合条件的中介评估机构对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并按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计算、分析,得出评价结果,形成评价报告。

核查方式包括函询、召开核查会和实地核查等。

第十一条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65分至90分(不含90分)之间为合格。

(三)评价得分60分至65分(不含65分)之间为基本合格。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

- 7 -1、评价得分低于60分;2、连续两次评价为基本合格;3、逾期一个月不上报评价材料的企业技术中心;4、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三项指标中任何一项低于第五条(九)中规定的最低标准。

第十二条省经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合肥海关对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进行审核确认。

由省经委对评价结果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从上报评价材料截止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公布。

第四章调整与撤销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一)评价不合格;(二)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三)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四)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 8 -(五)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企业。

第十五条省经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合肥海关对调整与撤销的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以联合发文予以公布。

第五章管理与政策第十六条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和评价材料内容和数据应真实可靠。

经核实如提供了虚假材料,申请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两年内不得再申请省认定。

第十七条因第十四条原因被撤销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省认定。

第十八条对于评价得分65分(不含65分)至60分的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给予警告,并由省经委负责督促整改。

第十九条税务部门对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和申请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是否存在涉税违法行为,以及企业应享受的技术开发费税前列支并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进行核查。

第二十条合肥海关对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和申请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是否存在走私行为,以及企业从事科技活动进口科研用品应享受的税收优惠落实情况进行核查。

- 9 -第二十一条对评价结果为优秀的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给予表彰,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先推荐申请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第二十二条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由所在市经委将有关情况报省经委,同时抄报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合肥海关。

第二十三条省经委以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为主体,积极推动企业技术创新工作。

根据国家产业发展政策,鼓励企业加强产学研联合开展行业共性技术、关键技术和核心技术的研发,不定期开展专业培训和经验交流等活动,促进企业加大技术中心建设力度,不断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四条省经委通过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专项,省发展改革委通过高技术产业化项目计划,省科技厅通过科技专项计划,对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给予资金支持,以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加强自主创新,促进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和发展。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各市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参考本办法,制定相应政策,开展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并对企业- 10 -技术中心建设给予相应支持。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03年发布的《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价办法》(皖经贸技术〔2003〕23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省经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合肥海关负责解释。

- 11 -附件1:安徽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编写提纲一、企业基本情况1、企业经营管理等基本情况,包括所有制性质、职工人数、企业总资产、资产负债率、银行信用等级、销售收入、利润、主导产品及市场占有率、技术来源等。

2、企业在行业的地位和作用。

企业主营业务涉及哪些行业领域,以及在该行业领域的地位和作用,与国内和省内同行业领域相比所具有的规模和技术优势。

3、企业在本产业领域技术创新中的作用和竞争能力。

二、企业技术中心(含异地分支机构)基本情况1、企业技术中心的发展规划及近中期目标。

2、目前企业技术中心的组织机构及运行机制,包括各项制度建立,组织建设、研发经费的保障,激励机制,创新环境,产学研合作等。

3、企业技术中心研究开发及试验的基础条件。

4、企业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工作开展情况,包括原始性创新、自主开发、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产学研合作、企业间技术合作等。

5、企业技术中心信息化建设。

- 12 -6、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带头人及创新团队的情况,人才培养情况。

7、企业技术中心取得的主要创新成果(三年之内)及其经济效益。

三、推荐部门意见推荐意见(盖章)。

- 13 -附件2: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一、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 14 -- 15 -注:当年指统计年度,(T-1)年指统计年度之前一年。

企业负责人签字:企业盖章:二、需提供的附件及证明材料1、大中型工业企业科技项目一览表(B107-1)、大中型工业企业科技活动情况表(B107-2)。

未列入国家统计局大型工业企业科技活动情况统计范围的企业应参照上述两个表的格式填报后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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