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之理——彭宇案的法理与道德

合集下载

彭宇案件法律思维(3篇)

彭宇案件法律思维(3篇)

第1篇一、引言彭宇案件,即2006年南京彭宇案,是一起备受关注的交通事故案件。

该案不仅引发了社会对道德与法律的讨论,也暴露出我国法律制度在处理类似案件时的不足。

本文将从法律思维的角度,对彭宇案件进行深入剖析,以期对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有益的借鉴。

二、案件背景2006年9月,南京市民彭宇驾驶电动车与行人徐某发生碰撞,导致徐某受伤。

事故发生后,彭宇将徐某送往医院治疗。

然而,在赔偿问题上,双方产生了分歧。

徐某认为彭宇应承担全部责任,并要求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共计10万元。

彭宇则认为自己只是轻微碰擦,不应承担全部责任。

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徐某将彭宇告上法庭。

三、法律思维在案件中的体现1. 法律事实认定在彭宇案件中,法院首先需要确定的是法律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需查明双方在事故中的过错程度,以确定赔偿责任。

2. 法律适用在确定法律事实后,法院需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法律适用。

本案中,法院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判决。

其中,《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据此,法院需判断彭宇是否有过错,以及过错程度。

3. 法律价值判断在彭宇案件中,法律价值判断主要体现在对赔偿数额的确定。

一方面,法院需要考虑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如医药费、误工费等;另一方面,法院还需考虑过错责任原则,对过错程度进行量化。

自彭宇案以来的法律案件(3篇)

自彭宇案以来的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彭宇案概述彭宇案是我国近年来引起广泛关注的一起民事侵权纠纷案件。

2006年,南京市民彭宇在街头救助一位摔倒的老太,却反被老太指责为肇事者,并要求赔偿医药费。

此案引发社会对见义勇为者的关注,以及对法律在处理类似事件时如何平衡正义与同情的问题。

二、彭宇案的影响彭宇案在我国法律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它不仅引起了人们对法律公正的反思,还引发了社会对道德、法律、同情心等多方面的讨论。

1. 法律公正问题彭宇案暴露出我国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存在法律公正不足的问题。

一方面,法律对见义勇为者的保护力度不够;另一方面,对于恶意诬告者,法律缺乏有效的制裁手段。

2. 社会道德问题彭宇案揭示了社会道德的滑坡。

在法律无法完全保障见义勇为者权益的情况下,一些人为了自身利益,不惜诬陷无辜者。

这种现象使得社会风气恶化,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度降低。

3. 同情心问题彭宇案引发人们对同情心的关注。

在法律无法完全保障正义的情况下,同情心成为衡量一个人品质的重要标准。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同情心往往被误解为纵容,导致见义勇为者面临道德压力。

三、自彭宇案以来的法律案件自彭宇案以来,我国在法律领域取得了一系列进展,以下列举几起具有代表性的案件:1. 张丽君案2010年,江苏南京市民张丽君在公交车上救助一位摔倒的老人,却反被老人指责为肇事者。

此案与彭宇案类似,引发了社会对见义勇为者权益保护的讨论。

最终,法院判决张丽君无罪,并赔偿其精神损失费。

2. 刘学州案2011年,山东烟台市民刘学州在街头救助一位受伤的老人,却遭到老人及其家属的诬告。

此案再次引发人们对见义勇为者权益保护的担忧。

最终,法院判决刘学州无罪,并赔偿其精神损失费。

3. 李某某案2013年,河南郑州市民李某某在街头救助一位受伤的老人,却遭到老人及其家属的诬告。

此案引起了社会对见义勇为者权益保护的广泛关注。

最终,法院判决李某某无罪,并赔偿其精神损失费。

四、法律进步与反思自彭宇案以来,我国在法律领域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加强对见义勇为者的保护为保障见义勇为者的权益,我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等。

法律逻辑论文之彭宇案件(3篇)

法律逻辑论文之彭宇案件(3篇)

第1篇摘要:彭宇案件是一起典型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涉及道德伦理、法律逻辑等多重因素。

本文通过对彭宇案件的法律逻辑进行深入分析,探讨侵权责任认定、道德责任与法律责任的关系,以期对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借鉴。

一、引言彭宇案件是一起备受关注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2006年,彭宇在公共场所被车辆撞伤,事后被指责为肇事者。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围绕侵权责任的认定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本文将从法律逻辑的角度对彭宇案件进行分析,探讨侵权责任认定、道德责任与法律责任的关系。

二、彭宇案件的法律逻辑分析1. 侵权责任认定(1)侵权行为的认定在彭宇案件中,侵权行为是指车辆驾驶员在驾驶过程中未能遵守交通规则,导致彭宇受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车辆驾驶员在彭宇案件中应承担侵权责任。

(2)损害事实的认定彭宇在事故中受伤,损害事实明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条,损害事实是指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损害。

因此,彭宇在事故中遭受的伤害应认定为损害事实。

(3)因果关系认定在彭宇案件中,车辆驾驶员的侵权行为与彭宇受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当认定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因此,车辆驾驶员的侵权行为与彭宇受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 道德责任与法律责任的关系(1)道德责任在彭宇案件中,车辆驾驶员的行为不仅违反了交通规则,也违背了社会公德。

根据道德伦理,车辆驾驶员应承担道德责任,对彭宇表示歉意。

(2)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车辆驾驶员在彭宇案件中应承担法律责任。

然而,在实际情况中,道德责任与法律责任往往相互交织。

一方面,道德责任可以作为法律责任认定的依据;另一方面,法律责任可以作为道德责任承担的前提。

3. 法律逻辑的运用在彭宇案件中,法律逻辑的运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规范的适用法院在审理彭宇案件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侵权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等进行认定。

彭宇案件法律思维(3篇)

彭宇案件法律思维(3篇)

第1篇一、引言彭宇案件是我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一起交通事故案件,该案件引发了社会对法律、道德、人性等方面的广泛讨论。

本文将从法律思维的角度,对彭宇案件进行分析,探讨法律在处理类似案件中的适用与不足,以及如何进一步完善法律体系,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二、彭宇案件的基本情况2010年,在南京市,彭宇驾车与一辆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导致骑车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彭宇与骑车人达成赔偿协议,但骑车人后来反悔,以彭宇未报警、未停车等为由,要求彭宇承担全部责任。

随后,骑车人将彭宇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损失。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骑车人提供了彭宇未报警、未停车等证据,而彭宇则辩称自己已经停车并报警。

但法院最终判决彭宇承担全部责任,赔偿骑车人损失。

三、彭宇案件的法律分析1. 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应遵循以下原则:(1)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2)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彭宇作为机动车驾驶人,与骑车人发生交通事故,按照法律规定,应由彭宇承担赔偿责任。

2. 赔偿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彭宇作为侵权人,应承担赔偿骑车人损失的责任。

3. 证据认定在本案中,骑车人提供了彭宇未报警、未停车等证据,而彭宇则辩称自己已经停车并报警。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认为骑车人的证据更加充分,故判决彭宇承担全部责任。

四、彭宇案件的法律反思1. 法律适用问题彭宇案件暴露出我国法律在处理交通事故案件中的适用问题。

一方面,法律规定较为笼统,缺乏对具体情况的细化;另一方面,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可能存在主观判断,导致判决结果与事实不符。

2. 证据认定问题本案中,骑车人提供的证据相对充分,而彭宇提供的证据相对薄弱。

经典法律案件及看法感悟(3篇)

经典法律案件及看法感悟(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南京彭宇案》是一起在我国引起广泛关注的经典法律案件。

2006年11月20日,南京市民彭宇在街头目睹一起车祸,救助了伤者徐老太。

然而,徐老太却诬陷彭宇撞伤了她,并要求彭宇赔偿医药费。

此案经法院审理,最终判决彭宇赔偿徐老太4万余元。

该案件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热议。

二、案件争议焦点1. 责任认定:彭宇是否应该赔偿徐老太?2. 证人证言: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3. 社会道德:社会道德与法律的关系。

三、法律反思1. 责任认定:此案中,彭宇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救助徐老太,从道德层面来看,其行为值得肯定。

然而,从法律角度来看,彭宇并未构成侵权行为。

法院判决彭宇赔偿,是对“好人难做”现象的一种讽刺。

这引发了人们对法律公正性的质疑。

2. 证人证言:证人证言在案件审理中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本案中证人证言存在矛盾,导致案件审理过程复杂。

这提醒我们在证人证言的采信上要慎重,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

3. 社会道德:社会道德与法律的关系密切。

本案中,彭宇的行为符合社会道德,但法律却判决其承担责任。

这反映了我国法律在道德层面的不足。

要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加强法律与道德的融合,使法律更好地体现社会道德。

四、人性感悟1. 好人难做:本案中,彭宇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救助徐老太,却反被诬陷。

这反映了社会道德的缺失和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危机。

我们要在日常生活中弘扬正能量,关爱他人,传递社会道德。

2. 法律与人性的冲突:本案中,法律判决彭宇承担责任,反映了法律与人性的冲突。

我们要在尊重法律的同时,关注人性的需求,使法律更好地服务于人民群众。

3. 法律的公正与公正:本案中,法院判决彭宇赔偿,虽然符合法律程序,但未体现法律的公正。

我们要关注法律公正,让法律真正成为维护人民群众权益的有力武器。

五、总结《南京彭宇案》是一起具有代表性的经典法律案件。

通过对该案件的反思,我们应关注法律公正、证人证言的真实性、社会道德与法律的关系等问题。

彭宇案件_法律示范(3篇)

彭宇案件_法律示范(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彭宇案件,是指2006年发生在我国南京市的一起交通事故赔偿案件。

当事人彭宇在送同事就医的过程中,与一辆正常行驶的公交车发生碰撞,导致彭宇受伤。

事后,彭宇将公交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本案在我国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尤其是关于侵权责任和举证责任的问题。

二、案件争议焦点1. 侵权责任的认定本案中,彭宇主张公交公司对其受伤负有侵权责任,公交公司则辩称其正常行驶,无侵权行为。

因此,侵权责任的认定成为本案争议的焦点。

2. 举证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彭宇和公交公司对于侵权责任的承担分别承担举证责任。

然而,在实际情况中,举证责任如何分配和承担成为争议的焦点。

三、法律分析1. 侵权责任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侵权责任应当根据以下情形确定:(1)行为人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2)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侵权责任;(3)因紧急避险造成他人损害的,承担适当的责任;(4)因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在本案中,彭宇与公交公司发生碰撞,导致彭宇受伤。

根据法律规定,公交公司应当对其车辆行驶过程中的侵权行为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侵权责任的认定应当支持彭宇的主张。

2. 举证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在本案中,彭宇主张公交公司对其受伤负有侵权责任,因此,彭宇应当承担证明公交公司有过错的举证责任。

在实际情况中,举证责任的承担存在以下问题:(1)彭宇作为受害人,难以证明公交公司有过错。

由于交通事故的发生往往具有突然性和复杂性,彭宇在事故发生后难以收集到足够的证据证明公交公司有过错。

(2)公交公司作为侵权人,往往具有较强的证据能力。

公交公司可以通过行车记录仪、监控录像等手段证明其车辆行驶过程中无过错。

道德对司法的影响案例

道德对司法的影响案例

道德对司法的影响案例那我给你讲个“彭宇案”吧。

话说有一天,彭宇看到一位老太太摔倒了,好心的彭宇就上去扶了她并且还送老太太去了医院。

结果呢,老太太却把彭宇告上了法庭,说是彭宇把她撞倒的。

这时候啊,道德就开始在这个司法案件里搅和起来了。

从道德角度看,彭宇那是做好事啊,在大众的观念里,做好事不应该被冤枉。

但是在司法审判的时候,法官没有足够坚实的证据证明彭宇到底撞没撞人。

可是法官在判决的时候说了些话,大概意思是“如果不是你撞的,你为什么要扶”。

这法官的话就有点违背大众心中的道德观念了。

这个案子的判决结果一出,那可不得了。

整个社会都炸锅了,好多人就想啊,“我要是扶了老人被讹诈了怎么办?这做好事还没好报了”。

就因为这个案子,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大家看到老人摔倒都不太敢去扶了,这就是这个案子中道德和司法相互影响的结果。

本来司法应该是依据证据、法律条文做出公正判决的,但这个案子里似乎受到了大众道德观念的很大冲击,同时判决结果又反过来影响了社会的道德风气。

还有一个例子。

一个小偷在偷东西的时候,不小心掉进了失主家的院子里,摔成了重伤。

失主发现后,没有及时救助小偷,小偷就把失主告上法庭,说失主见死不救。

从道德上来说,小偷是个坏蛋,他偷东西就不对,失主可能心里想“你偷我东西,我还救你,没这个道理”。

但从司法角度看,这就涉及到生命权、救助义务等法律问题了。

最后法院判决失主承担一部分责任,因为在法律上,当一个人的生命处于危险状态时,他人有一定的救助义务,这就和大众的道德观念有点冲突了。

很多人觉得小偷咎由自取,失主不应该被惩罚。

这个案子也显示了道德观念和司法判决之间的复杂影响关系。

南京彭宇案的法理与道德分析

南京彭宇案的法理与道德分析
词确 属失 当, 以此 为鉴 。 闻媒 体的职 责在 于客 观公正 的报道 应 新
赶忙去扶 她 了, 不一会 儿 , 另一位 中年男 子也看到 了 , 也主动 过来 之 后激 起全社 会 的公愤 , 会上 要求 判张金 柱死 刑 , 社 媒体 也大肆
社会 事件 , 论应 当理性 而 不J 入任 何 个人感 情色 彩 。 样才 能 评 J u 这
的报 道 , 个案 件就被 呈现 在广 大群 众面前 。 关案情 也变 得清 这 相 只是 案件 中涉 及的部 分事 实无法 确 认 。此 案 中, 双方都 此案 自被 媒 体曝光 之 日起 就受 到 了网 民及 社会 各 界人士 的 晰起 来 , 法 0 广 泛关注 , 各大媒 体密切 关注 案件 进程 , 并及 时披露 相关信息 , 为 无法 提供 有利于 自己的证据 , 院无法 判 断案件 的事 实 。 社 会客观 了解 案件 及其 发展提 供 了途 径。审前 、 审后相 关评论 、
然而在 法院还 未做 出判 决之前 , 闻媒 体 已经 在主观 上给这 新 然 质 疑纷纷 出现 , l 了一 场道 德与 法律 的探讨 。 弓起 以下仅 对该案 件 个案 件下 了定论 , 后通过 各 自的途径将 自己的主 观判 断传达给 在此 基础上 , 形成 了大众 的观 点 。 就 进而 作 两点分析 : 1新 闻媒 体作 为社会监 督的一 种形式 , () 其对社 会事 读 者或关 心事件 的人 。 件 报道 的客观 性与 否对 于 民意与 法律 的重要 影响 ;2 国 民的情 对 案件产 生一 定程度 上 的影响 。 () 民意是 一个 开放性 的词 条, 在不 同 的地域有 不 同的含 义 。 简 理 法观 念在 本案 中的简 要分 析 。 而 言之 , 是民众 之意 见 。在 实践 中 , 民意 与法 院判 决有着 相互 影 ( ) 闻媒 体 及 民意对 于 法律 的重要影 响 一 新 1 闻媒 体是法 律监督 的一 种方式 。 . 新 公权 力无论 产生 于公 民 响的 作用 。 在这 里 , 仅从本 案件 出发做 相应 分析 。基于相 关新 闻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法理之理——彭宇案的法理与道德
2006年11月20日,南京老太太徐寿兰在公交车站摔倒,彭宇上前搀扶、联系其家人并送
其至医院诊治。

随后,老太太咬定彭宇将其撞倒并向其索赔,双方对簿公堂。

引起多家媒体
关注。

南京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彭宇给付老太太损失的40%。

彭宇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双方在二审中达成和解,随后淡出公众视野。

时至今日,彭宇案已满五周年,在此,让我们
分析一下该案中的法理与道德问题及其对社会的影响。

1 广为关注的案件结果却扑朔迷离
该案一开始并不为人所熟知,自一审第三次庭审时,该案开始进入公众视野,引起网民及社
会各界人十的广泛关注,各大媒体密切关注案件进程。

相关评论、质疑纷纷出现,引起了一
场道德与法律的探讨。

可以说,正是新闻媒体的监督促使本案的重大影响。

而彭宇案在沸沸扬扬的争议下,却以另一种方式宣告终结——二审期间当事双方达成和解撤诉,此后各方三缄其口,为公众留下一个扑朔迷离的结果。

人们历来强调的是,真相不能和解,它冷落了公众期待。

“五年了,彭宇案欠公众一份回答”。

2 一审判决的法理分析
2.1一审判决违背了“谁主张,谁举证”的法则。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11月20日
上午,原告在本市水西门公交车站等候83路车,大约9时30分左右有2辆83路公交车同
时进站。

原告准备乘坐后面的83路公交车,在行至前一辆公交车后门时,被告第一个从公
交车后门下车,原告摔倒致伤,被告发现后将原告扶至旁边,在原告的亲属到来后,被告便
与原告亲属等人将原告送往医院治疗,原告后被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并住院治疗,施行髋关
节置换术,产生了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损失”。

显然,法院并未确认原、被告双方发生碰撞的事实,《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
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彭宇案系一般侵权纠纷,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显然,作为原告,对自己的主张并未完成举证责任,应承
担不利后果。

在原告方未能提出有力证据的情况下,法官应该严格执行现行法条,但很遗憾,主审法官明显忽略了“谁主张谁举证”。

运用“自由心证”的逻辑推理分析,大量使用“常理推定”来判定彭宇应承担责任,违背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司法准则。

2.2一审判决的常理推断突破了道德的底线。

“从常理分析,其与原告相撞的可能性较大。


果被告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

“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被告未作此等选择,其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

“被告一审中没有及时提出抗辩的理由,这与常理不容。

被告在本院庭审前及第一次庭审中均未提及其是见义勇为的情节,而是在二次庭审时方才陈述。

如果真是见义勇为,在争议期间
不可能不首先作为抗辩理由,陈述的时机不能令人信服”。

“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原、被告素
不认识,一般不会贸然借款……在此情况下被告予以借款更不可能,以认定该款并非借款,而应为赔偿款”。

根据以上推理,不难得出以下结论:(1)要想见义勇为,“仅仅”救助伤者是不够的,还需
要抓住致害方才“更符合实际”;(2)做好事不能一直做到底,在家人到达后,言明经过(做
好事)后自行离开才“符合情理”;(3)见义勇为需要及时声明,否则“不能令人信服”;(4)素不相识的人不会贸然借款,给钱就是赔偿款。

一审判决完全建立在人本恶的基础上,颠覆基本道德观,突破了道德的底线。

今年4月,最
高法院一位副院长到山东大学演讲,山大校长、法学专家徐显明做了一段点评,让师生印象
深刻:古时衙门断案,大堂上会挂一匾额提醒审案的官员“天理国法人情”。

“天理,意思是顺
应天理,指法的精神和原则;国法,指成文法的具体规定;人情,就是要考虑法的社会效果。

”以现代法律解释,“人情”就是指法官不能挑战社会生活的基本底线。

尽管法官作为个人,对社会底线的认识会有偏差,但在彭宇案件上,法官对彭宇的主观推断,显然挑战了这一基
本底线。

3 彭宇案的负面效应
扑朔迷离的二审结果,使得彭宇案中的法律问题并未明了。

尽管有媒体评论说“彭宇案中只
有法律问题,没有道德问题。

或者说,在法律问题没有搞清楚的时候谈论道德问题是非常危
险的。

”但是该案的影响之大,负面效应却是有目共睹:
2010年12月16日,深圳市福田区益田村,78岁的市委组织部老干部肖雨生在小区里跌倒,保安和路人无一上前搀扶,老人面朝下溘然逝。

2011年7月15日,广东省肇庆市青年阿华
在扶起倒地的70多岁阿婆却遭诬陷,在警方提出要调监控录像后,老人和家属主动澄清,
自己摔倒与阿华无关。

2011年6月16日,天津市民许云鹤因搀扶违章爬马路护栏摔倒的王
老太,最终被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判赔108606.34元,不少网友直呼这是翻版的“彭宇案”。

2011年10月13日,2岁的小悦悦(本名王悦)在佛山南海黄岐广佛五金城相继被两车碾压,7分钟内,18名路人路过但都视而不见,漠然而去,最后一名拾荒阿姨陈贤妹上前施以援手。

2011年10月21日零时32分,小悦悦经医院全力抢救无效离世。

4 彭宇案没有赢家
2011年,辽沈晚报驻沪记者陈志强曾对此案中相关人员进行过追踪:彭宇“人间蒸发”,不知去向。

徐寿兰已经去世。

在徐寿兰老人曾经住过的房屋门前,几位老街坊向陈志强讲述老人
去年临终前的凄凉,“电话不时响起,拿起来就是一阵又一阵的谩骂”。

一度,曾有大批记者
聚集在楼下,让老人不得安生,最终只能搬走,将居住了几十年的房屋出租。

甚至在徐寿兰
去世后,还曾有人在网上发帖,称彭宇案中的老太太终于走了,“大快人心”。

主审法官王浩
已被调离法官队伍,这名法学硕士目前在南京市挹江门街道办事处下辖的司法所工作。

就个
案来说,这起调解结案的民事案件中没有赢家。

从法律与道德来说,法律原则被突破,道德
被践踏!同样没有赢家!
5 结论
五年过去了,彭宇案“墓碑”式判决带来的道德伦丧现象已经显现。

更为可怕的是,彭宇案甚
至成为见死不救的借口与理由!笔者认为,我们的良知不能模糊,美德张扬下的社会充满人
性的温暖,人类在这种具有人性温暖的世界里不断前行。

从我做起,从举手之劳做起,释放
爱心、播撒仁慈、彰显人文情怀。

而这,最后惠及的,必然是我们每一个人。

注释
①网络“南京彭宇案”.
②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兵教授语.
③南京鼓楼区(2007)鼓民一初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
④山东大学法学院教师张帆语.
⑤腾讯新闻评论.
⑥“天津版彭宇案”二审开庭双方各执一词[EB/OL].[2011-08-23].腾讯网.
⑦“佛山路人”绿衣男距离一米称未看到:看到我死给你看[EB/OL].[2011-10-18].凤凰网.
⑧彭宇案没有赢家[EB/OL].中国宁波网..。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